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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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 李颖

《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发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一、《规定》以“国家档案局令”的形式发布,属部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它是在1987年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规范性业务文件基础上制定的,并以“国家档案局令”发布施行,反映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确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划分档案保管期限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意志。所以,对《规定》贯彻执行的认识要上升到法律高度。 二、《规定》的发布施行将有力促进机关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界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是机关档案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做好机关档案工作的前提,关系到机关文件材料的存毁。《规定》的发布实施为各级机关依法开展文件材料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划定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规定》的发布施行将有力推动国家档案资源建设。机关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重要来源之一,机关档案资源建设是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基础。为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齐全完整并有效提供利用,各机关必须依照《规定》的要求,合理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科学鉴定档案保存价值,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为将来档案移交进馆打下良好基础,确保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有序进行。

国家档案局令 第8号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冬权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 归档范围部分: 第一条 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常多归档的文书文件材料: 党政机关的非法规性的一般文件,上级、同级、不相隶属的机关不需办理的文件、抄件,本单位一般文件的草稿,内部抄送的文件材料,这些不属归档范围,不应归档。 *常漏掉的文件材料: A、机关内部及直属单位的专门文件材料(此类文件如多可单独组成业务档案),如统计部门

的普查材料、科委机关的成果材料、纪检监察部门的纪检监察文件材料,审计部门的审计文件材料,财务部门的会计材料,劳动部门的劳动保险文件材料,专利部门的专利文件材料、技术监督部门的标准文件材料,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商标文件材料,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文件材料,民政部门的社团登记、地名、复退军人、优抚、救灾文件材料,编辑部门的书稿材料、职称评聘的文件材料等专门(业务)文件材料。 B、白头文件材料:合同(如企业中的合同档

案)、协议、简报、刊物、情况报告、历史沿革、大事记、剪报、重要文件的修改稿、党组(党委)或行政会议记录等。 C、会议文件材料(文书文件材料),如本机关召开的专业会议,到外单位参加的有关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会议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注:机关文件的最后定稿,即使没

有机关领导人的签批、审改意见,原则上也应纳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正本文件、文件处理单一并归档。

解析:   一、《规定》中文件材料的内涵: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从门类上分,“机关文件材料”可分为文书、人事、基建、会计等文件材料;从载体上分,可分为纸质、磁性、电子等载体文件材料。我们这里所讲的齐全完整,是指一个单位档案门类、载体的齐全完整,每个门类或每类载体中组成部分的齐全完整。

  二、归档范围制定的原则:   1、内容要涵盖机关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材料,即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当然只是宏观反映,不要求详细概括或全面指明。   2、要明确界定归档和不归档范围。   3、要尽量避免机关文件材料重复归档。   4、凡涉及与公民权益有关的文件材料,归档时要体现从宽的原则。

5、要突出立档单位的主体地位,在界定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时体现“以我为主”的思想。 6、要确保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档案的价值体现在服务利用上,服务利用的关键是档案资源建设,即有物可查,所以机关单位在收集整理本单位文件材料时,一定要按照归档范围做到齐全完整,特别是要注意账外文件材料的收集(账外,即文件收发文登记之外)。 

四、妥善制定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按照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质保量地完成档案管理工作,不但是本单位工作需要,也是档案法律法规定明确赋予各机关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

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立卷归档或把档案据为己有,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档案收集范围。

五、实际操作时,挑选归档范围文件材料的简便方法:剔除不归档范围内的文件材料,剩下的即是归档范围内的文件材料。  (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保管期限部分:)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

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注:可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专门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注:可依据《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GB/T18894-2002)及

市档案局的有关电子文件归档方面的规定。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

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颁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解析: 一、总论: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鉴定是关系到档案的存在、灭失的关键所在。将有价值的档

案在必要的期限内安全保管,防止没有价值的文件材料成为档案管理的负担,既需要档案人员运用档案专业知识去识别,也需要档案人员充分熟悉本单位工作职能,用全面、长远、科学、发展的眼光站在历史的高度去判断。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整体利益出发,研究档案的内容实质和其他各方面的因素,预测档案对社会建设所起的作用,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预测出档案的长远价值。

1、采用标时制标明文书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机关可以根据本机关实际工作需要再增设期限档次或调整现有定期期限。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由机关自己留存,保管期满后经机关鉴定,或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其他门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保管期限划分的具体原则: (一)划分保管期限要依据社会需求标准。档案的保管期限是由社会需求方向、社会需求面和社会需求时间决定的。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层次、不同目的的利用者所需档案存在很大差别,因此要站在社会总需求的高度,把握公民个人、机关及社会各方面的各种需求。需求面广、需求时间长远的档案价值要高。 (二)突出立档单位的主体地位,体现“以我为主”的思想。通常,本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是

保存的重点,不能简单地认为上级的就比本级的重要。尤其是应尽可能保存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及及基本历史面貌的文件材料、重要业务文件材料保管期限要高。 (三)划分保管期限要依据内容标准。内容标准是指强调档案内容的重要性、独一性、时效性。在分析档案的内容时,主要是看它内容的重要程度,是方针政策性的、重大事件的,还是一般行政事务的;是主要职能的,还是非主要职能的;是反映全面和全局工作的,还是反映局部工作的;是

有针对性的,还是普发性的;是时效内的,还是失去时效的;是典型的,还是一般的。同时还应注意基础数据、典型材料、原始数据、专题材料的价值。 (四)划分保管期限要依据形式特征标准。 “法”“令”“决定”“指示”“纪要”“条例”等都是反映方针政策、重大事件和主要职能的,具有权威性,价值较高:而一般的“通知”、“函”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的,价值较低。正本具有标准的格式,有保管期限表也要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具有宏观性和指导性。作为部门行政规章,又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属于《规定》执行范围的机关必须按照要求,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编制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三、《规定》于2006年12月18日生效,但对于各机关来说,必须遵守《规定》实施的相关程序,即经审批合格后,方可执行新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省档案局要求全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2008年完成审批。 四、本机关在编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时,应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突出职能特色,不得照抄照搬。如有可能,同一系统的可制定相同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合格后执行。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附件部分: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 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

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 永久 注:1.2条,主要承办机关对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提案及办理结果归档时,其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其他协办机关归档时可以定为30年。 1.3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30年 1.4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2 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

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2.1 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 永久 2.2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3 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 永久 4 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4.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4.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5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5.1 本机关为主办的 5.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5.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5.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 30年 5.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 10年 注:主办机关和其他机关虽然归档内容相同,但在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上是不同的,主办机关的档案期限要高于其他机关,有利于避免内容查同的档案重复进馆。

6 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6.1 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 永久 6.2 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 30年 6.3 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 10年

注:以上1-6条,对同一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在归档时区分为不同的保管期限,是因为文件材料反映的主要、核心职能内容,主要过程与事务性活动所体现的价值程度不同,不能按照传统的方法将会议材料做为成套材料,在保管期限划定上一刀切。 7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7.1 重要的 永久 7.2 一般的 30年

注:7.2条,“重要的”“一般的”判断标准通常 以上级机关领导的行政级别和检查、视察事由的重要程度来划分。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部级以上领导检查、视察本机关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属“重要的”;省部级以下领导检查、视察本机关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要具体分析,现场解决了实际问题的是 “重要的”,只是作了一番讲话、指示的是“一般的”。上级一般工作人员到本机关检查、指导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重要的文件材料要归档,保管期限可定为30年,其他文件材料就不必

归档。 7.3 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 30年   8 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 8.1 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8.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8.2.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2.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8.3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8.3.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3.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8.4 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 30年 8.5 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8.5.1 本机关为主办的 8.5.1.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5.1.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8.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8.5.2.1 重要业务问题的 30年 8.5.2.2 一般业务问题的 10年 注:8.1-8.5条,业务文件涉及法规政策性和重大业务建设内容的,属“重要业务问题”;涉及基础性、技术性内容的,属“一般业务问题”,要结合主要业务职能与一般业务职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8.6 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8.6.1 大事记、组织沿革等 永久

8.6.2 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 10年 8.7 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1 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 永久 8.7.2 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 永久 8.7.3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 8.7.3.1 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 永久

8.7.3.2 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 永久 8.7.3.3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永久 8.7.3.4 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30年 注:8.7.3.4 条,20年以下有效证件办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可以结合本机关工

作实际作出适当调整,对于没必要保存30年的文件材料,可以调减保管期限。 8.7.4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 10年 8.7.5 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5.1 重要的 永久 8.7.5.2 一般的 30年 注8.7.5条,行政处罚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可将受到警告类处罚的视为“一般的”,将受到警

告以上处罚的视为“重要的”;行政复议形成的文件材料,应与所受行政处罚 的种类结合起来,以同样原则区分“重要的”“一般的”;行政处分形成的文件材料,公务员违法违纪被给予处分的,受到警告处分的,应视为“一般的”,对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应视为“重要的”;国家赔偿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一般来说都是“重要的”。 8.8 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8.8.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

统计材料 永久 8.8.2 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8.8.3 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 永久 8.8.4 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 10年 注:8.8.3、8.8.4条,职能活动的规模大、影响广、持续时间较长,属于重要的阶段性行政管理活动,其形成的总结材料是重要的,应永久

保管;专题调研材料如内容涉及面广,是重要考依据,属重要专题,应永久保管。除此之外的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可定为30年保管。 8.9 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8.9.1 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 永久 8.9.2 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 30年 9 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

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9.1 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永久 9.2 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 30年 9.3 人事任免文件 永久 9.4 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9.4.1 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

9.4.2 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 30年 注:9.4条,综合性的表彰,如全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全市优秀公务员表彰;系统性的表彰,如省高级人民法院评选系统先进个人,不论是本行政区域内综合表彰,还是行业系统表彰形成的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文件材料都应永久保管,其余的表彰材料保管30年。机关内部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的个人文件材料,一般保管30年。 9.5 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9.5.1 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 永久 9.5.2 受到警告处分的 30年 注:机关对情节轻微的违纪违法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的,有关文件材料可保管10年。 9.6 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 永久 9.7 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 9.8 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

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 永久 9.9 职工名册 永久 9.10 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9.10.1 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 永久 9.10.2 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 永久 注:9.10条, “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科学发展观”“三讲”活动等全国性、全社会性的学习、思想建设活动属重要专项的。其余学习

先进人物、捐助活动等形成的文件材料是一般的,可划定为10年保管。 9.10.3 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 永久 9.10.4 情况反映、工作简报 10年 9.11 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9.11.1 重要的 永久 9.11.2 一般的 30年 注:9.11条,违规违纪的程度只达到受

警告的处分条件,那么形成的相关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就属“一般的”,如达到受警告以上的处分条件,则形成的相关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就属重要的。查无实据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可定为10年保管。另外机关的年度纪检、监察工作综合性报告应永久保管。 9.12 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 10年 9.13 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9.13.1 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永久

9.13.2 其他有处理结果的 30年 注:9.13条,除党和国家领导人所作的批示作为“重要批示”外,其他领导的批示应具体分析,“重要批示”不是指泛泛批示,而是指对解决来信来访的明确态度、方式或方法,对事态发展态势的估计;“其他有处理结果的”是指领导只是泛泛批示、圈阅,或说明解释,如“请XX单位协调处理”等。 10 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10.1 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永久

10.2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10.2.1 重要的 永久 10.2.2 一般的 10年 注:10.2条,应从文件材料法律价值出发,结合事由重要程度,合同、协议、协定等的有效时限,或涉及资金的多少来具体区分档案的“重要的”“一般的”。 10.3 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 10.3.1 重要的 30年

10.3.2 一般的 10年 注:10.3 条,重要与一般的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的区分关键在于接待对象的级别。如党和国家领导人、专项检查组、人大、政协代表团对本单位进行视察、检查,属于重要的活动,而兄弟单位对口接待形成的计划、方案则属于“一般的” 10.4 机关财务预算 30年 10.5 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

件材料 ,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30年 10.6 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10.6.1 重要的 永久 10.6.2 一般的 10年 注:10.6条,机关房产、机动车等价值相对大、使用寿命长的资产形成的以上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价值低,使用寿命周期短,属于“一般的”

10.7 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 永久 10.8 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 30年 11 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11.1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11.1.1 重要的 永久 11.1.2 一般的 10年

注:11.1 条,政策性、法规性、方针性的文件材料属于“重要的”;其余的属于“一般的”。 11.2 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11.3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 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注:12条,如党建、纠风、精神文明建设、保密、统计、安全等方面工作都属于非本机关主

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 13 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3.1 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30年 注:非越级上报的特殊事件或势态紧急、性质严重、关系重大的专题报告属于“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13.2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