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春 國立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 教授 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 總顧問 98.11.3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李玉春 國立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 教授 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 總顧問 98.11.3
報告大綱 依據 背景說明 長照保險初步規劃 溝通會議民間團體關切議題 結語
長期照護保險的需要性 人口老化快速,依賴人口比例增加 需長期照護者人口隨之遽增 長期照護費用負擔沉重:少子化家庭無法承擔 長期照護體系缺乏穩定及充足之財源,發展不易 很多家庭仰賴外勞提供長期照護(16-17萬),品質不一 十年長照計畫以稅收支應,財源充足性及穩定性不足 有賴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籌措足夠財源以確保家庭對基本長期照護之可近性,減輕家庭負擔,提升生活品質 社會保險:路徑相依(path dependency)
依 據 97.11.25劉前院長巡視衛生署指示 98.1.21劉前院長聽取經建會規劃簡報指示 依 據 97.11.25劉前院長巡視衛生署指示 長期照護是政府重要政策,請本院經建會儘速提出「長期照護保險」先期規劃構想或草案。 98.1.21劉前院長聽取經建會規劃簡報指示 由衛生署主責辦理長照保險法草案之研擬,於98年底前提出長期照護保險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政策目標 建構完善之長期照護制度,滿足高齡化社會之照護需求。 藉社會自助互助分擔長期照護財務風險,減輕需照護者個人與家庭的負擔。 提供需照護者適切之照護服務,維護與促進其獨立自主之生活能力。 帶動各類長照服務資源之發展,提高民眾接受服務之可近性。
背景說明
人口快速老化 因醫療衛生進步,平均壽命延長及出生率下降,老人呈現顯著成長。82年老年人口開始超過7% (149萬人) ,至97年65歲以上老年人口為239萬餘人,占全國人口超過10%,估計至117年此比率將達22.5%。 年別 65歲以上人口 65-74歲人口 75歲以上人口 人數 (萬人) 占總人口(%) 占65歲以上人口(%) 97 239.7 10.4 136.5 57.0 103.2 43.1 107 348.0 14.7 202.8 58.3 145.2 41.7 117 536.1 22.5 314.7 58.7 221.5 41.3 145 761.6 37.5 306.9 40.3 454.7 59.7 第一是目前台灣正如同其他國家一樣,面臨人口快速老化問題。97年65歲以上老年人口已超過10%,估計約20年後此一比例及倍增為22.5%。此外,老老人比例增加幅度亦是相當大的。 資料來源:行政院經建會,中華民國台灣97至145年人口推計,97年9月。 註:本表內數據為中推計
家庭照顧功能漸弱 家庭結構改變,原有的家庭成員相互支援功能降低。 現有照護需求者不易從家庭取得合適的照護服務。 台灣地區育齡婦女平均生育子女數 台灣地區家庭戶量變動趨勢 (人/戶) 在此同時,原本擔負照顧功能的家庭,卻因家庭結構變遷及少子女化影響,其照護功能日益薄弱。
需照顧之失能人口增加 推估我國97年失能及失智的人口約為399,979人,推估至117年將成長為811,971人。 OECD曾於2006年對會員國進行醫療與長期照護之財務負擔推估,發現平均各會員國政府在醫療與長期照護之支出占GDP的比率,將從2005年的6.7%提升至2050年的12.8%。 然而,隨著人口的快速老化,需照顧之失能人口亦快速在增加,未來相關之照護負擔也勢必大幅增加。 資料來源:王雲東等(98年)我國長期照護服務需求評估
18年後,約每3.2個15~64歲工作年齡者,負擔1個65歲以上高齡者 高齡人口占工作年齡人口比例 18年後,約每3.2個15~64歲工作年齡者,負擔1個65歲以上高齡者 65歲以上高齡人口 15~64歲工作年齡人口 97年 115年 145年 1人 ______ 7.0人 1人 _____ 3.2人 1人 _____ 1.4人
長期照護制度主要類型之比較 服務提供 財源籌措 私部門 公部門 公部門 稅收制長照制度 如北歐 公共長期照護保險 如德、奧、日、荷、韓 私人長期照護保險 如美國 資料來源:林志鴻教授,98年。
一、規劃過程 委託研究 及聯繫工作會議 向院長簡報 成立籌備小組及對外溝通 為規劃長照保險,經建會除委託10項研究計畫外,並定期召開聯繫會議,逐項討論各保險內容議題並作成重要決議,共計召開6次會議。 向院長簡報 1/21、6/6兩度向院長簡報規劃構想及初步成果,奉示照既定的方向與時程展開各項工作,於98年底前提出長期照護保險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成立籌備小組及對外溝通 衛生署已於98年7月成立「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負責長照保險法草案與推動各項籌備工作。各部會共舉辦50場溝通座談會。
長照保險初步規劃 一、規劃過程 二、基本理念 三、保險對象 四、組織體制與法制 五、服務輸送 六、給付方式與項目 七、給付水準 八、財源籌措
長照保險籌備小組近期主要工作 研擬長期照護保險法 推動長期照護需求調查 行政院長期照護保險推動小組幕僚 其他細部規劃工作
行政院長照保險推動小組組織圖 行政機關 6-7人 專家學者 5-6人 推動小組 召集人 協同召集人 民間長期照護及 福利機構、團體代表 衛生署副署長(執行長) 內政部次長 經建會副主委 勞委會副主委 行政機關 6-7人 專家學者 5-6人 民間長期照護及 福利機構、團體代表 1.幕僚工作由衛生署負責 2.會議召開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民間長期照護及 福利機構、團體代表列席
二、基本理念 核心價值 保障層次 體制選擇 制度銜接 使用長期照護是國民的權益 建構多層次長期照護財務保障制度 採兼具保險與稅收之混合制 與全民健保之急性與亞急性照護無縫接軌 制度銜接
長期照護保險規劃目標 全民性(普及式) 可負擔性(負擔得起) 好品質(多元可近之服務) 權責對等
長期照護保險規劃架構 體制:單一社會保險制度 單一管道財務,分區管理,在地服務 保險人: 健保局兼辦 保險對象:全民 保險受益對象:全民 有長期照顧需要之身心障礙者 財源:混和財源 主要:保費與政府補助 保費由保險對象、雇主負擔 政府補助來自稅收 次要: 部分負擔, 其他補充財源(如能源稅) 18
三、保險對象 考量國外實施經驗與民眾實際需求,長照保險適用對象可行方案包括全民及40歲以上國民等二方案。 納保對象 服務 對象 制度考量 涵蓋 人口數 方案一 全體國民 老人及身心功能障礙者需長期照護者 1.任何年齡都可能有長期照護的需求。 2.40歲以下的民眾失能機率較低、納入負擔不高。 3.與全民健保保險對象一致 2,329萬人 100% 方案二 40歲以上國民 老人及與老化相關病症者 1.屬於失能機率及需求最高的人口群。 2.40歲以上族群多有負擔照護之責任,較願意為父母及未來的自己繳納保費,惟可能造成就業歧視。 3.40歲以下之失能者仍須透過現有相關之福利體系提供照護服務。 1,052萬人 45%
保險對象-其他國家經驗 保險對象 全民 年滿40歲以上國民 荷蘭(1967) 德國(1995) 韓國(2007) 日本(2000) 第一號被保險人:65歲以上 第二號被保險人:40-64歲且加入醫療保險者
保險對象-討論過程 方案一:全民納保 優點 缺點 1.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2.符合世代互助精神 3.減輕家庭負擔 4.保費負擔低 任何年齡都可能有長期照護之需求,權利義務相對等,符合社會公平。 2.符合世代互助精神 高齡少子女化情況日趨嚴重,未來長期照護壓力更大,應從年輕世代開始分擔保費。 3.減輕家庭負擔 長照保險不僅只有失能者受保障,可以降低家庭負擔,全家皆受益。 4.保費負擔低 以大數法則分擔風險,保費負擔較低。 5.行政成本低 與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一致,簡化承保作業行政手續。 1.納保意願較低 年青人長照風險低,納保意願較低。 2.繳費意願較低 多口家庭負擔較重,年輕夫婦若有子女,雖然屬低風險者,仍需依眷口數繳費,繳費意願較低。
保險對象-討論過程 方案二:40歲以上納保 優點 缺點 納保意願較高 為失能機率及需求較高之族群,且經濟能力較好,納保意願較高。 1.不符社會公平正義 40歲以下之失能者無法獲得保障,不符公平正義。 2.不符世代互助精神 年輕世代未分擔保費,不符世代互助精神。 3.無法減輕家庭負擔 40歲以下之失能者無法獲得保障,其所需照護時間更長,家庭負擔更重。 4.保費負擔高 風險分擔機制降低,保費負擔高。 5.行政成本高 40歲以下之失能民眾,需耗用行政成本另外維持或設立另一套照護制度,也會形成一種風險多種制度之差別待遇。 6.可能造成就業歧視。 由於雇主需分擔保費
各界共識 經過多次會議討論及溝通會議之意見收集,目前各界對全民納保方案共識較高。
四、組織體制與法制 組織 法制 行政院衛生署 中央主管 機關 衛生福利部 保險人 中央健保局 長照保險(委員)會 相關機關 名 稱 主要內容 針對保險人、保險對象、保險財務、保險給付、服務機構、總則等基本事項進行界定與規範 長期照護保險法 保險人 中央健保局 長照保險(委員)會 各項長期照護機構管理、設施供需、設置標準、服務供給者之資格條件、品質規範與評鑑標準的內涵等 長期照護服務法 相關機關 長照保險爭議審議 (委員)會
五、服務輸送 開辦長照保險後,民眾必須先盡繳費義務,於發生失能事故時,透過需求評估、給付核定,依其失能程度擬定照顧計畫提供服務。 25
服務輸送-討論過程 方案一 制度設計基礎 保險人負責: 核定給付上限 照顧計畫擬(核)定 優點 缺點 行政作業體系單一,權責相符,事權統一,避免疊床架屋。 單一窗口辨識度高,方便民眾申辦,且人事、行政成本低,容易整合及管理資源。 照顧計畫擬定標準全國一致,提升保險給付之公平性。 可於各縣市設分支機構,採分散管理,兼具因地制宜之優點。 需重新建構地方之保險分支機構。 既有照管中心人力資源如何納入長照保險體系,需另有配套措施。 地方政府對長期照護之推動可能較為被動。
服務輸送-討論過程 方案二 制度設計基礎 保險人負責:核定給付上限 縣市政府負責:照顧計畫擬(核)定 優點 缺點 地方可參與照顧計畫之設計與決定。 可充分運用既有照管中心資源。 給付核定與照顧計畫主責單位不同,事權不一。 主責單位不一,民眾須對應不同之服務窗口,較不便民;且人事、行政成本較高,不易整合及管理資源。 照顧計畫擬定標準全國不一致,影響保險給付之公平性。 各縣市政府長照管理經驗與承接意願不一,未必皆能承接。
各界共識 經過多次會議討論及各縣市溝通會議之意見收集,目前各界對方案一,由擔任保險人之健保局負責給付核定機制較有共識。
六、給付方式與項目 現金給付 實物給付(服務提供) 失能等級 給付方式 交通接送、輔具租借 營養送餐服務、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其他服務 照護諮詢、免付費照護課程、照護提供者之支持 家庭托顧、營養諮詢、藥師諮詢 其他服務 居家護理 居家復健 居家服務 喘息服務 居家式照顧 全日型機 構照護 機構式照顧 日間照顧 社區復健 社區式照顧 現金給付 照護三級 照護二級 照護一級 需支援 失能等級 實物給付(服務提供) 給付方式 需進一步評估是否納入保險給付 失能等級三級者才能申請
給付方式-其他國家經驗 歸納各國實施長期照護保險的給付方式,一般分為實物給付(服務提供)、現金給付(照顧津貼)及現金與實物混合制三種。 德國以實物給付搭配現金給付,並增加二者不同比例的混合給付,可增加需照顧者的選擇彈性;荷蘭採現金與實物給付混合,但現金給付僅限於符合居家照顧服務資格者;日本以實物給付為主,現金給付條件嚴格,少有人領取;韓國的現金給付亦有領取條件限制。 日本現金給付條件:1.住在山地離島地區。2.重度照護需要者。3.全年未利用保險給付。4.家庭照護者具照護員資格。
給付方式-討論過程 方式 實物與現金混合 實物給付 優點 增加使用者選擇彈性。 肯定照顧者之付出及補償其所得損失。 可降低保險成本。 善用現有照顧人力,紓解長照資源供給不足問題。 可確保服務被提供與照顧品質。 促進長期照顧體系發展。 婦女不會被迫留在家中,可充分就業。 缺點 (現金給付) 未必提供服務且品質無法確保。 影響長照服務體系之發展。 有些婦女被迫留在家中照護負擔沉重。 減少選擇機會。 無法完全取代家人照顧,無法補償其負擔。 保險成本可能大幅增加。 開辦初期須面對資源供應不足。 需照顧者可能排斥外人照顧。
給付項目-其他國家經驗 各國長照保險普遍給付的項目為居家服務、居家護理、居家復健、日夜間照護、機構照護、輔具租借或購買、喘息服務與居家環境改善等,實際給付內容因各國制度不同而有差異,如附表。
各國長期照護保險給付項目內容 國家 機構照護 居家照護 社區照護 其他項目 日本 德國 荷蘭 韓國 長照十年計畫 養護老人之家 老人保健機構 療養型醫療機構 居家服務 居家護理 居家復健 沐浴服務 療養管理指導 喘息服務 日(夜)間照護中心 復健中心 失智症照護中心 失智症團體家屋房 短期機構生活照顧 短期機構療養照顧 輔具租借及購買 住宅無障礙空間修繕 德國 失智者安全看顧 日夜間照護 住宅設施改善補助 照護諮詢支持與訓練 荷蘭 (含多功能住宅) 復健 日間(保護)照護 夜間照顧 訪視護理 輔具 韓國 長照機構 護理之家 老人之家 安養機構 輔具租借 長照十年計畫 長期照護機構 養護機構 家庭托顧 社區復健 日間照護 輔具購買、租借 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交通接送服務
保險給付制度設計考量原則 基本需要之滿足 照護之普及與公平性 財務可負擔性 照護成本效益 總體費用控制
七、給付水準 1.實物給付--居家/社區照護 給付上限 支付標準 甲案 乙案 丙案 機構服務同居家/社區照護服務給付水準。 現行長照十年給付標準 德國制度 給付標準 支付標準 需支援 15小時 一級 25小時 二級 50小時 三級 90小時 甲案 一級 30小時 二級 65小時 三級 120小時 乙案 需支援 25小時 一級 45小時 二級 90小時 三級 150小時 丙案 現行長照十年180元/小時 。 A案:200元/小時 B案:220元/小時 C案:240元/小時 B案較A案增加10% C案較A案增加20% 財務比較 乙案較甲案增加30%,丙案較甲案增加70% 機構服務同居家/社區照護服務給付水準。 居家護理、居家復健、社區復健、喘息服務與其他服務項目之給付方式及水準需進一步評估。
2.現金給付 Ⅰ案 Ⅱ案 配套措施 依上述實物給付之30% 依上述實物給付之40% Ⅱ案財務負擔較Ⅰ案增加5% 開辦初期以實物给付為主,現金給付為輔。 中長期視保險辦理狀況及長期照護體系發展狀況,檢討調整現金給付之條件。 需由保險人審定(需求評估)請領資格,並由保險對象選擇是否請領現金給付。 請領現金給付需有配套措施: 1.請領者之家庭照護者之資格要求、訓練與相關支援等。 2.保險人並應定期監控服務提供狀況與品質,必要時得取消現金給付,改提供實物給付。 3.請領現金給付者尚可請領實物給付 (居家服務、日間照護與機構照護除外) 。 4.審慎訂定現金給付額度,以避免影響民眾使用實物服務意願。 配套措施
八.財源籌措 政府補助 90%:保費 雇 主 財源結構 被保險人 10%:部分負擔 併同健保費徵收 1.依經濟能力予以減免 雇 主 財源結構 被保險人 併同健保費徵收 1.依經濟能力予以減免 2.設定部分負擔上限 10%:部分負擔 使用者付費
保費分攤比例可行方案 方案一 方案二 方案三 比照現行健保 調降雇主負擔 政府補助比例相同 勞:資:政 平均 37:30:33 受雇者 30:60:10 農漁民及榮眷 30:-:70其他國民 60:-:40 平均 37:30:33 1.與健保完全相同,變動幅度小,較易宣導 2.不同類別的政府補助比例不同的爭議仍存在 3.假設健保與長照保險的政府責任是相同的 比照現行健保 方案二 方案三 調降雇主負擔 勞:資:政 受雇者 30:30:40 其他國民60:-:40 平均 37:16:47 1.政府對所有人的補助比例皆相同 2.勞雇負擔比率相同 政府補助比例相同 勞:資:政 受雇者 30:30:40 農漁民及榮眷 30:-:70其他國民 60:-:40 平均 35:16:49 1.減輕雇主分攤比例,減少推行阻力
落實財務責任制度 成立長照保險委員會,負責審議保險費率,給付範圍之修訂以及保險給付費用之協定及分配 保險費率調整定期化及公式化 每三年檢討調整一次 調整因素: 保險收支連動:給付,支付,與財務扣連 給付調整預期超過一定比例應重新精算費率,並據以調整,無法於限期調整時應重新檢討給付(項目,條件,水準) 保險給付費用之管控 事前審查機制:依據需要評定給付等級及擬定照護計畫 給付上限:超過給付上限之費用由保險對象自付 機構式照護:原則上只給付需照護三級者,不給付膳宿費
配合措施 長照與全民健保之分工與整合 凡屬可治療、可逆的歸健保,屬照護的歸長照保險。 發展亞急性照護(中期照護) 一定期限內之亞急性照護(中期照護)由健保負責,應儘速規劃相關給付條件。 健保應配合改革 健保中可劃歸長照保險支付服務的部分,包括長期居家(專業護理)照護及長期社會性住院。 為有效使用資源,健保給付與支付制度應同步改革。 發展整合照護服務模式 透過綜合性評估與整合性照護提供計畫(含照護管理),整合醫療與長照服務。
溝通會議民間團體關切議題
長照保險財源可否採稅收制 部分團體意見:保障免費之福利服務、繳納保險費意願不高、有保險無服務。 依據經建會委託研究報告,估計長期照護保險費用每年約在415億元至974億元間,需視未來立法之照護等級、給付項目等相關制度內容而定。 長期照護保險的財源,若由稅收支應,恐須增加10%至25%的綜合所得稅,或增加營業稅稅率或課徵資本利得稅等其他措施,始能支應長期照護保險所需。 我國社會安全體系中,健保、勞保、農保及國民年金均採社會保險制度,故目前規劃仍以收取保險費為財源。
服務提供者關切議題-1 設置標準方面: 照護品質及評鑑方面: 人力資源方面: 經建會、內政部、與衛生署等機關於98年7月至10月間舉辦50場次長照保險溝通座談會中,機構及服務提供者關切議題主要如下: 設置標準方面: 機構照護之設置標準及人力配置標準 照護品質及評鑑方面: 機構式照護的品質評鑑與認證規劃 養護機構及護理之家的品質 評鑑結果與保險支付的關係 人力資源方面: 人力資源不足 提升照顧服務員社經地位
服務提供者關切議題-2 其他: 機構照護限定需達三級重度失能者才能入住,擔心縮減機構照護服務個案 如何成為長照保險之服務機構 如欲成為長照體系之機構式服務,如何符合建築法內有關房舍及設備之規定 一般照護機構提供24小時照顧之人力及設備成本太高,建議政府針對需求面增設公營之照護機構 小型機構未來是否可成為長照保險服務機構 全日型照護機構是否納入失智症團體家屋
結 語 長照保險之推動有其必要 長照保險各方意見紛歧,只能依據多數人的建議規劃,但同時兼顧弱勢者之權益 長照保險給付可依據長照資源整備狀況,逐步導入 長期照護保險成功之要件 -落實財務責任制度 -建全長照服務體系
敬請指正 、 、
附 錄 長期照護保險制度規劃溝通計畫辦理成果
辦理方式 為徵詢各界意見,相關部會於本(98)年7月至10月舉辦50場縣市政府及各類團體溝通座談會,參與人數達2,700人次,會中並以意見調查表蒐集與會者完整之意見。 辦理單位 對 象 場次 經建會 25縣市政府 25 衛生署 工商團體、勞工團體、醫事團體、專家學者 7 內政部 專家學者、全國性(地區性)團體代表(含老人、身障、婦女)、各縣市服務提供單位 9 農委會 各級農漁會 1 原民會 原住民相關團體及個人 4 勞委會 家庭照顧者團體(併同內政部場次辦理) - 退輔會 退輔所屬醫療機構、安養機構及服務機構 總 計 50
意見分析-1 本次溝通座談所蒐集意見均詳實紀錄,包括縣市座談會意見581筆、各類團體溝通意見505筆,及意見調查表1,577份,並就重要議題進行研析,作為制度規劃之參據。 議題 調查表結果分析 意見彙整分析 保險對象 支持「全民納保」占71.7%,支持「40歲以上納保」占29.3%。 支持「全民納保」者主要理由包括可確保任何年齡之失能者所獲服務無落差、為較具前瞻性之規劃等。贊成「40歲以上納保」則係希望比照日本模式。 給付方式 支持以「實物給付為主、現金給付為輔」占83.6%,16.4%支持「僅提供實物給付」。現金給付額度部分,3成及4成兩案之支持比率分別為61.4%及38.6%。且認為現金給付應有配套措施者占98%。 有關現金給付之規劃存在正反意見,如擔心現金給付抑制長照服務發展、使家照者更囿於家庭照顧責任等。然亦有與會者認為應將家屬照顧視為服務資源之一環,或現金給付應不低於最低薪資等。 另針對現金給付實施範圍,有認為應限縮於偏遠服務不易輸送地區,然亦有認為此舉將造成偏遠地區服務發展更不易。
意見分析-2 議題 調查表結果分析 意見彙整分析 給付項目與標準 照顧管理流程與模式 1.尚需考量是否納入之項目中,交通接送應納入支持率最高達70.6%,其餘項目之支持率均達50%上下,惟營養諮詢及藥師諮詢支持比率最低,分別為37.9%及35.3%。 2.給付標準甲乙丙三案中,以乙案(最高給付120小時)支持率43.5%最高,35.1%支持甲案,其餘21.4%支持丙案。 1.有關給付項目,與會者提供許多意見,包括應納入預防保健項目;失智照護規劃應更細緻;應著重無障礙環境改善及輔具,以減少人力需求等。 2.有關給付標準之意見包括目前給付時數仍無法替代外籍看護工;給付標準應考量地區成本差異;機構除給付重度個案,仍應考量給付獨居老人、原已入住機構者及尊重使用者自由選擇之權利,採不同失能等級差別給付方式。 照顧管理流程與模式 方案一「保險局為主」支持率較高為39.5%,方案二「增加地方政府角色,負責照顧計畫之擬訂」支持率為32.1%,此外尚有28.4%支持折衷方案,即在推動初期以方案一為核心,惟可視個別縣市政府之執行力採方案二辦理。 縣市政府表達二方案執行之困難及疑慮,如二方案均有服務管理單位非給付單位,對於機構難以有實質管理權之問題;另方案一,健保局之近便性不足,無法瞭解地方需求;方案二,照管中心及人員之定位仍未明確,及中央應有足夠人力及財源支持地方發展服務。
意見分析-3 議題 調查表結果分析 意見彙整分析 保險財務制度 1.願意負擔保費部分,200元保費的累積支持率為79.9%,100元保費的累積支持率則已高達91.7%。其中原住民所願意負擔保費金額較低,100元保費的累積支持率為76.7%,另有21.1%僅願意負擔49元以下的保費或不願意負擔保費。 1.偏遠、離島及原鄉地區因服務資源相對不足,如繳交相同保費卻無法享有相同給付明顯不公平,故建議降低上述地區之保費。 2.原住民代表亦提出因應原鄉地區特殊文化及生活方式,建議以勞務替代保費之方式,即在社區中協助提供照護以取代應繳保費,解決原鄉地區欠費問題。 2.保費分擔比例以方案二(雇主負擔調降為40%,政府負擔調升至30%,其餘比照健保 )支持率46%最高,比照現行健保之方案一為28.5%,方案三則為25.4%。 1.與會者較支持依健保現行架構推動,惟政府對於照顧責任應有所承擔,提高政府分擔比例,降低雇主分擔比例。 2.亦有與會者認為財務結構如與健保相同,以身分別作切割將造成保費分攤不公平,恐落入健保財務相同之困境。 3.部分負擔以方案二(居家社區10%、機構15%)支持率64.5%較高。 與會者較支持為鼓勵在地老化,機構服務部分擔負擔略高於居家社區服務;另有與會者提醒將對私立機構之營運造成負面影響,亦有違保險公平性原則
意見分析-4 議題 調查表結果分析 意見彙整分析 外籍看護工議題 74.2%贊成聘僱外籍看護工者不得請領現金給付,仍得申請實物給付,其餘25.8%支持均可申請現金及實物給付,不宜限制保險給付項目。 多數與會者支持聘僱外籍看護工者不得請領現金給付,但亦有與會者提出應考量被保險人繳納保費後的權益、投保意願,並回歸照護需求評估機制,確定實物給付提供的充足與適切性。 服務資源發展策略 依據有效意見調查表,資源發展優先性依序為居家式照顧、社區式照護以及機構式照護,惟仍有25.8%認為機構式照護發展最具優先性。 1.建議中央統籌全國長期照護資源的建構,建立各類資源設施的標準與基本配置,扶植建構地方長期照護資源。 2.社區及居家式照顧服務資源多元性與供給量不足;機構式服務資源部分,長保開辦前,應針對現已營運機構轉型所需修繕、充實設施設備予以補助及輔導,以提升服務品質。
意見分析-5 議題 意見彙整分析 服務人力發展策略 1.照護人力培訓:相關意見包括整合各部會之相關法令規範;研擬人才培 訓獎勵機制及多元培訓管道。 2.照顧人力任用:改善照服員勞動條件,包括薪資、研發照顧輔具等;針對偏遠地區人力規劃配套及獎勵措施;將現任照管專員之經驗傳承及職業轉銜納入規劃。 3.專業證照考試制度:調整照服員丙級證照考試規定,納入已修習相關學分或實習之畢業生;增加「照服員督導」證照層級(乙級)。 4.整體規劃建議:針對偏遠地專業人力缺乏問題研擬配套措施;審慎規劃運用志願服務人力;制度規劃應引導不同專業人力投入長照服務。 其他 1.應考量以稅收為我國長期照護制度之財源籌措方式,稅收係以量能課稅,亦具有社會互助精神,且多數國家係採稅收制。 2.推動時程應視長照體系及相關服務資源與人力發展程度而定,並應儘速與地方政府溝通,俾利調整組織體制及整備資源。 3.長照保險規劃應一併檢討現有社會救助、福利服務、醫療及健保等體制之問題,並應規劃銜接配合措施。 4.應補充性別影響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