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署康復及醫務社會服務科 二○○三年十一月 統一評估工具 簡介 社會福利署康復及醫務社會服務科 二○○三年十一月
住宿服務面臨的挑戰
康復服務開支能否持續增長? 與康復服務有關的開支雖然持續增長,自1998-99年的16.9億元增加至2003-04年的23.8億元(+41%),但如此可觀增長能否持續?
宿位數目大增,輪候人數卻有增無減,預計輪候時間將比現時更長 類別 服務名額 輪候人數 3/94 3/98 3/03 中度弱智人士宿舍 993 1,444 1,848 1,130 1,390 1,176 嚴重弱智人士宿舍 1,468 2,043 2,592 1,645 1,715 1,798 嚴重肢體傷殘人士宿舍 331 406 453 63 153 202 嚴重殘疾人士護理院 490 600 236 356
家長並不急於讓子女接受住宿服務 殘疾人士住宿服務意見調查(2002):超過24%的家長希望在五年或以後才獲編配宿位 希望獲得分配宿位的時間
拒絕住宿服務的比例偏高 過去三年拒絕宿位編配的個案佔總編配數目超過30% 服務類別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輔助宿舍 61.9% 25.4% 52.2% 中度弱智人士宿舍 35.8% 36.8% 37.3% 嚴重弱智人士宿舍 21.2% 24.1% 23.9% 嚴重肢體傷殘人士宿舍 37.5% 21.4% 30.7% 殘疾人士護理院 32.7% 32.4% 32.1% 整體百分比 30.0% 33.0% 32.8%
住宿服務面臨的挑戰 結果 康復服務開支難以維持可觀增長 增加宿位並不能減少輪候服務人數 輪候服務的家長並不急於讓子女接受服務 拒絕住宿服務的個案比例偏高 結果 輪候人數有增無減,輪候時間愈來愈長 有需要的人更難在合理時間內獲得服務
我們可以如何回應這些挑戰?
回應方案 繼續物色適當地點及透過原址加位,增加住宿服務名額 增強社區支援服務以減輕即時入住院舍的壓力 發展自負盈虧的住宿服務 研究並設計統一評估機制,以更客觀合理的準則評估殘疾人士的住宿服務需要及配對服務
住宿服務統一評估機制
現時輪候及編配宿位制度的限制 康復服務種類繁多,一般服務使用者及部分個案社工難以完全掌握,以致所申請的服務不一定對應申請人的能力程度及需要 服務單位根據其入住條件決定是否收錄申請人,標準各異 現時住宿服務只要求申請人必須為殘疾人士,申請時所提供的資料亦非常有限
研究統一評估機制的背景 社會福利署於2000年成立住宿服務督導委員會,成員包括家長組織代表、專科醫生、從事康復服務的各專業人士、特殊學校校長、康復服務社工等 督導委員會曾進行過兩次問卷調查,並於2002年成立工作小組研究統一評估機制
統一評估工具的目的 評估弱智人士/肢體傷殘人士的住宿服務需要 根據此時此刻的需要(needs)及危機因素(risk factors)作出評估 根據評估結果配對合適的康復服務 目的只在服務分流(service streaming),而不是替代各專業的臨牀診斷與深入評估
評估工具所涵蓋的康復服務 中度弱智人士宿舍 嚴重弱智人士宿舍 嚴重肢體傷殘人士宿舍 (包括嚴重肢體傷殘暨弱智人士宿舍) 嚴重殘疾人士護理院
統一評估工具的四個主要範疇 護理需要 (Nursing care need) 家庭適應能力 (Family coping) 功能缺損 (Functional impairment) 行為問題 (Challenging behaviour)
護理需要評估 識別需要較高護理或個人照顧的個案,包括需要療養院、嚴重殘疾人士護理院或同等程度的日間照顧 讓必需專業護理照顧的低度或中度弱智人士也可在嚴重弱智人士宿舍得到照顧
護理需要評估:服務配對 護理需要程度 建議的服務 極高護理需要 可考慮申請醫院管理局的療養院 高度護理需要 嚴重殘疾人士護理院或相等程度的日間照顧服務 中度護理需要或低度/無護理需要 須繼續完成整個評估程序才能決定合適的服務類別
功能缺損評估 識別個案日常自我照顧的能力,及需要他人協助的程度,以作服務分流 所選取的項目為一般日常作息的活動,並以所需人手協助的程度作評估標準 配合其他範疇的評估,決定合適當事人的服務類別
行為問題評估 識別需要較頻密照顧及額外支援的嚴重行為問題個案 此評估範疇的性質在於調節服務類別,而並非決定當事人是否有行為問題 如轉介社工得悉當事人有嚴重行為問題,應考慮當事人接受臨床心理學家或精神科醫生治療
家人/照顧者的應付能力評估 儘可能羅列所有需讓殘疾人士入住院舍的社會因素及潛在的風險 考慮現有的各種照顧或服務,是否能幫助家人/照顧者獲得支援
家人/照顧者的應付能力評估 家人/照顧者狀況 家人/照顧者年紀老邁(指年齡60歲以上) 個人健康轉差或有長期病患 有情緒困擾 須照顧同住的其他殘疾家庭成員 須長時間工作又無力聘請傭人 家人/照顧者亦為殘疾人士或嚴重精神病患者
家人/照顧者的應付能力評估 人際關係 與家人、同住者、或鄰居發生嚴重衝突,以致當事人無法在家居或社區中繼續生活 其他風險因素 當事人被虐待、疏忽照顧、性侵犯 有不受控制行為如離家出走、參與非法活動
家人/照顧者的應付能力評估 只要當事人或其家人/照顧者符合其中一項的描述,便可被視為在此範疇出現困難而需要協助 再考慮有沒有其他親友、照顧者或社區照顧服務可協助提供照顧,及現時有沒有接受這些照顧
綜合評估結果 勾劃出當事人家庭在護理、生活照顧、行為問題的處理及家庭支援上的服務需要 考慮家人、照顧者連同社區支援服務能否滿足這些需要,從而建議是否需要住宿服務 儘量先利用家庭的支援及社區支援服務,讓殘疾人士在社區中生活,住宿服務則為滿足住宿照顧上的需要
綜合評估結果 若有特殊情況,社工亦可詳述需要輪候住宿服務的理由 經評估認為無須輪候住宿服務的申請人,仍可考慮日間訓練或社區支援服務
評估工具的適用對象 評估工具可適用於下列情況: 新輪候者:社工會使用新工具去評估申請人是否需要院舍服務以及那一類院舍 現正輪候者:院舍有空位時,轉介社工會使用統一評估工具去界定輪候者入住資格 住院舍友希望轉院者:院友情況轉變,需要接受統一評估後才決定應否轉院
家長與康復機構的關注(1) 評估工具不夠全面,沒有詳細考慮殘疾人士生活的每一方面(例如:訓練需要) 評估工具旨在客觀地對服務申請人作出分流,因此力求精簡,沒有涵蓋不能用作服務分流的項目 它並不取代各專業用作在院舍內照顧及訓練用途的深入及全面的臨床評估
家長與康復機構的關注(2) 弱智人士的父母擔心年老時無法照顧他們的子女,但又不能讓他們入住宿舍 評估工具已將父母年紀老邁、身體健康轉差及沒有其他照顧者等因素,視為照顧上的風險 倘若家人及社區支援服務不能提供合適的照顧,他們的子女應可輪候住宿服務
家長與康復機構的關注(3) 對於沒有護理需要、沒有功能缺損及沒有行為問題的輕度弱智人士,倘若家人/照顧者有應付困難,亦沒有合適的住宿服務 上述人士倘若有住宿需要,可考慮不經中央輪候冊的各類社區住宿服務,或以體恤安置配合社區支援服務
家長與康復機構的關注(4) 社區支援服務需進一步加強以配合評估工具的實施 社會福利署會檢討現有的社區支援服務的發展,有需要時可考慮加強服務內容及形式 為了配合評估工具的實施,社會福利署將編印《殘疾人士社區支援服務手冊》
評估工具進度摘要 搜集意見並修訂評估工具 已完成 草擬評估員手冊 測試評估工具並作進一步修訂 10/03 – 12/03 確立評估工具的有效度及可信度 1/04 – 3/04 設計統一評估的培訓安排及內容 計劃中 訂立個案重檢及上訴機制的細節 研究如何配合日間及住宿服務 訂立相關程序,編訂程序指引 更新有關電腦系統以配合評估機制
答問時間
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