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适用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一、对历年刑法修正案的简介 刑法修正案是指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现行刑法部分条文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刑法条文的修改和补充。刑法修正案作为对刑法条文的具体修正,与现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97年《刑法》生效后,我国十八年间已对其进行了九次修正。分别是: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二)(三)、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以及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适用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正案主条文共51条,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次需要通过修改刑法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一些地方近年来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网络犯罪也呈现新的特点,有必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刑法与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草案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二是,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三是,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取消九个死刑罪名。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适用,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将我国刑法适用死刑的罪名减少至46个。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二)完善刑罚措施 1.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一律执行死刑,这一规定存在过于刚性、难以适应司法实践复杂情况的问题。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死缓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二)完善刑罚措施 2.完善罚金执行制度。针对罚金“适用率高,执行率低”,“空判”较为突出的现象,完善罚金的执行制度:一是将罚金变更原因扩大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二是在罚金减免之外增加规定延期缴纳。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二)完善刑罚措施 3.完善数罪并罚规则。数罪中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如何并罚,长期困扰司法实务。完善数罪判处不同刑种的执行制度,对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并罚采用吸收原则,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并罚采用并科原则。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二)完善刑罚措施 4.完善预防性措施。基于有效预防犯罪的现实需要,对犯罪分子不能“一判了之”,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放任不管。增加规定从业禁止措施,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维护公共安全,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1.针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配置财产刑。为有效切断恐怖活动犯罪的资金链,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维护公共安全,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2.将资助恐怖活动罪修改为帮助恐怖活动罪。除原规定的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外,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情形增加规定为犯罪。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维护公共安全,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3.增设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将下列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1)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2)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3)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4)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法定刑。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维护公共安全,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4.增设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为实现对恐怖活动的“早打早防”,将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定刑。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维护公共安全,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5.增设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将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维护公共安全,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6.增设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将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维护公共安全,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7.增设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将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维护公共安全,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8.修改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将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维护公共安全,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9.完善偷越国(边)境罪。针对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提高法定刑。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1.修改侮辱罪、诽谤罪的告诉才处理规定。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2.修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进一步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3.针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增设单位犯罪的规定。针对单位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情况,将单位增加规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4.增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为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5.针对信息网络犯罪预备行为独立入罪。根据网络犯罪“打早打小”的策略要求,有针对性地对尚处于预备阶段的网络犯罪行为独立入罪处罚,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6.针对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独立入罪。打击网络犯罪的关键是要斩断利益链。针对帮助网络犯罪现象多发的情况,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7.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针对开设“伪基站”等设备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取消“经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要件,增强可操作性。同时,由结果犯调整为情节犯,将“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入罪要件修改为“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并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增加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8.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将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五)强化人权保障,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1.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将强制猥亵的对象由“妇女”扩充为“他人”,即包括男性在内,将升档处罚情节由“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修改为“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以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五)强化人权保障,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2.修改绑架罪的刑罚规定。为适应司法实践的复杂情况,取消绑架罪绝对死刑的规定,针对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五)强化人权保障,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3.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以切实加大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五)强化人权保障,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4.修改虐待罪的告诉才处理规定。针对虐待罪“告诉的才处理”增加规定“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以适应实践中被虐待的家庭成员系没有能力告诉的儿童、精神病人等,以及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形。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五)强化人权保障,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5.增设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针对近年来虐待儿童、老年人等案件增设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五)强化人权保障,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6.取消嫖宿幼女罪。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六)完善反腐败的刑法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 1.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各方面意见,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考虑到反腐斗争的实际需要,对犯贪污受贿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六)完善反腐败的刑法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 2.增设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措施。针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对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从而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六)完善反腐败的刑法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 3.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为切实扭转惩治腐败犯罪存在的“重受贿轻行贿”现象,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一是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二是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六)完善反腐败的刑法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 4.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严密惩治行贿犯罪的刑法法网,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七)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 1.修改身份证件犯罪。为维护身份信息真实,对身份证件犯罪作出修改:一是修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为“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二是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七)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 2.增设考试作弊犯罪。针对考试作弊严重影响公平公正的正常考试秩序,破坏社会诚信体系的实际情况,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七)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 3.增设虚假诉讼犯罪。为有效规制虚假诉讼行为,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明确实施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同时,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八)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 1.修改危险驾驶罪。针对危险驾驶的新情况,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扩大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校车、客运严重超载超速或者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八)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 2.修改抢夺罪。进一步完善抢夺罪的犯罪构成,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八)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 3.增设袭警为妨害公务罪的从重处罚情节。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八)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 4.增设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犯罪。为有效规制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犯罪活动,将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针对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针对情节严重的情形增加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重处罚。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八)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 5.修改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将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严厉打击“医闹”;并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八)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 6.修改邪教组织犯罪。对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作出修改,增加规定财产刑,提升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并对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应的刑罚。同时,对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不再依照强奸罪、诈骗罪等定罪处罚,而是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八)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 7.修改盗窃、侮辱尸体罪。在原规定“盗窃、侮辱”的基础上,增加了“故意毁坏”的方式,并扩大对象范围,将原规定“尸体”扩展为“尸体、尸骨、骨灰”。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八)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 8.增设泄露案件信息犯罪。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公开披露、报道上述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八)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 9.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原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基础上,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以及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增加规定为犯罪。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八)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 10.修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增加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八)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 11.修改制毒物品犯罪。针对当前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将非法生产、运输易制毒物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将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易制毒物品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提升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九)加强立法解释,明确适用刑法依据 1.明确单位实施未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刑法危害社会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九)加强立法解释,明确适用刑法依据 2.明确注册资本犯罪的适用范围。规定虚假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九)加强立法解释,明确适用刑法依据 3.明确诈骗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刑九修改的主要内容 (九)加强立法解释,明确适用刑法依据 4.明确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义和收购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法律适用。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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