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失业保险 本章教学内容:失业概述,失业保险的含义及特点,失业保险的对象、资格条件、待遇项目、中国失业保险的介绍。 失业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险种,学习本章内容重点掌握失业保险享受的资格条件,失业保险的相关待遇,以及我国失业保险的现状和改革思路,难点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讨论。 教学课时数:4 学时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中发展较晚的一个险种,究其原因在于虽然失业问题由来以久,但失业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则是近几十年的事。1901年比利时干脱市首创自愿性失业保险,其后,法、德、荷、西班牙等国相继效仿,1911年12月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法律颁布并实施强制失业保险的国家,其后,德、意、俄、奥、波兰等国效仿,美国1935年颁布并实施《社会保障法》。目前全世界实施失业保险的国家约70多个,其中约80%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的。
第一节 失业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失业的类型与适度失业率 1、失业是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劳动得不到就业机会或就业后丧失劳动机会的社会现象。 广义的失业:失业者是有劳动能力与劳动意愿,而未能在劳动力市场上找到工作的人。
美国对失业的定义:凡年满16岁而没有工作或正在寻找工作的人称为失业者,它还包括以下人员: 被暂时解雇而等待重返工作岗位的人, 等待于30天之内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的人 由于暂时患病或认为本行业一时没有工作可找而不寻找工作的人。 狭义的失业: 是一种事故,其特点是收入中断,而不包括一般的无业者和离校学生。
2、失业的类型: 失业按其性质分为自愿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失业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只是非自愿失业风险。非自愿失业包括: 周期性失业: 是指劳动者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工作,但由于经济发展的周期性经济衰退或萧条时期对劳动力需求量减少,导致劳动力供过于求而引起的失业。 失业保险对此种失业颇难收效。
摩擦性失业:是由于劳动力的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不适应,出现某些行业的劳动力供不应求,而另一些行业的劳动力供过于求而引起的失业。 摩擦性失业是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滞差别而形成的失业。 对此种失业,除给付失业保险金外,还应当对失业者进行专业训练或就业培训。
季节性失业:是由于某些生产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波动而引起的失业,如旅游业、晒盐业等。 将全年所得平均分配使用。
结构性失业,又称技术性失业:是由于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导致劳动力不能适应发展了的技术水平和变化了的产业结构而引起的失业。 这种失业,就短期而言,失业对个人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但从长期看,反而会增加社会整体的生产能力。 对此类失业,除给付失业保险金外,还应当对失业者进行专业训练就业培训。
3、失业率:是指失业人数在全国劳动力总人数中所占的比重。 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要保持适应的失业率。其原因在于: 为了储备后备大军、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 为了提高劳动力素质的需要。 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需要。 为了控制需求,稳定物价的需要。
二、失业保险的意义与类型 1.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制度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筹集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获得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失业风险,准确说,是非自愿失业风险。失业保险的保险对象是社会劳动者,其给付条件是劳动者失业而暂时失去收入,其给付标准是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
2.失业保险对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基本功能: 保障功能 稳定功能:失业保险具有自动稳定国民经济的功能 促进功能
3.类型: (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2)非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 (3)失业救济制度。 (4)双重失业保险制度。
强制性的失业保险于1911年首创于英国。 由政府实行的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如美国、中国、意大利、加拿大等30多个国家。 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失业保险制度。如日本等 强制性失业保险和国家失业补助相结合是制度。如法国、瑞典、德国等 受补贴的自愿保险制度,如冰岛、丹麦等国
国家失业补助制度。即失业救济只发给符合经济条件的失业者,如澳大利亚、匈牙利、新西兰等国。 储蓄性失业保险制度,如坦桑尼亚、赞比亚、尼泊尔等11国 受补贴的自愿保险和国家救助相结合的制度,如芬兰等。 储蓄性失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如印度等。
三、失业保险的对象 1.实施失业保险的国家一般都包括所有雇员在内,但多数将临时性工人、季节性工人、家属工作者等特定范围人员除外不保,也有10多个国家将农业雇员不包括在承诺范围内。
2.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失业概念的解释也发生了变化,失业的涵盖范围也在相应扩大。 同时已注重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相结合。
3.现在国际劳工组织及一些发达国家对失业的新界定为:凡达到一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但没有职业或工作负荷达不到一定标准而正在为获得收入寻找工作,并已向职业介绍机构登记者,均为失业者,作为失业保险的对象。
四、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 1.失业保险给付对象必须是非自愿失业者,失业保险金只能支付给那些能够工作、意愿工作,正在积极寻找而一时找不到适当工作的人。
2.各国对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规定得十分具体和严格: (1)失业者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即必须是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与退休年龄之间的劳动者才有可能享受失业保险。 世界银行统一规定为15——65岁。 各国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均明文禁止使用童工,超过劳动年龄的人已享有养老保险或老年社会保障,均不属劳动力,不存在失业问题,故不属于失业保险的对象。
(2)失业必须是非自愿失业。 自愿失业者不在失业保险给付范围之内。
(3)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条件。 失业保险规定失业前必须达到一定的就业年限或交足一定期限和数额的失业保险费,无论交费期限或就业时间,大多数国家一般以失业前一年的6个月为准。 有的国家还规定失业者失业前在有关国家居住一定期限。
(4)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 为了检查失业者的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各国均规定:失业者在申请失业给付前,须先到就业辅导机构登记申请辅导就业,并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向就业辅导机构报到。主要包括: 失业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职业介绍所或失业保险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并要求重新工作。 失业期间必须定期与失业保险机构联系,报告个人情况。 表示愿意接受职业训练和合理的工作安置,若失业者拒绝则以认定无再就业意愿,停止保险金的发放。
五、失业保险的给付限制 1.对被保险人的主观意志或过失导致失业的,尽管这类失业者已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同样不能使之享受失业保险给付,包括拒付、取消、停发或减发失业保险金。 由于失业者个人品行不端,有严重过失而被除名、革职、开除出事业单位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就业机构提供的再就业所需的职业培训。 对无正当理由而自动离开工作岗位的失业者,也象对待自愿失业一样,不给予失业保险待遇。 出于经济或政治原因,直接参与反对企业主、反对政府的罢工、游行、而失去工作的工作者,不给予失业保险待遇。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有意失掉就业机构介绍的适当职业者,将暂时或永远停止其失业给付。 所谓适当职业是指就业机构按失业者原有职业和能力所提供工作的工资收入、工作处离住址的远近及安全卫生与原有的相适应的职业。
2.不属于适当职业情况 涉及改行,未考虑失业者的能力、专长、业务经验而硬性指派的新职业。 搬迁到无合适住房地点的职业。 工作条件或工作报酬,都远不如失业前所在的单位, 劳资纠纷所空缺出来的职业 对失业者家庭有不利影响的职业。
六、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 1.失业保险金的种类:失业基本津贴、失业救助金、家庭附加津贴。 在我国,失业保险给付主要有以下几项:失业期间的失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和救济费。
2.确定失业保险给付的原则 失业保险给付标准的确定,要以失业的社会保障为出发点。 (1)确保失业者及赡养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最低生活水平是失业保险的最低界限,失业保险给付标准不应低于甚至不应等于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的收入,因为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失业者享有基本而不是最低生活水平,否则,若其标准是最低生活水平,则是失业救助的功能,而非失业保险的功能。
(2)给付标准应适当低于失业者原有的工资水平。 (3)失业保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应与被保险人的工龄、交费年限和原工资收入相联系。
3.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的内容 根据上述原则在具体确定失业保险给付标准时,要注意三个方面的内容:等待期间、给付比率及给付期限。 (1)等待期间:是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经过等待的一般时间,大部分国家规定等待期限为3-7天,最少的为1天,如比利时和瑞士,最长的为6天,如冰岛。
(2)失业保险给付比率 工资比例制。 即按失业保险给付金额占被保险人在失业前一定时期平均工资收入的比率给付失业保险金的方式。 通常依据工龄、受保期限、工资水平和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给付标准通常为工资的40-75%。但各国不一。 如丹麦为90%,荷兰为80%,西班牙为75%,加拿大为60%,巴西规定最高为50%
均一制。又称固定金额制,是对符合条件的失业者一律按同一绝对数额给付失业保险金而不与失业前的工资收入相联系的方式。 混合制。即失业保险金采取比例制和均一制相结合计发的方式: 一部分按失业前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另一部分则按绝对数给付,如法国规定为每日25法郎加工资的40%, 一次性给付,即对失业者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的失业保险金或解雇金,其数额根据工资和工龄而定。 另外,实际给付水平与物价或生活指数挂钩
(3)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 失业保险给付期限是失业者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时间。 多数国家均有一定限制,通常为8-36周,而大多数为26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长到36周以上。 规定给付期限的目的主要在于促进就业。
七、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1.筹集的基本原则:尽量做到资金筹集与资金支出平衡。 其资金筹集方式多数国家采取现收现付方式。
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和负担比例的种类: 由政府、企业和被保险人三方共同负担。如德、加拿大、瑞士等,其比例视本国社会保险政策而定。 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分担。如法、荷兰、希腊等18国。 由政府和企业双方分担,如美国(阿拉巴马、阿拉斯加、新泽西三州除外)、意大利等。
全部由企业负担。如印尼、加纳等。 全部由政府负担。如英国、澳大利亚、巴西、匈牙利、新加坡、卢森堡等。 全部由被保险人负担,如南斯拉夫。
第二节 中国的失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6月政务院公布可《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当时规定从三个渠道筹集失业保险基金:国营企业、私营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工资额的1%缴纳保险费,政府拨款和各界赞助,其保障范围为:国营、私营企业与码头运输业失业的职工以及文教部门失业人员。
1958年不再发生效力。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后,才认识到失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不可避免的产物,开始逐步重视失业保险。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规定的失业保险方面的第一项法规。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1994年第八届人大第八次会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与福利”章第7条、73条均已明确提到“失业”保险问题。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失业保险条例》,自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
一、失业保险的目的和要求 1.失业保险的目的: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2.失业保险的要求: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3.失业保险的管理: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失业保险基金 1.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2.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3.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5.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6.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7.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失业保险待遇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4.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5.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8.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10.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管理和监督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3.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五、罚则 1.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我国目前失业保险的主要问题 1.失业保险实施范围狭窄、覆盖面小。 2.失业保险基金社会化程度较低。 3.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不合理。 4.失业保险给付标准偏低,保障不了基本生活失业救济金按职工原标准工资的50%-75%发放的,虽然比例不低,但数额很少,仅相当于社会救济水平,且不考虑物价。
5.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救济失业职工的支出比例过低。 1993年,失业救济支出为2.61亿元,占总支出的28%,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支出为3.8亿元,占总支出的40%,失业保险机构管理费支出1.62亿元,占总支出的17% 据统计,2006年支出的失业救济金占失业保险金的比例为28%,而转业训练及生产自救费占失业保险金的比例为40%,“两费”支出比例偏高,诱致一些地方出现了挤占、挪用“两费”现象。
6.失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缺乏协调。 如失业保险与社会救助缺乏协调。 7.在组织上缺乏负责全国失业管理的专门机构。 目前的劳动部所管理的仅仅是企业职工。 8.没有明确规定等待期,不利于促进就业
七、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1.基本目标: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利于企业平等竞争,劳动力合理流动和维护社会安定的覆盖全社会的失业保险制度。
2.具体要求: 扩大失业保险的范围。 改变目前失业保险基金不合理的使用结构。 充实失业保险基金。 改变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国家、企业(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 根据企业职工全部工资总额征收。
确定合理享受的失业保险给付标准。基本生活-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合理规定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规定适当的等待期。 失业救济与就业培训紧密结合,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同时,加强失业保险同其他社会保障政策之间的协调。 建立负责全国失业管理的专门机构。加强失业保险的宏观调控,实现全社会失业、就业和职业培训有机的结合,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第三节 外国失业保险 一、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1.美国有关失业保险的最早立法是1932年威斯康星州颁布的《失业赔偿法》。 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规定了举办失业保险的原则,并授权各州自行立法以建立社会保险。 美国实行强制失业保险。 美国商业保险制度的鲜明特征是从开始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就主张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进行管理。
2.失业保险的范围 目前,美国失业保险的范围约占就业人数的90%,包括: 工商雇员, 受雇于农业部门的雇员, 受雇于非营利机构的人员,(包括中小学) 家庭佣工 医院工作人员 受雇于高等学校的人员 海员、铁路工人 公务员、军人
3.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 一般包括,申请人具有劳动能力,曾在失业保险范围内就业一定时间,或曾获得一定收入,申请人能够、愿意而且准备工作,而且已在州职业介绍所登记寻找工作,申请人是非自愿失业者,其失业是由于工作岗位缺乏造成的。
4.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和期限 美国失业保险金给付的等待期一般规定为7天 美国失业津贴原则上应相当于原工资收入的50%,以周为单位支付。 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一般为26-39周不等,但美国联邦政府规定,失业高峰期间,可将给付期普遍延长50%,最多可延长26周。
5.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和管理 美国联邦政府规定,失业保险必须走基金化道路,使之成为实施失业保险的可靠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是雇主缴纳的失业保险税,仅阿拉巴马、阿拉斯加和新泽西三个州,要求雇主承担少量费用。失业保险税根据联邦法规定:基本税率为应课税工资的3.2%。但各州在具体征收时,可自行规定税率,实际税率按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失业率而定。失业率高,则税率高,反之则低。
原则: 各州必须使用经联邦政府制定并批准的统一的失业保险管理办法; 失业津贴必须由各州的就业管理处统一发放; 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拨款只能用于失业者收入损失的补偿; 失业储备基金必须集中于联邦国库由联邦政府统一调拨使用; 社会保障总署有权随时调阅各州失业保险方面的档案,并有权要求各州定期提交报告。
二、英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1.20世纪中叶,英国首先宣布建立公民“从摇篮到坟墓”均有保障的福利国家。英国于1911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中已包括失业保险,是世界上最早颁布并实施强制性失业保险的国家。 1945年制定《家庭津贴法》;1946年制定《国民保险法》《国民工伤保险》《国民保障事业法》1947年制定《国民救济法》这五项法案于1948年全面实施,向英国公民提供老年、疾病、伤残、生育、失业、家属津贴六方面的全面保障。1975年重新颁布了,《社会保障条例》,其中包括失业保险,这就是现行的立法。
2.英国的失业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是英国政府对其工资劳动者实行的,在其失业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对象为周收入在17 2.英国的失业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是英国政府对其工资劳动者实行的,在其失业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对象为周收入在17.5英镑以上的雇工。
3.失业津贴的享受条件: 雇员在任何纳税年度,按较低收入标准交足保险费25次;在适当的纳税年度,按较低收入标准交足保险费50次。 失业者已在职业介绍所登记失业,能工作并在寻找工作者 失业非失业者主观原因所致,即失业非自愿离职,过失、参与劳资纠纷而革职等原因。
4.失业津贴的给付标准 每周一律按28.45英镑,加上关联收入补助,受供养的妻子每周7.55英镑,失业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被保险人“计算年”内周收入的85%。 领取失业津贴的等待期一般为3天,领取期限最多为25周,收入关联部分的等待期为12天,给付期限最多为26周。 期满未获得工作者,可申请其他救济金。
5.英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一直是通过税收的形式进行的。 失业保险费全部由政府负担。 1968年起注重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相结合。 1974年起英国的失业保险工作由(劳工部转为国民保险部)再转为就业部负责。
三、日本的雇佣保险制度 1.1947年日本颁布《失业保险法》并开始实施失业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包括与5人及5人以上企业的雇员,保险给付仅有失业补助和迁移补助两项。 1974年12月废除了《失业保险法》,并于1975年4月颁布实施了《雇佣保险制度》,其主导思想是:一方面,给予失业工人救济,即善后措施;另一方面对雇主给予必要的资金帮助,尽量避免解雇人员。(预防措施)
2.雇主保险制度的基本结构 基本结构大致可分为善后措施和预防措施两部分。 (1)善后措施是对失业者的补助措施,包括失业统计,登记及失业保险金给付,分为失业津贴和失业救济。
(2)预防措施是采取积极预防劳动者失业的措施,主要包括:雇佣安定措施,能力开发措施、雇佣福利措施,雇佣安定措施包括: 雇主不裁员 资助雇主多雇佣退休者 资助就业难的地区的雇主开创就业机会 资助雇主多雇佣就业困难者
能力开发措施:是政府为劳动者职业能力开发与提高所做的技能服务。包括:建立职业培训机构、负责日常培训,资助雇主培训其专业雇员;资助雇主对带薪雇员进行培训。 雇佣福利措施包括:资助雇主为迁居的雇员提供宿舍,为转换工作提供咨询服务,资助中小企业为雇员提供文娱设施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备的条件 (1)一般被保险人必须在失业前1年里至少有6个月投保记录;短工被保险人需在失业前两年里至少有1年的投保记录;日工被保险人需在失业前两个月里至少有28天的投保记录。
(2)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工作的能力和意愿、并确定已无工可做,即确实处于非自愿的失业状态。 具体表现为:失业后在国家公共职业介绍所登记,每隔4周报告1次,失业出于非自动离职,接受恰当工作或培训安排。
(3)必须经过一定的等待期,一般被保险人等待期为7天;日工被保险人等待期为每周1天,即1周的第一个失业及无津贴给付。
4.失业保险的对象 (1)雇佣保险的保险的对象是所有雇佣企业的雇员,所有雇佣劳动者做工的单位和雇员,都必须无一例外地参加雇佣保险。 不属于雇佣保险范围的:雇员不满与人的个体农林水产业;时间不超过4个月的季节性事业雇员,船员、国家公务员、长期从事短工的。
(2)在日本,雇佣保险的被保险人分为4类: 一般被保险人、高龄被保险人、从事短期工作的被保险人和从事日工的被保险人。与之对应的失业给付标准不同。
5.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和期限 (1)在日本,失业保险分为寻找职业保险金和就业促进保险金 (2)寻找职业保险金是根据被保险人失业前的就业状态分类支付的以维持其生计的保险金。 一般被保险人寻找职业保险金:基本津贴、技能学习津贴、寄宿津贴、伤病津贴。 高龄被保险人寻找职业保险金; 短期被保险人寻找职业保险金; 日工被保险人寻找职业保险金。 就业促进保险金是以促进工人积极寻找职业为目的。主要有:就业常备金、跨地区求职寻找职业活动费、迁移费等项开支。
(3)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其上限对一般被保险人规定为1年,对短工被保险人规定为6个月,对日工被保险人不作任何期限规定。
(4)对基本津贴的给付标准,一般被保险人为失业前6个月平均工资的60-80%,7天等待期后支付,给付期限为90-300天不等,具体时间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时间、年龄和就业难度决定。但对一般被保险人也有酌情延长的例外。 对短工被保险人享受基本津贴的给付期限,同样与年龄、投保年限、就业难度成正相关。
(5)此外,由于伤病而失业者,接受职业培训者及为求职而迁居者,发给各种津贴。同时,雇佣保险还向雇主提供职业发展费、职业调整费、地区就业费、职业培训费等,以鼓励雇主雇佣就业困难的失业者,或在就业机会缺乏的地区投资,以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水平。
6.雇佣保险基金的筹集 (1)日本的雇佣保险基金分为失业保险金和雇佣保险事业费用。失业保险金由政府资助、雇主和雇员缴纳保险费。雇佣保险费用完全由雇主一方缴纳形成。(原因:该项资金最终用于资助雇主开发雇员的能力、资助雇主为雇员建立福利设施、资助雇主多提供就业机会。)
(2)日本政府为了应付可能到来的经济萧条,一方面设置了储备金以应付失业津贴的需要;另一方面设置雇佣安定资金以应付雇佣保险事业的资金需要。
复习题 1、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2、失业保险有哪几种类型? 3、请简要回答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支付程序。 4、享受失业社会保险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 5、失业社会保险具有的两大基本功能。 6、失业社会保险最早起源于哪个国家。 7、结合当前我国就业形势分析失业保险对我国的特殊意义。 8、如何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9、试述失业保险对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