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失业保险政策及 业务操作办法
失业保险基金 一、失业保险实施范围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2、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3、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也应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基金 二、失业保险统筹层次 目前,我市失业保险实行市本级(六城区)、萧山区、余杭区、五县(市)分别统筹。
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1、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3、财政补贴; 4、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组成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1、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3、财政补贴; 4、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5、社会捐赠; 6、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的补贴; 5、国家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费用(如: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
失业保险基金 五、失业保险征缴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向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现行做法: 1、自2005年10月1日起,市本级失业保险费移交地税征缴。 2、自2005年10月1日起,市本级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统一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记录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基金 六、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有: (1)失业保险金; (2)医疗补助金; (3)生育补助金; (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5)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促进再就业补贴。 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享受的待遇有: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
失业保险待遇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省条例第21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失业保险待遇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界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浙劳社就[2003]243号)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失业保险待遇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界定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1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保险金标准 省条例第22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简复单(府办简复第B20071367号)文件精神,从2007年9月1日起,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 市区现行标准为880元/月,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失业保险待遇 四、失业保险金的计发办法 省条例第23条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含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待遇 例子 1、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2年。 应可以领取4个月失业保险金。 1年,2个月。超过1年部分(12个月),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余数为4个月,按8个月计算。 2+1+1=4个月。 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4年9个月。 应可以领取8个月失业保险金。 1年,2个月。超过1年部分(3年9个月,即45个月),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40个月可以增发5个月。余数为5个月(超过4个月),再增发1个月。 2+5+1=8个月。
失业保险待遇 五、其他各项待遇 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1)医疗补助金; (2)生育补助金;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促进再就业补贴。
失业保险待遇 (一)医疗补助金(省条例第24条) 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标准为失业保险金的5%或10%。 1、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标准为10%。 2、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标准为5%。失业人员因患病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按其住院医疗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医疗费补助,累计补助限额为8000元。
失业保险待遇 (二)生育补助金(省条例第24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 男性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享受生育补助金。 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可以同时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 市区现行标准为:880×3=2640元。
失业保险待遇 (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省条例第25条) 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目前,市区丧葬费标准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为10000元。
失业保险待遇 (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促进再就业补贴(省条例第9条、杭政函[2004]43号第4条) 促进再就业补贴主要用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档案管理等促进再就业补贴,上述补贴在当年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以内按实列支。
失业保险待遇 六、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条件 省条例第27条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其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失业保险待遇 七、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 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按照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确定。目前,市区农民合同制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为352元(即880元×40%=352元)。
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一、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问题 1、企业及其职工从1996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职工1996年1月1日前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从1996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职工1996年1月1日前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3、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1996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1996年1月1日前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上述三条是浙劳社就[2000]218号文件规定的。
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4、事业单位(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及其固定职工从1999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固定职工参保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5、转业军官(含自谋职业未发月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就业后,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凭人事或者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其军龄(含国家规定待分配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上述两条是浙劳社就[2004]243号文件规定的。
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6、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从2004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参照《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工龄视作缴费年限的规定,对社会团体固定职工参保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可视作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依据:浙劳社厅字[2006]59号。
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2、对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在转递人事档案时,应附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 视作缴费年限的认定程序 1、对涉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2、对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在转递人事档案时,应附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 3、对外城镇失业人员或农民合同制职工的,用人单位在申报资料时,也应附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同时提供招工录用表(复印件)、视作缴费期间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 4、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相关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
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涉及军龄视作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用人单位在报送外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料时,应提供退伍证或转业军官证原件。
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二、短期就业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累计问题 省条例第34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三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二次以上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但累计后满一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缴费时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其享受待遇期限。
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三、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保留问题 自1999年1月1日起,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 政策依据:劳社厅发[2004]11号、浙劳社厅字[2004]259号
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保留问题 缴费记录激活条件 缴费记录被保留后,按规定参保缴费满1年或者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短期就业累计后缴费满1年的,再次失业时如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应按合并后的缴费时间计算享受待遇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关系 1、成建制迁移。只转关系,不转失业保险基金。 2、在职职工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 3、失业后转迁失业保险关系。 既转关系,又转基金。
成建制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编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兹证明 按规定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本地参加了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人;缴费基数单位部分为 元/月,个人部分为 元/月,足额缴费至 年 月止。该单位已于 月 日成建制转移你地。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请予接续。 附:迁出单位个人缴费记录明细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章) 年 月 日
编号: 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兹证明 (身份证号 ,原系 兹证明 (身份证号 ,原系 职工)按规定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本地参加了失业保险,已足额缴费至 年 月止,累计缴费 月。现因工作变动调往 工作,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请予接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章) 年 月 日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 一、当月核准,次月发放。 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7日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 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省条例第35条、36条、杭政函[2004]43号第5条): 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重新就业的(包括被视同重新就业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介绍工作的; 7、考入全日制学校学习的; 8、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9、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 三、重新就业的具体形式 1、被单位招用; 2、以用人单位名义参加社会保险; 3、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领取营业证照; 4、公益性岗位就业; 5、申报灵活就业。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 1、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超出60日办理失业登记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四、被视同重新就业的情形 1、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超出60日办理失业登记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2、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 五、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保留 1999年1月1日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业务流程 分四类人员进行讲解: 1、本市城镇失业人员; 2、农民合同制职工; 3、外城镇失业人员; 4、档案托管人员。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 申领流程 1、出具证明。单位及本人缴费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一、用人单位转递人事档案的流程 (省条例第20条、29条) 1、出具证明。单位及本人缴费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办理停保手续。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停保手续。 3、转递档案。用人单位办理停保手续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档案转递至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流程图(本地城镇失业人员) 用人单位与职工 终止或解除劳动 关系后7日内退档 至失业人员户口 所在地区就业管 理服务处 出具失业证明 用人单位 办理停保手续 通知失业人员在 终止或解除劳动 关系后60日内持 相关材料到其户口 所在地街道劳动 和社会保障管理 站进行失业登记
杭州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 附:失业保险缴费证明样本 (存根) NO: 姓名:____,由于_____意愿,属_____人员,已发给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___月,失业保险费缴至__年__月份,在本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为___年零___个月,现介绍去______处失业登记。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________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同志(身份证号: ),失业保险费缴至___年___月份,在本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为__年零__个月,由于(因本人意愿□、非因本人意愿□)与本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已发给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__个月,金额(大写)______元。现介绍该同志前往你处申请失业登记,请予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脱离劳动关系具体原因是:①自动离职□;②辞职□;③其他本人意愿□;④终止合同□;⑤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⑥开除□;⑦除名□;⑧辞退□;⑨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⑩其他非因本人意愿□。) 单位盖章 注:1、请在有选项的栏目内打“√”。 2、此证明书自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法院审理终结之日起60日内有效。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 申领流程 二、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省条例第30条,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每月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凭失业证、私章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持太平洋卡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 申领流程 三、不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后果 1、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超出60日办理失业登记的,视同已重新就业,本次失业不享受待遇,但保留缴费记录。 2、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不再享受待遇,剩余月份可以保留。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 申领流程 四、办理失业登记所需资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凭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②失业登记证明书,携带③一寸照片两张、④户口簿、⑤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失业登记。
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 生活补助业务流程 一、享受条件 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其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 生活补助业务流程 二、生活补助的标准 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按照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确定。目前,市区农民合同制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为352元。(即880元× 40%=352元)
用人单位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 申领流程图 通知农合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交通银行杭州市区各网点领取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7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 停保
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 生活补助业务流程 三、业务流程 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将下列资料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手续,并应及时通知农民合同制职工: (1)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 (2)《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表》。 在市社保局参保的,报市就业局;在区社险办参保的,报区就业处。
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 生活补助业务流程 个别农民合同制职工还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1)职工在1999年1月1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还需提供1999年1月前的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 (2)涉及连续工龄视作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还需提供《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招工录用表(复印件)、视作缴费期间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涉及军龄视作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用人单位在报送外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料时,应提供退伍证或转业军官证原件。
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 生活补助 四、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申领流程 农民合同制职工应在用人单位申报资料7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到交通银行各网点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时,对银行代发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有疑问的,应暂停申领,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限本人领取。
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 生活补助 五、农转非的处理办法 农民合同制职工户籍转为城镇后失业的,其享受待遇期限应分段计算并相加。农转非前,按相同缴费时间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40%计算,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农转非后,从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月起,按城镇职工规定计算。合并后的享受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外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 申领发放流程 一、申领对象 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统筹地区目前仅指六城区,萧山区、余杭区仍作为独立的统筹地区。
外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 申领发放流程 户籍地 单位申报 外城镇职工 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 统筹地 单位申报 本人登记 户籍地享受 本人办理转移手续 户籍地享受 外城镇职工 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 统筹地 单位申报 本人登记
外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 申领发放流程 二、选择户籍地享受资料及流程 1、原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将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 ②《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等资料报送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就业局或区就业处)。 在市社保局参保的,报市就业局;在区社险办参保的,报区就业处。
外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 申领发放流程 个别职工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在1999年1月1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还需提供1999年1月前的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 (2)涉及连续工龄视作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还需提供《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招工录用表(复印件)、视作缴费期间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涉及军龄视作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用人单位在报送外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料时,应提供退伍证或转业军官证原件。
外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 申领发放流程 二、选择户籍地享受资料及流程 2、失业人员应在用人单位申报资料7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凭身份证到杭州市就业局计划财务处(中河中路242号劳动大楼409室)办理失业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省内100%;省外150%。 3、失业人员办妥转移手续后,由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到户籍地按当地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转出后,不得再转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外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 申领发放流程 三、选择在杭享受所需资料及流程 1、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应将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②《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③暂住证复印件、④现居住地证明等资料报送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在市社保局参保的,报市就业局;在区社险办参保的,报区就业处。
外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 申领发放流程 个别职工还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1)职工在1999年1月1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还需提供1999年1月前的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 (2)涉及连续工龄视作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还需提供《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招工录用表(复印件)、视作缴费期间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涉及军龄视作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用人单位在报送外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料时,应提供退伍证或转业军官证原件。
外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 申领发放流程 三、选择在杭享受所需资料及流程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7日内核定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3、选择在杭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外城镇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受理其原用人单位资料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同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①身份证; ②暂住证; ③1寸证件照片两张。
外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 申领发放流程 三、选择在杭享受所需资料及流程 4、经办机构受理申领登记复核后,应及时发放《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失业人员应自核准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每月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到其暂住地(即暂住证所在地址)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申领时,需携带《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本人印章。失业保险金限本人领取。
外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 申领发放流程 三、选择在杭享受所需资料及流程 5、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遵守《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超过60天不办理申领登记的,视同已重新就业;无正当理由的,连续2个月不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档案托管人员失业保险金 申领流程 一、申领对象 人事档案在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及时向档案托管机构提出申请。
档案托管人员失业保险金 申领流程 二、档案托管机构申报流程 档案托管机构自收到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之日起7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相应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①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原件); ②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 ③档案托管证明; ④档案托管机构行政介绍信; ⑤档案托管机构经办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 ⑥托管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
档案托管人员失业保险金 申领流程 三、对涉及视作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携带《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人事档案。
档案托管人员失业保险金 申领流程 四、受理机构 托管人员档案在省、市档案托管机构托管的,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市就业局)受理;托管人员档案在区级档案托管机构托管的,由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区就业处)受理。
档案托管人员失业保险金 申领流程 五、托管人员申领流程 托管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同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①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 ②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 ③本人身份证; ④1寸证件照片两张。 经办机构核准后,予以发放《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
档案托管人员失业保险金 申领流程 六、托管人员申领办法 托管人员应自核准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每月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到其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申领时,需携带档案托管机构出具的失业身份证明、《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
用人单位违反《条例》 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向职工出具单位及本人缴费证明的; (二)未按照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 (三)拒绝职工查询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用人单位因前款规定情形,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迟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按日加收欠缴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地方税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征收措施,对用人单位处不缴或者欠缴费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 政策措施 一、背景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根据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浙劳社就[2009]6号文件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劳社办[2009]72号出台相应政策,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 政策措施 二、主要措施 1、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率; 2、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给予缓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企业职工岗位补贴、职工在岗培训补贴(四项选择一项); 3、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稳定就业岗位; 4、鼓励和引导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 (主要是劳动工资、劳动关系协调方面)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 政策措施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两年履行缴费义务的; 三、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困难企业: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两年履行缴费义务的;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的; 3、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职工队伍措施的; 4、采取稳定岗位措施,2008年裁员少于20人或低于全部职工10%的;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 政策措施 5、2008年以来连续出现亏损的; 6、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按企业2007、2008、2009年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指标变化情况核定); 7、企业不能正常安排生产经营,连续三个月以上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的企业。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 政策措施 四、困难企业的认定办法 建立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经委、国资委等部门参加。困难企业认定由市政府统筹考虑,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动态监测的前提下确定。重点是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的困难企业。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 政策措施 五、实务操作办法 (一)困难企业的申请认定程序。 困难企业申请认定困难企业的,应填报《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同时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企业职工岗位补贴和职工培训补贴四项帮扶政策其中一项,并填报相应的申请表,2009年11月底前向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 政策措施 (二)困难企业申请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的程序 困难企业申请社保补贴或企业职工岗位补贴,应填写《杭州市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职工岗位补贴申请表》。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 政策措施 (三)企业申请稳定就业补贴的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2009年11月底前向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市或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申请享受一次性用工补贴的企业,需同时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试点政策 一、背景与依据 中央决定在东部七省市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浙江省是其中之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01号)。对照试点条件,我市可以开展扩大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下发了《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杭劳社就[2009]331号)。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试点政策 二、主要内容 1、扩大享受对象: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享受对象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领取《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人员、杭州户籍和杭州生源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杭普通高校2009、2010届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试点政策 二、主要内容 2、扩大项目支出范围: 扩大到以下项目:职业介绍补贴;档案代管补贴;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在岗转岗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见习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与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有关的其他支出。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试点政策 二、主要内容 3、提高支出比例: 在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基本生活待遇支付的前提下,可将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比例提高到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试点政策 二、主要内容 4、增加了预防失业方面的支出: (1)对稳定就业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支持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培训; (3)支持失业人员和参保职工参加职业培训; (4)支持大学生持教育培训消费券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5)对失业人员创业园和新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给予房租补贴等政策。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试点政策 三、稳定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认定为稳定就业单位: 1、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两年履行缴费义务; 2、用人单位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积极开展预防失业工作; 3、上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退休、退职和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或辞职的除外)少于单位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 已享受困难企业帮扶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试点政策 三、稳定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填写《杭州市稳定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在次年6月30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本单位已采取的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 2、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清单; 3、上年度职工增减变动情况说明; 4、上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间)。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试点政策 三、稳定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补贴标准 经批准的稳定就业单位可以享受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40%确定。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通知用人单位凭收据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地点:中河中路242号,市劳动大楼409室)领取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试点政策 四、在岗(转岗)培训补贴政策 (一)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享受在岗(转岗)培训补贴: 1、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两年履行缴费义务; 2、用人单位已开展职工在岗、转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3、用人单位未申请享受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试点政策 四、在岗(转岗)培训补贴政策 (二)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填写《杭州市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在岗(转岗)培训补贴申请表》,在次年6月30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资料: 1、用人单位开展在岗(转岗)培训实施方案及培训效果; 2、在岗(转岗)培训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培训专业、培训时间等); 3、在岗(转岗)培训人员参加失业保险证明; 4、用人单位支付实际培训费用后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5、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清单。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试点政策 四、在岗(转岗)培训补贴政策 (三)补贴标准 经批准的用人单位可以享受在岗(转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用人单位培训人数和实际效果确定,但最多不超过当年该用人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的30%。 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批准后,由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通知用人单位凭收据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局领取在岗(转岗)培训补贴。
失业保险主要政策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 4、《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
失业保险主要政策依据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3]49号) 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4]243号) 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杭政函[2004]43号)
失业保险主要政策依据 8、《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筹地区以外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4]130号) 9、《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4]259号) 10、《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
失业保险主要政策依据 1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办[2009]72号) 12、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杭劳社就[2009]3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