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科技大學99-2#1054金融市場 第五專題:保險金融市場 指導老師:張輝鑫 老師 組長: 財二B 9816155 黃敬鈞0986569302 組員: 財二B 9816020 李信達0972166466 財二B 9816062 張凱筑0985889696 財二B 9816107 陳彥圻0982012602 財二B 9816119 鄭玄燁0922926979 財二B 9816134 陳奕儒0980741023 財二B 9816137 劉亭妤0934318628 財二B 9816194 周佳穎0985296013
目 錄 壹、保險概論 貳、保險契約 參、人身保險 肆、產物保險 伍、保險業經營與監理 陸、保險業現況問題與未來發展
壹、保險的概論 一、保險的由來 二、保險的意義與原則 三、保險市場的功能 四、保險市場的結構
一、保險的由來 (一)、概述 (二)、保險的起源
(一)、概述 1. 保險源自於危險分擔、社會互助的基本觀念。 2. 海上保險被認定為保險發展史上最古老的物種。 3. 15世紀義大利出現使用保險單,類似現代保 險經營 方式。 資料來源 :《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華泰文化事業公司 2001年9月 p78
(二)、保險的起源 保險種類 起 源 海上保險 據德國經濟史家蕭培(Adolf Schaube)考證,認為最先之海上保險發生於14世紀中葉以後之義大利。第一張保單是在1347年為1艘名叫 Santa Clara 的船隻所保險。 火災保險 1767年,德國漢堡市設立了火災保險局,此為公營火災保險之始。 人壽保險 有謂最早附屬於海上保險,為商品奴隸死亡之保險。 又有謂人壽保險之發生乃由基爾特制度、公典制度、年金 制度等匯集演變而成。 意外保險 英國由於動力機器發明,工業意外日益增加。 19世紀中葉,經營傳統海上保險及水火災保險之保險開 始辦理意外保險,同時並有專業化意外保險公司成立。 台灣保險事業 台灣第一家正式的保險公司為1836年,由英商利物蒲保 險公司在台所設立的代理處,經營海上保險業務。 真正由台灣自己經營的保險事業迄今有63年了。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華泰文化事業公司 2001年9月 p.78~80 資料來源:《保險學》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 2008年5月 p.2-18~21
二、保險的意義與原則 (一)、保險的意義 (二)、保險的原則
(一)、保險的意義 觀 點 而 言 法律觀點 保險乃是一種契約行為。 成立要件為一方須交付保險費,他方始承擔賠償財 物之可能責任,亦即存在有對價的關係,保險事故須為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者。 經濟觀點 須有若干多數相同危險的經濟單位,並以合理公平的方法計算保費。對約定危險事故所致損害,予以彌補或緩和。 是一種自助互助的經濟制度。 不 同 的 類 別 保險與賭博 賭博在於創造原本並不存在的風險,保險功能是在減少已有的風險。 保險是人類互助精神的發揚。賭博則是出於人類貪婪奪取的劣根性。 保險與救濟 保險是一種契約行為,雙方各有一定義務與權利,而救濟是一種單純的施捨,任何一方的都未被一定的契約所約束。 保險與儲蓄 繳付保費並不與亨受的保險給付完全相等,而儲蓄所得是每次儲蓄金額加上利息總和,二者永保持對等關係。 資料來源:《保險學》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 2008年5月 p.2~5、12~14
(二)、保險的原則 1.須有大量的同質危險單位,保險的經營是運用統計的大數法則。 2. 危險所致損失之發生須為意外理由有二: (1)若故意行為的損失可以理賠,結果將誘發道德危險, 造成保險費率的上漲 (2)大數法則是建立在隨機發生的損失事件上 3. 保險是集合時間與空間之分散工具 4. 損失機率須可以有效預測 5. 須釀成個別經濟單位重大損失之可能 6. 多數同質危險單位須為個別獨立 7. 保險成本須合乎經濟可行性 8. 須為合法性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華泰文化事業公司 2001年9月 p.58~60
三、保險市場的功能 (一)、對總體經濟社會之影響 (二)、對個體經濟單位之影響
(一)、對總體經濟社會之影響 1.保險具儲蓄性質,以人壽保險為最顯著。 2.保險業之資金運用,將以之從事各種投資業務。 3.保險業對實際資本形成占重要地位,有時亦為資本 市場之重要資金來源。 4.保險具有反景氣循環之趨勢。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華泰文化事業公司 2001年9月 p.73~75
(二)、對個體經濟單位之影響 (1) 保障企業財務經營的安全 (2) 提高企業信用 1.企業而言 (3) 促進企業發展 (1) 保障企業財務經營的安全 (2) 提高企業信用 1.企業而言 (3) 促進企業發展 (4) 維持企業之利潤 (1) 保障生活之安定,減少憂懼 (2) 維持固定收入 2.個人而言 (3) 提高個人信用 (4) 養成勤儉儲蓄之美德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華泰文化事業公司 2001年9月 p75~77
四、保險市場的結構 (一)、保險業之市場結構圖 (二)、保險之組織型態 (三)、保險商品結構圖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商業同業公會 (一)、保險業之市場結構圖 財團法人責任保險研究基金 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 台北市產物保險和保人協會 台北、高雄公證商業同業公會 保險公證人 金管會(保險局) 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 產、壽險保險代理人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產物保險公司 外商產物保險公司 中央再保險公司 財團法人保險專業發展中心 台灣省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 外商人壽保險公司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人壽保險公司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商業同業公會 產、壽險保險經紀人 資料來源: 《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陳建勝、鄒政下、陳聰賢、徐璧君、張婉玲、楊和利 華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 p.198 中華民國風險管理學會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
(二)、保險之組織型態 1. 保險組織之經營主體與經營目的的概述 2. 民營保險 3.公營保險 (1)非公司組織獨資保險人 (2)公司組織的保險人 (3)消費者型態的合作性保險人 (4)生產者合作組織 (1)任意性質之公營保險 (2)強制性質之公營保險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華泰文化事業公司 2001年9月 p.143
(三)、保險結構圖 團體保險 人身保險 個人保險 保險 產物保險 健康保險 生死保險 終身保險 死亡保險 人壽保險 定期保險 生存保險 傷害保險 人身保險 年金保險 個人保險 保險 產物保險 火險 產物保險 汽車保險 海上保險 其他保險 資料來源:《98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統一教材》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2009年8月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30
貳、保險契約 一、保險契約之意義 二、保險契約訂立之主體 三、保險契約之成立 四、保險契約之性質 五、保險契約之原則 六、保險契約之種類 七、保險契約之構成內容 八、保險契約之標準化
一、保險契約之意義 是一種法律文書,也是一種對價行為。 是由當事人雙方約定,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保險人承諾於保險事故發生所致損害時,負擔賠償財務之責任的商業行為。 資料來源 :《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5月 p.74
二、保險契約訂立之主體 - 項目 當事人 關係人 保險人 要保人 被保人 受益人 法條根據 保險法第2條 保險法第3條 保險法第4條 保險法第5條 基本定義 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 申請訂立 保險契約之人 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惟在人壽保險中之死亡保險例外。 被保險人或 要保人約定 享有賠償 請求權之人,僅適用於 人身保險。 基本權利 保險費請求權 1.財產保險 2.人壽保險 保險給付請求權 - 基本義務 負擔賠償 交付保險費 告知義務 通知義務 1.財產保險: 告知義務、 2.人壽保險: 資料來源 :《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陳建勝、鄒政下、陳聰賢、徐璧君、張婉玲、楊和利 華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 p.49~53 19
三、保險契約之成立 (五)、保險契約生效之要件 (四)、要保人之說明義務 (三)、契約之簽訂 (二)、保險人之承諾 (一)、要保人提出要約 保險單 暫保單
(一)、要保人提出要約(offer) 要保人提出要約的主要方式為填寫保險人所提供的要保書。要保人亦可以自行發出要保書信,或直接利用電話或當面相保險人或其代理人要約,要保人亦可委託保險經紀人向保險人要約。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27
(二)、保險人之承諾(acceptance) 承諾係指保險人同意接受要保人的要約。保險人若同意要保人之要保時,則可以口頭或以暫保單、收據等書面憑證表示同意保險契約訂立。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27
(三)、契約之簽訂 保險契約,僅有要保人的要約與保險人的 承諾,還不能構成法定要件,尚須簽訂一定的 書面始可。此書面依保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27
(四)、要保人之說明義務 項 目 說 明 義 務 義務的主體 義務的主體為要保人。至於被保險或受益人則無此義務。 告知的內容 項 目 說 明 義 務 義務的主體 義務的主體為要保人。至於被保險或受益人則無此義務。 告知的內容 以書面詢問之範圍為限。例如火災保險,保險人對於 建築物之用途、建造年份及建材等,皆在詢問之範圍; 至於人身保險,則對於年齡、性別等問題,均在詢問之列。 義務履行期 是在訂約之時不在契約訂立之後;與契約成立後,危險 變動之通知義務不同。 義務違反的效果 1.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2.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28
(五)、保險契約生效之要件 生效之要件 說 明 之 定 義 當事人雙方 意思表示須 一致 說 明 之 定 義 當事人雙方 意思表示須 一致 保險契約之成立是由雙方之合意而成立,此種合意是由訂約一方之要約與他方之承諾而構成。 當事人雙方須具訂約的 法定資格 保險契約之成立,雙方當事人須具訂約之法定行為能力,如與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訂約,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否則將影響保險契約之效力;又如與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簽約,其保險契約無效。 契約訂立須為合法之目的 保險契約為合法契約,訂立目的自不能違法,亦不能有害大眾的利益,否則將影響其效力。例如:走私者已走私貨物投保,或地下藥廠以所生產之偽藥投保,均違反法律與公序良俗,故該契約無效。 互為對價關係 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間應有對價之約定使生效力。保險對價關係,指要保人須交付保費,契約生效後,始構成保險人承擔可能賠償責任之義務。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29
四、保險契約之特質 (九)、附條件契約 (八)、繼續契約 (七)、附合契約 (六)、對人契約 (五)、最大誠信契約 (四)、有償契約 (三)、單務契約(雙務契約) (二)、非要式契約(要式契約) (一)、射倖契約
(一)、射倖契約(aleatory contract) 保險契約是射倖的,因其損益在性質上並 不確定,因危險事故發生而變動。僅要保人一方,預為保險費之給付,而保險人之保險金是否給付 ,則繫於不確定之承保的偶然事故之是否發生。值得注意的,一切賭博契約都是射倖的,但 射倖契約並不都是賭博契約。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29
(二)、非要式契約(informal contract) 以契約發生效力,是否須依一定方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作為區分標準,契約可分: 項 目 要式契約 非要式契約 定 義 保險契約之成立, 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在法律上始能有效。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 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暗示,契約即為成立。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0
(三)、單務契約(unilateral contract) 以當事人之間債務對價關係,可分為: 項 目 單務契約 雙務契約 定 義 訂立契約後,僅保險人一方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有賠償損失之義務。 契約成立後,當事人雙方以一個承諾交換另一個承諾,以維持契約的有效性。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0
(四) 、有償契約(contract of consideration) 保險契約成立後,要保人或被保人因交付 保險費,而換取保險人承諾負擔危險責任之對價,若無此對價,其契約不生效力,故謂為有償契約。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0
(五)、最大誠信契約 (contract of the utmost good faith) 保險人在要約與承諾的過程中,多以要保人所提供的資料為主要的核保依據,要保人須不能違反最大誠信,而提供不時資料。當事人之任何一方違反最大誠信者,他方得據以解除契約。現行一般保險契約所有告知、保證等概念、皆以此最大誠信為基礎。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0
(六)、對人契約(personal contract) 財產保險契約雖以財產列為保險標的,但實際上受保障的是人。事實上,財產置於何人之手 ,對於危險的影響較之財產本身因素更為重要,故認為財產保險契約為對人契約。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1
(七)附合契約(contract of adhesion) 保險契約之內容屬定型化契約,通常是由 保險人一方所擬定,要保人對其內容,如數同意,則加入保險;如不同意亦不能提出不同之意見及建議,即使有變更保單內容之必要,亦只採用保險人事先準備的附加條款或附屬保單來變更 承保範圍與不保事項。故保險契約為要保人僅能就保險人已印好的內容表示同意與否之契約,故謂之附合契約。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1
(八)繼續契約(continual contract) 保險契約的權利與義務,在保險期間內,繼續實現,而非一次即可實現,因此保險契約為繼續契約。其繼續時間之長短,因保險種類不同而異。一般而言,人壽保險的契約較長,財產保險契約的期間較短。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1
(九)附條件契約(conditional contract) 保險人履行其賠償之承諾,繫於約定事故之發生為條件,且尚多附有其他條件。如被保險人未達成條件,則不能獲得保險人的賠償。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1
五、保險契約之原則 (六)、代位求償原則 (五)、損失分攤原則 (四)、損害補償原則 (三)、主力近因原則 (二)、最大誠信原則 (一)、保險利益原則
五、保險契約之原則 項目 原則之說明 (一)保險利益原則 基於公共政策及維護公序良俗的必要性,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間應存在保險利益關係,始得據以訂立保險契約。 (二)最大誠信原則 雙方當事人應以最大誠信的態度訂立保險契約,故如有違反最大誠信要求時,保險契約的效力即受到影響。 (三)主力近因原則 保險人針對標的發生的損失,判斷是否應負賠償責任的依據。 (四)損害補償原則 保險人賠償保險額度的依據。 (五)損失分攤原則 損害補償原則的引申原則。 (六)代位求償原則 若因第三人的行為所致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所定負擔賠償責任後,取得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加害人)的賠償請求權 資料來源 :《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陳建勝、鄒政下、陳聰賢、徐璧君、張婉玲、楊和利 華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 p.72
六、保險契約之種類 (一) 、以保險標的之 定值保險契約 價值確認時間而分 不定值保險契約 個別保險契約 (二) 、以保單內保險標的之多寡為標準 集合保險契約 特定保險契約 (三) 、以其標的是否變動為標準 總括保險契約 (四) 、以參與承保責任的保險人數為標準 單保險契約 複保險契約 (五) 、以保險人所負責之次序為標準 原保險契約 再保險契約
(一)、以保險標的之價值確認時間而分 比較項目 定值保險契約 不定值保險契約 保險價額約定時點 簽訂保險契約時 危險發生時 保險價額別稱 約定價額 實際現金價值 損害補償原則之 適用 較不適用,勉強可稱損害補償之修正 較適用 相等保險金額與 保險價額是否相等 通常相等 通常會有差異 適用險種 海上保險 一般財產保險 是否適用共保條款 否 是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2
(二)、以保單內保險標的之多寡為標準 項 目 個 別 保 險 契 約 集 合 保 險 契 約 定 義 以特定一人或一物為標的之保險契約。 項 目 個 別 保 險 契 約 集 合 保 險 契 約 定 義 以特定一人或一物為標的之保險契約。 以多數人或多數物為標的之保險契約。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2
(三)、以其標的是否變動為標準 項 目 特 定 保 險 契 約 (specific policy) 總 括 保 險 契 約 特 定 保 險 契 約 (specific policy) 總 括 保 險 契 約 (blanket policy) 定 義 保險標的特定而不變動之保險契約。 以一定總保險金額內, 承保可變動的多數人或物之集團為標的之保險契約。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2
(四)、以參與承保責任的保險人數為標準 項 目 單 保 險 契 約 複 保 險 契 約 定 義 要保人於一定特定期間內,對於同一保險利益,以 單 保 險 契 約 複 保 險 契 約 定 義 要保人於一定特定期間內,對於同一保險利益,以 同一保險事故與一保險人訂立一個保險契約。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於同一 保險期間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3
(五)、以保險人所負責之次序為標準 項 目 原 保 險 契 約 再 保 險 契 約 定 義 要保人直接與保險人所訂立之保險契約。 原 保 險 契 約 再 保 險 契 約 定 義 要保人直接與保險人所訂立之保險契約。 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契約。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3
七、保險契約之構成內容 保險契約之特約條款 基本條款
(一)、基本條款 項 目 定 義 說 明 1.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在保險契約訂立後,凡是保險費之繳付通知、保險費 項 目 定 義 說 明 1.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在保險契約訂立後,凡是保險費之繳付通知、保險費 繳付之催告以及保險金給付等,皆與之有關係。 2.保險之標的物 指財產保險而言。在保險契約上必須有明確之記載, 始可決定保險之種類。 3.保險事故之 種類 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所應擔保之事由,有一定之種類與 範圍。 4.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 保險期間 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指保險人由何時起,始負保險 責任之謂。至於保險期間,即指保險人對保險事故負擔保險責任之期間。 5.保險金額 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應負擔之賠償金額的計算基礎。 6.保險費 指要保人對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所應負擔之對價金額。 7.無效及失權 原因 保險費應由當事人事先約定期間內給付,如遇有某種 情況,其契約無效,則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喪失契約權利。 8.訂約之年月日 為判定契約是否有效,及當事人是否契約之拘束。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3 45
(二)、保險契約之特約條款 保證條款: 附加條款 項目 確認保證 承諾保證 定義 保證過去某些特定事實存在或不存在 保證對將來某些特定事項 作為或不作為 例如 過去有無5年內之住院記錄。 廠房火災保險中,保證24 小時有人駐守。 項目 附加條款 定義 保險單內基本條款及保證條款內容做修正時,可在 正式表單後添列附加條款,以擴大或縮小保險人的 承保責任。 例如 1.補充契約的內容。 2.變更契約內容,如保險契約之增減,地址變更者。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4
八、保險契約之標準化 (一)、保單標準化的意義 (二)、保險契約標準化的由來 (三)、標準化的利弊
(一)、保單標準化的意義 所謂保單標準化,是指保險契約的內容,經過各種不同途徑之協商,逐漸的趨於一致的現象。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9
(二)、保險契約標準化之由來 項目 說明之由來 1.習慣的演變 如英國『勞依茲保險單』先由同業協議,後由法律承認而標準化,因國際貿易關係而傳至世界各國是由習慣而標準化。 2.同業的協議 許多保險單是由保險公會以同業協議方式製訂出來,以減少彼此間之競爭與摩擦。 3.法令的規定 此有二種情況,一是整個保單由政府主管單位製訂;二是政府規定若干必須採用的條款,未規定者仍由業者自行訂定。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9
(三)、標準化的利弊 優點: 缺點: 1.無須考慮到不同保險人間其保單內容或文字上的差異。 2.推銷保單時,不必為比較不同的條款內容而多費心思。 3.當保險公司因賠償問題而涉及訴訟時,法庭的解釋或判決具有廣泛性的適用。 4.理賠損失統計資料更具有同質化,作為未來保險費調整計算之依據。 5.當涉及2張以上相同保險種類理賠工作時,較能迅速的處理。 6.當被保險人就同一保險標的而從2家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時,無需顧及保單內容之衝突性。 7.保險主管機關監理上的一致性。 1.保險單承保內容一致化的結果,無法滿足個別校費者之需求。 2.降低保險人創新保單的誘因, 削減業者間有效的競爭。 3.業者共同的協議對總體社會而 言未必是最佳決策,容易對保 險消費煮之權益產生不利影響, 減少保險消費者之選擇空間。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3
參、人身保險 一、人壽保險 二、健康保險 三、傷害保險 四、年金保險 五、投資型保險 六、社會保險 七、死亡保單 八、外幣保險
一、人壽保險 (一)、 人壽保險之意義 (二) 、人壽保險之種類 (三)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率 (四) 、人壽保險之理賠
(一) 、人壽保險之意義 人壽保險具有的含義: 1.人壽保險乃人身保險的一種。 2.人壽保險乃以被保險人生命為標的,而以生死為 保險事故人生保險。 3. 人壽保險乃依約給付一定金額之人生保險。 我國保險法第一○一條規定:「人壽保險人於 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 年限而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之責。」 資料來源:《人身保險實務》潘秀菊著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 p. 2
(二) 、 人壽保險之種類 1.死亡保險 2.生存保險 3.生死合險
1.死亡保險 以被保險人發生死亡時,由保險公司依保險契 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此種保險因保障期間 的不同,又可分為兩種: (1) 定期保險 (2) 終身保險 資料來源:《人身保險實務》潘秀菊著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 p.4
(1) 定期保險(1/2) 項目 定期保險 定義 在保險契約中,訂立一定期間為保險期間,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保險公司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若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然生存,則保險契約終止。 優點 1.費率較低,獲利較大,收入不多者以投保此種保險最事宜。(ex.剛踏入社會或建立小家庭的年輕人) 2.公司或機關之重要人員,如遇不幸死亡,則公司或保險機關可得保險金,不致影響公司或機關之經營。 3.利用定期保險來調整保險金額最適合。(ex.有關家庭的生活費用,子女的教育基金,以及購屋置產的分期付款等方面保障) 缺點 保險契約期滿仍生存者,則損失保費,保障全失。 若中途續保,年齡已大者保費日高,常有無力繼續繳付鉅額保險費之虞。 定期壽險如中途退保,則保費不能退還。 資料來源:《人身保險實務》潘秀菊著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 p.4~8
(1) 定期保險(2/2) 類 型 說 明 可變更型 定期保險 此種保險原為要保人於早期無法負擔較高的保險費而設計,則先購買保險費較低廉的定期保險,直到有能力交付較高保險費時,即可變更為其他種類的終身或養老保險。 可續約型定期保險 此種保險在定期期間屆滿時,可不具任何可保證明,自由選擇是否繼續該保單的效力,最大的特點為保單到期保戶若遇續約,無須提供任何可保證明,也就是保險公司放棄對被保險人健康狀況審查的權利,必須無條件的接受保戶的續約。 遞增型 指壽險保額隨著保單年度的增加而遞增的定期壽險,又稱增值型定期壽險。此種保單多以特約方式搭配主約銷售。 遞減型 指壽險保額隨著保單年度的增加而遞減的定期壽險。主要為債務人償還債務的需要而設計,故又稱抵押貸款清償保險或信用人壽保險。 資料來源:《人身保險實務》潘秀菊著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 p.4~8
(2) 終身保險(1/2) 項目 終身保險 定義 提供終生保障的人壽保險。換言之,只要終身壽險契約成立,而且保戶也履行繳交保費的義務,則無論被保險人何時身故,保險公司皆須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此他是一種沒有特定期限的死亡保險。 優點 1.終身壽險以死亡為準,遇死則付,其保障含永久之性質。 2.保費最低,保障性最大。 3.若要保人中途退保,則有一定數額的反還。 4.有保單質借即改為繳清保單之益處。 (註:不變其保險期限,而減少保險金額之保費付足之保險) 5.保險負擔平均,為儲蓄於保險之優點。 缺點 1.終身繳費,期間過久,索然無味。 2.終身壽險可以說是最貴的定期壽險。 資料來源:《人身保險實務》潘秀菊著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 p.4~8
(2) 終身保險(2/2) 項目 說明 普通終身年金 提供終身保障但不限定繳費期間,即在保險事故發生前,保護皆須履行繳費義務人壽保險。由於普通終身壽險係終身繳費,是由整個保險期間所分離,因此與其他限定繳費期間類型的終身險比較,終身繳費終身壽險的每期保費最便宜。 限期繳費 終身保險 限期繳費終身壽險係指將保費繳費期間限定在一特定期間。限期繳費最主要得目的在於使保戶的繳費期間能與其收入期間相配合,因此對於收入僅集中在短期間內的人而言,投保終身壽險時,便應該選擇限期繳費的終身壽險。 躉繳終身保險 訂立契約時就將終身壽險的全部保費一次付清者。這種繳費方式一般消費者極少採用,但是某些時候保護可能基於特定理由,而選擇採用一次繳費的方式: 1.遺產稅的安排 2.視為長期的投資 3.當作餽贈子女的禮物 聯合終身保險 由二人或二人以上為被保險人之終身保險,保險金之給付,以其中一人死亡為條件。 資料來源:《人身保險實務》潘秀菊著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 p.4~8
2.生存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保險公司 依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本保險與死亡保 險之不同在於保險金的給付是以生存為給付條件。 此種保險之性質,在預防本人日後生活之困難 ,使年老者能憑藉此種保險的保險金維生,因此生 存保險以儲蓄為主,有人稱之為儲蓄保險。 (ex.籌備子女的教育基金、結婚所需基金、 老年 退休扶養資金。) 資料來源:《人身保險實務》潘秀菊著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 p.5
定期保險 生存保險 生死合險 (養老保險) 3.生死合險(1/2) 保險契約約定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 或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所 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者稱為生死合險,又稱為養 老保險。 養老保險兼顧死亡保障與儲蓄,以保障為主, 儲蓄為輔。 資料來源:《人身保險實務》 潘秀菊著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 p.5
3.生死合險(2/2) 目前我國生死合險(養老險)的種類: 項 目 說 明 多倍給付型 養老險 項 目 說 明 多倍給付型 養老險 將定期保險搭配養老保險的商品種類,視定期與養老的搭配比率而有多倍型、三倍型、五倍型等。 複利增值型 以養老保險為基礎,而後依保險經過年度,每年以複利方式就原投保時保險金額增值,或每幾個保險年度依投保時保險金額增值。 養老終身型保險 以養老保險與終身保險混合而成的保險商品。 還本型 終身保險 是變化養老終身型生死合險而成的保險商品,即保單每經過五個或十個保險年度,給付被保險人投保保額一定百分比的金額。 生存年金型 以養老保險與還本型保險混合之新型商品,其產品趨於多元化,可搭配不同型養老保險與還本型而得。 資料來源:《人身保險實務》 潘秀菊著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 p.5
(三)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率 1.保險費與保險費率之意義 2.人壽保險費率計算之要點 3.生存保險之保險費率 4.死亡保險之保險費率 5.生死合險之保險費率
1.保險費與保險費率之意義 保險費可簡稱為保費,由兩個重要部分組成: 保險費率又簡稱費率,是指每單位保險金額的 保險費。 純保險費 保險費 附加保險費 保險費 = 保險金額 × 保險費率 資料來源:《人壽保險理論與實務》陳雲中著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8月 p.117
2.人壽保險費率計算之要點 項 目 說 明 適當性 費率之適當與否,除營業上所需之費用,應儘量求其節省外,須視預定之危險率,是否與實際危險之發生相當。 公正性 被保險人所繳之保險費,與保險人對其危險所負之責任,須彼此相當,公正無偏。 穩定性 人壽保險費率訂定後,在相當期間內,不應多做更變。如此被保險人負擔的費用,可依照預算按時支付,不致因保險費率隨時更改,而使被保險人之負擔不能確定。 融通性 在短期內應注意保險費率之穩定,在長期中使其能有調整,以配合實際情形。若預定之危險率與實際發生之危險,每因醫療發達、生活安定、經濟繁榮等因素,而距離逐漸增大,應經過相當時期後,根據實際統計資料,加以調整,以符合適當與公平之原則。 資料來源:《人壽保險理論與實務》陳雲中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8月 p.117
3.生存保險之保險費率 項 目 保 險 費 率 未滿十年之保單 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八。 未滿二十年之保單 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十二。 保 險 費 率 未滿十年之保單 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八。 未滿二十年之保單 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十二。 滿二十年以上之保單 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十四。 保險費採一次交付之保單 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五。 資料來源:《人壽保險理論與實務》陳雲中著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8月 p.146
4.死亡保險之保險費率 項 目 保 險 費 率 一年以上定期保險 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三十二 保險費採一次 交付之保單 保 險 費 率 一年以上定期保險 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三十二 保險費採一次 交付之保單 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二十五。 終身保險 繳費期間未滿十年之保單 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十九。 繳費期間未滿二十年之保單 繳費期間滿二十年以上之保單 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三十一。 保險費採一次交付之保單 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十六。 資料來源:《人壽保險理論與實務》 陳雲中著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8月 p.146
5.生死合險之保險費率 項 目 保 險 費 率 繳費期間未滿十年之保單 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十七。 繳費期間未滿二十年之保單 保 險 費 率 繳費期間未滿十年之保單 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十七。 繳費期間未滿二十年之保單 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二十三。 繳費期間滿二十年以上之保單 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二十九。 保險費採一次交付之保單 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十四。 資料來源:《人壽保險理論與實務》陳雲中著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8月 p.147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之理賠 (四)人壽保險之理賠 項目 說明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之理賠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補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無需理賠。但保費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於應得之人。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之理賠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喪失其受益權;受益人有數人者,不影響其他受益人之權益,至該喪失受益權之部分,係由其他受亦人平分或按受益權比例分配,應訂明於契約上。受益人僅有一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由繼承,必須課徵遺產稅。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之理賠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無需理賠。但保費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於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應解繳國庫。 資料來源:《人壽保險理論與實務》 陳雲中著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8月 p.147
二、健康保險 (六) 、自負額與除外期間 (五)、承保範圍與除外責任 (四) 、健康保險的種類 (三) 、健康保險給付多樣化 (二) 、 健 之 基 本 架 構 (一) 、 健 康 保 險 之 意 義
(一) 、健康保險之意義 提供由意外死亡和肢眼缺失所導致的財務損 失、由工作能力喪失所導致的收入損失、因傷害或 者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的保障的人身保險的一種 依我國保險法第一二五條規定,被保險人因 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健康保險人負 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資料來源:《人身保險實務》 林麗銖著 平安出版有限公司 2008年9月 p.154 ~155
(二) 、健康保險基本架構 病患(保險對象) 部分負擔 全民健保特約醫事 服務機構 醫療服務 發放保險憑證 核付醫療給付 繳交保險費 申請醫療費用 中央健康保險局 資料來源:《人身保險實務》林麗銖著 平安出版有限公司 2008年9月 p.154 ~155
(三) 、健康保險給付多樣化 健康保險之給付型態,大致分為以下三種: 項 目 說 明 定額給付 項 目 說 明 定額給付 按約定日額或項目給付,即不論實際發生的醫療或手術費用為多少,保險人按照疾病的項目或是住院的日數,給付固定保險金的定額型或日額型健康保險。 損失補償給付 按實際發生醫療費用保險,即保險人在一定的限額內,按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給付保險金的實支實付型健康保險。 預付服務給付 被保險人透過加入健康保險組織,於傷病時先至指定或特約醫院診療,再由保險組織支付,醫療費用給醫療院所,即預付服務給付方式。 資料來源:《人身保險實務》 林麗銖著 平安出版有限公司 2008年9月 p.154 ~ 155
(四) 、健康保險的種類 健康保險一損失型態主要可分為醫療費用保險 及失能保險兩大類,但各家公司亦陸續開發新的健 康保險商品,在此將其歸類為第三類之其他特種健 康保險: 1.醫療費用保險 2.失能保險 3.其他特種健康保險 資料來源:《人身保險實務》 林麗銖著 平安出版有限公司 2008年9月 p.154 ~155
(五) 、承保範圍與除外責任 承保範圍 內發 原因 疾病之發現,須由人身內部原因所引起,若顯然由於外來劇烈之原因者,則為傷害而非疾病。 非由於先天之原因 疾病之發生,須於保險效力存續之中。先天存在身體上的缺陷,如目盲之殘缺等,皆不屬健康保險之範圍。 偶然性之原因 須由於偶然性之原因。人生過程中之自然現象,如年老或衰弱,常須注射針劑,以維持其健康者,則非健康保險之範圍。 除外責任 訂約時被保險人以在疾病中 在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以患之疾病,保險人對於該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對於訂約後再患之疾病卻不能不負責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所致疾病或殘廢 被保險人故意所致之保險事故,係道德危險性質,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乃保險契約之通則。在健康保險方面,為保障國民健康,維護公序良俗,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所致發生疾病或殘廢,保險人不負責任。 資料來源:《人身保險實務》 林麗銖著 平安出版有限公司 2008年9月 p.154 ~155
(六) 、自負額與除外期間 1. 自負額: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部分,按照約定賠償,若醫療費用 低於自負額,保險公司則不予給付。 2. 除外期間:健康保險契約中亦採外不保期間來控制醫療費用的支出,通常包括兩種形式的除外期間,說明如下: 種類 說明 部分負擔型 指僅給付超過自負額以外之醫療費用。被保人須自行承擔部分醫療費用,當被保人因傷病就診時,以全民健保身分就診,超過全民健保不給付金額由被保人支付後,再憑證明向保險公司申請醫療保險金。 全額給付型 指全額給付所有發生的醫療費用,被保險人不須負擔任何金額。此種保單因無自負額,故保費負擔相對提高。 種類 說明 試保期間 (等待期間) 在保險契約生效後,任何保險給付責任開始之前,這段保險契約已生效,但保險給付責任尚未開始的期間稱為試保期間。 免責期間 指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給負責人開始之前,這段時間通稱為免責期間,一般適用在失能保單或附加有豁免保費附約的壽險。 資料來源:《人身保險實務》 林麗銖著 平安出版有限公司 2008年9月 p.154 ~155
三、傷害保險 (一)傷害保險定義 (二)傷害保險種類 (三)傷害保險給付 (四)傷害保險投保事項
(一) 、傷害保險定義 傷害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致身體蒙受殘廢或死亡時,依約定給付保險金。 資料來源:《人身保險實務》潘秀菊著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 p.8
(二)傷害保險種類 項 目 定 義 說 明 普通傷害保險 項 目 定 義 說 明 普通傷害保險 又稱為個人傷害保險或一般傷害保險,是指被保人在有效期間內,因遭外來突發的意外事故,致其受傷或導致殘廢、死亡,依約規定,必須給付保險金,而給付通常包括因傷致死或因傷殘廢保險金兩種。 旅行傷害保險 通稱為旅行平安保險,功能主要是在保障被保人在旅行行程中發生的傷害事故。 團體傷害保險 是以多數被保人為一團體之傷害保險,目的是在於降低被保人保險費負擔。 職業傷害保險 只從事職業因執行職務導致身體之傷害,因而暫時喪失其工作能力,而給付保險金,用以補償醫藥費及薪資收入之保險,而此保險通常採取團體保險的方式。 資料來源:《最新 保險學大意 高分秘笈板》白文傑著 千華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8月 p.274
(三)傷害保險給付 項目 定義 身故、殘障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死亡或殘障者。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付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給付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分。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之內,致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20%、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10%、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25%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資料來源:《人身保險實務》 潘秀菊著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 p.9
(四) 、傷害保險投保事項 投保事項 投保事項說明 投保年齡 0歲至69歲。 投保金額 最低投保金額:50萬元;最高投保金額:2,000萬元 註:最高投保金額以2,000萬元為限,但此金額僅適用職業等級評定為一、二級者,且額度不得超過主壽險(不含定期附約)投保金額之10倍,66歲-69歲最高投保金額為1,000萬。 費率比 繳法 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等四種。 (採用“行庫局存款帳戶轉帳” 方式僅收取原保險費用的百分之九十九) 資料來源: http://www.prulife.com.tw/page/index.htm
四、年金保險 (一) 年金保險之定義 (二) 商業性年金保險之分類 (三) 社會年金保險之種類
(一) 、年金保險之定義 指「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與保險人,保險人於特 定時間開始,在約定期間內,定期給付一定金額 的保險契約。 根據保險法第一三五條之一的規定「年金保險 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 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資料來源:《最新 保險學大意 高分秘笈板》白文傑著 千華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8月 p.276 ~278
(二) 、商業年金保險之分類 1.繳費方法分類 2.年金總付始期分類 3.年金受領人數的多寡分類 4.給付額是否固定分類 5.是否提供保證分類 年金分類表 資料來源:《最新 保險學大意 高分秘笈板》 白文傑著 千華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8月 p.276 ~278
保單購買後,年金給付即開始,此種通常為一次繳費,再由保險人按期給付。 延期年金 1.繳費方法分類 一次繳費年金 將應繳保費一次繳清。 分期繳費年金 由購買人分期繳費,至年金開始給付為止。 2.年金給付始期分類 即期年金 保單購買後,年金給付即開始,此種通常為一次繳費,再由保險人按期給付。 延期年金 即契約成立後,經若干年,才由保險公司依約給付者,如約定此筆年金的給付,延期期限被保人規定。 3.年金受領人數的多寡分類 個人年金 按照被保人人數,以一位被保人的生存為年金給付條件。 連生及生存者年金 年金受領人一個以上,而年金金額的給付系繼續到最後一位受領人死亡為止者,又可稱為「最後生存者年金」。 連生年金 年金受領人一個以上,各受領人皆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約給付年金,但如其中有一人死亡,則年金給付馬上停止。 4.給付額是否固定分類 定額年金 年金以付期間每期給付金額均不變。 變額年金 年金每期給付金隨某百分比或物價指數或證券市場指數變動。 資料來源:《最新 保險學大意 高分秘笈板》p.276 ~278
指受益人或受領人能領取年金直至死亡,但被保人一旦死亡,即不再給付也不退款。 最低保證年金 5.是否提供保證分類 終身年金 指受益人或受領人能領取年金直至死亡,但被保人一旦死亡,即不再給付也不退款。 最低保證年金 保證金額終身年金保險即指年金受領人死後,保險人仍繼續 給付年金與應得之人,直到給付總額等於保證金額為止。 1.保證期間年金:此年金訂有保證給付期間,不論被保人生存與否,仍然給付年金予被保人,若被保人死亡則賦予契約中之受益人。 2.保證金額年金:不論生存與否,保證給付一定總額之年金 a.現金退還年金 被保人死亡而未領取致總額時,以現金退還差價。 b.分期退還年金 被保人死亡而未領取致總額時,差額分期退還,直至付清為止。 短期年金 年金保險期間為一定年限之年金保險。 1.確定年金:年金支付期間事先確定,與年金加入者之生死無關 2.定期生存年金:保險期間為一定年限,若被保人於期間內死亡,年金給付即中止,若期滿被保人仍生存,則給付至期滿。 資料來源:《最新 保險學大意 高分秘笈板》p.278
(三)、 社會年金保險之種類 以保險程度及職業別分類 1.基礎年金 政府為保障國民於老年退休或達到一定年齡時,提供基本經濟生活安全,保障事故除老年外,亦適用殘廢及遺屬等事故。 2.附加年金 除老年基礎年金外,並按被保險人投保薪資及保險年資等因素訂定所得比例給付制度,以維持受僱者較適當的年生活水準,或依保險人扶養眷屬加給年金額。 以保險事故分類 3.老年年金 指被保險人加入老年年金保險已滿一定期間,到達一定年齡,或依法退休時所發給的定期性繼續保險給付而言,此種年金均為一種終身年金的型態。 4.殘廢年金 指被保險人遭遇永久全部或局部無法從事有酬活動至特定所提供的定期性繼續保險給付。 5.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時,遺屬所發給定期性繼續保險給付。 資料來源:《最新 保險學大意 高分秘笈板》 白文傑著 千華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8月 p.276~278
五、投資型保險 (一) 投資型保險之意義 (二) 投資型保險種類 (三) 投資型保險項目 (四) 投資型保險特色 (五) 投資型保險優缺點 (六)傳統型與投資型比較
(一) 、投資型保險之意義 具有「保障」與「投資」雙重功能,保戶所繳交的保費,部 分負擔壽險死亡成本,其餘部分可投資於其他金融商品。我國政 府為了規範此類商品,特別訂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該辦法明確定義符合下列要件: 提供被保險人死亡的保險保障。 要保人所繳保費,依約定方式扣除各項費用後,一要保人 同意或指定的投資分配方式,至於專設帳戶中。 專設帳簿應予保險人的其他資產分開設置,單獨管理。 保險人應定期對專設帳簿的資產加以評價,並依保險單所 約定的方式,計算及通知要保人,其餘專設帳簿內受益的資產價 值。 專設帳簿資產的運用,應與要保人同意或指定的投資公寓 及標的相符,不得挪用或購買非要保人所指定的投資標的。 資料來源: http://ec4.khltw.com/invpub/Intro.aspx國華人壽 投資型簡介
(二) 、投資型保險種類 種類 定義 萬能壽險 其保費繳交金額與時間都不固定,只要保單現金價值足以支付死亡成本及其他行政費用,保戶就可以不繳保費。相反的,如果保戶有足夠資金,也可以選擇多繳保費以增加投資。而萬能壽險的投資是由保險公司決定,不是由保戶決定。 變額壽險 主要特色在於「變額」,也就是保單利率是變動的,保戶可以自由選擇投資標的,直接享有投資報酬率並自行承擔投資風險,除此之外,保費多寡以及繳交時間皆與傳統保單一樣都是固定的。(例題) 變額萬能壽險 即萬能壽險及變額壽險兩者之結合。繳費彈性且自行選擇投資標的。 變額年金 是指年金險加上變額壽險,保單的現金價值以及年金給付額度都隨著投資績效好壞而變動。(例題) 指數連結型年金 是保單價值會隨指數型變動而增減的年金商品,指數可能以S&P 500指數、NASDAQ指數、台灣加權指數等為依據;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指數連結型年金並沒有分離帳戶,部分投資風險也由保險公司承擔。 資料來源: http://ec4.khltw.com/invpub/Intro.aspx國華人壽 投資型簡介
(三) 、投資型保險項目 項目 變額壽險 萬能壽險 變額萬能壽險 變額年金 指數連結年金 保費 固定 彈性 保費繳交日 死亡給付 帳戶種類 分離帳戶 一般帳戶 一般或分離帳戶 投資方式 保戶決定 公司決定 公司或保戶決定 投資風險 保戶承擔 公司承擔 共同承擔 資訊揭露 透明 年金給付開始日 無 保戶自行決定 資料來源: http://ec4.khltw.com/invpub/Intro.aspx國華人壽 投資型簡介
(四) 、投資型保險特色 1.大部分的投資風險由消費者自行承擔,強調盈虧自負。 2.投資操作可由保險公司內部的經理人或委由專業基金經理人負責。 3.保險給付隨實際投資績效而定,但可以確保最低保證的死亡給付。 4.可以對抗長期性通貨膨脹。 5.有利於採取較具積極性的投資策略。 資料來源: http://ec4.khltw.com/invpub/Intro.aspx國華人壽 投資型簡介
(五) 、投資型保險優缺點 類別 優點 缺點 保險公司 1.降低投資風險所造成利差損失負擔,增進清償能力的穩定性。 2.可避免購買低預定利率高保費傳統壽險商品的保戶。 3.拓展金融服務領域,滿足消費者「一次購足」的理財需求,促進業務發展。 1.「分離帳戶」的損益由保戶承擔,保險公司將失去利差益的利源。 2.投資型保險專業性需要教育訓練的投入及人才延攬,使人力資源成本相對增加。 3.行銷人員服務品質不易掌控,增加保險糾紛之風險。 要保人 1.藉由保險公司的專業投資技術,提高投資績效,實現累積財富。 2.要保人對於「分離帳戶」之投資方式集標的有決定權。 3.若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而導致破產清算,則此類商品的對應資產並不參與破產清算,保障要保人之財產權。 1.自行承擔投資風險,使投資收益難預期,甚至可能產生虧損,無法實現累積財富的目標。 2.「分離帳戶」資產價值之計算、投資標的的選擇及資金運用方式專業且繁瑣,非一般消費者之能力可判斷,易產生不安全感。 資料來源: http://ec4.khltw.com/invpub/Intro.aspx國華人壽 投資型簡介
(六) 、傳統型與投資型比較 傳統保單 投資型保單 功能 保險 保險+投資 風險 保險公司承擔所有風險 1.保險公司承擔死亡風險 2.保戶承擔投資風險 投資標的 由保險公司決定 由保戶自行決定 帳戶 一般帳戶 分離帳戶 費用透明度 不透明 透明、公開 保費 固定 彈性 保費繳交時間 保額 保單現金價值 不固定,依投資績效而定 資料來源: http://ec4.khltw.com/invpub/Intro.aspx國華人壽 投資型簡介
六、社會保險 (一)社會保險之定義 (二)社會保險之特性 (三)社會保險特質原則 (四)社會保險之種類
(一) 、社會保險之定義 所謂社會保險,系指政府為推行社會政策,應用保險、保險技術、原理及危險分散原則,採用強制方式,對於全體國民或多數國民遭遇時特定保險事故(生、老、病、死、傷、殘及失業等事故)引起損失時,提供保險給付,以保障其最低收入安全,並增進其健康為目的之社會福利措施。 資料來源:《保險學槪要》 袁宗蔚著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8月 p.271
(二) 、社會保險之特性 類別 定義 經營目的 社會保險目的在施行社會政策,而非在於營利。 保險對象 以社會多數人為對象,以推動社會政策為目的。 法律關係 訂定專法(如公務人員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等)規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保險關係,當事人不能另行約定。 保費負擔 並不以被保險人為限,而是由各方(包括被保險人、雇主及政府)共同分擔。 給付標準 主係提供社會大多數人基本生活之保障,與其所繳保費未必有直接對價關係。 施行方式 符合條件者一律強制加入。 經營主體 以國營或公營為原則。 資料來源:《保險學槪要》 袁宗蔚著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8月 p.271
(三) 、社會保險特質原則 原則 定義 強制的原則 將使符合投保規定的國民均應加入,因投保人數愈多,基於大數法則,將使危險更分散,經營更穩定,不易產生危險逆選擇,而使制度較易推行。 最低收入保障的原則 提供最低收入保障,以對抗特定危險事故損失,在傳統的理論認為個人應為自己的經濟不安全負大部份的責任。 給付與所得兼具鬆散關係原則 在社會保險經營中,社會適足性超過個人公平性。 給付權利原則 社會保險之下,被保險人有領受保險給付的權利,不需任何證明,而假定每個人都能符合給付的條件。 自給自足原則 1.了解給付係來自於所繳納的保險費,可鼓勵被保險人養成更負責的態度,並關心整個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全發展。 2.可以使社會保險經營更具有效率,可以避免政府財政無底洞的負擔。 給付依法律訂定原則 社會保險制度下,對於給付內容均依法律訂定,由政府執行其業務,並負責監督任。 資料來源:《保險學槪要》袁宗蔚著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8月 p.271
(四)、社會保險之種類 1.全民健康保險 2.勞工保險 3.公務人員保險 4.軍人保險 5.農民健康保險
1.全民健康保險 項目 說明 意義 全民健保對於弱勢族群及預防保健工作的重視,及充分發揮濟弱扶傾,全民互助的功能。 被保人 1.在臺閩地區設有戶籍滿四個月者。 2.在臺閩地區設有戶籍,並為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 3.在臺閩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並符合被保人眷屬資格之新生嬰兒。 保險給付 1.普通傷害事故:生育、殘廢、傷病、醫療、失業、老年及死亡。 2.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殘廢及死亡。 保費財務 1.原則由被保人、投保單位及政府共同負擔 2.完全由被保人負擔:雇主自營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3.完全由政府負擔:低收入戶、榮民本人、榮民遺眷。 資料來源: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menu=18&menu_id=678&webdata_id=1263&WD_ID=723 行政院衛生署
2.勞工保險 項目 說明 意義 當多數勞工遭遇到生、老、傷病、殘、死亡及失業事故時,提供保險給付,以保障最低經濟安全為目的之一種社會保險。 被保人 1.強制被保險人: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的勞工,均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機構為投保單位。 保險給付 包括有生育、傷病、殘廢、老年、死亡及失業。 保費財務 1.有雇主的各類保險人:被保人負擔百分之二十,雇主負擔百分之七十,政府負擔百分之十。 2.無一定雇主的職業工人及漁民:被保人負擔百分之六十,政府負擔百分之四十。 3.漁會甲類會員:被保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政府輔助百分之八十。 4.外雇船員: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政府輔助百分之二十。 5.被裁減資遣續保者:被保人負擔百分之八十,政府輔助百分之二十。 資料來源:http://www.bli.gov.tw/ 《行政院勞保局》 101
3.公務人員保險 項目 說明 意義 主要是謀全體公務人員經濟生活之安定,使其無匱乏之虞,均能久於其任、提高行政效率。 被保人 1.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2.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3.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公職人員。 4.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保險給付 包括生育、疾病、傷害、殘廢、養老、死亡及眷屬喪葬。前三項採免費醫療,後四項則採現金給付。 保費財務 1.保險費率:每月薪俸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九。 2.保險費負擔方式:自付保險費的百分之三十五。 3.免繳保險費:繳付保費滿三十年後,得免繳保費。 資料來源:http://www.bot.com.tw/GESSI/Catagory/pages/catagory_page1.aspx 《台灣銀行》
4.軍人保險 項目 說明 意義 保障官兵及眷屬生活,增進官兵福利,實足以鼓勵國民服役,提高三軍士氣。 被保人 1.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經國防部或各級人事權責單位核定階級有案者。 2.各軍事院校或班隊之學員、學生其在校期間定有現役階級給與者。 3.軍事情報及游擊部隊人員,經國防部或授權核定階級,並存記有案者。 保險給付 軍人保險之給付分死亡、殘廢及退伍三種,以被保險人事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為計算標準,且皆為現金給付。 保費財務 1.以被保人保險機數金額為基準 2.軍官補助百分之五十至七十,參加滿三十年則由國庫負擔,士官及士兵全由國庫負擔。 資料來源:http://tw.myblog.yahoo.com/jw!TAp6MhSTQE78qgRw4S.7iTdt9w--/article?mid=12950 軍人保險業務手冊
5.農民健康保險 項目 說明 意義 為維護農民健康,增進農民福利,促進農村安定。對投保農民遭遇各種事故時,提供現金及醫療給付,以維護農民身體健康,確保生產之勞動資源。 被保人 1.農會會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實際從事農業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 2.非農會會員:年滿十五歲以上從事農業之農民 保險給付 包括生育給付、殘廢給付及喪葬津貼。均採現金給付 保費財務 1.保險費率:月投保額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八 2.分攤比例:自行負擔百分之三十,政府負擔百分之四十。 資料來源:http://www.bli.gov.tw/sub.aspx?a=RxE1RBebaZo%3d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七、死亡保單 (一)死亡保單之定義 (二)死亡保單的運作模式 (三)死亡保單之風險 (四)死亡保單之現況
(一) 、死亡保單之定義 「死亡保單」並不是保險商品,而是一種保單的衍生性商品,在美國,這類商品是一種投資商品,歸證券主管機關管。最初的美意是提供罹患末期重症的保戶,將壽險保單賣給第三人換取現金,以減輕高額醫療費用的壓力。 資料來源: http://www.t-hh.com.tw/news2_in.asp?Nid=10
(二) 、運作模式(1/2) 保單貼現公司 保單投資者 保單所有人 給予保險金 保單所有權移轉 繳付剩餘保費 保單所有權 現金 等待保單所有人身亡 保單所有人 資料來源: http://money.hinet.net/insurance/topic/topic_1.jsp?SN=8 (Hinet理財網-保險)
(二) 、運作模式(2/2) 損失繳納之保費且無任何收益 可獲得被保人之保險金 投資人是否獲利 預估期內被保人死亡 預估期間內被保人仍存活 資料來源: http://money.hinet.net/insurance/topic/topic_1.jsp?SN=8 (Hinet理財網-保險)
(三) 、死亡保單之風險 保單貼現的投資報酬率與「生命預估期」息息相關,若是保險金不在預期的時間內給付,保單貼現的報酬率會下降。 近年由於醫療技術突破,被保險人的生命因此延長,使得生命預估期不準確,這是保單貼現商品的一個重要風險。 資料來源: http://www.ebao.us/portal/showcontent.asp?INDEX=2998&newsletter=yes (e報-休士頓)
(四) 、死亡保單之現況 1.死亡保單極可能產生道德風險,而且把別人死亡當成保險投資報酬,這種「咒詛別人死」的投資行為,有違道理倫。 2.遇到如地下保單的理賠糾紛,或保單貼現的業務詐騙等,財政部並無權過問。而其風險並非商品本身,而是這種在台灣仍屬非法的交易本身無法獲得國內法律的保障。 資料來源: http://www.t-hh.com.tw/news2_in.asp?Nid=10 (華瀚保險經紀人公司)
八、外幣保單 (一) 外幣保單之定義 (二) 美元保單 (三) 外幣保單之規劃 (四) 投資型保單、外幣保單、境外保單比較
(一) 、 外幣保單之定義 指不論保費、保險金、保單借款和費用等, 都是用外幣計價,保單預定利率也以外幣利率計算 。不得約定新台幣與外幣或各幣別間之相互變換。 一般來說,外幣保單的投保金額最低1萬美元 (約新台幣32.5萬元)、最高100萬美元(約新台 幣3,250萬元),且投保人須年滿15歲。 資料來源:http://easthill.tw/ww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91:2010-06-23-01-47-04&catid=35:2010-04-19- 02-48-53(旭暉保險經紀人)
(二) 、美元保單 內容 定義 是以美金計價美金理賠的保單。 獲利來源 1. 利差:美元保單的利差是固定的,通常需要時間來累積。 2. 匯差: 買在低匯率,賣在高匯率中見的差價。 風險 1. 匯率風險:外幣計價的海外基金,若計價幣別對台幣升值,投資人有 匯率上的獲利;若該貨 幣對台 幣貶值,投資人則有匯率上的損失。 流動性風險:係指無法將資產變現或取得足夠資金,以致不能履行到期責任的風險,以及由於市場深度不足或失序,處理或抵銷所持部位時面臨市價顯著變動的風險。 信用風險:係指交易對手未能履行責任的可能性,且此種不履行責任的情況對證券商的風險額或財務狀況造成損失的風險。 特色 1. 美元保單的預定利率較高於國內傳統壽險保單,所以費用會優於國內 傳統保單其保費比起相同保額的新台幣保單便宜。 2. 年期彈性,共6年期、10年期、20年期可選擇。 3. 以美元出,可減低匯兌風險並可掌控換匯時機,讓您有機會兩邊同時獲利。
(三)外幣保單之規劃 外幣保單之運用: 具有以下需求的國人,可考慮透過外幣保單為未來做保障規劃及累積外幣資產的工具。其中有: 需求 具國際觀規劃 移民、子女留學的考量。 擁有外幣資金 貿易商、高資產者。 資產配置規劃 多元投資配置需求者。 出國旅遊規劃 喜好海外旅遊需求者。
(四) 、投資型保單、外幣保單、境外保單比較 一般投資型保單 外幣保單 境外保單 幣別種類 台幣 美元為主,另有歐元、日圓、澳幣等 美元為主,視投保地區有歐元、日圓、澳幣、等 投資單位 每次繳費最低3000元 躉繳3000美元起~ 年繳750美元起~ 月繳100美元起~ 視各公司規定 優 點 投資型保單種類繁多 可減低匯兌風險 保費較低廉,無6000萬元的投保上限規定 缺 點 投資海外基金時先將台幣換成外幣,結算投資收益時,又需將外幣換成台幣,可能會造成兩頭匯兌損失 保單種類較少 不受台灣法令保障,萬一保險公司倒閉、業務員私挪保費,現理賠糾紛要跑國外打官司,都只能靠自己 理賠手續 台灣辦理 理賠申請文件需郵寄國外辦理 稅法優惠 每人每年保費有2.4萬元的免稅額 屬海外投資,享有免稅優惠 適合族群 以台幣為主要生活,長期看好海外投資市場,具有儲蓄、購屋等需求規劃者 具有外幣資金需求者, 具良好外語溝通能力,在國外置產者
肆、產物保險 一、火災保險 二、海上保險 三、汽車保險 四、機車保險 五、責任保險 六、其他保險
一、火災保險 (一)、火災保險概述 (二)、火災保險的特性 (三)、火災保險契約的種類 (四)、火災保險的核保與保險費率 (五)、基本條款之其他主要規範內容 (六)、附加保險
(一)、火災保險概述 1.火災保險之定義 2.火災保險之標的 3.火災保險之利益
1.火災保險之定義 火災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內,因火災所致保險 標的物之毀損、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責任之保險 。補償責任之「火災」,須符合下列其要件: (1) 必須具備燃燒、火焰及灼熱 (2) 須其火力超出被保險人控制的範圍 (3) 須屬於不可抗力之意外所致 (4) 須為直接損失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108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李容安編著 大華傳真出版社 2010年8月十五版 p.78 119
2.火災保險的標的 不動產: (1)建築物:供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或從事生產之建築物及公共設施支持分。 (2)營業裝修:指為業務需要,而固定或附著於建築物內外之裝潢修飾。 動產: (1)營業生財:指經營業務所需之一切器具、用品。 (2)機器設備:指作為生產用途所必需之機器及設備。 (3)貨物:指原料、物料、再製品、半成品、成品及商品。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109
3.火災保險之利益 保險利益 說明 (1)所有權利益 係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擁有所有權所產生之經濟利益關係。 (2)抵押權利益 係指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所提供之抵押物,基於抵押權關係所產生之利益。 (3)期待利益 係指因所有權之不存在,連帶引起預期收益之喪失所產生之利益。 (4)費用利益 指因所有權利益之喪失、引起額外費用增加所產生之費用利益。 (5)責任利益 係指被保險人因本身之疏忽,致火災延燒至鄰屋,造成第三人損失,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6)有效契約 所生之利益 依我國保險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係指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110~111
(二)、火災保險的特性 特性 定義 1.具有對人契約 大部分的對人契約最典型的表現方式為保險契約若進行移轉時,均須告知保險人並獲得其同意,否則影響契約的效力。 2.不定值保險 火災保險一方面由於其標的價值大多能於損失時客觀地估計,另一方面則因為其具有對人契約的屬性,若採用定值保險,極易產生道德危險,因此如無特別之約定,以不定值為原則。 3.為自己利益兼 為他人利益 為自己利益之保險契約,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享受保險賠償之人為同一人。為他人利益之保險契約,指要保人與享受保險賠償之人為不同一人。 4.動產具可替換性 指建築物內之動產,不指明何種標的物,其標的物可隨時更動、替換。 5.多樣的特約條款及附加條款 商業火險,由於其承保貨物之種類繁多,行業別亦有多種,因此火災保險於基本條款外,設有試用各種行業的特約條款及附加條款。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112~114
(三)、火災保險契約的種類 1.火災保險若以承保標的來區分,可分為: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商業火災保險 2.火災保險若以承保事故來區分,可分為: 普通火災保險 從屬損失保險 資料來源: 《保險學理論與實務》陳森松、康裕民、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p.14-4
(四)、火災保險的核保與保險費率( 1/2) 核保為保險人選擇是否接受要保人的要保申請,及接受要保申請時決定保險費率高低的決策過程。有關火災保險核保(或保險費)的考慮因素分為三類: 1.實質危險因素: 建築架構、使用性質、防護設備、四周環境。 2.怠忽危險因素: 被保險人之財務情況、操守。 3.道德危險因素: 被保險人之故意縱火。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196
(四)、火災保險的核保與保險費率(2/2) 現行火災保險費率釐定方法 適用範圍 商業火險費率之適用對象為「住宅」、「公共 宿舍」及「連棟住宅」以外之所有使用性質皆 為商業 火險之範圍。 費率主要考量因素 建築等級:依建築物之結構分為特一等、特二 等、頭等、二等、三等。 使用性質:依用途、製造流程、原物料及商品之危險性質分類。 加減費比例 高樓加費、附加條款加費。 消防減費、自負額減費。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考試重點整理彙編》 富邦產險 2010年11月 p.214~216
(五)、基本條款之其他主要規範內容(1/2) 項目 說明 給付期限 1.本公司以現金為賠付者,應於被保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檢齊文件、證據及賠償金額經雙方確認後十五天內為賠付。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遲延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2.本公司以回復原狀、修復或重置方式為賠償者,應於合理期間內完成回復原狀、修復或重置。 複保險 1.對於同一保險標的物,如同時或先後向其他保險人投保相同之保險,致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立即將其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本公司。 2.要保人或被保人故意不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本保險契約無效。 3.本保險契約有善意複保險情形者,本公司得為如下之處理: (1)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前本公司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後,得減低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並按減低之保險金額及未滿保險期間,依比例退還保險費。 (2)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僅按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對全部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總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188~189
(五)、基本條款之其他主要規範內容(1/2) 項目 說明 賠償 責任之限制 1.對於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除本保險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僅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規範內負賠償責任。 2.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承保之危險是複發生而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為賠償者,此項賠償金額應自保險金額中扣除。 3.如未恢復保險金額或重新約定保險金額者,若再有保險事故發生,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之餘額負賠償責任。 消滅 時效 由本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1.要保人或被保人對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不實者,自本公司知情之日 起算。 2.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仲裁 及 管轄 法院 1.被保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本公司就賠案之處理存有爭議 時,得依相關法令,以仲裁方式解決。其程序及費用依仲裁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2.因本保險契約涉訟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以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之中華民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188~189
(六)、附加保險 除前揭承保之基本危險事故以外,還可以利用特別約定承保的方式附加其他的危險事故。 住宅火災保險 商業火災保險 地震險 ★ 颱風及洪水險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竊盜險 罷工、暴動、惡意破壞行為險 住宅火險附加傷害險 爆炸險 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險 自動消防裝置滲漏險 恐怖主義險 煙燻險 水漬險 營業中斷險 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險 租金損失險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李容安編著 大華傳真出版社 2010年8月十五版 p.96~97
二、海上保險 (一)、海上保險之概述 (二)、海上保險之特性與功能 (三)、海上保險之種類 (四)、海上保險之損失
(一)、海上保險之概述 項目 說明 定義 簡稱水險,凡屬航海中之一切事變及災害,對保險標的所生之毀損、滅失、費用,以及責任,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之保險。(依我國保險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保險標的 包括進出口貨物、船舶、運費、船東等第三人所負的賠償責任。 航海中之一切事變及災害 凡航海中一切有關事故,包括人為和自然,除契約另有規定之外,皆可以當成海上保險的保險事故。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李榮安著 大華傳真出版社 2010年8月十五版 p.98
(二)、海上保險之特性與功能 海上保險之特性 海上保險之功能 1.企業保險 2.國際保險的性質 3.自由費率 4.促進國際貿易的功能 5.歷史最悠久的保險 6.保險期間具航程性質 1.協助融通資金 2.安定營運資金 3.維持航運冒險正常進行 4.保障合理經營利潤 資料來源: 《海上保險原理與案例》周詠棠著 三民書局 2003年10月 p.5~7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72~75
(三) 、海上保險之種類 名稱 定義 船舶保險 以船舶為保險標的。 貨物保險 保險標的為船舶裝載之一切商品,以一次航程為限。 運費保險 以船舶因運送貨物所收取之酬金為保險標的。 利益保險 以船舶或貨物到達目的地後可獲得之利益為保險標的。 責任保險 承保船舶的所有人,因船舶航運所產生之各種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 《財產危險管理概要》鄭宗著 大華傳真出版社 2007年1月五版 p.64
(四) 、海上保險之損失 實際全損 全損 分損 費用 推定全損 部分全損 協議全損 共同海損 單獨海損 單獨費用 施救費用 額外費用
三、汽車保險 (一)、汽車之分類 (二)、汽車保險之特性 (三)、汽車保險之種類 (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五)、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六)、車體損失保險 (七)、汽車竊盜損失保險
(一) 、汽車之分類(1/2) 依使用性質,可分為六類 種類 座位 總重量 1.客車 大客車 10座以上客車,25座以上幼童專用車 逾3500公斤 小客車 9座椅下客車,24座椅下幼童專用車 ─ 2.貨車 大貨車 小貨車 3500公斤以下 3.客貨 兩用車 大客貨兩用車 10座以上 小客貨兩用車 9座椅下 4.代用 客車 代用大客車 25座椅下 代用小客車 5.特種車 大型特種車 小型特種車 汽缸總排氣量 最大輸出馬力 6.機器腳踏車 普通重型 50~250立方公分 5~40馬力 大型重型 逾250立方公分 逾40馬力 輕型機器 50立方公分以下 5馬力以下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214~216
(一) 、汽車之分類(2/2) 依使用目的,可分為兩類 項目 說明 自用車 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非經營客貨運之車輛。 營業車 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貨運為目的之車輛。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216 136
(二) 、汽車保險之特性 1.汽車保險可以是強制的政策保險,亦可為任意的商業保險。 2.汽車保險是屬於損失頻率較高、損失幅度較小的保險。 3.汽車保險對產險公司經營績效具有舉足輕重之影響。 4.汽車保險為人力密集之保險。 5.汽車保險具有對人契約的屬性。 6.汽車保險對大數法則之運用較為正確。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217~219
(三) 、汽車保險之種類(1/2) 強制汽車責任險 強制責任險 強制機車責任險 傷害責任險 第三人責任險 汽車保險 財損責任險 甲式車損險(自用、營業用汽車保險) 汽車竊盜保險 乙式車損險(自用、營業用汽車保險) 任意汽車險 車體損失險 丙式車損險(自用汽車保險) 各種附加險 資料來源: 《財產危險管理概要》鄭宗編著 大華傳真出版社 2007年1月五版 p.72 138
(三)、汽車保險之種類(2/2) 1.主契約 汽車損失保險 任意汽車責任保險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2.附加契約 (1) 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險 (2)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險 (3) 供教練開車汽車車體損失險 (4) 汽車經銷商汽車車體損失險 (5) 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 (6) 供教練開車汽車竊盜損失險 (7) 汽車經銷商汽車竊盜損失險 (8) 汽車運送損失險 (9) 汽車經銷商、汽車製造業、汽車修理業、供教練開車汽車等汽車 第三人責任險 (10) 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第三人責任附加險 (11) 醫藥費用 (12) 汽車乘客責任險 (13) 汽車雇主責任險 (14) 汽車貨物運送人責任險 (15) 機車強制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險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220~226
(四)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1.給付項目 2.給付之金額 3.強制投保、實施單軌制及未投保之處罰 4.直接給付責任 5.設置特別補償基金
1.給付項目 2.給付之金額 (1) 廢除原有的財損給付項目,並於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給予每位受害人 下列之補償項目: (1) 廢除原有的財損給付項目,並於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給予每位受害人 下列之補償項目: a.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b.殘廢給付 c.死亡給付 (2) 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 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 (3) 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 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 2.給付之金額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最高新台幣20萬元為限 殘廢給付 最高新台幣 160萬元 死亡給付 定額160萬元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238~239
3.強制投保、實施單軌制及未投保之處罰 (1)為落實對汽車受害人的保障,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 應依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單軌制)。此即表示汽車所有人不 可如以往,採用繳交保證金方式(雙軌制)取代強制責任保險。 (2)本保險之投保義務人應維持保險契約之有效性,於保險契約終 止前或經保險人依法規定拒絕承保時,應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 本保險契約。 (3)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牌照或本保險期間 屆滿前,應以每一個別汽車為單位,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 契約。 (4)投保義務人未依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 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 項目 金額 汽車 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緩 機車 新台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緩 未投保汽車肇事 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緩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235
4.直接給付責任 (1) 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 求權人付保險給付之責。 (2) 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 十五日內給付之;相關證明文件之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商相 關機關(構)訂定公告之。 (3)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 (4) 第一項請求權人請求保險給付之權利及未經請求權人具領之 保險給付,不得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240
5.設置特別補償基金 項目 說明 設置目的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本保險制度,應設置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基金來源 (1) 本保險之保險費所含之特別補償基金分擔額。 (2) 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代位求償之所得。 (3) 基金之孳息。 (4) 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所得。 (5) 其他收入。 基金補償事項 (1)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2)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3) 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 被保險汽車 (4) 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 之汽車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246
(五)、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傷害責任險 財損責任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理賠範圍 急救或護送費用、醫療費用、交通費用、看護費用、診斷書、證明書費用、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自療費用、其他體傷賠償。 運費、修復費用、補償費用、其他財損賠償。 保險金額 (1)同一次意外事故體傷或死亡不只一人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傷害保險金額為限,並仍受「每一個人」保險金額限制。 (2)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對每一次意外事故所有財務損失之最高責任額而言。 【例題】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265~270
(六)、車體損失保險 1.承保範圍 2.自負額 3.理賠範圍 4.修復費用理賠方式 5.全損之理賠
1.承保範圍 事故 種類 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墜落物 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甲 式 ● 乙 式 - 丙 式 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274~275
2.自負額 (1)甲式及乙式 a.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損失,第一次被保險 人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自付額新台幣3000元,第二次 為5000元,第三次以後為7000元,如被保險人選擇較高之 自付額時,從其約定,本公司僅對超過自付額之損失部分 負賠償之責。 b.被保險汽車發生前項之毀損滅失,可完全歸責於確定之第 三人者,本公司於取得代位權後,被保險人無須負擔自付 額,且該次賠款紀錄,不適用賠款加費之規定。 (2)丙式 免自負額。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278~279
3.理賠範圍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 時,本公司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依 下列範圍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救護費用 (2)拖車費用 (3)修復費用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279
4.修復費用理賠方式 理賠方式 說明 1.修復 賠償 (1)以修復致毀損發生前與原狀相似之狀況所必要之修理費用為限,但不包括加班費、趕工費、加急運費、空運費、特別運費等。 (2)目前所謂修復至毀損發生前之狀況,係指合理可能範圍內與 原狀相似而言,並非指與原狀絲毫無異。 (3)必須更換之零件、配件概以新品為準,且不適用折舊比率分攤,如國內市場上無法購得時,本公司得以其他廠牌之零件、 配件更換之。 2.現款 修理材料或零件在國內無法購得,可根據經本公司認可之當時市場價格,以現款賠付。如經本公司同意由被保險人或受害人自行向國外訂購時,則照國外發票日價格按掛牌賣出外匯匯率,折算新台幣賠付之。 (2) 以協議方式賠付現款自行修復者,其修復完成後,被保險人通知公司檢驗,否則本公司將對於以後該車同一部分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279~280
5.全損之理賠 (1)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無法加以 修復,或其修理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 以上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賠償率後所得之金額賠付 之。被保險人無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 (2) 本公司以全損賠付後,本保險契約即行終止,本保險之未 滿期保費不予退還,本公司並即取得對該殘餘物之處分權 ,但該殘餘物如仍有未了之責任或義務應由被保險人自行 處理,本公司並不因取得該殘餘物之處分權而隨同移轉與 本公司承受。 【例題】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281~282
(七)、汽車竊盜損失保險 項目 說明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因偷竊、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自負額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時,對於每一次損失,應負擔基本自負額10%。【例題】 理賠範圍 (1) 救護費用 (2) 拖車費用 (3) 修復費用 理賠申請 (1)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時,自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之 日起,逾三十日仍未尋獲者,被保險人應辦理牌照註銷手續,並將該車之一切權益及有關物件移轉本公司後,本公司應於十五日內賠付之。 (2) 本公司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 遲延利息,利率以年利一分計算。 失竊車尋回之處理 (1)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賠付後經尋獲者,被保險人得於知悉後七日內領回被保險汽車並退還原領之賠付金額。 (2) 逾期本公司得行徑辦理標售尋回標的物,其所得之價款,本公司按約定自負額之比例攤還。 (3) 被保人倘於領取賠款後接到尋獲被竊盜汽車或零件、配件之通知,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有協助領回之義務。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283~286
四、機車保險 (一)、強制責任險 (二)、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三)、駕駛人傷害險
(一)、強制責任險 1.承保範圍 強制機車責任險係承保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 保險機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事故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 亡,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保險公司對受害人或享有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依契約規定負給付之責。 2.保險金額 項目 保險金額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最高新台幣20萬元為限 殘廢給付 最高新台幣 160萬元 死亡給付 定額160萬元 資料來源: http://yahoo.ezsafe.com.tw/ifp/ifp0101.htm 達康保險
(二)、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本保險係承保車輛因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 亡、體傷或財物損失時,在法律上對事故受害者應 負賠償責任並受到賠償請求時,以車主要保之保險 金為最高上限,視實際損失賠付。 註:本險性質上雖與強制機車責任保險同為機車責 任保險,但強制險並不包括事故第三人財物損失之 給付。 資料來源: https://www.tmnewa.com.tw/b2c/html/explain_m.asp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駕駛人傷害險 由於機車強制責任險於單一交通事故(非與他 車發生碰撞)致駕駛人本人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 時,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因此附加本特約保險 後,本公司即對受益人負賠償之責,其保險金額與 強制險相同。 資料來源: http://yahoo.ezsafe.com.tw/ifp/ifp0101.htm 達康保險
五、責任保險 (一)、責任保險之定義 (二)、責任保險之種類 (三)、責任保險的共同特性 (四)、保險人理賠認定時間之基礎 (五)、責任保險部分共同基本條款 (六)、責任保險個論
(一)、責任保險之定義 又稱第三人責任保險,即被保險人依法對 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負補償責 之保險。換言之,即被保險人欲免除自己對第三者 之損害賠償責任為目的所訂立之保險契約。 資料來源:《財產危險管理概要》鄭宗編著 大華傳真出版社 2007年月五版 p.90 158
(二)、責任保險之種類 1.依強制性與否區分 強制性責任保險 法律規定行為人之行為須強制投保責任保險,如汽機車均應投保強制責任保險。 任意性責任保險 行為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是否要投保責任保險,由行為人自行決定。 2.依賠償範圍區分 傷害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造成身體上之傷害,因而引起的殘廢或死亡為對象。 財損責任保險 以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所造成財務上之損害為對象。 3.依使用者區分 個人責任保險 承保個人之過失行為所致對於第三人之賠償責任。 專門職業責任 保險 承保專業人士之過失或錯誤行為所致對於第三人之賠償責任。 企業責任保險 承保如公司、企業等法人於經營商業活動中,因過失所生對第三人之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306~307
(三)、責任保險的共同特性(1/2) 保險特性 說明 1.責任保險之保險利益具消極性 責任保險之保險利益須視第三人是否向被保險人進行賠償請求,若第三人未向被保險人請求賠償,則被保險人將無損失,亦不能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2.責任保險不會產生超額保險或不足額保險 由於責任保險所承保損失的對象不特定,因此不會產生保險金額大於保險價額之超額保險,或保險金額小於保險價額之不足額保險的問題。責任保險中,保險人所負擔之保險金額為責任限額,保險人僅就其責任限額範圍內,就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和解或法院之判決金額進行賠償。 3.責任保險之賠償責任易受外在因素之影響 責任保險人賠償責任之多寡及賠償金額的大小,依實務處理經驗,容易受到社會習慣、經濟發展、法律責任基礎、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響。 4.受害人與保險人之間無任何契約關係 責任保險契約之當事人為保險人與要保人,而保險人與受害之第三人並無任何契約關係,而且除了專門職業責任保險外,被保險人與受害之第三人亦無任何契約關係,只有因侵權行為而產生債務關係。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304~306
(三) 、責任保險的共同特性(2/2) 保險特性 說明 5.責任保險賠 款準備金之提 存不易準確, 經營較不穩定 1.賠款準備金之種類依提存方法可分為兩類: a.以報未決:保險事故已發生,且已向保險人進行危 險發生之通知,但賠償金之多寡尚未決定。 b.未報未決:保險事故已發生,但由於第三人未向被 保險人請求,故被保險人亦未向保險人進行危險發生 之通知。 2.由於以上兩種準備金提存不易精確,稍有不慎,易引 起賠款準備金提存之不足,而使產險公司有喪失承 清償能力之虞,故使責任保險之經營較一般財產保 險更具備不穩定。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304~306 161
(四) 、保險人理賠認定時間之基礎 理賠認定時間基礎 說明 保險事故發生基礎 1.凡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被保險人在任何時效請求賠償,保險人皆應負賠償責任。 2.在保險單生效日前或保險期間屆滿後發生事故,保險人皆不負賠償責任。 索賠基礎 1.請求賠償的時間須在保險期間或延長報案期間內 為了解決事故發生於保險期間,卻未能於保險期間內提出賠償請求之被保險人的權利,目前在採 用索賠基礎的保險單裡,有些訂有延長報案期間的規定。 2.保險事故不一定須發生於保險期間內 縱使保險事故發生於保險期間之前,但只要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提出賠償請求,則保險人就須負賠償之責。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308~310 資料來源:《財產危險管理概要》鄭宗編著 大華傳真出版社 2007年月五版 p.92
(五) 、責任保險部分共同基本條款(1/2) 基本條款 說明 自負額 對於每一次意外事故所生之損失,被保險人必須先行負擔自負額額度之損失,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超過自負額之部分負賠償之責 ,但訴訟、和解及其他救助費用被保險人不負擔自負額。 保險金額 1.每一個人之保險金額: 指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保險人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所負最高賠償金額。如在同一意外事故內,體傷或死亡不只一人時,保險人之賠償責任,以保單所載「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為限。 【例題】 2.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 指在同一次意外事故內,保險人對所有受損財物之最高賠償金 額。 3.保險期間之保險金額: 只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內,賠償不只一次時,保險人對所有體傷 死亡,及財物損害之累計最高賠償金額。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313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實務概要》陳秉純編著 大華傳真出版社 2008年5月六版 p.111
(五) 、責任保險部分共同基本條款(2/2) 基本條款 說明 抗辯及訴訟費用 1.訴訟抗辯費用其目的為減少保險人賠償金額的支出, 因此對於有關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 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 2.實務上依我國目前的各種責任保險單條款之規定,可 分為兩類: (1)全部由保險人負擔: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2)部分由保險人負擔: 本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得就民事部分協助被保險人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若非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過失所致,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318
(六) 、責任保險個論 1.專門職業責任保險 2.企業責任保險 3.個人責任保險
1.專門職業責任保險 (1) 共通特性: a.均採用索賠基礎: 專門職業人士於執行業務之過失行為,大多具隱 藏性質,若採用保險事故發生基礎,極易產生長 尾責任,因此採用索賠基礎。 b.核保時考量其專業能力、執業經驗與職業所得: 由於專業人士於執行業務時,產生過失、錯誤或 疏漏等行為之多寡,與專業能力的專精度、執業 驗長短與職業所得高低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故將 這些因素列為重要考量。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324
(2) 各類保險及承保範圍 保險種類 承保範圍 a.醫師業務 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於執行醫師診療之業務發生意外事故,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經醫事專業鑑定後,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由承保公司以其承保金額為限。 b.會計師 本保險單對被保險人於執行會計業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而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責任及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c.建築師 承保被保險人直接因執行本保險單所載業務之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d.保險 經紀人 代理人 承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或追朔期間內,因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於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e.保險 公證人 承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或追朔期間內,因執行本保險單所載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於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325~330
2.企業責任保險 種類 承保對象 承保範圍 (1)公共 意外責任保險 辦公室、行號店鋪、工廠、旅館、餐廳、育樂場所、特種營業、危險工廠。 a.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b. 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2)產品 責任保險 甲類:生產者、製造、分裝、裝配加工廠商及進口商 乙類:批發商、經銷商、零售商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3)雇主 政府、學校、金融機構、教堂寺院等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人負賠償之責。 (4)電梯 住宅、行號店鋪、辦公處所等 承保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電梯,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坐或出入電梯之人體傷、死亡或隨身攜帶之財物受損,依法所負之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331~338
3.個人責任保險 基本條款所規定者 高爾夫球員責任保險 (1)因被保險人參加高爾夫球運動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包括球僮在內)受有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被保險人於參加高爾夫球運動時所使用之球桿發生破裂或斷折 所致之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每一事故最高賠償金額以新 台幣兩萬元為限。 特約條款所約定者 (1)一竿進洞 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規定之球場參加高爾夫球運動,因「一桿進洞」而支付任何費用時,被保險人得提供本公司認為必須之證件向本公司申請額外償付,每一事故最高賠償金額以新台幣兩萬元為限。 (2)醫療費用 被保險人參加高爾夫球運動發生意外事故而受有體傷時,本公司就其醫療費用負賠償之責,每一事故最高賠償金額以新台幣五千元為限。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340~341
六、其他保險 (一)、 航空保險 (二)、 保證保險 (三) 、工程保險 (四)、 竊盜損失保險
(一)、 航空保險 項目 說 明 定義 與航空有關的多種保險總稱 種類 1.航空機體保險:承保飛機在飛行、滑行及停於地面發生 意外事故所導致毀損,及承保機體全險。 2.航空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所負之民事損害 賠償責任,包括飛機第三責任保險、乘客責任險、貨物及郵件責任保險及一般第三人責任保險。 3.航空貨運保險:一方面承保託運人所有交運貨物的損失,另一方面承保運送人對受託運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 4.航空其他保險:有飛機庫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航空傷害保險等。 特性 1.保險價額高 2.風險集中 3.具有國際性 資料來源:《財產實務保險概要》陳建勝、鄒政下、陳聰賢編編著 華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二版 p.135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學》凌氤寶、陳森松、吳瑞雲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357~361
航空保險種類 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 航空機體保險 1.採用約定價值方式,承保時應盡可能接近實際價值承保,但發生全損時則按保險金額賠償,不必扣除折舊。 2.保險費率通常由倫敦首席再保險人所釐訂,約保險金額的2‰ 。 航空責任保險 1.多採用「合併單一總限額(CSL)」,即同一金額適用於同一保險單所承保的各種責任保險。 2.採用合併單一費率,即按實際「收費乘客飛行哩數(RPM)」計算。於保險契約生效時由被保險人預估機隊全年之哩數,以計算全年預收保險費,而於保險期間屆滿後申報實際哩數以計算應收保險費,預收與應收保險費之差多退少補。 航空貨物保險 1.保險貨物發生損失時,按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保險人應根據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 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2.保險費率視貨物類別、運送地區及不同的承運公司而有差別,一般約在保額的 0.5% 左右。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學》凌氤寶、陳森松、吳瑞雲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357~361 172
(二)、 保證保險 項目 說明 定義 依保險法第九十五條之一規定:「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付賠償責任」。 種類 1. 誠實保證:由承保公司保證被保險人的受僱員工將 誠實執行職務,如有不誠實的行為,導致被保險人遭受損失,由承保公司對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舉例】 2. 確實保證:由承保公司保證被保證人將忠實履行約定義務,若不履行而使權利人遭受損失時,由保證人對權益人付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實務概要》林秉純著 大華傳真出版社 2008年5月六版 p.136~139
(三) 、工程保險 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電子設備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 承保項目 1.建築工程 2.土木工程 1.安裝工程 2.安裝鋼鐵 資料處理之電腦等設備 工程施工所使用等設備。 1.鍋爐 2.壓力容器 建築物機械等設備。 承保事故 1.天然災害 2.竊盜 爆炸、壓潰 1.人為疏忽2.不良損壞 保險金額 工程完成時之總工程費。 工程完成時之總價格。 新品重置價格。 該標的物之重置價格。 標的物之重置價值。 標的物之重置價格。 保險期間 自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完工啟用定作人接收之日為止 以安裝工程合約所定工程期間為原則 以一年為原則,但可配合使用情況或租賃期間而調整。 本保險之訂立以一年為原則。 本保險契約之訂立以一年期為限。 本保險之訂立以一年期為原則。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學》凌氤寶、陳森松、吳瑞雲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p357~360 資料來源: http://www.eia.org.tw/ei.htm 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
(四)、竊盜損失保險 項目 說明 定義 因為盜賊所導致財產上的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責任的保險。 保險標的 1. 普通物品:住宅之傢俱,衣李,家常日用品,及官署,學校, 教堂,醫院診所,辦公處所之生財器具,但不包括珠寶、項鍊、手鐲、寶石、首飾等貴重物品在內。 2. 特定物品:以特別訂明者為限 。 最高賠償 金額 1.普通物品:每件物品以總保險金額2%或新台幣2000元為限。但以兩者間較少金額為準。 2.特定物品:每件物品以特別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並按現值為準。貴重物品每件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壹萬元整。 保險費率 1.住宅:普通物品9.5‰;特定物品14.25‰ 2.官署、學校、教堂、辦公處所:普通物品9.5‰;特定物品19‰ 保險期限 以一年為期,不足一年或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保,應按短期費率計收保費。 資料來源:《富邦產險保險業務員資格考試重點整理編彙》2010年11月 175
伍、保險業經營與監理 一、保險業的外部組織 二、保險業的內部組織 三、保險的行銷與訂價 四、保險業資金運用與限制 五、保險業之監理
一、保險業的外部組織 (一)、外部組織之構成 (二) 、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之優點 (三) 、保險公司設立保險代理人之優點 177
(一)、外部組織之構成 構成要素 內容 保險代理人 1.依業務性質分:分為財產代理人及普通代理人。 2.依代理家數分:分為專屬代理人及普通代理人。 3.依轄區權限分:分為總代理人及地方代理人。 保險經紀人 基於被保人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契約,而向承保保險業收取佣金。而經紀人並無任何契約關係,不受任何拘束。俗稱保險掮客。 保險公證人 向保險人或被保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分支機構 保險公司於各地設置之區域性機構,由保險公司指派正式受薪職員,以公司名義,辦理招攬等業務。 保險業務員 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178 資料來源:《保險學大義-高分秘笈板》 千華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6月 p.58
保代、保經、保公之比較 提供服務 服務對象 利益 保險代理人 一般只代理保險公司銷售產品,代收取保險費。 主要是個人 為保險公司代理業務,代表保險公司的利益。 保險經紀人 為客戶提供風險管理、保險安排、協助索賠等服務。 主要客戶是中高消費人群或中大型企業。 接受客戶委託,代表顧客的利益。 保險公證人 受保險公司、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委託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估損等理算。並向委託人收取酬勞。 可以是保險公司、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 資料來源:http://wenku.baidu.com/view/1d07a36aaf1ffc4ffe47ac44.html
(二) 、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之優點 1.可貫徹總公司之營運方針及政策。 2.對於外務人員的教育、監督可獲得一致性。 3.可促進外務陣容的健全發展。 4.業績發展達相當程度後,平均管理經費可漸趨 降低。 資料來源:《保險學大意》志光文化 2010年出版 志光編委會 p.3~11
(三) 、保險公司設立保險代理人之優點 1.創設初期的經費較省。 2.在推展上較具有自主性,可免受保險公司過多之 約束。 3.保險公司對代理人不必負擔其營業處所之固定費用 及營業人員之保費,故營業費用支出較能節省, 公司的盈餘較可確定。 4.因採取業績比例佣金制,對於推展新契約比較有 激勵性。 資料來源:《保險學大意》志光文化 2010年出版 志光編委會 p.3~11
二、保險業的內部組織 (一)、管理組織 (二) 、行政組織
(一)、管理組織 股東大會 (最高權力機關)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會為執行機關)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執行公司營運情況) 資料來源:《保險學大意》志光文化 2010年出版 志光編委會 p.3~9
(二)、行政組織 保險事業組織之部門劃分,有下列幾種形式: 分別 內容 功能別組織 依功能性劃分。例如理賠部、企畫部、財務部等。 產品別組織 依產品類別決定各部門的範圍。例如人壽保險公司可能有普通壽險和團體保險等部門。 地區別組織 以保險公司營業管轄區去大小而決定其部門。例如北部、中部。 資料來源:《保險學大意》志光文化 2010年出版 志光編委會 p.3~9
三、保險的行銷與訂價 (一)、保險行銷管理程序 (二)、保險行銷之制度 (三)、保險費率及商品價格策略
(一)、保險行銷管理程序(1/2) 組織執行和控制市場行銷 研究和選擇市場目標 訂定市場行銷策略 分析市場機會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公司 2001年5月 p.171~180
(一) 、保險行銷管理程序(2/2) 程序 內容 分析市場機會 為了加深對各種機會的了解,保險公司須注意保險行銷的 環境。行銷環境包括個體環境和總體環境。個體環境由保險公司、保險中介人、顧客所組成。總體環境由社會環境、 經濟環境、政治環境所組成。 研究和選擇市場目標 保險公司唯有弄清楚客戶的需求,測定保險市場,才能不失時機的做出相對應的決策。 訂定市場行銷策略 保險公司須對以下四個策略(4P)進行綜合分析,選擇最有效的組合以求最優化地實現行銷目標。 產品策略(Product):包括新險種開發策略、產品組合策略等。 價格策略(Price):包括訂價方法、新險種費率等策略。 分銷策略(Place):如何將保險商品送到顧客手上進行決策。 促銷策略(Promote):影響人們購買行為的各種方法, 如人員促銷。 執行,指將各項策略落實執行動之中;控制,只對執行成果之衡量與分析並改正之行動。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公司 2001年5月 p.171~172
(二) 、保險行銷之制度 制度 功能及特色 1.接承保制度 多用於商業險種,採用此制度的保險人,可確保業務來源與品質的穩定性。但會產生高額的固定成本,如招攬人員的 薪資與退休金之提撥。 2.直接回應制度 多用於個人險種,在交易過程中不透過經紀人或代理人這一媒介,多以郵購、網路或電話爭取業務。可節省佣金支出。 3.代理人制度 (1)獨立代理制度 代理人可同時為幾家保險公司代 理業務。代理人被授權 可以簽發保單及招攬續保業務的工作。 (2)專屬代理制度 代理人只能為一家保險公司代理業務,對其招攬的業務 不能保留所有權。 4.保險經紀人 經紀人是替要保人尋求可能的最佳保險。理論上,經紀人為保險客戶的代理人,而非保險人的代理人。但經紀人的佣金是由承保的保險人所支付。 資料來源:《保險學大意》志光文化 2010年出版 志光編委會 p.3~15&3~16
(三) 、保險費率及商品價格策略(1/3) 1.保險費率之構成 (1)純費率 是根據保險標的物之損失經驗計算而得,用以賠償 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物方面所遭致的損失。 (2)附加費率 是根據保險公司之費用經驗及預定利潤等計算之, 用以支付各項營業費用及使出資人獲得適當的報酬。 資料來源:《保險學大意》志光文化 2010年出版 志光編委會 p.3~19
(三) 、保險費率及商品價格策略(2/3) 2.保險價格的策略 (1)低價策略 是指以低於原價格水準的保險價格。這種定價策略主要是 為了迅速佔領保險市場。 (2)高價策略 是指以高於原價格水準的保險價格。實施此策略原因一般是 因為某些保險標的風險太高,或者是要保人有選擇的投保 某部分風險程度高的保險標的。 (3)優惠價策略 是指保險公司在現有價格的基礎上,根據行銷需要給 要保人以折扣與讓價優惠的策略。運用此策略的目的是 保險公司為了刺激要保人大量投保。 資料來源:《保險行銷學》劉子操、郭頌平主編 曾文瑞校訂 五南圖書出版 2003年6月 p.228~229
(三) 、保險費率及商品價格策略(3/3) (4)差異價策略 地理差異 指保險公司對同一種保險標的在不同地區採取 不同保險費率的一種策略。例如,不同地區竊盜案發生率不相同,案發率高的地區費率高,案發低的地區費率低。 險種差異 每個險種的保險費率標準、計算方法都有差異。 競爭策略差異 在保險市場競爭中,保險費率競爭是一個重要的項目。 保險公司作法有二: (1)與競爭對手同時調整費率,以確保自己在保險市場的佔有率。 (2)競爭對手已調整保險費率,但保險公司保持 原費率不變,以維護自己形象,可獲得較高利潤。 資料來源:《保險行銷學》劉子操、郭頌平主編 曾文瑞校訂 五南圖書出版 2003年6月 p.230~231
四、保險業資金運用與限制 (一)、資金運用之原則 (二)、資金運用之限制 (三)、資金運用之目的 (四)、保險業資金運用範圍之擴大
(一) 、資金運用之原則 性質 說明 安全性 最主要目的在於避免因資金運用而損及保險人之償付能力。 流動性 指資金運用的變現性。 收益性 資金運用應以能獲利最多為要件。 公益性 保險資金運用時應考慮具有公益性之投資。使裨益於被保險人及社會大眾,以善盡保險經營之社會責任。 多樣性 保險業資金所投資之組合應具有多樣化。縱使 資金運用僅有一種,保險人對該運用項目仍須注意 地區的分散。 有利保險事業之發展性 資金運用應兼具保險事業之發展性,如壽險業可投資發展醫學。 資料來源:《保險業之資金運用》江朝國著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2003年修訂一版 p.53~55
(二) 、資金運用之限制 限制之理由 說明 保護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之利益 保險業之運用資金除業主權益部分自有資金外,大部分源自保險業務所提存之各項準備金。保險業一旦因資金運用不當,保險契約當事人及關係人之利益將直接受到影響。 穩定經濟發展 保險業之資金及各項準備所累積之金額相當龐大, 保險業資金運用如蒙受巨額損失,進而動搖原經營業務,國內經濟發展必然受到衝擊。 避免保險業經濟力量之濫用 保險業如集中大量資金從事股票投資而限制、勢必藉此控制被投資公司管理, 進而從事保險以外業務之經營。 其他理由 限制保險業資金運用之其他理由還包括: (1)防止保險業因負責人缺乏管理能力而多事浪費。 (2)促進保險業財務狀況健全,預防因經濟情況之變動而遭受不良影響。 (3)發揮保險業所具之促進國民經濟成長的功能。 資料來源:《保險業之資金運用》 江朝國著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2003年修訂一版 p.57~58
(三) 、資金運用之目的 各國政府為保護保單持有人之利益,避免資金運用集中之危險,以及鼓勵資金運用能配合社會政策及國家發展,皆有法令限制保險業資金運用之投資範圍,此種限制因人壽保險與財產保險經驗方法之不同而其規定亦有所差異。而各國法令限制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目的,不外下列數端: 目的 原因 防止負責人缺乏管理才能及經驗 過多浪費或因從事投機或其他不當經營,以致損及 被保險人之權益。 受經濟波動而影響清償能力 促進保險業財務狀況之健全,預防因總體經濟情況之變動,而遭受不良之影響 保險業的經濟力量被濫用 如集中大量資金從事股票投資,進而控制被投資公司之營運管理,使得已經營保險以外的業務。 促進國民經濟成長的功能 如我國交通基礎建設所需之資金,即可考慮部分由 保險業來籌措。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公司 2006年5月 p.210~211
(四) 、保險業資金運用範圍之擴大 擴大之項目 說明 增加保險業之收益 由於同業互相競爭,許多保險業之利潤幾乎喪失殆盡。所以適當放寬保險業資金運用的限制,以增加保險業之收益, 對於穩定未來保險業之經營確有其助益。 符合新興金融商品之趨勢 現今金融商品之推展相當迅速,保險立法應隨之修正,將 資金運用之限制更進一步地加以解除。 資金運用內容多樣性 相對於前述投資工具的日新月異,現行法令之限制明顯與 多樣性原則有所衝突。 將保險業資金導入公益運用 學者認為與其消極限制保險運用資金的範圍,不如積極將 保險業資金導入公益運用,藉以擴大其經濟上之能力。 有利保險事業之發展 資金運用應兼具保險事業之發展性,這樣不僅有利於保險 業務本身之損失控制,又可提高保險業之核保利潤。 資金運用項目專業化 唯有藉由運用資金之方法,引進專業人才,才能使資金運用更具專業化。 組織單純化及人力資源靈活運用 藉由保險運用資金設立之事業單位,保險業本身人力 資源運用更為靈活。 資料來源:《保險業之資金運用》江朝國著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2003年修訂一版 p.199~200
五、保險業之監理 (一)、保險監理之目的 (二)、保險監理的方式 (三)、政府關於設立方面的監督
避免保險經營之失敗波及被保大眾之經濟生活 (一) 、保險監理之目的 監理之目的 說明 避免保險經營之失敗波及被保大眾之經濟生活 一旦保險人經營失敗,多數被保險人及 受益人均將受到嚴重打擊。 防止營運方法不當 欲防止保險事業營運方法之不善,需政府 隨時加以檢查糾正。 減少自競爭之流弊 如無管制之自由競爭,會造成規模較小或 資力較薄弱之保險事業被大規模保險公司所合併,而形成市場獨占之現象,為消除此類弊端只有由政府加以管理。 防止不利總體經濟上之投機行為 保險公司為一長久性的金融服務業,若 保險人之資金運用稍有不慎,將對總體經濟造成嚴重影響,故政府之監督可將保險事業資金導入較正確之方向,亦可確保保戶之 權力。 資料來源:《保險學大意》志光文化 2010年出版 志光編委會 p.3~75
(二) 、保險監理的方式 監理的方式 說明 公示主義 政府對保險業者不加以任何直接監督,僅將保險業之 資產負債、經營成果及其他有關事項予以定期公告, 至於其經營之好壞及財務將況之健全與否,全憑 被保險人自行判斷。此種方式為英國所採用。 準則主義 政府對保險業之經營,訂有一定之準則,如保險業之 經營,在形式上必須符合所規定之條件,同時並規定 保險業應將其營業及會計情形,按期提出報告。荷蘭 自西元1922年以來,即採用本主義。 實體監督主義 規定政府對保險業之監督,除了具有各種必要形式外,在保險業申請設立時,必須經政府之許可,故又稱許可主義或許可方式。在經營開始後,對業務財務及人事 方面,加以管理。世界各國諸如美國、日本等以及我國,均採用此種方式。 資料來源:《保險學大意》志光文化 2010年出版 志光編委會 p.3~76
(三) 、政府關於設立方面的監督(1/2) 保險法第一三七條規定:「保險業非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為營業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保險業設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依此規定,保險業申請設立至營業,必須經過下列程序: 申請核准 營業登記 繳存保證金 領得營業執照 資料來源:《保險學大意》志光文化 2010年出版 志光編委會 p.3~77
(三) 、政府關於設立方面的監督(2/2) 申請設立程序 說明 申請核准 保險業之成立,須申請主管機關之核准。依保險法 第一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 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所以保險業均需再設立之初,經行政院經融監督委員會之核准。 營業登記 保險業在開始營業前,須依法為營業登記,並申請 發給營業執照。 繳存保證金 保險業於設立時,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 十五,繳交保證金於國庫。 領得營業執照 保險業之經營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即發給營業 執照,領到營業執照,方得開始營業。 資料來源:《保險學大意》志光文化 2010年出版 志光編委會 p.3~77
陸、保險業現況問題與未來發展 一、保險市場概況分析 二、台灣保險業現況與問題 三、台灣保險業未來發展
一、保險市場概況分析 (一) 、保險家數統計資料 (二)、 保險費收入統計資料 (三) 、人壽保險保費收入統計資料 (四) 、產物保險保費收入統計資料 (五) 、保險業資產占金融機構資產比率
(一) 、保險家數統計資料 註:保險機構家數以營業執照核發為依據。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204
(二) 、保險費收入統計資料 單位:百萬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205
(三) 、人壽保險保費收入統計資料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四) 、產物保險保費收入統計資料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五) 、保險業資產占金融機構資產比率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二、台灣保險業現況與問題 (一) 、保險業總體情況 (二) 、保險業營運概況 (三) 、保險業資金運用概況 (四)、保險業恐爆增資危機 (五)、天災情況問題【案例】 (六)、台灣保險業現況問題
(一)、 保險業總體情況 台灣保險業近年來面對的是嚴峻的營運環境,激烈 的同業競爭、價格壓力、以及投資市場高度波動都使 保險業者倍感經營艱辛,台灣於2011年施行金融控股 公司法後,整體金融業的整合趨勢,已透過金控架構下 的聚合與混合效果對保險業的營運型態產生了影響, 標準普爾亞太區金融服務評級董事總經理湯頤安即指出 「從較正面的角度來看,台灣經濟的復甦緩和了部分保 險者承受的壓力。 資料來源:台灣保險業2004年展望(Taiwan Insurance Outlook 2004 )
(二) 、保險業營運概況 台灣民眾雖然對於投保意識提升,然而重視的焦點 卻集中於人身安全與投資理財的部分,對於財產保險的 需求意識尚未大開,除此之外,台灣產險業者過去幾年 以來因承保業務的市場競爭激烈,保險費有偏低現象, 危害業者正常營運,為導正業者不當殺價競爭之經營模 式,自2002年4月1日實施產險費率自由化制度。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三) 、保險業資金運用概況 保險資金的有效運用發展與獲利不但可彌補 業務上因利差損而可能產生的虧損與無利潤,亦可 增加保險公司的清償能力和經營的穩定性,是現代 保險業得以生存和發展重要支柱。 由於保險公司發行保單計算保險費與保險金額時所 使用的利率是固定的,因此若投資報酬能夠 穩定地超越保證利率,即可最小化因資產負債不配合所 承擔的利差風險,進而確保保險公司的清償能力。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四)、保險業恐爆增資危機 事由 IFRS4第二階段上路後,市場憂心增資規模大到無法承擔 。國華人壽安定基金董事長江朝國發出警語表示, 國際會計準則IFRS4第二階段若實施,保險公司增資的 金額,可能會大到國內無法承擔的地步。 如此一來保戶權益可能會受到更大的衝擊,因應 增資 ,保險公司也會有對策,只推出短期保險商品,而不賣 長期的保單,造成社會保險不足的問題。 213
(五) 、天災情況問題【案例】 日本大災難對經濟的影響仍難以確定,全球保險商背 負沉重代價 。 於今年(2011年)3月11日,襲擊日本的破壞性地震及 海嘯,對經濟的潛在影響難以確定,因分析師審慎觀 察事態發展,於地震及海嘯對日本以外亞太區市場的 影響尚難以估定。然而,保險業無疑首當其衝遭受打 擊,將會在此次造成巨大破壞的自然災難後,為災區 的重建及復原付出沉重代價。
(六)、保險業現況問題(1/4) Q:台灣的保險覆蓋率是全世界最高的,那為何保險公司卻告知台灣人們的保單太少? A:可以從三個面向來討論: 1.因為業績壓力而告知買的保單不夠或者是會要求買其他方面的保單ex.投資型保單。 2.從財務需求分析出來確實有缺口,所以才告知保單買的不夠。 3.台灣的投保率到了200%以上,但反觀美國的投保率比台灣高,因為投保率是由總人口數除以總保單的數量,每個人不一定只買1張保單,也有可能會有人不買保險,所以覺得有成長的空間。
(六)、保險業現況問題(2/4) Q:台灣保險業的從業人員之素質及行銷方式常年受到社會詬病之原因? A: 因為國外的保險公司大部份都會做財務需求分析,替客人著想,但台灣早年卻是以人情壓力來賣保險,所以這種長年的觀念深植台灣人的心中,覺得賣保險就是類似老鼠會。而近年來保險人員的素質有在成長,由證照的合格率就可以看的出來,目前保險人員證照的合格率約在60%左右,不像以前只要想拉保險就可以賣保險,而且大部份的保險公司也開始著手於財務需求分析系統,跟以前比較起來,從業人員的素質及行銷方式已在大大的改善。
(六)、保險業現況問題(3/4) Q:台灣保險業務員要求要保人轉單之問題? A: 可以2個面向來說: 1.業務員需要業績,就算保單對客戶來說不合適,還是會想盡辦法要求轉單。 2. 政府政策的改革也會有所影響,所以會有新的險種出現,ex.終身醫療的保單確實比定期醫療的保單還要好。
(六)、保險業現況問題(4/4) Q:提前解約問題之影響? A:就對業務員來說,佣金會短少 就客戶來說,因為有需要才會解約,拿 儲蓄險來說,客戶會因為繳不起而想解約,但這對客來說就會有損失,而在幫客戶做財務需求分析,就有將解約風險考慮進去了,但這個風險是可以降低的。Ex :客戶可以拿儲蓄型保單向保險公司貸款,等到有能力再還,或者是降低違約金,這些都是降低損失的方法。
三、台灣保險業未來發展 (一) 、新的行銷策略 (二)、 台灣保險市場發展趨勢
(一)、新的行銷策略 1.直接行銷 (1)直接銷售 (2)直效行銷 2.間接行銷 (1)銀行保險 (2)異業結盟
1.直接行銷 直接銷售 職團行銷 在一個公司當中,當你做到一個人的保險時,就可以拓展 其他人的保險,因為公司員工已經熟悉業務員,也較容易 接受業務員,這種行銷模式,就叫作職團行銷。 直效行銷 DM行銷 「一對一」的溝通模式,由企業透過郵寄信件、型錄、 冊子、電腦磁片或樣品方式,把企業的資訊傳送給個人。 電話行銷 指利用電話與潛在顧客互動,並直接向潛在顧客進行銷售 。 網路行銷 網路行銷係指透過互動的電子通路和消費者進行溝通或 提供銷售服務。 資料來源:(保險行銷通路之探討--經紀人之行銷S.W.O.T分析)國立台中技術學院行銷體小論文 賴明弘、林伶嬑著 2008年1月
2.間接行銷 銀行保險 共同行銷 金控公司利用「金融整合」結合關係企業或子公司,將旗下保險、銀行、證券等子公司的業務予以整合。業務員可以銷售集團內的 所有商品,金控公司就如同金融百貨公司一般,提供客戶多樣化與整合性的金融商品,以及一站購足金融理財商品的便利服務。 合作推廣 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合作推廣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使 銀行、證券商、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可透過異業合作之方式提昇其經營據點,以利客戶銷售。 異業結盟(案例) 遠傳電信與國泰人壽 開創「行動辦公室」新紀元,藉由遠傳電信創新的GPRS行動企業解決方案,國泰人壽的壽險顧問可以使用PDA,隨時透過 GPRS CF(Compact Flash)卡,進入國泰行動商務入口網站,為客戶提供服務,生意在哪裡,服務就在哪裡。 資料來源:(整合行銷與壽險業務員的發展)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壽險管理期刊 浦中敏、黃意雯著 2007年4月 資料來源:Mobile Business,July,2003 http://promotion.fetnet.net/Pmt/Mobile_Jul/p46.html
(二) 台灣保險市場發展趨勢 創新 國際化 整合服務 金融市場演化結構 (Steinherr ,1990) 自由化 保險商品創新 保險通路創新 自由化 整合服務 (專業經營轉為跨業) 保險商品 全球同步化 兩岸市場 東南亞市場 保險業加入金控公司 金融跨業合作將更普及 金融產品趨同 消費者需求主導市場 保險監理走向以風險基礎之監理 保險商品及保險費率持續自由化 資料來源: ethesys.lib.mcu.edu.tw/ETD-db/ETD-search/getfile?URN=etd...
The end
附 錄
專有名詞
基爾特制度、公典制度、年金制度 制度種類 說 明 基爾特制度 職業相同者基於相互扶助精神組成之團體。 目的在保護職業上共同利益以及災害。 說 明 基爾特制度 職業相同者基於相互扶助精神組成之團體。 目的在保護職業上共同利益以及災害。 基爾特之相互救濟機能漸漸分化,專以保護救助為 目的。 公典制度 乃一種慈善性質之金融機構。 目的在對抗當時猶太人之高利貸,而對低級之工人、 商人及一般平民貸給低利資金。 年金制度 義大利銀行家湯吉氏所創,又稱生剩年金制。 此方法對人壽保險思想之啟發影響頗大。 資料來源:《保險學》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 2008年5月 p.2-20
對價 係指相對的報償。有效的契約,應是一方對他方給予報酬,同時亦從他方取得報償,如保險。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李容安著 大華傳真出版社 2010年8月 p.213
要保書 即要保人向保險人為要保意思表示時,所作成之書據。要保書多由保險人準備,應記載要保人基本資料,聲明事項、投保危險程度及標的物目前之狀況等有關事項。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李容安著 大華傳真出版社 2010年8月 p.216
射倖 是指偶然因素出現的情況,當事者雙方所付代價與所得報酬,均非保持對等的關係。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李容安著 大華傳真出版社 2010年8月 p.210
傘型基金 傘型基金的組成是其基金下有一群投資於不同標的之子基金,且各項子基金的管理工作均是獨立進行的,投資者只要投資該傘型基金中的任一子基金,即可任意轉換到另一子基金,不須額外負擔費用。 組合基金 基金中的基金,指以其他基金為投資標的之共同基金,而不直接投資股票或債券,且通常為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基金。由於各檔的基金之投資標的和區域,定會有其市場風險及系統風險的問題產生,但又礙於持股比率的限制,使其承擔的損失無法降到最低,而基金中的基金卻可以在各種不同類型,不同投資區域的基金中自由轉換,使資金轉移到情勢看好的基金中投資。加上以單獨投資者個人的專業、時間及成本較難在各支基金間自行靈活轉換,於是基金中的基金成了最佳的低風險投資工具。 資料來源: http://www.moneydj.com/z/glossary/glexp_4476.asp.htm & http://www.moneydj.com/kmdj/wiki/wikiviewer.aspx?Title=%u7D44%u5408%u57FA%u91D1
境外保單(offshore policy) 指在免稅天堂設立的保險公司所發行的保單。 境外保單運作 實際運作並不是在開曼群島等免稅天堂,它只是在那裏註冊罷了。知道境外公司(paper company)的人會很容易理解這個觀念,公司註冊在開曼群島,其實不代表開曼群島有設立公司的辦事處或任何營業據點,而事實上幾乎不可能有人會實際到開曼群島設立營業據點,大家都是在那裏「登記、註冊」而已,主要是要取得免稅的效果,公司登記在開曼群島,不管營業額或營業利益是多少,每年都只要繳一點點「規費」就可以了,完全不用繳稅。 資料來源: http://www.nwlia.net/offshorepolicy.html
合併單一總限額 指不論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保險契約之最高賠償金額,合併訂為一個總保險限額,各分項於此總保險限額下均得以適用。 資料來源: http://services.ib.gov.tw/ib/V2009/inside08.html 金管會保險局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依據保險法第143-1條規定,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資料來源: 97年高普高金融保險法規解答
相關法規
第 2 條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 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 保險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 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 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第 3 條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 4 條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 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第 5 條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 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李容安著 大華傳真出版社 2010年8月 p.227
第 101 條 (人壽保險人之責任)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 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保險法 第 101 條 (人壽保險人之責任)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 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 125 條 (健康保險人之責任)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 額之責。 第 135-1 條 (年金保險人之責任) 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 付一定金額之責。 資料來源: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1.asp?lsid=FL006746
未成年人與禁治產人 民法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民法第15條規定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所謂「禁治產」,是指精神狀態因某種障礙以致不能處理自己的事務,同時交易的相對人也不易發現此種情形,為了避免精神障礙者在交易中遭受損害,由法院宣告禁治產剝奪其行為能力,以保護禁治產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李容安著 大華傳真出版社 2010年8月 p.213
保險法第83條 (海上保險人之責任) 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 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資料來源: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1.asp?lsid=FL006746 法源法律網
保險法第 20 條 (有效契約之利益)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資料來源: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1.asp?lsid=FL006746 法源法律網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 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 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資料來源:http://www.mvacf.org.tw/content/law/law02_1.aspx?sid=1&SubExist=y&keywords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受害人死亡,無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 人於 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 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保 險給付扣除殯葬費 後有餘額時,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受害人死亡 ,無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 時,保險給付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資料來源:http://www.mvacf.org.tw/content/law/law02_1.aspx?sid=1&SubExist=y&keywords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
保險法95-1條 (保證保險人之責任) 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 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資料來源: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1.asp?lsid=FL006746 法源法律網
計算題
計算題 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如一次意外事故中,被保人同時傷及三位路人 ,則雖其投保每一個人的金額為200萬元,但因 每一意外事故的保險金額為400萬元,故保險如 對此三位路人總賠償上限為400萬元,而非每一 人的200萬元。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考試重點整理彙編》 富邦產險 2010年11月
計算題 車體損失保險全損之理賠 張大千為其自用小客車投保車體損失險乙式保險金 額50 萬元,十一個月後不幸撞毀並以推定全損方式 理賠,試問張大千可領取之保險理賠金額為多少? (A)37.5 萬 (B)40 萬 (C)42.5 萬 (D)50 萬。 【解析】50 萬×(1-折舊率25%)=37.5 萬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考試重點整理彙編》 富邦產險 2010年11月
計算題 汽車竊盜損失保險自負額 有一投保汽車竊盜損失險(自負額10%)之汽車, 於失竊數日即尋回,惟該車已有損害,其修復費 用經估價為一萬元,試問保險公司應如何賠付? (A)一萬元 (B)六千元 (C)七千元 (D)九千元。 【解析】每次損失須負擔10%自負額,故10000 元 ×(1-10%)=9000 元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考試重點整理彙編》 富邦產險 2010年11月
計算題 責任保險保險金額 化妝品廠商已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其保險金額為: 1.每一個人身體傷害50 萬 2.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100 萬 3.保險期間內累計200 萬。 若消費者甲、乙、丙三人使用同一化妝品而因同一缺陷引起 皮膚傷害。三人先後於保險期間內向被保險人請求賠償30萬、 40萬及50萬。假若上述賠償金合理,則本保險應賠付多少: (A)50 萬 (B)100 萬 (C)120 萬 (D)200 萬。 Ans:(B) 【解析】請求賠償金額總和=30 萬+40 萬+50 萬=120 萬大於保險金額,以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為賠償限額。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考試重點整理彙編》 富邦產險 2010年11月
補充資料
試述為何保險具有反景氣循環 保險購買者所繳納之保險費支出,可減少一部分的消費支出,有抑制生產過度擴張的作用。 繁榮時期 衰退時期 保單持有人能以保單貸款填補其消費之缺乏,因而有緩和生產緊縮之效果。 任何時期 具有現金流動壓力,此可使保險業在景氣循環之任何時期,仍然維持其平時之投資計畫,不致受影響。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華泰文化事業公司 2001年9月 p.74
保險組織之經營主體與經營目的的概述 經營目的或特性 經營主體 非營利 營利 公營 強制權、獨霸權 任意性、獨佔或非獨佔 民營 自願性,典型之組織有相互保險社、交易保險社、保險合作社、相互保險公司 競爭性。有個人型(如倫敦的勞伊茲,Lloyd’s of London)、公司型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華泰文化事業公司 2 001年9月 p.140~146
非公司組織獨資保險人(保險交易中心) 此種組織型態之最主要者,首推英國倫敦之勞依茲 (Lloyd’s of London)保險交易中心。勞依茲是一個保險交易 中心而不是一個保險公司,該組織的每位會員核保人為其 所代表之辛迪卡(Syndicate)接受保單業務並就損失負全責。 勞依茲的運作方式,頗具獨特性,其市場結構及組成依其 功能約可分為三級: 第一級:包括勞依茲理事會與勞依茲委員會 第二級:提供法規及市場服務之勞依茲法人組織 第三級:包括承保會員(個人會員及公司會員)會員代理人, 管理代理人核保人,辛迪卡,及勞依茲經紀人(Lloyd’ s brokers)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華泰文化事業公司 2001年9月 p.144~145
公司組織的保險人 營利保險組織通常採用公司組織型態,即為股份 公司。保險採用營利性的股份公司組織之優點: (1) 因受營利動機誘因,業務經營較具效率。 (2) 採用確定保險費制,有利於業務擴展,危險更為分 散,經營更加安全。 (3) 一般公司組織的保險人擁有雄厚的財力,對被保險 人而言, 有較多的保障。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華泰文化事業公司 2001年9月 p.141
消費者型態的合作性保險人 組織型態 名稱 說明 非公司 型態 交互 保險社 交互保險設於1881年創立,乾貨商人因為火險業者使用的費率分類方式過於籠統,認為受到壓榨,乃決定以交換保險契約方式相互保險。 交互保險社僅是提供會員們彼此間相互保險的機構,本身並不簽保單。 公司型態 相互保險公司 由被保險人所組成,屬於合作性質的公司。 相互保險組織有盈餘時,保單持有者可以分配紅利。 相互保險組織之基金,其出資人自事業開始後即可獲得利息收入,故基金之投入與儲蓄性質相同。 特殊型態 保險 合作社 由社員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及共負損益的1種相互保險組織。 保險合作社為保險人,而社員又為被保險人。通常稱前者為社員關係,後者為保險關係。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華泰文化事業公司 2001年9月 p.141~144
生產者合作組織 在保險業中亦有幾種生產者合作型態組織。在美國以 醫療機構為主的藍十字 ( Blue Cross ) 及以醫師協會為主的 藍盾 (Blue Shield) 計劃為名,進行健康保險營運的民間組 織屬之。該組織係由醫院與醫師提供保險,就此觀點而論, 他們都是生產者。 健康維護組織( 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s, HMO) 是由提供大眾醫療的醫師所組成機構,為另外1種型態的醫 療生產者合作組織。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華泰文化事業公司 2001年9月 p.145~146
任意性質之公營保險 某種保險業雖由政府經營,但並不採取強迫保險 的方式。投保與否,由被保人自行決定。可分為兩種 情況: (1) 政府和人民都可經營者。 (2) 政府以完全獨佔的方式經營保險業。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華泰文化事業公司 2001年9月 p.140
強制性質之公營保險 由政府強制人民參加的保險,一孺多以社會保險稱之。 不過,強制險不一定就是政府保險,通常多由政府獨佔, 用來達成某種社會政府的目的,承保範圍有二: (1) 一般性保險:為一般人民的需要而舉辦的保險。對象 是全體國民,並以各種的人身保險為主。 (2) 特殊性保險:為某一特殊目的而為某一特定的人們舉 辦的保險。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華泰文化事業公司 2001年9月 p.140
保險單與暫保單之表 項 目 保 險 單(policy) 暫 保 單(binder) 定 義 保險人所簽發之書面 憑證,為保險契約成立之證明 項 目 保 險 單(policy) 暫 保 單(binder) 定 義 保險人所簽發之書面 憑證,為保險契約成立之證明 保險人所簽發之臨時 保險契約的書據 效 力 簽發後保單才具有效力 簽發前後與保單具有同樣效力 有效期間 至保險終止 以30天為限,亦有長達60天 不 同 處 正式保險契約 臨時保險契約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28
危險 危險是損失的機會。 危險是損失的可能性。 危險是任何與吾人所預期不同的可能性。 危險是與吾人所希望或預期的結果,產生不利偏差的可能性 危險是財務損失的不確定性,為吾人日常生活中之常態。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李容安著 大華傳真出版社 2010年8月 p.3
1. 醫療費用保險 主要補償被保險人罹患疾病或遭受傷害而就診之住院費用、手術費用支出、即因重大傷病需長期治療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付。 種類 說明 住院費用保險 本保險為基本型態的住院費用保險,主要補償被保險人住院治療期間的病房費及膳食費、醫療雜費等。一般有最高給付日額及給付期限的規定。 手術費用保險 主要補償被保險人因傷病而施行手術的費用保險。一般一個向外科手術給付限額表給付。 高額醫療費用保險 此保險主要針對被保險人遭遇重大傷害或罹患重症時,補償其花費的龐大醫療費用,因此其給付之醫療項用及額度均較一般醫療費用保險高,故稱為高額醫療費用保險。但在給付前,被保險人通常須先自付一定比例或金額之費用後,超過的部份才由保險公司給付,其給付限額亦較高。 資料來源:《人身保險實務》林麗銖著 平安出版有限公司 2008年9月 p.146 ~ 147
2.失能保險 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失能事故時,由保險人提供被保險人定期定額保險金,以彌補所導致的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類別 說明 豁免保費附約 當被保險人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一段時間,即可免除繳納保費的義務。 失能收入補償保險 當被保險人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時,保險人依約提供定額給付,目的在於維持一般生活水平,而不在維持超額利潤,因此不得超過被保人收入的70%。 項目 定義 例如 全部失能 被保險人全部失能指遭受疾病經醫師診治後,依照被保險人當時的身體狀況確實不能從事其原來工作。 被保險人車禍成為植物人,導致未來無法從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則給予全部失能給付。 部分失能 指被保險人因傷病而無法完全勝任原來的工作。但仍然可從事其他工作以獲得報酬。 被保險人車禍一度全部失能,之後回復健康狀態,或到職場從事兼差性質工作,則部分失能給付。 資料來源:《保險學》p.5~42
3.其他特種健康保險 類別 說明 重大疾病保險 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經醫師診斷確實罹患重大疾病時,保險公司便依約定的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若未罹患重大疾病而身故,則給付「身故保險金」,其主要功能在於補償罹患重大疾病所產生的龐大醫療及療養費用。 癌症保險 癌症保險係屬一危險事故之保險,當被保險人保單生效一段期間,後使罹患癌症,保險公司依約給付保險金。其內容包含癌症住院、癌症門診、癌症手術、安寧照護、死亡保險金。 特殊疾病保險 當被保險人罹患特殊疾病時,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常見的有婦女保險、嬰幼兒健康保險。 長期看護醫療保險 主要係保障被保險人罹患癡呆症、或因傷害而長期必須專人照護時,由保險公司給予長期看護費用的補償。 資料來源:《人身保險實務》 林麗銖著 平安出版有限公司 2008年9月 p.154 ~155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1/2) 依本保險的規定,其承保內容含三個險種: 「住宅火災保險」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另依現行作業規定,被保險人於投保時須全部投保, 不可只擇一投保。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115 263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2/2) 住宅火災保險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承保之 危險事故 1.火災 2.閃電雷擊 3.爆炸 4.航空器墜落 5.機動車輛碰撞 6.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1.地震震動 2.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3.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前項危險事故,在連續七十二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地震事故。 1.火災 2.閃電雷擊 3.爆炸 4.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額外費用之賠償 1.清除費用: 受不足額比例分攤之限制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2.臨時住宿費用: 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臨時住宿費用: 新台幣十八萬元整。 無 附註: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理賠:建築物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直接發生之毀損 或滅失,經政府機關或專門之建築,結構,土木等技師公會出具證明 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補強費用為重 建費用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 http://www.mingtai.com.tw/life_a2_4_2.asp 三井住友海上集團 明台產物保險
商業火災保險 項目 說 明 定義 係指用於從事辦公、營業、加工或製造等使用性質之火災保險。換言之,凡是供住宅以外之建築物、營業裝修、營業生財等有形財產均可投保商業火災保險。 危險事故 1.火災 2.爆炸引起之火災 3.閃電雷擊 4.救護標的物所致標的物損失 標的物 範圍 1.承保之不動產:被保險人所有座落於本保險契約所載地點之不 動產因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2.承保之動產: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特別約定者外,被保險人放置於 承保之建築物內或置存於本保險契約所載地點之動產因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理賠措施 1.不足額:當保險金額<保險標的物價值 僅按保險金額與該實際價值之比例賠償。 2.足額:當保險金額=保險標的物價值 在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限度內,損失多少即賠償多少。 3.超額:當保險金額>保險標的物價值 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僅於該實際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李容安編著 大華傳真出版社 2010年8月十五版 p.82~85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學》陳森松、吳瑞雲、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初版 p.188 265
普通火災保險 項 目 說 明 承保範圍 1.火災 2.閃電及雷擊 3.爆炸 4.航空器墜落,所引起之火災損失 項 目 說 明 承保範圍 1.火災 2.閃電及雷擊 3.爆炸 4.航空器墜落,所引起之火災損失 5.機動車輛碰撞,所引起之火災損失 6.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7.承保事故發生,為救護標的物致標的物發生之損失 承保之財產 1.不動產 2.動產 3.其他利益 4.標的物遭火災連帶所致之租金、營業利潤及抵押權等利益。 資料來源: 《保險學理論與實務》陳森松、康裕民、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六版 p.267
從屬損失保險 承保因前述普通火災保險及附加險之事故發生 ,而致標的物不能繼續使用,所造成的使用及收益 上之損失,或因而發生之額外費用。 (ex.利潤損失保險或額外費用保險等均屬之。) 資料來源: 《保險學理論與實務》陳森松、康裕民、凌氤寶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六版 p.270
平準費率 由於人壽保險之自然保險費每年增加,不特在徵收保險費時手續繁雜,且年老者反較年輕者負擔高額之保費,事實上亦有困難。因此,金額始終不變之保險費,此即所謂平準保險費(level premium),亦稱平衡保險費。 25歲購買時的每萬元年繳保費 45歲購買時每萬元年繳保費 從25歲至45歲每萬元保額總繳保費 平準保費(限期繳費定期險) 25.4元 533.4元 自然保費(一年定期險) 20.4元 64.2元 717.9元 資料來源: http://nonoo.pixnet.net/blog/post/15541873
分離帳戶與一般帳戶比較: 項目 適用商品 特色 分離帳戶 變額年金、變額壽險、變額萬 能壽險、分離帳戶的指數連結 型壽險或年金商品。 1. 保戶可自由選擇投資工具並直接分享投資績效 2. 不受保險公司一般債權人的追索 一般帳戶 傳統年金、傳統壽險、一般帳 戶指數型年金、萬能壽險 1. 由保險人統一操作 2. 曝露在保險公司債權人的求償權之下 資料來源: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90507235
傘型基金及投資型保單比較: 項目 傘型基金 投資型保單 轉換方式 方便同一基金公司、同一傘型架構下基金互轉的機制。 有的保險公司規定同基金公司才可互轉(不限傘型架構),有的則是只要在投資型保單下的標的都可轉換,不限同基金公司,條件各有不同。 費用率 低 高 優點 較分散風險 保障 資料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90507235
住宅火災保險高樓加費比率表 建築物樓層別 加費比率 15 ~ 24層樓 10% 25層樓(含)以上 15%
住宅火災保險消防設備減費比率表 減 費 項 目 減費比率 火警自動 警報設備 建築物備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5﹪ 室內 消防栓 減 費 項 目 減費比率 火警自動 警報設備 建築物備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5﹪ 室內 消防栓 建築物備有室內消防栓設備。 自動 滅火 設備 整棟建築物之 有效防護範圍 超過建築物總 面積90%者。 A、各層樓之有效防護範 圍達該樓層面積100%者。 20﹪ B、各層樓之有效防護範圍 達該樓層面積90%以上者。 10﹪ 整棟建築物之 有效防護範圍 未達建築物總 面積90%者。 C、各層樓之有效防護範圍 達該樓層面積100%者。
商業火災保險消防設備減費比率表 減 費 項 目 減費比率 火警自動 警報設備 備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5﹪ 自動滅 火設備 減 費 項 目 減費比率 火警自動 警報設備 備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5﹪ 自動滅 火設備 有效防護範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100%者。 20﹪ 有效防護範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75%者。 15﹪ 有效防護範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50%者。 10﹪ 有效防護範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25%至50%者。 室內 消防栓 備有室內消防栓設備。 室外 有效防護範圍超過建築物總面積70%者。 有效防護範圍超過建築物總面積50%至70%者。 機動 消防車 工廠設有機動消防車(包括機動化學消防車)並備有行車執照者。 防火管理 建築物設有防災中心,其防災中心內備有各種防災及相關設備之監視、控制裝置並日夜二十四小時有消防人員二人以上執勤。
自負額扣減率表 未 達 1 % 1% (含) 以 上 2% 3% 4% 5% 6% 7% 8% 10% 12% 14% 16% 自負額與 保險金額 比例 未 達 1 % 1% (含) 以 上 2% 3% 4% 5% 6% 7% 8% 10% 12% 14% 16% 100,000 扣減率% 4 6 8 9 10 11 12 13 14 16 18 19 20 200,000 5 7 15 17 21 300,000 22 500,000 23 750,000 24 1,000,000 25 1,500,000 26 2,000,000 27 3,000,000 28 4,000,000 29 30 扣 減 率 (%) 自負額
全損 種類 說明 實際全損 1.貨物已完全毀損或滅失 2.貨物之本質已完全改變 3.貨物之所有權無法歸屬被保險人所有 推定全損 貨物遭受損害時,雖未達實際權損,但恢復時則需支付的費用超過貨物本身價值。 部分全損 保險標的物可分成若干部分時,當其中某一部分全損時謂之。 協議全損 雙方當事人協議,當損失接近全損的某個百分比或某金額時,雖未達全損條件,然可以全損理賠。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李榮安著 大華傳真出版社 2010年8月十五版 p.99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林秉純著 大華傳真出版社 2008年5月六版 p.83~84
分損 種類 說明 單獨海損 保險標的因為所保危險或其他險難導致非共同海損的部分損失。單獨海損並非故意作為的結果,而是在不可預料的情況發生。 為了保全船舶和貨載所有人的共有利益而發生,所以由全體利害關係人按比例來分擔。 資料來源:《保險學大意》李榮安著 大華傳真出版社 2010年8月十五版 p.100
費用 種類 說明 單獨費用 被保險人,為了保險標的之安全,所以發生不屬於共同海損及施救費用者。可分為: a.特別費用:只受損貨物在重裝、轉運、存倉時所發生的費用,屬於事後處置所支出的費用。 b.損害防止費用:凡被保險人、其代理人或受僱人於有承保之 危難發生時, 採取合理的措施以避免保險標的之損失所發生的費用。 施救費用 船舶及貨物在航行遇到危險時,受到第三者的自動救助而脫險,依法給與報酬,成立要件: a.施救者須為毫無契約關係之第三人。 b.施救者自動救援。 c.施救必須成功。 額外費用 在目的地發生的各項賠案費用。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學》凌氤寶、陳森松、吳瑞雲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 p.82~83
殘廢程度共分為十五等級一百六十項,各項等級殘廢程 度之給付標準如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三條) 殘廢等級 給付標準 第1級 160 萬 第2級 133 萬 第3級 112 萬 第4級 99 萬 第5級 85 萬 第6級 72 萬 第7級 59 萬 第8級 48 萬 第9級 37 萬 第10級 29 萬 第11級 21 萬 第12級 13 萬 第13級 8 萬 第14級 5 萬 第15級 4 萬 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考試重點整理彙編》 富邦產險 2010年11月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項目 說明 特性 1.連續性契約 2.非累積責任 3.發現期間: (1)自損失發生之日算起二年內,金融業為三年 (2)被終止保證時,自終止之日起六個月內(金融業為一年),並仍受自損失發生之日起至發現之日止二年內(金融業為三年)時效之限制。 保單之承保範圍 承保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所有依法應負責任或以任何名義保管之財產,為任一被保證員工,在其被保證期間內,因單獨或共謀之不誠實行為所致之直接損失負賠償之責。 資料來源: 《保險學概論》凌氤寶、陳森松、吳瑞雲編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 p.321~322
商業險種 例如買車時,要保車損險、盜搶險、車上人員險等。 個人險種 例如個人意外險、個人醫療險等。
準備金 保險業提存的各種準備金可分下列三項: (1)由法令規定提存者:我國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本法所訂各種準備金,責任準備金、未滿其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2)由公司章程規定提存者:如盈餘分配準備金 (3)由公司任意提存者:如特別公積金
新興金融商品 在投資市場上,新興金融商品不侷限於傳統的股債、定存的投資,主要的另類投資市場包括:大宗物質(Commodity)市場,例如:能源、原油、農產品、房地產、黃金等商品皆是另類投資的主要投資工具。
核保 是保險人選擇危險的過程,包括接受危險後,決定以何種條件來簽發保險單,並訂定承保之範圍及承保金額。早在西元16世紀時,倫敦的保險交易中心_勞依茲咖啡店的個別保險人,如願意接受海上保險業務,只需在保險單背面簽名,表示他願意承擔多少可能的損失。因此,早期的保險人及是核保人,演變至今,核保以成為一項有系統的技術,用來評估未來的被保險人所提出之危險。
勞依茲咖啡店(Lloyd’s Coffee) 十七世紀時,英國倫敦為世界航業及國際貿易的中心。當時經營航業、貿易及保險的商人經常在愛德華勞依茲(Edward Lloyd’s)所經營的咖啡店作為交易場所,而咖啡店亦經常為顧客提供行情。勞依茲咖啡店就在此環境中,逐漸成為英國海上保險業的中心。
IFRS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InternationalFinancialReporting Standard) 為了增加國際企業間財務報告之比較性,並降低企業於國際資本市場之募資成本,台灣在今年推動IFRS。 目前全世界已有115個國家採用,包括歐盟、香港、新加坡等。而加拿大、韓國也宣佈將於2011年全面改採IFRS國際會計準則。 資料來源: http://www.chi.com.tw/IFRS_about.htm
標準普爾( Standard & Poor's) S&P Micropal 是一家英國公司,成立於 1985 年,於 1997 年被標準普爾公司收購, 是投資人最常用來查詢海外基金資訊的機構,也是全世界最大的共同基金分析機構,取樣涵蓋美國以外的海外基金,目前共追蹤全球 25 個國家,近 5 萬檔的共同基金 。此外, S&P 在評等保險公司也有 26 年以上的經驗,對全世界的 4,000 多家人壽 / 產物保險公司進行評鑑。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是自願接受 Standard & Poor`s 全面性的分析,以及取得一個財務安全等級及標誌。
產險費率自由化三階段 第一階段:允許產險業的『附加費用』自由化,業者若節省行政流程、人事成本,就能調降附加費用費率。 第二階段:允許『危險保費』在一定幅度內彈性調整。(所謂的危險保費,是真正用來保障保險標的的保費。) 第三階段:費率完全不受管制。產險業者可以依據過去的經驗值決定費率。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分紅保險 就是除了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保障外,也參與保險公司的盈餘分配。 死差益(損) (保單實際投資報酬率 - 保單預定利率) × 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 利差益(損) (預定費用 - 實際費用) 費差益(損) (預定死亡率 - 實際死亡率) x 危險保額 資料來源:保經科技商商品網
指數 台灣加權股價指數 包括645家台灣最具代表性的上市公司,台灣整體經濟的榮景都可以在這645家公司的盈餘上表現出來。投資人要分享台灣經濟成長的結果,最直接有效、也是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投資台灣加權股價指數。 S&P500指數 是由美國McGraw Hill公司,自紐約證交所、美國證交所及上櫃等股票中選出500支,因為S&P指數幾乎佔紐約證交所股票總值80﹪以上,且在選股上考量了市值、流動性及產業代表性等因素,所以此指數貨一推出,就極受機構法人與基金經理人的青睞,成為評量操作績效的重要參考指標。 道瓊指數 以30支在紐約證交所掛牌的績優股編製而成的股價加權指數,歷史已經超過70年。如果以道瓊工業指數來代表美國股市,是很容易被誤導的,因為就算道瓊工業指數大跌,也只代表這30支股票的組合大跌,並非美股整體表現不佳。 資料來源: http://jianmin2.pixnet.net/blog/post/21811167 & http://www.nwlia.net/s&p500.html http://www.twse.com.tw/ch/
基金 傘型基金 傘型基金的組成是其基金下有一群投資於不同標的之子基金,且各項子基金的管理工作均是獨立進行的,投資者只要投資該傘型基金中的任一子基金,即可任意轉換到另一子基金,不須額外負擔費用。 組合基金 基金中的基金,指以其他基金為投資標的之共同基金,而不直接投資股票或債券,且通常為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基金。由於各檔的基金之投資標的和區域,定會有其市場風險及系統風險的問題產生,但又礙於持股比率的限制,使其承擔的損失無法降到最低,而基金中的基金卻可以在各種不同類型,不同投資區域的基金中自由轉換,使資金轉移到情勢看好的基金中投資。加上以單獨投資者個人的專業、時間及成本較難在各支基金間自行靈活轉換,於是基金中的基金成了最佳的低風險投資工具。 資料來源: http://www.moneydj.com/z/glossary/glexp_4476.asp.htm & http://www.moneydj.com/kmdj/wiki/wikiviewer.aspx?Title=%u7D44%u5408%u57FA%u91D1
例題 王曉如女士45歲,向A壽險公司購買「大吉大利變額壽險」,保險金額為1000萬元,保險費採一次躉繳方式,20年期滿王女士扔然生存或期中身故,可領保險金額加上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所繳保費扣除申購費用及保單行政費用後,尚餘600萬元,全數用來購買「鴻運基金」,當時該基金的帳戶價值為5億元、發行在外的總單位數為1億單位,則: (1)鴻運基金每單位的價值為: 5億元 ÷ 1億單位 = 5元 (2)王曉如女士可購得的基金單位數為: 600萬元 ÷ 5元 = 1,200,000單位 (3)滿期(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為: 設評價日鴻運基金每單位的價值為8元 保單帳戶價值=1,200,000單位 × 8元 = 960萬元 設評價日鴻運基金每單位的價值為4.5元 保單帳戶價值=1,200,000單位 × 4.5元 = 540萬元 (4)王曉如女士可領取之保險金為: 假設1時: 可領取之保險金 = 960萬元 + 保險金額為1,000萬元 = 1,960萬元 假設2時: 可領取之保險金 = 540萬元 + 保險金額為1,000萬元 = 1,540萬元 資料來源:林敏華‧賴本隊《人壽保險》(華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9月) p.609
例題 王曉如女士45歲,向A壽險公司購買「美滿變額年金保險」-十五年保證的終身年金、保單預定報酬率為3%,每萬元每月的年金購買率60元;保險金額為1000萬元,保險費採一次躉繳方式,當王女士年滿65歲扔生存時急為年金給付的開始日,或期中身故可領保險金額加上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所繳保費扣除銷售費用及管理費用後,置於分離帳戶的價值為800萬元。設置王女士年滿65歲時,所購買分離帳戶的累積單位為650,000單位,每一累積單位的價值為18元,則: (1)年金給付的開始日之年金金額為: 1.保單累積的現金價值 = 650,000單位 × 18元 = 1,170萬元 2.年金金額 = 1,170萬元 × 每萬元每月的年金購買率60元=70,200元 (2)年金給付的開始日的總年金單位數為: 設年金給付的開始日的年金單位價值為20元 總年金單位數 = 70,200元 ÷ 20元 = 3,150單位 (在年金支付期間固定不變) (3)年金給付期間,王女士每月可領取之年金金額為: 1.設第一個月的年金單位價值為19元 第一個月可領取之年金金額 = 3,150 單位 × 19元 = 66,690元 2.設第二個月的年金單位價值為21元 第二個月可領取之年金金額 = 3,510單位 × 21元 = 73,710元 註:每個月的年金單位價值隨著分離帳戶的運用績效而變動,因此,王女士每月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亦隨之變動。 資料來源:林敏華‧賴本隊《人壽保險》(華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9月)p.612~ p.613
例題 自付保險費計算釋例:(投保額53,000元以上) (1)有一定雇主的勞工(或公教人員、私立學校教職員或志願役軍人),依其薪資所得參照投保金額分級表計算投保金額,如果投保金額是53,000元,另有眷屬二口,每月應該自付的保險費是: 53,000 * 5.17% * 30% * (1+2)=2,466元 (若無眷屬,每月應該自付的保險費是822元。) (2)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的工會會員,依其薪資所得參照投保金額分級表計算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21,900元,如果投保金額是53,000元,另有眷屬二口,每月應該自付的保險費是: 53,000元 * 5.17% * 60% * (1+2)=4,932元。 (若無眷屬,每月應該自付的保險費是1,644元。)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menu=18&menu_id=678&webdata_id=1263&WD_ID=723
例題 自付保險費計算釋例:(投保額42,000 ~50,600元) 有一定雇主的勞工(或公教人員、私立學校教職員或志願役軍人),依其薪資所得參照投保金額分級表計算投保金額,如果投保金額是42,000元,另有眷屬二口,每月應該自付的保險費是: 調整前應自付保險費=42,000元*4.55% * 30% =573元。 調整後應自付保險費=42,000元*5.17% * 30% =651元。 費率調整差額專案補助金額= (651元-573元) * 20% =16元 全戶實際自付保險費=(651元-16元)* (1+2)=1,905元 若無眷屬,每月應該自付的保險費是635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menu=18&menu_id=678&webdata_id=1263&WD_ID=723
例題 自付保險費計算釋例:(投保額在40,100元以下) 有一定雇主的勞工(或公教人員、私立學校教職員或志願役軍人),依其薪資所得參照投保金額分級表計算投保金額,如果投保金額是21,000元,另有眷屬二口,每月應該自付的保險費是: 調整前應自付保險費=21,000元*4.55% * 30% =287元。 調整後應自付保險費=21,000元*5.17% * 30% =326元。 費率調整差額專案補助金額= (326元-287元) * 100% =39元 全戶實際自付保險費=(326元-39元)* (1+2)=861元 若無眷屬,每月應該自付的保險費是287元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menu=18&menu_id=678&webdata_id=1263&WD_ID=723
境外保單 境外保單(offshore policy) 就是沒有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就在市面上販售的保單。 這種保單多半是由外國保險公司設計,但這些外國保險公司並未在台灣設立據點,也沒有取得營業執照。 這些在台灣沒有據點的外國保險公司,透過在台灣的業務員銷售保單,有些還架設中文網站,網站上對保險公司、對保單的介紹都相當清楚,民眾可能誤以為這家外國保險公司的確是在台有營業許可的保險公司。這些境外保單的特色是保額高、沒有上限,且保費相當便宜。大多數境外保單以銷售壽險商品為主,據傳已吸引很多醫師、律師和企業主等有錢人購買這種地下保單。 不過,發行地下保單的外國保險公司,因為不在台灣設立據點,因此保戶沒辦法獲得台灣法令保障。如果發生任何糾紛,必須自己跨海打官司、要求理賠。 資料來源: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47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