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律 主講人:黃功誠 法官
講授大綱 基本概念 飆車 毒品 霸凌 兩性平權
法律上的三種責任 行政責任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 依據 救濟方式 救濟途徑 救濟期間 效力
民事責任 依據 救濟方式 救濟途徑 救濟期間 效力
刑事責任 依據 救濟方式 救濟途徑 救濟期間 效力
風之痕(飆車衍生之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 民事責任 父母親連帶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 公共危險罪 過失致人於死或殺人罪 妨害公務罪
技師試車飛撞 害死車主 2010年1月10日蘋果日報 電影《頭文字D》飆車情節真實上演,結局卻是死亡悲劇!北縣一名男子載好友試車,疑似以時速160公里高速狂飆失控,整輛車離奇飛躍分隔島,再猛撞高速公路橋墩爆炸起火,車身因內縮壓爆好友頭顱,腦漿還飛濺2公尺外。 肇事男子無法接受友人慘死當場歇斯底里,警員嘆:「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死者母親(中)看到兒子的死狀,當場放聲痛哭。陳宏佳攝
飆速170 無照男撞死騎士 2010年3月30日蘋果日報 一名無照飆仔,以時速170公里在國道競速,他不但逃避警方攔查,還催油加速逃逸,2分半鐘狂飆7公里,雖極速開下匝道擺脫警方,卻在北市連闖兩個紅燈,撞死一名騎車準備上大夜班的男子後狠心逃逸,經家人勸告,最後投案。 男子在國道狂飆,警方以測速槍測得時速170公里後進行攔檢,竟因無照加速逃逸。 男子極速開下匝道擺脫警方後,連闖兩個紅燈,直接撞上騎士。
飆仔罰抄心經 換緩起訴 2010年2月12日蘋果日報 南市兩名十八歲男子去年十二月底組飆車族,在市區狂飆並拿鋁棒狂砸一輛汽車。 檢察官考量兩人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和解,且今年將服役,要求兩人六個月內各抄寫《般若波羅蜜多心經》一百遍換緩起訴。 二名男子組飆車族,與同夥持球棒砸車,檢察官昨要求他們抄心經換緩起訴 。
飆車衍生之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 若飆車青少年的不當行為尚未達到犯罪程度,仍可以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行政法對於無照駕駛、闖紅燈、違規行駛等行為加以處罰。
飆車衍生之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財產上損害賠償 侵害生命權時,依民法第192條有醫療費,增加生活上所需費用,殯葬費,扶養費 侵害身體權時,依民法第193條有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上所需費用
飆車衍生之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94條、第195條規定 法律上稱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金 請求人為被害人,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19歲兒撞傷人 父母賠337萬 2009年11月26日蘋果日報 台中縣致用商工19歲夜校生 騎機車返家途中,超車不慎擦撞機車後方,致騎士及後座乘客分別受輕重傷,該學生被判刑3月。 台中地院以學生父母未盡監督責任,放任有駕照但未滿20歲的兒子在道路上行駛肇事,判決連帶賠償337萬餘元。 何謂父母「監督」責任? 19歲的夜校生騎機車超車,不慎擦撞機車後方,致騎士摔車和後座乘客分別受輕重傷。
飆車衍生之法律責任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連帶責任 《民法》: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權利,法定代理人須連帶賠償。 《少年事件處理法》:父母因忽視教養致少年觸法,少年法院得命其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親職教育輔導。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父母或實際照顧人,應禁止少年飲酒嚼檳榔、飆車等,違者處1萬至5萬元罰鍰。父母親或法定代理人明知子女飆車而不加制止者,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父母允許供無駕駛執照之青少年駕駛其車輛者,吊扣父母駕照3個月;聽任未成年子女無照駕駛其機車時,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鍰,並得吊扣其汽車牌照3個月。未滿18歲無照或持偽造、變造或矇領駕照駕車,行為人與其父母或監護人應同時接受交通安全講習。
飆車衍生之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一)公共危險罪 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飆車衍生之法律責任 (二)殺人罪 於飆車過程中故意砍死他人,成立刑法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傷者成立普通傷害罪,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成立重傷害罪,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飆車衍生之法律責任 (三)過失致死罪 若因飆車競駛不小心撞傷他人,因而致死者,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最重可處2年有期徒刑。致輕傷者犯過失傷害罪,最重可處6月有期徒刑,致重傷者最重可處1年有期徒刑。無照駕車因而致人於死,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ㄧ。
重傷之定義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 之傷害。
飆車衍生之法律責任 (四)妨害公務罪 飆車者經常不服員警制止,而發生對峙或挑戰公權力情形,常有對撞、圍毆、向執行職務員警擲石等抗拒取締之暴力行為,此類不服從甚或妨害、侮辱執行員警等現象,均可能依其情節輕重,構成不同程度之妨害公務罪責。例如:90年11月25日凌晨,台中市警二分局執行擴大取締飆車行動時,在大雅路和英才路口逮捕白姓等5名飆車族時,被高速的機車撞擊倒地受傷,以致張巡佐左額、右小腿和左下巴均受傷,送醫急救。警方即將白姓等5名飆車族依公共危險及妨害公務等罪嫌移送法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第一級毒品 鴉片 使用初有欣快感,無法集中精神,會產生夢幻現象。過量使用造成急性中毒,症狀包括昏睡、呼吸抑制、低血壓、瞳孔變小。具高度心理及生理依賴性,長期使用後停藥會發生渴求藥物、不安、流淚、流汗、流鼻水、易怒、發抖、惡寒、打冷顫、厭食、腹瀉、身體捲曲、抽筋等禁斷症。一旦成癮極難戒治。
嗎啡 使用初有欣快感,無法集中精神,會產生夢幻現象。過量使用造成中毒,症狀包括昏睡、呼吸抑制、低血壓、瞳孔變小。具高度心理及生理依賴性,長期使用後停藥會發生渴求藥物、不安、流淚、流汗、流鼻水、易怒、發抖、惡寒、打冷顫、厭食、腹瀉、身體捲曲、抽筋等禁斷症。
海洛因 使用初有欣快感,無法集中精神,會產生夢幻現象。具高度心理及生理依賴性,長期使用停藥會發生渴求藥物、不安、流淚、流汗、流鼻水、易怒、發抖、惡寒、打冷顫、厭食、腹瀉、身體捲曲、抽筋等禁斷症。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 興奮中樞神經,雖具有欣快、警覺及抑制食慾之作用,重複使用會成癮,中毒症狀包括多話、頭痛、錯亂、高燒、血壓上升、盜汗、瞳孔放大、食慾喪失。大劑量使用引起精神錯亂,思想障礙,類似妄想性精神分裂症,多疑、幻聽、被害妄想等,長期使用導致器官性腦症候群。有高血壓及腦中風之危險。停用之脫癮症狀包括精神呆滯 、昏睡、易怒、煩躁不安、憂鬱,有自殺之傾向。
MDMA(俗稱搖頭丸) 興奮中樞神經並具迷幻作用。食慾不振、牙關緊閉、噁心、肌肉痛、運動失調、流汗、心悸、疲倦及失眠。引起之毒性包括體溫過高、血管疾病、心律不整。致命的毒性包括橫紋肌溶解、散布性血管內凝集及急性腎衰竭。體溫過高為MDMA中毒主要特色,可高達攝氏 43 度,由於藥物作用加上脫水及身體奮力而造成的高體溫可致死。與安非他命及古柯鹼同,會產生心理依賴造成強迫性使用,引致抑鬱及精神錯亂,亦時有惶恐不安感,甚至自殺之傾向。由於中樞神經抑制能力減弱,加之易產生不會受傷害的幻想,濫用者往往對行為能力的安全性掉以輕心,造成意外 。
FM2(俗稱強姦藥丸) 為強力安眠藥,迅速誘導睡眠,如依照醫生指示使用,會使緊張及焦慮減輕,有安詳鬆弛感。具心理及生理依賴性。過量使用會引起嗜睡、注意力無法集中、神智恍惚及昏迷現象,並造成反射能力下降、運動失調、頭痛、噁心、焦躁不安、性能力降低、思想及記憶發生問題、精神紊亂、抑鬱等情況。急性中毒因中樞神經極度抑制而產生呼吸抑制、血壓驟降、脈搏減緩、意識不清及肝腎受損終至昏迷而死。安眠鎮定劑是意外或非意外過量用藥事件中最常見者,不論劑量多寡,都可能對駕駛或操作複雜儀器等技能造成不良影響。禁斷症候包括焦慮、失眠、發抖、妄想、顫語、痙攣,亦有可能致死。
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俗稱K他命) 用於人或動物麻醉之一種速效、全身性麻醉劑,常用於診斷或不需肌肉鬆弛之手術,尤其適合用於短時間之小手術或全身麻醉時誘導之用。較常見之副作用為心搏過速、血壓上升、震顫、肌肉緊張而呈強直性、陣攣性運動等,部分病人在恢復期會出現不愉快的夢、意識模糊、幻覺、無理行為及胡言亂語,發生率約12%。Ketamine以口服、鼻吸、煙吸及注射等方式施用藥效約可維持一小時,但影響吸食者感覺、協調及判斷力則可長達16至24小時,並可產生噁心、嘔吐、複視、視覺模糊、影像扭曲、暫發性失憶及身體失去平衡等症狀。由於它也可使人產生無助、對環境知覺喪失,並伴隨著嚴重的協調性喪失及對疼痛感知降低,此種情況往往令服食者處於極度危險狀態。長期使用會產生耐受性及心理依賴性,造成強迫性使用,停藥後雖不會產生戒斷症狀,但不易戒除。
餵毒控制成員 八家將變討債集團 威風凜凜的八家將出巡,原本是捉邪驅惡的儀式,不過這裡頭的人,才真的作惡多端。畫面中,走在第一個穿著黑衣服、理著平頭的是主嫌,走在他後面,用衣服矇著臉的也是主嫌,他們是兄弟,旗下八名成員,專收中輟生加入陣頭,跳八家將, 不過私底下這群八家將,卻是暴力討債集團。表演的法器,在討債的時候就變成兇器,有被害人被鲨魚劍砍到重傷,更恐怖的是,這個集團控制成員的手段,不但用毒品控制青少年,逼迫女團員和男團員發生關係。
施用毒品相關罰則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第一次或五年後再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 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施用毒品第二次以上或五年內再犯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2項※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保護處分(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持有毒品相關罰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校園霸凌 言語霸凌 肢體霸凌 性霸凌 關係霸凌 反擊霸凌
言語霸凌 取綽號、用言語刺傷、嘲笑弱勢同儕、恐嚇威脅等。
肢體霸凌 包括踢、打弱勢同儕、搶奪財物等;在國中階段最常見。
性霸凌 以身體、性別、性取向、性徵作取笑或評論的行為;或是以性的方式施以身體上的侵犯。
關係霸凌 包括排擠弱勢同儕、散播不實謠言中傷某人等不來往,封殺其人際關係。
反擊霸凌 受霸凌之人長期遭受欺壓後的反擊行為。通常面對霸凌時他們生理上會自然的予以回擊;有部分受霸凌之人會去欺負比他更弱勢的人。
肢體霸凌事件-摑頰50下3女霸凌學妹 蘋果日報98年5月25日 高雄縣驚傳校園霸凌事件!三名林園國 中三年級女學生,聯手在男廁內痛毆學 妹,三人至少出拳掌摑五十多下,還拿 水桶砸頭,小女生被打得雙頰紅腫,一 臉驚恐,廁所外則有十多名男學生圍觀, 不但沒人制止,也沒人向老師通報,霸 凌過程全被手機錄下並貼上網,引起網 友大加撻伐,直呼:「台灣教育失敗!」
肢體霸凌事件-圍毆弱智生 【聯合報╱記者簡獻宗、田俊雄】 ○○國中8年級林姓男生,○年○月1日下午被12名學長姐帶到校外巷弄欺負,輪番毆打腳踹,最後逼他下跪道歉,這段過程還被欺負人的學生以手機錄下,貼上網站炫耀。 校方發出的校安通報中,敘明被害學生於1日下午放學,被同校12名男女學生帶到瑞穗老人會館附近圍毆,被打得眼睛浮腫、肋骨骨折,施暴的學生還以手機拍下拳打腳踢過程,喝令林生在鏡頭前道歉,又將影片貼上網路。
肢體霸凌事件-校園霸凌追逐 童墜3樓 蘋果日報96年3月30日 台北一名國小男童上周四放學時,被發現從三樓校舍圍牆墜下,造成脊椎斷裂、大腿嚴重骨折,但校方僅說是男童玩耍不慎墜樓,經警方調查懷疑案情不單純,加上男童透露曾遭惡學長追逐逼迫,男童父親痛斥校方處理草率,「我要討個真相!」對此校方回應,不知校園有無霸凌事件,墜樓原因仍在調查。 墜樓男童因左腿和脊椎重傷,男童父心疼地為他蓋被。
校園霸凌相關法律責任 傷害或重傷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77條、第278條)。
校園霸凌相關法律責任 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刑法第283條)。 剝奪行動自由或強制罪: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02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4條) 。
校園霸凌可能衍生之法律責任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 。 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46條)。
校園霸凌可能衍生之法律責任 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 。 強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328條) 。
校園霸凌可能衍生之法律責任 誹謗罪(關係霸凌):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 。
兩性平權 任何社會都是由兩性組成,而在傳統社會中,卻長存「男尊女卑」的性別結構,與男女不平等的現象。近年來對於臺灣地區人權指標研究多發現,除教育權外,其餘女性相關人權,如自由權、人身安全權、工作權、婚姻權、家庭權,以及社會參與權等,都不及格。破除性別隔離和追求兩性平等權益,已成為當今社會急須探究的重要課題。
ㄧ時爽快,終身遺憾 (性侵害及性騷擾) 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例 強制性交或猥褻罪 合意性交或猥褻罪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性騷擾防治法 ㄧ時爽快,終身遺憾 (性侵害及性騷擾) 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例 強制性交或猥褻罪 合意性交或猥褻罪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性騷擾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法
校園性侵害案例 國中男炫耀房事 師生不倫戀走光 【聯合報╱記者林昭彰/台北縣報導】 2010.05.07 台北縣某中學廿九歲已離婚女老師,受原本相識的家長委託輔導國三學生,卻與學生發生性行為;學生事後向同儕炫耀跟女老師上床的情節,讓這起師生不倫曝光。 上月間,一名國三男生向同學炫耀他和學校女老師發生性行為,並將過程渲染得宛如A片情節,師生戀馬上在學生間傳開來,輾轉傳回當事學生家長耳中;家長驚覺事態嚴重,向校方和台北縣政府教育局投訴。
「殘害幼苗」喇舌師丈判刑3年2月(2010/08/20 ) 北市色狼師丈喇舌、熊抱國小女學生,案發後還到女學生家中「負荊請罪」,台北地院依對幼女強制猥褻罪,判劉某3年2個月。 劉某於98年間,替妻子到學校照顧學生,某日劉某以整理教具為由,單獨將一名女學生留在教室,再叫其他同學帶學弟妹去操場玩,趁所有人離開後,鎖上教室大門,從背後強抱、舌吻被害人。女童受到極大驚嚇,掙扎大喊「不要」,但卻被強吻,最後逃出教室,跑到校園另一側走廊的洗手台前不停漱口洗嘴,同學發覺,向輔導室求助,校方通報家暴中心介入並報案。劉某主張,他只是看女學生很可愛,偷偷親了她,沒有強制猥褻意圖,最多只觸犯性騷擾防治法,法官審理認為,劉某強吻女學生時,還將舌頭伸入被害人嘴中,犯行明確,重判他3年2個月。
狼師長期性侵9學生 判刑73年 (中國時報,2010.8.23) 台南某國立高職孫姓教師,以任班導師機會,得知女學生家庭有問題,即趁機以前世業障之說加以誘騙,佯稱被害人前世為一男子,因曾經強迫女生與他發生關係,今世該名女子將會尋仇。被告見女學生有幾分信任後,即佯稱自己通靈,只要與他發生關係,就可消業障,女學生在半信半疑下,平均每周要與他發生兩次性關係,時間長達十年。被告自從誘騙第一位女學生得手後,即開始在班上找尋可以下手的目標,如發女學生有家庭問題受到困擾,即趁機以因果輪迴之說,讓她們先看「勸世書」,再找機會帶到汽車旅館、租屋處、學校內辦公室猥褻或發生關係,共對九位女學生猥褻、性侵,還拍攝近千張性交畫面,供「天兵天將」閱覽,經台南高分院判處七十三年徒刑,應執行廿七年。
「離婚娶妳」 狼師誘騙國中女(2008.08.23) 台北縣一名33歲的已婚國中男老師,竟然與16歲女學生發生戀情,多次謊稱,等女學生28歲後就會離婚娶她,藉此騙得女學生的信任發生性關係,直到兩人逛街被女學生的舅舅撞見,才逐步揭露色狼老師的真面目,氣的女學生大罵老師是個垃圾。女學生的舅舅,拿出外甥女和男老師的親密照,越看越氣,痛罵已婚的33歲男老師,居然拿甜言蜜語,欺騙女學生上床。這一段不倫戀,是老師充當愛情顧問,是想幫男學生追求女學生,結果自己卻和女學生越走越近,出遊定情,還騙說,等妳28歲就會離婚娶妳。
拉女同學內衣肩帶 挨告性騷擾 2010年01月06日蘋果日報 大四學生小傑,因個性海派,也愛跟同學開玩笑,有一天上課時,前座女同學剛好穿一件薄的白襯衫,內衣與身材若隱若現,小傑因和同學打賭,開玩笑地拉起女同學內衣肩帶,放掉後還趴的兩聲,同學都笑翻了。沒想到,女同學轉過頭來不但打了小傑一巴掌,還堅持要到警局提出性騷擾告訴。 與人(尤其是異性)交談或相處,要保持尊重,千萬不要搭肩拍背、毛手毛腳,否則可能觸法挨告。
何謂性交?何謂猥褻?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 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 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猥褻是指性交行為以外之ㄧ切滿足自己性慾,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之色慾之一種動作而言。
妨害性自主罪(強制性交)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性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 221) 圖示:強暴方法 (圖片來源:摘自菜蟲的凹凸世界)
猥褻的定義與方式 性交以外的滿足性慾的行為 違反當事人的意願,有害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 例如:偷襲胸部、臀部、 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圖示:偷襲胸部者 (圖片來源:摘自菜蟲的凹凸世界)
性侵害刑事責任 一、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2人以上共同犯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以藥劑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或攜帶凶器犯之,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性侵害刑事責任 二、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2人以上共同犯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以藥劑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或攜帶凶器犯之,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侵害刑事責任 三、合意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侵害刑事責任 四、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騷擾防治法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第2條) 圖示: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 畫、 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之方式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圖片來源:摘自菜蟲的凹凸世界)
何謂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中規定之性騷擾態樣可分為下列二種: 1.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活動有關權益的條件。 2.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情境,或不當影響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的刑事責任(強制觸摸罪)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6個月內提出)。
遇校園性騷擾如何因應 不要關門。 得寸進尺。 ●感覺不舒服就是騷擾,嚴正制止對方,避免 ●避免單獨或深夜進入教師研究室,討論時 不要關門。 ●感覺不舒服就是騷擾,嚴正制止對方,避免 得寸進尺。 ●記住性騷擾的人、事、時、地、物,可在安全前提下蒐證。 ●主動向學務處或訓導處申訴,避免隱忍。
遇校園性騷擾如何因應 ●申訴管道: 1.向校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申訴 2.打113婦幼保護專線申訴 3.打110向警方求助 4.教育部長信箱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法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十二條) 圖示:性交易 (圖片來源:摘自菜蟲的凹凸世界)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法 從事網路援交、在一夜情網站、BBS留言版上留言,傳遞援交的訊息,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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