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化電子資料庫的 權利保護與公眾釋出 Lucien Cheng-hsia Lin / 林誠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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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化電子資料庫的 權利保護與公眾釋出 Lucien Cheng-hsia Lin / 林誠夏 EMAIL: lucien@citi.sinica.edu.tw TEL: +886-2-27883799 #1474 「古籍全文資料庫的回顧與展望」工作坊(2014/6/5) Except where otherwise noted, content on this slide is licensed under a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Alike 3.0 Unported License / 除另有聲明外,本簡報內容以創用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未本地化 (CC BY-SA 3.0)版本授權釋出。

大綱 古籍在數位化過程中是否能夠受權利保護? 就當前著作權法、行政函釋、司法判決的內容 進行分析 電子資料庫權利保護的實際作法 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第96-9-EC號電子資料庫 特別保護指令 從伯恩公約與TRIPs進行分析 遵守現行法令活用古籍數位化資料 如何從大型資料庫取得部份文本的授權 古籍的註解是否具保護適格,若否、該如何證 立? 古籍的註解是否具保護適格,若是、但編撰者 希望用較易讓大眾取得的方式釋出時,應作如 何的授權處理? 2014/06/05

古籍的數位化 2014/06/05

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創作性之著作 著作: 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2014/06/05

僅具勞務性質的素材 並不必然受法律保護 數位化古漢字臨摹字體是否涉及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探討 http://lucien.cc/?p=887 數位化資訊重整類的古籍彙本是否涉及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探討 http://lucien.cc/?p=951 2014/06/05

2007 © David Gil, released under CC BY-SA 2.0 Generic at: 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圖片 2007 © David Gil, released under CC BY-SA 2.0 Generic at: https://farm2.staticflickr.com/1099/1381943367_6782badf10_o.jpg 2014/06/05

不受著作權保護的紀錄 Download at: http://www.wacow.net/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08/05/dscf8187.JPG 2014/06/05

2014/06/05 Wordle of Transparency Camp 2010 http://digiphile.wordpress.com/2010/03/27/transparency-camp-2010-3-words-from-the-d-c-unconference/ 2014/06/05

2014/06/05 Wordle of Transparency Camp 2010 http://digiphile.wordpress.com/2010/03/27/transparency-camp-2010-3-words-from-the-d-c-unconference/ 2014/06/05

2014/06/05 Wordle of Transparency Camp 2010 http://digiphile.wordpress.com/2010/03/27/transparency-camp-2010-3-words-from-the-d-c-unconference/ 2014/06/05

2014/06/05 Wordle of Transparency Camp 2010 http://digiphile.wordpress.com/2010/03/27/transparency-camp-2010-3-words-from-the-d-c-unconference/ 2014/06/05

創作只要具備最低程度之創作或個性表現, 即可受到保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8年4月27日電子郵件980427a函釋 創作只要具備最低程度之創作或個性表現, 即可受到保護。 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明定屬於指文學、科 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著作符合「原創性」及「創作 性」二項要件時,方屬本法所稱之「著作」。所謂「原創性」,係指為著作 人自己之創作,而非抄襲他人者;至所謂「創作性」,則指作品須符合一定 之「創作高度」,至於所需之創作高度究竟為何,目前司法實務上,相關見 解之闡述及判斷相當分歧,本局則認為應採最低創作性、最起碼創作 (minimal requirement of creativity)之創意高度(或稱美學不歧視原則),並 於個案中認定之。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17942&ctNode=7448&mp=1 2014/06/05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267號判決 著作權保護必須具備「原創性」 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必須具備「原創性」,亦即該著作僅須具有最少限 度之創意性(minimal requirement of creativity),且足以表現著作個性或獨特 性之程度,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依此,著作的創作程度要求不高, 只要有人類精神智慧之投入,不論是大師作品,抑或是小兒塗鴉,均得為著 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又著作雖不因其僅與他人創作在前之著作有本質上之 類似,且不具備新穎性而被拒絕為著作權之保護,但原創性則為著作之創作 屬於著作人之原因,亦即必須是著作人獨自思想感情之表現,而非抄襲、改 竄、剽竊或模仿自他人之著作,具有原創性者始受著作權之保護。 2014/06/05

資料庫的保護適格 2014/06/05

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第 96-9-EC 號指令 資料庫特別保護指令 Article 1 This Directive concerns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atabases in any form.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Directive, 'database` shall mean a collection of independent works, data or other materials arranged in a systematic or methodical way and individually accessible by electronic or other means. Protection under this Directive shall not apply to computer programs used in the making or operation of databases accessible by electronic means. 2014/06/05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10條第2項 Compilations of data or other material, whether in machine readable or other form, which by reason of the selection or arrangement of their contents constitute intellectual creations shall be protected as such. Such protection, which shall not extend to the data or material itself, shall be without prejudice to any copyright subsisting in the data or material itself.(資料或文獻經整理成為編輯著作之後,可為智慧財產權協定所保護,但其中的資料本身若並未具有人類智慧的創作性,則不應被擴及保護到。) 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legal_e.htm#TRIPs 2014/06/05

電子資料庫達於編輯著作層次即受保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4年4月15日電子郵件940415號函 「資料庫」,如其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不論其所收編之資料 是否為「著作」,得依著作權法規定以「編輯著作」保護之。如僅係蒐集大 量資料而未就資料加以選擇編排之電子資料庫,則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標 的。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17120&ctNode=7448&mp=1 2014/06/05

智慧財產權法院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1號刑事判決 成為編輯著作之資料庫即受著作權法保護 經過選擇、編排之資料而能成為編輯著作者,除有一定之表現形式外,尚須 其表現形式能呈現或表達出作者在思想上或感情上之一定精神內涵始可,同 時該精神內涵應具有原創性,且此原創性之程度須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 獨特性之程度。又舉凡著作、資料,其他獨立素材之集合,以一定之系統或 方法加以收集選擇即由一大群資料中擷取應用其部分資訊、編排整理即由一 大群資料中擷取應用其部分資訊,並得以電子或其他方式以較高之效率檢索 查詢其中之各數筆資料者為資料庫,且被收編之資料與資料庫本身即分屬不 同之保護客體,不論原始收編資料是否受著作權之保護,只要對所收編資料 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而具有前開「著作」之基本要素,即應受到著作權 法關於編輯著作相關規定之保護。 2014/06/05

但完全欠缺創作性者仍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民著上字第10號 論編輯著作,必須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能表現一定程度之創意及作者之個 性者,始足當之,若僅辛勤收集事實,而就資料之選擇、編排欠缺創作性 時,即令投入相當時間、費用,亦難謂係編輯著作享有著作權。 2014/06/05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2014/06/05

2014/06/05

遵守現行法令 活用古籍數位化資料 2014/06/05

古籍數位化常見問題 從合理使用到公眾授權 如何從大型資料庫取得部份文本的授權? 古籍的註解是否具保護適格,若否、該如何證立? 古籍的註解是否具保護適格,若是、但編撰者希望用較易 讓大眾取得的方式釋出時,應作如何的授權處理? 2014/06/05

合理使用-少量資料/個別註解 Fair Use→無權使用→合乎界限→合理使用 / Fair & Just / 不必受 罰→通說:抗辯權 / 著作權法§44-63、65 / 美國著作權法§107→ 調合公益 vs. 私益→報導 / 評論 / 教學 / 研究 / 其他正當目的→ 私益退讓的領域 / 學習→概念 / 界限→條件 / 範圍→著作權法 §65 / 四大要點→1. 利用的目的與性質 / 公益 / 眾人的需求→2. 著作之性質 / 公益 /史書、字典 / 必需品→3. 利用之質量比例 / 微罪不舉→4. 對市場價值之影響 / 無體財產權 / 取代效應。 2014/06/05

2014/06/05 http://creativecommons.tw/downloads

2014/06/05 Tom Bell, released it on his website under a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 Alike 3.0 Unported License. http://en.wikipedia.org/wiki/File:Copyright_term.svg

2011存續 / 50年 著作權法第 30 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20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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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圖下載於維基網路百科全書:http://zh. wikipedia. org/wiki/File:Browser_Wars_zh-tw 此圖下載於維基網路百科全書:http://zh.wikipedia.org/wiki/File:Browser_Wars_zh-tw.svg 原作者維基用戶Wereon以創用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未本地化 (CC BY-SA 3.0)版本向外釋出,中文譯者為Ch.Andrew。 20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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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pedia (www.wikipedia.org) 2014/06/05

CC0 20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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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時代、如何善用電子化古籍而 又能遵守他人合法的著作權利保護 無權利之物/合理使用/創用CC 2014/06/05

2014/06/05 http://www.europeana.eu/portal/

2014/06/05 http://www.europeana.eu/portal/rights/terms-of-use.html

數位時代、如何善用公眾傳播而 又能享有自己合法的古籍編輯保護 Creative Commons 2014/06/05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ー開放近用資源倉儲:http://en.unesco.org/open-access/ (The majority of UNESCO resources will be openly licensed under CC BY-SA 3.0 IGO.) 20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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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legal openfoundry 20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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