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法律』? 貳 、法治國的意義 參、 憲政主義下的基本法律架構 第3課 法律基本理念與架構 壹、 什麼是『法律』? 貳 、法治國的意義 參、 憲政主義下的基本法律架構
壹、什麼是『法律』? 一、法律的意義與分類 二、法律的特質 三、法律為「最低限度的道德」
一、法律的意義與分類 廣義:泛指規範人類的外在行為,具強制力的社會生活規範。 狹義:專指中央立法機關(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地方稅法通則、監獄組織通則、立法院各委員會通則、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一、法律的意義與分類 法律依據不同的性質、作用等標準,原則上可區分為四種重要的分類。 1.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2.公法與私法 3.實體法與程序法 4.普通法與特別法
1.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成文法:由立法機關制定規範並製成條文形式, 經過一定程序公布的法律稱為「成文法」,又稱「制定法」。 如德國、 法國等歐洲國家,還有日本與我國都重視成文法的編纂,是以「成文法」為主要法源。 不成文法:未經立法程式制定,也不具法典形式,由司法機關認可具有法律效力,於裁判時加以援引試用,又稱「非制定法」,如習慣、法理、判例、學說。 英、美等國早期是以判例等不成文法為主要法源,成文的制定法為修正補充作用。不過由於現代生活日趨複雜,成文法亦日漸普遍。
英國的大憲章是成文法?不成文法? 英國的大憲章最初是約翰國王頒布的,之後陸續也有其他國王修改或增刪頒布大憲章,因為大憲章並非立法機關經過一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所以是不成文法。 西元1215年簽署的大憲章是英國不成文憲法的始祖。
1.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成文法>不成文法 法律適用的順序: 成文法(制定法) 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區分標準 以法的制定過程為區分標準 形式 制成條文形式的完整法典。 可能有文字記載,但非條文形式之完整法典。 實例 我國的民法、 刑法 習慣(社會多年慣行,人民確信有法律之效力;如同姓不婚)、法理(法律的基本原理)、判例
名詞解式釋 法理:法律一般性之原理原則。包括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及法律之基本價值,如公平正義、誠實信用原則等。 判例:法院對於訴訟案件所為之判決,並成為以後裁判同類案件所援用的先例,故又稱為判決先例。判例如經反覆援引,自然可產生「法的確信」,對審判官亦發生效力,除可補充法律不足、並可統一法令見解,維持法律秩序的安定性。
最早的成文法 「漢摩拉比法典」是西元前1762年巴比倫國王漢摩拉比留下的法律。其命令大臣將法律條文、社會習慣與其他城邦的法律,彙編成漢摩拉比法典,並刻在玄武岩石柱並放置在巴比倫馬都克大神殿上讓人民知曉與遵行。 漢摩拉比法典後來成為 其他各民族制定法律的 參考依據。 圖源:istockphoto 。
陪審團制度 有關刑事審判採陪審團制度的是英國、美國等不成文法國家的審判特色,學者稱英美法系統。 大陸法系國家像德國、日本及我國等主要由法官認事用法,兩者審判制度不同。
2. 公法、私法與公私混合法 區分標準:法律關係是否平等、是否涉及國家權力 公法:規定有關國家基於統治權,與人民間不平等關係下所生各方權利義務者。 如憲法、刑法、訴訟法。 私法:規定私人間基於平等關係下各方權利義務的法律。 如民法與公司法。 公法、私法區別的目的:主要在於訴訟時確定適合於何種訴訟程序。如確認親子關係,應依民事訴訟程序進行。
路霸有無違法? 是涉及公法還是私法領域? 路霸是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以下罰鍰。是國家基於維護社會秩序,對於人民統治權的行使,屬於公法。
2. 公法、私法與公私混合法 公私混合法(社會法):國家統治權介入私人間的法律關係,以調和不平等的法律關係,因此,部分私法逐漸含有公法的性質。 如私法的公法化,勞資關係以往只是民法關係,現在發展爲國家、企業、工會、勞動者之間的關係,由《勞動基準法》介入私人勞動關係,維護勞工權益。
補習班報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對於分期付款買賣、廣告、保證、特種買賣、定型化契約(如補習班的定型化契約)等都有《消費者保護法》保障適用。 定型化契約:由契約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的交易條款即為定型化契約。 補習班退費篇
3. 實體法與程序法 區分標準:法律所規定的內容之性質。 實體法(目的):規範權利義務實體內容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手段):規範實體法律關係如何具體實現之手續的法律。 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法律適用的順序: 如要起訴甲的刑事犯罪行為,必須先符合起訴的程序和要件,才能在法庭內進行事實細節的辯論。 程序法>實體法
4. 普通法與特別法 區分標準:法律效力所及的範圍。 普通法:對於一般人、事、時、地均適用的法律 特別法:僅對特殊人、事、時、地適用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特別法:僅對特殊人、事、時、地適用的法律。 如陸海空軍刑法、戒嚴法及貪汙治罪條例。 法律適用的順序: 對同一事項在普通法與特別法均有規定時,原則上應優先適用特別法。 特別法>普通法
4. 普通法與特別法 普通法 特別法 人 刑法 陸海空軍刑法 事 民法 公司法 時 災害防救法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地 消費者保護法 (一般民事規定) 公司法 (公司設立、運作、解散等事項) 時 災害防救法 (平時適用)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98年8月28日公布,適用期間3年) 地 消費者保護法 (於全國實施) 金門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適用於金門縣)
撞飛麥克 此段影片描述男女情侶不被家人認同,而在交通要道路口爭吵,男主角不慎被貨車撞倒。 影片思考題
影片思考題 若麥克生還,對這起損害賠償的私法關係事件,可否依刑法向司機請求損害賠償? 假如貨車司機是休假士兵偷開其父貨車,並服用毒品而不能安全駕駛,是否要優先適用特別法陸海空軍刑法的規定? 損害賠償是私法關係事件,應依據民法而非公法性質的刑法。 同一事項在普通法與特別法均有規定時,原則上應優先適用特別法。所以要優先適用特別法陸海空軍刑法的規定。
二、法律的特質 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最大的不同,在於法律的「強制性」; 縱然有強制性,法律仍非萬能,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用法律管束,運用法律也未必就是最圓滿的解決方式,這是法律的「有限性」。 此外,法律是一般行為的基本界限,讓一般人都能「普遍」適用。
1. 強制性 法律的強制性依靠國家公權力貫徹,採取的強制手段相當多元。 輕者:如給予口頭或書面警告, 重者:如限制人民財產、人身自由,甚至剝奪生命。 將違法行為的法律效果 設定為「無效」,否定 它的效力,也是一種強 制性的制裁手段。 不讓消費者退換貨的單方限制,違反了消費者保護的法律規定。
2. 有限性 法律並非萬能,它所能發揮的功能和作用依然有限。 因此,在法律之外,還是必須仰仗其他社會規範,或者也有其他更好的解決方案。 如:法律規定,結婚是男女約定永久共同生活的契約,民法規定婚姻中雙方的權利義務,刑法也規定「通姦罪」的處罰,要求已婚者對配偶忠貞,但仍無法確保婚姻必定過得幸福美滿。 因此,在法律之外,還是必須仰仗其他社會規範,或者也有其他更好的解決方案。
2. 有限性 認為「治亂世、用重典」即是忽視了法律的有限性。 如:《懲治盜匪條例》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唯一死刑,使當時犯案者大多將被害人殺害。後來《懲治盜匪條例》廢止,法官按《刑法》依犯罪情節輕重判案,犯案者知道善待被害人可以不受死刑處罰,亦可能停手不繼續犯案。足見重罰未必是維護治安、保障人民的最佳處理方式! ⊙嚴刑峻法之下,非但無法達到禁制的目的,反而衍生 交易地下化的黑市問題。當人民甘願鋌而走險、違法行事時,法律威信也就折損了。
3. 普遍性 由於法律訂定的目的,是要讓社會大眾的行為都有一定的規則可循,其所提供的規則,不是針對特定人、特定個案而訂,而是一般行為的基本界限,讓一般人都能普遍適用。 普遍性隱含了平等的原則,凡是遇到相同的情況,即應當作相同的處理。如有不適用的情形,亦是法律規定考慮其特殊性而將之排除。
三、法律為「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與道德,分屬不同的社會規範,很多技術性的法律規定,與道德完全不相干。 如:學生成績應以「優、甲、乙、丙、丁」的等第方式紀錄,還是以0到一百分的「百分法」計分較妥,就與道德無關。 就算是帶有價值判斷的倫理性法規,有些法律的規範標準,也不一定與道德的標準一致。 如:法律上有關子女對父母是否已盡扶養義務的判斷標準,跟倫理道德上奉養父母是否孝順的標準,顯然有一段落差。
三、法律為「最低限度的道德」 國家法律的內容,也會影響社會的道德標準,成為社會上新的公共道德的一部分。 如:健保制度實施後,到處掛號隨便拿藥的行為不至於違法,但漸漸被視為是濫用醫療資源、缺乏公德心的行為。
三、法律為「最低限度的道德」 立法者是將道德中認為最基本、最重要、人人都應該遵守的項目制定成法律,法律成為最低限度的道德。 如:互助合作是美德,但自掃門前雪、獨善其身,法律並沒有禁止的規定,所以只能是個人道德評價問題 如:路上看到車禍發生,沒有幫忙救助並不違法,法律並不要求人民一定要幫助無關的第三人;但肇事者將受害人送醫救治是最基本的要求,是人人應該做到、最低限度的道德,因此法律規定,車禍肇事致人死傷,置之不理而逃逸是違法的行為。
拾金不昧變調 強索三成報酬 根據現行民法805條規定,撿到物品的拾得人可以請求報酬三成,而在報酬未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 就有一名家境清寒的女大學生,在學校廁所丟了皮包,想不到撿到皮包的學姊竟然獅子大開口。遺失的三萬八註冊費,還是貸款來的,哪有錢再給對方,但法務部卻說,依法必須給。
請問這樣的立法本意好嗎?執行時會產生哪些問題? 就立法精神而言,基本的出發點並沒有錯,只是將愛心量化的結果,卻可能產生質變;且與一般人所存有的道德觀念相違,也因此容易造成一旦有人行使合法權利,卻遭受指責的後果。 造成如此的結果,其根源乃是立法者過於一廂情願的做法,將原本應屬於道德的事務法制化,而使單純的公德心變質。
貳、法治國的意義 一、法治的意義 二、法律須經民主正當程序制定
一、法治的意義 法治:將法律視為最高,主張用法律來治理國家。 人治:以統治者個人意志為最高,主張為政在人,依靠特定人來治理。 特徵1: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特徵2: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特徵3:司法機關「依法審判」 人治:以統治者個人意志為最高,主張為政在人,依靠特定人來治理。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法治國家的法律是由代表民意的機關(由多數人民選出的代表共同決定)制定,不只人民要遵守,國家機關、統治者也要遵循,因此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依法行政 沒有法律依據或法律的授權,行政機關不得擅自限制人民的權利、自由,如果行政機關有違法或不當的處分,使人民遭受損害,人民可依法定程序救濟。 依法審判 當人民向司法機關請求權利救濟時,司法機關必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而且相同的案件情況,不因人而異其執法。
二、法律須經民主正當程序制定 1.法律須具備民主正當性 2.法律的制定機關 3.法律的制定與修正
1. 法律須具備民主正當性 民主正當性:是指國家權力應以民意為依歸,以人民意見為其統治的合理、正當基礎。 當一個法律經由議會多數決通過,即代表該法律取得了多數民意的支持,成為一個被社會大多數成員所認同、接納的法律,該法律因而具有民主正當性。
2. 法律的制定機關 立法院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立法委員在立法院經過充分討論溝通、不同利益的協調、折衝後, 以多數決達成的共識所制定的法律,就成了人民和政府行為的準則。
立法院組織圖
3. 法律的制定與修改程序 ① ⑤ ③ (議決) ② ④ ( ) 讀會 人民只能根據公民投票法,行使創制權,創立法原則。 立委15人以上連署 ① ⑤ ③ (議決) ② ④ ( ) 讀會 人民只能根據公民投票法,行使創制權,創立法原則。 或找立委陳情、請願、遊說等,促使立委找 人以上連署提案。 15 3. 法律的制定與修改程序 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提交立院追認時, 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
3. 法律的制定與修改程序 提案: 政府提案:由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僅就其職權範圍所提出,不得侵越他院所轄之事務。 立委提案:由立委15人以上之連署提案及符合《立法院組織法》規定之黨團提出(無連署限制)。 ⊙人民無提案權:人民只能依《公民投票法》創制立法原則,或透過請願、陳情、遊說等方式,促使政府或立法委員提出符合民意的法律案。 *黨團:為同一政黨的民意代表所組成的團體,如民進黨的立委會組成「民進黨黨團」。黨團的作用在於提案,或就議案及爭議事項進行協商。依法規定,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
3. 法律的制定與修改程序 審查:法案送進立法院時,為顧及議事效率,先由「程序委員會」審查,以決定是否排入議程及其排定法案之優先次序,是審議法案所面臨的第一道關卡。 程序委員會設置委員19人,由各政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之比例分配,但每一政黨(團)至少要有1人。
3. 法律的制定與修改程序 討論(讀會):共有三次 一讀會是法律案排入議程後,由大會主席宣付朗讀,依大會決議交付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 二讀會(實質審查階段)是在大會逐條或依次討論;經過二讀之法案,原則上應於下次會議進行三讀。 三讀會時除非有重大瑕疵,否則院會不得再做內容修正,而僅能為文字的修正。
3. 法律的制定與修改程序 相關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審查時,得依規定舉行公聽會,邀請正、反意見相當比例的政府人員及社會相關人士出席表達意見,作為審議法案的參考。 黨團協商(朝野協商):法案審議完畢後,先決議議案是否交由黨團協商,有爭議的法案先行黨團協商,可先行凝聚共識,使法案的審查順利進行;如果已有共識的法案則不需黨團協商,逕行二讀程序。 議決:法律案在三讀會後即提付表決。由立委1/3出席,出席的1/2同意為通過。
3. 法律的制定與修改程序 公布:完成三讀之法律案由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並函請行政院辦理。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並經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 法律規定公布日施行者,在總統公布日起算的第三日生效。 有些法律需要行政機關訂出配套措施,或新法需要相當時間宣導,會特別規定法律的施行日期,或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3. 法律的制定與修改程序 覆議:行政院對法案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覆議核可權),於送達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復議:法律案經二讀或三讀表決後,立法委員認為內容有錯誤或不當,應該修改,可以在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以重行審理已表決過的法案。
3. 法律的制定與修改程序 法律公布施行後,隨著社會的變遷,或因事實需要,或因法律內容尚欠完備,或因適用上窒礙難行,均須予以修正。 法律修正之機關與制定之機關相同:凡有權制定法律之機關,即有權隨時就相關法律提出修正。 修正程序:與制定程序相同。
【補充】憲法制定及修改程序 立法院提案 公民投票表決 公告 須公告六個月 公民投票表決, 有效同意票須過 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立法委四分之一提議 修改,四分之三出席, 出席立委四分之三決議
法律制定及修改程序 立法委員十五人以上連署 五院皆可提案 監察院 考試院 司法院 行政院 立委 出席 同意 未達門檻, 不通過 總統公布 立委 出席 同意 1/3 1/2 未達門檻, 不通過 總統公布 行政院長提請總統 提出覆議案 立法院重新表決 門檻為 表決通過 表決不過
行政機關本於自身的權限或職權所發布的命令,只有對內拘束行政機關內部的效力 【補充】行政命令制定程序 廢止 沒意見 通知變更 送立法院備查(事後監督) 制定公布 書面表達意見 (非正式) (正式) 聽證 行政機關 立法院事前授權 行政規則 法規命令 行政機關本於自身的權限或職權所發布的命令,只有對內拘束行政機關內部的效力 立法機關會在法律中授權行政機關發布一些補充性的規定,使機關與人民藉由這些規定具體實踐法律。
法規命令:須有法律授權,並有對外拘束一般人民的效力 如《高級中學法》規定,高中生入學資格須經入學考試、推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等方式,但具體實施方式則授權教育部等教育行政機關詳細規定各種入學方式的內容、時間等細部事項。教育部發布《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即屬行政命令中的法規命令,供學校及學生、家長遵循辦理。 行政規則: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的細節。 如受行政罰鍰者本應一次繳納,但本身經濟狀況無力一次負擔,《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規定,可酌情核准分期繳納。但何種條件下准許分期?分若干期為合理?為使各地基層行政機關有統一的作業標準,執行上不致寬嚴不一,便會再制定行政規則;如《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行政罰鍰案件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處理要點》。
參 憲政主義下的基本法律架構 一、法位階的意義 二、大法官違憲宣告的意義
一、法位階的意義 奧地利著名的法學家凱爾森,依照法律外在的形式結構來分析法律,提出一種用來說明法規體系組成架構的法規範階層理論。 位階最高,是同一法律體系中,所有規範得以有效的最終依據。 依據一般性的規範,針對具體個案所做成的具體化決定
⊙在法律與命令之下,則是遵循這些上位階規範所做出的行政處分或裁判: 《憲法》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為了落實憲法精神,立法院制定了《國民教育法》 教育行政單位訂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根據這些法律與命令的規定,行政機關每學年度發出「新生入學通知單」,要求個別學生在指定的期間內,依法至分發學校報到就讀,以具體落實國民義務教育的規範意旨。
在法規範適用的順序上,個別具體案件會先依據個案性的行政處分或裁判來處理,不會直接跳到一般性的法律或憲法。 個別學生入學(誰應到哪個學校就讀),無法直接依據抽象的《憲法》或《國民教育法》來執行。 實際運作上,必須先由行政機關依據一般性法規所訂出的處理原則與程序,針對每個個案,作出具體的分發決定。 之後,個別的學生才能拿著自己的入學處分通知書向指定的學校報到,以具體實踐憲法規範的精神。
1. 法規範階層理論 法規範效力:愈上層的法規範效力愈高,下位階規範的效力源自於上位階規範;且下位階的法律,不能牴觸上位階的法律。 法規範適用順序:下位階的規範則較為優先,個別案件會優先適用內容比較具體的下位階規範。 法規範數量:愈上層的法規範數量越少,愈下層則愈多,形成金字塔結構。
下位階的法律規範牴觸上位階法律規範者無效 《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經常逃學逃家,有犯罪之虞的少年收容感化教育的規定 大法官認為:對於逃學逃家而未觸犯刑法的少年,以收容施以感化教育的處理方式,不僅侵害了少年的人身自由,且與保護少年最佳利益的立法目的不符,違背憲法保障人格權的意旨,牴觸憲法而失其效力。 《憲法》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的自由。以往為避免役男逃避兵役,行政院發布《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役齡男子原則上不得出國。 由於《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規定役齡男子不得出國,亦未明確 授權以命令限制之,因此上述限制役男出國的規定,欠缺法律授權,與憲法保障居住及遷徙自由的意旨不符而無效。
2. 憲政主義下法位階的意義 強調主權在民,因此由人民共同的意願決定憲法的內容,此一憲法,擁有治理國家的「最高性」 彰顯憲法的最高性 依憲法規定將國家權力分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三權分立、互相制衡,得以建立有限的政府 由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制定法律, 經由法律的授權組織政府,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建立起法律位階的架構, 並由司法機關掌理解釋憲法的任務。 彰顯憲法的最高性 透過權力分立保障人權
二、大法官違憲宣告的意義 一個受到多數民意支持的法律,其內容是否違反了憲法的規範精神,成為一個不正義的「惡法」,在我國憲政體制上,交由大法官以司法違憲審查機制來進行認定。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images/04.jpg
大法官的任務 依據我國憲法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解釋憲法是由司法院設置的15位大法官負責,具體內容包含三大部分: 一是針對適用憲法發生疑義的事項加以解釋; 二是審查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 三是審查地方自治法規有無牴觸憲法的事項。 其中二、三兩項均在審查規範是否違背法律位階。 *法律是否違背憲法?→專由司法院大法官審查。 *命令是否違背法位階?→除大法官外,司法院下的各級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也有權加以審查。
大法官釋憲的原則 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權限,應遵守司法權「不告不理」的消極原則。亦即若無人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不可自為解釋。 得聲請大法官解釋者: 法官:於訴訟中就其受理之案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 政府機關(中央或地方機關) 立法委員1/3以上連署 人民: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法人、政黨
不符合實質正義的法律,在民主憲政國家裡即有「惡法」之虞。 民國86年戶籍法修訂時,為防止身分證被偽造、冒領或冒用,方便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的身分,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前,須先按捺指紋存檔,否則不發給身分證。這項規定在民國95年間全國統一換發身分證時引發重大爭議,經立委連署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認為:指紋是重要的個人資訊,每個人對自己的指紋資訊有自主控制權,應受到資訊隱私權的保障。戶籍法以不按捺指紋存檔便不發身分證的強制作法,顯然手段已過當,不符憲法規定只在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且有必要性時,才能以法律限制人民的權利。因此戶籍法有關不按捺指紋存檔便不發給身分證的規定違背憲法,是不合於實質正義的惡法,應歸於無效。至於戶籍法其他相關規定,如換發國民身分證等作業,仍有效。
1.「惡法亦法」或「惡法非法」 惡法亦法論:強調形式上法安定性的價值,重視法律秩序的維護。 為求社會安定,主張遇到壞的法律,也應先遵守,必須透過修改法律等立法手段去改變它之後,才能結束惡法的效力,避免社會動盪的亂象。 惡法非法論:強調法律規範內容的實質正義、個人的基本權利不可侵犯。 認為不正義的惡法一天都不須遵守,所以主張人民無遵守惡法義務。 *思考:假如人人都可以自行指稱某個法律是「惡法」,主張可以不遵守它,既有的法律秩序受到動搖,則社會秩序的混亂不安可想而知。
2. 憲政主義下的「惡法」問題 我國憲政上去除惡法的管道與方法: (1)一般法律的修廢程序 在我國,遇到法律規範內容發生爭議時,可依法主張修廢不合時宜的法律。 如:訴諸輿論、組成壓力團體、推動社會運動、以陳情、請願爭取多數立委支持、透過公民投票、乃至於訴訟判決確定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只有在用盡體制內的所有救濟手段,卻仍無法擺脫極端不正義的壓迫時,才會例外地容許人民以「抵抗權」為最後手段。
抵抗權 又稱「公民不服從」或「市民不服從」。 指人民基於政治道德良心,以促使法律、政府政策或社會弊端變更為目的,進行和平、非暴力的公開觸法行為。 由於國家法體制的力量依舊存在,行使抵抗權的人,事後須承擔法律制裁風險。 非暴力 基於良知 違法行為 公開
2. 憲政主義下的「惡法」問題 我國憲政上去除惡法的管道與方法: (2)違憲審查 人民除了修法之外,也可以透過違憲審查機關(在我國為司法院大法官)去制衡、挑戰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的合憲性(妥當性)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