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金融機構的監督與管理
本章大綱 第一節 巴塞爾資本協定 第二節 台灣的金融監理概況 第三節 金融重建基金
巴塞爾資本協定 巴塞爾資本協定的演進過程 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公布「巴塞爾資本協定」。 巴塞爾委員會於1996年1月公布「涵蓋市場風險之資本適足協定修正案」,正式將市場風險納入考量。
巴塞爾資本協定(續) 巴塞爾委員會再度於1999年6月、2001年1月分別公布「新資本適足性架構」(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及「新巴塞爾資本協定」(A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簡稱Basel II),以取代1988年所制定的版本。
表16-1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的 架構 第一支柱 最低資本要求 信用風險 標準法 風險抵減 內部評等法 基礎法 進階法 市場風險 內部模式法 作業風險 基本指標法 進階衡量法
表16-1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的 架構(續) 第二支柱 監理審查程序 準則1:資本適足性評估 準則2:監理機關審查 準則3:資本最低標準 準則4:早期預警、進行干預 第三支柱 市場紀律 核心揭露 補充揭露
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 在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中,原則上沿用舊版之最低資本要求的規定,銀行的資本適足率仍應至少達到8%的標準。 惟在計算銀行之風險性資產時,除了信用風險與市場風險外,新巴塞爾資本協定還納入了作業風險的考量。
作業風險衡量方法 基本指標法(Basic Indicator Approach, BIA) 標準法(The Standardized Approach, TSA) 進階衡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 AMA)
基本指標法 係將銀行全部業務的作業風險以單一指標計算,如以銀行的營業收入(Gross Income, GI)乘上一固定比例(α)作為作業風險的應計提資本。
標準法 將銀行的業務分為八大產品線,找出可代表每一產品線的指標,並給予不同的資本計提因子(β)。
表16-2 作業風險之資本計提 因子 =12% 零售經紀業務 8 資產管理 7 =15% 代理服務 6 =18% 收付及清算業務 5 =12% 零售經紀業務 8 資產管理 7 =15% 代理服務 6 =18% 收付及清算業務 5 商業銀行業務 4 零售銀行業務 3 交易與銷售 2 企業金融 1 資本計提因子( ) 產品線 類別
第二支柱:監理審查程序 準則1:資本適足性評估 準則2:監理機關審查 準則3:資本最低標準 準則4:早期預警、進行干預
第三支柱:市場紀律 係要求銀行能公開或定期公布其財務與業務的相關資訊,藉由資訊的揭露,讓往來客戶、企業或其他民眾能更充分瞭解銀行的經營現況,以發揮市場紀律的功能。 銀行應公開的資訊包括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的適用範圍、銀行的資本結構、風險暴露與評估、資本適足性等四大類。而每一類所揭露的資訊,均包含核心揭露(Core Disclosures)與補充揭露(Supplementary Disclosures)兩部分。
台灣的金融監理概況 台灣的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 台灣也依巴塞爾資本協定的精神,制定了「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在合格資本的種類方面,包括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與第三類資本。 第一類資本、合格第二類資本、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加總,即為銀行的合格資本總額,其中合格第二類資本加計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以不超過第一類資本為限。
立即糾正措施(PCA) 係指金融監理機關依金融機構資本適足性的高低,立即採取不同程度的糾正措施,及早處理金融機構的缺失,以避免問題持續惡化,增加以後的處理成本。 在美國的立即糾正措施中,係依第一類資本占總資產比率、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及資本適足率等三項比率的高低,將銀行分為資本良好、資本適足、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及資本嚴重不足等5級,並採取不同程度的糾正措施。 雖然台灣也有類似立即糾正措施的規定,但在執行上卻往往錯失最佳的處理時機,以致效果有限。
表16-4 美國的立即糾正措施 級別 分級標準 糾正措施 資本良好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第一類資本占總資產比率≧5% 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6% 資本適足率≧10% 無 資本適足 第一類資本占總資產比率≧4% 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4% 資本適足率≧8% 除非有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核准,不得進行存款經紀業務
表16-4 美國的立即糾正措施(續) 級別 分級標準 糾正措施 資本不足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第一類資本占總資產比率<4% 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4% 資本適足率<8% 1.限制股利發放及支付管理 費用 2.須提資本重整計畫 3.限制資產的成長 4.併購、設立分行及新業務 的開發皆須取得許可 5.不得進行存款經紀業務 資本顯著不足 第一類資本占總資產比率<3% 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3% 資本適足率<6% 1.同資本不足時之規定 2.須進行增資 3.限制關係人之間的交易 4.限制存款利率 5.限制董事酬勞的發放
表16-4 美國的立即糾正措施(續1) 級別 分級標準 糾正措施 資本嚴重不足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第一類資本占總資產比率≦2% 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2% 資本適足率≦2% 1.同資本顯著不足時之規定 2.應於90天(可延2次)內立 即改善,否則將由管理人 或破產管理人接管 3.限制對次順位債權之支付 4.進行下列行為時,須先取 得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許 可:(1)進行非核心業務之 實質交易;(2)對高度槓桿 操作的交易進行授信;(3) 變更會計處理方式;(4)支 付紅利
逾期放款(Overdue Loan) 係指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目前台灣對逾期放款的定義如下 放款本金逾期3個月以上、未辦理展期或清償者 放款本金未到期,利息逾期6個月以上者 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逾期6個月以上 放款本金及利息雖未逾3個月、6個月,但已向債務人追訴或處分擔保品者 放款擔保品已拍定待分配者
逾期放款(Overdue Loan) (續) 若逾期放款在清償期屆滿6個月後仍未還款,則該放款將轉列催收款。
應予觀察放款 為了解決逾期放款數字失真的現象,財政部與中央銀行於2002年時亦開始要求銀行除了公布官方定義的逾期放款外,還須揭露「應予觀察放款」的數字。 應予觀察放款包括 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逾3個月但未滿6個月 其他放款本金未逾3個月而利息未按期繳納逾3個月但未滿6個月 已達列報逾放期限而准免列報者
呆帳準備的提列 事實上,逾期放款並不可怕,可怕的是當逾期放款發生後,銀行沒有提列足夠的呆帳準備來因應逾期放款的損失。 銀行必須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授信資產,按收回可能性分為四大類:除將正常之授信資產列為第一類外,餘不良之授信資產,應按授信戶的信用,依債權之擔保情形及預計可能收回程度予以評估,分別列為第二類為可望全數收回者;第三類為收回有困難者;第四類為收回無望者。
呆帳準備的提列(續) 由於第一類與第二類的授信資產均可望收回,銀行不須提列任何的呆帳準備;而第三類與第四類的授信資產則須分別提列50%、100%的呆帳準備。
表16-6 呆帳準備提列的新規定 授信資產的分類 定義 呆帳準備 提列比率 第一類 正常之授信資產 0% 第二類 應予注意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1個月~12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1個月~3個月者;或授信資產雖未屆清償期或到期日,但授信戶已有其他債信不良者 2%
表16-6呆帳準備提列的新規定 (續) 授信資產的分類 定義 呆帳準備 提列比率 第三類 可望收回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12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3個月~6個月者 10% 第四類 收回困難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6個月~12個月者 50% 第五類 收回無望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12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無法收回者 100%
圖16-1 台灣金融監理一元化的架構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金融監理委員會 中央銀行 行政院 銀行局 保險局 證期局 金檢局 保險業 證券業 投信業 投顧業 期貨業 金控業 銀行業 票券業
金融監理一元化的優點 提升金融監理的能力與效率 減少不同監理機關溝通協調的問題 權責歸屬更為明確 節省監理成本及專業監理人員的培育
金融重建基金 立即糾正措施是希望透過平時的金融檢查,一旦發現問題即馬上採取必要的糾正措施,以避免金融問題發生或持續擴大;金融重建基金則是以資金挹注的方式,處理問題已相當嚴重的金融機構,並促使其退出市場。 為了處理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台灣特於2001年7月制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並在行政院下設置金融重建基金。
金融重建基金的規模 若政府一開始即認清問題金融機構的本質,直接要求其處理不良債權資產、打銷呆帳,讓其退出市場,金融重建基金所要的規模可能就不會直線上升了。 金融重建基金需要有多少規模才足夠,可從金融重建基金的處理範圍得知。金融重建基金主要係處理淨值為負數、無能力支付其債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經財政部認定無法繼續經營的問題金融機構。
如何降低金融重建成本 有效管理介入的問題金融機構 建立退場機制 提高不良債權資產的價值 引進民間資金參與金融機構的增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