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教師會 導護問題知多少? 理事長:許麗芳老師 報告人:廖銘潭老師
導護分為: 校內導護。 校外交通導護。
過去執行導護的人 教師 愛心媽媽 學生 家長 義工 替代役 不含警察和義交
關於兒童導護我們的主張: 兒童退回校園─是非題而不是選擇題。 請縣長落實教育政見。 希望多談兒童導護問題 不排斥談教師導護問題
兒童撤導護的理由: 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多數家長反對。 縣長的教育政見。 責任難釐清。 法律人的見解不利學校及老師。
關於兒少福利法: 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從家長和學生的方向看導護: 多數反對自己小孩站導護。 多數導護生家長不知情。 兒童的導護能力不足〈限制行為能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問題。
縣長的教育政見: 八、取消學生擔任導護 : 請各警勤區協派義警擔任交通維護工作。 請各校盡量協調義工擔任交通維護工作。 召開會議研究之適法性 。 研究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工時福利、權責事宜 依教師法義務規定,研擬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安全保障事宜 增撥替代役男,協助交通導護工作 。
到底是誰的『責任』? 假設性問題:導護生調皮亂放旗竿,造成騎士受傷住院需理賠40萬;或用路人不服指揮,撞傷(死)學生,是誰應負責任? 家長? 縣府? 學校? 導護老師?
法律人的見解: 亞洲大學法學教授蘇麗滿在台中縣府教育局專題講座直指,導護生應屬違反兒童福利法 。 律師趙玉學也說,如果是學校要求學童擔任導護是違法,萬一導護生出意外,校方與教育局會吃上官司,教育單位最好先釐清責任。
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相關問題: 【案例一】 【案例一】 導護老師因故未到場站崗,兩名學生被卡車撞死,家長一狀告進法院,因教師未到崗位值勤與學生被撞死兩者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而獲判無罪。
案例二: 導護老師值勤時因與家長談話 ,因疏忽致學生被車撞傷,家長一狀告進法院,法院判定這位導護老師應負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項業務過失傷害責任。 理由是:老師執行交通導護工作就負有保護學童的責任,學生發生交通意外,老師理當負責。
案例三: 發生在南投縣,一位導護老師因吹哨不當致車輛撞傷人,當事人對車輛駕駛提起民事訴訟,而該駕駛認為是導護老師吹哨不當造成,所以也告該名導護老師,結果法院裁定該教師除需負民事賠償四十萬元外,還以刑法的業務過失傷害罪定罪。
案例四: 台中縣某國小導護老師於值勤時體罰學生的案子,檢察官認為該教師從事導護工作是在執行公務,因此除了民事責任外還對該名教師提起公訴,不得撤案。
案例五: 中國時報 2007.10.27 就讀佳民國小五年級的余姓學童,在校內打掃時被顏姓同學以垃圾籃內樹枝刺中右眼導致失明。余母聲請國家賠償,花蓮地方法院認定校方對學生負有保護監督指導之責,導師擔任導護工作離開現場,怠於執行職務,判決佳民國小應賠償一九三萬餘元給余童。 PS:花蓮縣政府擬向教師求償。
國小教師的一天:編制每班1.5人 7:30以前家長打電話請假或交代吃藥照顧事宜。 7:30~8:35早自修及導師時間。 08:40~12:00上課。 12:00~01:20午餐及午休。 01:30~04:00下午課。 04:00~04:30協助學生放學。 05:00~準備回家。 料理晚餐後時常和家長討論學生功課和輔導管教事宜。 科任課還要批改聯絡簿、作業簿、備課,還要協助行政工作。 同樣是教師法保障下的教師為何差異如此大?
小學教師不如勞工:勞動基準法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教育部新聞稿:921015 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重視。 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教育部函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主旨:關於貴縣教師會為貴府訂頒「台中縣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 作實施要點」,有無牴觸「教師法」疑義,函請本部速為適法性監督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二、經查「國民教育法」、「教師法」等相關法規,並未具體敘明教師應擔任導護或免擔任導護之規定。 三、有關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以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並適時教導學生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安全,實具有廣義之教學及輔導意義,惟以此義務既未明定於教師法及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中,尚無從以訂定實施要點(僅屬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行政規則)之方式為之,仍應請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程序,明定於聘約準則及聘約中,以期周妥。
教師法: 第十六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第十六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第十七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彰化縣教師會的看法和主張: 彰化縣教師會不曾鼓動教師不站導護。 愛心就愛心、工作就是工作 。 目前教師法定的工作是教學和輔導。
解決導護工作方案: 修教師法─第37條本法授權教育部訂定之各項辦法,教育部應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 。 協商聘約準則。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 中央標準法第六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文教師沒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協商聘約準則。 依志願服務法進行。
對執行導護工作人員的相關配套措施建議如下: 人身保障:全面實施保險 。 教育訓練: 法律授權: 法律保障: 重要路口設置紅綠燈。
THE END 報告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