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學經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司法實務組法學士 美國美利堅大學華盛頓法學院國際法學碩士 (American University, Washington College of Law, LL.M) 東吳、中原、世新、清華、警察大學法律系、智慧財產權學院、司法院司法人員訓練所及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兼任講師(「著作權法專題」、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學經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司法實務組法學士 美國美利堅大學華盛頓法學院國際法學碩士 (American University, Washington College of Law, LL.M) 東吳、中原、世新、清華、警察大學法律系、智慧財產權學院、司法院司法人員訓練所及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兼任講師(「著作權法專題」、"—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學經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司法實務組法學士 美國美利堅大學華盛頓法學院國際法學碩士 (American University, Washington College of Law, LL.M) 東吳、中原、世新、清華、警察大學法律系、智慧財產權學院、司法院司法人員訓練所及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兼任講師(「著作權法專題」、 「營業秘密法」、「智慧財產權概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簡任督導) 2019/5/8

2 現職 「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www.copyrightnote.org)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科技法律組博士候選人 教育部技職司專門委員 2019/5/8

3 大 綱 創作、註冊與登記 誰來鑑定 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 著作權侵害之訴爭議三部曲 著作權之侵害 個案討論 違反學術倫理 v. 侵害著作權
大 綱 創作、註冊與登記 誰來鑑定 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 著作權侵害之訴爭議三部曲 著作權之侵害 個案討論 違反學術倫理 v. 侵害著作權 結論 2019/5/8

4 創作、註冊與登記 創作保護主義 v. 註冊保護主義 (§10前段)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從註冊保護主義改採創作保護主義(保留著作權註冊制度) 改為著作權登記制度 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 2019/5/8

5 創作、註冊與登記 美術著作美不美? A片A不A? 2019/5/8 www.copyrightnote.org

6 創作、註冊與登記 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除在保障個人或法人智慧之著作,使著作物為大眾公正利用外,並注重文化之健全發展,故有礙維持社會秩序或違背公共利益之著述,既無由促進國家社會發展,且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有違,基於既得權之保障仍需受公序良俗限制之原則,是色情光碟片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自不受著作權法不得製造或販賣等之保障。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2019/5/8

7 創作、註冊與登記 三、關於「情色片」或「AV片」在我國是否享有著作權,查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因此,「色情片」或「限制級片」,不論是本國或外國,是否係本法所稱之著作,應視具體個案內容是否符合上述規定而定,如具有創作性,仍得為著作權保護標的。至於其是否為猥褻物品,其陳列、散布、播送等,是否受刑法或其他法令之限制、規範,應依各該法令決定之,與著作權無涉。 四、又我國司法機關有見解認為,色情錄影帶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有違,而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之範圍外,併請參考。 五、另關於色情著作在國外是否受保護及是否有其他限制,經本局函詢駐外單位,原則上,所查詢國家均無對色情著作不予保護之規定,但對其散布等均有其他法律加以限制。 2019/5/8

8 創作、註冊與登記 抄襲他人之著作並無自己之創意,抄襲所得之作品,自非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著作,不論是否辦理著作權登記,並無著作權可言。經著作權登記之著作,如經檢舉或本部發現係出於抄襲者,其登記之事項即有虛偽情事,依著作權法第78條第1款規定,應撤銷其登記。(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84年08月23日台(84)內著會發字第 號函釋) 2019/5/8

9 創作、註冊與登記 本部處理檢舉撤銷著作權註冊案件,如其檢舉事由與司法機關訴訟事由相同,且涉入著作權是否存在之爭執者,均俟司法機關偵查終結或法院審判後,依據司法機關認定之事實處理,以免司法、行政各機關對同一案件相同之事實認定岐異,而損及人民之權益。此項處理原則自民國七十四年著作權法修正公布後實施迄今,向無爭議。(內政部77年03月05日台(77)內著字第570836號函釋) 2019/5/8

10 創作、註冊與登記 查本部受理檢舉撤銷著作權註冊案,其檢舉事由如與司法機關訴訟事由相同者,往例均俟偵查終結或判決確定後,再依司法機關認定之事實處理為原則,本部曾於77年3月5日台(77)內著字第570836號函請貴部惠予配合辦理,貴部並曾於77年4月6日法77檢5762號函各級法院檢察署請其參考辦理。(內政部83年02月28日台(83)內著字第 號函釋) 2019/5/8

11 創作、註冊與登記 三、按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原登記或註冊事項如有變更亦無從辦理更新。因此,本局自95年1月1日起就著作權登記(註冊)檢舉案改採註記於原登記(註冊)簿及電腦系統之方式辦理,又本局相關登記(註冊)資料與前揭法院判決認定之事實不符者,為第(一)、(二)筆,爰於前揭二登記(註冊)資料中註記本件法院判決之案號及著作財產權歸屬認定之結果,供民眾查閱時參考。 2019/5/8

12 誰來鑑定? 二、本部係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對人民及各機關就著作權法所生疑義固有解釋說明之職責,惟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對個案著作之認定如涉及私權爭執,則應由司法機關本其權責審認之,合先說明。 三、有關美術著作有無抄襲之認定,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屬私權之爭執,應於發生爭執時由當事人自行舉證,訴請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及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認定之。又司法實務上對抄襲認定之標準,大多視具體個案情形參考著作權法之規定加以認定,並無具體之學說或標準,亦無依循之行政規章;惟司法機關或有以「接觸」及「實質相似」為判斷依據,亦即從系爭二著作彼此間有無接觸可能,並就其相似性從「質」與「量」之考量加以判斷,隨文檢送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民事判決影本乙份,請 參考。(內政部台(87)內著會發字第 號87年09月21日) 2019/5/8

13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判決 按著作權所保護者,為著作人獨立創作之作品,兩作品只要其均來自獨立之表達而無抄襲之處,縱相雷同,亦僅巧合而已,仍均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不得僅以客觀上之雷同類似,即認定主觀上有抄襲情事......苟非抄襲或複製他人之著作,縱二作者各自獨立完成相同或極相似之著作,因二者均屬創作,皆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2019/5/8

14 誰來鑑定? 原創性(Originality)
只要是著作人獨立創作完成之著作,非抄襲他人之著作,縱使與他人著作雷同或相似,亦各別獨立受著作權保護。 只有(全部或部分)重製或改作問題 著作權法沒有仿冒問題 ※大家一起來畫蘋果,蘋果一個,圖畫五十張。 五十張蘋果圖,各別獨立受著作權保護。 2019/5/8

15 誰來鑑定? 二、查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著作,如無同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縱未經登記原則上亦受有著作權法保護。又著作權係屬私權,作品是否屬法定著作,著作權權利之歸屬及著作權侵害之認定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是貴署函請本會查明來函所附之磁碟片及軟體是否為受保護之著作,並查明著作權人之姓名、住址之疑義,宜由貴署本於職權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並非可由行政機關鑑定之事項。(內政部85年10月16日台(85)內著會發字第 號) 2019/5/8

16 誰來鑑定? 所請鑑定事項,涉及專業領域,本局並無該項專業人才,復查著作權之鑑定並非本局業務職掌範圍,礙難辦理,敬請 諒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2年05月14日智著字第 號) 2019/5/8

17 誰來鑑定? 本案6具人體標本之表達是否有原創性,須個案鑑定,非本局權責,建議可洽請美術著作之學者專家協助提供意見,隨文檢送王梅珍教授等美術著作學者專家之資料1份,請參考。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4年12月21日智著字第 號函釋) 2019/5/8

18 誰來鑑定? 二、本局並未辦理相關著作權鑑定業務,囑託鑑定一事歉難遵辦,尚祈見諒,建請逕洽著作權學者專家或民間鑑定機構。 四、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查 貴署檢送之著作權證書係由民間團體所出具,該團體所提出之著作權證書是否具有實質之證據力?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審認之。對其登記內容如發生爭議時,應由當事人自行提出證據證明之,並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併予說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年10月27日智著字第 號函釋) 2019/5/8

19 誰來鑑定? 又著作權係屬私權,且著作類別繁多市場上亦無所稱有關具公信力著作權專業鑑定單位, 貴署函請提供該項鑑定單位,無從據以辦理,尚祈諒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年10月27日智著字第 號) 本局原辦理之司法機關囑託著作鑑定業務,經檢討後業已停辦,爰歉難辦理函囑鑑定業務,尚祈 見諒。(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06月14日智著字第 號) 2019/5/8

20 誰來鑑定? 有關電腦程式著作之鑑定,因事涉專業,建議另洽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或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專業機構協助提供意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7年05月14日智著字第 號) 2019/5/8

21 誰來鑑定? 本局就攝影、語文或其他類型著作,並無提供創作高度鑑定之服務,惟本局可提供1份攝影及語文著作著作權專家學者名單, 貴署若有需要,可向名單上之專家學者洽詢鑑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8年02月05日智著字第 號函釋) 2019/5/8

22 誰來鑑定? 所詢網拍購買DVD影片(視聽著作)之合法性,須就個案加以判斷,本局並無相關資料及技術可供判斷,惟檢視來函所附DVD包裝,尚無製片商、出版商或發行商之明顯標示,如須確認其合法性,建議可洽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電話: )協助鑑定,或請拍賣者提供合法來源證明,若其來源不明,建議不要購買,以免買到盜版品。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7年11月05日電子郵件971105b函釋) 2019/5/8

23 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 著作權法第一條 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近程目標) 調合社會公共利益(中程目標) 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終極目標)
2019/5/8

24 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 如何讓著作被廣泛地接觸 著作人獲得肯定(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人經濟投資適當地回收 (著作財產權) 2019/5/8

25 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 TRIPS § 61 會員至少應對具有商業規模而故意仿冒商標或侵害著作權之案件,訂定刑事程序及罰則。救濟措施應包括足可產生嚇阻作用之徒刑及(或)罰金,並應和同等程度之其他刑事案件之量刑一致。必要時,救濟措施亦應包括對侵權物品以及主要用於侵害行為之材料及器具予以扣押、沒收或銷燬。會員亦得對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案件,特別是故意違法並具商業規模者,訂定刑事程序及罰則。 2019/5/8

26 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 一、盜版就是小偷? 二、轉寄郵件 v. 順手牽羊? 三、科技始終來自人性? 四、盜版始終來自科技?
六、四個美國人,有一個是小偷? 2019/5/8

27 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 著作權法刑事政策之目標
一、確保民事求償成功? 二、轉換被害人成為加害人? 三、決定市場價格? 四、決定市場經營機制? 五、保護著作權? 六、懲罰故意的嚴重惡行? 2019/5/8

28 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 著作權侵害之訴之成本分析
利用人----自由與金錢的代價 著作權人----以刑逼民的有效性 司法機關----公平正義之執行官 or 討債公司? 誰來決定民、刑事訴訟的發動? 2019/5/8

29 著作權侵害之訴爭議三部曲 1.原告之著作是否受保護。 2.被告有沒有使用原告之著作。 3.被告使用原告之著作是否為合理使用。
不是著作(§ 3-I-1)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9) 保護期間已屆滿(§ 43) 未互惠保護之著作(§ 4) 2.被告有沒有使用原告之著作。 僅是觀念之引用(§ 10bis) 英雄所見略同(實質相似? 接觸可能?) 3.被告使用原告之著作是否為合理使用。 肯認之抗辯 affirmative defense 2019/5/8

30 著作權之侵害 章小毛的讀書心得報告 抄襲 v. 創作 (§10bis)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2019/5/8

31 著作權之侵害 臨摩的秘密 唯妙唯肖—重製 畫虎不成反類犬—改作 風馬牛不相及--創作 獨樂樂—合理使用(§ 51)
眾樂樂—侵害著作權(§91, § 92) 2019/5/8

32 著作權之侵害 必要場景原則(Scenes a Faire) :在處理特定主題之創作時,實際上不可避免而必須使用某些事件、角色、布局或布景,雖該事件、角色、布局或布景之表達方法與他人雷同,但因系處理該特定主題所不可或缺,或至少是標準之處理方式,故其表達方法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概念與表達合併原則(The merger doctrine of idea and expression) :構想與表達無可區隔(indistingui-shable),不可分離(inseparable),或表達特定構想之方法僅有一種,或極為有限時,則構想與表達合併。 2019/5/8

33 電腦軟體 世界財產權組織(WIPO) 1978年「電腦軟體保護標準規定」(WIPO Model on the provis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電腦軟體(Computer Software)包含: 電腦程式(Computer Program) :程式指令。 程式描述(Program Description) :以文字、圖解或其他方式所做的完整程序性表達,並以決定構成電腦指令之組合。 輔助資料(Supporting Material) :程式指令以外的輔助文件,如電腦程式使用手冊及其他說明文件等。 2019/5/8

34 電腦程式著作之鑑定 「電腦程式著作列入著作權保護之對象以來,隨電腦科技之日新月異,對於非文字之結構(structure)、次序(sequence)及組織(organization)、功能表之指令結構(menucommand structure)、次級功能表或輔助描述(long prompts)、巨集指令(marco instruction)、使用者介面(user interface)、外觀及感覺(look and feel)是否均在著作權保護之範圍,審理之法院自應或委由鑑定機關將(自訴人或告訴人主張享有著作權保護)電腦程式予以解構,過濾或抽離出其中應受保護之表達部分,將具有高度抽象性之思想或概念等公共財產及基於效率或電腦軟硬體功能外部因素所限制部分予以濾除;再就被告是否曾經接觸自訴人或告訴人所享有著作權保護之表達部分及二程式間實質相似程度,加以判斷是否侵害自訴人或告訴人之著作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30號), 2019/5/8

35 電腦程式著作之保護 原始碼 v. 目的碼 保護表達,不保護功能。 相同功能可以有不同表達—到台東怎麼走?
還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為瞭解功能而解析電腦程式,進而撰寫相同或相容之電腦程式。 2019/5/8

36 Feist vs. Rural Telephone
原告證明被告使用其電話號碼簿----被告有使用原告著作(防拷地雷) 被告的大幅使用結果,替代原告的電話號碼簿,導致原告電話號碼簿的廣告收入大幅降低----被告不是合理使用 被告主張原告的電話號碼簿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連根拔起 被告違反公平競爭規定 2019/5/8

37 Feist vs. Rural Telephone
"industrious collection“ "sweat-of-the-brow“ 事實的編輯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事實本身則否。因為,事實是被發現,不是被創作。 寫出你不能說的秘密,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2019/5/8

38 聯翔餅店 v. 85∘C (一) 聯翔餅店控訴85∘C之雪藏銅鑼燒網路文宣抄襲其有關銅鑼燒的網頁介紹內容,570個字的文章,有480個字雷同。 檢察官認為聯翔沒有表現出作者的感情和發現,而85∘C之雪藏銅鑼燒網路文宣也只是將銅鑼燒的起源製作和口感加以描述,因此不違法。 2019/5/8

39 聯翔餅店 v. 85∘C (二) 85∘C總監楊欲奇:「就好像說我賣肉粽,然後大家用的出處來源,都講屈原,所以這是沒有著作權的,只是說有些文字上,我們覺得假設它有疑慮,或者是我們覺得大家都用一樣,那我們有做修整(承認是修改告訴人的文宣)。」 85∘C從第一部曲將告訴人著作連根拔起,就可以徹底解除危機,不必再去爭執有無第二部曲或第三部曲。 2019/5/8

40 聯翔餅店 v. 85∘C (三) 如果—8.5∘C或35∘C的銅鑼燒文宣,使用85∘C的雪藏銅鑼燒的文宣 85∘C的說法會是甚麼?
如果—本案是民事訴訟 法院會否定聯翔餅店的著作權? 2019/5/8

41 「攝影著作」之保護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而所謂「攝影」,包括觀景窗之選景、光線之決取、焦距之調整、速度之掌控、快門使用之技巧等,凡使光影附著於底片上之ㄧ系列行為均屬之。因此攝影著作需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兩要件,足以表達作者之情感或思想,方得受著作權保護。而所謂原創性,係指為著作人自己之創作,而非抄襲他人者;至所謂創作性,則指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惟所需創作高度究竟為何,本局認為應採最低創作性、最起碼創作之創意高度(或稱美學不歧視原則),但目前司法實務上相關意見則相當分歧,並無一致之判斷標準。是以,就所詢單純將實物放大後拍攝之圖片有無創作性一節,應依具體個案情形認定之,尚難一概而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8年02月05日智著字第 號函釋) 2019/5/8

42 它傻瓜,你聰明 經查前揭照片,係告訴人於完成氣球佈置場所造型後,使用傻瓜相機拍攝該場景,以留下紀錄,告訴人既在原審明確陳稱,其創意在於氣球編織及色澤之變化,足徵其創意係存在於「氣球佈置場所造型」,而非照片本身。 2019/5/8

43 它傻瓜,你聰明 攝影著作固屬著作權法之著作,然著作權法之精神,在於保護具「原創性」之著作,故攝影著作,應係由「主題之選擇」、「光影之處理」、「修飾」、「組合」或其他藝術上之賦形方法,以攝影機產生之著作,始受保護。通常一般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照片,尚難認係著作權法所指著作。??? 2019/5/8

44 它傻瓜,你聰明 本件告訴人之「氣球佈置場所」三幀照片,僅係對其佈置場景以一般之照相機如實拍攝,並非以思想或感情等一定之固定影像加以表現,且未對被攝之對象、構圖、角度、光線、速度等有所選擇或調整,乃屬一般單純之攝影,並不具原創性,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被告雖重製之,亦難以上開罪名相繩。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24號刑事判決 2019/5/8

45 被告有沒有使用原告之著作 接觸之可能(Possibility of Access) 實質相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
依社會通常情況,被告有合理之可能性可以看到或聽到原告的著作。 實質相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 被告的著作與原告的著作在重要要素上相似。 2019/5/8

46 合理使用 利用人於著作權法所允許之範圍內,不必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即得利用著作。
合理使用不是利用人的權利(rights),只是一種免責的特權(privilege)。 著作權人對於利用人之利用行為,主張係侵害其著作權之行為,利用人承認(1)著作權人所指著作受保護,(2)其有利用該著作,惟抗辯其利用係對於著作之合理使用,故應免除其侵害著作權之責任,屬於肯認之抗辯(affirmative defense) 。 2019/5/8

47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 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2019/5/8

48 Parody或 Kuso之著作權爭議 CD-pro2 一個饅頭的故事
Gone With the Wind v. The Wind Done Gone 有無轉換的創作性? Transformative use 是否構成市場替代? 有助於原著作的曝光? 取得授權之可能? 2019/5/8

49 合理使用之判斷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已所欲,施於人 2019/5/8 www.copyrightnote.org

50 黑白變彩色(烏龍院) 被告在未獲得原告同意下,擅自授權上海恆嘉公司將原告著作由黑白版改為彩色版,所侵害者,乃原告之著作人格權,非著作財產權,蓋所謂黑白改彩色並非衍生著作,亦非編輯著作,非所謂著作權法所謂改作(參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被告之行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著作權人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98號民事判決 ) 2019/5/8

51 黑白變彩色(烏龍院) 上開黑白版著作若改作為彩色版著作,則黑白版本之黑色線條、黑色網條、黑色陰影部分之繪畫,乙○○得視個別不同場景,另以彩色色彩繪畫,以建立其創作風格、意念與品質,始能控管乙○○名義著作物之創作品質,而維護乙○○良好之創作名聲與尊嚴。然系爭○○公司作品以彩色繪畫,卻未經乙○○同意,自屬侵害乙○○之同一性保持權之著作人格權,要屬彰彰明甚。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智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 ) 2019/5/8

52 黑白變彩色(烏龍院) 歡樂公司非但授權恆嘉公司對於乙○○之黑白版烏龍院、黑白版快樂營及烏龍院動畫130則部分為非法改作,並提供相關資料與恆嘉公司,並獲有不法利益,而為構成侵害乙○○著作財產權之侵權行為,應屬無疑。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智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 ) 2019/5/8

53 冒名假作(烏龍院) 系爭作品之烏龍院第1集至第12集之封面,與小卡均非乙○○所創作繪畫,而為仿冒之畫作。然而, ○○公司於未經乙○○同意之情形下,擅將乙○○創造之繪圖標誌「敖」植入系爭出版品烏龍院第1集至第12集之書背上方,使人誤認為整本書均源自於乙○○創作。甚且,系爭出版品更將乙○○之親筆簽名字跡植入於上開烏龍院小卡上。因此,系爭作品仿冒原著作畫風另行增畫部份,實已構成侵害乙○○著作人格權之侵權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智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 ) 2019/5/8

54 冒名假作(烏龍院) 系爭恆嘉公司作品之動畫改漫畫部分,係將乙○○之烏龍院動畫著作,由動畫形式改為四格漫畫形式,顯然破壞乙○○原著之創作形式,亦改變整部130則動畫各自完整表達之創作意念。況系爭恆嘉公司作品載明乙○○為著作人,誤導一般讀者認為系爭恆嘉公司作品 ,為乙○○之著作,揆諸上開說明,業已係侵害乙○○之同一性保持權之著作人格權,至為灼然。???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智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 ) 2019/5/8

55 違約or侵權? 以違約方式達到侵害著作權之效果。
民事訴訟之結果均應負損害賠償,惟究應依民法或契約定其違約損害,或依著作權法第6章定其損害賠償? 違約無刑責,侵害著作權則有刑責。 超越授權範圍之外的利用應屬侵害著作權。 2019/5/8

56 毒果樹理論? 美國著作權法第103條第(a)項,非法使用他人著作之編輯著作或衍生著作,不受法律保護。
(a) The subject matter of copyright as specified by section 102 includes compilations and derivative works, but protection for a work employing preexisting material in which copyright subsists does not extend to any part of the work in which such material has been used unlawfully. 2019/5/8

57 毒果樹理論? 倘未經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就原著作擅予改作,即係不法侵害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權,其改作之衍生著作自不能取得著作權。 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413號民事判決要旨 2019/5/8

58 毒果樹理論? 翻譯人未經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而逕予翻譯,不論該原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其所翻譯之著作(即衍生著作)如符合第六條衍生著作之規定者,即屬另一獨立之著作,翻譯人就其所翻譯之著作亦得依著作權法受保護,第三人侵害上述衍生著作之著作權,其權利人自得依著作權法第六章「權利侵害之救濟」及第七章「罰則」之規定為救濟。 內政部84年1月27日(84)臺內著字第 號函 2019/5/8

59 違反學術倫理 v. 侵害著作權 觀念之引用 v. 文字之重製與改作 註明出處 v. 參考文獻 指導教授 v. 學生論文
一稿二投 v. 報刊雜誌or部落格 2019/5/8

60 結 論—侵害之降低 授權成本----私的利用、電子收費 訴訟成本----民事 or 刑事 當著作權人的訴訟成本大於授權成本,授權機制必然建立
2019/5/8

61 著作權筆記 認識著作權 請看 http://www.copyrightnote.org
2019/5/8

62 敬請指教 2019/5/8


Download ppt "學經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司法實務組法學士 美國美利堅大學華盛頓法學院國際法學碩士 (American University, Washington College of Law, LL.M) 東吳、中原、世新、清華、警察大學法律系、智慧財產權學院、司法院司法人員訓練所及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兼任講師(「著作權法專題」、"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