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安衛管理 1
(本府公共工程之執行,應依契約相關約定落實辦理。) 簡報大綱 壹、三級品管制度簡介 貳、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簡稱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參、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簡稱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伍、查核缺失態樣 (本府公共工程之執行,應依契約相關約定落實辦理。)
壹、三級品管制度簡介 三級品管制度 行政院於82年10月7日函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一級品管:承攬廠商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二級品管:工程主辦單位及監造單位之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三級品管:工程主管機關之工程施工品質評鑑制度 行政院於91年2月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之規定,將第三級品管修改為施工品質查核機制。
壹、三級品管制度簡介 5
壹、三級品管制度簡介 三級品質管理主要工作項目 承攬廠商 (一級) 監造單位(含工程主辦單位) (二級) 工程主管機關 (三級) 1.訂定品質計畫並據以推 動實施 2.成立內部品管組織並訂定管理責任 3.訂定施工要領 4.訂定品質管理標準 5.訂定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並據以執行 6.訂定自主檢查表並執行檢查 7.訂定不合格品之管制程序 8.執行矯正與預防措施 9.執行內部品質稽核 10.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1.訂定監造計畫並據以推動實施 2.成立監造組織 3.審查品質計畫並監督執行 4.審查施工計畫並監督執行 5.抽驗材料設備品質 6.抽查施工品質 7.執行品質稽核 8.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1.設置查核小組 2.實施查核 3.追蹤改善 4.辦理獎懲 6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簡要說明 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係於84年10月3日訂頒,最近一次修訂係於104年5月14日發布,並自104年5月26日起實施,惟前已納入公告上網招標中或履約階段者,得依招標文件或契約相關約定繼續適用。 為確保本府所屬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並落實政府採購法第70條工程採購品質管理之規定。 本府工程品管要點所規定日數之計算,依照契約約定日期之計算方式。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簡要說明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公共工程之採購,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施工品質管理應依本府工程品管要點規定辦理。 本府所屬機關辦理財物、勞務採購涉及公共工程部分,經機關認定有工程品質控制需要者,得適用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之規定。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納入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質計畫規定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廠商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提報品質計畫。 一千萬元以上工程,應分別提報「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僅需提送「品質計畫」。 品質計畫之內容,得參考工程會訂定之品質計畫製作綱要辦理。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質計畫規定 品質計畫內容如因工程性質特殊,以另訂其他項目較適宜者,得由機關或監造單位另行規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 品質計畫應經廠商品管人員、工地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簽認。 若廠商非屬營造業,則專任工程人員之簽認由負責人或專業技師為之。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質計畫內容 (工程具機電設備者,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程序及標準)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質計畫提報時間 (如屬巨額、特殊或統包工程,作業時間需較長者,得經機關同意延長其提送期限。)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質計畫審查時間 監造單位審查廠商提報之品質計畫,除情形特殊且訂定審查期程者外,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超過10日;如有需改善或補正事項之意見,應1次通知廠商辦理。 品質計畫,經監造單位審查通過後提報機關核定,機關應於15日內函復,情形特殊確無法於15日內函復並經機關首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委託監造者,分項品質計畫則由監造廠商審查核定,並送機關備查。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質計畫罰則 廠商未依限提出品質計畫,無論初審或複審,每逾期1日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2%。另於核定後,如需配合施工作業辦理修訂,逾機關所訂期限未辦者,得比照辦理。 品質計畫如未依審查意見辦理,除限期重行提報外,並應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5%。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管組織及人員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廠商應按工程規模及性質遴聘品管人員。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廠商應成立品管專責組織。 廠商應於工程契約訂約後15日內,將品管組織之品管人員登錄表報請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7日內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管組織及人員 (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管人員規定 專職品管人員,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亦不得再兼其他職務,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兼職品管人員,應切結限於兼職臺北市地區或本府工程,且兼職標案以3案為上限。 品管人員在工地執行職務時,應製作表單資料及紀錄文件。 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或取得結業證書逾4年應依工程會規定再取得最近4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管人員工作重點 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工程會訂定之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 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 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提出及追蹤改善。 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管人員相關罰則 品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機關應通知廠商限期文到14日內更換,且調離工地: 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工作。 未能確實執行品管工作。 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等,可歸責於品管人員者。 廠商未依期限遴派合格品管人員、擅自改派品管人員或品管人員違反專(兼)職規定,機關應就其違規日數,按日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2%。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 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察紀錄表;屬建築工程者,並應依營造業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辦理勘驗、查驗工程時,督察紀錄表應檢送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備查。 依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 依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要點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新臺幣6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專任工程人員應於估驗計價申請單、施工照片及錄影光碟片上簽署,否則機關不予估驗計價。但如施工時由專任工程人員查核完竣並證明按圖施工且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若廠商非屬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事項,由負責人或專業技師辦理。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規定 填報時機 公共工程(或建築物)施工日誌填表人要求專任工程人員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法第35條第3款規定督察按圖施工時。 屬建築物施工並依營造業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辦理勘驗或查驗工程時;且紀錄表應檢送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屬公共工程施工者)各機關於契約中約定。 (屬建築物施工者)起造人於契約中約定。 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填報時機及頻率,應明示於施工計畫中。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施工日誌規定 施工日誌應按日填報。 施工日誌分為二聯,填寫一式三份,廠商及監造單位各留存一份隨時備查,一份送主辦機關。 累計預定進度與累計實際進度應於每週六估計填寫一次。 公共工程屬建築物者,應填寫建築物施工日誌。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施工日誌規定 填表人員(簽名) 依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須置工地主任者,由工地主任簽章。 依營造業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免置工地任者,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簽章。 廠商非屬營造業者,由工地負責人簽章。 廠商未依規定填報施工日誌者,每次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1%。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查驗點及檢驗停留點規定 廠商應於品質計畫之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明定各項施工作業(含假設工程)及材料設備檢驗自主檢查之查驗點。 自主檢查之查驗點應涵蓋監造單位明定之檢驗停留點。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自主檢查之執行 廠商應依品質計畫辦理自主品管,施工人員應於每一施工階段完成後,即予自主檢查並填報自主檢查表,由工地負責人簽認。 廠商辦理之自主檢查如屬機關或監造單位指定之檢驗停留點,自主檢查表應由專任工程人員簽認,並通知監造單位辦理抽(查)驗。經監造單位核備或抽(查)驗合格後,始得進行次一階段之施工項目。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自主檢查之執行 若廠商非屬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自主檢查表簽認工作,由負責人或專業技師為之。 新臺幣6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廠商辦理自主檢查,應自行錄影存證並製成唯讀光碟片,其內容並應顯示施工機具及度量尺度,以確認施工成果符合設計規範要求。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自主檢查表之設計填報 依施工順序訂定檢查項目,並依品質管理標準量化訂定自主檢查表之檢查標準。 自主檢查表係由廠商施工人員自主檢查並填報,且需註明檢查日期及時間,具量化之檢查項目,應記載實際檢查數值;若有檢查不合格情形時,應與「不合格品管制」及「矯正與預防措施」連結。 自主檢查表內不應有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簽證欄位。 28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自主檢查相關罰則 廠商如未確實執行自主檢查而逕向機關申請查驗時,若經機關查驗結果不合格而需改正時,每一不合格案件,應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5%。若其經機關複驗仍不合格,按次再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5%。 廠商如未執行自主檢查,則每一單項次自主檢查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5%。經監造單位催告仍未施作自主檢查,則監造單位得勒令廠商暫停施工,且廠商不得因此要求展延工期。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自主檢查相關罰則 廠商如未於檢驗停留點報請監造單位抽(查)驗合格,而逕行次一階段工作,除依契約約定辦理外,每次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5%。 廠商如未於自主檢查之查驗點報請監造單位核備或查驗合格,而逕行次一階段工作,除依契約約定辦理外,每次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2%。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材料設備檢驗規定 下列檢驗或抽驗項目,應送由符合CNS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之試驗報告: 水泥混凝土 瀝青混凝土 金屬材料 土壤 高壓混凝土地磚或普通磚 其他經機關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擇需要並於招標時載明須辦理檢驗或抽驗之項目。 CNS17025: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2月17日工程管字第09500047660號函示,工程會品管要點第12點規定之實驗室可選擇使用CNLA認證標誌或TAF認證標誌,惟自97年1月1日起,TAF認證標誌為全國認證基金會唯一認證標誌。 31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材料設備檢驗規定 水泥混凝土 (1)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2)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3)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試驗。 (4)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篩分析(適用於廠商自主檢查且作為估驗或驗收依據者。由監造單位/工程司會同廠商於拌和廠用以檢核是否符合配合設計規範者,得不適用)。 (5)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 (6)可控制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抗壓強度試驗。 32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材料設備檢驗規定 瀝青混凝土 (1)瀝青舖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 (2)瀝青混凝土之粒料篩分析試驗(適用於廠商自主檢查且作為估驗或驗收依據者。由監造單位/工程司會同廠商於拌和廠用以檢核是否符合配合設計規範者,得不適用)。 (3)熱拌瀝青混合料之瀝青含量試驗。 (4)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之比重及密度試驗(飽和面乾法)。 (5)瀝青混凝土壓實度試驗。 33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材料設備檢驗規定 金屬材料 (1)鋼筋混凝土用鋼筋試驗。 (2)鋼筋續接器試驗。 土壤 (1)土壤夯實試驗。 (2)土壤工地密度試驗。 高壓混凝土地磚或普通磚 (1)高壓混凝土地磚試驗(至少含CNS 13295之5.1外觀狀態、5.2形狀、尺度及其許可差、5.3抗壓強度等3項) (2)普通磚試驗。 34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材料設備檢驗規定 廠商應依據契約及品質計畫,辦理相關材料設備之檢驗,由廠商自行取樣、送驗者,其檢驗結果由廠商自行判定。 材料設備之檢驗,如涉及契約約定之檢驗或併同監造單位辦理之抽驗,應由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取樣、送驗,並由廠商及監造單位依序判定檢驗結果,以作為估驗及驗收之依據。 實驗室遴選得由機關指定或由機關審查核定;抽(檢)驗費用得由機關、廠商或監造單位支付,或機關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如有實驗室無法承試之材料者,經機關同意後,得送有能力承試之實驗室辦理檢驗或抽驗 35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管費用規定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 品管費用之編列,以招標文件內品管人員設置規定為依據,其訂有專職及人數等規定者,以人月量化編列為原則;未訂有專職及人數等規定者,以百分比法編列為原則。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管費用規定 品管費用之編列方式 人月量化編列 品管費用=[(品管人員薪資×人數)+行政管理費]×工期 品管人員薪資得包含經常性薪資及非經常性薪資;工期以品管人員於工地執行職務之工作期間計算。 百分比法編列 發包施工費(直接工程費)之0.6%至2% 品管費用計價,以品管費用總額按當月完成工程進度百分比核實支付當期款額,廠商於計價前,應將當期計價期間應完成之品管項目文件,送監造單位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懲罰性違約金規定 廠商違反品質計畫、品管人員、自主檢查、施工日誌及工程督導等相關規定,依本府工程品管要點第23點規定罰扣懲罰性違約金,其罰扣合計金額以品管費用總額為上限。 機關、上級機關辦理施工品質督導,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包括本府、中央主管機關及經費補助機關等各單位之查核),發現施工品質有嚴重缺失,依本府工程品管要點第19及24點規定罰扣懲罰性違約金,其罰扣合計金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工地負責人規定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指派工地負責人,且應專任,代表廠商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廠商應辦理事項。 「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104年6月22日修正版)」第9條 工地負責人規定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指派工地負責人,且應專任,代表廠商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廠商應辦理事項。 預算金額未達2000萬元者,於徵得機關同意後,得為兼任,兼任工地負責人須受聘於廠商,且應切結其兼任之工程限於臺北市區或本府工程,並以兼任3項工程為限。 工程勘驗、查核、竣工查驗、驗收或其他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書面要求時,工地負責人均應在場說明。 39
「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104年6月22日修正版)」第9條 工地負責人規定 屬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之工程,廠商遴派之工地負責人應符合營造業法第30條及第31條等有關工地主任之規定,並依營造業法第31條第5項規定,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工地施工期間工地主任應專駐於工地,且不得兼任工地其他職務。違反上開不得兼職約定者,每日處以廠商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若干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新臺幣2,500元)。 40
工地負責人規定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 「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104年6月22日修正版)」第9條 工地負責人規定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 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機關如認為廠商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廠商更換,廠商不得拒絕。 41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計畫規定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除機關另有規定外,得比照之。 監造計畫之內容,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參考工程會訂定之監造計畫製作綱要辦理。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計畫內容 (工程具機電設備者,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程序及標準) 項目 工程規模 章節內容 查核金額以上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1 監造範圍 ◎ 2 監造組織 3 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4 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5 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 6 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7 品質稽核 8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計畫提報及審查時間 (如屬巨額、特殊或統包工程,作業時間需較長者,得經機關同意延長其提送期限。) 機關審查監造單位提報監造計畫,有需改善或補正事項之意見,應一次通知監造單位辦理,且各級機關審查函復期限均不得超過15日。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計畫罰則 監造廠商未依限提出監造計畫,無論初審或複審,每逾期一日罰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1‰,另於核定後,如需配合施工作業辦理修訂,其逾期部分比照辦理。 監造計畫如未依審查意見辦理或修正內容不適合,除限期重行提審外,並應罰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3‰。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單位現場人員 (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單位現場人員 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應由受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合格之人員擔任,取得結業證書逾4年者,亦應再取得最近4年內之回訓證明。 專職現場人員,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亦不得再兼其他職務,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兼職現場人員,應切結限於兼職臺北市地區或本府工程,且兼職標案以3案為上限。 監造廠商應於訂約後15日內,將符合規定之現場人員登錄表報請機關核定及登錄。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單位現場人員 機關自辦監造者,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其現場人員之資格、人數、專職及登錄規定,比照本府工程品管要點第13點第1項規定辦理。但有特殊情形,其工程規模達查核金額以上並報經上級機關同意,或未達查核金額並經機關首長同意者,不適用之。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單位及其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 訂定監造計畫,並監督、查證廠商履約。 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趕工計畫、工期展延與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查並監督其執行。 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訂定檢驗停留點(限止點),並於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 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抽查(驗)紀錄表。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單位及其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 廠商施工放樣、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成果之複測。 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確認其改善成果。 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核。 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依規定填報監造日報表,填報人簽章應採簽名方式;屬建築工程者,依建築法第56條所定必須勘驗部分,監造報告表(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應檢送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備查。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單位及其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 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契約變更之建議及後續事項之辦理。 審查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所載其他資料。 驗收之協辦。 履約爭議處理之協辦。 其他工程有關事宜。 有關工作重點,得依工程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項訂之。如屬委託監造者,應訂定於招標文件內。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日報表規定 監造日報表原則應按日填寫,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若屬委外監造之工程,則一律按日填寫。未達查核金額或工期為90日曆天以下之工程,得由機關統一訂定內部稽查程序及監造報告表之填報方式與周期。 公共工程屬建築物者,仍應填報監造日報表。惟該工程之監造人(建築師),另應填報「建築物(監督、查核)報告表」。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日報表規定 監造日報表分為二聯,各機關得依業務需要訂定填報份數,一份留存監造單位隨時備查,一份併估驗詳細表送核 未依規定填報監造日報表者,每次罰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5‰。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委外監造現場人員罰則 監造廠商派駐現場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機關應通知廠商限期於文到14日內更換,並調離工地: 未實際於工地執行監造工作。 未能確實執行監造工作。 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等,可歸責於現場人員者。 監造廠商未依期限設置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擅自改派現場人員或現場人員違反專(兼)職規定,機關應就其違規日數,按日罰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千分之一。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檢驗停留點規定 監造單位應依工程規模、性質、設計圖說、規範及各分項工程間之關聯性,就涉及影響結構安全部分、隱蔽部分、重要施工項目之施工作業(含假設工程)及材料設備檢驗等,應明確訂定檢驗停留點。 如工程性質特殊,其隱蔽部分機關得擇重要項目訂定檢驗停留點。 監造單位應指派其派駐現場人員辦理廠商申請之抽(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單位材料抽驗規定 監造單位應於施工時辦理材料設備抽驗,以驗證廠商之施工品質,並作為估驗及驗收之依據。材料設備抽驗頻率,屬機關自辦監造者,應於監造計畫明訂;屬委辦監造者,機關應於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時,於招標文件明訂,並納入監造計畫辦理,由監造單位會同廠商取樣、送驗,並由監造單位判定抽驗結果。 監造單位辦理材料抽驗時,如因個案試驗項目費用過高、試驗頻率低或數量有限者,得經機關同意併同廠商辦理材料檢驗。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單位罰則 各項施工作業抽查、材料與設備抽驗、送驗或審查,監造廠商未配合辦理或無正當理由多次審查退件者,每次罰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5‰。 有關監造廠商違反品質計畫審查、監造計畫、現場人員、施工抽查及材料抽驗、監造日報表、工程督導及施工查核等相關規定,依本府工程品管要點第19、25及26點規定罰扣懲罰性違約金,其罰扣合計金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委託監造相關規定 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 監造單位所派駐現場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應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於機關認定之重要施工項目派員監督施工;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應執行檢(查)驗程序,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督導要求時,得隨時撤換之。 監造單位及其派駐現場人員之工作重點。 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及罰則。 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應依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要點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未依規定辦理之罰則。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材料檢驗及抽驗費用規定 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廠商材料設備檢驗費用及監造單位材料設備抽驗費用: 材料設備檢驗費、抽驗費除特殊檢驗費用得專項編列外,廠商材料設備檢驗費應按分項工程費之0.5%至1%為編列原則。 材料設備抽(檢)驗費用應單獨編列。 廠商所需之檢驗費用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編列。 監造單位所需之抽驗費用,機關委託監造者,應於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編列;設計及監造一併委託者或自辦監造者,應於相關工程管理預算內編列。 以上抽(檢)驗費用如係機關自行支付,得免於招標文件內編列。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材料檢驗及抽驗費用規定 契約約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抽驗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約定者,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相符者,由機關負擔。 如採併同委託監造服務方式委外辦理材料抽驗者,機關應於委託監造服務招標文件內,明訂由監造廠商提報合格實驗室,供機關審查。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工程資料填報規定 機關應將廠商之品管人員及監造廠商之現場人員基本資料,於核定後7日內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若有非可歸責於廠商及監造廠商之事由,致未能開工或延期開工,廠商及監造廠商仍應依規定將品管人員及現場人員之登錄表,報經機關核定後,機關俟於開工前始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工程資料填報規定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開工前,應將工程基本資料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並應於驗收完成後7日內,將結算資料填報於前開系統。 廠商品管人員或監造廠商派駐現場人員經機關通知限期(文到14日內)更換且調離工地時,應於核定後7日內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填報規定 工程會1031027工程管字第10300375820號函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 該要點內容係由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對施工廠商之履約情形進行客觀計分,包含「如期履約情形」、「履約成本及違約金」、「施工品質」、「安衛環保」、「民眾反映及是否停權」5項指標,每項指標再細分為計分項目,並均訂有量化之計分基準;計分方式係採基本分77分,依前述計分基準加減分方式辦理。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填報規定 機關應將涉及計分且已確認之施工廠商履約事實資料,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月十日前,登錄於工程會之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 機關於工程驗收完成後七日內,應將完整之計分事實資料填報於標案管理系統,並辦理計分作業;計分內容經機關承辦人員填報,及其內部指派之審查人員覆核後,應循行政程序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以書面通知施工廠商計分結果。承辦人員及審查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個別工程於標案管理系統登錄之計分資料,開放該工程施工廠商上網查閱。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工程督導規定 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留存紀錄備查,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機關發現工程缺失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 上級機關得視工程需要,比照機關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工程督導規定 機關或上級機關辦理施工品質督導,如發現施工品質有嚴重缺失,得比照本府工程品管要點第24及26點規定(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對廠商、監造廠商或專案管理廠商處以懲罰性違約金。 施工品質督導發現之缺失,廠商或監造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機關同意展延期限者,機關除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或通知監造廠商撤換所派駐現場人員。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工程督導規定 廠商受督導之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機關同意展期者,依下列規定罰扣懲罰性違約金: 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每次罰扣新臺幣六萬元。 巨額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之工程採購,每次罰扣新臺幣三萬元。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每次罰扣新臺幣二萬元。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每次罰扣新臺幣一萬元。 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採購,每次罰扣新臺幣三千元。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工程督導規定 監造廠商受督導之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機關同意展期者,依下列規定罰扣懲罰性違約金: 監造契約價金總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者,每次罰扣新臺幣二萬元整。 監造契約價金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千萬元者,每次罰扣新臺幣一萬元整。 監造契約價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每次罰扣新臺幣五千元整。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其他規定 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監造不實或其他違反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之情事,機關得依契約約定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扣(罰)款或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處理。 機關對廠商或監造廠商所提品質計畫、施工計畫、監造計畫或各項審查資料等,應以機關名義或經其授權層級單位行文,書面通知審查結果,並於送達時生效。對於有關雙方權益之重要宣達或指示,亦同。 機關得依本府工程品管要點,另訂定有關之作業規定。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三級品管:查核小組施工查核)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三級品管:查核小組施工查核) 廠商查核扣罰規定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查核認定有施工品質缺失之工程承攬廠商扣點 工程規模 每點扣罰額度 巨額採購以上 8000元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 4000元 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2000元 未達一千萬元 1000元 70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三級品管:查核小組施工查核)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三級品管:查核小組施工查核) 廠商查核扣罰規定 查核成績列為丙等,且可歸責於廠商者,除依契約之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及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另罰扣品管費用之1%。 施工查核時,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品管人員、工地相關人員,無故未到場說明者,每名每次罰扣新臺幣5,000元。 廠商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關得自最近一期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罰扣總額合計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71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三級品管:查核小組施工查核)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三級品管:查核小組施工查核) 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廠商查核扣罰規定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認定有專案管理或監造品質缺失之專案管理廠商或監造廠商扣點 工程規模 每點扣罰額度 巨額採購以上 2000元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 1000元 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500元 未達一千萬元 250元 72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三級品管:查核小組施工查核)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三級品管:查核小組施工查核) PCM及監造廠商查核扣罰規定 於施工查核時,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廠商之建築師或技師及派駐現場人員、工地相關人員,無故未到場說明者,每名每次罰扣新臺幣5,000元。 監造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機關得自最近一期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罰扣合計金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73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簡要說明 本府工程安衛須知係於86年12月6日訂頒,最近一次修訂係於104年6月23日發布,並自104年7月20日起實施。 目的在規範本府所屬公共工程採購承攬廠商、監造單位、工程主辦機關應執行之施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事項。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興辦之公共工程,其施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除機關另訂有規定並簽報市長核定外,依本須知辦理。本須知未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納入本須知。 74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機關職責重要事項 協助勞動檢查機關(構)掌握廠商及各級分包廠商之基本資料,辦理各項安全衛生宣導及相關教育研習活動。 督促監造廠商及廠商依法投保勞工保險,並建立入場查核管制機制。 督促廠商對於工程規模符合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規定之丁類工作場所者,應依規定先向勞動檢查機關(構)申請丁類工作場所審查,經審查合格後,始准動工。 督促廠商依規定成立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並列席指導工程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協商。 75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機關職責重要事項 將工程交付共同投標時,督促廠商依規定互推一代表人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或將工程交付平行承攬時,為統一工程安全衛生管理,得指定其一廠商負責召集各廠商,成立聯合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定期就工程之安全衛生管理事項進行協商。 督促監造廠商及廠商於開工前登錄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資料,並於工程訂約後15日內檢具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資料及相關報備文件,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督導監造廠商及廠商依規定報請勞動檢查機關(構)備查;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異動或工程變更時,亦同。 76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監造單位職責重要事項 如屬委託監造,監造廠商應於開工前依法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並為其相關現場人員依法投保勞工保險,且依本府工程安衛須知第3條第1款第7目之規定辦理登錄及報核事宜;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異動或工程變更時,亦同。 審查、轉陳廠商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資料、相關報備文件資料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77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監造單位職責重要事項 明訂監督查驗之管理組織、查驗人員資格及人力配置,並訂定安全衛生監督查驗計畫及實施方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於工程訂約後15日內提報機關核定,並執行監督查驗作業;監督查驗計畫內容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包含安全衛生監督查驗之查驗點、查驗項目、內容、判定基準、查驗頻率、查驗人員及查驗後之處理方式與改善追蹤。 監督廠商落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依規定實施安全衛生稽查及檢查。 78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監造單位職責重要事項 各作業施工前,就施工過程設定安全衛生查驗點,並於施工中、驗收或使用前,分別執行查驗作業,相關執行紀錄應提報機關備查,並自查驗日起保存三年;施工架、支撐架、擋土設施等假設工程、起重機具組拆,及具有墜落、滾落、感電、倒塌崩塌、局限空間危害之虞之作業項目及「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情事,應列為查驗重點。 參與廠商之安全衛生協議組織,監督廠商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活動(安全衛生協議、作業巡視、教育訓練、動態稽查機制等)執行情形,並保存紀錄。 79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職責重要事項 開工前依法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並為其相關現場人員依法投保勞工保險,且依本府工程安衛須知第3條第1款第7目之規定辦理登錄事宜,並檢具相關資料報請監造單位審查,經機關核定後,依規定報請勞動檢查機關(構)備查;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異動或工程變更時,亦同。 依規定設置安全衛生協議組織。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辦理自動檢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向當地勞動檢查機關(構)報備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應辦事項;相關執行文件,應妥為保存備查。 80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職責重要事項 進駐工地人員,應依其作業性質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如就其承攬之一部分交付專業廠商再承攬時,應隨時掌握施工進度所生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防災必要措施,並於各項施工作業前明確告知專業承攬廠商。若工作場所有其他非廠商承攬範圍之事業單位配合施工時,廠商亦應比照前開規定,辦理事前告知責任。 81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其他職責重要事項 如同一工作場所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機關應指定一廠商設置協議組織,並由該廠商負責全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責任及設置、保養維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被指定之廠商不得拒絕;該廠商若發生異動時,機關應重新指定負責之廠商。 被指定之廠商對其他廠商及其所僱用勞工就施工安全衛生事項有監督、管理及違反安全衛生規定之處分權,所需費用以專款專用原則統籌支應,各標廠商應依照契約安衛費用比例計算分攤,按月將應分攤之款額撥付負責辦理之廠商。對於拒不撥付分攤款之廠商,機關得於計價款中扣留該費用逕行撥付。 82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其他職責重要事項 不同機關分別辦理工程採購,並同時於同一工作場所進行作業時,應由工程採購規模最大之機關邀集相關機關相互協調,共同指定一廠商參照前述相關規定辦理。 83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其他職責重要事項 工程會曾於102年5月10日召開「研商公共工程工地相關人員人力整合會議」,會中勞委會就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設置規定提出說明略以「…。但為確保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能落實執行,該非專職(無所謂『兼職』)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仍應以辦法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為主,且不得有同一人兼任不同事業單位(含不同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形同掛牌)之情事。」,前述會議紀錄業由本府102年5月29日府授工品字第10211778700號函請本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轉知所屬在案。 104年4月28日本府工務局召開研議修訂本府工程安衛須知會議,會中經本府勞動局就前述內容再予說明不得有同一人兼任不同事業單位(含不同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形同掛牌)之情事,故仍請確實依前述會議紀錄及本府勞動局意見辦理。 84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其得標廠商及分包商所僱勞工總人數達300人以上或工程採購金額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者,廠商應參照勞動部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實施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並提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工程如屬勞動部公告指定之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者,廠商應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之規定,於工程施工前一個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相關必要之資料、文件,向當地勞動檢查機關(構)申請審查,非經審查合格,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85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如非屬危險性工作場所之查核金額以上工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廠商應提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送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核定,並副送乙份至當地勞動檢查機關(構)備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得視工程規模、性質及僱用與承攬關係,分整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分項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二種。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整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於工程訂約後15日內提報,分項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 86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監造單位審查廠商提報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有需改善或補正事項之意見,應一次通知廠商辦理,審查期程除情形特殊者外,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超過5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經監造單位審查通過後提報機關核定,機關應於7日內函復,情形特殊確無法於七日內函復並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者,不在此限。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機關得參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第4點規定,要求廠商提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施工計畫應納入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事項,全程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作。 87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設置並保養維修下列安全衛生設施: 邊緣及開口部分或高處作業有墜落危險之虞,應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設置上列設施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之措施。 二十公尺以下高處作業,宜使用於工作台即可操作之高空工作車或搭設施工架等方式作業,不得以移動式起重機加裝搭乘設備搭載人員作業。 臨時用電設備裝設漏電斷路器、電焊機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移動電線應予以架高等措施。 88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設置並保養維修下列安全衛生設施: 無固定護欄或圍籬之臨時道路施工場所,應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辦理,除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誌、標示或柵欄外,於勞工作業時,另應指派交通引導人員手執閃光指揮棒在場指揮交通,以防止車輛突入等災害事故,作業人員應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以利辨識。 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所設置之護欄,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但特殊設計之工作架台、工作車等護欄,經安全檢核無虞者,不在此限。 89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設置並保養維修下列安全衛生設施: 移動式起重機應具備一機三證(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之安衛訓練結業證書及操作人員之安衛訓練結業證書或技術士證),除操作人員外,應至少隨車指派起重吊掛作業人員一人(可兼任指揮人員)。 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有困難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之安全帶。 90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設置並保養維修下列安全衛生設施: 開挖深度超過一.五公尺者,應設置擋土支撐或開挖緩坡;但地質特殊,提出替代方案經具有地質、土木等專長人員簽認其安全性並經機關或監造單位備查者,得依替代方案施作。 屋頂作業、露天開挖、擋土支撐、施工架組配、模板支撐、鋼構組配、隧道等挖掘及隧道等襯砌等之營造作業,應指派各作業主管人員於作業現場監督指揮。 91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設置並保養維修下列安全衛生設施: 廠商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法7;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12 ) 鋼管施工架(含單管施工架及框式施工架),須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 其他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有關安全衛生設施之設置及保養維修由機關指定之廠商負責,所需費用應由平行承攬之廠商共同負擔。 92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應依工程特性,訂定自動檢查計畫,並將檢查項目表格化,落實執行。相關執行表單、紀錄應妥為保存,以備查核。 對依法應實施自動檢查項目,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進行檢查,並將資料送交機關後始得進場施工。 廠商應訂定緊急應變處置計畫,以作為緊急災害事故處理及記錄之依據。 93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安全衛生經費之編列 機關於工程規劃、設計時,應要求規劃、設計單位對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及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機關於工程規劃、設計時,應要求規劃、設計單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規劃及提供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安全衛生圖說、施工安全衛生規範、安全衛生經費明細表及機關規定之其他安全衛生規劃、設計資料等作為招標文件,納入契約執行。 94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安全衛生經費之編列 機關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審酌工程潛在危險,配合災害防止對策,擬訂計量、計價規定,覈實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列入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並依專款專用原則辦理查驗計價。 除工程規模及性質特殊,經專案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外,安全衛生經費得依直接工程成本之0.3%至 3%編列為原則,編列方式得採量化及一式方式併列。固定性及常態性之安全衛生項目,所需費用採量化方式編列;無法量化及活動性之項目則採一式編列。 95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安全衛生經費之編列 安全衛生經費之編列項目,應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辦理,其內容包括預防災害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安全衛生人員人事費、個人防護具、緊急應變演練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宣導等。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依決標金額總價調整各項單價時,廠商報價之安全衛生經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之同項金額者,該報價金額不隨之調低;該報價金額高於同項底價金額者,調整後不得低於底價金額。 96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安全衛生設施項目之稽查 機關及監造單位應定期實施工地安全衛生設施項目之一般稽查,如屬委託監造者,機關每週至少稽查一次,監造單位每週至少稽查三次;如屬自辦監造者,機關每月至少稽查一次,監造單位每週至少稽查一次。 危險性較高之作業項目,監造單位應於每次作業施工前,實施危險性作業之檢查。 稽查及檢查結果應記錄存檔,如有缺失需辦理扣罰者,紀錄應送機關備查,以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扣罰之依據。 97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懲罰性違約金規定 經勞動檢查機關(構)函令全部停工者,每次扣罰新臺幣五萬元整;部分停工者,每次扣罰新臺幣三萬元整。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限期改善外,每次扣罰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整,並得連續扣罰至改善完成: 廠商未依本府工程安衛須知第六點規定實施自動檢查。 廠商有違反本府工程安衛須知第五點規定之情事,而未立即(部分)停工或未於規定期限改善完成。 廠商於同一區域重複發生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缺失。 勞動檢查機關(構)之檢查缺失,經通知改善而未於規定期限內改善完成。 98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懲罰性違約金規定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限期改善外,每次扣罰新臺幣三萬元整,並得連續扣罰至改善完成: 發生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生命安全、財產損失或阻斷交通車流。 因廠商安衛設施不足或檢查不實,致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職業災害。(1.發生死亡災害。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3.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99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懲罰性違約金規定 經監造單位、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每次稽(檢)查結果不符規定者,除限期改善外,依下列規定扣罰,並得連續扣罰至改善完成: 缺失數未達六項,而未於規定期限內改善完成,扣罰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整。 缺失數在六項以上未達十一項,扣罰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整。未依期限全部改善完成,再扣罰新臺幣五萬元整。 缺失數在十一項以上,扣罰新臺幣五萬元整。未依期限全部改善完成,再扣罰新臺幣十萬元整。 同一區域重複發生非屬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缺失,每項次扣罰新臺幣五千元整。 100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懲罰性違約金規定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禁止該人員繼續作業外,每人次扣罰新臺幣三千元整: 工區中人員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經查獲。 工區中人員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經查獲。 廠商提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或人員不符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扣罰: 未依規定期限提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無論初審或複審,每逾期一日扣罰新臺幣二千元整。另於核定後,如需配合施工作業修訂,逾機關所訂期限未辦理,亦同。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如未依審查意見辦理,除限期重行提審外,每次扣罰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整。 未依規定期限遴派合格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擅自改派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或違反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專職(或非專職)設置規定,機關應就其違規日數,按日扣罰新臺幣二千元整。 101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懲罰性違約金規定 懲罰性違約金,機關得自最近一期應付價金中扣除;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懲罰性違約金扣罰總額合計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廠商有違反本須知之情事,機關除依規定扣罰懲罰性違約金外,並得依契約約定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或其他適當之處置,至改善完成。 102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監造廠商懲罰性違約金規定 未依規定期限提報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擅自改派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或違反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專職(或非專職)設置規定,每逾期一日扣罰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千分之一。 安全衛生監督查驗人員未能有效執行安全衛生監督查驗,經機關通知更換,而未依規定期限更換者,每逾期一日扣罰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千分之一。 未依規定期限提報安全衛生監督查驗計畫及實施方式,無論初審或複審,每逾期一日扣罰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千分之一。另於核定後,如需配合施工作業修訂,逾機關所訂期限未辦理者,亦同。 103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監造廠商懲罰性違約金規定 安全衛生監督查驗計畫及實施方式如未依審查意見辦理,除限期重行提審外,並應扣罰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千分之三。 未依規定期限審查廠商提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資料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每逾期一日扣罰新臺幣一千元整。 未為其相關現場人員依法投保勞工保險經查獲者,除禁止其繼續作業外,每人次扣罰新臺幣三千元整。 104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監造廠商懲罰性違約金規定 各項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之監造、稽查、檢查、抽查、查驗、審查或監督,未依規定辦理、無正當理由審查退件或工地經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每次稽(檢)查施工廠商缺失數超過十項,依下列規定扣罰懲罰性違約金: 監造契約價金總額達巨額以上,每次扣罰新臺幣三萬元整。 監造契約價金總額達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每次扣罰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 監造契約價金總額達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每次扣罰新臺幣五千元整。 監造契約價金總額未達公告金額,每次扣罰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整。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8條規定,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者之勞務採購,為巨額採購。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4月2日(88)工程企字第8804490號函,勞務採購之查核金額及公告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及新臺幣一百萬元。 105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監造廠商懲罰性違約金規定 懲罰性違約金,機關得自最近一期應付價金中扣除;其有不足者,得通知監造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懲罰性違約金扣罰總額合計以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監造廠商因監督查驗不實致機關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106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監造廠商或廠商懲處規定 因廠商施工場所依契約文件規定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關(構)依法通知停工並認定可歸責於廠商,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之情形,機關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機關除前款案件外,認定廠商工地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有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得依前款規定處理。 107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監造廠商或廠商懲處規定 機關發現監造廠商、廠商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監造廠商、廠商於14日內更換,且調離工地並副知勞動檢查機關(構)處理: 未實際於工地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未能確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工程經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等,可歸責於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108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監造廠商或廠商懲處規定 工程施工中如經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關機關稽查、查核、抽查或檢查,發現廠商未依本府工程安衛須知設置並保養維修安全衛生設施時,廠商應於接獲安全衛生之問題及建議後,在機關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報其改善事項及方案並改善完成,如逾期仍未改善完成,得勒令停工至改善完成為止始准復工,因本款停工者,工期照算。機關並得要求廠商撤換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或工地負責人。 如因安衛設施不足或安全管理不善,已發生災害或有危害勞工安全之虞時,機關得將廠商移送當地勞動檢查機關(構),實施勞動檢查後依法處理。 109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監造廠商或廠商懲處規定 經當地檢查機構函令停工之建築工程,停工期間本市建築管理機關不予進行勘驗,非建築工程機關應配合督促其限期改善,並促其申請復工檢查。 監造廠商或廠商於工程施工期間經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關機關督導檢查安全衛生結果績效良好者,由機關發給獎狀以資鼓勵,並得作為優良廠商評選之參考。 工程如屬機關自辦監造者,機關得視施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辦理情形,依本府獎懲相關規定,辦理有關人員之獎懲。 110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且決標採用異質採購最有利標或異質採購最低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之綜合評選或評分審查項目,納入廠商投標標的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 前項安全衛生管理能力之評選或評分審查項目,得以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之重大職業災害廠商名單、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之國家工安獎及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之公共工程金安獎之廠商名單列為評比依據。 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投資者,機關與民間機構於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時,應約定民間機構準用本府工程安衛須知相關規定。 機關得依本府工程安衛須知,另訂定相關之作業規定。 111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施工查核重點內容 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係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規定成立。 召集人 / 副市長 副召集人/ 副秘書長 執行秘書 /工務局局長 查核委員 (內外聘委員) 工作人員 (工務局品勞科)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施工查核重點內容 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廠商施工計畫、品質計畫之核定、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監造單位之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行情形。 廠商之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之執行情形。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施工查核重點內容 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有無缺失。 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所派駐現場人員,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或非營造業廠商之負責人或專業技師、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質管理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有無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 契約相關文件有無採用本府頒定各項最新規定版本。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查核標案優先選案情形 工程會交辦案件。(如丙等案件、路平計畫…) 行政院列管公共建設計畫工程。 本府施政計畫列管工程。 本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查發現重大疏失之工程。 標案管理系統施工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工程。 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交查之工程。 審計稽核發現重大疏失之工程。 輿論責難或有重大事故之工程。 全民督工通報嚴重缺失案件。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查核內容配分 查核成績計算 查核成績之計算,以各查核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採四捨五入方式整數計算之: ◎90分以上者為優等 ◎80~89分為甲等 ◎70~79分為乙等 ◎未達70分者為丙等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監造單位及廠商到場規定 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及派駐現場人員、工地相關人員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品管人員、工地相關人員應配合到場說明;無故缺席者,應按契約規定處理。 廠商非屬營造業者,前項專任工程人員應由負責人或專業技師配合到場說明。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材料抽查驗規定 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得通知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如因實際需要,得請專業技術顧問或相關公會等單位,會同進行取樣鑑定等事宜。 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約定辦理。契約未約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約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與約定不符者,由廠商負擔。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材料抽查驗規定 查核小組辦理抽查之材料及設備由工程主辦機關送至符合CNS 17025(IS0/IEC17025 )規定之實驗室辦理試驗,並出具試驗報告。 前項試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CNS17025: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2月17日工程管字第09500047660號函示,工程會品管要點第12點規定之實驗室可選擇使用CNLA認證標誌或TAF認證標誌,惟自97年1月1日起,TAF認證標誌為全國認證基金會唯一認證標誌。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查核成績列丙等情形 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者,依照契約約定辦理;契約未約定者,依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原查核成績已評定為70分以上者,應改列為丙等,成績以69分計。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查核結果獎懲 查核成績為優等者,機關得將廠商自受查核為優等之次日起兩年內,列為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之履約績效評選項目參考;獎勵期間如他案經查核成績為丙等者,不再適用之。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查核結果獎懲 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之處置: 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處理。 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現場人員。 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安人員。 可歸責於廠商者,扣罰該工程品管費用之1%。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查核結果獎懲 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查核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第1款、第4款或第5款規定辦理。 機關未依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及第4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查核小組得通知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及研考會列管追查,並副知審計機關;必要時,得函送監察院。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懲罰性違約金扣罰規定 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發現施工品質嚴重缺失,可歸責於廠商、監造廠商或專案管理廠商者應予扣點時,應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懲罰性違約金扣罰事宜。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查核紀錄彙送 查核紀錄內容及附件: 查核紀錄內容包含工程基本資料、查核小組人員、查核成績、優點、缺點、規劃設計問題及建議、品質指標、其他建議、扣點統計及檢驗拆驗等項目。 查核紀錄附件包含「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改善對策及結果表」、「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缺失改善照片表」及「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缺失扣點代表性照片表」。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查核紀錄彙送 查核缺失編號 編號4.01屬主辦機關或專案管理廠商之品質制度缺失 編號4.02屬監造單位之品質制度缺失 編號4.03屬承攬廠商之品質制度缺失 編號5.01~5.17屬施工現場缺失。 缺失改善期限為查核後一個月內(日曆天)必須改善完成,缺失改善結果依規定報府審查,並副知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缺失改善 缺失改善回復未符規定之退件情形 未以「府函」函復,直接發函給「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或「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 缺失改善結果未副知「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需含附件資料)。 未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改善對策及結果表」及「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缺失改善照片表」規定格式填寫。 「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改善對策及結果表」未就缺失項目逐項核章確認,並經機關首長核章。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缺失改善 缺失改善注意事項 「缺點」、「規劃設計問題及建議」及「其他建議」均需回復改善或處理情形,並將改善對策及結果填報於「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改善對策及結果表」。 「品質管理制度」之缺失改善結果,需檢附修訂部分之資料佐證。 「施工品質缺失」之改善結果,需檢附改善前、中、後之彩色照片佐證(同一角度拍攝並加註日期,且於各說明欄說明改善過程)。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缺失改善 查核扣點處置及材料檢試驗結果回報 查核結果如有依品質懲罰性違約金辦理扣點,應依契約規定執行扣罰,且於回復缺失改善情形時,一併回復扣罰處置情形,並至工程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登錄處置情形。 查核結果如經查核小組建議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或經機關檢討人員顯有疏失,亦應將檢討結果(如撤換)登錄於工程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 查核當日如有辦理現場材料檢試驗,其試驗結果(報告)需經監造單位判讀,並由工程主辦機關確認及核備是否符合契約規定,將判讀報告併同查核缺失改善結果,送查核小組憑辦。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缺失改善 查核缺失再改善 查核缺失經查核小組審查,如有未改善完臻事項,查核小組會將審查意見填寫於「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缺失改善結果審查表」,並退請受查核機關重新檢討改善或補件。 缺失再改善結果仍需填寫於「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改善對策及結果表」,其再改善期限最長以不逾3週(日曆天)為原則。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查核缺失改善逾期檢討 逾期認定 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案件,其缺失改善是否逾期,以工程主辦機關回函日期為準。 中央或經費補助部會之查核小組查核案件,其缺失改善是否逾期,以工程主管機關(即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回函日期為準。 依103年11月26日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第99次會議主席裁示,查核缺失改善超過3次,相關文件應由機關首長親自核閱。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查核缺失改善逾期檢討 逾期檢討 缺失改善時間達2個月以上或改善次數達3次以上者,除不可歸責事由外,請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檢討相關人員責任。 改善成效不佳且可歸責於施工廠商、監造廠商者,請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9、23及25點規定處置。 前述檢討處置結果應併同查核改善情形函送過府,並登錄於工程會工程標案管理系統。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標案管理系統工程進度資料管控 「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進度資料管控 管控進度資料每月依限填報之填報率。 管控進度資料每月依限填報之正確性。 配合工程會每月10日統計全國各機關填報進度資料之期程,規定本府所屬機關應於每月8日前至該系統填報截至上月底之工程進度資料;工程進度如有落後者,尚需填寫進度落後原因及解決對策。未依限填報之機關,除簽報市長外,並提送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檢討及函請機關首長督促所屬改善。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標案管理系統工程進度資料填報率管控 依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裁示訂定懲處規定,並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 年度內任一工程第1次未按時填報標案管理系統進度資料者,該工程承辦人員口頭告誡,並納入年終考績參考。 年度內同一工程累計2次未按時填報標案管理系統進度資料者,除有特殊理由或原因外,對該工程承辦人員予以申誡1至2次之處分。 年度內同一工程累計3次以上未按時填報標案管理系統進度資料者,除有特殊理由或原因外,對該工程承辦人員予以記過處分,直屬主管予以申誡1次之處分;查核小組並提報副秘書長召開會議檢討。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標案管理系統工程進度資料正確性管控 查證作業係依工程會95年11月29日召開「工程標案管理系統」資料查證實施計晝會議結論辦理,藉以確認該系統進度資料之正確性。 實施方式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赴現場實地查證或由工程主辦機關函送相關佐證資料供查核小組以書面實施方式辦理。 依工程會103年7月31日工程管字第10300263150號函示,各機關填報於「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之資料屬廣義之公務資料,如登載不實恐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而遭懲處或彈劾之虞。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標案管理系統工程進度資料正確性管控 注意事項 查核小組每月10日自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下載受查核工程截至上個月底之進度資料,由受查機關於查核當日提供該工程截至上個月底之預定進度表、監造日報表、施工日誌、估驗計價單…等相關文件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載明文件提供者(加印職名章),以作為進度資料查證之依據。 自97年度起,各工程主辦機關所屬工程進度資料,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證不吻合者,除有特殊理由或原因外,即對該工程承辦人員予以懲處,最高可予以記小過1次,並列入平時考核。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全民督工之執行 全民督工通報內容 向工程主管機關或工程會通報管道 ◎規劃設計不周 ◎工程品質不良 ◎安全措施不足 ◎環境衛生不佳 ◎工程進度緩慢 ◎其他(除檢舉不法、法令疑義及建築管理外之公共工 程缺失。) 向工程主管機關或工程會通報管道 ◎網路(全民監督公共工程資訊系統) ◎專線電話(0800-009-609) ◎傳真(02-87897714、02-87897724、02-87897734) ◎信函(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全民督工之執行 現場勘查 工程主管機關於接獲民眾通報後,應立即要求工程主辦機關派員赴工程現場勘查。 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接獲工程主管機關通知日後5個工作天內進行勘查;勘查完成後,應將勘查結果登錄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通報事項如屬其他機關權責之案件,應立即通報工程主管機關請工程會改分。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全民督工之執行 改善追蹤 民眾通報工程缺失經勘查屬實者,工程主辦機關應於7個工作天內改善完成。但缺失情節嚴重或情形特殊之案件,得經工程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後酌予延長改善期限,並陳報工程主管機關備查;改善期限屆滿時,如工程主辦機關仍未將改善結果陳報工程主管機關者,工程主管機關應瞭解其延誤之情形,必要時得赴現場查核或勘查;工程會得視情形辦理訪查。 工程主管機關應隨時至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管制工程主辦機關處理通報案件之情形;如工程主辦機關有未依限完成之情事,應請該工程主辦機關提出遲延原因及預定展延之期限。工程主管機關應視其情形給予必要之協助。 143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全民督工之執行 結案回復 工程缺失改善完成後,工程主辦機關應將辦理情形及改善佐證資料,詳實登錄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 工程主管機關確認結案後,應以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或電話、書函等方式,回復通報之民眾。 民眾通報工程缺失內容如確屬可歸責於廠商責任者,工程主辦機關應依契約予以處罰。 針對通報案件屆期未改善、情節特殊或一再重複受通報者,工程主管機關應適時辦理工程查核。 144
伍、查核缺失態樣 主辦機關缺失 未依「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執行 (本表摘錄自104年06月22日府工採字第10430173000號函修正「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之名詞定義) 名詞 定義 辦理 負責執行相關工作事項,製作相關文件以供審核,並針對審核意見辦理後續工作。 協辦 協助辦理相關工作事項。 監督 督促辦理者執行工作,及檢視其辦理情形,如發現有未符合契約與規範之處,並予以糾正。 督導 督促並指導辦理者依契約及規範執行工作。 審查 檢查辦理者之工作執行情形,檢視送審資料是否符合契約與規範提出處置意見,要求辦理者修正或將檢視結果提供核定者(或審定者)決策之參考。 審定 (複核) 檢視並就技術部分確認辦理者之工作成果或送審資料是否符合契約與規範,將結果提供主辦機關備查或核定。 核定 主辦機關:對於辦理單位、審查或審定單位之陳報事項作成決定。 其他單位:審查或審定辦理者之工作成果或送審資料是否符合契約與規範,作成決定並將決定送主辦機關備查。 備查 收執存查或核符後收執存查。
伍、查核缺失態樣 主辦機關缺失 工程督導及品管費用編列缺失 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填報缺失 工程主辦機關未設置工程督導小組或建置督導機制,辦理工程督導;或執行督導作業未留存紀錄文件。 發現缺失時,未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或未落實辦理缺失追蹤改善,並留存紀錄文件。 契約內未編列品管費用或比率不符規定;未編列承包商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未編列監造單位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 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填報缺失 未於規定期限內上網填報工程基本資料及相關工程人員資料;或工程相關資料填報錯誤、漏填、未即時更新。
伍、查核缺失態樣 主辦機關缺失 監造計畫審查缺失 其他缺失 未確實依工程規模及契約內容審查監造計畫。 未限定監造計畫退請修正之期程,或審查時間太冗長。 監造計畫審查未經相關人員簽認。 審查結果未留存紀錄或函復監造單位。 監造計畫未依規定「核定」,僅「備查」。 其他缺失 未依契約規定覈實核定現場人員、品管人員、安衛人員或相關人員。 品質計畫未依規定「核定」,僅「備查」。
伍、查核缺失態樣 監造單位缺失 監造計畫及安全衛生監督查驗計畫訂定缺失 未提送或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報監造計畫及安全衛生監督查驗計畫。 相關計畫架構內容不符本府工程品管要點及本府工程安衛須知規定,或內容不符工程實際需求。 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品質管理標準與檢驗停留點,或未符合需求。 工程標的含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未依單機設備、系統運轉、整體功能試運轉等分別訂定抽驗程序及標準或未符合需求;未監督機電設備測試、運轉。
伍、查核缺失態樣 監造單位缺失 品質計畫審查缺失 未訂定品質計畫審查管控機制;未限定品質計畫退請修正之期程。 未確實依工程規模及契約內容審查品質計畫。 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或審查意見未一次告知,多次審退,不符需求。 審查結果未提送主辦機關核定,或未留存紀錄。
伍、查核缺失態樣 監造單位缺失 施工抽查缺失 未於檢驗停留點或適當時機辦理施工抽查,或頻率不足、不確實。 施工抽查未量化填報施工抽查(驗)紀錄表。 施工抽查發現缺失,未以書面通知廠商改善。 施工抽查未辦理缺失追蹤改善及不合格管控機制,並留存紀錄。
伍、查核缺失態樣 監造單位缺失 材料設備抽查(驗)缺失 未於檢驗停留點辦理材料設備抽(查)驗或頻率不足、不確實。 材料設備抽(查)驗未量化填報材料設備抽(查)驗紀錄表。 材料設備抽(查)驗結果,未建置「材料設備送審管制總表」及「材料設備檢試(驗)管制總表」彙整管理。 未訂定材料設備抽查(驗)不合格管制措施。
伍、查核缺失態樣 監造單位缺失 監造日報表缺失 未依本府規定格式辦理。 未依規定每日填報(原則應按日填寫,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若屬委外監造之工程,則一律按日填寫。)。 相關內容未確實填報,重要指示事項未記載或過於簡略,記載事項與實際不符。 監造日報表未由填報人員簽名。 監造日報表內容與施工日誌內容不符。
伍、查核缺失態樣 廠商缺失 品質計畫訂定及提送缺失 未提送或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報品質計畫。 品質計畫架構內容不符本府工程品管要點規定,或內容未依工程規模及契約內容訂定。 未訂定各分項工程品質管理標準。 施工計畫未符合需求,或未落實執行。 工程標的含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未依單機測試、系統運轉、整體功能試運轉等分別訂定檢驗程序及標準或未符合需求。
伍、查核缺失態樣 廠商缺失 自主檢查表缺失 未依施工項目訂定自主檢查項目。 自主檢查表格式未符需求。 檢查標準未量化,或與品質管理標準不符。 自主檢查結果未確實量化填報,或與現況不符。 自主檢查表未由現場人員執行檢查及相關人員簽認。 對材料檢(試)驗報告未予審查;無「材料設備送審管制總表」及「材料設備檢試(驗)管制總表」,或其內容未符合工程需求。
伍、查核缺失態樣 廠商缺失 專任工程人員督導缺失 未依契約、本府工程品管要點、技師法、營造業法等規定,辦理工程督察並填具督察紀錄表。 督察頻率不足,未符工程需求。 非屬營造業,廠商未依規定由負責人或專業技師執行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事項。 督察紀錄格式不符規定,或督察紀錄內容空洞,未落實記載。
伍、查核缺失態樣 廠商缺失 施工日誌填報缺失 未依本府規定格式辦理。 未依規定每日填報。 相關內容未確實填報,重要指示事項未記載或過於簡略,記載事項與實際不符。 施工日誌未由填報人員簽名。 施工日誌內容與監造日報表內容不符。
伍、查核缺失態樣 廠商缺失 工程施工缺失追蹤 工程缺失未辦理追蹤改善,並留存紀錄。 無法立即改善之缺失,未開具不合格品追蹤管制紀錄文件。 辦理追蹤改善,如屬異常或重大缺失,未辦理矯正與預防措施,並留存紀錄。 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等履約事項無缺失矯正預防措施,或缺失未追蹤改善、未落實執行。
報告完畢 謝謝聆聽 20150729-Liang 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