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规范广州市属地内机团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
一、总则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机团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1 国家机关 2 社会团体 机团单位 3 企事业单位 4 群众自治组织
一、总则 第三条 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负责本单位的人口计生工作。 党政一把手是单位人口计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亲自抓、负总责 第三条 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负责本单位的人口计生工作。 党政一把手是单位人口计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亲自抓、负总责 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一、总则 第四条 单位要成立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 职 责 1 第四条 单位要成立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 职 责 1 全面负责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 定期研究人口计生工作,解决工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3 建立、实施、检查和考核人口计生层级动态责任制 4 根据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 5 做好本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6 抓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 7 指导计划生育协会做好群众自治工作 8 配合属地街镇做好人口计生相关工 作
一、总则 第五条 各单位应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配备专兼职人口计生干部,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单位专职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300∶1 计生办 职 责 1 执行落实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任务 2 掌握本单位人口计生工作动态,把好用人进出关 3 组织做好计生各项业务工作 4 指导下属单位做好人口计生工作 5 建好、管好单位人口计生档案 6 做好女职工生殖健康检查和男职工配偶孕情调查工作 7 配合属地人口计生管理部门做好达标审核工作
一、总则 第六条 建立单位人口计生例会制度 每季度召开一次人口计生情况分析 每年度召开一次本单位人口计生工作会议 第七条 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人口计生专兼职人员,原则上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新上岗人员必须参加市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单位人口计生工作人员要按照省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人员道德规范》的要 求,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
二、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 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是单位开展人口计生工作的基础运行机制。 第九条 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是单位开展人口计生工作的基础运行机制。 动态管理,奖惩分明,责任到位 第十条 单位要制定实施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的具体规定。 制订本级各处(科、部)室及下属单位人口计生责任书。 由单位党政一把手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签订责任书
二、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 单位计生办要及时检查、收集责任书落实情况,特别是育龄妇女生育节育情况、 第十一条 单位计生办要及时检查、收集责任书落实情况,特别是育龄妇女生育节育情况、 人员变动情况并及时报分管领导和党政一把手。 第十二条 单位应接受属地人口计生部门的平时工作检查和年度考核,属地人口计生部门每年度要对属地单位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厅局级系统由广州市人口计生局统一考核评估。
三、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应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章,严守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附件12)。 第十三条 单位应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章,严守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附件12)。 工作纪律 1 不非法关押群众; 2 不打骂侮辱群众; 3 不损坏群众财产; 4 不违规收费罚款; 5 不强迫群众受术; 6 不违背服务承诺; 7 不刁难群众办事; 8 不借机以权谋私。
三、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为职工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服务,对来信来访的职工做好解释、说服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单位为职工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服务,对来信来访的职工做好解释、说服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要建立信访处理和举报受理制度。 公开人口计生部门电话,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举报有奖办法,对举报情况属实的职工群众给予奖励。
三、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对提出生育要求的职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出具证明或加具意见。 第十五条 对提出生育要求的职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出具证明或加具意见。 第十六条 对违法生育的职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协助属地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责任单位落实一票否决。
三、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改制或股份制单位的人口计生职责划分。 1 2 可人事任免改制单位主要领导 改制单位由属地街镇管理, 第十七条 改制或股份制单位的人口计生职责划分。 ××公司 ××公司 ××公司 ××集团公司 ××公司 可人事任免改制单位主要领导 1 改制单位由属地街镇管理, 其人口计生职责由改制单位自己承担 原主管单位仍是股份制单位最大股东 2 ××公司 ××公司
三、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共同管理,共同承担劳务租赁人员人口计生职责 1 劳务租赁 应对承包商提出具体的人口计生管理要求,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无违反政策生育情况 第十八条 2 承包商承包 配合属地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3 出租物业
三、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考核 及结果评定 当年出生政策符合率达到99%以上,其中厅局机关、集团本部100%,全系统无政策外多孩生育 1 达标单位 第十九条 考核 及结果评定 完成年度主要指标任务,但日常工作有失误,达不到本规范的要求 2 不达标单位 (属地人口计生 部门考核) 未完成指标任务或出现政策外多孩出生 3 “一票否决”单位
三、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规定落实单位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条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规定落实单位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独生子女保健费 父母不在同一单位的,一方办理,办完后由办理单位填写《光荣证已办证通知书》通知另一方 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街道人口计生办、厅局级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厅局级单位按规定进行审核,依程序办理。 由其父母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积极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政策,协助属地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扶助金的发放和领取工作。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面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落 实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按“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对流动人口进行服务管理。流动人口应与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待遇,做到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是否持经街镇人口计生部门验证的有效的计生证明,无有效计生证明的不得招聘雇用,并告知其及时回户籍所在地办理计生证明。 1 招聘雇用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 及时掌握其婚姻、生育、节育等动态信息,做好更新和维护,并按规定通报属地人口计生部门。 2 建立流动人口档案和登记制度 督促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坚持每年不少于3次孕环情检查,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人口计生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3 免费提供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和宣传咨询服务 落实流动人口晚婚晚育、施行计生手术的休假规定,以及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奖励优待 4 休假规定及奖励优待 单位流动人口超过100人的,应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 5 计生协会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协助属地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1 协助做好居住在单位宿舍或出租物业 内的流动人口的登记和日常监测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助属地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2 协助落实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各项制度 3 协助解决流动人口的生活工作各方面实际问题, 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五、人员变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员录用、聘用 1 招聘录用人员时 组织人事部门、计生办必须查验新进入单位人员的婚姻情况证明或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凡超生人员未处理或处理期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录用、聘用 第二十六条 人员录用、聘用 2 新录用人员 填写“计划生育人员信息采集卡”(附件3),人事部门、计生办要对所填内容进行核实,并录入管理系统,及时提供管理服务
五、人员变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员调出、 辞退、除名 调出单位 调入单位 1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之间调动或退休 通知属地人口计生办 撤卡 建卡 2 调入外资、私营企业的,离职、辞职、除名、开除 所在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向该调离人员户籍所在街镇人口计生办移交计划生育信息资料,并向其配偶单位发出计划生育关系移交通知书(附件5)。
五、人员变动管理 3 单位向街镇人口计生办移交计生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 人员调出、 辞退、除名 人口计生办 调出单位
五、人员变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员调出、 辞退、除名 带人面见 4 移交已婚女职工计划生育信息资料 单位带齐该女职工计生资料及本人到街镇计生办进行B超检查,证实无孕的,即日移交 带人面见 第二十七条 人员调出、 辞退、除名 未带女职工到街镇计生办见面妇检,则按1-3款规定办移交,单位从移交之日起负责10个月。 未带人面见
五、人员变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员调出、 辞退、除名 5 离职人员属男性或未婚人员 向街镇计生办移交计生资料时,不需本人与街镇人口计生办见面,从移交之日起负责10个月 第二十七条 人员调出、 辞退、除名 6 离职人员属集体户口 应及时向集体户口户籍所在街镇移交计划生育信息资料,从移交之日起负责10个月 7 离职人员离开单位后下落不明 单位可将情况书面通报户籍街镇人口计生办,并同时移交计划生育信息资料,从移交之日起负责10个月
五、人员变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员调出、 辞退、除名 8 如15个工作日未移交计生信息资料的处理: 离开单位10个月之内政策外生育的,对单位“一票否决” 超时移交,单位负责期内发生政策外生育,当年考核“不达标” 第二十七条 人员调出、 辞退、除名 未出现策外生育的,对单位“通报批评”
五、人员变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单位退休(含内退)人员的管理,计生、人事、退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定期见面和随访制度,将退休人员纳入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在职人员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六、宣传教育 第二十九条 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生育关怀行动等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开展符合本单位职工需的各种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 定期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的政策、国家法规、政府规章、人口理论、基本国情教育。
六、宣传教育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不同年龄阶段育龄群众的需求,结合各自单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方面的教育。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不同年龄阶段育龄群众的需求,结合各自单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方面的教育。 第三十二条 加强宣传阵地建设,有条件的单位应在人员集中的区域内设立固定的宣传牌、宣传栏等,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 第三十三条 做好人口计生宣传品的发放工作,单位应针对不同特点,及时把宣传资料送到育龄群众手上,人流密集场所应设立免费宣传资料取阅箱。
七、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依托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为育龄群众提供安全、方便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
七、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40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 生育后3-6个月内 一方首选结扎 宫内节育器 一个子女 第三十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40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 生育后3-6个月内 一个子女 两个子女 一方首选结扎 宫内节育器
七、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指导、个人自愿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指导已婚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督促落实长效节育措施(附件7)
七、技术服务 第三十七条 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见面和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附件8)制度,育龄女职工生殖健康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七、技术服务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服务。 做好国家免费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指导工作,方便育龄群众领取所需药具,并做好随访服务,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保证育龄群众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按规定支付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由男职工单位发出《计划生育情况联系函》(附件9)到其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镇人口计生办,街镇人口计生办在收到单位的调查函后,应及时准确回复。 八、孕情调查 第四十条 男职工的配偶需定期进行孕情调查,调查情况归档并长期保存,列入移交。 第四十一条 对男职工的配偶进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孕情调查。 配偶户籍地街镇计生办 男职工单位 由男职工单位发出《计划生育情况联系函》(附件9)到其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镇人口计生办,街镇人口计生办在收到单位的调查函后,应及时准确回复。
八、孕情调查 第四十二条 如由居委会代回复《计划生育情况联系函》 配偶户籍地街镇计生办 街道确认并盖章 配偶户籍地居委会 单位
第四十三条 依男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属性的两种调查方式 八、孕情调查 第四十三条 依男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属性的两种调查方式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 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无业 定期发函 不定期发函 入职时发函 配偶单位 配偶单位 户籍地街镇 户籍所在地街镇定期
九、统计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落实属地人口计生部门统计要求,真实反映单位人口计生情况。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落实属地人口计生部门统计要求,真实反映单位人口计生情况。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该推广使用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系统,配备专兼职计生干部应具备基本的计算机知识,熟悉人口计生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 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录入新入职职工计划生育信息,准确采集育龄妇女怀孕、生育、节育信息及变更情况,并按时录入信息系统。
九、统计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建立人口计生统计分析制度。 第四十八条 建立信息质量检查制度。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建立人口计生统计分析制度。 每年度应按要求上报本单位人口计生统计报表(附件14、15), 定期分析相关数据,为单位领导提供人口计生分析报告 第四十八条 建立信息质量检查制度。 对本单位人员计生情况信息进行核查,定期与属地人口计生办进行人员信息的交换和沟通工作
九、统计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建立档案资料保管制度。 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办理申请表 统计报表 职工婚育 状况登记卡 节育手术登记卡 第四十九条 建立档案资料保管制度。 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办理申请表 统计报表 职工婚育 状况登记卡 节育手术登记卡 职工落实节育 措施登记 职工调离 单位移交函 职工配偶婚 育状况调查函 查环查孕记录 计划生育奖励登记 保管10年 保管5年 档案资料应分年度、按月份顺序装订成册,分类归档 设立人口计划生育资料档案柜,专人管理,防止损毁
十、计划生育协会 第五十条 人员超过100人以上的单位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 第五十一条 单位计划生育协会应按要求建立健全必要的规 第五十条 人员超过100人以上的单位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 单位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领导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群众组织,是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的重要工作力量,领导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和保障协会开展活动。 要推选热心人口计生工作,善于为群众服务、在群众中有威望的人士担任计划生育协会的会长,协会的理事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专兼职会长或副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五十一条 单位计划生育协会应按要求建立健全必要的规 章制度,使协会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十一、创新机制 第五十三条 单位应不断总结人口计生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勇于开拓,根据不同时期工作特点,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工作方法,积极推行质量管理(QC),提升人口计生工作水平 。
十二、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执行与落实情况是平时检查和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单位制定人口计生工作检查的内容、考核指标时参考本规范。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由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之前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