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三 检务基础知识 学习目标】掌握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熟悉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的管理规定;了解、掌握签证与放行的规定要求;了解电子检验检疫等。 【技能目标】通过本项目学习,在掌握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的基础上,能够实际办理报检的业务。
项目三 检务基础知识 任务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任务二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任务三 签证与放行 任务四 电子检验检疫
任务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案例导入: 2010年8月份,苏州局在执法稽查中发现,苏州某外贸公司在2009年2月至2010年2月间先后出口了5批女式服装,这5批服装均属法定检验商品,是该外贸公司在苏州市内服装企业采购的,但却均未办理商检手续。经进一步核实,该外贸公司是委托外地服装企业报检并取得检验换证凭单,在上海报关出口。这5批服装货值总额为417347元。请分析,苏州外贸公司构成了什么违法行为?
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先报检,后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1、入境货物法定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 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申请报检 受理报检 办理通关 《入境货物通关单》 实施检验检疫 放行 合格:《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准予销售、使用 放行 不合格:《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无法进行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 做退运或销毁处理。 需要对外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2、特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1)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后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方可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2、特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申请报检 受理报检 办理通关 《入境货物通关单》 实施检验检疫 放行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 合格:《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准予销售、使用 放行 不合格:《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无法进行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 做退运或销毁处理。 需要对外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申请报检 受理报检 实施检验检疫 合格评定及通关 检务部门 施检部门 《出境货物通关单》 (1)对产地和报关地相一致的货物 (2)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货物
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货物 不合格: 《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出境 《出境 货物 货物 换证 换证 凭条” 凭单》 合格:《出境货物通关单》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填制规范 1、类别:对出口预验的货物,填写“预验”;对仅在口岸申报换证的货物,填写“一般报检”,援外物资填写“口岸查验换证”,作为生产原料的检验检测报告时,在备注栏填写“原料供应”。 2、编号:本批货物的报检号。 3、发货人:贸易合同卖方名称或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名称。 4、收货人:贸易合同买方名称或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名称或合同/信用证指定的收货人名称. 5、品名:按贸易合同/信用证或发票所列的货物名称填制。 6、H.S编码:按海关商品分类目录填写,填写10位数。
7、报检数/重量:出口货物实际检验检疫的数/重量,且与报检信息的数/重量保持一致;所检货物品名为多项的,则数/重量应与货物品名一一对应。数字的前加限制符号“**”。 8、包装种类及数量:运输包装的种类及件数,件数的数字前加限制符号“**”。散装的要注明“散装”。采用木质包装的,应详细列明“木托”或“木箱”等字样。 9、申报总值:按本批货物实际检验检疫对应的总值填写;所检货物品名为多项的,应列明每项货物的总值。 10、产地:填写省份。 11、生产日期:本批货物的生产日期。
12、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号:装运本批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编号;对用于盛装出口食品的食品包装,还应注明食品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编号。 13、输往国家或地区: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合同注明的最终输往国家或地区。 14、发货日期:出口装运日期,没明确发货日期的填写“***”。 15、标记及号码:按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标记填写,没有标记的填写“N/M”,或注明“散装”、“裸装”。有计算机无法绘制的图案,可以手工加注;复杂难以填写的标记,可将报检人提供的标记加贴在原标记及号码位置上,并加盖骑缝章。后两种情况不得实施电子转单。
16、生产单位(注册号):本批货物的生产单位名称(卫生注册登记编号或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号)。 17、生产批号:本批货物的生产批号。对于实施批次管理的货物,应填写批号;对不实施批次管理的,填写“无批号”。 18、合同/信用证号: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出境而签订的贸易合同、订单、成交确认书、信用证的编号。“预验”货物可填写国内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签订的合同、订单、成交确认书的编号。
19、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名称及运输工具编号。没有确定运输工具编号的,填写运输工具类别。明确运输方式没有明确运输工具的,填写“陆运”、“空运”或“海运”。 20、 集装箱规格及数量: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以及对应的数量。未在产地装集装箱,集装箱规格和数量不明确的,填写“***”。 21、检验依据:对本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所依据的标准,一般为国家标准、合同或信用证要求等。采用我国检验标准检验的,填我国检验标准号;按对外贸易合同注明的检验要求检验的,注明该合同号;需要采用进口国标准的列明进口国的标准号即可。
22、检验检疫结果:(1)填写该批货物经检验检疫的结果,一般应体现抽样情况、检验检疫项目及结果、评定意见等。(2)特殊情况按国家局有关规定处理。(3)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生产单位,需要注明注册号和生产单位名称的,填写在此栏。对既涉及检验又涉及检疫的货物,除在“本单有效期”栏内体现检验有效期外,还要在本栏内增加“本单检疫有效期截止于XX年XX月XX日”的字样。 23、本单有效期:根据不同货物的检验检疫有效期填写。对仅涉及检验或检疫的货物,在本栏内体现检验或检疫有效期。
24、备注:(1)注明签发证书的情况,已签发证书的,要注明已签发证书的名称,未出证书的要注明“未出证”。(2)出口烟花爆竹,注明集装箱号码和封识序号。(3)对需要在口岸监装并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需在备注栏加注“未监装”。(4)如果备注栏内容过多打不下,可在检验检疫结果栏填写。 25、对于在发货人、收货人、品名、数/重量、申报总值、标记及号码、生产单位(注册号)等栏内,出现内容过多填写不下情况时,可在最后一行末加“#”号,在检验检疫结果栏以“#”号引导填写未尽内容(一项加 “#”号;二项加 “##”号;三项加 “###”号;以此类推);如果检验检疫结果栏内也填写不下时,可使用证书续页填写,并加盖骑缝章。使用证书续页填写时,不得实施电子转单,应签发纸面换证凭单。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与凭条的简介 1、两个证件的来源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是指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的并凭以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换取出境货物通关单的一个证明文件。 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是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行出境电子转单后产生的一个数据凭条,是实行了电子转单的一个证明文件,该文件的作用也是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换取出境货物通关单。这里面所指的出境电子转单是指通过系统网络,将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相关信息相互连通,出境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将检验检疫合格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2、两个文件的使用与优缺点 相同点是,这两个文件都是在报检地与出境地不同的情况下,凭这些文件去出境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正本《出境货物通关单》的凭证。 不同点是,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可以一次报检,分批核销。也就是说可以一次将货物进行检验然后分批出口。使用时必须带换证凭单“正本”到出境地核销并换通关单。通常情况下是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的货主将正本快件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的关系人手里。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是该批货物实行了出境电子转单的凭证。出境口岸检验检疫的关系人只需凭换证凭条上的“转单号、密码、报检单号”或者换证凭条的“传真件”就可以到出境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出境货物通关单。
优缺点:从以上的表述我们可以看出换证凭单速度慢、需要正本,但有效期较长,根据不同的货物有效期也随之不同,大多数货物该单的有效期可长达半年至一年,甚至可以更长,可以一次报检分批核销;换证凭条速度快、无须正本,货物不能够分批核销,需要一批一证,而且有效期较短,因货物的种类凭条的有效期不同,通常情况下约为1—3个月。
3、应用情况 目前多数的产地机构与口岸机构已经实行联网, 能够实行电子转单, 由于其方便、快捷,大多数企业愿意选择换证凭条,实际工作当中也是使用换证凭条的情况多一些,但是由于换证凭条受到某些方面的限制,换证凭条现在还不可能完全取代换证凭单,例如产地与出境口岸未通过网络连通的,或者一批货物出境口岸暂时不明确的、出境货物在产地预检的等等,这些情况暂时都不能实行电子转单,一般会选择使用换证凭单。另外还有像上面所表述的,货物需要较长的有效期时或者需要分批核销时一般也选择换证凭单。如果企业考虑成本 因素,企业也会选择换证凭单而非换证凭条,因为换证凭条需要一批一证,成本要高出许多
出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境 入境 申请报检 申请报检 受理报检 受理报检 办理通关 实施检验检疫 合格评定及通关 实施检验检疫 放行
二、出入境集装箱、交通工具、人员、快件等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出入境集装箱的报检 流向 如何报检 主体 单证 入境 运输工具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 《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 单独 集装箱所有人、租用人或其代理人 货物 货主或其代理人 《入境货物报检单》 出境 出境前 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 装箱前 (特殊货物)
(二)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指定的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检验检疫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三)入境快件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1、快件运营人应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入境快件达到海关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快件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入境检验不合格,销毁或退运;出境商检不合格,则不准出境。
(四)入境邮寄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入境法定检验检疫范围邮寄物的寄件人或代理人在办理邮寄手续时,应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经检验检疫有关人员审核单证并实施检验检疫后,方可邮寄。 进境邮寄物经检验检疫或检疫处理合格的,在邮寄物上加盖检验检疫印章,予以放行。不合格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出境邮寄物经检疫处理合格的,根据检疫要求,出具相关检疫证书,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不准邮寄出境。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一般流程 (一)报检/申报 (二)计/收费 (三)抽样/采样 (四)检验检疫 (五)卫生除害处理(检疫处理) (六)签证与放行
(一)报检/申报 报检/申报是指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工作的手续。 受理报检 提交的报检单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应附的单据资料齐全、符合规定, 索赔或出证没有超过有效期等。 受理报检
(二)计/收费 出入境人员、 货物、运输工具、 集装箱及其它 法定检验检疫物 检验检疫计收费依据 检验检疫计收费范围 自2004年4月1 日起, 统一执行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制定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 出入境人员、 货物、运输工具、 集装箱及其它 法定检验检疫物
(三)抽样/采样 对须检验检疫并出具结果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人员需到场收取(采取)样品。所抽取(采取)的样品有的并不能直接进行检验,因此,需要对这样品进行一定的加工,这称为制样。样品及制备的小样经检验检疫后重新封识,超过样品保存期后销毁。
(四)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通过感官、物理、化学、微生物等方法进行检验检疫,以判定所检对象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合同及进口国官方机构的有关规定。目前,检验检疫的方式包括全数检验、抽样检验、型式试验、过程检验、登记备案、符合性验证、符合性评估、合格保证和免予检验等。 是指根据质量标准对送交检验的全部产品逐件进行试验测定, 从而判断每一件产品是否合格的检验方法,又称全面检验, 普遍检验。
(五)卫生除害处理(检疫处理) 按照《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规、《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传染病疫区或动植物疫区的有关出入境货物、动植物、运输工具以及废旧物品等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六)签证与放行 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及相关检验检疫证书,作为货物通关的依据;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进行必要的卫生除害处理后或检验检疫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以验放货物后,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供有关方面办理对外索赔及相关手续。
任务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案例导入: 我国A公司和美国G公司签定了一票进口8000公吨茶叶的合同。由于当时运输市场紧张,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分批装运,G公司遂于同一时间把该批货物分为两部分分别装载于C、D两个运输工具上运出。A公司在接到到货通知后,提取货物向有关部门进行报检。问我方能否以该货物为一批进行报检,报检时的费用应该怎么计收?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范围 (一)收费办法适用范围 1、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分支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办事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属从事检验检疫相关业务的企业。
2、出入境关系人 是指与出入境相关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 (1)货主及其代理人是指出入境货物的生产经营企业、收发货人、承运人,以及代理生产经营企业、承运人报检的单位、个人(含具备代理报检资格的代理报检公司、货代公司、船代公司)。 (2)与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的单位、个人,是指出入境交通工具负责人,出入境人员及组织办理出入境人员检验检疫手续单位(如旅行社),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考(审)核注册的机构,委托检验检疫机构及其事业单位实施检验鉴定业务的单位、个人,经检验检疫机构资质认可从事与检验检疫相关特定业务的单位、个人,检验检疫机构授权承担检验检疫相关业务的单位、个人。
(二)检验检疫业务收费范围 1、出入境人员(所有) 2、出入境货物(部分) 3、出入境运输工具(所有) 4、出入境集装箱(所有) 5、及其它法定检验检疫物 是指上述以外,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检验检疫的对象。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规定 (一)检验检疫业务收费规定 1、 按货值计算的收费规定 收费标准中以货值为基础计费的,以出入境货物的贸易信用证、发票、合同所列货物总值或海关估价为基础计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以人民币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2、按批次计算的收费规定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的计费以“一批”为一个计算单位。“一批”是指同一品名在同一时间,以同一个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的货物。列车多车厢运输,满足以上条件的,按一批计;单一集装箱多种品名货物拼装,满足以上条件的,按一批计。
3、关于同批货物涉及多项检验检疫业务计算方式的规定 同批货物涉及以下多项检验检疫业务的,应分别计算,累计收费。(1)检验检疫;(2)数量、重量;(3)包装鉴定;(4)实验室检验;(5)财产鉴定;(6)安全监测;(7)检疫处理。其中货物检验检疫费项按品质检验费、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分别计算,累计收费。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项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80%计收。
4、关于抽样检验的收费规定 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按照有关检验检疫操作规程或检验检疫条款规定抽样检验代表全批的,均按全批收费。
5、关于品质检验和重量鉴定不同实施方式的收费规定 5、关于品质检验和重量鉴定不同实施方式的收费规定 (1)货物品质检验费按不同品质检验方式计算。单独:收取100%品质检验费;共同:按50%收取品质检验费。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 (2)货物重量鉴定费按不同鉴定方式计算。由检验检疫机构鉴重的,按全额计收;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鉴重的(包括检验检疫机构不具备鉴重设备的重量鉴定业务),按收费额的50%计收。
6、货物品质的其他收费规定 (1)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出口货物做型式试验的,按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取型式试验费;完成型式试验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 (2)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的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以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按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 (3)出入境贵稀金属,单价每公斤超过20000元的,超过部分免收品质检验费。 (4)出入境货物每批总值不足2000元的,免收品质检验费,只收证书(单)工本费;涉及其他检验检疫业务的,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7、关于另收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费的收费规定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另收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费: (1)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中规定另行收取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费的; (2)外国政府或双(多)边协议或出入境关系人要求增加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以外的检验项目、鉴定项目的; (3)法律、法规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规定增加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以外检验项目、鉴定项目,且明确要求另行收费的。
8、关于重新检验检疫的收费规定 已经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法定检验检疫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重新报检并检验检疫后,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另行收取相关费用: (1)输入或前往国家(地区)更改检验检疫要求的; (2)更换货物包装或拼装的; (3)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或证书(单)报运出口期限的; (4)在口岸查验过程中,发现货证不符、批次混乱,需重新整理的
9、关于检验检疫不合格及重新加工整理的收费规定 对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不合格,并已签发不合格通知单的出口货物,按全额收取检验检疫费。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出入境关系人对不合格的货物重新加工整理后,检验检疫机构再检验检疫一次的减半收费。 10、关于检验检疫机构委托其他检验单位的收费规定 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经质检总局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或其他检测单位对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的,检验费由检验检疫机构支付。检验检疫机构再按收费标准向出入境关系人收费。
11、关于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收费规定 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只检疫运输工具和包装物,按规定收取运输工具和包装物检验检疫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对植物、动植物产品抽样检疫的,按收费标准收费。过境动物,根据实际检验检疫要求,按照动物检疫收费项目标准收取检疫费。
12、关于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的收费规定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含来料加工、出口返销、在免税商店出售的上述货物)实施卫生监督检验的,按收费标准收取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费用。进口食品单一品种在100吨以下和非单一品种在500吨以下的,按小批量食品收费标准计收费。
13、关于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的收费规定 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
14、检验检疫机构不收取费用的情形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出入境货物由有关检验单位实施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凭检验结果出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只收取签发证(单)工本费,不得收取检验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查验换证的,只收取签发证(单)工本费,不得收取查验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3)出入境关系人因故撤销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未实施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已实施检验检疫的,按收费标准的100%计收。因检验检疫机构责任撤销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
国家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发出《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简化出入境检验检疫计费方式。据测算,收费标准降低后,每年可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约52亿元。
通知规定,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费标准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1. 5‰、1. 2‰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0 通知规定,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费标准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1.5‰、1.2‰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30元收取。仅实施卫生检疫的,不收费
通知将部分资源类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定额收取。对矿砂、矿渣和矿灰等商品按每吨0 通知将部分资源类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定额收取。对矿砂、矿渣和矿灰等商品按每吨0.6元收取;对液化天然气、气态天然气和石油原油(100.17,-0.09,-0.09%)按每吨0.08元收取。 通知还简化了计费方式。将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按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等各项分别计收,合并为按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计收,取消累计收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2014年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的通知》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二、检验检疫费用缴纳期限规定 出入境关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收费标准,按时足额交纳检验检疫费用。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之日起20日内,出入境关系人应交清全部费用,逾期未交的,自第21日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部分5‰的滞纳金。
三、各检验检疫机构收费要公开 1、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费,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出具财政部规定使用的票据。 2、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由以下三部分内容构成。 1、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收费标准;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标准
任务三签证与放行 案例导入: 2007年8月15日,苏州某电子企业委托某代理报检企业向苏州检验检疫局申报一批进口锂电池产品,规格型号为DAK520130-02B8112,共计50个,货值480美元。申报时代理报检企业提供了相应的《进出口电池备案书》复印件,编号为BA320220(07)0005I。检务人员对所提供的备案书有所疑问,随即向该《进出口电池备案书》签发单位核查其真伪,经查该证书与实际不符,确认为伪造,苏州检验检疫局随即立案调查。请分析,该企业的违规行为是什么?应受到什么行政处罚?
一、检验检疫证单的种类与法律效用 (二)检验检疫证单的法律效用 (1)检验检疫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国际义务的手段 (2)是出入境货物通关重要凭证; (3)是海关征收和减免关税的有效凭证; (4)是履行交接、结算及进口国准入的有效证件; (5)是议付货款的有效证件; (6)是证明履约、明确责任的有效证件; (7)是办理索赔、仲裁及诉讼的有效政证件。 (8)是办理验资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的签发与管理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的签发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流程一般包括受理报检(或申报)、审单、计费、收费、拟制与审签证稿、缮制与审校证单、签发证单、归档。
拟制证稿 签 证 的 一 般 程 序 施检部门 核签 审核 检 务 部 门 缮制证单 校对 签署 发证单 归档
施检人员:收到报检单及所附资料后,依照报检单所列内容, 按检验检疫规程施检,出具检验检疫结果并按有关规定正确拟制证稿。出具外文证书的,应将证稿准确地译成外文。
核签人员: 审核原始记录和证稿, 对符合要求的, 按流程规定核签后交检务部门。
审核报检单和证稿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检务审核人员: 审核报检单和证稿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是否与合同、 信用证规定相符, 译文是否正确。 对不符合要求的证稿提出 修改意见或退回施检部门。
制证人员: 正确使用各种证单。 严格按照证稿内容缮制证单, 做到排版得当、证面清晰、整洁、美观。 将缮制完毕的证单及时送交校核人员。
有无错字、漏宇,证面是否清晰、整洁、美观。 发现有差错或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有关人员。 校核人员: 审核所用证单是否符合规定; 证单内容是否与证稿相一致, 有无错字、漏宇,证面是否清晰、整洁、美观。 发现有差错或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有关人员。
与合同、信用证以及有关签证规定是否相符。 被授权的签字人员: 审核证稿结果和用语是否正确、 所用证单是否符合规定, 与合同、信用证以及有关签证规定是否相符。 审核无误后在证书上签名。
并将证书副本、证稿、报检单及所附资料整理归档。 发证人员: 负责对经签署的证单加盖签证印章, 核实报检人已交纳检验检疫费后, 办理发证手续, 并将证书副本、证稿、报检单及所附资料整理归档。
负责证单清点人库、建帐、分类保管和发放。 证单管理人员: 负责提出证单的使用计划, 经领导批准后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证单清点人库、建帐、分类保管和发放。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的管理 1、证书文字和文本 (1)证书文字检验检疫证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或批准的格式,分别使用英文、中文、中英文合璧签发。进口国(或地区)政府要求证书文字使用本国官方语言的,或有特定内容要求的,应视情况予以办理。索赔证书一般使用中英文合璧签发,根据报检人需要也可使用中文签发。 (2)证书文本证书一般只签发一份正本。报检人要求两份或两份以上正本的,须经检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在证书备注栏内声明“本证书是XXX 号证书正本的重本”。 (3)进口国(或地区)有要求或用于索赔、结算等的证书,可根据需要在备注栏内加注检验检疫费金额。
2、证单日期和有效期 ⑴“入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为60天。 ⑵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和“出境货物通关单”: 一般货物60天;植物和植物产品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鲜活类货物14天。 ⑶用于电讯卫生检疫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有效期为: 用于船舶的12个月,用于飞机、列车的6个月。 ⑷“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⑸“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的有效期为12个月;“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的有效时限根据疫苗的有效保护期确定。 国家质检总局对检验检疫证单有效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该证书是帮助各国尽量减少船舶国际间航行传播疾病风险的文书。 2007年6月《国际卫生条例(2005)》生效后,《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将取代原来的《除鼠/免于除鼠证书》。利用该证书可查明和记录与船舶有关的公共卫生风险的种种方面,同时采取任何必要的控制措施。停泊在港口的所有国际航行中的船舶均需要出示该证书。 该证书与原证书的不同之处在于标准更高、内容更全面,同时强调对国际航行船舶的全过程监管,
4、 更改、补充或重发证单 (1)更改 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将原证书退回,填写《更改申请单》,书面说明更改原因及要求,并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 不予更改: ①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收发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 ②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 ③超过检验检疫证单有效期的。
(2)补充 报检人需要补充证书内容时,应办理申请手续,填写《更改申请单》,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说明要求补充的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后据实签发补充证书。补充证书与原证书同时使用时有效。 (3)重发 申请人在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后,因故遗失或损坏,应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并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国门时报)声明作废。经原发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重新补发证书。
三、通关与放行 通关与放行是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要求的法定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出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等出具规定的证明文件,表示准予出入境并由海关监管验放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列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应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交由货主办理通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
(一) 入境货物的通关与放行 入境货物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1、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三联)。 2、需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并及时将相关电子信息及“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流向联)传递给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关单备注栏应注明目的地收(用)货单位的联系信息。
3、需实施通关前查验的入境货物,经查验合格,或经查验不合格、但可进行有效处理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经查验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需作退货或销毁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海关和当事人。 4、入境货物通关后经检验检疫合格,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但已进行有效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食品还需签发卫生证书;不合格需作退货或销毁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海关和当事人。
(二)出境货物的放行 1、“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分两种情况: (1)产地检验合格,在产地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和有关证书。放行要求:“证证相符”、“货证相符”。 (2)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在异地口岸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证书,并出具注明“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实施电子转单的,不再出具纸质的换证凭单,提供“出境货物转单凭条”(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或电子转单信息受理换证申请。
2、换证报检的出境货物: (1)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或电子转单信息受理换证申请,并按规定的抽查比例对出口货物进行口岸查验,查验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查验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2)预检的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标明“预检”字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该单须在原签发机构或其直属检验检疫局范围内授权的机构办理一般报检手续后方可实施电子转单,换发通关单。 对实施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通关便利措施的货物,按有关规定办理放行手续。
(三)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出入境货物的放行 (1)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入境货物通关单》备注栏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 (2)进口旧机电产品。《入境货物通关单》备注栏注明“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 (3)进口发生短少、残损或其他质量问题,对外索赔的赔付货物。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用于索赔的检验证书副本验放。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直通放行与绿色通道 (一) 通关单联网核查: 一、 定义: 通关单联网核查是指依据“先报检、后报关”原则,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对法定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以下简称法检商品),实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 目的: 通关单联网核查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推进无纸通关改革,方便合法进出,有效防范和打击逃漏检行为,实现对法检商品的严密监管。
三、 基本流程: 规的规定对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签 发通关单; 2. 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通过检验 检疫电子业务平台、经电子口岸 1.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签 发通关单; 2. 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通过检验 检疫电子业务平台、经电子口岸 信息平台传输给海关;
3. 海关凭通关单电子数据验放 (与纸质通关单并轨); 4. 在办结海关手续后,海关实时 将通关单使用情况反馈给检验 检疫机构。
四、“通关单联网核查”实施的基 本原则、适用范围与关键点 四、“通关单联网核查”实施的基 本原则、适用范围与关键点 (一)基本原则 “先报检、后报关”
(二)适用范围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需凭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的出入境货物。
(三)关键点 先报检、后报关 报检批与报关批一一对应(一个报关单只能填写一个通关单号码) 通关单数据和报关单数据的一一对应(其顺序、项数必须完全一致)
五、海关比对项目 ( 1 ) 通关单号 ( 2 ) 通关单有效期 ( 3 ) 关区代码 ( 4 ) 收/发货人 ( 5 ) 国别 ( 1 ) 通关单号 ( 2 ) 通关单有效期 ( 3 ) 关区代码 ( 4 ) 收/发货人 ( 5 ) 国别 ( 6 ) 商品HS编码 ( 7 ) 标准量单位(第一计量单位) ( 8 ) 标准数/重量(第一数量)
六、联网核查的要求 进出口企业在报检、报关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并保证通关单信息与报关单申报内容一致,如果数据不一致的,海关将做退单处理。
七、通关单信息状态 企业取得通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报检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查询通关单状态信息,状态信息分为“已发送电子口岸”、“电子口岸已收到”、“海关已入库”、“海关已核注”、“海关已核销”、“海关未能正常核销”、“通关单已过期”
厦门海关与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订无纸化通关联网核查协议 新华网厦门2007年12月21日电(记者余瑛瑞)21日下午,厦门海关与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签订《出口货物无纸化通关单联网核查协议》。 协议将于2008年1月1日与即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的“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同时启用实施。届时,口岸企业只要利用电脑即可完成出口货物的报检报关手续。 出口货物无纸化通关单联网核查是指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之间建立数据交换平台,海关能及时接收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的通关单电子数据,并在海关通关系统中自动与企业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数据进行核碰。报关员不必为领取和递交纸质通关单来回奔波,极大地缩短了货物的通关时间,保证了通关单数据的真实可靠。 今年10月份,厦门海关就在TDK、NEC、建松等7家企业试行出口货物无纸化通关单联网核查,并已成功运行293票货物。 实施出口货物无纸化通关单联网核查,将使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实现无缝对接,优化厦门口岸通关环境,提升口岸大通关效率。
实行“通关单联网核查”工作,企业在报检、报关时,必须如实申报,并保证通关单与报关单相关申报内容一致。 海关提醒实行“联网核查”的企业在报关单预录入时,应注意如下变化: (一)申报法检商品必须录入通关单编号,并且一票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通关单编号; (二)涉及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减免税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企业选择海关备案数据填制报关单,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号应与通关单项号一致; (三)报关单涉及法检商品与非法检商品的,必须先录入法检商品,后录入非法检商品。
(二) 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 2008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公告,正式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工作的管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1、直通放行的定义 “直通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 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直通放行制度实施后,把过去口岸、内地两道关口变为一道关口。 对进口企业而言,不再实施口岸检验检疫,货物直接运到目的地后,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对出口企业而言,只需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合格,就可凭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而不必再像以前那样在口岸二次申报,接受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二次查验。
进出口货物实施直通放行以后,由于货物在口岸不再实施卸货查验,企业至少可以得到以下两个实惠: 一是减少了相应压港、掏柜等费用的支出,较大幅度降低了口岸通关成本, 二是货物滞港时间相应减少,通关效率得以大幅提高,出境货物装运船期以及进境货物到货时间变得更加可控。 据初步估算,光是企业在口岸免去的吊箱、仓储等占用费,一个集装箱大约就可以节约600多元人民币,可为相关进出口企业节省费用约2亿元人民币,并且,实施直通放行模式的每批货物通关时间也可加快1到2天。
经深圳输港货物享受直通放行 进出口货物实施直通制度之后,企业通关成本将大幅下降
福州检验检疫局积极帮扶福建省重点项目 福建戴姆勒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2.08亿欧元。福州检验检疫局积极帮扶这一福建省重点项目,对进口设备采取“整体报备,分批进口,口岸直通放行,目的地快速检验检疫”的模式,使进口设备快速便捷通关,及时投入工程建设。图为该局工作人员对进口设备进行现场检验调试。
2、申请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2)检验检疫诚信管理(分类管理)中的A类企业(一类企业); (3)企业年进出口额在150万美元以上; (4)企业已实施HACCP或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5)出口企业同时应具备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不低于99%,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或其他事故。 HACCP是美国以前为宇航员的太空食品搞的,后来发现有用,就用在食品工业上推广,全称是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通过控制关键操作环节,从严把关,以达到最大程序的把危害降低的一种操作规范,跟 ISO9001一样,都是一种良好的管理手段,
3、进口直通放行 申请实施进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未列入《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 (2)来自非疫区(含动植物疫区和传染病疫区); (3)用原集装箱(含罐、货柜车,下同)直接运输至目的地; (4)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须在口岸进行查验或处理的范围。
口岸:(报关):通关单 目的地:施检 直通放行 口岸 目的地 目的地:(报关):通关单 施检
4、出口直通放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 下列情况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 (1)散装货物; (2)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3)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 (4)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5)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情况。
福建江西全面实施跨省区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 2010年8月29日,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江西检验检疫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南昌海关在福州共同签署《闽赣两省全面实施跨省区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和区域通关协作备忘录》,决定自2010年9月15日起,在闽赣两省实施跨省区不同关、检区间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和区域通关模式。
“津新陕甘青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合作备忘录签字仪式” 7月21日,“津新陕甘青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合作备忘录签字仪式”在乌鲁木齐举行。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魏传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副主席胡伟出席签字仪式。从此,四省区部分出口商品在产地检验后经天津口岸出具单证便可实现直接通关,部分进口商品可直接经天津口岸转目的地报检并进行检验检疫,通关速度将大大提高。
津晋签署实施直通放行合作备忘录 2010年3月19日,“津-晋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合作备忘录”在太原举行了签署仪式,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魏传忠、山西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李小鹏出席签署仪式并致辞。国家质检总局通关司、科技司、计财司、监督司等相关司局负责人,山西省人民政府及省发改委、商务厅、质监局、口岸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仪式并见证签约。天津检验检疫局局长兰影和山西检验检疫局局长支毅隆代表双方签署备忘录。
福建口岸全面实施进出口直通放行 2月25日,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与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在福州共同签署备忘录,决定从2010年3月15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以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简化手续和环节,推广区域通关,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专家指出,此举免除了跨检区、跨关区口岸换证的有关手续,对福建口岸大通关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为跨省区直通放行制度的推行积累经验。叶双瑜副省长见证签字仪式。
5、淘汰机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填写《停止直通放行通知单》,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同意后,停止其进出口直通放行,并报总局备案。 (1)企业资质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直通放行有关规定条件的; (2)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理赔,造成恶劣影响的; (3)直通放行后擅自损毁封识、调换货物、更改批次或改换包装的; (4)非直通放行货物经口岸查验发现有货证不符的; (5)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停止直通放行的企业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直通放行。
(五)绿色通道制度 为加快口岸通关速度,方便出口货物通关放行,促进出口,200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发第50号局长令,发布,《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 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是指对于诚信度高,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量稳定、具有较大出口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核准,对其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口岸免于查验的放行管理模式。
1、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申请 1)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2)申请企业需做出以下承诺: 3)绿色通道制度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2、绿色通道制度出口货物的放行流程 1)报检信息审核: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自营出口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生产企业必须一致;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经营性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必须一致,其经营的出口货物必须由获准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生产的企业生产。 2)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实施绿色通道制度条件的出口货物,检验检疫合格的以电子转单方式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送通关数据。
3)对于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查电子转单数据中的相关信息,审查无误的,不需查验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4)实施绿色通关制度的企业在口岸对有关申报内容进行更改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按绿色通道制度的规定予以放行。 散装货物、品质波动大、易变质和需在口岸换发检验检疫证书的货物,不实施绿色通道制度。
工作项目 1、胜达公司(潍坊)属于二类企业,已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 并且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出口的货物2年内未发生过进口国质量索赔和争议;且1年内无违规报检行为;2年内未受过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 (1)请问胜达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出口报检程序? (2)胜达公司出口一批食品到法国,从黄岛报关出境,请设计出口报检程序。
工作项目 2、华兴公司(潍坊) A类企业已实施HACCP或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年进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 且2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出口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100%,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或其他事故。 (1)请问华兴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出口报检程序? (2)胜华兴公司出口一批食品到法国,从黄岛报关出境,请设计出口报检程序。
作业题 一般出口货物的(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报检程序、绿色通道制度、出口直通放行三种方式的比较
类别 产地 报关地 申报方式、条件 一般出口货物 报检-施检-签发“换证凭单”或“凭条” 查验、验证一致,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方式:电子、纸质 绿色通道制度 报检-施检-签发“换证凭条” 审查信息,不需查验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方式:电子 条件: 出口直通放行 报检-施检-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项目四 报检业务基础知识 【学习目标】了解、掌握报检的基本规定;入境货物报检的规定;出境货物报检的规定 报检的其他管理规定。 项目四 报检业务基础知识 【学习目标】了解、掌握报检的基本规定;入境货物报检的规定;出境货物报检的规定 报检的其他管理规定。 【技能目标】学会处理报检业务的的工作流程及要求。
任务一 报检的基本规定 案例导入: 2007年3月,苏州某医疗公司从美国进口了一批塑料软管,属法定检验商品,当苏州局机电处检验人员从流向系统中获取这一信息,与该医疗公司联系商检事宜时,发现该公司已将这批塑料软管全部售出,苏州局遂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进口的这批塑料软管为牙科治疗机上的配件,货值金额为9405美元,该公司销售后获利5585元。请分析,该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一、报检的含义 报检是指有关当事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或证明履约的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以获准出入境或取得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及某种公证证明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手续。
二、报检范围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报检范围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的报检范围; 3、有关国际条约或与我国有协议/协定,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报检范围; 4、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报检范围
三、报检资格 1、报检单位 (1)自理报检单位 (2)代理报检单位 2、报检人员 四、报检方式 1、书面报检 2、电子报检
五、报检程序 1、准备报检单证; 2、电子报检数据录入; 3、现场递交单证; 4、联系配合检验检疫; 5、缴纳检验检疫费; 6、签领证单。
1、准备报检单证 (1)报检时,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关备案的“报检专用章”; (2)报检单所列项目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无相应内容的栏目应填写“***”,不得留空; (3)报检单位必须做到三个符合;一是单证符合;二是单货相符;三是单单相符报检人员应在“报检人声明”栏手签名,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随附单证原则上要求原件。
2、电子报检数据录入 (1)报检人员应使用经国家质检总局评测合格并认可的电子报检软件进行电子报检; (2)须在规定的报检时限内将相关出入境货物的报检数据发送至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 (3)对于合同或信用证中涉及检验检疫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的,应在电子报检中同时提出; (4)对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电子报检数据,报检人员可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要求对报检数据修改后,再次报检; (5)报检人员收到受理报检的反馈信息后打印出符合规范的纸质货物报检单; (6)需要对已发送的电子报检数据进行更改或撤销报检时,报检人员应发送更改或撤销申请。
3、现场递交单证 (1)电子报检受理后,报检人员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本人《报检员证》到现场递交纸质报检单、随附单证等有关资料。 (2)对经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审核认为不符合规定的报检单证,或需要报检单位作出解析、说明,报检人员应及时修改、补充或更换报检单证,及时解析、说明情况。
4、联系配合检验检疫 报检人员应主动联系,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1)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行抽样、检验、检疫和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为实施检验检疫而进行的现场验(查)货、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 (2)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和其他有关要求。 (3)对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境货物加强批次管理,不错发、错运、漏发,对未经检验检疫合格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的入境法检货物,不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二、入境货物报检 (一)入境报检的分类: 1、入境一般报检 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都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 2、入境流向报检 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报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3、异地施检报检 思考:进境流向报检和异地施检报检是什么关系? ★“进境流向报检”和“进境异地施检报检”是属于一批货物进行报检时的两个环节。 ★经过“进境流向报检”,就要有货物的“进境异地施检报检”与其相对应。
出证、施检 目的地 口岸 施检 出证
(二)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1、报检的时限 (1)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3)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4)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除上述列明的入境货物报检时限外,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报检的地点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4)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报检,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须在入境口岸报检和实施检疫外,其他均应到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入境口岸报检,出境口岸不再报检; (5)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入境报检时,应填写 《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2、按照检验检疫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特殊单证。
(四)人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局机关代码,第7位为入境货物报检类代码“1”,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实行电子报检后,该编号可在电子报检的受理回执中自动生成。 2.报检单位:填写报检单位的全称。并加盖报检单位的公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专用章”。 3、报检单位登记号: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 4.联系人:填写报检人员姓名。电话:填写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5.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报检人员填写。
6.收货人:填写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 7. 发货人:填写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 8. 货物名称(中/外文):填写进口货物的品名及规格,应与进口合同、发票名称一致。如为废旧货物应注明。 9. H.S编码:填写进口货物的10位数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10. 原产国(地区):填写本批货物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 11、数/重量:填写本批货物的数/重量,注明数/重量单位。应与进口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一致。重量还应填写毛/净重。
12、货物总值:入境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13、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本批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注明包装的材质。 14.运输工具名称和号码:填写装运本批货物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5.合同号:对外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16.贸易方式:填写本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 17.贸易国别(地区):填写本批货物的贸易国别(地区)。 18.提单/运单号:填写本批货物海运提单号、空运单号或铁路运单号,有二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
19.到货日期:填写本批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 20.启运国家(地区):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启运国家或地区,若从中国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入境的,填写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21.许可证/审批号:需办理进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22.卸毕日期:填写本批货物在口岸卸毕的日期。 23.启运口岸: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若从中国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入境的,填写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24.入境口岸:填写本批货物的入境口岸。 25.索赔有效期至:按外贸易合同规定日期填写,注明截止日期。
26.经停口岸:填写本批货物启运后,入境前中途曾经停靠的口岸名称。 27.目的地:填写本批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交货地。 28.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9.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填写在合同中特别订立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或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殊要求。 30.货物存放地点:填写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 31.用途:填写本批货物的用途。根据实际情况选填(1)种用或繁殖 (2)食用 (3)奶用 (4)观赏或演艺 (5)伴侣动物 (6)试验 (7)药用 (8)饲用 (9)其他
32.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随附单据的种类前划“√”或补填。 33.标记及号码: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34.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 35.签名:由报检人员亲笔签名。 36.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37.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及领证人姓名。
三、出境货物报检 (一)报检分类 1、出境一般报检 出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以取得出境放行证明及其他证单的报检。 2、出境换证报检 出境换证报检是指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报检。 3、出境预检报检 出境货物预检报检是指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暂时还不能出口的货物预先实施检验检疫的报检。
(二)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1.报检的时限 (1)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2)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3)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除上述列明的出境货物报检时限外,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报检的地点 (1)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疫外,原则上应坚持产地检验检疫。 (2)法律法规允许在市场采购的货物应向采购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3)异地报关的货物,在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报检。(实施出口直通放行制度的货物除外。)
(三)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定单);信用证、有关函电、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2. 按照检验检疫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特殊单证。
(四)《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 报检单位应加盖公章,并准确填写本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代码。所列各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第三节 报检的其他管理规定 一、更改、撤消和重新报检 二、进出特殊监管区货物的报检 三、鉴定业务的报检 四、出口免验商品的报检 五、复验
一、更改、撤消和重新报检 (一)更改 1、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尚未实施检验检疫或虽已实施检验检疫但尚未出具证单的,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更改报检信息的,可以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2、检验检疫机构证单发出后,报检人需要更改、补充内容或重新签发的,应向原签证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3、品名、数(重)量、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入国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超过有效期的检验检疫证单,不予更改、补充或重发。 4、办理更改要提供的单据:
(二)撤消 1、报检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后,因故需撤消报检的,可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撤销手续。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消报检处理 3、办理撤消应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撤销理由,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重新报检: 1、重新报检的范围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4)已撤消报检的; (5)其他不符合更改条件,需要重新报检。 2、重新报检的要求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或《入境货物报检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 (2)交还原发证单,不能交还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登报声明作废的手续。
二、进出特殊监管区货物的报检 (一)保税区 1、报检范围: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货物 (2)法律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进出境货物 (3)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4)应实施检验检疫的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2、报检要求 保税区内出入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报检要求与一般的报检要求基本相同。
3、检验检疫规定 3.1保税区进出货物的检验检疫规定 3.1.1输入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的检验检疫 3.1.2输出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的检验检疫 3.1.3经保税区转口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的检验检疫 3.1.4保税区内企业之间进行销售、转移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检验检疫机构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二)出口加工区 1、报检范围 2、报检要求 3、检验检疫规定 3.1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应检物 3.2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应检物
(三)边境贸易 1、报检范围 2、报检程序 3、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三、鉴定业务的报检 (一)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1、报检范围 价值鉴定的内容包括:品种、质量、数量、价值和损失的鉴定。 2、办理“具体检验鉴定”手续的程序 提出申请——受理报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办理具体检验鉴定手续——鉴定《价值鉴定证书》 3、应提供的单据:
(二)残损鉴定 1、鉴定范围 2、申报及鉴定要求 ⑴申报人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 . ⑵受理申报机构 ①法检 检验检疫机构; ①法检 检验检疫机构; ②法检外 检验检疫机构或 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 ⑶申报时间
(二)残损鉴定 ⑷鉴定地点 ①卸货口岸 ②商品到达地 ⑸申请鉴残损要注意的事项: ①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后出具残损证书,进口商可依此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②当换货、补发货进口通关时,进口商可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鉴定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申请免交换补货的进口关税。 2、应提供的单据
(三)数量/重量检验鉴定 1、报检范围 2、报检要求 ⑴进口报检时限、地点 进口商品 :在卸货前 特殊货物:向卸货口岸 ⑵出口报检时限、地点 ①散装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卸货口岸 ②包装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品生产地 ③对于特殊货物:应当在出口口岸重新申报
(三)数量/重量检验鉴定 ⑶申报数、重量等检验项目的确定 ⑷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检人应当同时申报船舱记重、水尺记重、封识、监装监卸等项目。 ⑸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报检手续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下列检验项目: 3、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四、出口免验商品的报检 “出口免验”制度是国家质检部门为方便和鼓励名优商品出口、推进名牌战略以及促进国家对外贸易战略的重要措施,是我国目前标准最高的出口商品质量监管制度之一,代表了目前中国出口产品质量综合评定的最高标准和最高质量荣誉。获得免验资格的企业,其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普遍质量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强,出口免验企业代表着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
申请人 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生产企业 批准 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一)适用范围 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但有些进出口商品除外: 1、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 2、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 3、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商品; 4、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商品。
(二)管理机构 1、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负责对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考核、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 2、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内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
(三)企业申请的条件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的规定,对申请出口免验企业提出的具体要求有六大项、78条,涉及企业质量体系及生产管理、环节控制、分析、改进等方面,涵盖面广,要求极其严格。 企业争创出口免验的四大条件 一、申请免验的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无属于生产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连续3年达到100%; 二、申请人申请免验的商品应当有自己的品牌,在相关国家或者地区同行业中,产品档次、产品质量处于领先地位 三、申请免验的出口商品,其生产企 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或者与申请免验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并获得权威认证机构认证; 四、为满足工作需要和保证产品质量,申请免验的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检测能力。
(四)申请程序 申请 受理 于1个月内做出:予以受理还是不予受理。 审查 免验专家审查组在3个月内完成考核、审查 (1)批准:《进出口商品免验证书》 (2)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未获准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 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后, 方可再次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验申请。 批准
进口 国家质检总局 申请 地点 出口 国家质检总局 直属检验检疫局 进出口商品免验 申请书 文件 ISO9000质量 管理体系
在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免验商品进出口情况报告 不符合免验要求的,责令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 (五)有效期及监督管理 免验证书有效期为3年(可续延;满3个月前) 不得改变免验商品范围, 如有改变,应当重新办理免验申请手续。 在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免验商品进出口情况报告 不符合免验要求的,责令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 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可作出注销免验的决定。 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免验。
企业争创出口免验五大意义 一是提高通关速度,免予检验直接放行; 二是检验费用的免除,减轻企业成本负担; 三是免验的申请和考核过程极大促进企业提高和 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四是国家质检总局专家组进行免费的高水平“质量体系诊断”; 五是“出口免验”是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进出口商品的最高质量褒奖。
奇瑞、江淮、美菱3家皖企产品首获“出口免验” 2010年5月12日,安徽省政府在合肥举行国家出口免验产品颁证仪式,奇瑞、江淮、美菱3家企业的部分轿车、载重汽车、冷藏冷冻箱获得这一出口产品的“最高荣誉”。获得免验资格的商品在出口时将获得免验待遇,免收检验费,直接放行。这是安徽省企业首度获得国家“出口免验”资格。
山东圣阳:铅酸蓄电池行业首家通过出口免验 2009年12月30日,圣阳电源发展历史上注定要记住这一个令人欢欣鼓舞和值得让人骄傲的日子,这一天,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凭借其在同行中雄厚的实力、先进的技术和可靠的产品质量,成为全国蓄电池行业首家获得出口免验资格的企业,这是迄今为止,中国铅酸蓄电池行业唯一一家通过“出口免验”审核的企业。
国内首家木家具“出口免验”企业落户健威企业集团 2010年4月1号,江门健威国际家具有限公司生产出口的木家具在江门检验检疫局机关大楼正式接受国家授予出口免验企业的最高荣誉,获颁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商品免验”牌匾。至此,国内首家木家具“出口免验”企业成功落户健威。
五、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 申请复验理由 复验机构 对复验结论不服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 复验机构 对复验结论不服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一)复验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 审核受理 复验 申请 60+30 复验 结论 实施复验
时限:15日 条件 随附的单据 复验申请 1、填写复验《复验申请表》 2、原报检所提供的证单和资料 3、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保证(持)原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
2、审核(受理): 处理: 受理; 补正受理; 不予受理 时限: 15日 审核受理
3、实施复验: (1)审查复验申请人的复验申请表、有关证单及资料。经审查,若不具备复验实施条件的,可书面通知申请人暂时中止复验并说明理由。经申请人完善重新具备复验实施条件后,应当从具备条件之日起继续复验工作; (2)审查原检验依据的标准、方法等是否正确,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3)核对商品的批次、标记、编号、质量、重量、数量、包装、外观状况,按照复验方案规定取制样品; (4)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5)审核、提出复验结果,并对原检验结果作出评定。
4、做出复验结论: 受理机构应当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复验申请的费用 1、申请复验的报检人按规定缴纳复验费用 2、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的复验结论认定属原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任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检疫机构负担。
公量的概念是什么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其计算方法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即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 公量:指用科学方法抽去商品中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得的重量。适用于价值较高而水分含量不稳定的商品。 其计算公式有下列两种:公量=商品干净量*(1+公定回潮率) 公量=商品净重 * (1+公定回潮率)/(实际回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