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法律法规 主讲:潘明球
第一章 森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森林法概述 一、森林法概念 第一章 森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森林法概述 一、森林法概念 森林法是调整和规范人们在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森林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森林法泛指一切与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狭义的森林法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1、1施行;1998、4、29修订,修订和新增内容自1998、7、1施行
二、森林资源 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自然资源的总称。 三、森林 是以乔木为主体的生物群落,是以乔木为主体的与其它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并与环境相互影响,而形成的一个生态系统。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在林业建设上森林是保护、发展,并可再生的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经济、生态和社会三大效益。
四、林木 以树木为主体的木本植物,包括树木和竹子。 五、林地 指用于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的用地。
非林地:包括农地(耕地、轮休地)、牧地(草地、放牧地)、水域(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未利用地(雪山、沼泽地、悬崖、沟壑、岩石裸露地等),其它(居民点用地、工矿用地、交通用地等)。 2007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第一次拥有了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意味着从过去的行业标准上升到国家标准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03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031 有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032 灌木林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 033 其它林地 包括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0.1、<0.2的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02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021 果园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022 茶园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023 其它园地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01 耕地 011 水田 012 水浇地 013 旱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011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012 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013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六、森林种类划分---根据培育和利用主要目的的不同 《森林法》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二、森林法的基本原则 (一)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原则 1、林权不稳定的后果 (1)破坏森林资源 (2)林权纠纷 (4)群体性治安事件 (3 上访事件 (4)群体性治安事件 2、法定化的必要性 (1)维护权益 (2)调动积极性 (3)遏止违法犯罪行为 (4)减少林权纠纷 (5)稳定社会治安
3、我国林权政策的发展阶段 建国以来,林业产权制度经历了四个历史时期: 1)1950年—1956年:土地改革时期—农村土地私有化 2)1953年—1978年:农业集体化时期--农村土地私有逐步过渡到集体所有 3) 80年代初期: 林业“三定”时期 在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影响下,全国开展了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 ------1987年夭折:分林分山收权收利
4)市场化运行时期(1994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1994年开展了集体“四荒”转让,对林业“三定”制度缺陷进行修正和完善工作,林地的使用权进入市场化运作。 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 --林策发〔2007〕61号 2007-12-9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2008-04-22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 号
2.依靠全体人民办林业的原则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1981年12月31日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2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森林法》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3.以营林为基础、永续利用的原则 4.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原则 《森林法》第五条---林业建设方针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1)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结合 2)三大效益相结合 4.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原则 1)采伐限额、采伐许可制度 2)木材运输许可制度 3)木材运输监督制度 3)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制度 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
第二节 林权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林权的概念 林权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林权证是 森林、林木、林地唯一合法权属凭证,是维护经营 单位和林农合法权利的主要依据。包括:占有权、 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 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侵犯.” 又如《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 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 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犯.”这些法律都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林权。
二、林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林权的主体 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1.森林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和集体。 2.林木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集体和个人。 3.林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和集体。 4.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是国家、集体或个人。
(二)林权的客体 林权指向的对象,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其特征是 1、森林、林木、林地属于生产资料 注:自留地、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是生活资料 2、森林、林木、林地是可分物 3、森林、林地属于限制流转物 国家所有的和依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征占用林地必须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森林和林地的权属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林权的确定和林权证书的发放 1.初始登记 《森林法》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2.变更登记 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林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 农村林地承包后,可以依法流转。 流转方式多样:转让、互换、出租、转包、 招标、拍卖、入股、抵押等
1)通过家庭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后的,其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 3)依法抵押的,当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处分该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 4)林地因被征用、占用或使用权有偿转让、拍卖,必然引起林权变动。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改变林地、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应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当林权证中有关权属内容发生变化时,必须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1)主体消灭 2)客体消灭
四、林权争议 1.概念 2.争议的性质—民事争议 3.处理机关---人民政府 机构--------林业主管部门 4.处理权限 单位之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单位与个人之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 5.争议的解决方法 (1)协商解决 (2)行政处理:调解;行政决定 (3)行政诉讼 6、处理依据 《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
第三节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制度 一、概述 征用林地的概念 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使用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其权属由集体所有转为全民所有 占用林地的概念 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其全民所有制单位依法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林业用地,权属仍为全民所有
审核机关: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二、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的几种情形 1、建设工程长期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改变林地用途) (1)国家林业局审核:国有重点林区的林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上;其他面积70公顷以上。 (2)省林业厅审核:低于上述面积的 审核机关: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3)交纳四费: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地上附作物补助费 (4)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5)需要采伐林木的,办理采伐许可证 占用林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能否处罚?
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2、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制度 (1)条件 (2)审批权限: 国家林业局:国有重点林区;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 省林业厅: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 地市级林业局: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 县林业局: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2公顷以下。 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3)交纳三费: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3、森林经营单位在经营范围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1)直接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的设施的类型(《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审批权限: 国家林业局或委托单位审批:国有重点林区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省林业厅审批: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县林业局审批:其他森林经营单位 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3)无须交纳任何费用 注:农村居民修建房屋占用林地:向县林业局申请,逐级层报至省林业厅审核,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节 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制度 二 、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 森林法第二十四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在自然保护区,禁止一切采伐、采集和猎捕活动。
四 其他保护制度 (一)采伐限额制度 三 、珍贵树木保护制度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森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 四 其他保护制度 (一)采伐限额制度
(一)年采伐限额制度 《森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 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 《森林法实施条例》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林木的,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每五年审核一次.
1.主伐: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抚育、更新采伐: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3. 禁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的林木不得采伐
(二) 采伐许可证制度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唯一合法凭证
按法院的判决书采伐林木,合法? 某县河西村村民赵某由于对村委会个别人不满,自1996年起一直拒绝交纳“三提五统”等费用,到2002年共计欠交1850元。乡、村两级干部多次上门做工作仍无效果,在村里造成很坏的影响,致使本村一些户产生了攀比思想,出现了拒交提留的现象。为了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村委会于2002年7月14日把赵某告上法庭。县法院经过审理,判赵某败诉,并限期交齐7年来所欠的“三提五统”共计1850元整。赵某以家庭困难为由仍拒绝交纳。最后县法院将赵某在承包田边栽植的12棵杨树判归村委会所有,采伐树木以折抵提留款,并制作了判决书。
其后,村委会便组织人员把赵某的12棵杨树(原木材积4 其后,村委会便组织人员把赵某的12棵杨树(原木材积4.1立方米)伐倒卖给了乡木材加工厂,除去采伐树木和运输木材的费用,剩余的卖款正好折抵赵某的1850元欠款。 三天后,河西村无采伐证伐树一事被县林业局林政稽查人员发现,经调查认定属滥伐林木案件,并依法对河西村委会作出限期补种60株树木并处所伐林木价值四倍计8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乡木材加工厂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的行为给以没收违法收购的4.1方木材、罚款4100元的行政处罚。河西村委会和乡木材加工厂对林业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均提出异议,并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
(三)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制度 《森林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木、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四) 木材运输管理制度 加强木材运输管理,既是森林法赋予林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又是控制森林采伐的一项重要措施。 《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林木,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节 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 及法 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1.《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法》、《枪支管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2.《警械、武器使用管理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于继续盘问的规定》、[2001]156号、[2001]146号等
(二)职权 1、负责维护林区社会治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法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适用 区域:林区 对象:涉林:森林和野生动物
A.扰乱林区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B.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C.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D.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E.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3条第2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41条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2)例外 ①国用重点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的职权 A.森管局所属的森林公安机关的职权 B.林业局所属的森林公安机关的职权 ②其他国用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的职权
2、行政处罚权 (1)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代行森林法39、42、43、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国家林业局通知(2001)146号 ①盗伐、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 ②买卖林业证件的行为 ③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 ④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等行为
( 2)其他林业行政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依法查处。 ①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内部执法机构按“谁先发现,谁先处理”的原则办理。 ②未建立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市、县、区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在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以所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
3、对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构成犯罪的,进行立案侦查 21种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156号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和有关司法实践,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案,非法出售、收购、运输、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也有森林公安机关行使立案侦查权。 4、协助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森林法>第39条\<条例>第38条 1)补种10倍 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 3)罚款盗伐林木价值3—10倍 1 对盗伐林木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森林法>第39条\<条例>第38条 1)补种10倍 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 3)罚款盗伐林木价值3—10倍 2 对盗伐林木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盗伐林木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 按照《刑法》第3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第36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罚。
3、盗伐林木行为的主要构成特征: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 (2)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包括在采伐证规定的地点以外) (3)行为人采伐的是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森林或者林木。 4、认定中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1)不以占有为目的,泄私愤采伐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森林、林木,应当认定为毁坏公私财物行为,按情节的轻重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刑事法律责任。 (2)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应当认定为盗窃; (3)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定性为盗窃。不作为盗伐林木行为进行处罚。 (4)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
某甲在自留山上种有20杨树,因和某乙有矛盾,遂将甲某种植的20棵杨树全部砍伐,弃之路边。某乙因此被当地公安机关以违反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拘留。但是公安机关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此案涉林毁林,于是将该案移交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处理(当地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该案如何处理?
二 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四)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1.滥伐林木一般违法的行政处罚 1)补种5倍 2)罚款滥伐林木价值2-5倍 2.对滥伐林木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滥伐林木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按照《刑法》第3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第36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罚。 注意 (1)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2)共同犯罪
某年某月,张某在管理所承包的甲公民自留山的竹林垦复中,因缺钱将竹山内的一棵大松树(未经甲许可)以1500元卖给罗某和刘某二人(事后,两人交代不知林木权属情况),买卖时没有约定采伐证办理事项,罗某和刘某在交付1500元后在未办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便以900元工钱雇请民工章某(明知未办证)砍伐该松树,立方材积为1.1m3。同月,罗某、刘某二人又向另一自留山主乙购买二棵松树,购买协议中约定由买方办理采伐证,但罗某、张某并未按约定办理采伐证,而是直接以80元/m3价格又一次雇请章某(仍明知未办采伐证)砍伐林木,立木材积为23m3。 试分析各主体的性质
此案的关键也是办案人员感到棘手的是张某、罗某和刘某、章某行为的定性问题。统观全案,此案并不复杂,只是涉及若干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原则、制度和规范横跨刑法、民法、林业法规,需要办案人员运用民法、刑法和森林法的相关理论和法律规范分析目标主体所在的每一法律关系,进而正确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确定目标主体的行为性质。
某县干渠两侧一片杨树林已经进入采伐期。当初造林时,县水利局与乡政府、村委会及护林员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水利局负责林木的处置,收益分成水利局占20%,乡政府占10%,护林员占10%村委会占60%。由于当时修干渠时土地征用补偿问题没有处理好,村委会与县水利局产生矛盾。因此,林木成材后,县水利局一直不申请采伐。2002年1月有,村支书、村主任商量以还村里为由,以每棵170元买给木材贩子100棵,并于当晚实施采伐,并发现举报。此案如何定性? 盗伐与滥伐的区别――关健在权属
一是合同虽然未规定林木权属,但应当推定为共同共有,而且属于不可分的共同共有。 二是根据共同共有的特点,共有人其中1人处置共有财产,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三是据此,村委会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情况下,对共有财产即林木进行了非法采伐,应当定性为盗伐林木行为。
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房前屋后的范围:宅基地范围;零星树木:不成片的。 2、宅基地调整后采伐宅地上种植的林木是否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是如果林木权属未发生变化,采伐时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二是如果权属发生变化,采伐时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三是在原宅基地上新种植的林木采伐,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3、采伐火烧木、风倒木、雪压木等都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房前屋后的林木如何界定? 2002年春,居住在某村村边的李某将房屋四周杨树、泡桐等树木砍伐。县林业局接到举报后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清点李某滥伐树木76棵。县林业局根据李某违法的事实,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补种380棵林木,并按滥伐林木价值三倍处以罚款5600元。李某以采伐自己房前屋后的林木不需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为由,不服林业局处罚诉至县人民法院。 “房前屋后”的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范围,亦即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产证的认定范围;“零星林木”是相对成片林木而言,
“房前屋后”的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范围,亦即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产证的认定范围;“零星林木”是相对成片林木而言,
福建省建瓯市农民黄某珍与其夫练某华生育三子三女,练某系黄某珍次子。1998年10月,已分家居住的练某在练某华生病期间代练某华与建瓯市南雅镇杉溪村委会签订承包经营新坟毛竹林11.7亩。之后,练某把该毛竹林占为己有。练某华于1999年8月16日病故,黄某珍已是70多岁年迈体衰的老人,且无经济来源,而练某侵占的毛竹林收益分文不给黄彩珍。为此,黄彩珍于2005年6月3日,诉请法院依法判令练某立即归还新坟11.7亩毛竹林。经法院审理,2005年7月14日,法院判决:练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停止在新坟竹林山场的经营管理行为;该新坟山场的11.7亩毛竹林归黄彩珍经营管理。判决生效后,练某于2005年11月间,未经黄彩珍许可及申办采伐许可证,擅自将新坟山场的11.7亩毛竹林中的老竹全部砍伐出售,计642根,得款4200余元。
本案在处理中,对练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练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为练某擅自砍伐经法院判决,经营管理权已转移他人的毛竹林,系故意转移被执行标的物,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种意见认为:练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因其行为系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其他林木,且数量较大,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练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练某偷砍的毛竹属于母亲黄彩珍所为,且盗伐林木罪,具有盗窃罪的特征,依照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法释[199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的精神,练某的行为属民事侵权行为,故不构成犯罪的。
你认为如何处理?
关于大树移植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01月28日 星期日 23.doc 大树移植是近几年比较热点的问题。为了有效地规范管理大树移植行为,国家林业局于2003年下发了《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 : 一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 二是经营(加工)采挖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是运输采挖树木的,要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对采挖树木运输的监督检查。
近年来,一些地方乱采乱挖树木进行民异地移植,对森林资源造成极大的破坏。2004年5月8日晚,重庆人付某雇请车辆将其向四会市东城前锋村村民吴某购买所采挖的大榕树一棵运往广州花卉世界。当晚,四会市林业局接到报案后派森林公安分局干警在四会市东将其截获,经查所运输的木材未办理木材运输证,四会市林业局遂将该棵大榕树予以登记保存。经勘验,该榕树为细叶榕,胸围534厘米,胸径170厘米,长度1500厘米。付某在接受审查时也承认要办木材运输证,并已经交纳了办证费用委托他人办理。问:该案如何处理?
[分 析] 该案的核心是:第一,运输“活立木”是否要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第二,四会市是否属于林区。在此基础上对该案定性。 1、其行为违法反了上述规定,属无证运输木材; 2、其行为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关于: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并自起点到终点随货同行的规定。 3、按无证运输木材处理。
三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 (一)珍贵树木的含义 (二)非法采伐、毁坏的含义 (三)行为性质的认定 (四)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竞合适用。
案例1 孙某,男,36岁,农民,住某县上岗乡方坑村。2002年2月,孙某在未经任何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本村集体山场18林班第4小班的杂木做烧柴,折合立木蓄积1.5343立方米。 在砍伐杂木过程中不慎将附近的一株国家一级保护树种南方红豆杉压坏,而后孙某又于2002年3月,自带弯把锯将压坏的南方红豆杉伐倒,折合立木蓄积为0.6523立方米。截成原木三根,连同其余枝桠材全部运回家中备用。 该案经群众举报案发,森林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2002年4月,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孙某对砍伐南方红豆杉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但以其不知道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树木为由进行辩解。 问(1)本案孙某涉及哪些违法行为? (2)对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说明理由
五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行为 1.明知(1)知道 (2)应当知道 有证据证明被蒙骗除外,需进一步查证 ① 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② 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 ③ 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2. 非法收购,运输 (1) 无证收购,运输,收购,运输的是盗,滥伐的林木 (2) 有证收购,运输,但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3. 行政处罚《森林法》43条 (1)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只限于林区内——森林法及实施条例 (2) 在非林区收购——按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3) 非法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森林法及实施条例无规定,则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条例第44条的规定执行。 4.刑事处罚 (1) 刑法修正案(四)345条: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① 只限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无非林区。 ① 取消以牟利为目的,不管动机,目的如何,均可构本罪 ② 无林区与非林区之分 ③ 犯罪对象必须是盗,滥伐的林木 ④ 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 (2) 司法解释的立案标准[2000]36号 ① 只限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无非林区。 ② 无非法运输盗、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如各省院有相关规定可参照执行、若无规定,立为刑案较难。
案例:郝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案情]2003年2月14日,郝某在杨滩小村以950元的价格购买朱某的杨树12株(折合立木蓄积7。5立方米),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砍伐。 同月,郝某又以240元的价格购买白某已砍伐的杨树6株(折合立木蓄积4.5立方米),在此过程中,郝某以“保密”为由还价60元。不久,郝某将以上木材无证贩运到银川木材市场。 同年3月8日,郝某又以1456元的价格购买张占海的杨树(防护林)112株(折合立木蓄积10.57立方)并且全部无证采伐。 此案如何处理?
在林区收购“木炭”如何定性? (1)“木炭”与木材属于不同的范畴。因此,在林区收购木炭不能视为收购林木,不能按照森林法第43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滥伐、盗伐林木用于木炭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2)如果地方性法规将“木炭”纳入“木材”范围进行管理,则可以按照森林法第4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 毁林行为 1. 行政处罚——《森林法》44条 (1) 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44条,以自己名义 (2) 擅自开垦林地,未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41条《条例》以林业部门的名义。 2. 刑事处罚 (1)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91年,两高院联合解释 (2) 破坏生产经营罪 (3) 非法占征用农用地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与 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的竞合适用 (4) 盗窃罪——以谋取较大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占有)采种,掘根,剥树皮,挖笋等行为 (5) 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案例 下岗职工张某与当地某国有林场签订了一份承包造林合同,合同约定由该林场划定130亩荒山给张某承包造林,期限为30年,张某每年向林场缴纳土地承包费2.5万元。由于这块荒山已在四年前由林场栽植了林木,因此双方约定必须就林木处理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其他生产。 张某于2002年4月,在未经林场同意的情况下,雇请推土机将该荒山进行了清理,致使林场栽植的幼树遭到破坏,经林业部门技术人员统计,共累计毁坏幼树2.6万株。
问:此案定性是否正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doc 事发后,当地森林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盗伐林木罪立案侦查,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上述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 接到法院判决书后,张某聘请了律师,在上诉期内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张某继续申诉,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再审,并且最终裁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某无罪,建议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问:此案定性是否正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doc
注意 毁林开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其他毁林行为 1、毁林开垦行为即违法开垦林地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垦林地,将林地变为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毁坏是指:林木不能正常生长或者死亡等到情形。毁林木价值是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林地包括有林地和无林地。 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将林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3、 其他行为: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违反森林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行为 4、这几类毁林行为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地司法解释的量刑标准,则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七 非法运输木材行为——《条例》44条 1.行政处罚 (1) 从林区运输木材 ①无证 ②超范围运输 ③持伪造、变造的证件 ④承运无证运输的木材 (2) 林区内运输,非林区运输,从非林区运出的,规定按地方性法规,规章执行。 2、 刑事处罚
(3)行为人没有木材运输证的,即使补办了木材运输证,也属于非法运输木材,应当依法处理。理由: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重点林区运出木材,并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并必须随货同行。 (4)使用过期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属于无证运输木材行为,应当依法处理;但是对于货主能够提供木材来源合法证明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刑事处罚 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制品罪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 的应当如何处理? 2004年3月10日上午8点10分,管某到林业局办理了一份0418585号运输证,运输证记载树材种为杉锯材,材积7.257立方米,有效期截止3月10日24时。之后,管某马上让事先雇佣的个体运输户谢某将一车7.257立方米杉锯材运往火车站。当天下午3点,谢某持0418585号运输证绕开木材检查站,将一车材积7.257立方米杉锯材运到火车站后返回。管某又指使张某继续持0418585号运输证将另车7.257立方米杉锯材运往火车站。木材检查站接到举报后将张某车辆拦下。经执法人员的调查,证实管某使用0418585号运输证发了两车7.257立方米的杉锯材。
对此案的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认为:谢某运输的7. 257立方米杉锯材为有效运输,张某运输的7 对此案的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认为:谢某运输的7.257立方米杉锯材为有效运输,张某运输的7.257立方米杉锯材为无证运输,应按无证运输处理张某运输的7.257立方米杉锯。第二种认为:张某运输的7.257立方米杉锯材为有证运输,因为张某当时所持的0418585号运输证仍为有效运输证。谢某运输时虽然持证,但谢某绕道运输,所持运输证没有发挥作用,实为无证,因此应按无证处理。第三种认为:两次运输的杉锯材应合并计算,按超出运输证准运数量处理。 你的意见?
2003年10月初,湖南某公司与广西梧州某木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9万元的杉圆木购销合同。某货车业主根据与超越公司达成的协议,于10月19日从湖南江华码市镇坪中采育队装圆木40多立方米,准备运往广西梧州泰森木业公司。10月22日6时30分左右,车行至广西贺州市八步木材检查站时,因为运输途中卡车两次出了故障,导致木材运输许可证过期6个小时。八步木材检查站值班站长不听解释,将木材扣下。以木材运输许可证过期6小时为由,在不允许补办延期手续的情况下,在没有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又擅自贱卖了价值9万余元的木头 此案存在哪些问题?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 第一节 野生动物保护法概述 一、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概念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 第一节 野生动物保护法概述 一、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人们在保护、驯养繁殖、合理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保护野生动物生存栖息的环境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3月1日,2004年8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对象 1.珍贵、濒危的陆、水生野生动物 2.有益的、有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 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 其中:陆生野生动物由林业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部门负责管理。
三 保护对象的级别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年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 1.一级 (1)陆生97种 (2)水生13种 2.二级 (1)陆生238种 (2)水生35种 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我国1981年加入) 附录Ⅰ:核准为国家Ⅰ级(非原产于我国的) 附录Ⅱ:核准为国家Ⅱ级(非原产于我国的)
(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三)“三有”动物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国家规定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国家林业局制定发布。2000年8月1日,共计1591种 (四)有关国际协定中保护的野生动物 1.《中日候鸟及栖息环境协定》 2.《中澳候鸟保护协定》
四、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立林业主管部门的,即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
第二节 野生动物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猎捕规定 (一) 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 1.获发《特许猎捕证》 2.审批机关 (1) 一级——国家林业局审批 (2) 二级——省林业部门审批 3.核发机关:省林业部门 4.持枪猎捕,须取得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二)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 1.猎捕限额规定 2.狩猎许可规定 (1)获发《狩猎证》 (2)审批机关:省级部门审批、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3)核发机关:县级以上林业部门 (4)持枪猎捕,须取得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几个规定: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以及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 依法取得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猎捕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种类、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活动。
二、猎枪、弹具管理规定 在所有的猎捕工具中,猎枪的使用最多,因此我国对猎枪实行严格的管理. 1.猎枪的生产和销售必须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批准. 2.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购买猎枪和弹具的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3.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经审核以后才能到定点的销售部门购买. 4.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发给猎枪弹具购买证,凭猎枪弹具购买证和发票办理持枪证. 5.严禁任何人无证持有猎枪和弹具.
三、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管理规定 1.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须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的,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驯养——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地方性法规,规章执行) 2.审批权限 (1) 一级 国家林业局或委托同级建设部门(动物园) (2) 二级 省林业部门或委托同级建设部门(动物园) 3.核发单位——省级林业部门或同级建设部门 4.不需要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形 (1)因救护,收容而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超过1 年的。 (2)因供观赏而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有合法来源证明的。 林业部1991年1月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和市场管理规定 (一)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1.出售、收购、利用一级——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出售、收购、利用二级——省林业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3.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林业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4.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报省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经核准登记的单位,不得收购未经批准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6.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二)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经核准登记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三)市场管理 1.集贸市场内经营,由工商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2.集贸市场以外,由工商管理部门与林业部门共同管理,谁先发现谁先处理,但刑事案件必须移送森林公安机关
(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的计算标准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27条,林护字[1992]72号,林护字[1996]8号文件之规定如下: 1.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含义。--猎捕、捕捉、收购、利用 2.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 (1)一级 保护费x12.5 (2)二级 保护费x16.7 3.特殊利用价值或导致该种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价值计算。 动物价值x80% 其余部分价值=动物价值x20% 4.产品价值(不包括标本) 5.标本价值=动物价值x(1 + 50%)
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违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 1.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2)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3)过失行为造成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吊销特许猎捕证; 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非法狩猎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3)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4)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处罚: (一)拒绝、阻碍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 (三)偷窃、哄抢、抢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破坏国家(非国家)和地方(非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 (1)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 (2)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以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4.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2)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3)过失行为造成的 给予上述行政处罚
据群众举报,1998年7月9日早晨5点多,某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民警在某县某镇将载有13只猫头鹰豫F0122大客查获。在检查时,张某及司乘人员故意隐瞒货主随车的事实,且案情重大,为查清案情,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案件,并依法扣留了车主张某的豫F0122大客车。后货主王某(另案处理)慑于法律的威严,于7月23日来森林公安分局自首。经查证实,张某只是为了载客营利,并无与王某共同作案的嫌疑,于7月23日下午将扣留的客车发还张某。后来,办案单位请示该市林业局领导批准,以该市林业局的名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37条规定给予张某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试分析张某和货主的行为性质。
构成本罪主观要件必须故意—直接或间接故意: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二、刑事处罚 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涉危野生动物罪 (1)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含义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2)具体罪名及量刑标准——刑法341条及[2000]37号司法解释 构成本罪主观要件必须故意—直接或间接故意: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某省在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云豹的栖息地划定了禁猎区。王某到此休闲打猎。一日,王某发现其下的铁夹夹住了一只云豹,因害怕被处罚,王某放开铁夹,但云豹终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后王某到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自首。问: 王某声称其下铁夹并非要夹云豹,自己不是故意的。因此有干警认为王某出于过失,不构成犯罪。该干警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如何处理?
(1)不正确 应为间接故意。王某明知此地为猎豹栖息地,并已由某省划定为禁猎区(设置了警示牌),仍在此休闲打猎,主观上放任了可能猎捕到猎豹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施了放置铁夹猎捕了猎豹的行为,导致了猎豹的死亡。属于间接故意。 (2)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了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王某的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非法出售、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1)非法出售、收购、运输的含义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2)具体罪名及量刑标准 主观上必须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出售、收购、运输行为的既遂与未遂
2001年4月8日上午,某县城关镇上官村农民马某、李某在运河的一段泥泞中发现一条野生扬子鳄,马某回家找来绳索等捕捉工具,二人一起将扬子鳄弄上岸运至李某家中藏匿。当日下午,马某、李某分头寻找买主,并由李某找到邻省商贩孙某,孙某以3000元的价格从马、李二人手中够得该扬子鳄。孙某又以100元运费雇请个体运输户张某连夜运至邻县自己的亲戚钱某家中,请钱某代为照料,钱某明知违法而予以窝藏,三天后,经当地群众举报案发。当地公安机关在将该条扬子鳄运往救护站途中,因严重脱水而死亡。 试分析各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3.非法狩猎罪 (1)犯罪对象——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2)犯罪时间、地点、方法、工具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 (3)情节严重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001年6月1日,王某买了一辆卡车。其朋友张某建议当日下午到某已划为禁猎区的野生动物栖息区捕捉几只草兔(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以示庆贺。王某非常赞同。于是二人准备了2只兽夹(当地县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用的工具),骑车前往。到了目的地,二人潜入,选择好位置,放置好兽夹,等待猎物上钩。一段时间后,二人喜获2只草兔收工,趁天黑返回家中,晚上庆贺美餐了一顿。事后,经群众举报,当地县级野生动物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二人对猎捕事实供认不讳。 (1)此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2)如果此栖息地是非禁猎区,此案又如何定性处理?
农民陈某于2002年10月在禁猎区使用猎套(非禁止使用的工具)猎捕草兔8只,准备带到集市上出售牟利,在前往集市途中被县林业局林政执法人员发现。在对其住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石貂皮34张,均系陈某在集贸市场零星收购的。石貂的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为250元/只,皮张是其主要利用部分。陈某对自己所犯事实供认不讳。 1试分析陈某的行为性质 2石貂皮的价格如何计算? 2如何处理?
7.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与非法经营等罪的牵连 9.盗窃罪 犯罪对象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陆 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4.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的制品罪 5.与妨害公务罪的数罪并罚 6.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想象竟合的从一重处罚 7.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与非法经营等罪的牵连 8.抢劫罪 9.盗窃罪 犯罪对象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陆 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10.抢夺罪 11.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构成犯罪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注:如果是共同犯罪 ,必须是先前通谋,否则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单独定罪。
第三章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颁布。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森林防火条例》是 1988年3月15日施行的 ) 修订的《条例》共有6章56条
修订的必要性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险性高、处置困难的灾害。近年来,在气候变暖背景下,我国南方地区连续干旱、北方地区暖冬现象明显,森林火灾呈现多发态势,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1988年施行的《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对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森林防火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林区逐步推进政企、政事分开,有必要在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府在火灾预防、扑救等方面的职责。
二是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业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承包、租赁等已经成为森林经营的主要模式,有必要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基础上,明确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火义务。 三是近几年随着我国应急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应急机制的建立,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各类应急预案的公布施行,现行条例关于火灾扑救的规定也需要进行相应完善。 四是现行条例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制裁违法行为,有必要予以完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原条例: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森林防火的工作方针 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隐患险于明火;预防胜于消防;责任重于泰山。 三、森林消防条例的效力范围及监督职责范围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安部林业部关于划分森林消防监督职责范围的通知-1989年
1.原则: 城市市区以外的一切森林、林木、林地的森林防火工作---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外部 市区、乡、镇、村消防工作---当地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村外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森林防火工作---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外部 2.例外 市区外寺庙、宾馆、饭店、仓库等建筑物及其周围三十米内的林木的消防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内部与外部部分 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业城镇和职工聚居点的消防工作由当地森林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外部与内部 其他林区内林业城镇和职工聚居点的消防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内部 3.其他协商确定:如林地上的建筑物的防火工作
四、森林消防责任制度 1.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一章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进一步强调了森林防火不仅仅是部门行为 更是政府行为。 《森林法》第21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吉林省宣告实现连续28年无重大森林火灾。从一个曾经的森林火灾频发省份到现在的森林防火先进典型,落实从省长、市(州)长、县(市、区)长到乡(镇)长、村长和林业局局长、林场场长,各级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七长”负责制,是其公认的最关键的成功经验。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国务院-成立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3.部门依法监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4.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业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承包、租赁等已经成为森林经营的主要模式之一。修订后的《条例》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基础上,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的防火责任,并新增了对经营单位和个人防火义务的规定。 鼓励开展森林火灾保险
五、森林消防经费保障制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森林防火经费从何而来,一直是困扰地方森林防火部门的问题。虽然《森林法》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但经费落实问题却常常被避重就轻。由此造成我国很多地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落后陈旧、森林防火队伍不稳定等一系列沉疴。
2001年4月14日,全国重点省区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现场会议上,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提出了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的五条标准。其中提到,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发展总体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如今,这两条标准也被写入修订后的《条例》,经费的保障对于我国森林防火事业来说无异于久旱逢甘霖
第二节 森林火灾的预防 一、各级人民政府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中的职责 1.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全国森林防火规划 第二节 森林火灾的预防 一、各级人民政府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中的职责 1.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全国森林防火规划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 3.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4.国务院:批准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6.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8.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森林防火期内,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
1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法)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1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决定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中的职责 1.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向社会公布。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备案 3.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森林防火规划报批后组织实施。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批后组织实施。
5: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报批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批。备案 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中的义务 1.新建设单位: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2.铁路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3.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4.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建立扑火队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 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
6.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7.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8.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9.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三节 森林火灾的扑救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 (火警电话)---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节 森林火灾的扑救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 (火警电话)---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省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3.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1)接报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同时逐级层报至省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
(2)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3)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4)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扑火队伍及人员组成: 专业扑火队:主要力量 群众扑火队:重要力量 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武装警察森林部队:负责执行国家赋予的森林扑救任务: 不跨省: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气象、交通运输、通讯、民政、公安、商务、物资等 (5)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6)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节 灾后处置 一、森林火灾的分类 1.标准---以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 2.类型 第四节 灾后处置 一、森林火灾的分类 1.标准---以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 2.类型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火灾事故的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四、火灾事故的统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计,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五、森林火灾信息的发布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六、扑救森林火灾必需费用的支付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起火原因清楚的,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 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有林地: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2007年6月,某县发生大旱,该县人民政府发出通告,宣布森林高火险期。一日某村村民王某扫墓烧纸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 2007年6月,某县发生大旱,该县人民政府发出通告,宣布森林高火险期。一日某村村民王某扫墓烧纸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2公顷。县森林公安局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问题:县森林公安局的处理是否正确?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在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王某因盗伐林木被县林业局处罚过,心怀不满。一日喝酒后给林业局值班室打电话,声称自己现在西山林地内放火,要“给你们难看难看”。为此,此县森林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王某予以拘留的处罚。 问题:县森林公安局的处理是否正确?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李某因寻求刺激,某日12时35分,使用手机向县森林公安局报称某林地起火,火势很大。森林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后查明李某谎报。为此,此县森林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王某予以拘留的处罚。 问题:县森林公安局的处理是否正确?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王某、赵某到西山林地游玩,赵某吸烟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 王某、赵某到西山林地游玩,赵某吸烟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3公顷。县林业局找王某取证时,王某为使赵某逃脱惩罚,谎称不是赵某吸烟,是一个不认识的人吸烟造成的,后查实是赵某吸烟引起而当时就在王某面前,为此,此县森林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王某予以拘留的处罚。 问题:县森林公安局的处理是否正确?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