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培养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
教学目标 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正确认识和对待爱情,了解和掌握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第二节 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第三节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第一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2008年3月31日,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执飞云南省内州市的18个航班全部集体返航。随后,东航云南分公司做出了“天气原因”的解释。而有飞行员私下透露,返航是为了向公司争取待遇。第二天,该公司又有3个航班“返航”......
中国民用航空局4月17日公布了对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航班返航事件做出的调查结论,认为这是一次东航云南分公司部分飞行人员无视旅客权益所造成的一起非技术原因的返航事件,同时对东航做出罚款150万元、取消其部分航线经营权的处罚决定。
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职业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职业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职业作为一种社会性的活动,需要有相关的行为规范或职业要求,以此来调节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职业要求既有道德层面的,也有法律层面的,即所谓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一)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要求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办事公道、服务群众、 奉献社会。
爱岗敬业: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尊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勤奋努力,尽职尽责。 诚实守信:在职业活动中应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 办事公道: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
服务群众: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服务。 奉献社会:在工作岗位上树立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并通过兢兢业业的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作贡献。
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一)了解职业活动中的主要法律 1、《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从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其适用范围是除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以外的所有劳动者。
2、《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分为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107条。 《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属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适用于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坚持职业活动中法律的基本原则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2、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三)明确职业活动中的法律定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的义务 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公务员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公务; 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 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的权利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 待遇; 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提出申诉和控告;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依法处理职业活动中的纠纷 1、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 协商解决:遵循自愿原则; 企业调解: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劳动仲裁:调解不成时,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判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 申诉:公务员对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及其他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控告: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仲裁: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 法律素质的培养 1、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知) 2、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意) 3、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行)
第二节 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二、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 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当前我国就业压力较大的原因有三: 一是我国人口基数大,就业高峰持续时间长; 二是用人机制不健全,存在很大部分的计划安置,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完善; 三是就业观念有待更新。
大学生的失业主要有结构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 所谓结构性失业,是指需要就业的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择业观念与经济结构调整或生产技术转变带来的就业岗位难以适应,导致有工作不能干,即“岗位找人”。 所谓摩擦性失业,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不如意,或者为了寻求更高的待遇和更好的发展机会而造成暂时性失业。
为解决大学生就业,党和国家、社会、学校都尽了最大的努力,如出台积极的就业政策、增加就业岗位、积极联系企业、提供就业信息、举办“双选会”等。
二、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 (一)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1、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 2、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 3、夯实基础,做好准备。
(二)树立正确的创业观 1、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 2、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 3、要提高创业能力。
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 (一)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二)社会实践是锻炼人才的“熔炉
第三节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恋爱是不是大学校园的”必修课“?是什么促使大学生堕入爱河?大学生是否都了解爱?是否都准备好了?
一、爱情与人生 “爱情构成生命的一个环节,没有这个环节的生命是残缺的。”——黑格尔
(一)爱情的本质
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 爱情的本质是性爱与情爱、生理与精神、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 性爱、理想和责任是构成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
俄国伟大的思想家车尔尼雪夫斯基说:“爱一个人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为他的幸福而高兴,为使他能够更幸福而去做需要做的一切,并从当中得到快乐。”爱一个人,就是用自己对生命和生活的热爱去燃起另一个人对生命和生活的热爱,充实另一个人的生命。
《爱的宣言》 爱情不是迷眼的风流韵事,也不只是花前月下的甜蜜;爱情是灵魂的相遇和心灵的相通。 爱情不是朝三暮四的追逐,下床就分手的性欲;爱情是千山万水的心恋和朝思暮想的怀念。 爱情不是没有理智的疯狂,没有责任的行迹;爱情是双方长久的迷恋和温柔的呵护。 爱情不是单纯的生儿育女,或无奈的凑合;爱情是优化自我的内驱力和激发潜能的生产力。
真正的爱情是两人心灵碰撞的结果。爱情使我们在另一个被我们所爱也爱着我们的人身上找到了自己。
(二)大学生的恋爱
恋爱是异性间择偶和培养爱情的过程,是以爱情为中心的社会心理行为。
正确区分友谊和爱情 1、恋爱注意事项: 爱情是爱, 友情是喜欢。 淡淡的牵挂是友情 ,深深的思念是爱情。 摆正爱情的位置 生活不能没有爱,但爱不等于生活。
端正恋爱动机 恋爱是培养爱情的过程,而不是消愁解闷方式(我寂寞所以我恋爱),更不是炫耀攀比、达到经济或其他功利目的的手段。 真情真意、爱护对方
2、恋爱中的道德 (1)尊重人格平等。 (2)自觉承担责任。 (3)文明相亲相爱。 请思考: “ 既然选择了校园生活, 就应该接受接吻不便 ” ?
3、正确处理恋爱中的几个关系 一是恋爱与学业的关系 二是恋爱与集体的关系 三是恋爱与关爱他人社会的关系
二、婚姻与家庭 婚姻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 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产生的夫妻关系。 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三、家庭美德 尊老爱幼、 男女平等、 夫妻和睦、 勤俭持家、 邻里团结。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一夫一妻。任何中国的公民只能有一个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和依法离婚以前,不能再行结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男女平等。享有平等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 6、夫妻相互忠诚。 7、家庭成员间团结互助。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结婚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法定条件 结婚条件 必备条件 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 婚 的 禁 止 条 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人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父 母 祖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亲属 己身 子女 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亲属 外祖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 3 外祖父母 父 2 母 祖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亲属 1 己身 子女 孙子女(外孙子女) 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亲属 外祖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意图
结婚的法定程序 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结婚登记的程序 申请 审查 登记
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 指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成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无效的情形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可撤消的情形 因胁迫结婚的 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可撤消婚姻,自始无效。
2、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夫妻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 父母与子
夫妻关系 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包括: 夫妻的人身关系 夫妻的财产关系 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而形成的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祖孙间的关系 兄弟姐妹间的关系
离婚方式 3、离婚 离婚是夫妻双方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的方式 协议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 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财产问题达不成协议。 协议离婚 离婚方式 诉讼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法院查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 感情破裂的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婚后患精神病久医无效等)
离婚的特殊规定 (1)对现役军人婚姻的保护 (2)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
离婚的法律后果 1、夫妻人身关系上的效力 夫妻关系解除 再婚自由 抚养义务终止 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2、夫妻财产关系上的效力 财产的处理 债务的清偿 3、父母子女关系上的效力 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对子女的探望权
案例分析 某甲(男)与某乙(女)1980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82年生一女儿。1988年,某甲发生婚外情,夫妻关系日趋紧张。某甲以双方没有感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某乙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某甲于是搬出在外租房居住,也不给女儿生活费,由某乙独自抚养,为此某乙借款2000元。分居期间,某甲也借款3000元。1991年,甲某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某乙认为只要第三者不插足,夫妻关系仍能和好,所以坚持不离。 问题:法院如何判决?双方所欠债务如何清偿? ——判决离婚(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某乙债务是家庭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偿付。某甲债务是个人债务,由其本人偿付。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为防止家庭暴力、遗弃、虐待、重婚等所造成的危害,婚姻法赋予受害人请求帮助的权利,以及有关机关相应的救助义务,并规定对违反婚姻法的当事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思考题 1、简述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2、大学生如何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3、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是什么? 4、结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5、如何理解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6、如何理解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及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