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籃球的故事 The story about basketball 4A4K0064 吳蓁琳
籃球的誕生 Naismith是加拿大安大略人,在麥克吉爾大學攻讀牧師學準備作牧師,但讀了三年卻 發現不適合,他的興趣是體育,但是麥克吉爾大學並沒有這一科系,因此忍耐到畢業,然 後到了美國麻省的春田學院,謀得一個體育指導員的職位。由於春田學院是神職人員訓練 所,所以學員都是年輕力壯的小伙子,剛出校門的 Naismith 和他們處的不錯。 麻省的冬天在十一月開始下雪,室外運動不得不停止,但當時的室內運動只有體操與 器械操,學員們覺得無聊而無精打采。有一天,春田大學體育系主任高力克博士找 Naismith問說:學員們是因為沒有適當的運動才如此無精打采,你去動點腦筋,想一種能引 起同學運動興趣的室內團體運動,讓大家快活起來。於是他想起小時候曾玩過一種叫「趕鴉 子上架」,兩夥人用一個卵石,看誰能把卵石先丟進一個凹洞裡就算嬴,他以足球代替卵石, 並從市場工人裝梨子的動作中啟發靈感。於是以梨桶釘在室內運動場兩端,二樓凸出懸空 的走廊外緣,由於懸廊有十尺高,因此決定梨桶就訂在十尺高的地方。再以美式足球、歐 式足球與冰上曲棍球的規則,擬定了遊戲規則共十三條。此時就在聖誕節假期前夕,也就 是籃球運動是在一八九一年聖誕節假期前夕發明的。
就在聖誕節假期收假後的體育課上,Naismith 將十八位學生分成兩隊,每隊九人。在 Naismith 原來的構想是每隊人數不拘,主要是能夠讓全部的學生參與活動即可,所以每隊上場球員最多允許四十名,最少三名。主要規則是把球丟進桶裡算得二分,防守者第二次犯規要下場禁足,直到對方進球後方可解禁再上場,如果一隊犯規到第三次,則算對方得一分。值得注意是在最原始的規則中不允許球員運球或拍球,只允許傳球或擲球到某一點,然後擲球員跑過去接球。同時也沒有罰球的規定,罰球在一八九四年才納入規則。 Naismith 在當初的比賽中為球員的職責與位置做一個劃分,但名稱都是沿用歐式足球與冰上曲棍球,如中鋒、左右鋒、左右衛、中場衛和守門員等。在比賽中 Naismith 不停吹著哨子糾正不合規則的動作,同時不停的叫到「傳球!傳球」,也還商請兩名校工,搬了兩張梯子在桶子邊侍候。可惜兩隊直到最後才 投進一球,比賽結果一比零,學生們玩的興高采烈、渾身大汗,一個個精神煥發,恢復了應有的活力。 過沒幾天弗蘭克、馬洪這位學生來問 Naismith 說:那是什麼運動? Naismith 一時之間不知如何回答,這位學生建議說:叫 Naismith 球如何? Naismith 說:不可,不可! 學生再建議說:那就叫籃球(BasketBall)怎麼樣? Naismith即刻贊成。在初期打字的十三條規則中,只有標題,而手寫的 「籃球」兩個字,是後來加上去的。「籃球」這兩個字一直使用到一九二一年才轉化成一個字「Basketball」。 一八九二年一月,Naismith 的十三條籃球規則正式刊登在春田學校的校刊(三邊報)上。當年三月十一日,有史以來第一場正式公開比賽上場,比賽的兩隊是春田學校的老師聯隊與學生隊,現場有兩百多名聞風而至的觀眾,結果學生隊以五比一獲勝。籃球的演進在前二十年非常緩慢,如籃板在一八九六年才發明使用,到一九二九年才開始由兩位裁判執法。在一九零四年奧運表演賽是由懷頓學院、赫瑞姆學院和摩門大學(現楊百翰大學),打了一場室外冠軍賽。結果赫瑞姆學院分別以 25 比 20 打敗懷頓學院,以 25 比 18 打敗摩門大學而獲冠軍。 運動發展史
籃球的基本規則 a.比賽方法 一隊五人,其中一人為隊長,候補球員最多七人,可依主辦單位增加人數。比賽分前、後半場,每半場各20分鐘,中場休息10分 鐘。比賽結束兩隊積分相同時,則舉行延長賽5分鐘,若5分鐘後比數仍相同,則再次進行5分鐘延長賽,直至比出勝負為止。 b.得分種類 球投進籃框經裁判認可後,便算得分。3分線內側投入可得2分;3分線外側投入可得3分,罰球投進得1分。 c.進行方式 比賽開始由兩隊各推出一名跳球員至中央跳球區,由主審裁判拋球雙方跳球,開始比賽。 d.選手替換 每次替換選手要在20秒內完成,替換次數則不限定。交換選手的時間選在有人犯規、爭球、叫暫停等。裁判可暫時中止球賽的計時。 e.罰球 每名球員各有4次被允許犯規的機會,第五次即犯滿退場,且不能在同一場比賽中再度上場。罰球是在誰都不能阻擋、防守的情況下投籃,是做為對犯規隊伍的處罰,給予另一隊的機會。罰球要站在罰球線後,從裁判手中接過球後5秒內要投籃。在投籃後,球觸到籃框前均不能踩越罰球線。 f.違例 大致可分為(1)普通違例:如帶球走步、兩次運球、腳踢球或以 拳擊球。(2)跳球違例(3)跳球時的違例:除了跳球球員以外的人可在跳球者觸到球之前進入中央跳球區。 g.30 秒鐘規則 進攻球隊在場上控球時必須在30秒鐘內投籃出手(NBA 比賽為 24 秒,全美大學體育聯合會比賽中為 35 秒) h.10 秒鐘規則 球隊從後場控制球開始,必須在 10 秒鐘內使球進入前場(對方的半場)
持球後,球員必須在5秒鐘之內擲界外球出手。(NBA 規則中為10 秒) i.5 秒鐘規則 持球後,球員必須在5秒鐘之內擲界外球出手。(NBA 規則中為10 秒) j.3 秒鐘規則 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而產生的犯規,比如與裁判發生爭執等情況。 k.侵人犯規 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而產生的犯規行為 l.技術犯規 隊員或教練員因表現惡劣而被判犯規,比如與裁判發生爭執等情況。 m.取消比賽知識的犯規 球員做出不體現運動員精神的犯規動作,比如打人。發生此類情況後,球員應立即被罰出場外。 n.隊員 5 次犯規 無論是侵人犯規還是技術犯規,一名球員犯規共5次(NBA 規定為 6 次)必須離開球場,不得再進行比賽。 o.違例 既不屬於侵人犯規,也不屬於技術犯規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主要的違例行為是:非法運球、帶球走、3秒違例、使球出界。 p.隊員出界 球員帶球或球本身觸及界線或蚧線以外區域,即屬球出界。在球觸線或線外區域之前,球在空中不算出界。 q.干擾球 投籃的球向籃下落時,雙方隊員都不得觸球。當球在球籃裏的時候,防守隊員不得觸球。 r.被緊密盯防的選手 被防守隊員緊密盯防的球員必須在5秒鐘之內傳球、運球或投籃,否則其隊將失去控球權(NBA 規則中無此規定)。 s.球回後場 球隊如已將球從後場移至前場,該球隊球員便不能再將球移過中線,運回後場。
籃球運動傷害 腳踝扭傷 手指的戳傷 肌肉離位 練習前以膠布(絆創膏、繃帶) 纏繞腳踝,即可稍據預防扭傷之效。 最有效之方法仍是:做腳踝的準 備操一腳側踢球運動,同時亦能強 化 該不為之肌肉。若不幸扭傷,先將患 部位冷敷,在施加適當的壓力。 冷敷時只可用冰水,加壓時則先 墊以海綿,在從海綿上方用具有彈性 之 繃帶包紮。 預防方法 : 充分地做好手指的準備運 動。手指的戮傷,依程度可分五種 1. 扭傷、2.脫臼、3.骨折、4.腱斷裂、 5.挫創傷(皮膚裂開)。 若發生扭傷,其冶療方法同其他 部位的扭傷,先行冷敷, 2~ 3 天之 後,則在該部位保溫同時按摩。脫臼 時要能忍受疼痛,讓醫療人員將手指 拉直,恢復原狀,然後和前法相同地 處置。至於手指嚴重的戮傷、骨折、 腱所裂則不許亂動,速送醫治療才是 上策。 對肌肉施加急激的力量(屈、 伸),致肌肉中之肌纖維或是肌肉之 肌膜的一部份發生斷裂,而引起內出 血。 預防方法:在練球前,將各部位 的肌肉揉一揉,尤其是肌肉堅硬的球 員,在忽冷忽熱的季節裏更要特別注 意。治療方法如下 :若發生在腿部,首 先要將膝蓋固定 2~3 天,不可任意移 動,同時用水或冰冷敷。纏上繃帶, 能夠防止內出血的擴大,如此處置後, 再稍加保溫,同時從事輕鬆的活動。 該治療的特徵在於:內出血停止 之後,雖然身體尚覺僵硬,也要稍為 活動。
籃球運動傷害 腳腫疼痛 球鞋摩擦所造成的腳傷 雞眼 只要穿上乾凈且無縐紋的球襪, 再穿上適腳的球鞋,應該會有某種 程度的預防效果。 腳部的運動尤其是長久的練習忽動 忽停的動作時,往腳踵倍覺疼 痛。這種 病也叫踵骨病,這是由於腳部看地時, 腳踵的骨頭與皮膚之間 的脂肪組織,受 到多次急劇的衝擊,而受到損傷。 其預防方法:將柔軟 的海綿墊在 腳跟下,或是在腳跟內側墊上棉花,如 此一來,雖受到下方 的力量,亦可防止 皮下組織被壓迫到側方。治療腳踵疼痛 的方法不易操作,只有在疼痛消除之前, 儘量避免腳踵受到強力的衝擊,同時練 球之後要做療理,例如以溫濕毛巾熱敷。 所以這種毛病若是不予理會,往往變成 慢性病,很難治療,最好在病狀的初期 時就加以處置。 只要穿上乾凈且無縐紋的球襪, 再穿上適腳的球鞋,應該會有某種 程度的預防效果。 若是因球鞋的磨擦而產生的水泡, 不要貿然將水泡弄 破,最好先將該 部位消毒,再用消毒過的縫針將裹面 的液擠出,然後貼 上 OK 蹦。 雞眼就是皮膚的角質化,及增值 的部份。若蕊深邃致達真皮內部, 即用刮鬍刀很謹慎的把增值部份,一 點一點的薄薄削下。 預防方法:洗澡時,用浮石將皮 膚厚起的部份充分地摩擦。
In my opinion 我最欽佩的籃球員是林書豪(Jeremy Lin),不是 因為他的打球技術,而是他那份「永不放棄的精 神」。 能從一個板凳球員變成人人讚揚的明星球員是 需要多大的耐心以及堅持,他以前的多少努力是大 家沒有看見的,不過他卻不會因為不被看好而放棄 他的夢想。 他之所以可以有今天那樣的成就,不是靠別人, 而是靠他自己。這種精神真的讓我對他深深的著迷 及佩服,也正是我最需要學習的榜樣。
資料來源: 籃球的由來、規則 http://www.shs.edu.tw/works/essay/2006/03/2006032913195774.pdf 籃球圖片https://www.google.com.tw/search?q=%E7%B1%83%E7%90%83%E5%9C%96%E7%89%87&espv=2&biw=1920&bih=971&tbm=isch&tbo=u&source=univ&sa=X&ved=0CBoQsARqFQoTCM-Il-Wiv8gCFUYrpgodAIEMVA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