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处业务详解
主要内容 ●申办因公电子护照 ●签证办理 ●领事认证
护照 是一个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供其出入国境和在国外旅行、居住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一、申办因公电子护照 外交护照 公务护照 公务普通护照 因公赴港澳通行证
外交护照颁发范围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现职部(省)级副职以上(含副职)国家公务员; (二)军队高级将领; (三)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外交信使;
(四)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现职部(省)级副职以上(含副职)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职部(省)级副职以上(含副职)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副省级城市党委书记、人大主任、市长、政协主席,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
公务护照颁发范围: (一)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副职)国家公务员;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或驻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工作的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三)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副职)人员。 (四)自治区领导率领的代表成员中大型外向型企业代表、翻译人员,因出国任务需要,由我办报请外交部领事司批准的。
公务普通护照颁发范围: (一)县处级副职以下国家公务员; (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因公出国人员;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人员; (四)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县处级以下人员。
申办护照材料要求: (一)出国境及赴港澳任务批件;部(省)级副职以上(含副职)人员因公出国需按规定提供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国务院批复件; (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备案表需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员单位党组盖章,负责人签字;(没有设立党组的单位可另附说明)
另明确《备案表》公章要求: 1、厅局级领导备案表由组织部加盖政审章; 2、厅局级以下干部由派员单位党组盖章; 3、各地州市县处级以上干部(含副县)由地委组织部盖章。 4、对有审批权的地州市外办,按规定审批的出国任务,来我办申办护照时,县处级以下(不含县处级)不需要提供《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备案表》由审批单位审核保管。
(三)《因公电子护照申请表》,表格可在新疆外办网站下载(下载文件不要改动页边距),也可直接在外办大厅领取,内容需填报详实。申办护照照片规格为小二寸、白底光面、免冠彩色近照,签字栏按表格规定要求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 (四)外省户籍工作人员申办护照还需提供一年以上有效期劳动合同或相关录用文件等;
(五)60岁以上人员,因特殊工作要求,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申办一年期因公护照 16岁以下原则不办理因公护照,确因工作需要,可申办一年期因公护照。 (六)对护照申办单位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颁发条件的,我办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护照,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每本150元。
护照收缴与管理 (一)自治区外办统一负责全区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管理工作,自治区外办负责全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收缴、保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级保管的办法委托各地州市外办,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公务普通护照收缴、管理工作。
(二)因公出国人员须在回国7天内交回其所持护照。对常驻国外临时回国或经常出国的人员经自治区外办批准后,可自行保管护照。对逾期不交或拒不上交者,自治区外办每半年汇总报告外交部领事司,由外交部领事司统一通知有关部门宣布作废。 (三)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原因离开原单位,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所持护照并交我办注销。
(四)各护照保管单位对所收缴的护照应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同时,对失效护照,由保管单位统一交回我办,在护照系统颁照记录中注销。 (五) 对护照遗失,应尽快向我办领事处报失,并提供持照人书面说明(含护照号码,遗失时间、地点、原因,持证人签名等),本单位书面报告(含函号,持证人姓名、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单位意见及公章)、原护照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
同时,根据外交部外领函(2012)404号文件规定,对遗失护照人员,自收到护照遗失注销申请后一个月不办理出入境手续。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护照在境外遗失的,持照人应立即向我驻当地使领馆报告,同时与派出单位取得联系。经驻地使领馆向我办核实后颁发旅行证回国。
签证办理 签证是一国政府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规章为申请入、出和过境的外国人颁发的一种书面许可证明。
签证类别 入境签证:入境签证是准予持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对外开放或指定的口岸进入该国国境的签证; 过境签证:是准予持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对外开放或指定的口岸经过该国国境前往第三国的签证。按国际惯例,有联程机票,在24小时之内不出机场直接过境人员一般免办签证,但有的国家仍要求办过境签证。
出境签证:是准予持证人经对外开放或指定的口岸离开该国国境的签证。 口岸签证:俗称落地签证,指一国签证机关依法在本国入境口岸向已抵达的外国人颁发的签证,以便当事人及时入境处理紧急事务。
签证种类 根据持证人所持证件和访问事由不同,一般将签证分为外交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三种。 外交签证:是一国政府主管机关依法为进入或经过该国国境应当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颁发的签证。 公务签证:是一国政府主管机关依法为进入或经过该国国境应当给予公务人员待遇的人士所颁发的签证。
普通签证:是一国政府主管机关依法为进入或经过该国国境应当给予普通人员待遇的人士所颁发的签证。(一般指旅游签证) 另外,办理签证时护照的有效期通常不能少于6个月,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办理签证的国家分为统办国和自办国,统办国家是指只能通过外交部领事司统一向相关使馆申办因公出国人员签证的国家,一般需15个工作日办结。自办国家是经外交部领事司批准,由我办自行向外国驻华使馆申办签证的国家,一般需7个工作日办结。
目前统办国家有:亚洲国家7个:日本、韩国、以色列、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 非洲国家2个:马拉维、南非; 欧洲国家8个:德国、俄罗斯、法国、芬兰、荷兰、马耳他、英国、意大利; 美洲国家12个:巴哈马、巴拿马、巴西、海地、哥斯达黎加、多米尼亚、加拿大、美国、墨西哥、阿根廷、秘鲁、格林纳达 大洋洲国家2个:澳大利亚、新西兰
申根签证:指在签证方面采取统一的政策规定,颁发在申根区域内普遍有效的统一签证。申请申根签证的原则是:向首个入境的目的地国驻华使馆或停留时间最长的目的地国驻华使领馆提出申请。 申根国家现有26个: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芬兰、比利时、卢森堡、波兰、意大利、希腊、奥地利、芬兰、挪威、冰岛、瑞典、丹麦、斯洛文尼亚、捷克、瑞士、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斯洛伐克、马其顿。
领事认证 目前,新疆境内由外交部授权代办领事认证机关2家,自治区外办、兵团外事局。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的活动。 通常,我们办理的认证业务分双认证和单认证。
双认证:是指既需要由我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外国驻华领馆领区内的省(市、区)外办认证,又需由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后方可在境外使用,双认证结案时间一般为40天。 单认证:是指文书使用国告知只需办理我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外国驻华领馆领区内的省(市、区)外办认证后即可在其境内使用,单认证结案时间一般为15天。
领事认证办理 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领事实践,我国公民在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证明、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授权委托公证、合同公证等等。这些公证书在送国外使用前一般需要办理领事认证;
我国企业法人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或其地方分会申请原产地证、发货清单、发票、规格证明、提货单等等,或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商品检验证明书、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这些文书在发往国外使用前,一般也需办理领事认证。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