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上市与私募股权总裁班特邀讲师 投融资协议及相关法律问题 徐晓庆 律师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联合导师 上海交通大学上市与私募股权总裁班特邀讲师 2013.3.16
授课人介绍 徐晓庆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联合导师,上海交通大学海外学院特邀讲师。 徐晓庆律师从业以来长期从事VC、PE的法律服务,曾为境内外多家VC和PE提供法律服务,并长期担任国内多家私募基金的管理合伙人和总经理,在股权投资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徐晓庆律师同时是国内OTC(场外交易市场)领域的专家,参与了多个场外交易市场的制度设计与构建,其承办的业务已覆盖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原中关村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或称“新三板”)、天津股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平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和齐鲁股权交易所等几乎国内全部OTC市场。 徐晓庆律师在IPO、企业债、私募债及其他投融资业务领域也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授课人介绍
一、股权融资概述 二、投资条款及相关法律问题 三、投资条款实例分析 四、投融资谈判及正式投融资协议的签订 五、结语 目录
融资方式概览 股权融资概述 债权融资:通俗而言就是以增加融资主体负债的形式取得融资。 债权融资的主要形式有:银行贷款、拆借及民间借贷、私募债、企业债等。 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相对,指以股权为对价取得融资的方式。 股权融资一般以增发为主要形式,也可能采取股权转让的形式。 根据增发的开放程度,一般又可将股权融资分定向股权融资和非定向股权融资两类。非定向股权融资一般只在上市平台上存在。 股权融资概述
不同融资方式的优劣势分析 股权融资概述 债权融资的优势:相对而言速度较快、不改变现有股权结构。 债权融资的劣势:对融资主体的财务状况要求较高、财务成本高、须偿还。 股权融资的优势:相对而言财务成本低、一般情况下无须偿还、有助于引入合适的合作伙伴并对公司内部的股权机构和管理模式进行优化。 股权融资的劣势:有满足投资人预期的经营压力、须严格执行投资协议、实际控制人及原股东的股权被稀释、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丧失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股权融资概述
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采取股权融资方式的优势 财务成本低 优化股权结构、提升管理水平 破解融资困局的有力支点 股权融资概述
实际控制人及公司 投资人 股权融资的 主要参与者 律师 顾问 其他中介机构 股权融资概述
公司进行股权融资的前置工作 股权融资概述 首先应当明确股权融资的意向及决心。避免犹豫不决。 确定融资额。在这一环节,应当注意:不要迷信财务模型,真正应当明确的,应当是公司的融资额能够支持多久,才能使公司具备下一轮融资的条件或达到下一阶段的发展目标;同时,不要融比自己实际需要更多的钱;注意把握投资人的心理;最好不要以区间的形式表述自己的融资需求。 股权融资概述
公司进行股权融资的前置工作 准备融资材料,主要有:公司简介、执行摘要(主要介绍创意、产品团队及业务)演示文件(一般是PPT)、商业计划书、融资备忘录、财务模型、演示版产品。建议以最简短的语言涵盖最多的实质性内容,同时重视文件的质量。 着手准备尽职调查材料。一般而言,投资人、律师及会计师事务所都会向公司提交一份各有侧重的尽职调查清单,以便评估项目状况及风险。这些资料涉及面广、较为繁琐,建议公司在启动股权融资前提前进行准备。需要注意的是:不要试图掩盖问题。真正的投资伙伴会协助公司一起清除障碍。 股权融资概述
公司进行股权融资的前置工作 寻找可能的投资人。常见的方式有:询问身边的朋友或同业、以各种方式查询与本行业有关的投资人信息、委托中介机构介绍与对接。 在投资人中发现领投者和跟投者。投资者对于项目的态度一般可分为四类:“肯定”、“否定”、“可能会”和“也许不”。积极的“肯定”者有可能成为领投者,“可能会”的投资人在有人领投的情况下可能会成为跟投者。不建议在表示“也许不”的投资人身上过多地浪费时间。 股权融资概述
股权投融资的“成交” 股权融资概述 “成交”的两个重要环节:签订投资条款和签订最终的投资协议。 一般而言,签订投资条款是关键性的,超过80%的项目在签订投资条款后都能够完成最终融资。未能完成最终融资的主要原因是签订投资条款后,投资人在尽职调查或商务谈判过程中了解到一些意料之外的重大问题或障碍,且这些重大问题或障碍无法克服或逾越。 完成交易的第二步是签订最终的协议。最终协议是在投资条款的基础上起草完成的。在最终协议的谈判、签订过程中,注意避免不必要的细节纠缠,尽可能着眼于核心问题。 股权融资概述
投资条款 投资条款(Term Sheet) 投资条款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就未来的投资交易所达成的原则性约定。该约定是正式投资协议的核心组成部分。 投资条款不应被简单地看做“投资意向书”,它实质上是整个投融资活动的蓝图。 投资条款
投资条款在投融资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投资条款 在欧美成熟资本市场,签订投资条款是进行尽职调查和投资协议谈判的前置程序和基础。 如果投资方对尽职调查的结果感到满意,同时目标企业自签署投资条款之日起至投资交易正式执行的期间内未发生保证条款中规定的重大变化,投资方通常都会与目标企业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并投入资金。 投资界常说:拿到投资条款,对于吸引投资而言就基本上成功了一半。 投资条款
估值(价格)条款 估值(价格)条款:该条款用以界定投资者投资的总金额、购买股数,以及该股份占稀释后总股数的比例。一般而言,该条款还应指明投资人获得该等股份的方式以及所获股份的属性(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股份)。 注意讨论估值的两种方式:投资前估值和投资后估值。应当予以明确,避免产生争议。 投资条款
估值(价格)条款 投资条款 影响目标公司估值的因素: (1)公司的发展阶段; (2)与其他融资渠道的竞争; (3)实际控制人和团队在本行业的经验; (4)投资人介入的时点; (5)财务数据; (6)当前的经济环境。 投资条款
估值(价格)条款 投资条款 估值条款范例(一): 1.1 原控股股东及投资者同意并确认:本次增资按照X公司2010年9月30日为截止日的财务报表中账面净资产9181万元为基础适当溢价,计算本次增资前X公司的投资估值确定为10500万元人民币。 1.2 基于公司估值,投资者向X公司共增资7000万元人民币,投资方式为股权融资,投资中1214.167万元人民币计入X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余额 5785.833万元人民币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投资者出资7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增资获得交割后40.00%的公司股权,其中投资者A出资4000万元,获得交割后公司股权的22.857%,投资者B出资1000万元,获得交割后公司股权的5.714%,投资者C出资2000万元,获得交割后公司股权的11.429%。 投资条款
估值(价格)条款 投资条款 估值条款范例(二): 2.2 取决于本协议的约定及前提条件,甲公司和O公司将分别向Y公司增资,其中: (1)甲公司以本协议附件3所列的其所合法拥有的经营性资产净额作价人民币1200万元作为首期出资,另外以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现金作为第二期出资(即第二期出资的现金金额应为资产转让协议项下的资产转让价格扣缴相关税后的余额),两期出资合计约人民币2700万元。 (2)O公司以与人民币4000万元等值的美元(汇率以出资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为准)出资。 2.3 增资完成后, Y公司相应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 O公司持有Y公司33.33%出资份额,甲公司持有Y公司66.67%出资份额。 投资条款
反稀释条款 投资条款 反稀释条款:是指在目标公司进行后续项目融资或者定向增发过程中,投资人避免自己的股份贬值及份额被过分稀释而采取的措施。 反稀释条款大致分为防止股权比例降低和防止后续降价融资过程中股份份额贬值两大类设计。前者涉及转换权和优先购股权;后者则主要涉及降价融资时转换价格的调整。 投资条款
反稀释条款 转换权主要是指在目标公司发生送股、股份分拆、合并等股份重组情况时,转换价格作相应调整,以确保其持股比例。例如:股份按照2元/股的价格发行给投资人。后来公司决定按照每1股拆分为4股的方式进行股份拆分,则新的转换价格调整成0.5元/股,对应每1股可以转为4股普通股。 优先认购权:该条款将保证投资者不会因企业发行新股而导致其持股比例的下降。条款规定,该投资者有权在新股发行时优先认购,且价格、条件与其他投资者相同。 投资条款
反稀释条款 投资条款 股份调整又分为“完全棘轮调整”及“加权平均调整”两种类型。 完全棘轮条款就是投资人过去投入的资金所换取的股份全部按新的最低价格重新计算。 加权平均条款,即如果后续发行的股份价格低于前一轮的价格,那么新的价格就会降低为前一轮价格和后续融资发行价格的加权平均值。 投资条款
反稀释条款 投资条款 东光微电反稀释条款范例: 基于下列前提,乙方(中比基金,下同)原则同意公司向国内外知名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客户或产业战略合作者或其他投资者认可的投资者增发股份。前述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a、(价格反稀释)新股东的投资溢价比应不低于乙方本次增资的溢价比;(本次乙方的投资溢价,双方确认为:1.96:1) b、(比例反稀释)新股东的介入将不会使沈建平先生失去控制权并且不得使乙方所占股份低于25%,除非经中比基金书面同意; c、新股东同意公司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或投资者认可的其他股票市场上市,并同意在上市发行条件成就时,积极促成公司股票上市; d、新股东原则上应以对公司增资形式介入,而不是受让公司原股东已持有之股份。 投资条款
反稀释条款 投资条款 隆鑫通用反稀释条款范例: 不违反《关于隆鑫工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相关约定的前提下,如果隆鑫控股在该协议签署后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股权受让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以下简称“后续股权转让”),且如果后续股权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则隆鑫控股应赔偿股权受让方,以达到股权受让方在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不高于后续股权转让价格的效果。 投资条款
肯定性条款和否定性条款 肯定性条款是指被投资企业管理层在投资期内应该从事哪些行为的约定。否定性条款是指被投资企业管理层不能在投资期内从事哪些行为的约定。 肯定性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管理记录:被投资企业应给予投资人及其代表合适的渠道,令其能够接近企业职员和经营管理记录。 (2)财务报表:公司及其管理层应该定期向风险投资人提交反映公司盈利和财务状况的财务报告。其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须按年度、季度呈报,且年度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核。 投资条款
肯定性条款和否定性条款 投资条款 肯定性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3)预算:被投资企业应准备年度预算,而且该预算须经董事会乃至投资人的同意。 (4)财产存续与保全:管理层要确保被投资企业持续经营,并拥有所经营企业所必须的各项条件及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并确保其完好无损。 (5)保险:被投资企业应购买足够的保险,防范企业核心资产及核心人员的流失。 (6)债务偿付与税款支付:被投资企业应按正常要求支付其到期债务与应缴税款。 投资条款
肯定性条款和否定性条款 投资条款 肯定性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7)遵守法律与协议:被投资企业须遵守所有适用于自身的法律,并履行有关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8)诉讼与其他公告:投资人应当被告知任何与被投资企业相关的诉讼,主要协定的未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营运造成不利影响的事项。 (9)知识产权保护:被投资企业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专利权、商业秘密和版权,这些措施包括公司雇员之间的保密协定或非竞争协定。 (10)资金使用:被投资企业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股权投资人所提供的资金。 投资条款
首先拒绝权和共同售股权 首先拒绝权:在被投资企业IPO前,如果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当前投资者有权禁止该等交易的发生,并行使优先购买的权利。 共同售股权:又称随售权。在被投资企业IPO前,如果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当前投资者有权按照拟售股股东与第三方达成的价格与协议,参与此项交易,按目前原有股东和当前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中持有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当前投资者的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售股权,实质上是通过对被投资企业原有股东转让股份设定限制来确保原有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投入和履行承诺,避免不理想和不必要的股东进入,从而使原有股东和投资者具有承担相同风险和收益的条件。 投资条款
共同售股权 投资条款 共同售股权范例: 在任何转让中,如果O公司没有行使优先受让权,则O公司应有权向受让人提出以下要求:
股权回购权(赎回权) 股权回购权:又称赎回权。该权利旨在解决投资人在投资若干年限后仍无法退出的问题。该条款规 定,在交割完成后的一定年限之后,该投资人随时有权将其持有的股份按照一定价格回售给被投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该条款对投融资双方均有保障价值。如果条款设定该权利由投资人提出,称为Put Option,如条款设定该权利由被投资企业提出,称为Call Option。 投资条款
股权回购权(赎回权) 投资条款 通常,该回售价格以下列两种情况中估值孰高的价值定价: (1)最近一期被投资企业财报中所反映的该投资者持有股份所对应的净资产; (2)该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总额加上期间的增资额(如有),再加上上述投资从发生之日直至赎回之日期间,以每年一定的利息率(通常为10%-20%)计算的利息总额。 如果被投资企业届时无力支付赎回股份的金额,该投资人持有的股权将自动转化为该企业一年期的商业票据(利息可另行规定)。在被投资企业完成赎回之前,该投资人仍有权利保持其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中的董事席位。 投资条款
股权回购权(赎回权) 投资条款 公司回购及其可行性: (1)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原则。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回购自己的股权在我国法律上有严格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投资条款
股权回购权(赎回权) 投资条款 公司回购及其可行性: 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己股权的另一种方法是减资,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以减资方式回购的,回购的价格是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存在不能完全补偿投资成本的风险;且公司减资程序比较复杂,且可能对公司的信誉产生不好的预期,一般不建议使用。 投资条款
股权回购权(赎回权) 投资条款 (2)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公司法》第143条规定的下列情形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投资条款
股权回购权(赎回权) 投资人向实际控制人或原股东要求行使回购权,回购问题则相对简化,回购将变成投资人与大股东或原股东之间的一项股权转让交易。 有鉴于此,建议在设计回购条款时以实际控制人或原股东的回购为主要模式,同时估算合理的回购价格。 投资条款
股权回购权(赎回权) 投资条款 东光微电回购权范例: 起始日后5 年内,如由于公司经营业绩不符合上市要求,或是仅由于政策原因而未能在上海、深圳等证券交易所上市,乙方(中比基金,下同)可要求原股东或公司以现金形式赎回乙方所持全部股份,赎回价格为:赎回日公司账面净资产×乙方所持股权比例。 投资条款
股权回购权(赎回权) 投资条款 隆鑫通用回购权范例: 如果发生2013 年6 月30 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1)隆鑫工业仍没有实现合格上市;(2)任何时候隆鑫控股等违反相关交易文件规定而导致隆鑫工业遭受重大不利影响;(3)未按约定时限完成《关于隆鑫工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附件列示的相关事项;(4)相关审计机构各自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中就隆鑫工业净资产价值相比差额(减值)在10%以上;(5)任何时候隆鑫工业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则股权受让方有权要求银锦实业和/或隆鑫控股回购及/或促使隆鑫工业以合法途径回购股权受让方持有的全部隆鑫工业股权。 投资条款
强制随售权 强制随售权:是指强制原有股东卖出股份的权利。如果被投资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上市或没有达成事先约定的出售条件,则投资人有权要求原有股东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必须按投资人与第三方谈好的条件和价格按与被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目的主要是考虑投资人往往作为小股东出现,单纯转让少数股权,很少能找到合适的买家。但是如果能与原股东共同出售,就会产生控制权溢价,对股权的估值产生重大影响。另一方面,投资人也可以借助强制随售权给原股东施加压力,要求其听从自己的建议。 投资条款
承诺条款 创始人股东、管理层和主要员工对投资人的承诺:包括签订一定期限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和非竞争协议。上市前创始人股东必须保留大部分股票,上市后创始人股东、管理层和主要员工卖出股票有一定限制。比如,在上市后的几年中,只要投资人仍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票,那么,即使过了交易所规定的管理层股份锁定期,创始人股东和管理层也须保有一定比例的股票。 投资条款
陈述和保证条款 陈述与保证:因投资人最初的投资决定是基于被投资企业提供的信息,如商业计划书、财务报表等,故投资人有权要求企业原有股东和管理层保证上述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如被投资企业违背该承诺,企业必须向投资人做出赔偿。投资人通常选择要求无偿增持被投资企业的股票作为赔偿。 投资条款
对赌条款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实际上是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也是一种对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对赌的本质是鞭策企业管理层在最短的时间完成最少资本撬动最大营收的过程。 从对赌协议签订涉及的核心条款来看,国外对赌协议通常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六个方面的条款,即除了以“股权”为筹码外,管理层和投资方之间还以董事会席位、二轮注资和期权认购权等多种方式来显示对赌。而外资投资者与国内企业的对赌协议主要采用财务绩效条款。 投资条款
对赌条款 对赌协议又分为单项对赌和双向对赌。顾名思义,单项对赌是指如果完不成约定指标,原股东需要向投资人进行补偿,但如果完成指标,投资人并不给原股东补偿。双向对赌则在公司超额完成业绩的情况下,投资人会给原股东高额奖励 通过该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赌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成为一种成型的制度设置,在适用过程中也出现许多争议。但在国际投行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被广泛采纳。在创业型企业投资、成熟型企业投资中,都有对赌协议成功应用的案例,最终企业也取得了不错的业绩。研究这些对赌协议案例,对于提高我国被投资企业乃至上市公司的质量,也将有极为现实的指导意义。 投资条款
对赌条款 投资条款 一般认为,对赌协议在法律性质上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内资有限公司而言,对赌涉及的股权调整最后是在公司股东之间进行,因此,如无特殊约定,股东之间按照事先已有的约定进行股权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对外商投资企业,可能存在一个操作问题,即当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时,转让对价的确定问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投资条款
对赌条款 投资条款 Pre-IPO中的对赌协议主要有四种类型,即条件成就时: (1)股东向投资机构无偿转让股份; (2)公司及其股东赎回投资机构的股权; (3)股东向投资机构进行现金补偿; (4)综合性对赌协议,即签署前三种类型对赌协议的综合模式。 投资条款
对赌条款 投资条款 股东向投资机构无偿转让股份: 适用企业:东方财富、金刚玻璃、普路通(未上市) 典型表述:增资完成后,如果上海东财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于2008年10月31日未能通过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则深圳秉合有权要求在上述日期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由上海东财自然人股东按照拟定的上海东财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份总数,向深圳秉合无偿转让合计占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上海东财股权比例4%的相应股份。 投资条款
对赌条款 投资条款 公司及其股东赎回投资机构的股权: 适用企业:东光微电、丰林集团 典型表述:稳健持续经营保证:起始日后,如公司经营业绩连续两年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低于10%,则乙方(中比基金,下同)有权要求原股东或公司以现金形式赎回乙方所持股权,赎回价格可为:4,000 万元+(4,000 万元×20%×起始日到赎回日天数/365-赎回日前乙方已分配的现金红利)。 投资条款
对赌条款 投资条款 股东向投资机构进行现金补偿: 适用企业:隆鑫通用、麦趣尔、掌趣科技 典型表述:若隆鑫工业201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隆鑫工业本身的净利润低于5 亿元人民币,则隆鑫控股或银锦实业应以现金向股权受让方各方补偿,补偿金额为: 各财务投资者支付的转让价格×(1-201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标的公司本身的净利润÷5亿)。 投资条款
对赌条款 投资条款 综合性对赌协议: 适用企业:天晟新材、维尔利 综合性对赌协议是前三种对赌协议的综合版本,涉及回购、股份无偿转让、现金补偿等多种方案。 投资条款
对赌条款 投资条款
对赌条款 对赌条款对上市的影响: 2009年创业板开闸以来,投资协议中存在“对赌”条款的比例很高,据不完全统计,三洲特种钢、东方财富、金刚玻璃、赢时胜、海伦哲、天晟新材、东光微电、隆鑫工业等多家公司在上市之时都曾因“对赌”的问题备受争议。 证监会对对赌协议的态度可以概括为:认可对赌协议合法有效,但要求拟上市企业在IPO前清除对赌协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做到股权稳定清晰,而对赌往往可能带来上市之后的重大股权变动。有对赌协议的企业,如果不能确认其协议在上市前已经完成,就必须进行清理。对赌协议可能影响拟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进而影响持续盈利能力,这是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清理对赌协议的原因。 投资条款
对赌条款 投资条款 存在对赌情形的企业的上市实例分析: 通过清理成功上市的已有东方财富、东方微电、丰林集团、隆鑫通用、麦趣尔、掌趣科技、乾照光电、天晟新材、维尔利等多家企业。 以金刚玻璃为例,2007年12月、2008年1月,该公司分别与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签订的投资协议附带的对赌条款中,如果公司达不到约定的业绩要求,须向投资人无偿转让股权作为补偿。这份附带对赌条款的协议在上市前被终止,并重新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此补充协议终止了过会最大障碍即一票否决权,并出具声明称不存在可能引起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协议或安排。最终,公司于2010年7月完成创业板上市。 投资条款
对赌条款 投资条款 存在对赌情形的企业的上市实例分析: 亦有部分企业因未能及时清理对赌协议而未能上市: 例如林丰木业,该公司因大股东丰林国际与股东IFC(国际金融公司)曾签署了上市时间对赌协议,直至2010年8月30日该发行人上会前,该对赌协议未被清理,导致发行人上会被否。 投资条款
案例分析 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公司增资纠纷案(附件一) 投资条款案例分析
增资权 增资权:该条款赋予投资人在未来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投资企业以某个约定的价格再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的权利。投资人可选择行使,也可选择不行使该项权利。 可以直观的理解为目标公司赋予投资人一项购买公司股份的期权。目的是在公司经营情况较好、公司出现大幅度增值的情况下,投资人可以按照较低的价格再行购买一部分公司股份,以实现更大的利益。投资人之所以能够主张购股权,主要理由是公司的增值有投资人的贡献在里面。从另一方面,购股权其实也是出资人控制风险的一种措施,所以该权利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为有条件的分期出资。 投资条款
股息分配权 股息分配权:该条款是为了避免被投资企业因过度分配利润而对投资人的股权价值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该条款通常规定,如果可分配利润未达到投资人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被投资企业在未经投资人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投资条款
清算优先权 清算优先权:广义的清算优先权是指投资人在公司清算或业务结束时,相比较其他股东,有权优先取得约定回报。在公司合并、被收购、出售控股股权以及出售主要自资产,从而导致公司现有股东在存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不高于50%时,都可适用。狭义的清算优先权则旨在当被投资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时,优先保护该投资者的投资利益。通常,在破产清算之时,该投资人将获得一个优先于其他股权持有人的优先分配额。该金额可设定为该投资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当该投资者获得优先分配额之后,剩余部分将按股权比例分配给包括该投资者在内的全体持股人。 投资条款
清算优先权 投资条款 广义的清算事件:合并、出售、上市、实际控制权变更等等。 设置清算优先权的目的,是公司在经营比较差的情况下,投资人仍然可以获得适度回报。 《公司法》没有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预留优先清算的空间。只能通过与原股东之间做特别约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中均预留了公司清算可以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进行清算的空间。 该条款在国内的适用受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的严格限制。 投资条款
最优惠条款 最优惠条款:条款规定,如果被投资企业在未来的融资中,或在既有融资中出现比与该投资者交易时更为优惠的条款,则该投资者有权享受同等的优惠条件。 该条款的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先期介入的投资人的权益。 投资条款
股权锁定条款 股权锁定条款:条款规定,被投资企业的原始股东或持股管理人员在未经该投资者书面同意前,不得向任意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即使持股管理人员已不再为被投资企业所聘用,仍须履行该条款界定的义务。 该条款的使用往往是为了确保创业团队的稳定性,以便保障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投资条款
信息知情权和董事会席位条款 信息知情权:在投资者持有被投资企业股份的期间,被投资企业有义务向投资人提供包括月度财务报告、预算报告、及向其他人员、公众或监管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 董事会席位条款:实现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功能”。——"Good boards don't create good companies, but a bad board will kill a company every time."——该条款应当包括董事会席位数量、分配、未来的调整、独董席位及任职条件等内容。 投资条款
信息知情权 投资条款 信息知情权范例: 2.4 X公司按照以下约定向股东提供信息及资料: 2.4.1 每一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该季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2.4.2 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供该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在120日内提供经有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该年度审计报告; 2.4.3 每一年度开始前30日内,提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下一年度的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2.4.4 及时提供股东合理要求的与公司财务状况、业务、发展前景或公司事务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资条款
董事会席位条款 董事会条款范例: 2.1 原控股股东及投资者同意并确认,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董事会设7个董事席位,原控股股东和投资者并将根据下列说明委派董事:投资者A、投资者B、投资者C 各委派1名董事。原控股股东委派4名董事。 投资条款
一票否决权条款 一票否决权:是指按照约定,投资方在特定事项上有权否定公司的决定。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聘请和员工的激励机制、对外投资和担保、重大资产购置、增资扩股、股权出售限制、董事席位变化等。 涉及“一票否决权”的大多是企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事件,相关决策往往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重大的影响。该项制度涉及的目的是保障投资人作为小股东在重大事项上有充分的话语权。 投资条款
一票否决权条款 投资条款 金刚玻璃一票否决权范例: 新公司在进行下列重大决策时,应由董事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但不形成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a)对外投资;(b)对外担保;(c)经营方向、主营业务的重大变更;(d)股份的转让;(e)增、减注册资本;(f)后续融资方案;(g)对外捐赠;(h)高层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的解聘、聘用。 投资条款
一票否决权条款 投资条款 一票否决权的法律效力分析: 不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均实行一人一票。因此,一票否决规则需要控股股东予以配合。我们认为这一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对赌协议类似,一票否决条款可能影响公司的控制权的稳定性。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在IPO前清理一票否决条款。 投资条款
对控股股东的限制性条款 投资条款 对控股股东股权的限制性条款包括股份转让限制、股份质押限制、创始人股份锁定等。 法律效力分析:投资机构与公司控股股东自愿约定对控股股东所持股权进行限制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投资条款
对控股股东的限制性条款 投资条款 万福生科对控股股东的限制性条款范例: 1、(股份质押限制)上市前,除非经投资方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不得将其在公司(包括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股份质押或抵押给第三方。 2、(创始人股份锁定)除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和前述第1 款的情形外,乙方、丙方在获得投资方书面认可之前不会降低其在公司已有的股权比例。公司在获得投资方书面认可之前不会降低其在目前已有的各子公司的股权。 3、(股份转让限制)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上市前,本人不会以直接或间接等任何方式向第三方出售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会将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质押或抵押给第三方。 投资条款
募资用途条款 募资用途条款:该条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通常,募资只能用于经投资人一致认可的业务扩张、研发投入或补充流动资金。 该条款主要是确保企业将所获资金真正投入募资项目中去,避免资金的闲置和滥用。 投资条款
募资用途条款 募资用途范例: 1.7 原控股股东及X公司特此确认和同意,本次增资的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年产3万吨GS项目的建设以及提高主营业务能力的研发项目,非经投资者书面一致同意,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或者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用途。 原控股股东负有采取必要措施促成X公司按照上款约定使用投资者缴付资金的义务。 本次增资后,经公司X董事会一致同意并决议,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改变上述资金用途。 投资条款
股权与期权激励条款 股权与期权激励:该条款旨在规定被投资企业如何有效使用期权激励。一般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鼓励通过股权期权激励的方式稳定企业核心团队,增强企业凝聚力;二是避免股权期权激励方案的滥用,进而避免对投资人权益的损害。 通常投资人允许被投资企业预留部分比例的股票作为其未来对核心员工和管理层的激励。投资人在该条款中将限制被投资企业的可能出现的通过期权激励的方式低价转移企业资产的行为,或者是分散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中董事的影响力。通常,根据最优惠条款和反稀释条款,被投资企业发放的股权的执行价格不应低于该投资人的入股价格,同时,在该期权行权时,该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中的表决权比例也应相应增加,维持其在董事会中的原有地位。 投资条款
管理费条款 管理费条款:按照惯例,企业将支付尽职调查的费用、为完成所有募股文件而产生的聘请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而产生各项费用。而投资者通常负担其投资决策中发生的费用,比如支付给顾问和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代理费及佣金等。 投资条款
实例分析 某投资管理公司对A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投资条款清单(附件二) 投资条款实例分析
投融资谈判的要点 投融资谈判 无论投资条款如何重要,交易的最终达成还是需要通过谈判来实现。 投融资谈判中真正的要点: (1)争取公平、有利的结果; (2)不要因为结果而伤害人际关系; (3)深入理解并从长远看待想要达成的交易。 投融资谈判
如何为投融资谈判进行准备 投融资谈判 投融资谈判中需要准备的环节: (1)制定谈判计划,确定自己的底线和可让步的空间; (2)利用网络、人际关系或其他途径了解自己的谈判对手; (3)谈判中任何一方相对于另一方都具备某些特定的优势,充分利用这些优势; (4)永远要有备选方案。 投融资谈判
正式的投融资协议 投融资协议实质上是投融资双方在尽职调查和谈判的基础上,就投资条款清单所做的充实和完善。其核心内容与投资条款是一致的,增加了例如违约责任、生效、通知与送达、救济措施等商务合同中必备的成分。 达成投融资协议意味着本次股权投融资活动已就各项细节达成合意,并正式确认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投融资协议
结语 股权投融资是企业融资、发展、孵化的重要途径。无论是投资方还是被投资方都应当熟悉相关操作流程。 投资条款是每个具体的投融资活动中的基本游戏规则,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并按照该游戏规则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投融资活动与其他一切商务活动一样,既具有偶然性、特殊性,又具有经验性和共通性。充分研究既往案例将有助于设计更符合项目实际的操作模式。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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