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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工伤社会保险 [教学目的]:工伤社会保险包括两大类: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因工导致的职业病,通过讲述,让学生了解工伤社会保险的涵义、特点、发展阶段,基金来源,支付的原则与标准,实施中遇到问题的解决方法。 [教学难点]: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支付原则,标准及改革方向。 [教学重点]:工伤保险的支付的原则与标准。 [教学方法]:教师讲授,学生讨论,组织学生到社会了解基本现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工伤社会保险的概念及原则 工伤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致伤残,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从社会得到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起始三大险种之一。 一、工伤社会保险概念 二、工伤社会保险的范围
工伤保险的基本特点 1.强制性。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在立法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参加。 2.非盈利性。这种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履行的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工伤保险是不也盈利为目的的。 3.保障性。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发放工伤待遇以保障起基本生活,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障。 4.互助互济性。工伤保险是通过向一定单位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使用基金。
3.损害补偿原则 工伤保险以减免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导致伤亡或疾病时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为目的,因此,工伤保险坚持损害补偿原则。在给付待遇时,不仅要考虑劳动者维持原来个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进行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最直接、最重要费用来源的损失,同时还要考虑伤害程度、伤害性质及职业康复等因素来进行适当经济补偿。因此,国外工伤保险待遇总水平要比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略高,当然工伤待遇水平与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有关,需要根据本国的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来决定。 4.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增进和恢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必须把单纯的经济补偿和医疗康复以及工伤预防有机结合起来。工伤保险最直接的任务是经济补偿,保障伤残职工和遗属的基本生活,但这并不是惟一的任务,同时还要做好事故预防和医疗康复工作,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我国的经济水平有限,工伤社会保险主要侧重于经济补偿,事故预防和康复工作发展较慢,但是国家正在加快步伐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事故预防和康复工作。从长远来看,预防、补偿、康复三者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我国工伤社会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
工伤社会保险的范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范围;二是受保人的范围。 在工伤保险建立初期,工伤的范围只包括工业生产中的意外事故,后来才把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职业病等内容包括进去。一般而言,意外事故必须与从事工作或职业的时间和地点有关,职业病必须与从事工作或职业环境、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的标量和时间有关。 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制定的《社会保险 (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确定的职业伤害的范围是:(1)身体处于疾病状态者;(2)由于职业伤害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工资收人中断者;(3)由于永久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完全失去生活费来源者;(4)由于供养者因工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职业伤害中有关工伤范围的界定,总的趋势是不断地增加新的内容,许多国家还把一些非工作原因的事故纳人职业伤害的范围,如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等。 (二)受保人的范围 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受保人的范围仅仅包括那些靠工资收入、从事有危险工作的工人。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小企业的工人、一些非体力劳动者和一些工资超过一定数额的人被排除在外,这种做法与社会保险互助互济的原则是相抵触的。随着工伤保险的发展,受保人的范围不断扩大,从体力工作扩大到非体力工作,从工人扩大到所有劳动者。 家安全人员、一些从事非经济活动的人等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工伤社会保险遵循的原则 1.无过失责任原则 无过失责任是指劳动者在各种工伤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赔偿。只要发生事故,不论顾主或雇员是否存在过错,无论责任在谁,原则上,受害者都可以得到赔偿,即无过错赔偿。一些国家在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时,摒弃了民法中的损害赔偿举证原则,确立了无过错赔偿原则,一旦发生意外,对受害者实行补偿不追究过错,无条件进行经济补偿。但是,不追究个人的责任,并不意味不追究事故责任,相反,对于发生的事故必须认真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 2.严格区别工伤和非工伤 意外事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意味取消工伤和非工伤的界限,否则工伤保险就毫无意义。劳动者受伤害,一般可以分为因工和非因工两类,前者是在工作过程中或由于执行公务而受到伤害所致,与工作和职业有直接关系;后者与职业无关,完全是个人行为所致。
第二节、工伤社会保险的内容 工伤社会保险的内容主要有:保险对象和范围,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工伤预防和康复。 一、工伤事故的职业病 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给付 三、工伤预防 四、残疾人的职业康复
(一)享受待遇的条件 一般而言,凡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都有权享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这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险相比,条件宽大待遇优厚,既没有年龄、性别条件的限制,也不受缴费时间的限制。凡企业职工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和职业病的,就应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但是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章规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二)工伤等级评定 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前,首先必须对受伤者进行残废鉴定或工伤鉴定,以确定其工伤等级,然后按照工伤等级支付保险待遇,因此工伤等级评定是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条件。在确定工伤等级的过程中,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公正、客观、合理的评定,因此评残标准是开展工伤等级评定工作的科学基础。
(三)工伤保险待遇给付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暂时失能补助金)、伤残抚恤待遇、遗属抚恤、康复待遇及丧葬费等。 1、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与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负担上述费用。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当地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本人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医疗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受医疗期的时间限制。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2、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暂时失能补助金) 3、伤残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即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相关待遇
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计发。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遗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计发,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但抚恤金总额不能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 (3)、同时发给遗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60个月的金额。 (四)工伤待遇支付方式 上述各项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凡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的地方,由企业按规定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来自用人单位和国家财政按规定提取的保险费。一般而言,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项目:(1)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工伤保险滞纳金;(3)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5)政府临时垫支。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企业的开户银行按规定代为扣缴。 (二)工伤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与工资总额的一定比率。工伤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各国的工伤保险费率确定方式有以下三种:统一费率制、差别费率制、浮动费率制。 1、统一费率制。统一费率是根据“统筹共济,共担风险”的原则,对所以用人单 位采取统一的提取比例。这是一种比较简捷的方法,可以与其他社会保险共同征收、共同管理。我国现行规定全国平均费率一般不超过1%,就是统一费率要求,但实际上多数地区采用的是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2、差别费率制。差别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定各行业、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时,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的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以及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频率,确定不同比例的工伤保险费率。 3、浮动费率制。浮动费率是指社会经办机构在确定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之后,根据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的支出情况,在评估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企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 我国的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支出用于以下项目: (1)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2)事故预防费;(3)安全奖励费; (4)职业康复费用;(5)宣传和科研费; (6)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7)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经费; 以上各项费用支出占工伤保险基金的比例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的支出项目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节、中国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与改革 中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是50年代初,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建立起来的,其待遇标准已脱离现在实际生活状况。其“企业保险”的模式也和市场经济相矛盾,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指日可待。 一、中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 二、中国工伤社会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中国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探索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目前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仍然不容乐观,工伤保险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有待提高 2、工伤保险基金提取比例偏低,行业费率与浮动费率存在问题 3 工伤保险统筹项目太少,保险基金开支渠道混乱 工商医疗费,是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中的大项目,平均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20%--60%,保险机构没有将其纳入统筹范围,企业难以管理,不能切实起到为企业减轻负担的作用。 4、“农民工”现象日益严重 农民工由于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而成为伤亡和职业病的主体,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往往又因为缺少必要的技术知识及安全常识而成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各类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职工必须遵照本法的规定执行”,但在具体执行中却出现了上述偏差
改革: 1、加快法制步伐,加大监督力度。安全立法可以在各个领域、以各种形式、各种手段促进安全生产,立法条款和政府控制的目的在于避免技术生产导致的事故或危险,预防可能的损失。对于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改变不卫生状况,实现本质安全化,是劳动者健康地从事各项生产活动,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应当尽快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法和工伤保险条例。 2、规范操作,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真正覆盖到所有企业和职工。要想突破“全民执行、集体参照”的旧格局,建立广泛适用的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就必须在具体执行中将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真正覆盖到所有企业和职工。特别是对城市中的“农民工”,既要普及必要的技术知识和安全常识,又要为其提供劳动保护措施而避免他们成为伤亡和职业病的主体,在这里,企业是重要的一个环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对那些职业危害严重、劳动强度大、最不安全的工作强制进行投保,以保证从事这项工作的职工能够得到政府规定的、合理的社会保险。 3、通过工伤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与工伤保险事业的社会化管理,进一步突破“企业保险”的管理模式,释放企业的社会化功能,促进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因此,工伤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必须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工伤保险基金除了留有少量的风险准备金外,不能留有积累,费率调整机制应围绕这一目标进行。同时,工伤保险应包括的待遇项目与待遇标准,应具体落实,切实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 4、认真制定和严格执行差别费率制和浮动费率制,高风险多缴费,低风险少缴费,克服过去工伤保险重补偿、轻预防的片面性,运用工伤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和奖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和工伤、职业病的预防。促进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的协同与配合,共同寻求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相结合的衔接点。大力促进事故预防的宣传咨询、培训与科研活动,将工伤事故的降低作为测定这一活动的重要评价指标。
第二节 案例分析与讨论 一、上海市工伤保险制度现状、问题、改革趋向(略)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
本章小结: 工伤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是社会保险最早产生的种类之一。,工伤保险是一种针对特殊人群的保险,即那些最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人群。在本章第一节中,首先介绍了工伤社会保险的概念、应遵循的原则和范围,其次着重论述了工伤等级评定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等内容,最后通过对工伤社会保险存在问题的论述,探讨了工伤社会保险的改革思路。 。 关键词:工伤社会保险 工伤鉴定 评残标准 残废等级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费率
[思考题]: 1、简述工伤社会保险的涵义和意义? 2、工伤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和实施原则? 3、中国工伤社会保险改革的方向和探索? [参考书]: 1、《工伤保险》,孙树菡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社会保险法》,杨燕绥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林义主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谢谢! 上海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