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学习交流 http://www.shanghai-cpa.com
交流要点: 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及国税发(2009)2号文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重点交流以下工作实务: 企业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申报和判定标准。 国际上通行的转让定价方法和我国的现行的转让定价方法。 跨国集团转让定价方法的判定及转让定价合理性的测试。 企业如何准备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的调查和调整。 企业如何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及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的意义。
特别纳税调整 我们也习惯称呼为反避税,反避税是国际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重要体现。 所得税法第六章。参照国际惯例,对反避税进行全面立法,包括反避税领域的转让定价、成本分摊、预约定价、资料提供、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加计利息等方面的内容。 法共8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条例共15条(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二十三条)。 法涉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4条 条例涉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7条
中国外企避税的主要形式 高进低出避税 低进低出 利用新办企业税收优惠避税 利用加工费方式缩小税基避税 资本弱化避税 避税地避税 其他避税方式
避税与偷税的区别 主体不同 调查重点不同 信息来源、利用不同 查处策略不同 使用方法不同 结论效力不同
避税成因分析 政治的因素 外汇政策的因素 利益独占的因素 法律不健全的因素 国家层面反避税力度的因素
合资企业与独资企业 合资与独资的业务往来,税收优惠,利润转移。 合资成为独资。“母鸡和猪合资开饭店”
转让定价—基本原则 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转让定价遵循的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 我国以往法规的规定 OECD的表述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中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法进行调查、审计并实施税收调整的工作。 OECD的表述 当两个公司在其商业或财务关系上制造或强加上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条件时,一个公司应取得但由于这些特殊条件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应包括在该企业利润之内并相应地予以征税。
转让定价—关联关系判定 与原规程主要变化的内容 关联方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申报和判定标准。 企业关联申报义务(税法43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表时, 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关联 业务往来报告表
实施办法对关联方的定义更加详尽,外延更加广泛。在判定标准上特别强调了控制的几种情况。不仅包括了直接控股比例(即25%以上),还包括围绕因间接持股、主要借贷方、管理人员委派、主要供应商/客户等关系而产生的“实际控制”对关联关系进行了界定。 实施办法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原规程实务中常见情况: 人为控制不足25%的持股比例,但大量的实质是关联交易。 持股比例占不足25%,但其他股东均占10%左右,主要持股方。 美国的具体判定。 潜在的关联关系,隐藏的关联关系。 个人构成关联方。
关联交易的四种类型: 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 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融通资金 提供劳务
关联交易的四种类型: 第十条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第十条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转让定价—核心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转让定价—核心原则 转让定价原则决定转让定价的做法 寻找可比价格或可比企业 可比性因素包括: 1、财产或劳务的特征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 2、功能风险分析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 3、合同条款 4、经济环境 5、经营策略
实体和交易特征 来料加工商 收入稳定,但利润低 合约制造商 可能会亏损 特许制造商 市场营销、生产和大部分风险 来料加工商 收入稳定,但利润低 合约制造商 可能会亏损 特许制造商 市场营销、生产和大部分风险 全功能制造商 全部功能和全部风险
功能分析示例
国际上通行的转让定价方法和我国的现行的转让定价方法。 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避税是最普遍的避税手段,自然成为税务机关反避税重点。《办法》用很大篇幅明确了转让定价管理的内容。第四章“转让定价方法”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转让定价指南和其他国家的立法,结合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实践,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六种转让定价方法的具体运用加以明确,包括各种方法的描述、计算公式、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的内容、适用的交易类型等。
国际上通行的转让定价方法和我国的现行的转让定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国际上通行的转让定价方法和我国的现行的转让定价方法。 合理方法(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包括:转让定价调整两类方法 第一类方法:传统交易法或称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 成本加成法 第二类方法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 利润分割法(贡献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国际上通行的转让定价方法和我国的现行的转让定价方法。 第二十二条 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应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主要包括: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数量等,劳务的性质和范围,无形资产的类型、交易形式、期限、范围、预期收益等; (二)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功能主要包括:研发、设计,采购,加工、装配、制造,存货管理、分销、售后服务、广告,运输、仓储,融资,财务、会计、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在比较功能时,应关注企业为发挥功能所使用资产的相似程度;风险主要包括:研发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分销风险,市场推广风险,管理及财务风险等;
国际上通行的转让定价方法和我国的现行的转让定价方法。 (三)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数量、价格,收付款方式和条件,交货条件,售后服务范围和条件,提供附加劳务的约定,变更、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合同有效期,终止或续签合同的权利; (四)经济环境,主要包括:行业概况,地理区域,市场规模,市场层级,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劳务可替代性,生产要素价格,运输成本,政府管制等; (五)经营策略,主要包括:创新和开发策略,多元化经营策略,风险规避策略,市场占有策略等。
转让定价方法 适宜交易类型 比较条件 适用范围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非关联交易价格 有高度可比的非关联交易 再销售价格法 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再销售价格的利润率 再销售方没有大幅度地提高产品的价值或使用无形资产 成本加成法 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成本加成率 有准确的成本资料,产品中不含无形资产 交易净利润法 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净利润率 传统交易定价法不适用时使用 利润分割法 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功能分析
跨国集团转让定价方法的判定及转让定价合理性的测试。 在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运用中,能否取得可靠数据是关键。可靠数据的存在也是关联企业与独立企业交易可比性分析的前提。各种定价方法以不同方式使用数据,可比性的估价范围也不尽相同。
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第二十三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交易资产或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按照不同交易类型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或转让 1.购销或转让过程,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等; 2.购销或转让环节,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3.购销或转让货物,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 4.购销或转让环境,包括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局稳定程度以及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 (二)有形资产的使用 1.资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 2.提供使用权的时间、期限、地点; 3.资产所有者对资产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 (三)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1.无形资产类别、用途、适用行业、预期收益; 2.无形资产的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期限、受让成本和费用、功能风险情况、可替代性等。 (四)融通资金: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 (五)提供劳务:业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价格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对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符合独立交易的可比性,一方面是使用有关市场条件与状况的数据,其次利用财产与劳务的相似性来确定。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是否具有可比性有严格的要求,否则,非关联交易使用的价格就不具有参照性。例如,一般预期碱性电池比锌碳电池使用寿命要长些,因此碱性电池比锌碳电池要畅销一些。因此,碱性电池不能作为锌碳电池的直接对比物。另外,由于品牌名称的原因,可能给价格带来附加的意义。
2. 再销售价格法 第二十四条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毛利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销售、广告及服务功能,存货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批发或零售环节,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毛利率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2. 再销售价格法 对于再销售价格法,独立交易的可比性是根据使用有关企业履行职能(同时考虑使用资产和承担的风险)相似性的资料来确定的,并对毛利率进行这种比较。再销售价格法的使用主要考虑关联企业与非关联企业功能方面的差别。使用再销售价格法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如何确定可适用的再销售价格;二是必须核定合理的毛利率。
3. 成本加成法 第二十五条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第二十五条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成本加成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制造、加工、安装及测试功能,市场及汇兑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成本加成率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3. 成本加成法 对于成本加成法,独立交易的可比性是根据使用有关企业履行职能(同时考虑使用资产和承担的风险)相似性的资料来确定,以便作为成本加毛利额度的基准。使用成本加成法的关键在于决定成本贡献毛利。因为企业经营状况、经营行为、销售目标等方面的差异,经常很难取得同行业的可比成本贡献毛利。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与有关税务机关通常协商共同接受的企业毛利水平。对于从关联方购进货物再转售的情况,如果没有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通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则不再适用再销售价格法,而应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毛利,按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计税价格。
4.交易净利润方法 第二十六条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功能风险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以及影响营业利润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执行功能、承担风险和使用资产,行业和市场情况,经营规模,经济周期和产品生命周期,成本、费用、所得和资产在各交易间的分摊,会计处理及经营管理效率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营业利润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4.交易净利润方法 对于交易净利润率方法,独立交易的可比性是根据使用有关企业履行职能(同时考虑使用资产和承担的风险)相似性的资料来确定,以此作为建立净利润额度的基准。交易净利润法的操作方式与成本加成法或再销售利润法相似。但是,前者为纳税人从某项受控交易中取得的净利润,而后者为纳税人从某项受控交易中取得的毛利润。 在转让定价实务中运用哪一种净利润率指标,须视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 在具体进行可比性分析时,应充分考虑一些影响经营费用从而影响净利润的因素,例如管理效率(水平)、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企业的经营经验和水平、不同的成本结构等。
5、利润分割法 第二十七条 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一般利润分割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 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成本、费用、所得和资产在各交易方之间的分摊,会计处理,确定交易各方对剩余利润贡献所使用信息和假设条件的可靠性等。 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5、利润分割法 与其他定价方法一样,剩余利润分割法所得结果的可靠性同样受进行可比分析使用数据和设定前提的质量的影响。进行可比分析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成本、收入和资产分配的可比性和数据的可靠性;会计处理的一致性以及评价关联交易各方对无形资产所做贡献价值大小时,所用数据以及设定前提的可靠性。 剩余利润分割法的第一阶段,主要根据市场力量决定利润水平,只要可比性强,所作的分析结果就比较可靠。但该方法的第二阶段则不是直接依靠市场标准,而带有主观成分,因而其结果的可靠性可能降低。需要注意的是,当涉及无形资产时,由于无形资产很难分割,可以考虑先将无形资产部分剔除,首先通过日常的职能分析划分净利润,然后将余额按照不同产品对无形资产的贡献的相对价值来进行划分。
5、利润分割法 总之,转让定价各种方法均建立在独立交易原则基础之上。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需要比较可比环境下关联交易转让财产或产品时的价格与非关联交易中转让相同或相似财产或产品时的价格。因此,注重产品本身的比较;而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不需要像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那样关注产品的差异,而是偏重于企业在关联交易中所履行的职能和承担的风险。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统称为传统的以交易为基础的方法。利润法与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的区别在于它不是按毛利润率来进行比较的,而是按扣除了销售成本和经营费用后的净利润来比较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的定价。这种以利润为基础的定价方法,又可分为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以下为五种定价方法所适用交易类型、比较条件以及适用范围。
几种方法同时使用 通常情况下,价格受产品差异的影响,毛利受职能差异的影响,而净利则受企业经营的影响。转让定价各种方法使用中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在实务中,企业集团的关联交易可能比较多样、复杂,如果有必要,可以考虑几种方法同时使用。
企业如何准备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企业义务(条例114条): 准备:汇缴结束日;中文准备;签章 保存:10年;合并、分立后的企业继续保存 提供:20天
企业如何准备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内容: 组织结构 生产经营情况 关联交易情况 可比性分析 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企业如何准备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免除条件: 关联交易金额较少: 关联购销2亿元以下 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4千万元以下 涉及APA 关联购销2亿元以下 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4千万元以下 涉及APA 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有境内关联交易 经调查,关联交易额达到准备标准的,加收利息 按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如何准备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准备同期资料的制约措施: 行政处罚 列为重点调查对象 核定征税(税法44条及条例115条) 加息另加五个百分点 不受理预约定价
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的调查和调整。 调查程序及相关规定: 案头审核 现场调查 要求企业、关联方及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调查结论: --无问题,《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有问题,《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转让定价调查的基本流程 是否构成关联关系? 是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否 是否减少我国税收? 转让定价调整
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的调查和调整。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确定调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被调查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其关联交易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的调查和调整。 第二十九条 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一)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第二十九条 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一)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二)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三)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四)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五)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六)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七)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的调查和调整。 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日常征管工作,开展案头审核,确定调查企业。案头审核应主要根据被调查企业历年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及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纳税资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 企业可以在案头审核阶段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
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的调查和调整。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选用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转让定价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分析评估时可以使用公开信息资料,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资料。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时,因企业与可比企业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对营业利润产生的差异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的调查和调整。 第三十九条 按照关联方订单从事加工制造,不承担经营决策、产品研发、销售等功能的企业,不应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通常应保持一定的利润率水平。对出现亏损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可比价格或可比企业,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 第四十条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收取价款与支付价款的交易相互抵消的,税务机关在可比性分析和纳税调整时,原则上应还原抵消交易。 第四十一条 税务机关采用四分位法分析、评估企业利润水平时,企业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的,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进行调整。
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的调查和调整。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税务机关根据同期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重点分析、评估以下内容: (一)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纳税申报额变化情况; (三)企业经营成果变化情况; (四)关联交易变化情况等。 税务机关在跟踪管理期内发现企业转让定价异常等情况,应及时与企业沟通,要求企业自行调整,或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开展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的调查和调整。 转让定价调查的过程其实也就是一个循环的不断地获取信息、分析信息、利用信息的过程。某一个信息的分析结果很可能带来另一个信息的需求,也可能否定另一个信息的分析结果。
转让定价—资料提供 反避税工作中所需的数据信息主要包括两类: 一类是:企业内部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基础登记信息、各类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关联关系申报表、关联交易申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交易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帐簿等。
转让定价—资料提供 一类是:企业外部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可比企业数据库(上市公司)、非上市可比企业数据信息、可比交易价格数据库、各大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行业信息(包括行业年度分析报告、行业平均利润率等)、进出口商品价格信息、融资利率、外汇汇率、与被调查企业相关的资讯信息、关联企业数据信息等。
转让定价—核定方法 法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营销性无形资产 生产性无形资产包括制造技术、工艺设计、生产模具、信息技术、各种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商业管理软件、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 营销性无形资产包括商标、品牌、标识、产品包装、客户信息和客户关系管理等。
转让定价—指标选择 交易净利润法指标选择: 销售利润率 营运资产收益率 贝里比率 完全成本加成率
协商与谈判 转让定价调整中的一个基本程序。 由于税法规定的“合理调整”具有一定主观性,税企双方可能在事实的认定与依据、调整的幅度与方法等方面存在分歧,有必要通过协商与谈判方式澄清事实、陈述理由、交换观点、化解分歧,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其他相关规定: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原则上不做调查 可以使用公开信息和非公开信息 原则上不做资本性调整 单一生产功能企业通常应保持一定利润水平 抵消交易原则上应还原 采用四分位法低于中位值的,原则上按不低于中 位值调整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什么是预约定价安排? 税企双方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达成一项协议,确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
预约定价安排的优势: 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转为预约定价的“事先商定” 对纳税人:可以避免被转让定价调查、诉讼、双重征税等风险,带来经营的确定性;双边APA有助于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对税务机关:降低税收管理成本,稳定的税收收入预期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法规依据: 税法42条 条例113条 征管法细则53条
企业如何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及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的意义。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可以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第四十七条 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一般规定: 受理的6个阶段 三种类型 受理机关 一般适用条件 适用年度 与转让定价调查的衔接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1、预备会谈阶段: 企业可以匿名 单边APA提供资料: 适用年度、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以前年度生产经 适用年度、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以前年度生产经 营、关联方功能及风险、与转让定价的衔接、其 他情况 双边(多边)APA --同时向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向,总局 组织会谈 --提供资料:向协定国提出申请情况、关联方 以前年度生产经营及关联交易情况、向协定国提 出的定价原则和方法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2、正式申请阶段: 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送正式申请书 双边(多边)APA,同时报送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 报告内容: 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功能风 险分析、定价原则和方法、市场情况、预约年度预测、与 安排有关的财务信息、涉及双重征税问题、其他相关问题 企业可以申请延期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3、审核评估阶段: 审核评估内容: 历史经营状况、功能风险状况、可比信息、假设 条件、转让定价原则和方法、预期的公平交易价 历史经营状况、功能风险状况、可比信息、假设 条件、转让定价原则和方法、预期的公平交易价 格或利润区间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4、磋商阶段: 磋商一致,草案及报告层报总局审核 双边(多边)APA,根据磋商备忘录拟定草案 草案包括12个方面内容(参照文本)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5、签订安排: 税企双方法定代表人正式签订安排 双边(多边)APA,税务主管当局授权代表签订 安排,税企签订执行协议书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6、监控执行: 税务机关建立监控管理制度: 企业年度报告 定期检查 税务机关调整经营结果 企业年度报告 定期检查 税务机关调整经营结果 实质性变化及时报告及修订、终止规定 国、地税分别报告及联合检查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其他相关问题: 续签规定 APA涉及两个以上省市或国地税的,由总局协调 税企双方保密义务 企业的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税务调查 分歧的协商 层报总局备案
企业如何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及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的意义。 第四十八条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三)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第四十九条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如果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企业如何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及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的意义。 第五十条 企业正式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前,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书面要求,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内容及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可行性开展预备会谈,并填制《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预备会谈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在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就以下内容提供资料,并与税务机关进行讨论: 1.安排的适用年度; 2.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企业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4.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 5.是否应用安排确定的方法解决以前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如何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及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的意义。 (二)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国家税务总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预备会谈的内容除本条第(一)项外,还应特别包括: 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的情况; 2.安排涉及的关联方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3. 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的预约定价安排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三)预备会谈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事宜进行正式谈判,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书》;预备会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最后一次预备会谈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向企业送达《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知书》,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并说明理由。
企业如何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及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的意义。 什么是预约定价安排? 税企双方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达成一项协议,确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
企业如何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及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的意义。 预约定价安排的优势: 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转为预约定价的“事先商定” 对纳税人:可以避免被转让定价调查、诉讼、双重征税等风险,带来经营的确定性;双边APA有助于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对税务机关:降低税收管理成本,稳定的税收收入预期
企业如何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及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的意义。 法规依据: 税法42条 条例113条 征管法细则53条
资本弱化管理 什么是资本弱化? 由于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的税务处理不同 (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而股息支出不能 扣除,通常面临公司税和预提税两级税 收),跨国公司可通过增加债权融资、减 少股权融资的方式规避税收
资本弱化管理 法规依据: 税法46条 条例119条
资本弱化管理 财税[2008]121号: 标准债资比例: 金融企业-5:1 其他企业-2:1 标准比例的例外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 财税[2008]121号: 标准债资比例: 金融企业-5:1 其他企业-2:1 标准比例的例外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 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标准比例的合理计算 超过标准的利息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资本弱化管理 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但企业能够 准备同期资料证明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 原则,或者该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 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但企业能够 准备同期资料证明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 原则,或者该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 方的,也可以税前扣除
资本弱化管理 资本弱化同期资料: 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企业集团偿债能力及融资结构分析 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变动情况 资本弱化同期资料: 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企业集团偿债能力及融资结构分析 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变动情况 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市场状况 关联债权投资的币种、金额、利率、期限等 企业提供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其他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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