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 辽宁大学法学院 杜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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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辽宁大学法学院 杜甲华

社会出现的侵权问题

经过社会多方讨论侵权责任法呼之欲出

亲们 2010年出台了

侵权责任法的知识体系 知识 体系 侵 权 责 任 39 侵权责任概述 43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40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44 共同侵权责任 40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44 共同侵权责任 权 41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45 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责 46 特殊侵权责任 42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任

三十九、 侵权责任概述 概念和特点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分类 侵权责任概述 概念和特点 (二)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竞合 三十九、 侵权责任概述 概念和特点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分类 侵权责任概述 概念和特点 (二)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竞合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和分类 1.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侵权行为的分类

1.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侵权行为的概念 (1) 侵权行为的特点 (2) 案例分析

(1)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行为。

(2)侵权行为的特点 A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B 客体是绝对权 (3) C 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D 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

案例 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是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于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侵权行为的分类 (1) 特殊侵权行为 (2) (3) (2) 消极侵权行为 (3) 间接侵权行为 (4) 共同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 (2) 直接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 (3) 单独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 (2)   积极侵权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 (3) 直接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 (4) 单独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竞合 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竞合的处理规则 案例分析

1.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1)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侵权责任的特点 法律制裁性 主体具有广泛性 2 .留置权的实现程序 方式具有多样性

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规则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双重特点,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的现象。

www,378700000.com 处理规则: 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

www,378700000.com 案例 大学生张某参加国家中央机关公务员招录考试,在考试现场顺利结束答卷后正欲交卷,旁边答题很差的李某突然夺走试卷并当场付之一炬,从而导致张某该科成绩为零丧失录取资格。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李某的民事责任,认为李某侵害了自己公平考试的权益,要求李某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是否构成侵权?侵犯了张某的什么权利?

四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体系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述 过错责任的 概念和特点 过错推定 (二)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 原则的适用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述 1. 概念: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根据。 2. 体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2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3 过错推定

1.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1)过错是指行为人的过错 (2)过错是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3)过错的存在与否通常应由受害人举证 (4)过错在一定情况下是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3.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1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2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是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 a.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客观归责性; b.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事由主要在于行为的危险性; c.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具有限定性。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1) 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 (2)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 www,378700000.com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1) 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 (2)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 (3) 无过错责任原则实行特殊的举证责任规则 (4)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排除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事由的适用

案例分析 甲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 正好砸到甲身上,致使蒋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甲花去医疗费2000元。于是,甲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 。甲又只得去找某装修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 重造成的,装修队不承担责任。两家相互推诿,甲于是诉诸法院。 (1)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本案中旅馆、装修队的责任如何认定?

四十一、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 (二)加害行为 构成要件 (三)损害后果 (四)因果关系 (五)主观过错

(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 1. 概念: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2.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的关系: (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构成要件的前提和基础; (2)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加害行为 1. 概念:加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2. 形式:加害行为的形式包括作为的加害行为与不作为的加害行为两种。

(三)损害后果 1.损害的概念:损害是指因人的行为或对象的危险性而导致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 2.损害的分类 : (1)财产损害; (2)人身损害; (3)精神损害。

(四)因果关系 1. 概念和形态 (1)概念: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的前因后果关系。 (2)形态:因果关系包括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形态。 2.因果关系的认定 (1)必然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2)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3)推定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五)主观过错 1. 概念: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 2. 形式: (1)故意 (2)过失

案例分析 原告王某(7岁)与被告张某(55岁)系一栋房屋的邻居,平素关系融洽。一个星期天下午5时许,原告在家门口玩耍,被告则坐在自己家门口乘凉。原告在玩耍中,乘被告不注意,将被告推倒在地,并夸口说:“奶奶,我的劲很大。”被告从地上站起,乘兴逗原告玩耍,并说:“你劲大,来背我!”被告遂让原告做好背人的姿势,然后趴在原告的背上。原告用力背被告,但因力量不够,当即被压倒在地,造成原告左股骨外伤性骨折,花去医疗费等各种费用若干。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因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而遭到拒绝,诉至法院。试分析: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四十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概述 (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主要类型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概述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 (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一)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概述 1.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主要类型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2.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

1.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主要类型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主要类型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 Click to add Text Click to add Text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2.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 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中,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应当将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与受益人补偿区别开来。

赔偿责任 (二)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1.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 2.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3.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4.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2.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3.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4.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1.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 (1)全面赔偿规则 (2)过失相抵规则 适用规则 (4)权衡利益规则 (3)损益相抵规则

2.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1 一般伤害的赔偿范围 2 致人残疾的赔偿范围 3 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3.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财产损害的赔偿方式 1 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 2

4.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 1 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2

案例分析 李旭东(1990年出生)因于1999年、2000年在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以下简称中大医院)接受输血治疗,感染丙型肝炎。2002年4月,法院判决中大医院对李旭东患丙肝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04年10月,李旭东被诊断为儿童精神分裂症,后被残联认定为四级精神残疾(2009年发展为二级精神残疾)。2005年6月,李旭东由其父母代理起诉至法院,认为患儿童精神分裂症与中大医院医疗过失导致其患丙肝及治疗使用干扰素之间有因果关系,请求判令中大医院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1028292.15元。 【评析】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对于李旭东患儿童精神分裂症的损失,是否应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李旭东主张根据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所确定的精神残疾等级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请求应否支持。两个争点问题均系审判难点。

四十三、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概述 (二)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种类

(一)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概述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概念 1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特点 2

1.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概念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行为人就损害结果提出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即不承担责任的条件。

2.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特点 (1)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由法律规定的事实 (3)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对抗受害人的事实 (4)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因侵权责任的类型不同而存在差别

(二)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种类 1.受害人的过错 2.第三人的过错 5.紧急避险 3.不可抗力 4.正当防卫

1.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2.第三人的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第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过失。

3.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

4.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在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现时的不法侵害时,为制止损害的发生或防止损害的扩大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

5.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一定利益的救险行为。

案例分析 2010年7月18日夜,河南省淅川县城遭遇数十年一遇的强降雨。当晚11时40分,李合强见雨势猛,水往屋里涌,便和儿子李丹、侄子李栋一起到父母家排水。路过张建渠家时,李合强、李丹被突然倒塌的张建渠家围墙砸倒。李栋见状奋力呼救,周围邻居赶到现场将李合强、李丹救出。李合强被送往医院后发现已死亡;李丹被邻居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1236元。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2010年8月,李合强的妻子全国茹、父亲李新谦、母亲李凤子及子女李丹、李聪等5人将张建渠家及在张建渠家围墙上架设电缆线的唐良忠和淅川县电业局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李合强、李丹被压在倒塌的围墙下,因唐良忠在围墙上架设的电缆线漏电,致使施救群众没能及时抢救,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要求张建渠、唐良忠和淅川县电业局赔偿25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倒塌的围墙系被告张建渠2005年修建,厚度为24厘米。

四十四、共同侵权责任 1 2 3 共同侵权 责任概述 共同侵权 责任的种类 共同侵权 责任的承担

(一)共同侵权责任概述 1 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 2 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 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时,共同侵权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2.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 2 3 4 行为人须为二人以上 数个行为人均实施了一定的行为 损害后果 须具有同一性 数个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 4

(二)共同侵权责任的种类 因共同加害行为而产生的共同侵权责任 因教暖、帮助行为而产生的共同侵权责任 因共同危险行为而产生的共同侵权责任 www,378700000.com (二)共同侵权责任的种类 因共同加害行为而产生的共同侵权责任 因教暖、帮助行为而产生的共同侵权责任 因共同危险行为而产生的共同侵权责任

(三)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共同侵权 责任的承担 外部 内部 (1)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2)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 王臻郅与林童、周炳旭均系江苏省淮安市开明中学在读初中学生,简中兰系林童母亲,周子付系周炳旭父亲。2010年5月11日下午2时许,林童(1996年2月28日生)、周炳旭(1995年11月4日生)在本校初中教学楼5楼参加完小中考集体复习活动后,从东侧楼梯下楼欲回4楼西侧教室上课,双方在4楼走廊东侧,相约以赛跑方式比比谁先到教室。林童先抢跑,周炳旭紧追其后。当林童跑至4楼初一(九)班教室后门时,与此时正从教室后门走出的该班学生王臻郅相撞,导致双方受伤。王臻郅因伤情严重,先后到江苏、北京等医疗机构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2712.79元。其中,简中兰支付2.3万元,开明中学支付5000元。王臻郅认为林童、周炳旭及开明中学对其受伤均具有过错,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80488.75元。

四十五、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责任主体 (一)被监护人致 人损害责任 (六)学生伤害 (三)使用人责任 事故责任 (五)违反安全保 (二)暂时丧失心智者 致人损害责任 (六)学生伤害 事故责任 责任主体 (三)使用人责任 (五)违反安全保 障义务责任 (四)网络侵权责任

(一)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2.被监护人致人损 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3.被监护人致人 损害责任的承担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1)概念: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2)归责原则: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致害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属于被监护人; www,378700000.com 2.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致害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属于被监护人; (2)必须是被监护人独立实施了致人损害的行为; (3)承担责任的人必须是监护人; (4)被监护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造成了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的损害。

3.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有明确监护人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为数人的,应由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32条    《民法通则》第133条 《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58条 《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59条 《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61条

(二)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 1 概念和归责原则 2 构成要件 3 责任的承担

1.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1)概念: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下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2)归责原则: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是暂时丧失心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暂时丧失心智者实施了加害行为 www,378700000.com 2.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是暂时丧失心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暂时丧失心智者实施了加害行为 (3)受害人受到了损害 (4)暂时丧失心智者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行为人对自己暂时丧失心智具有过错

www,378700000.com 3.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具体责任承担区分不同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33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 使用人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 1 个人劳务损害责任 2

1.用人单位责任 (1)用人单位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2)用人单位责任的构成要件 (3)用人单位责任的承担

(1)用人单位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1.概念: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2.归责原则:用人单位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用人单位责任的构成要件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 1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2 受害人受到了损害 3 4 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用人单位责任的承担 用人单位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用人单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用人单位。这里的用人单位,既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也包括个体经济组织。

2.个人劳务损害责任 (1)个人劳务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2)个人劳务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3)个人劳务损害责任的承担

(1)个人劳务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1.概念:个人劳务损害责任是指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损害时,接受劳务一方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2.归责原则: (1)个人劳务提供者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个人劳务提供者受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个人劳务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提供劳务一方因个人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而实施一定的行为 (2)受害人收到了损害 www,378700000.com (2)个人劳务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提供劳务一方因个人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而实施一定的行为 (2)受害人收到了损害 (3)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个人劳务损害责任的承担  在个人劳务提供者致他人损害的责任中,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责任;在个人劳务提供者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中,接受劳务一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

(四)网络侵权责任 1 概念和归责原则 2 构成要件 3 责任的承担

1.网络侵权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1)概念:网络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2)归责原则:网络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 受害人受到损害 网络侵权 因果关系 存在过错

3.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 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

(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1 2 3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 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违反安全保障义 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反安全保障 义务责任的承担

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1)概念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管理人或组织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2)归责原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1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2 受害人受到了损害 3 因果关系 4 行为人存在过错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承担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承担主体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法条链接 直接责任 补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 www,378700000.com 法条链接 直接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 补充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或组织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承担主体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其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以下两种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有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六)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1 概念和归责原则 2 法条链接 构成要件 3 责任的承担

1.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1)概念: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失职而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2)归责原则:学生伤害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2.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学生伤害事故构成要件 (1)教育机构存在失职行为 (2)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 (3)损害与失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教育机构存在过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3.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承担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承担主体为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承担 直接责任 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案例分析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幼儿在午后游戏时摔倒受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嘉定某幼托机构被判赔偿伤者4万余元。 未满5周岁的辰辰就读于嘉定南翔某幼儿园托C班。2009年5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辰辰和小朋友午睡后在老师和保育员的带领下一起来到户外做游戏。考虑到幼儿们尚无充分的自理能力,老师选择了在铺设塑胶地毯的场地上进行活动,并在游戏开始前详细讲解了游戏的规则。随后,辰辰与小朋友们围坐成圆圈开始做“丢手绢”的游戏,当辰辰手持手绢起身向其他幼儿走去时不慎摔倒,辰辰左手受伤当即疼痛不止。幼儿园一边通知辰辰的家长,一边随即将辰辰送往最近的上海市嘉定区南翔医院急诊。经诊断,辰辰左肘关节肱骨髁上骨骨折。之后,辰辰又被转送至上海市新华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辰辰出院后,其父母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辰辰的伤残等级及营养、陪护期限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辰辰因外力作用致左肘关节肱骨髁上骨骨折累及骨骺,现左肘关节活动受限,评定十级伤残,酌情给予(含二期取内固定术)伤后营养3个月,陪护3个月。后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辰辰由其父母代理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2010年8月,受害人肖某持有效驾驶证架势符合安全标准的摩托车正常合法的在关兴镇黑山沟路段行驶时,公路行道树的枯树枝突然断裂坠落,枯树干直接砸在肖某头部,致其闭合性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他身体及驾驶的摩托车则因惯性冲下了路坎。肖某的突然离世给家人带来的巨大的痛苦,其家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关于本案的性质、责任及赔偿义务主体应如何认定,

四十六、特殊侵权责任 (一)产品责任 (五)高度危险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 (六)饲养动 物损害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 (七)物件损害责任 (四)环境污染责任

1.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2)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3)产品责任的承担 LOGO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www,378700000.com (1)产品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 A 产品存在缺陷 B 受害人受到了损害; C 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之后,两者之间会发生追偿关系 如果存在第三人的过错,生产者或销售者在赔偿后,有权向该第三人追偿 (3)产品责任的承担 法条链接 产品的生产者 产品的销售者 法条链接 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 在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之后,两者之间会发生追偿关系 如果存在第三人的过错,生产者或销售者在赔偿后,有权向该第三人追偿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

“ ” Quote Slide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

“ ”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 -Name Position, Company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外, 还应当承担以下两种特殊责任: 二是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是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 -Name Position, Company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 -Name Position, Company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发现缺陷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案例分析 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入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应当由谁对乙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 概念和归责原则 2. 构成要件 3. 责任的承担 www.themegallery.com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机动车责任的概念 www,378700000.com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机动车责任的概念 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一方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1) (2) (3) 机动车一方有交通违法行为; 受害人受到了损害; 交通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www.themegallery.com

www,378700000.com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为责任的承担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买卖等关系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50条、第51条) www,378700000.com 特殊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1)因机动车租赁、借用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49条) (2)买卖等关系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50条、第51条) (3)非法占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52条) (4)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责任处理(《侵权责任法》第53条) 案例分析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 ”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 ”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

案例分析 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应当由谁来赔偿?

www,378700000.com (三)医疗损害责任 1 概念和归责原则 构成要件 2 责任的承担 3

A B (1)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概念 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www,378700000.com (1)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概念 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时,医疗机构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A B

(2)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 诊疗行为具有违法性 2 受害人受到了损害 3 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4

www,378700000.com (3)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具备法定抗辩事由的,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 医疗机构具备法定抗辩事由的,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0条。 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侵权责任法》第59条。 案例分析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 ”

案例 患者李某因进食呛促到某医院就诊,说明病史,要求做CT检查,接诊医生没有给原告作门诊常规检查,未写门诊病历。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即给其开出食管吞钡造影检查申请单,到放射科接受吞钡造影检查。第一次吞钡接受x光线检查后,医生已经发现硫酸钡进入原告的气管,放射科医生还让患者第二次吞钡.再次接受x光线检查。结果出现吞钡吸人气管支气管.放射科当时发现后通知主治医生,但并没进行及时理,而是收治入院,进行抗生素治疗,并对患者说叮以吞入支气管的钡剂可以缓慢咳出来。从而造成患者严重不满,引发医疗纠纷。

(四)环境污染责任 1. 概念和归责原则 2. 构成要件 3. 责任的承担 Your site here LOGO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时,污染者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环境污染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概念 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时,污染者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Your site here LOGO

2.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 (1)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环境污染责任须具备的条件 (2)受害人受到污染损害 (3 )污染环境行为与  环境污染责任须具备的条件 (2)受害人受到污染损害 (3 )污染环境行为与 污染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www.themegallery.com

3.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 (1)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主体为污染者 www,378700000.com 3.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  (1)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主体为污染者 (2)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污染者经举证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的,则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 相关法条 案例分析

Other combinations are just as bad! www,378700000.com Other combinations are just as bad! 《侵权责任法》相关法条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分析 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胡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对于渔民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进行赔偿的认定。

(五)高度危险责任 概念和归责原则 1 构成要件 2 责任的承担 3 案例分析 www.themegallery.com

1.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概念 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作业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LOGO

2.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 (1)作业人从事了高度危险作业 (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 (3)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www,378700000.com 2.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 (1)作业人从事了高度危险作业 (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 (3)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高度危险责任的承担    高度危险责任的承担者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69条

由于高度危险作业的类型不同,高度危险责任的承担主体也不同 主要有两种情形 (2)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 (1)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 www.themegallery.com

(1)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 第一,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 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70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 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2)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 《侵权责任法》第72条 第一、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侵权责任法》第74条 第二、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侵权责任法》第 75条 第三、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侵权责任法》第76条 第四,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72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 ”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74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 “ ”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75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 ”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76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 “ ”

案例分析 甲爆破公司严格依照规定储藏的雷管、炸药被乙探听到处所后,乙深夜采用挖墙,乙炔焰切割等手段潜入层层设防的仓库,盗窃雷管数百只,TNT炸药一百多公斤,放置在家中。一日,乙研究雷管构造时失误,导致大爆炸,乙居住的整栋楼房被炸毁,死伤多人。本案应如何承担责任?

(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 概念和归责原则 2. 构成要件 3. 责任的承担 案例分析

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概念 归责原则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的过错责任原则 Content Layouts

就客观要件而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 (4)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须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2)必须是动物独立动作造成的损害  就客观要件而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 (4)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须有他人遭受损害的事实

张某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只名贵宠物狗,张某将该狗带回家精心照料,同时登报寻找失主。某日,张某牵着该狗外出散步,遇见领着10岁的女儿玩耍的李某。于是,两人聊起天来,末顾及小孩,结果李某的女儿被该狗咬伤,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00元,并在脸上留下疤痕。李某要求张某承担其女儿的500元医疗费,并要求赔偿其女儿被狗咬伤脸上留下疤痕的精神损害。此时,狗的主人刘某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找到张某认领。李某也向刘某提出上述赔偿请求。张、刘二人均以李某自己未照看好女儿为由,拒绝李某的请求。该案的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案例

“…Science never solved one problem without creating ten more…” 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承担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Science never solved one problem without creating ten more…” George Bernard Shaw

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管理人对动物不享有所有权,只是根据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动物。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七)物件损害责任 1. 概念和归责原则 2. 构成要件 3. 责任的承担 案例分析 www.themegallery.com

1.物件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概念 归责原则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物件因脱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时,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根据不同的责任类型分别适用过错推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Content Layouts 158

2.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就客观要件而言,物件损害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物件加害于他人 (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 www,378700000.com 2.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就客观要件而言,物件损害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物件加害于他人 (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 (3)物件致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 3.物件损害责任的承担  物件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具体的责任主体因责任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85条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 《侵权责任法》第86条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88条 (3)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

(4)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89条 (4)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90条 (5)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 《侵权责任法》第91条 (6)因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主体为施工人 《侵权责任法》第92条 (7)因害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二条: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

案例分析 2010年8月,受害人肖某持有效驾驶证架势符合安全标准的摩托车正常合法的在关兴镇黑山沟路段行驶时,公路行道树的枯树枝突然断裂坠落,枯树干直接砸在肖某头部,致其闭合性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他身体及驾驶的摩托车则因惯性冲下了路坎。肖某的突然离世给家人带来的巨大的痛苦,其家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关于本案的性质、责任及赔偿义务主体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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