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分类制度 一、品位分类 是以人为对象的分类制度,是根据个人的学历的高低、资历的深浅、职务的高低和工资的多少为标准进行分类的制度。 二、职位分类 是以职位为对象的分类制度,将职位按照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要求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 。
《公务员法》规定的分类制度是一种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
我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一、职位类别的划分 (P70) 《公务员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行政执法类 专业技术类 综合管理类
(二)职位设置 《公务员法》第十八条规定:“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可见职位设置的要求: (1)确定职位职责 (2)确定职位的设置层次 (3)确定职位的设置数量 (4)确定职位的名称
二、职务设置 (一)职务类型 《公务员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可以说,这是一种分类,把公务员分为“领导成员”与“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这是根据公务员的职务和职责不同而作的一种分类,这种分类可以说是从政治层面进行的分类。 1.领导职务 2.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第16条第二款:“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共10个层次。 《公务员法》第17条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共8个职务。
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对应 国家级正职 国家级副职 省部级正职 省部级副职 厅局级正职 厅局级副职 县处级正职 县处级副职 乡科级正职 乡科级副职 巡视员 副巡视员 调研员 副调研员 主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之间的关系 1、领导职务承担领导职责,非领导职务不负有领导职责,只承担岗位职责。 2、《公务员法》第16条第三款规定:“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由此看来,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有一定的对应关系
(二)职务序列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领导职务序列 例: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序列分别为: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三、确定级别 确定职务级别的三大因素: 1.责任的大小。 2.难易程度的高低。 3.资格条件的不同。
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见(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
一、级别的功能 二、级别确定与晋升的依据 1.确定工资和待遇的依据 2.职业发展的台阶 3.级别是对不同类别职务进行平衡比较的统一标尺 《公务员法》第19条第三款:“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二、中国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建立应遵循的原则 (一)兼顾原则 (二)适用原则 (三)渐进原则 (四)动态原则 (五)法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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