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纲 一、学会日常管理基本情况 二、中央有关社会组织工作主要精神 三、民政部门近期所做的重点工作 四、主要规范性文件
一、学会日常管理基本情况 (一)年度检查 (二)资产管理 (三)等级评估 (四)执法监察 (五)税收优惠 (六)内部治理
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归口登记 双重负责 分级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职责 负责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 对社会组织违反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负责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社会组织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社会组织登记后取得法律主体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国家依法保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国家依法打击非法社会组织 国家依法调解社会组织的有关问题. 社会组织权利被侵犯时,可申请国家保护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中国社会组织主要法律法规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国务院颁布,共七章四十条。 确立了双重管理体制 原则规定了社会团体的一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可以 ˇ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ˇ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ˇ取得合法收入 应当 ˇ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ˇ按要求接受年检 ˇ接受换届、离任审计 规定了罚则:警告、停止活动(撤换直接负责人) 罚款、撤销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规范了章程的格式、基本内容和结构; 制定章程时,原则上不违反示范文本的规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为政府依法监管,非营利组织依法活动,注册会计师依法审计,会计信息使用者依法获取有关信息,提供了会计标准基础。 自2005年起在全国所有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中施行。 为政府依法监管,非营利组织依法活动,注册会计师依法审计,会计信息使用者依法获取有关信息,提供了会计标准基础。
(一)年检内容 一、年度检查 1、遵守法、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登记事项: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 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一)年检内容 一、年度检查 4、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资产来源、使用情况、执行财务制度情况 和审计情况。 5、其他情况 机构设置、内部管理、重大事件等等。
一、年度检查 (二)年检程序 1、发布通知公告 2、网上填报年度报告书(审计) 3、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直接登记的社团略过此 环节) 4、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5、公告年检结论 6、盖章、领取书面意见 (二)年检程序
一是有的社团没有按照自身章程的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没有按期换届。 一、年度检查 (三)年检中常见的问题 一是有的社团没有按照自身章程的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没有按期换届。 二是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如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部分收支不入账、体外运行,财务核算不独立,违规使用会费票据、捐赠票据等。
三是材料填报不实。个别社会组织为规避监管,不如实填报材料,年检信息与事实不符。 一、年度检查 (三)年检中常见的问题 三是材料填报不实。个别社会组织为规避监管,不如实填报材料,年检信息与事实不符。 四是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国评组发〔2012〕2号文) 五是对外开展合作活动不规范,收费允许其他单位使用本社会组织名称或者不予监管挂名参与活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文)
二、资产管理 是否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收入是否合法? 经费和收入不分配,应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 纳税情况 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和审计监督.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审计 年检提供财务管理情况(收支和票据使用) 接受捐赠资助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以适当方式 向社会公布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0年第39号) 三、等级评估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0年第39号) 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5个等级,由高至低为5A级、4A级、3A级、2A级、1A级。 评 估 结 论 5个等级,由高至低为5A级、4A级、3A级、2A级、1A级。 等级有效期为5年。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 程序。 AAAAA AAAA AAA AA A
参 评 条 件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评 估 指 标 基础条件 内 部 治 理 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评估指标体系:四级,逐级细化。 一 级 指 标 一 级 指 标 基 础 条 件 内 部 治 理 工 作 绩 效 社 会 评 价
评 估 机 构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 可以下设办公室或者委托社会机构 评估专家组: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评估专家组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7、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并 评 估 程 序 1、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2、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3、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4、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5、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6、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7、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并 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 牌匾。
四、执法监察 1.骗取登记、一年未活动 2.出租出借社团印章、证书(涂改) 3.超章程、超范围活动 4.不接受、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一)哪些情形将被处罚 1.骗取登记、一年未活动 2.出租出借社团印章、证书(涂改) 3.超章程、超范围活动 4.不接受、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5.不办理变更登记 6.擅自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疏于管理 7.从事营利性活动 8.侵占、私分、挪用资产和捐赠资助 9.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资、接受捐赠资助
(二)执 法 监 察 程 序 1.发现问题:举报、年检 2.调查、问询 3.立案 4.取证 5.事先告知 6.听证 7.实施处罚
1.警告 2.责令改正 3.限期停止活动 4.责令撤换直接责任人 5.撤销登记 6.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所得 7.罚款 (三)登记管理机关处罚形式 1.警告 2.责令改正 3.限期停止活动 4.责令撤换直接责任人 5.撤销登记 6.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所得 7.罚款
公益领域税收优惠:专门针对某一公益领域,如《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五、税收优惠 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公益领域税收优惠:专门针对某一公益领域,如《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其他税种优惠:按税种的不同,在相关的税收法规中体现,如教育费附加、车辆购置税等。 税收征管法规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报送的申请材料交至本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登记证所示的提出申请单位的登记管理层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社会组织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按照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 3、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 4、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5、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1年年度检查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6、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
民政部提出的几点要求 有确定的公益目的 财产权利属性清晰 公益活动特点突出 财务会计工作规范 活动信息公开透明 遵纪守法情况良好
申 请 材 料 《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1、申请报告。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3、章程; 4、申请前3个年度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公益活动支出明 细、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或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财政、税务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申 请 程 序 应同时向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财政、税务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六、内部治理 治理结构是一个组织内部权利制衡体系,是组织内部监管的制度安排。 内部治理结构涉及的内容。包括谁行使权力、谁对重大事务负责、日常事务由谁决定、相应的监督机制等,比较重要的是权力机构、领导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方面
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 行为准则:章程 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 执行机构:理事会 监督机构:监事会 办事机构:秘书处
(1)规范民主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指社会组织内部通过一定的民主方式,在会员或成员中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分支机构以及社会组织负责人等人员的规范性和程序性要求。
凡涉及社会组织发展的重大事项,尤其是与会员或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都要依章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2)完善民主决策制度 凡涉及社会组织发展的重大事项,尤其是与会员或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都要依章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加强和改进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合理设置分支机构,探索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选任制度,做到动态管理、考核评估、优胜劣汰。 (3)健全日常管理制度 加强和改进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合理设置分支机构,探索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选任制度,做到动态管理、考核评估、优胜劣汰。 规范用人制度,推动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尝试秘书长竞聘上岗制度,完善保障和激励机制。 要落实会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员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拓宽会员服务的渠道、内容和措施。
(4)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财务结算、内部控制、票据使用、税务缴纳、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要加强会费收支管理,规范经营活动和收费行为。
要针对不同类别,在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等方面制定承诺服务行业标准、行业自律公约,增强透明度。 (5)加强诚信自律制度 要针对不同类别,在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等方面制定承诺服务行业标准、行业自律公约,增强透明度。 要通过建立诚信档案等方式,增强社会责任和公益意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 要进一步完善基金会监事制度,积极探索有条件的社团配备监事或建立监事会。
二、中央有关社会组织工作主要精神
(一)十八大报告 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二)十八届二中全会 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
(三)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 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
(四)十八届四中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加强社会组织立法,全文8次提及“社会组织”一词,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和作用发挥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并且在“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中对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作了专节阐述。
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 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
三、民政部门近期所做的重点工作
重点工作 第一,着力推动中央出台指导性文件。 第二,着力推动三个条例修订出台。 改革登记体制 完善管理机制
重点工作 第三,推动出台并落实扶持政策。 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效果明显。2012年起,中央财政每年拨付2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经过3年的探索和积累,项目进展顺利,成效明显,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和好评,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媒体予以专题报道。
重点工作 购买服务:把现在政府直接向老百姓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给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来承担,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社会力量支付费用。
《意见》的主要内容 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第三部分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程序、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四部分是如何抓落实。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监督管理、做好宣传引导等四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 《意见》将购买主体界定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同时提出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 《意见》将购买主体界定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同时提出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群团组织主要指八大人民团体,
《意见》的主要内容 二、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基本条件是独立的法人,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意见》的主要内容 三、购买内容 《意见》没有列举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而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意见》的主要内容 三、购买内容 提出制定指导性目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意见》的主要内容 四、购买机制 各地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应建立健全规范化流程。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按合同要求支付资金。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意见》的主要内容 四、购买机制 购买形式可以灵活多样。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可以归为三个类型,即合同外包、补贴制、凭单制。 合同外包是指政府与市场主体订立合同,将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外包,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补贴制即政府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市场主体进行补贴。补贴的形式包括提供税收优惠、低息贷款或贷款担保、以奖代补等。
《意见》的主要内容 五、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和财政资金投入方式的改进,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并不是新增一块预算资金专门用于购买服务。
《意见》的主要内容 六、监督管理 要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加强财政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工作 第四,推动行业脱钩。 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将遵循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政府部门将充分尊重社会组织的法人主体地位,不干预社会组织的人事、资产、财务等内部运作,在监管中更加注重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
四、主要规范性文件 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 2、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民发〔2014〕166号) 3、中组发〔2014〕11号文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4〕38号)
《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通知》的主要内容 二、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通知》的主要内容 三、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通知》的主要内容 四、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通知》的主要内容 五、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应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通知》的主要内容 六、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 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民发〔2014〕166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 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民发〔2014〕166号)
《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社团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社团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通知》的主要内容 三、社团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通知》的主要内容 四、社团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社团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通知》的主要内容 五、社团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团会费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