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 财务核算及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 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陈高勇 2013年06月20日
律师事务所 财务核算及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概述 二、其他财务相关法规 三、律师个人所得税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概述 (一)界定小企业的标准:定量、定性 (二)会计制度的变迁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化核算要求 (五)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 (六)会计科目的主要变化 (七)资产类科目 (八)负债类科目 (九)收入 (十)费用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概述 (一)界定小企业的标准:定量、定性 定量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分行业 14个行业复合标准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 定性标准:《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 第二条 是否承担公众责任 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 指标名称 单位 中型 小型 微型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 人 [100,300) [10,100) [1,10) 资产总额 万元 [8000,120000) [100,8000) (0,100)
(二)会计制度的变迁 1992年,分行业会计制度(行业核算办法) 1996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2000年6月21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001年1月1日《企业会计制度》 2005年1月1日《小企业会计制度》 2007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施行;2008年在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中实施;2009年争取全面推开,所有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这套准则体系。 2013年1月1日《小企业会计准则》,但鼓励企业先期执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选择权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 1、遵循基本准则与简化要求相结合 (历史成本、自行选择编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满足税收征管需求,有助于银行信贷相结合 (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3、和《企业会计准则》合理分工与有序衔接相结合 (1)对于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3)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化核算要求 会计科目账务处理大量简化 仅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取消各种准备的计提 统一采用直线法摊销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 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营业以外收入均计入营业外收入(内容丰富) 资本公积仅核算资本溢价 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 消除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简化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 对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均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五)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 1、资产方面: 资产要求按照成本计量 第六条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按《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规定确认;根据财会[2012]20号“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原计提的减值准备科目均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用历史成本,不使用公允价值,部分特殊情况使用市场价格和评估价值。市场价格和评估价值是另一种公允价值的称谓,历史成本是产生时点的公允价值。
(五)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续) 2、负债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负债要求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减少预提会计方法的使用。 负债要求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四十七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二条 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3、所有者权益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资本公积的核算基本仅为资本溢价部分。取消了其他资本公积的准备类科目。 4、财务报表方面:简化了现金流量表,没有现金等价物概念;不要求提供股东权益变动表;在附注中增加了纳税调整的说明。
(六)会计科目的主要变化(66) 1、名称变化:库存现金、原材料、周转材料、长期债券投资、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所得税费用等8个 2、新增科目:预付账款、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待处理财产损溢、预收账款、应付利息、递延收益、研发支出、工程施工、机械作业等14个 3、分拆、合并的科目:原“应收股息”分拆为“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两个科目;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两个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原“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两个科目,合并为“应付税费”科目。
(六)会计科目的主要变化 4、取消的科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委托代销商品、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待转资产价值等7个。 根据财会[2012]20号“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规定:新准则不设“待摊费用”科目的企业应将余额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等科目。也可以继续保留“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在报表中通过“预付账款”与“其他流动资产”分析填列。
(七)资产类-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1、坏账损失的确认 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原则上根据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4条之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22 至23条的精神操作。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七)资产类-应收及预付款项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资产类-应收及预付款项 2、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 (1)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不需要计提坏账准备。原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直接转销法 (2)坏账损失发生时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坏账损失 贷:应收账款——XX公司 (税前扣除要报税务部门备案) 15
(七)资产类-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标准: 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不是为了对外销售) ②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没有了原来“不属于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物品,使用年限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应作固定资产核算”的概念。更强调执业判断
(七)资产类-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计量 第28条强调与其他资产一样按成本计量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不包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对一般纳税人不动产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2)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七)资产类-固定资产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会计采用未来适用法,税法采用追溯调整法。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在2010年6月17日答疑时谈到: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及使用情况,确定是否预留残值 。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到期后,没有任何可利用价值或者变卖价值,可以将残值率选择为零。
(七)资产类-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 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七)资产类-长期待摊费用 第四十三条 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确认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七)资产类-长期待摊费用 第四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 (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下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低于3年。 这样与税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达成一致。 固定资产与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均为算尾不算头,而无形资产则是算头不算尾。
(七)资产类-长期待摊费用 根据财会[2012]20号“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规定: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内容略有不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小企业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尚未返销完毕的开办费冲减“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将其他尚未返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直接转入新账中“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以后期间按原摊销期限继续摊销。
(八)负债类-应付职工薪酬 1、 应付职工薪酬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各种社会保险费(五险);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一致 。也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根据财会[2012]20号“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规定:小企业(外商投资)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通过该科目核算。将原“应付工资”与“应付福利费”合二为一。
(八)负债类-应付职工薪酬 2、职工薪酬的范围 (1)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 (2)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如支付因公伤亡职工的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抚恤金) (3)以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24
(八)负债类-预提费用 根据财会[2012]20号“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规定:新准则没有设置“预提费用”科目,但允许小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增设相应科目用于日常核算。新准则下不再增设“预提费用”科目的小企业,转账时,应对原账中“预提费用”科目余额进行分析,转入新账中“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新准则下增设“预提费用”科目的小企业,转账时,应将原账中“预提费用”科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并在以后期间实际支付时予以冲销。资产负债表日, 对于新旧转换时转入的尚未冲减完毕的预提费用余额,或者执行新准则后发生的尚未冲减完毕的预提费用余额,应根据其性质进行分析, 在资产负债表“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负债”等项目中填列。 新准则也没有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应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九)收入 1、核算律师事务所从事各项业务获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主营业务收入应设以下明细科目: (1)刑事案件收入 (2)民事案件收入 (3)经济案件收入 (4)法律顾问收入 (5)行政案件收入 (6)非诉讼案件收入 (7)法律咨询收入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培训基金?(《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十)费用 小企业的费用(按费用功能进行划分)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就是对象化了的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扩大了核算范围,包含了原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税金(我省规定的水利工程专项建设基金) 。 管理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等)、业务招待费、研究费用、技术转让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产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 通常,小企业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不需预提
(十)费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 开办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核算,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 汇兑收益,不在财务费用核算,而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核算。 利息支出或利息收入通过票面金额及票面利率核算。 为构建固定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不计入财务费用。
二、其他财务相关法规 《会计法》(国家主席令第24号)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务院令第287号)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 民 银 行 令 〔2003〕第 5 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 16号)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 案 名 称 保管期限 备 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3 汇总凭证 档 案 名 称 保管期限 备 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3 汇总凭证 二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包括日记账 5 明细账 6 日记账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 辅助账簿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 案 名 称 保管期限 备 注 三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档 案 名 称 保管期限 备 注 三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四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 银行对账单
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对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确实无保管利用价值的可进行销毁,但必须按程序办理。 “高龄原则” 总之,不轻易销毁
三、律师个人所得税 (一)律师个人所得税征收依据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三)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四)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计算 (五)收入确认 (六)关于费用扣除标准的问题 (七)不得扣除的支出 (八)申报方式
三、律师个人所得税 (一)律师个人所得税征收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07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三、律师个人所得税 (一)律师个人所得税征收依据(2)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4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函[2003]3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律师个人所得税 (一)律师个人所得税征收依据(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取消核定征收)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三条 核定征收
三、律师个人所得税 (一)律师个人所得税征收依据(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78号号) 废止通讯费扣除标准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三、律师个人所得税 (一)律师个人所得税征收依据(5) 《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 。《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 《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三、律师个人所得税 (一)律师个人所得税征收依据(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l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浙地税二[1997]16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02号) 浙国税所[1998]115号(劳保支出)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2、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4、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3、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4、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5、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6、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税发[2000]149号: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合伙人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
(三)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14,750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 100,000 *30%-9,750=20,250(元)
(三)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5%-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三)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收入-免税收入-扣除费用-按照规定缴付的五险一金-采暖费补贴-公务用车及通讯费-准予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国税发[1999]58号) 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 :按规定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财税字[1995]0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免税的福利费(在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中支付给个人各种补贴、补助)、抚恤金、救济金。
(三)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以下所得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各种补贴、补助;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三)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准予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 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应纳税所得额100%以内: 农村义务教育; 红十字事业; 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 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等 全额在下月、下次或者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
(四)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计算 国税发[2005]9号: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四)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计算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计算 全年奖的无效纳税区间 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七档,因此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形成了6个“盲区”。分别为: [18,001元-19,283.33元] [54,001元-60,187.50元] [108,001元-114,600元] [420,001元-447,500元] [660,001元-706,538.46元] [960,001元-1,120,000元] 不能在以上区间发放奖金 ,否则将会出现一次性奖金数额高税后收入低的现象。 由于个人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而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实际上相当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只有十二分之一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其他部分都适用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会出现税率临界点税负剧增的现象必然反映到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计算上。从而使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于超过税率临界点时奖金数额,此时纳税人选择较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反而会有更高的税后收入。 因此,找出每一级税率对应的“盲区”,就能有效地避开“多发少得”的情况,按照税务专家计算,这6个“盲区”年终奖多发一元或多缴千元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存在9个无效纳税区间。这些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 一是相对无效区间起点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随着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例如年终奖为61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585元,税后收入为5515元;而年终奖为6000元时,应缴的个税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可以看出:税前收入增加100元,税后收入减少185元。针对年终奖6100元的纳税筹划方案:发年终奖6000元,把100元的奖金放到下月,与下个月工资合并纳税。 二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 在选择年终奖筹划时,一方面要避开无效区间,另一方面应尽量选无效区间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如选6000元、24000元、60000元、240000元等。因为按照这些金额适用税率将较低。
(四)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计算 举例说明 序号 年终一次性奖金 应纳个人所得税 税后收入 1 54,000 54,000*10%-105= 5,295 54,000- 5,295=48,705 2 54,001 54,001*20%-555=10,245 54,001-10,245=43,755 3 60,000 60,000*20%-555=11,445 60,000-11,445=48,555 4 60,200 60,200*20%-555=11,485 60,200-11,485=48,715 5 420,000 420,000*25%-1,005=103,995 420,000-103,995=316,005 6 420,001 420,001*30%-2,755=123,245 420,001-123,245=296,755 在选择年终奖筹划时,一方面要避开无效区间,另一方面应尽量选无效区间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如选6000元、24000元、60000元、240000元等。因为按照这些金额适用税率将较低。或者发年终奖6000元,把100元的奖金放到下月,与下个月工资合并纳税。
(五)收入确认 1、办案收入。注意:是按全额而不是按分成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2、顾问收入。律师到企业当法律顾问 (注:个人去与事务所去的区别:个人去的是按劳务,如是所按排去的是按工薪,应该由所安排) 3、咨询费收入。如上门咨询等。 4、其他收入。如提供其他服务收入(如有)
(六)关于费用扣除标准的问题 三项经费:在工资薪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标准内据实扣除。 比例标准:工会经费为2%、职工福利费为14%、职工教育经费为2.5%(原为1.5%) 工资总额包括雇员(兼职)律师的分成收入、其他行政人员的工资收入等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包括合伙人的工资。 合伙人律师工资不能税前扣除,若合伙人律师工资入了成本,则需纳税调整,合伙人律师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即3500元/月。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按每一纳税年度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关于费用扣除标准的问题 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过当销售收入的0.5%。 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必须是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实缴;住房公积金: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内,不得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夏天的冷饮费可以的福利费中列支,但是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冬季取暖补贴不得扣除。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规定上缴给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费。(注:此是十年前的规定,所以仅指上缴给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费)
(七)不得扣除的支出 1、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该项资本性支出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和对外投资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和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贿赂等非法支出。 6、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7、各种赞助支出以及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8、分配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 9、用于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支出。 10、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和税务机关规定不得扣除的支出,如以各种名义计提准备金、各类行政性罚款。
(八)申报方式 雇员律师和行政人员由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合伙人律师是自行申报,也可由事务所代为申报。 兼职律师的收入按工资、薪金征税,由事务所代扣代缴,计算税款时不能扣除3,500元费用。 合伙人律师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