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用CC -授權分析與公務運用 在了解過自由軟體的授權條款的特性與大致內容之後,接下來,我將說明在這些眾多的條款中,如何未自己的軟體挑選一份適合的授權條款。 林誠夏 2014 本著作採用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授權條款台灣3.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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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用CC -授權分析與公務運用 在了解過自由軟體的授權條款的特性與大致內容之後,接下來,我將說明在這些眾多的條款中,如何未自己的軟體挑選一份適合的授權條款。 林誠夏 2014 本著作採用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授權條款台灣3.0版

一、著作權法概念篇 二、網路變革應用篇 三、創用CC & Open Access 2014/05/26 在了解過自由軟體的授權條款的特性與大致內容之後,接下來,我將說明在這些眾多的條款中,如何未自己的軟體挑選一份適合的授權條款。 2014/05/26

語言 音樂 戲劇 舞蹈 美術 攝影 圖形 視聽 錄音 建築 電腦程式 其他………………… 2014/05/26 在了解過自由軟體的授權條款的特性與大致內容之後,接下來,我將說明在這些眾多的條款中,如何未自己的軟體挑選一份適合的授權條款。 2014/05/26

在了解過自由軟體的授權條款的特性與大致內容之後,接下來,我將說明在這些眾多的條款中,如何未自己的軟體挑選一份適合的授權條款。 2014/05/26 Tom Bell, released it on his website under a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 Alike 3.0 Unported License. http://en.wikipedia.org/wiki/File:Copyright_term.svg

2014存續 / 50年 2014/05/26 第 30 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 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 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2014/05/26

2014/05/26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84%9B%E5%9C%8B%E6%AD%8C_%28%E5%A4%A7%E9%9F%93%E6%B0%91%E5%9C%8B%29

網路時代、如何善用他人著作而 又能遵守他人合法的著作權利保護 2014/05/26

網路時代、如何善用公眾傳播而 又能享有自己合法的著作權利保護 2014/05/26

1、哪些客體並不具 有著作權保護適格? 2014/05/26

A、90%↑公益相關的客體 2014/05/26 第 9 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書。 2014/05/26

B、無創作元素在內的各類客體 2014/05/26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98 年度民著上字第 10 號的參考判決:「論編輯著作,必須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能表現一定程度之創意及作者之個性者,始足當之,若僅辛勤收集事實,而就資料之選擇、編排欠缺創作性時,即令投入相當時間、費用,亦難謂係編輯著作享有著作權。」 2014/05/26

創作只要具備最低程度之創作或個性表現, 即可受到保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8年4月27日電子郵件980427a函釋 創作只要具備最低程度之創作或個性表現, 即可受到保護。 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明定屬於指文學、科學、藝 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著作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二項要 件時,方屬本法所稱之「著作」。所謂「原創性」,係指為著作人自己之創作, 而非抄襲他人者;至所謂「創作性」,則指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至 於所需之創作高度究竟為何,目前司法實務上,相關見解之闡述及判斷相當分 歧,本局則認為應採最低創作性、最起碼創作(minimal requirement of creativity)之 創意高度(或稱美學不歧視原則),並於個案中認定之。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17942&ctNode=7448&mp=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267號判決 著作權保護必須具備「原創性」 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必須具備「原創性」,亦即該著作僅須具有最少限度之 創意性(minimal requirement of creativity),且足以表現著作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 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依此,著作的創作程度要求不高,只要有人類精神 智慧之投入,不論是大師作品,抑或是小兒塗鴉,均得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 作。又著作雖不因其僅與他人創作在前之著作有本質上之類似,且不具備新穎性 而被拒絕為著作權之保護,但原創性則為著作之創作屬於著作人之原因,亦即必 須是著作人獨自思想感情之表現,而非抄襲、改竄、剽竊或模仿自他人之著作, 具有原創性者始受著作權之保護。

不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圖片 2014/05/26 出處、吳馬克先生的部落格:http://wacow.net/wordpress/317/ 下載節點:http://www.wacow.net/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08/05/dscf8187.JPG 本圖為自動攝像不具著作權保護之適格,但援引下載節點以表彰出處。 2014/05/26

但完全欠缺創作性者仍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民著上字第10號 論編輯著作,必須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能表現一定程度之創意及作者之個性 者,始足當之,若僅辛勤收集事實,而就資料之選擇、編排欠缺創作性時,即令 投入相當時間、費用,亦難謂係編輯著作享有著作權。

2、哪些東西具有著作權保護,但還是有機會可以採用別種方式利用? 2014/05/26

A、透過合理使用的預設機制 2014/05/26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 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2014/05/26

合理使用 Fair Use→無權使用→合乎界限→合理使用 / Fair & Just / 不必受罰→通說:抗辯權 / 著作權法§44-63、65 / 美國著作權法§107→調合公益 vs. 私益→報導 / 評論 / 教學 / 研究 / 其他正當目的→私益退讓的領域 / 學習→概念 / 界限→條件 / 範圍→著作權法§65 / 四大要點→1. 利用的目的與性質 / 公益 / 眾人的需求→2. 著作之性質 / 公益 /史書、字典 / 必需品→3. 利用之質量比例 / 微罪不舉→4. 對市場價值之影響 / 無體財產權 / 取代效應。 2014/05/26

2014/05/26 此自動產生的綜合縮圖產生於右列網址:http://www.flickr.com/search/?q=cat&l=4 聲明在自由軟體推廣演講中主張「合理使用」,請讀者不要更行移置他用。 2014/05/26

2014/05/26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07

2014/05/26 http://creativecommons.tw/downloads

http://creativecommons. tw/sites/creativecommons http://creativecommons.tw/sites/creativecommons.tw/files/handbook_cc_audiovisual_2012.pdf 2014/05/26

B、另行創作一個嶄新的客體 2014/05/26 第 10-1 條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 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2014/05/26

重新創作≠抄襲改作 2014/05/26

著作權法保護標的僅及於著作的表達、不及於著作的概念。重點是不能用自動化、或臨摹轉譯的手法。 2014/05/26

C、選擇創用CC授權相關作品 2014/05/26

contact@creativecommons.tw 2014/05/26

我的創作可以借你抄、給你用, 但是你必須按照遊戲規則。 2014/05/26 在了解過自由軟體的授權條款的特性與大致內容之後,接下來,我將說明在這些眾多的條款中,如何未自己的軟體挑選一份適合的授權條款。 2014/05/26

All rights reserved 在了解過自由軟體的授權條款的特性與大致內容之後,接下來,我將說明在這些眾多的條款中,如何未自己的軟體挑選一份適合的授權條款。 2014/05/26

Some rights reserved 2014/05/26 在了解過自由軟體的授權條款的特性與大致內容之後,接下來,我將說明在這些眾多的條款中,如何未自己的軟體挑選一份適合的授權條款。 2014/05/26

Lawrence Lessig 2014/05/26 2008 Ⓒ Joi Ito, relea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2.0 Generic license at: http://flickr.com/photos/35034362831@N01/2072756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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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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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ickr (flickr.com/creativecommons/) 2014/05/26

https://www.flickr.com/search/advanced/?q= 2014/05/26

ccMixter (ccmixter.org) 2014/05/26

Wikipedia (www.wikipedia.org) 2014/05/26

CC0 2014/05/26

2014/05/26

https://isp.moe.edu.tw/ccedu/faq.php 201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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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6 http://www.nationalarchives.gov.uk/doc/open-government-licence/version/2/

2014/05/26 http://www.nationalarchives.gov.uk/doc/open-government-licence/version/2/

http://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42446 2014/05/26

對於 CC BY 4.0 授權模式的相關疑問,請參照補助計畫專案文件第 VII 章的說明,提報到美國勞動部業管此專案的聯繫窗口。 為了確保由聯邦政府撥補的這些資金,能在職訓教育素材發展的創新性上得到最大效益的應用,接受補助的單位,後續必須要將依靠補助金所產出的作品,除程式源碼 (Source Code) 是採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FSF) 或開放源碼促進會 (Open Source Initiative, OSI) 認可的開放式授權條款來向外釋出外,其他悉以「創用CC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授權條款」提供予公眾來進行後續使用。所謂相關作品的範圍,包括接受補助資金之後編撰的新內容,或被補助單位接受補助資金之後,就其既有作品進行的修改或調整版本。 受補助單位以 CC BY 4.0 授權釋出的作品,後手使用者將得依其意進行重製、散布、公開傳送、以及改作等行為,然而使用者亦必須依受補助單位律定的方式,來善加表彰其顯名資訊 (attribution)。這些作品在被使用與散布時,必須夾附一份 CC BY 4.0 的授權聲明,來讓使用者得以知悉這個授權狀態。對於 CC BY 4.0 的基本資訊,可至 Creative Commons 的說明網頁進行閱讀,關於如何將受補助單位的作品以 CC BY 4.0 標示與散布的指示,亦可參照 Creative Commons 的共筆頁面。 對於 CC BY 4.0 授權模式的相關疑問,請參照補助計畫專案文件第 VII 章的說明,提報到美國勞動部業管此專案的聯繫窗口。 2014/05/26

被要求須以 CC BY 4.0 授權釋出的作品,僅是受補助單位運用補助金來編撰與發展的作品。如個別作品是之前既已存在,或是受補助單位由第三方處購得,這些既定素材本身與其後續修改,仍依其本來的智慧財產權運用模式即可。也就是說,非受補助單位支用本專案補助金來創作的相關作品,則並不會被要求須以 CC BY 4.0 的授權方式來進行提供。 之所以要求受補助單位採用 CC BY 4.0 來提供補助金產出的相關作品與素材,是希望這些透過公資金浥注的產出成果,都可以後續自由地被他人再利用與再改良。除此之外,美國勞動部也呼籲受補助單位在可利用素材的購置與授權上,亦要遵守相關聯邦法令與規章,包括著作權法與其施行規則,以及聯邦職業復置法 (Federal Rehabilitation Act) 與其附屬條款的要求。 此外,透過補助金所發展或創作的電腦軟體程式,也必須採用在智慧財產權配置上,能容許他人使用並據以產生衍生程式的授權模式來散布。精確一點來說,本專案的受補助單位,須將受補助金浥注而產生的軟體程式源碼,以 FSF 或 OSI 認可的開放式授權條款來向外釋出。 除補助金相關作品須以 CC BY 4.0 授權模式提供予公眾的要求之外,美國聯邦政府並明示保留其「已償付、非專屬 (nonexclusive)、不可撤回 (irrevocable)」的被授權地位,其後因應聯邦政府的需求,將可對補助金浥注而產生的相關作品,進行重製、發行,以及其他目的之使用,必要時美國聯邦政府亦得授權他人進行是類使用行為。這些作品的範圍包括補助金所及的各項產出,無論是受補助單位自行編撰或付費取得,包括但不限於:教育課程、職訓範本、技術支援產品,以及其他相關的素材。 2014/05/26

Permitted for a sublicense (容許再授權/轉授權) Nonexclusive / 非專屬 Irrevocable / 不可撤回 Permitted for a sublicense (容許再授權/轉授權) 201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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