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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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主讲:钟委

第一篇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职业道德 了解与消防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主要内容 掌握消防工作方针、原则和责任制的根本要求 熟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熟悉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5年分数分布 单选题 多选题 总分 比例 法律 法规 8 6.7%

第一章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消防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 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 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二、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1)在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 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 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 防宣传教育。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3)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 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 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 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5)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 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6)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 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 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 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 火灾有关情况。

7)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8)任何单位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控告。

三、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1)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 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 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3)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 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 报火警。 4)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 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5)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 抽查制度 1)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 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 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 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 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 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3)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 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 进行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 用。

五、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 全检查 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 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 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 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 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 安全违法行为,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停产停业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六、关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 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 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 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 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 定。

七、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1)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 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 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2)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 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 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 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方可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

3)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 质量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罚。 八、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 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 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九、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 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 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