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與青少年易觸犯的網路法律問題 天母國小吳俊賢老師 資料來源:中小學網路素養與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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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與青少年易觸犯的網路法律問題 天母國小吳俊賢老師 資料來源:中小學網路素養與認知

網路人際 案例 :網路留言罵人白痴 某女子上網拍賣衣服,女子得標後因匯款錯誤,賣家久候不到款項,因此於網路留言罵女子白痴,女子得知後自殺獲救。全案經南投地檢署偵結後,將賣家依公然侮辱罪起訴。 (簡獻宗,聯合報,2006/2/15) 案例: 於網路上散播損人名譽之事 宜蘭縣一名高商學生,因不滿女友提出分手,涉嫌將女友個人資料登錄於網路即時通,並散播該友為援交女,女友不堪其擾休學並報警處理,警方已將此學生依加重誹謗罪嫌函送法辦。 (姜炫煥,聯合報,2005/04/14) 案例:於網路上散播損害商譽之言論 網路上常會流傳某某東西超難吃…之類的話語,多半是消費者遇到消費糾紛選擇上網爆料,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提醒,於網路上指控廠商容易引起不想不到的後遺症,嚴重者可能被告。 (梁欣怡,民生報,2004/10/19)

網路色情 案例:於網路散播色情圖片 桃園縣警方於暑期為預防青少年觀看不良圖片,經常上網搜尋有無妨害風化之圖片,結果查獲一名姓少年自網路下載色情圖片並張貼於電子相簿中,由於少年現年13歲,因此全案依刑法妨害風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移送偵辦。 (陳威佑,東森新聞報,2005/08/04) 案例:於網路上張貼猥褻圖片 台南市警方發現網路上有人張貼男童手淫照片,經查為一名就讀小學六年級男童張貼,男童表示其所張貼的照片為網友所寄,只是因一時好玩而張貼並留下想要認識大哥哥之類的言論,不知道會觸法。警方偵訊後依妨害風化罪將男童移送少年法庭審理。 (辛啟松,聯合報,2006/4/10) 案例:部落格分享猥褻漫畫 男學生送法辦 邵姓學生上傳猥褻之色情卡通漫畫圖片至其在PCHOME的個人相簿,且未設密碼,不特定之網友皆可觀覽下載,前日被中市警二分局偵查隊查獲,邵姓學生稱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會觸法,事後極有悔意,警方已依涉嫌妨害風化罪嫌移送地檢偵辦。(民眾日報鄧力軍,2010/3/2)

網路援交 案例:網路援交 台北市刑大於網路發現一名自稱小六女學生上網援交,循線追查後發現真的是現年12 歲的小學女生。少女供稱日前曾與一名電子工程師於某旅館進行交易,該名工程師則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及妨害性自主罪移送。 (溫鈺萍、梁宏志,東森新聞報,2004/02/23) 案例:強拍少女裸照、逼迫援交 一名15歲中輟少女於網路聊天室認識一名男子,並進而發生性行為,最後被男子拍攝裸照,並以散播小昕裸照要脅她從事網路援交。警方在網站上發現徵求網路援交的留言後,循線帶回偵辦,指控男友強拍祼照並逼迫她援交。警方最後將男子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妨害性自主罪移送法辦。 (熊迺祺,聯合報,2005/05/19)

著作權 案例:成大學生宿舍遭檢調搜索 2001年4月11日,台南地檢署接獲檢舉前往成功大學學生宿舍,查獲14名學生違反著作權法架設音樂分享網站,同時並查扣相關電腦。經過半年多方協調後,在學生登報道歉後與IFPI達成和解,於9月20日發還查扣電腦。(蔡文居,自由電子時報網,2001/09/20) 案例:架設網站供不特定網友下載流行音樂 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於三月進行網路巡邏時,發現有人於狂飆手論壇網站架設音樂下載網站,提供流行音樂供不特定網友下載,經二個月的追查發現,架站者是一名國二學生,經查此學生侵權歌曲約一千多首,市價高達二千萬元,在警方偵訊後依違反著作權法移送少年法庭審理。(張祐齊,聯合報,2005/05/27) 案例:小四生製作網頁被控違反著作權法 基隆一名小四學生製作個人網頁,網頁中大量使用某旅遊書籍作家所出版之圖文資料,遭原作者指控違反著作權法並要求貼償。(許聲胤,聯合報,2002/09/27)

網路使用者保障隱私之具體行動 在網站上輸入任何個人資料時要小心之外。 切實管理個人電腦的使用權限,做好密碼的設置與控管。 決不輕易給別人你任何的帳號與密碼。 切實防範病毒、駭客、木馬程式、惡意程式等的入侵。 要留下個人資訊前,先留意網址是否有誤,是否為釣魚網站。 每次離開應用軟體時,要做「登出」的動作,不要只按「X」離開。 如果使用公用電腦,記得要將桌面檔案清除,以及清除一些歷史資料,例如網站瀏覽紀錄、及時通訊軟體記錄等。

網路不當言論的類型 妨礙名譽(在網路上供人侮辱他人、假冒他人名義徵求一夜情、性伴侶等) 侵犯他人隱私(如販賣他人個人資料) 侵犯著作權(如販賣或散佈盜版程式、電影、圖片或mp3等) 網路色情(如張貼色情圖片、提供空間供不特定使用者張貼、散佈或討論性交易訊息等) 煽惑他人犯罪(如軍火教父案、無政府文件集案等) 販賣違禁品(以網路為媒介、販買管制毒品或醫生處方藥) 散佈足以使人反感、噁心或驚懼的資訊(如屍體、合成靈異照片、血腥圖片等) 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平常所謂的不當,似乎只是「不適當」,還不至於不法,但是以上1至6類,都構成犯罪行為,也就是「不當也不法」,只有第7類沒有,但是這種低價值資訊對於未成年人,甚至對於成年人都足以造成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