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性病艾滋病 防治技术培训班 2012年6月9日
艾滋病宣传片 VTS_01_1.VOB
2012年全国艾滋病性病防治主要 措施落实质量考评方案介绍 锡林郭勒盟疾控中心 冀昌龙
二○一二年全国艾滋病性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考评方案 艾滋病性病防治措施落实质量是保证艾滋病防治效果的核心。自“全国艾滋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考评方案”及性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考评指标推行以来,艾滋病性病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质量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为进一步发挥考核指标在提高全国防治工作质量中的引导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结合当前防治工作的需要,对考评方案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考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评周期 全国艾滋病性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考评每年进行一次。
二、考评方法 (一)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性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本方案规定的方法对各省(区、市)的相关指标进行统计。
(二)在统计各项考核指标基础上综合考评 1. 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统计结果,按照优秀、达标、未达标3个等级明确各省(区、市)各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并对以下6个方面的艾滋病性病防治措施落实质量进行考评:
(1)艾滋病疫情领域: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病例报告、艾滋病病人诊断、死亡病例迟报及哨点监测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奖励。 (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管理和治疗领域: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有效随访管理及抗病毒治疗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考评、奖励。 (3)高危人群干预领域:对选定的高危人群艾滋病检测(作为有效干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奖励。
(4)艾滋病实验室检测领域: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质量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奖励。 (5) 示范区工作质量:每年对中央重点建设示范区和中央与省(区、市)共建示范区综合工作质量进行排序,连续两年排序在后20位的示范区,且综合评分低于60分或者示范区要求考核的指标有20%的指标低于全国平均值的,将取消其示范区资格。于2013年第二轮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结束时,对示范区综合工作质量进行奖励。 (6) 性病防治工作质量:依据本方案规定的考评规则对31省(区、市)的性病防治工作质量进行考评、奖励。
2.由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国家级工作组对社区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落实质量及优秀门诊进行综合考评、奖励。
3.各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参照上述方法对本辖区各地(市)艾滋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进行考评、奖励。
三、考核指标 指标1:艾滋病疫情报告质量 定义:指当年报告应完成流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HIV/AIDS)的报告质量、艾滋病病人诊断和报告质量以及HIV/AIDS死亡病例的迟报比例三项。 考核标准:艾滋病疫情报告质量三项得分总计为100分,各地要求达到80分以上。
指标1:艾滋病疫情报告质量 HIV/AIDS 报告质量(50分)。具体得分为:按报告地统计,当年新报告应流调HIV/AIDS病例中完整并及时报告的比例(完整并及时报告的HIV/AIDS病例数/当年新报告应流调HIV/AIDS 病例数)* 50。完整并及时报告指同时满足以下六项: 第1次随访状态为随访 有身份证 现住址完整(街道/乡镇) 传播途径明确 报卡及时(24小时)(录入日期和诊断日期间隔在24小时内) 首次随访的及时(随访表录入日期和报卡录入日期间隔在10个工作日)
指标1:艾滋病疫情报告质量 - HIV和AIDS诊断一致占15分。具体得分为:按照当年应判定为AIDS的随访表的现住址统计,当年报告病例中,根据当年的CD4水平和临床症状判定疾病状态的一致率(根据当年的CD4水平和临床症状判定为HIV和AIDS的病例数/当年报告应流调的HIV/AIDS 病例数)*15。 疾病状态诊断和报告质量 (20分):包括HIV和AIDS诊断一致和AIDS报告及时的病例所占比例两方面。
指标1:艾滋病疫情报告质量 - AIDS报告及时率占5分。具体得分为:按照当年应判定为AIDS的随访表的现住址统计,AIDS报告及时率(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上报为AIDS的病例数/当年应判定为AIDS的病例数)*5。报告及时指当年最早一次出现CD4<200的检测日期或AIDS临床诊断随访日期与AIDS终审日期小于10个工作日。 HIV/AIDS死亡迟报比例(30分)。具体得分为:按照现住址统计,(1-死亡日期与死亡终审日期间隔大于3个月的病例数/当年报告的HIV/AIDS死亡病例数)* 30。迟报指当年报告的HIV/AIDS死亡病例中死亡日期与死亡终审日期间隔大于3个月。
指标2:哨点监测完成率 定义:在按国家要求设立的艾滋病监测哨点中,按照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完成监测工作的哨点所占的比例。 分子:按照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方案要求完成监测工作的哨点数(指得分在32分及以上的哨点数) 分母:按国家要求设立的艾滋病监测哨点总数 考核标准:艾滋病哨点监测完成率不低于95%(注:2011年全国平均97.7%)。
指标2:哨点监测完成率 按照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方案要求完成监测工作的哨点数指:按照下述评分标准计算后,得分达到32分及以上(满分40分)的艾滋病监测哨点。每个哨点的评分包括四项内容,评分标准如下: 1.完成监测样本量(20分): 上一年HIV抗体阳性检出率达到10%的监测人群哨点,分母可降低至250人。 2.监测样本来源(10分):一个哨点的监测样本来自一个县区得10分,来自两个县区得8分,来自3个县区的得2分,来自4个及以上县区不得分。 3.按时上报(5分):哨点监测数据于当年8月31日前上报完毕得5分,8月31号之后上报不得分。
指标2:哨点监测完成率 4.上报数据质量(5分): 得分标准为:<5%的哨点得5分,5-10%的哨点得3分,11-15%的哨点得1分,>15%的哨点不得分。 当年未运行或未上报数据的哨点,以上四项均按0分计算。 每个哨点上述四项得分在32分及以上为完成哨点监测工作。每省哨点监测完成率计算公式:
指标3:HIV/AIDS接受结核病检查的比例 定义:当年新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既往报告的可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完成结核病问卷筛查和检查服务的比例。 分子: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既往报告的可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当年至少接受1次结核病可疑症状问卷筛查的人数。 分母: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既往报告的可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指标3:HIV/AIDS接受结核病检查的比例 考核标准:截至当年12月31日,该比例不低于90%。 统计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疫情数据库; ●按照现住址和终审日期进行统计; ●外籍和港澳台病例不统计; ●死亡病例(包括当年死亡病例)不进行统计; ●分子统计当年数据库中有随访表且有至少完成一次结核可疑症状问卷筛查(多次筛查的按照一次统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数; ●分母统计疫情数据库中新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既往报告的可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随访状态为“随访”)。
指标4: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总人数
指标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随访干预比例 (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随访干预比例 定义:当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实际落实随访干预措施的人次数占按规定需要落实随访干预措施总人次数的比例 分子: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落实随访干预措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人次数 分母: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感染者每年随访一次、艾滋病病人每6个月随访一次统计应落实干预措施的总人次数 考核标准:该比例不低于90%(注:2011年全国平均91.9%)。
指标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随访干预比例 统计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疫情数据库; ●按照现住址和终审日期进行统计; ●外籍和港澳台病例不统计; ●死亡病例(包括当年死亡病例)不进行统计; ●羁押人员完成随访则分子分母均统计,因羁押原因造成失访的不统计在分子分母中; ●分子统计在当年数据库中填写有随访表,且随访表中随访状态为“随访”的人次数; ●分母统计按照感染者每年随访一次,艾滋病病人每6个月随访一次,需要分HIV和AIDS分别统计人次数。
指标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随访干预比例 (2)在治抗病毒治疗病人(含成人和儿童)按照要求完成随访的比例 定义:在治病人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要求完成随访的病人占正在治疗人数的比例 分子:分母中在本年中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要求完成4次随访的病人数 分母:上一年12月31日之前加入治疗且在本年年底时仍在治的病人数 考核标准:截至当年12月31日,该指标达到90%以上(注:2011年全国平均96.5%)。
指标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随访干预比例 统计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抗病毒治疗数据库。 ●分子统计方法:统计分母中在2012年至少有4次有效随访的病人数。
指标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CD4检测比例 分母: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活的尚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中实际随访到的人数 考核标准:截至当年12月31日,该比例达到75%(注:2011年全国平均71.1%)。
指标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CD4检测比例 统计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疫情数据库; ●按照现住址和终审日期进行统计; ●外籍和港澳台病例不统计; ●死亡病例(包括当年死亡病例)不进行统计; ●分子统计当年数据库中有随访表且有至少一次CD4检测结果(多次检测的按照一次统计)的尚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人数; ●分母统计疫情数据库中存活的尚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且有随访表(随访状态为“随访”)的人数。
指标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CD4检测比例 分母:上一年12月31日之前加入治疗且在本年年底时仍在治的艾滋病病人数 考核标准:截至当年12月31日,该比例不低于80%(注:2011年全国平均86.0%)。
指标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CD4检测比例 统计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抗病毒治疗数据库; ●分子统计方法:统计分母中在2012年至少有2次CD4检测结果的病人数;
指标7: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配偶/固定性伴HIV抗体检测率 分母:新发现病例及既往发现病例之和 (1)新发现病例:当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不包括既往HIV在本年转化为AIDS的病例)的配偶或固定性伴的人数。 (2)既往发现病例:在上一年内随访到且在本年内依然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中,其配偶/固定性伴在上一年最后一次随访中HIV抗体检测结果为阴性、不确定或未检测的人数。 考核标准:该比例达到75%(注:2011年新报告病例配偶检测全国平均87.1%;既往报告病例配偶检测全国平均77.1%)。
指标7: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配偶/固定性伴HIV抗体检测率 统计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疫情数据库; ●按照现住址和终审日期进行统计; ●外籍和港澳台病例不统计; ●当年死亡病例不进行统计; ●新发现病例如为羁押人员不统计,即样本来源为“强制/劳教戒毒人员检测、妇教所/女劳教人员检测、其他羁押人员体检”不统计; ●既往报告病例如在本年一直处于羁押状态则不统计; ●分母统计:(1)在当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首次报告即是艾滋病病人中,其《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性病附卡》中“婚姻状况”选择“已婚有配偶(包括固定性伴)”的人数;(2)在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随访数据库中的最后一张随访到的《个案随访表》中,“当前配偶/固定性伴感染状况”选择“未查/不详”、“阴性”或“检测结果不确定”的人数; ●分子统计:分母人数中,在当年随访数据库中“当前配偶/固定性伴感染状况”选择“阴性”、“阳性”或“检测结果不确定”的人数。
指标8: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人数及年保持率
指标9: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受治者实验室检测结果上报率
指标10:经性传播途径传播高危人群(暗娼、男男性行为者-MSM)月均干预覆盖比例(%) 定义:高危行为月干预措施覆盖暗娼/MSM占暗娼/MSM总数的比例。 分子:高危行为干预措施月平均覆盖暗娼/MSM人数。 分母:当年估计暗娼/MSM总数。 考核标准:经性传播干预措施月均覆盖暗娼/MSM人群比例达到65%以上(注:2011年全国平均暗娼月均覆盖率68%,MSM49%) 备注: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基本信息报表数据库
指标11:高危人群(暗娼、男男性行为者、性病病人、吸毒人群-指参加针具交换)HIV抗体检测比例 分母:当年干预暗娼、MSM人数/当年性病就诊人数/参加针具交换吸毒者总人数。
指标11:高危人群(暗娼、男男性行为者、性病病人、吸毒人群-指参加针具交换)HIV抗体检测比例 考核标准:暗娼人群/男男性行为人群HIV检测比例不低于50%;针具交换吸毒者HIV检测比例不低于40%;性病就诊者的HIV检测率不低于80%(注:2011年高危人群HIV检测比例:暗娼--91.4%; MSM--44.3%; 吸毒人群—71.3%;性病就诊者—60%)。 备注: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基本信息报表数据库。由于全年高危人群干预及检测工作中存在重复干预和重复检测问题,在计算检测比例时应考虑重复比例进行调整。
指标12:抗病毒治疗人数及比例 成人抗病毒治疗比例 定义:截至当年12月31日,成人抗病毒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各省(区、市)接受抗病毒治疗的病人占感染者随访管理数据库中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间符合抗病毒治疗标准(报告为艾滋病病人或最后一次CD4计数检测结果小于或等于350/mm3)的人数比例。 分子:当年12月31日抗病毒治疗数据库与分母有一致抗病毒治疗号或身份证号的人数。 分母:在2012年10月31日前尚存活,且2011年1月1日-2012年10月31日之间上报过感染者随访表且报告病人符合治疗标准的人数。 考核标准:截至当年12月31日,该比例不低于80%(注:2011年全国平均81.9%)。
指标12:抗病毒治疗人数及比例 统计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感染者随访数据库、抗病毒治疗数据库。 ●外籍和港澳台病例不统计; ●分母统计方法:感染者随访数据库中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有上报随访表且符合抗病毒治疗标准的人数。按现住址计算。 ●因羁押原因造成失访的不统计在分母中;
指标13:抗病毒治疗病人(含成人和儿童)每年按照要求完成病毒载量检测的比例 定义:每年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要求完成病毒载量检测的病人占正在治疗人数的比例 分子:分母中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要求完成病毒载量检测的病人数 分母:上一年12月31日前开始治疗且在当年12月31日存活并在治的病人数 考核标准:截至当年12月31日,该指标达到80%以上(注:2011年全国平均86.0%)。
指标13:抗病毒治疗病人(含成人和儿童)每年按照要求完成病毒载量检测的比例 统计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抗病毒治疗数据库。 ●分子统计方法:统计分母中在2012年至少有1次病毒载量检测结果的病人数。
指标14:实验室质量考评
指标15:2011年艾滋病防治转移支付工作量完成比例得分 定义:各省免费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的人次数、监管场所新入所高危人群艾滋病抗体检测的人次数、预防干预暗娼人群覆盖人数、预防干预男男同性性行为人群覆盖人数、美沙酮维持治疗覆盖的吸毒者人数、针具交换覆盖的吸毒者人数、当年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人数、接受随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人数、未参加治疗的艾滋病毒感染者/病人CD4检测人数、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艾滋病毒感染者/病人中CD4检测人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人数共11项内容分别达到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艾滋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的年度目标的比例。
指标15:2011年艾滋病防治转移支付工作量完成比例得分 考核标准: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达到90分以上者考核通过。 评分标准: 上述11项工作内容中,以各省实际接受中央转移支付的工作内容作为考核指标范围。单项内容完成情况达到2011年艾滋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的年度目标者,单项指标得分100分;完成年度指标90%者,得90分,余类推;60%以下不得分。最后各省综合得分为单项指标得分的累加,并以百分制换算,为该省此考核指标的综合得分。
指标15:2011年艾滋病防治转移支付工作量完成比例得分 统计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 ●各省免费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的人次数:检测咨询信息管理库中,本年度累计完成HIV抗体检测人次数。 ●监管场所新入所高危人群艾滋病抗体检测的人数: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HIV检测份数表库中(以次年1月10日数据库为准)羁押人群HIV抗体筛查人次数合计。 ●预防干预暗娼人群覆盖人数:高危行为干预信息管理库中,暗娼人群2-12月份每月干预人数之和乘以相应系数加上全年月均干预人数,计算覆盖人数。 ●预防干预男男同性性行为人群覆盖人数:高危行为干预信息管理库中,男男性行为者人群2-12月份每月干预人数之和乘以相应系数加上全年月均干预人数,计算覆盖人数。 ●美沙酮维持治疗覆盖的吸毒者人数: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数据库中,当年所有接受过美沙酮治疗的人数。
指标15:2011年艾滋病防治转移支付工作量完成比例得分 ●针具交换覆盖的吸毒者人数:高危行为干预信息管理库中,针具交换点2-12月份每月干预人数之和乘以相应系数加上全年月均干预人数,计算覆盖人数。 ●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人数: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抗病毒治疗库中的在治人数与2012年当年新增人数之和,减去当年死亡人数、停药人数及失访人数合计值的一半。 ●接受随访干预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人数:截至2012年12月31日,疫情随访库中,当年接受过1次及以上随访干预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数。 ●随访但未接受治疗的艾滋病毒感染者/病人CD4细胞检测人数:截至2012年12月31日,疫情随访库中未接受治疗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及病人实际完成至少一次CD4细胞检测的人数。 ●接受治疗的艾滋病毒感染者/病人CD4细胞检测人次数:截至2012年12月31日,治疗库中接受治疗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及病人,实际完成1-2次CD4细胞检测的人次数。 ●接受抗病毒治疗的病人病毒载量检测人数:截至2012年12月31日,抗病毒治疗库中接受抗病毒治疗的病人实际完成至少1次病毒载量检测的人数。
指标16:国家级性病监测点梅毒报告病例现场核查准确率 定义:国家级性病监测点医疗机构报告的梅毒病例中,经过核查符合梅毒诊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273-2007)》)的病例所占的比例。 分子: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国家级性病监测点所调查的医疗机构中,经现场核查符合梅毒诊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273-2007)》)的病例的数量。 分母: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国家级性病监测点所调查的医疗机构中,现场核查的梅毒病例的数量。 考核标准:该比例不低于85%。
指标16:国家级性病监测点梅毒报告病例现场核查准确率 统计规则与要求: ●要求每个国家级性病监测点所有医疗机构报告的每例梅毒病例均需要按《国家级性病监测点医疗机构梅毒报告病例登记表》(见附录1)进行登记,以此作为现场核查的依据。 ●由省级性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对本省辖区范围内所有国家级性病监测点医疗机构报告的梅毒病例进行现场核查。 ●登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查询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国家级性病监测点医疗机构报告的全部梅毒病例数,下载个案数据库存为Excel文件,打印梅毒报告病例个案信息。
指标16:国家级性病监测点梅毒报告病例现场核查准确率 ●由具有相关经验或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到医疗机构现场,将网络直报的梅毒病例与国家级性病监测点医疗机构梅毒报告病例登记表进行核对(必要时需与医疗机构门诊日志、实验室检测结果核对),根据国家梅毒诊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273-2007)》)与报告要求确定报告病例是否准确。 ●外籍和港澳台病例不进行核查与统计。 ●记录下所核查的梅毒病例,计算核查准确的比例。 将现场核查的全部梅毒病例信息录入到Excel表中,建立现场核查数据库文件(其数据格式见附录2),在12月5日前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控制中心。
指标17:性病实验室能力验证参与率及合格率 (1)参加性病参比实验室组织的性病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参与率及合格率 定义:各省级性病中心实验室等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参与中国疾控中心性病控制中心性病参比实验室组织的国家级性病(梅毒、淋病及生殖道衣原体)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参与率及合格率。
指标17:性病实验室能力验证参与率及合格率 参与率 分子:实际参与国家级性病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考评实验室数。 分母:指定参与国家级性病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数。 合格率 分子:参与能力验证考评成绩合格的实验室数。 分母:实际参与能力验证考评实验室数。
指标17:性病实验室能力验证参与率及合格率 考核标准: 参与梅毒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参与率及合格率均达到100%、淋病及衣原体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的参与率达到90%以上及合格率达到85%以上。 统计规则:参与国家级性病(梅毒、淋病及生殖道衣原体)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实验室为各省根据中国CDC性病控制中心要求组织上报的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性病参比实验室将根据能力验证考评回报结果进行统计,考评得分大于85分为合格,参与率及合格率由国家性病参比实验室统计提供。
指标17:性病实验室能力验证参与率及合格率 (2)省级组织的梅毒血清学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参与率及合格率 定义:各省(区、市)组织省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各级性病预防控制机构梅毒检测实验室参加省级性病中心实验室和/或其他机构组织(中国疾控中心性病控制中心除外)的梅毒血清学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统计参加能力验证的参与率及合格率。
指标17:性病实验室能力验证参与率及合格率 参与率 分子:实际参与梅毒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实验室数。 分母: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各级性病预防控制机构梅毒检测实验室总数。 合格率 分子:参与能力验证考评成绩合格的实验室数。 分母:实际参与梅毒检测能力验证考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实验室数。
指标17:性病实验室能力验证参与率及合格率 考核标准: 各省(区、市)组织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性病预防控制机构梅毒检测实验室参加省级性病中心实验室和/或临床检验中心等组织的梅毒血清学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参与率不低于70%,参与能力验证实验室的合格率不低于90%。
指标17:性病实验室能力验证参与率及合格率 统计规则: 省级性病中心实验室组织对辖区范围内的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性病预防控制机构梅毒检测实验室收集资料,确定参加除中国疾控中心性病控制中心以外的省中心实验室、临床检验中心等其他机构组织的梅毒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实验室数,如一家机构参加多家单位组织的能力验证,实验室数仍然计为一个,统计结果时以最高级别组织机构进行上报。合格标准参照各组织机构制定标准。 将以上相关数据填入《梅毒血清学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参与情况和考核结果登记表》,并建立Excel表格数据库,统计分析后在2012年12月20日前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控制中心。
四、评奖规则 根据统计结果,将各省(区、市)按照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根据各具体考核标准的数值划分为达标和未达标两类,其中,达标省份中的前1/3省份为优秀省份。 每年评选艾滋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综合奖3名,主要措施落实质量单项奖5项33名。单项奖具体为:艾滋病疫情工作质量奖6名、艾滋病感染者/病人随访管理和治疗工作质量奖9名、高危人群干预工作质量奖6名、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管理质量奖6名、性病防治工作质量奖6名。
(一)单项奖
1. 艾滋病疫情工作质量奖 1)考评范围 1)当年报告HIV/AIDS疫情报告质量得分低于全国平均分的省份,不纳入评奖范围。 2)有意漏报已发现的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省份,或死亡病例仍然在抗病毒治疗或参加美沙酮门诊治疗的省份,不纳入评奖范围。 3)按照2012年国家确定的各省(区、市)哨点监测的监测点类别和数量为标准进行考评。哨点监测完成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不纳入评比奖励范围。
1. 艾滋病疫情工作质量奖 (2)指标与评分 综合疫情报告质量和哨点监测质量进行评比。具体方法如下: 艾滋病疫情工作质量总分=疫情报告质量得分*50%+哨点监测质量得分*50% (3)按照累计报告存活的HIV/AIDS人数将31省份及新疆建设兵团分为三层,前10省份为第一层,中间10省份为第二层,后面的省份为第三层。分别取第一、二、三层中得分在前3、2、1 名共6个省份予以奖励。 层内得分相同时,按照疫情报告质量得分在层内排序;疫情报告质量得分相同时,按照哨点完成质量得分进行排序。
2. 艾滋病感染者/病人随访管理和治疗工作质量奖 (1)考评范围 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加考核及评比。 (2)指标及评分 综合考虑各省截至当年年底随访的人数(包括完成随访和失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随访干预比例、尚未接受抗病毒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CD4检测比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配偶/固定性伴HIV抗体检测率、各省截至当年底正在治疗人数、在治病人当年完成随访的病人比例、在治病人当年完成CD4检测的病人比例、在治病人当年完成病毒载量检测的病人比例、成人和儿童抗病毒治疗比例共计9个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评比。具体评分方法如下:
2. 艾滋病感染者/病人随访管理和治疗工作质量奖 上述9项指标分别从高到低排序,最高省份得32分,其他省份依次减1分,最低省份1分。 将9项指标的分值分别按照7.5%、5%、15%、10%、7.5%、5%、10%、15%、25%(成人抗病毒治疗比例占20%,儿童抗病毒治疗比例占5%)的权重,相加后即为每省总得分。 (3)按照累计报告存活的HIV/AIDS人数将31省份及新疆建设兵团分为三层,前10省份为第一层,中间10省份为第二层,后面的省份为第三层。分别取第一、二、三层中得分在前4、3、2名共9个省份予以奖励。
3. 高危人群干预工作质量奖 (1)考评范围 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加考核评比。 (2)指标及评分 综合考虑高危人群检测比例、高危人群检测人数占全国检测人数的比例2个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比,具体评分方法如下: 高危人群检测比例(%)=(高危人群检测人数之和/高危人群干预人数之和)×100%。 某省高危人群检测人数占全国检测人数的比例(%)=(某省高危人群检测人数之和/全国检测人数)×100%。 高危人群干预工作质量评分为上述两项检测比例得分的乘积。
3. 高危人群干预工作质量奖 (3)按照累计报告存活的HIV/AIDS人数将31省份及新疆建设兵团分为三层,前10省份为第一层,中间10省份为第二层,后面的省份为第三层。分别取第一、二、三层中得分在前3、2、1名共6个省份予以奖励。
4.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质量管理奖 (1)考评范围 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加考核及评比。 (2)指标与评分方法 综合确证中心实验室质量考评得分、CD4细胞能力验证参加率、CD4细胞能力验证合格率、病毒载量能力验证参加率、病毒载量能力验证合格率进行评分。具体方法如下: 综合评分=确证中心实验室质量考评得分×60% + CD4细胞能力验证参加率×10% + CD4细胞能力验证合格率×10% + 病毒载量能力验证参加率×10% + 病毒载量能力验证合格率×10%。 (2)取综合评分前6名予以奖励。
5. 示范区工作评分及排序 (1)考评范围 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其309个示范区均参加考核及评比。
5. 示范区工作评分及排序 (2)指标与评分综合以下4方面的得分情况进行评比: 1)主要工作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占75分: 应随访HIV/AIDS人数<100的示范区:当年新报告应流调HIV/AIDS病例中完整并及时报告的比例、HIV/AIDS接受结核病检查的比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随访干预比例、尚未接受抗病毒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CD4检测比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配偶/固定性伴HIV抗体检测率、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年保持率、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受治者实验室检测结果上报率、暗娼HIV抗体检测比例、抗病毒治疗覆盖比例。
5. 示范区工作评分及排序 应随访HIV/AIDS人数≥100的示范区:在以上指标的基础上,增加根据当年的CD4水平和临床症状判定疾病状态的一致率、AIDS报告及时率、HIV/AIDS死亡迟报比例。 上述各指标按照从高到低排序,最高示范区得309分 (注:共309个示范区),其他依次减1分(指标相同计算平均值),没有开展该项工作不得分。 各示范区工作质量得分=各项指标得分合计/(309*适用指标数)*75。
5. 示范区工作评分及排序 2)应随访干预HIV/AIDS的人数情况,占10分
5. 示范区工作评分及排序 3)示范区经费到位情况,占5分 示范区工作办公室当年及时足额获得中央补助地方示范区专项经费,且100%执行,得2分;获得地方足额配套经费且100%执行,得3分;经费没有足额到位、经费没有按照计划执行,按照相应比例扣分。 由省级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评分,于2013年1月10日前,将评分结果(文件原件)、拨付经费相关文件(复印件)、示范区收款凭证(银行收款单的照片电子版)报国家级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5. 示范区工作评分及排序 4)示范区综合管理情况,占10分 考虑示范区在建设有效组织领导机制、创新宣传教育和政策、健全各项防治工作机制、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及动员社会力量参与5个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和模式进行评分。 2012年,将组织开展示范区示范作用的评定及省/国家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模式”推选活动。由省级示范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对本辖区内各示范区是否在本省起到示范作用进行评分,满分4分;在评分基础上,按照所辖示范区数20%的比例,推选出省级 “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模式”,不足1个按1个推选,获评省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模式”的示范区得2分。上述评分结果及推选名单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上报国家级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国家级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在省级评选基础上,推选出国家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模式”,获评国家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模式”的示范区得4分。
6. 性病工作质量奖 综合考虑国家级性病监测点梅毒报告病例现场核查准确率、性病实验室能力验证参与率及合格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奖励,具体考评方法将另文通知。
(二)综合奖
1.评比范围 至少得到艾滋病疫情工作质量奖、艾滋病感染者/病人随访管理和治疗工作质量奖、高危人群干预工作质量奖、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质量管理奖4个奖项其中一项奖的省份参加评比。 2.指标与评分方法 上述4个指标,分别按照25、35、20、20的权重进行综合评分。 3.取综合评分前3名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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