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核病 台中市北屯區四民衛生所 醫師兼主任 陳美如
大綱 一.認識結核病 分類、傳染力 流行現況: 世界、台灣、校園 預防 接觸者定義、檢查 二.本案狀況 三.法源:傳染病防治法
結核病(Tuberculosis,TB) 「肺結核」、「肺癆」 肺部發病 「肺外結核」 身體其他部位發病 慢性傳染病 不會遺傳
世界衛生組織 世界結核病日 3月24日
台灣法定傳染病中 每年病例數最多的疾病
2014年 縣市名稱 1 2 3 4 5 6 7 8 9 合計 台北市 82 66 71 92 80 616 基隆市 16 18 11 20 13 114 新北市 139 121 160 172 164 169 150 131 1211 宜蘭縣 28 39 170 金門縣 12 連江縣 新竹市 15 17 91 桃園縣 60 75 76 61 63 62 539 新竹縣 14 23 125 苗栗縣 19 25 124 台中市 81 84 83 100 87 98 55 706 彰化縣 58 56 73 72 59 508 南投縣 33 37 32 229 台南市 57 69 86 576 嘉義市 雲林縣 36 47 43 35 41 322 嘉義縣 21 29 22 30 191 高雄市 126 128 142 157 197 149 163 120 1184 屏東縣 46 74 64 54 450 澎湖縣 花蓮縣 178 台東縣 40 165 830 818 935 1067 1093 972 1028 832 7604
十年減半 全民動員 2006年開始執行 發生率 2005年 72.5人/10萬人口 2012年 53人/10萬人口 2016年 ?
校園結核病防治
2011年新發個案中 結核病群聚事件 每年教職員工罹患結核病約50至70人 身份為學生者近500人 其中約50%為大專院校以上學生(含碩博士生) 結核病群聚事件 每年平均有6次發生於校園 每年教職員工罹患結核病約50至70人
「結核Hold得住,向傳染說『不』」 校園結核防治起跑- 2012/3/23 台大林冠宇同學以結核病完治個案身份現身,呼籲健康心態面對結核病 世新大學學生組成「廢結合」樂團,用音樂創作,鼓勵學子成為防疫種子
結核分支桿菌 (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 ) 短桿狀或長鏈狀 長約1-10μ 寬約0.2-0.6μ 好氧性 抗酸性 對外界抵抗力甚強 細胞壁:脂質和蛋白質 陰暗處痰液內 六~八個月不死
結核病的傳染力 肺外結核 不具傳染力 肺結核 開放性 痰內含有結核菌 具傳染力 佔十分之一 非開放性 痰內不含結核菌 不具傳染力 佔十分之九
怎麼樣會得到結核病? 主要經由空氣(飛沫核)傳播 開放性肺結核患者 可傳染期 密切接觸 結核菌密度高 通風不好、陰暗的地方 咳嗽、打噴嚏、吐痰 唱歌、高聲談笑
怎麼樣會得到結核病? 感染很難發生 接觸到結核菌的人,約30%被感染 感染≠發病 10~20%感染者會發病 其他感染者,一輩子都不會發病
預防結核病 個人 居住環境 疫苗:卡介苗 良好的衛生習慣 增強抵抗力 避免到通風不良的公共場所 光線充足、空氣流通 被褥、窗簾定期曝曬 降低兒童結核性腦膜炎、散播性結核菌感染的發病率 良好的衛生習慣 有呼吸道症狀,戴口罩 勤洗手 增強抵抗力 生活規律,飲食適宜,睡眠充足,適度運動與休息,保持身心愉快 避免到通風不良的公共場所 居住環境 光線充足、空氣流通 被褥、窗簾定期曝曬
結核病的症狀 全身症狀 局部症狀 呼吸功能障礙 虛弱、疲憊 食慾不振、體重減輕 發熱、寒顫 盜汗 咳嗽、咳痰 咳血 胸痛 喘 下午和傍晚 入睡或睡醒時 局部症狀 咳嗽、咳痰 咳血 胸痛 呼吸功能障礙 喘 肺萎縮、肺氣腫
結核病的症狀 不是每個人都有症狀 不一定有哪些症狀 感受力 抵抗力 疾病進程 感染→發病 肺外結核 非開放性肺結核→開放性肺結核
什麼時候要檢查 密切接觸者 其他無接觸史者,曾經接觸者檢查正常者 確診結核病個案=指標個案 在可傳染期期間,有密切接觸 咳嗽三週,經治療仍無效者 結核「七分篩檢法」 最簡單實用的方法
結核「七分篩檢法」 5分以上 ,請就醫! 有接觸史,請主動告知醫師! 咳嗽兩週(2分) 有痰(2分) 胸痛(1分) 沒有食慾(1分) 體重減輕(1分) 有接觸史,請主動告知醫師!
看什麼科 胸腔內科 感染科 小兒感染科
結核病的治療 規則服藥2週,即不具傳染力! 至少持續6~12個月 特殊狀況,可能要更久。 需要親友的支持與鼓勵!
本案的狀況 依據 疾病管制署 結核病接觸者檢查指引
本案指標個案 非開放性肺結核 不具傳染力之結核病個案 感染源? 痰 胸部X光檢查: 異常,無空洞 塗片耐酸性染色鏡檢: 陰性 結核菌培養: 陰性 胸部X光檢查: 異常,無空洞 不具傳染力之結核病個案 感染源?
本案接觸者 可傳染期 依指標個案病情 起 症狀出現日期或檢查日期 往前推算1個月 迄 規則服藥滿2週
本案接觸者 密切接觸 共同居住 或可傳染期期間,曾一天內接觸8小時以上 或可傳染期期間,接觸累計達40(含)小時以上
本案接觸者檢查 胸部X光檢查 指標個案確診 一個月內完成 異常→轉介醫院評估
傳染病防治法
第10條 違者,依第64條第4項 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 處新台幣9-45萬。
第12條 違者,依第69條 政府機關、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與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 因此,除非是衛生單位判定這位患者的病情需要進行長時間隔離治療以阻斷他的傳染性,這時才會限制其自由進行治療。 違者,依第69條 處新臺幣1~15萬元。
第48條第1項 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違者,依第67條 處新台幣6-30萬。
防疫您和我 十年減半 根除結核病 謝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