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簡介 一、自然人與法人 1.自然人是一個專門法律術語,是法人的對稱,指能够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自然人的概念比公民要廣泛,例如在我國所稱的自然人,既包括我國依法享受公民權的公民,也包括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士。
行政法人簡介 2. 法人也是一個專門的法律術語,是自然人的對稱,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單位。例如企業、公司、學校等。一般而言,法人應俱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 二是有必要的資金和經費; 三是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是能够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行政法人簡介 法人的種類 法人既係指依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義務主體,由於法律有所謂「公法」、「私法」之別,所以法人就其創設所依據法律之不同,首先應可區分為以下「公法人」與「私法人」兩大類。 公法人的界定: .公法人係依據公法設立而具有公法上權力能力的行政主體,亦即有資格以自己名義享受公法上權利、負擔公法義務者。
行政法人簡介 目前我國的公法人有三類: (1)國家; (2)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 所謂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係就自治事項有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且具有自主組織權,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例如:台北市、板橋市;而「台北市政府」、「台北縣議會」則是機關。)
行政法人簡介 而地方制度法將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規定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即本於此意旨;此外,省則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依命監督縣市自治,以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資格。 (3)其他公法人 其他公法人,係指依法設立之團體,其構成員資格之取得具有強制性,而且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者;而目前我國法制上只有「農田水利會」此單位為具有此類公法人之資格,其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一條第二項而設立。
行政法人簡介 二、私法人是以實現利益為目的依私法設立的組織。 1.社團法人:以社員之結合為中心的法人。組織本身與組成人員(社員)明確分離,團體之行為由機關為之,社員透過總會參與團體意思的形成,並監督機關的行為。團體之財產及負債均屬於團體,社員除應負擔出資外,不負任何責任。例如農會、公會、商會等,即屬之。
行政法人簡介 2.財團法人:以獨立財產為中心之法人。換言之,係集合「財產」的組織,為達成一定目的而加以管理運用。其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必須設立管理人,依捐助目的忠實管理財產,以維護不特定人的公益,並確保受益人的權益。例如私立學校、基金會、寺廟等均屬之。
行政法人簡介 3. 公益法人:以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為目的的法人。主要以文化、學術、宗教、慈善等為目的。財團法人皆為公益法人。 4.營利法人:以組成人員(社員)的利益為目的的法人,主要為公司、銀行等。營利法人必為社團法人。
行政法人簡介 一、定義 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依法律設立具人事及財務自主性之公法人。
行政法人簡介 二、特色 1.不進用公務人員 a.基於專業性、彈性與精簡需求。 b.文教機構與一般行政組織之區別,在獨立性與機動性強,專業與創意要求高。。 2.採合議制 a.設董事會決定重要的工作方針與決策,監事會審查財務。 b.財源直接來自國家預算,同時具備民間基金會之活力、效率與彈性,同時又具有公家單位之穩定性。
行政法人簡介 三、反彈聲浪 1.自籌經費的疑慮 2.公務員的反彈
行政法人簡介 一、背景說明 1.91年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通過機關業務檢討原則,採四大方向 a.去任務化 b.地方化 c.行政法人化 d.委外化 2.行政法人制度,係鋪設另一條軌道,以分流方式,提升相關業務效能。
行政法人簡介 二、採行行政法人之理由 (一)融合公、私組織之優點與特性 1.行政機關與財團法人的中間類型,一方面以較行政機關具有彈性的組織及經營管理方式確保國家任務有效履行,另一方面釐清公共任務特性,保留在公法領域。 2.行政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僅受適法性監督。
二、採行行政法人之理由 (二)成立財團法人可能衍生問題 1.行政機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並將自身任務委託執行。常產生財團法人依附於行政機關的現象。 2.實務上行政機關亦視其為職能之延伸,相關預算、人事、待遇上與行政機關強求一致,欠缺彈性。
二、採行行政法人之理由 (三)增加用人彈性 行政法人制度之設計,可以提供較有彈性、更符合其特性需要之人事進用、管理機制。 (四)適度鬆綁政府會計和採購的限制
二、採行行政法人之理由 (五)強化經營責任及成本效益 1.行政機關施政講求公平與正義,有時無法兼顧成本與效益。 2.行政法人在獨立自主運作及績效評估方面,可以透過績效評鑑機制,強化經營責任及成本效益。
二、採行行政法人之理由 (六)開放多元參與公共服務 1.行政機關執行之公共服務,部分具有照顧多元利益及\需使用者付費性質,如文化、社福、社會保險,且行政機關主管遊戲規則之訂定,衍生球員兼裁判之爭議。 2.行政法人採多元參與、民主運作,公共服務之執行由行政機關移轉至行政法人,藉由制度設計制訂與業務執行權限的分離,避免球員間裁判的爭議。
日本公法人制度簡介 1.1996橋本內閣推動行政改革方案,將具有獨佔性業務或是對穩固社會經濟安定有必要之業務,不必由政府直接管理,也不便委託民間經營的部分設獨立行政法人。 2.1999年通過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指定首批89個機關、事業,責令先行改制為獨立行政法人。
日本公法人制度簡介 3.2001年4月,已經個別設立完成包括研究機構、美術館、博物館、研習中心、教師會館、青年之家等57所。 4.厚生勞動省的醫院在2004年改制。 5.通則法之規定,獨立行政法人分為一般行政法人及特定獨立行政法人兩種。
日本公法人制度簡介 一般行政法人:成員不具公務員身份。 特定獨立行政法人:和國民生活及社會經濟關係密切,其成員大部分具公務員身份。 6.推動改制的機關中,屬於非國家公務員型僅青年之家等四個機關,其他95%都屬公務員型,其結果減少改革阻力,但也削減改革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