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瑪斯‧阿奎納斯(二) 台灣大學哲學系 苑舉正 西洋哲學史:單元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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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瑪斯‧阿奎納斯(二) 台灣大學哲學系 苑舉正 西洋哲學史:單元 29 【本著作除另有註明外,採取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台灣3.0版授權釋出】

多瑪斯哲學的內容可分成如下四點: 上帝的本質與存在 創造者與創造物的關係 人及其知識 人的目的

一、上帝的本質與存在: 在《聖經》〈出埃及記〉的第三章第十四節中,上帝曾說「I am who am」。所有的基督教哲學家同意這句話的意思是說:我是存在(Being),但是究竟什麼是存在?面對這個問題,不同的哲學家有不同的理解。多數人認為,上帝的存在直接指涉到上帝的本質(essentia)。

在多瑪斯的理解中,這個存在的概念經歷過一段很重要的轉變,其中最深刻的關於存在的描述,就是經由動詞「在」(to be)所指出的動作。 這也就是說,上帝的本質就是「在」,而這個「在」本身就獲得了所有上帝存在的意義。 這是什麼意思呢?

這樣解釋的主要目的在於,說明上帝的本質是不會改變的,也不是一種會經歷不同階段變化的存在,而是從一開始到永久都不改變的存在。也因為這個緣故,我們不能夠用特定的內容來說明上帝的本質,上帝的唯一本質就是存在。

祂是充滿體現存在的一切可能性,在這個理解中,上帝的本質就是「祂」的存在,祂不會是「這」也不會是「那」,因為「祂」如果被說成是「什麼」,那個「什麼」等於限制了上帝的本質。因此,上帝的唯一本質就是祂在!

多瑪斯有關上帝的本質為何,有兩種理論,一是上帝不可說原則(ineffability),另外一個則是,因果關係是唯一可敘述的原則。有關第一個原則可以分成三點: 上帝的存在不能用任何其他事物來說明。 祂超越一切被表徵的可能性。 我們不能說祂是什麼,只能說祂存在。

而當用因果關係來說明的時候,只能用因果關係作比擬, 因,就是上帝不同於其所創造之萬事萬物。 果,就是上帝必然為應當之存在(必然性)。

接下來,我們分成三點來討論這個存在: 我們有限的心智能力無法在無限中肯定上帝的存在。 因此我們只能透過理性的方式推出祂的存在。

受到亞里斯多德哲學的影響,多瑪斯從可感知的事物出發,論證上帝的存在。這個論證的基本方向有兩點: 可感知實在是存在的,但是他們的存在需要理由。 這個理由不會是無限的。因此創造它們的原因就是上帝。

多瑪斯提出了五種關於上帝存在的證明: 有關於運動 有關於因果 有關於變化 有關於完美 有關於目的

這五種上帝存在的方式都很類似,基本上是透過以下六點來論證: 所有的運動都有促成運動發生的原因(因果論) 這個原因與運動中的對象不同(外加論) 如果有無止盡的原因導致這個運動的話,則這個運動就無法被解釋(無限倒退)

因此我們以主要的運動原因當成上帝來解釋(歸因於上帝) 這個原因不僅僅是運動的原因,也是一切事物創造的原因(普遍應用) 這個原因的存在是必然的,也因此說明這就是上帝必然存在的原因(必然性)

有關於多瑪斯關於上帝存在的討論有以下四點: 因為神相對於無,所以上帝具有一個簡單的本質─存在。 如果上帝是由肉體所構成,那祂必然有運動與變化,因此得證上帝不是由肉體所構成。

上帝也不是由材質與形式的結合而構成,因為這個結合同樣也會導致變化與發展。 我們只能說祂存在,卻不能以永恆不變與必然來說祂是什麼,因為上帝是不缺乏任何事物的存在。

整體而言,多瑪斯基本上是以否定的角度來說明上帝是什麼,例如說上帝不是運動、不是改變、不是組成也不是被動(passivity)。 這個觀念不同於奧古斯丁的立場,因為奧古斯丁認為上帝是不變的、無限的與完美的,而多瑪斯則似乎提出一種否定神學。

二、創造與創造者之間的關係 有關創造的問題,重點不在於創造是什麼,而是為什麼創造可以被理解。創造的內容中包含三個部分: 創造包含所有的事物。 創造就是存在的延伸。 創造者(creator)使得所有有限的存有物存在。

創造與創造者之間的關係是「參與」(participation),但是這個觀念不是用來支持泛神論的。 剛好相反,這個觀念是用來反對泛神論的。 因為被創造的事物並不因為創造而得到造物者中的一部份,而是從造物者的前存在狀態衍伸(或說「溢流」)(emanation)出存在的可能性。

因此,有關於多瑪斯的創造的概念,我們可以得出四點結論: 被創造物並不因此而佔有創造者的一部份。 被創造物與造物者之間只有上下的關係而沒有真實的關係。 被創造物展現了造物者的理智與意願。 被創造物的秩序與最終性說明了神的理智與意願。

最後一個有關創造的議題,就是如何解釋「惡」的問題,多瑪斯分成三點: 假惡:任何一個創造物都會包含本體的限制(ontological limitation),這個限制導致此物質不完美,而被當成惡,但這其實是假惡。 真惡:即使包含上帝的創造物,在某種程度缺乏完美性也是無可避免的。 多瑪斯認為,神本身不是惡的來源,惡的來源是被創造物的有限性以及創造本身就包含了某種不完美性。

三、人及其知識 人作為被創造物之一,具有一個特殊的地位。 他具有智力,也具有身體,所以他能夠參與知識,也能夠有感官知覺。 但是人不能直接參與上帝(人是溢流而出的),所以需要有一個介於上帝與人之間的階層(三層之間是區隔的),就是天使,也就是純粹智力。

三、人及其知識 多瑪斯受到亞里斯多德的影響,他以理智(intelligence)的角度來看天使。從這個角度而言,在被創造物的最上層是天使。 如同所有其他的被創造物一般,天使也是由其本質(essence)與存在(existence)所組成,但是天使是非肉體、非物質的存在,因此多瑪斯並不認為所有的創造物都是由材質與形式所構成,原因在於天使沒有材質。

因為天使沒有材質,所以天使不能被個體化(individuation),所以天使只是一個類群,而非個別的。在各種天使所構成的類群中,也就是各種純粹理智的分類裡。 每一個天使,都從比他們高位階的類群當中得到了被啟發與遮蓋(蒙蔽)的機會,也遮蓋(蒙蔽)或啟發了位階比他們低的天使類群。

人就有所不同,人由於自己的靈魂是屬於非物質事物,但是人的靈魂並不如天使一般,是純粹的理智。 人的靈魂算得上是理智,而且能夠知道智識(intelligible)的事物,但是人的理智並不像天使一樣,因為人的理智依然是身體的實現(act)與形式。

人的靈魂是一個理智的實體,但是,對於身體的形式而言,這個實體有關鍵意義,因為這個實體也是形成所有其他結合了材質與形式的實體,並因而形成了物理組合。 所謂的物理組合,指的就是人能夠以結合身體與靈魂的方式,存在於世間。

這個組合也說明了為何人的靈魂在所有的理智創造物中是最下層的(因為身體),這個階層也是距離神的完美理智最遙遠的階層,因為這個組合當中包含了身體與材質。 從另外一個角度而言,正是因為這是身體的形式,所以這個形式也統治了身體,使得人的靈魂在純粹的理智與肉體存有者(corporeal beings)之間做了一個清楚的畫分。因為這個緣故,使得人有兩種組成特色:

靈魂與身體:靈魂與身體代表著組成人的形式與材質。人的形式代表了人的理智與理性的靈魂,也使得人之所以為人成為可能,也就是人的本質。 因為人是一個受造物,所以人的組合當中,當然也包含了本質與存在。

很明顯地,正是因為形式代表了靈魂的緣故,一個人所有的組成部分依照形式而結合,包含所有身體的細胞。 但是在存在之前,靈魂要能夠從他自己存在的過程中得到存在的機會,也是基於這個理由,每個肉體的存有者(包含人),都是處於雙重組合(twofold composition)的位置,也就是材質與形式的位置,也就是這個本質與其存在結合在一起的位置。

在這個結構中,存在作為一個發展的過程,是一個主要的概念,也就是形式之所以不斷發展的過程。 我們可以說,這是發展中最重要的動作,也是形式追求完美的過程中,最能夠實現自我的部分。

從另外一個角度而言,多瑪斯關於人的原則已經簡化了人的結構。 天使由存在與本質所組成的觀念,使得多瑪斯能夠不談天使的物質組成,卻也能夠將天使與神的本質做明顯的區隔。 這個區隔使得人的理智在受到純粹理智影響的同時,不會遭到誤解,以為人參與神的存在。

形式作為存在的領導理念中,多瑪斯能夠避開談到各式各樣的形式。 但在另外一方面,只要形式沒有賦予一些特定的本質性存在,一個存有者依然可以因為普遍性與個別性而包含多種其他形式,而且這些形式可以藉由最高的形式組合在一起。

在此我們可以看得出來,亞里斯多德的實體形式觀念跟多瑪斯的觀念是不一樣的。多瑪斯認為,上帝為每一個人單獨創造了靈魂並且做為一個分離的實體的概念。 這也使得各式各樣的形式成為多元的觀念是可以被理解的。

但是,一旦多瑪斯把存在的發展(esse)當成形式的主要活動,原有的形式的概念就會出現不同的轉變。 在這個轉變中,如果一個人死掉了,他的身體的發展也停止了,但是其靈魂依然是包含本質及存在的組成,因此也是一個持續存在的組成。這是因為形式就是讓存在持續發展的原因,所以存在與實體形式組成會導致好幾個不同的真實存在事物。這個觀念的引入,是多瑪斯自己發展出的觀念,而非承襲自亞里斯多德的理論。

每個存有物與其被認知的可能性是相互符應的,在成為身體的形式之後,人的靈魂也失去了他原先追求理智的特性,這與奧古斯丁認為人的靈魂中有「神光」的觀念不同。 毫無疑問地,我們依然參與了上帝的延伸(溢流),並且以此延伸(溢流)作為一切靈魂發生的起源,而此延伸與起源也正是理智在形成的過程中最為活躍的部分。每一個靈魂中所包含的力量,就是我們最能夠接近天使(純粹理智)的自然力量。

但是基於人的理智並不能為我們提供內在的理智類別(也就是最具有理智能力的天使),所以人的理智作為一種形式必須依賴其他可感知事物的形式,正是因為這個緣故,這種理智力量的最高功能就是基本原則的認知,這些基本原則先存在於我們的內心之中,而且是我們的理智當中最根本的概念。

我們理智力量的完美狀態才能夠察覺這些概念,但在形成這些概念中的過程當中,必須要透過可感知事物的察覺,因此多瑪斯認為,這些概念是來自於人的感官知覺,同時,人的知識也是物質世界、感官與理智結合下的結果。

在整體自然社會中,人如同其他自然事物一般,都是材質與形式的結合。這些特殊化以及個體化的自然事物的部分就是他們的材質,而他們所具有的共同部分就是他們的形式。 當我們提到知識的時候,我們等於是在每一個事物中將普遍的因素區隔出來。而辨識這些普遍因素的能力就是人類理智最重要的特徵,也就是抽象能力。

可感知事物也是透過那種形式,而使得我們的感知能夠察覺到他們的印象,這些類別雖然已經脫離了他們身體的形式,卻依然包含了物質性與個別性,並且因而使得我們能夠認知到事物的內容。所以這些內容其實並不是理智的,但是他們可以經由理智的力量去除掉他們原來做為可感知事物的因素,而變成為理智的對象。這正是人的理智能力所發揮的功用。

人的理智像光一樣照耀著可感知的類種以及察覺這些類種的區別。 人的理智能夠找尋以及抽象化這些形式,並且使得這些理智以及普遍的部份能夠被抽離出來。但是在抽離這些普遍性的因素的過程中,我們必須認知,可感知的類種只是虛擬式地成為理智的對象。

換言之,他們並不全然是理智的對象,而人靈魂的能力(也就是人的理智能力)能夠使得這些可感知類種成為真正的理智對象。 這些客觀的態度、可能的理智能夠獲得這些從個別的特徵中抽象出的普遍因素。因此,抽象認知就是透過人的理智能力以及他們具有被理智所抽象的可能性,所得出來的結果。

人理智的兩種動作: 第一個動作就是抽象能力,它為我們提供了簡單的理解或概念。這些概念來自於理智的直接應用,既不肯定也不否定任何事物,所以它們既非真也非假。

第二個動作就是判斷能力,做判斷時需要聯合或分別這些簡單的理解,並且透過繫詞(copula)或be動詞來指出其意義,並因而成為判斷語句。 這些判斷語句只有在相對應於外在實在的時候為真,或是不對應到外在實在時為假,所以判斷應該是非真即假的。

判斷只有在事物的本質相結合的時候才為真,但是多瑪斯認為,一個事物之所以為事物包含了兩樣內容,一個是其本質,另一個是其存在(在感官中能夠認知的存在狀態)。

同時他還認為,一個事物之所以為真是因為它存在的狀態,因此事物為真的首要條件在於它的存在狀態,而非其本質為何。 總而言之,判斷語句集合成為理據,而理據又進一步組成證明,證明通常都符合科學的認知條件,因此幾個證明合在一起就構成了科學。

四、人的目的 所有的形式都因為自然的發展而活躍,但在一個缺乏知識的存有物中,形式所能發揮的功能僅僅是朝向存有物的全面實現。 對於擁有理智的存有物而言,這個發展就不是單純朝向實現,而同時朝向追求的目標。

這個因理智發展出來的目的就構成了自由行動與自由意志的起源,而自由意志的對象就是「善」。無論善的形象究竟為何,只要智力展現出善的方向,意志就會自然而然地追求善的目的。 在所有的意志想要追求的各式各樣的善當中,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善本身,因為善本身包含了其他各種形式的善。

如果我們能夠掌握最高層的善的內容,就等於擁有最完美的自由,但正因為人類缺乏這樣的能力,人類只能透過不斷地努力察覺周遭當中什麼是最高的善,並去追求它。 我們的自由就是這樣出來的。

因此,我們的自由的定義就在於如何在這些善之中做選擇。 這與道德的問題息息相關,因為道德的意義就在於如何在各式各樣的善之間,經由我們的有限知識做選擇並在實現這些作為目的的善。

意志的活動促使意志本身以及所有其他靈魂的能力朝向一個目的實現,就是意向性的定義。 意向性的對象就是目的,為了達成這個目的,首先經常要有運用某些手段的慾望,然後再透過各式各樣的意願,意向才能在追求特定目的的過程當中成功。

在達成目的的過程中,總是需要在目標的期待中選擇適當的手段,這種選擇性的行為主要是由判斷使用的手段,以及透過意志同意這個手段的使用。 在這個複雜的過程中,人的意志與人的理智扮演不同的角色。

透過不斷重複類似的道德選擇,我們逐漸形成道德習慣,其效果就是在做道德行為時能夠較為迅速。當這個習慣是好的時候就是德性,反之則是惡行。 每一個人在其道德習慣的培養與形成中,以獲得德性或是惡行為主,這兩者的主要差別在於個人的道德處置能力、個人的教育以及個人的要求,所以獲得道德德性或惡行的過程形成每個人的道德歷史。

作為理性動物而言,每個人都必須透過個人理性的原則來從事道德的行為,然而這些規則並沒有依照我們的偏好告訴我們什麼是好的、什麼是對的。

這些規則正如同理性的法則,規定我們在追求共同的善的過程當中所需要的部分。 永恆的法則只有神的能力才能決定,因此屬於神的理性,用來管理我們稱之為宇宙的完美社群。

由於人必須遵循這個永恆的神聖法則的緣故,所以在人的心靈當中也可以找到這個痕跡,也就是所謂的自然法。 更有甚者,因為人也是擁有理性的,所以人必須服膺於這些法則,同時人也不是像動物單純地遵守這些法則,而是能夠理解它們,並以自己的意願去實現它們。

因此,多瑪斯曾經說過,自然法就是理性存有者參與永恆法則的結果。至於人的法律只是來自於人的實踐理性當中的要求,基於政治的威權以及對於社群有好處的原因而頒布。 因為這是人為的法律,當這些法律是正義時,它們同樣參與了神聖的律法,同時道德上的缺失就是自然法的違背,也就是違背經由神的理性所頒布的法則。因為這個緣故,道德的缺失是有罪的。

無論人本身知道與否,對於善的愛好與幸福的追求是兩項追尋上帝慾望的無意識表現,但是因為人無法實現他渴求上帝的慾望,因此人的命運在此生中呈現出為追求超越而產生的永恆焦慮。 成功的追尋這個善,不但成為人生初期就應當做的事情,也構成了倫理學的目標。人應當知道這個目標的內容以及如何接近這個目標。

壓制我們的慾望、去除我們的惡行、保存我們的德性、追求人類最高的幸福以及透過科學的研究來追求完美等等,這些都是真正的美德,也是無論如何都應當去努力的對象。

即使我們的知識能力並不足以讓我們去追尋這些我們所無法達到的部分,但這個部份就成為引導我們去理解上帝存在的力量。即便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們還是無法完全理解上帝的本質。人就是透過靈魂的非物質性,才能夠在這樣的情況中,將他求善的欲望實現在超越的人生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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