通过提问的方式复习上节课内容: (1)伪证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2)如何理解赃物犯罪中的“赃物”? (3)脱逃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4)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第五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五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和公私财产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
2.客观方面包括两方面内容: (1)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废物包括废气、废水、废渣,所排放的必须是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这里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2)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指造成大气、水体、土壤等的环境标准下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重大事件。
3.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实践中一般由单位实施。 4.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无罪过则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希望或放任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应构成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 1.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数。 如果行为人违规排放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之后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对其进行消毒处理,以致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应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关系 本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法条竞合,本罪是特别法,后者是一般法。故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有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本罪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实践中多由单位构成,投毒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 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有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本罪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实践中多由单位构成,投毒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 (2)客观方面不同。投毒罪是将有毒物质投放到食物、饮用水等特定物质中,并且有危险犯的既遂形态,本罪表现为向环境中违规排放有关污染物,只能是结果犯; (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过失犯罪,投毒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以某种高科技手段向农田、河流等处有意排放有毒污染物,明知其行为会使不特定多数人因而发生中毒事故,仍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可以构成投毒罪。
二、盗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盗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森林法上规定的森林和其他林木,包括原始林和人工林,从效益上讲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以及小片林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盗伐,是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和林木所有人的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其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采伐。
(二)与滥伐林木罪的界限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法采伐许可证,或虽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其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区分两罪应以林木的归属为准。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林木,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管理或本人所有的林木。
第六节 妨害毒品管制规定罪 一、毒品犯罪概述 第六节 妨害毒品管制规定罪 一、毒品犯罪概述 1.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包括以下几类:(1)罂粟类:包括鸦片、吗啡、海洛因;(2)大麻类:大麻,使用范围最广的毒品,主要在中亚、新疆一带种植;(3)古柯类:可卡因、可待因,主要在南美;(4)甲基苯丙胺:又称“去氧麻黄素”、“去氧麻黄碱”,人工合成毒品;(5)麻醉药品: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形成瘾癖的药品,如杜冷丁、吗啡;(6)精神药品:直接作用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会形成身体依赖性的药品,如安纳咖、安眠酮等。
2.对356条的运用(毒品犯罪累犯) 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理解该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前罪仅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分子; (2)因犯这两种罪或其中之一而被判过任何一种刑罚; (3)后罪系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任何一种毒品犯罪; (4)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没有限制,可以是任何一种刑罚; (5)两罪之间的间隔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可以是在前罪所判刑罚执行期间,也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品罪 (一)犯罪对象是毒品。构成本罪时,毒品数量没有要求,无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了多少毒品都构成犯罪。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走私,既携带毒品出入国(边)境的行为。贩卖,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收购毒品。贩卖,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收购毒品。刑法第355条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也构成贩卖毒品的行为。运输,将毒品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两地之间的距离一般应比较远。制造,即用一定原料,经过一定的化学、生物的方法,制造出新的毒品的行为。刑法第350条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醋酸酐、乙醚、三碌甲烷等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的,以制造毒品的共犯论处。 (三)贩卖假毒品的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当成真毒品贩卖以获取非法利益的,是诈骗罪;将假毒品误以为是真毒品而予以贩卖的,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对象不能犯未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 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即行为人与毒品之间存在着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在行为人持有毒品的情况下,如果案件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是为了进行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或为他人窝藏毒品,按照相应的罪名定罪;如果不能证明这些犯罪的存在,则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思考题 (1)如何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的因果关系? (2)评析盗伐林木罪的法定刑。 (3)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意义是什么?
介绍下节课内容并布置参考文献: (1)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2)鲍遂献:《妨害风化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李希慧主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