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的定義 1.導遊一詞源於古代羅馬時期,當時以身強力壯的隨行人員,帶領皇室貴族赴外旅行,並協助挑運行李與擔任保護的工作,當時稱之為「Courier」即為最早導遊的稱呼。 2.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12款,將導遊人員的定義闡釋為:「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
導遊的定義 3.導遊是站在In-bound業務的第一線。 4.旅客逗留時日有限,掌握歷史文化、風俗民情、社會型態與名勝古蹟等詳盡說明。 5.以身兼國民外交之重責,以國家利益為前,民族榮譽為重,認清本身工作的使命,進而固我邦交,落實導遊人員應盡的義務與職責。 6.具備豐富學識與外語能力。
導遊的定義 7.歐美人士尊稱導遊為Tour Guide (旅行的指導) 。 8.導遊的本質可謂為:知識性、溝通性與理解性。
導遊的類別 1.外語導遊 2.華語導遊
導遊的考試與資格 1.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3.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4.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導遊考試方式 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筆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口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民國96年起,除外語導遊外,均取消口試)
導遊應試科目 1.導遊實務(一) : 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2.導遊實務(二) : 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3.觀光資源概要: 包括:台灣歷史、台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導遊及格方式 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50分或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導遊及格人員 1.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觀光局查照。外語導遊及格證書,註明選試外語類別。 2.考試及格人員,經交通部觀光局訓練及格,得申領執業證。
導遊的分類 1.按現行法規的分類 (1)專任導遊: A.指長期受僱於旅行業執行導遊業務之人員 B.因直接受僱於固定的旅行社,其薪津由受僱旅行社支付,在公司享有優先帶團的權利。 C.專任導遊帶團時由任職的旅行社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資料,逕向交通部觀光局請領專任導遊執照,以供專任導遊使用。 D.專任導遊執行業務時,仍應佩戴受僱旅行社的服務證,始可正式執行導。遊業務
導遊的分類 (2)特約導遊: A.指臨時受僱於旅行業或受政府機關、團體,為舉辦國際性活動而接待國際觀光旅客之臨時招請而執行導遊業務之人員。 B.特約導遊人員本身並非以旅行業為主要職業,而將導遊工作視為副業。 C.特約導遊平時將其執業證交由「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保管。 D.特約導遊欲變更為專任導遊或停止執業時,應將其執業證書送繳回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轉送「交通部觀光局」
實務上導遊執業之區分 1.全地區導遊(Through Guide / Official Guide 指在全國各地區均可執行導遊業務之人員。 2.當地導遊(Local Guide / City Guide / Step-on Guide) 服務限於某一地區的導遊,以介紹當地的名勝景觀與人文風情為主,通常不得越區服勤。如大陸地區的「地陪人員」即以當地執業為主,不得跨越其他縣市服務。
實務上導遊執業之區分 3.郊區導遊(Urban Guide) 指除市區外,對附近郊區有深入了解的導遊人員。 4.政府部門導遊(Govemment Guide) 在政府部門或其附屬單位(如:國立故宮博物院、市立美術館等擔任導覽與解說的導遊人員。
實務上導遊執業之區分 5.探險導遊(Adventure Guide) 對野外活動(如:登山、攀爬、森林等)或水上活動(如:浮潛、海釣、泛舟與衝浪、釣魚、泛舟與衝浪等)具有特殊專長的導遊人員。 6.解說員(Interpreters) 受僱於私人企業(如製造工廠、生產線導覽等)而對公司的產品與企業背景等,有深入了解而負責解說的導遊人員。
實務上導遊執業之區分 7.義務導覽員(Volunteer Guide) 自願於森林遊樂區、博物館、美術館或科技館等,負責義務導覽解說的人員。 8.領隊兼導遊(Through-out Guide) 領隊帶領團體至國外後,身兼為當地導覽與解說之工作。 9.司機兼導遊(Driver Guide) 遊覽車司機兼任導遊工作(紐西蘭與澳洲最常見) 。
導遊人員的管埋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對導遊之管理: (版本日期:92年6月11日) 1.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各該業務者,應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業務。 2.觀光事業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依據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其執業證書。
導遊人員的管埋 3.非第32條所定之人員而執行導遊業務者,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應即勒令其停止執業,並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 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導遊人員: (1)非旅行業或導遊人員非法經營旅行業或 執行導遊業務,經查獲處罰未逾三年者。 (2)導遊人員有違本規則,經廢止導遊人員執業證未逾五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