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解約(終止契約)之控制與預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1年3月21日
大綱 前言 停工趨勢分析 解約趨勢分析 案例分享 預防管理策略與建議
停工解約之影響 停工或解約將造成工程停頓 計畫期程增加 預算執行停滯,投資無法獲得效益 工程延期啟用 簽約 工程 完工 簽約 工程 停工 終止契約 重新招標 簽約 工程 完工
停工解約之挑戰 碰上停工解約案件怎麼辦? 有辦法事先預防嗎? 4
停工解約之挑戰 縮短發生頻率及 處理時間 管理策略 發生趨勢 歷史標案
停工趨勢分析
經濟部所屬停工案件分析 96-100年度經濟部執行工程情形 經濟部決標工程共20,788件,停工4,373件,停工佔比21.04% 部會名稱 停工件數 決標工程件數 停工佔比 經濟部 4373 20788 21.04% 7
執行機關停工統計(經濟部) 執行機關 停工件數 8 自來水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286 自來水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84 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274 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80 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236 自來水公司北區工程處 66 自來水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234 自來水公司中區工程處 64 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219 台電新桃供電區營運處 62 中油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南營業處 134 台電桃園區營業處工務一課 58 台電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121 中油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高雄營業處 55 自來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工務課 112 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豐原給水廠 中油公司興建工程處(南部) 98 台電苗栗區營業處 自來水公司南區工程處 94 中油公司天然氣事業部管線處 53 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86 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52 8
停工發生潛勢(經濟部) 常見停工工程類型 …… 經濟部小計 4373 20788 工程類型 停工件數 決標工程件數 停工佔比 自來水工程 1873 4515 41.48% 電力工程 654 3561 18.37% 管線工程 519 933 55.63% 其他工程 263 1828 14.39% 機電工程 260 892 29.15% 維護工程 134 901 14.87% 石油化工工程 119 329 36.17% …… 經濟部小計 4373 20788 21.04% 運動場整修 9 9
停工發生潛勢(經濟部) 受其他標案影響 478 10.93% 變更設計 419 9.58% 證照取得(開發許可、都審、建照、環評) 286 停工原因 停工件數 比例 受其他標案影響 478 10.93% 變更設計 419 9.58% 證照取得(開發許可、都審、建照、環評) 286 6.54% 天候問題 183 4.18% 民眾陳情或抗爭 101 2.31% 用地取得 100 2.29% …… 經濟部小計 4373 100.00% 廠商負責人過世, 10 10
停工原因 證照取得(開發許可、都審、建照、環評) 安全考量(選舉、節慶、重要活動) 消防、水、電等行政申請 管線、箱涵等遷移 受其他標案影響 變更設計 用地取得 天候問題 地上物問題 文化資產保護 民眾陳情或抗爭 危評、交維計畫審查 甲方政策改變、預算不足 廠商問題(財務、機具採購、待料、分包) 其他(不納入統計) 停工原因(97-99年)
各停工原因之復工需時 停工原因 124 71 94 68 89 84 65 81 64 76 39 72 30 平均復工時間為 68 天 佔比 平均處理時間(日) 文化資產保護 0.2% 124 管線、箱涵等遷移 11% 71 證照取得(開發許可、都審、建照、環評) 6% 94 變更設計 41% 68 用地取得 8% 89 廠商問題(財務、機具採購、待料、分包) 0.7% 民眾陳情或抗爭 5% 84 甲方政策改變、預算不足 0.3% 65 受其他標案影響 81 危評、交維計畫審查 0.8% 64 消防、水、電等行政申請 2% 76 天候問題 39 地上物問題 72 安全考量(選舉、節慶、重要活動) 4% 30 平均復工時間為 68 天
施工區域之停工趨勢 施工區域 澎湖縣 嘉義市 金門縣 新竹縣 雲林縣 台東縣 高雄市 約佔 14.92% 台南市 彰化縣 連江縣 離島地區 佔比 澎湖縣 40.25% 嘉義市 25.58% 金門縣 22.26% 新竹縣 21.44% 雲林縣 20.47% 台東縣 20.06% 高雄市 19.35% 台南市 19.16% 彰化縣 19.00% 連江縣 16.78% 離島地區 約佔 14.92% 約佔 15.93% 約佔 16.10% 約佔 18.07% 約佔 27.98% 1
主管機關(中央、縣市)停工趨勢 經濟部 1995 60 高雄市政府 1099 71 農業委員會 644 76 臺南市政府 1089 67 停工件數(件) 平均處理時間(日) 經濟部 1995 60 高雄市政府 1099 71 農業委員會 644 76 臺南市政府 1089 67 交通部 502 64 雲林縣政府 756 教育部 334 61 新北市政府 750 79 內政部 258 56 彰化縣政府 732 59 國防部 173 嘉義縣政府 623 82 衛生署 30 臺中市政府 622 文化建設委員會 23 145 南投縣政府 559 財政部 19 50 臺北市政府 515 58 中央平均 4032 62 縣市平均 9725
執行單位(專責、非專責)停工趨勢 執行單位分類 非工程專責單位 工程專責單位 執行機關名稱包含以下關鍵字 工務處、水利處、公共工程處、工程處、建設局、工務局、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水利署、捷運工程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等
執行單位(專責、非專責)停工趨勢 工程專責單位停工佔決標案件比例較低
執行單位(專責、非專責)之復工時間 工程專責單位處理時間較短,但差異不大 時間逐年縮短
停工趨勢小結 平均復工時間為68天 預防勝於治療 14% 68% 簽約 工程 開工 完工 1.提早套圖,提早進 行變更程序 2.規劃階段即務實 評估及調查 3.加強橫向聯繫 4.冬病夏醫,勿雨季 修傘 1.合理估算 得用地或 證照取得 時間 2.調整契約 開工及解 約條款 1.用地取得 8% 2.證照取得 6% (開發許可、都 審、建照、環評) 1.變更設計 41% 2.管線、箱涵等遷移11% 3.受其他標案影響 8% 4.天候問題 8% 14% 68% 18
契約暫停執行(1/2) 歸責於廠商之暫停執行: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機關得隨時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廠商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工程採購契約範本21-8 ) 不可歸責於廠商之暫停執行: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停工):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21-10 ) 1)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19 19
契約暫停執行(2/2) 2)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_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為2個月)者,機關應先支付已依機關指示由機關取得所有權之設備。 3)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_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為6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 20 20
解約(終止契約)趨勢分析
解約(終止契約)之定義 解除契約 終止契約 解除權之行使,乃使契約效力溯及的消滅,亦即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以回復訂定契約前之狀態。 契約關係自終止時起歸於廢止,向後失其效力,而以前所生之效力,則並不受其影響。 契約效力 簽約 終止契約 郭美伶,2000,「公共工程契約要項之研究」,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89 年7 月。
經濟部所屬解約案件分析 96-100年度經濟部執行工程情形 經濟部決標工程共20,788件,解約445件,解約佔比2.14% 部會名稱 解約件數 決標工程件數 解約佔比 經濟部 445 20788 2.14% 23
執行機關解約統計(經濟部) 執行機關 解約件數 24 台電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64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 7 台電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60 中油天然氣事業部管線處 6 台電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33 台電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19 台電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18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台電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工處 15 自來水公司中區工程處 5 台電新桃供電區營運處 13 自來水公司北區工程處 中油天然氣事業部營業處 9 自來水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8 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台電台北西區營業處 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 台電台中供電區營運處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24
解約發生潛勢(經濟部) 常見解約工程類型 …… 經濟部小計 445 20788 2.14% 工程類型 解約件數 決標工程件數 解約佔比 電力工程 167 3561 4.69% 自來水工程 55 4515 1.22% 管線工程 46 933 4.93% 河川整治工程 39 3094 1.26% 其他工程 29 1828 1.59% 建築工程 23 281 8.19% 瓦斯工程 9 322 2.80% …… 經濟部小計 445 20788 2.14% 運動場整修 25 25
解約發生潛勢(經濟部) 民眾抗爭 89 20.00% 用地問題 61 13.71% 逾期未開工 32 7.19% 政策變更 24 5.39% 解約原因 解約件數 比例 民眾抗爭 89 20.00% 用地問題 61 13.71% 逾期未開工 32 7.19% 政策變更 24 5.39% 廠商財務問題 21 4.72% 進度嚴重落後 18 4.04% …… 經濟部小計 445 100% 廠商負責人過世, 26 26
解約原因 用地問題 政策變更 進度嚴重落後 承商未履約 民眾抗爭 逾期未開工 廠商財務問題 廠商停工 調解決議 缺失無法改善 都審未過 開口合約履約其期限已屆(不納入統計) 其他(不納入統計) 解約原因(97-99年) 甲方因素比例高達52%
各解約原因之處理時間 解約原因 都審未過 294 民眾抗爭 141 政策變更 290 進度嚴重落後 139 調解決議 238 廠商財務問題 平均處理時間(日) 都審未過 294 民眾抗爭 141 政策變更 290 進度嚴重落後 139 調解決議 238 廠商財務問題 125 用地問題 205 承商未履約 122 缺失無法改善 182 其他 117 廠商停工 175 逾期未開工 101 平均重新發包時間為 138 天
施工區域之解約趨勢 施工區域 新竹縣 新北市 高雄市 新竹市 屏東縣 連江縣 台北市 約佔 1.26% 桃園縣 台中市 金門縣 離島地區 佔比 新竹縣 1.51% 新北市 1.46% 高雄市 1.44% 新竹市 1.35% 屏東縣 1.24% 連江縣 1.21% 台北市 1.11% 桃園縣 1.08% 台中市 1.04% 金門縣 1.01% 1 離島地區 約佔 1.26% 約佔 0.76% 約佔 0.91% 約佔 1.10% 約佔 0.84%
主管機關(中央、縣市)解約趨勢 文化建設委員會 3 288 連江縣政府 2 397 農業委員會 8 286 新竹市政府 215 教育部 10 已完成重新發包數(件) 平均處理時間(日) 文化建設委員會 3 288 連江縣政府 2 397 農業委員會 8 286 新竹市政府 215 教育部 10 241 臺東縣政府 175 經濟部 99 154 宜蘭縣政府 4 156 國家科學委員會 159 花蓮縣政府 148 內政部 5 138 新北市政府 33 146 交通部 38 130 基隆市政府 139 行政院新聞局 1 90 南投縣政府 133 國防部 6 58 高雄市政府 23 中央平均 176 縣市平均 192 121
執行單位(專責、非專責)解約趨勢 解約案件數差異不大 工程專責單位解約佔決標案件比例較高 因為專業,所以不懼怕解約,如遇到不好的廠商,能夠壯士斷腕 解約案件數差異不大 工程專責單位解約佔決標案件比例較高
執行單位(專責、非專責)重新發包所需時間 工程專責單位處理時間較短
重新發包金額趨勢 97-99年未執行金額173.3億元,重新發包決標金額228.3億元,超支55億元(31.73%),解約案若屬以下類型或原因者,重新發包可能需要增加預算 標案類型區分 解約原因區分 標案類型 超支比 解約原因 機電工程 166.86% 用地問題 103.78% 管線工程 52.18% 政策變更 80.41% 水電工程 40.86% 民眾抗爭 39.65% 自來水工程 33.15% 承商未履約 33.14% 裝(整)修工程 27.95% 進度嚴重落後 9.26% 註:1.本統計排除 開口合約;2.重新發包案件5件以上
解約趨勢小結 平均重新招標時間為 138 天 接受勝於抗拒,流汗勝於流淚,準備勝於期待 52% 44% 簽約 工程 開工 完工 1.務實且合理 進行工程前 置作業 2.調整契約開 工及解約條 款 1.用地問題29% 2.民眾抗爭12% 3.政策變更11% 4.都審未過0.06% 1.承商未履約11% 2.進度嚴重落後10% 3.廠商財務問題9% 4.逾期未開工9% 5.廠商停工5% 1.加強關心廠商其他 案件承攬情形、員 工異動、異常請款 2.關注異常停工 3.積極瞭解解約之法 律程序 52% 44%
關心廠商承攬情形 藉由本會標案管理系統瞭解廠商承攬情形 進度預警 承攬解約預警 35
關注異常停工 解約案件有近五成比例曾經發生停工 顯示停工為解約之預警指標 註:1.本統計排除 開口合約; 2.以發生解約年度為年度基準
停工案發展為解約案之因素分析 可能因素 停工原因為較佳預警指標 停工原因 工程規模、工程類型、施工地點、工期類型、決標金額比、已停工次數、總停工日數、停工時工期進度百分比、停工時執行金額百分比、變更設計次數、督工數量、停工時未完成金額、停工原因、是否有監造、是否有PCM 停工原因為較佳預警指標 若停工案件肇因於「廠商問題 (財務、機具採購、待料、分包)」, 後續發生解約機率為28.72%。 高風險案件應提早進行解約準 備,並檢討是否有應解約而未 解約情形,以免一再拖延,延 誤工程進行 停工原因 解約機率 廠商問題(財務、機具採購、待料、分包) 28.72% 甲方政策改變、預算不足 12.86% 民眾陳情或抗爭 11.81% 用地取得 8.49% 危評、交維計畫審查 7.89% 證照取得(開發許可、都審、建照、環評) 6.14% 文化資產保護 4.55% 地上物問題 3.69%
解約後應注意事項 參考「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 第16條、機關辦理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自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日起,停發廠商之工程款,包括尚未領取之工程估驗款及全部保留款等款項,且依契約規定不發還廠商之履約保證金。 辦理工地接管時,應嚴格管理廠商與其分包廠商人員、車輛之進出,必要時得洽商警政機關或聘僱保全人員協助辦理。 對於廠商運至工地之合格器材,應詳加清點,並依契約規定辦理 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廠商不會同辦理時,機關得逕行辦理結算。必要時,得洽請公正、專業之鑑定機構協助辦理。 PCC首頁 > 法令規章 > 施工管理相關規定 > 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
終止或解除契約 (1/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巨額工程達10%以上、非巨額工程達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者) 。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17-11,21-1-5) 機關辦理重行招標之招標文件,應訂明原契約保證、保險與保固責任之延續或更新、未完成工程項目之銜接及工期之起算等事項。 (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17) 39
契約終止或解除(2/5) 契約終止或解除之處理:(工程採購契約範本21-3、4 、14 ) 1)機關自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日起,扣發廠商應得之工程款,包括尚未領取之工程估驗款、全部保留款等,並不發還廠商之履約保證金。 2)契約經機關自行或洽請其他廠商完成後,如該扣留之工程款扣除機關為完成本契約所支付之一切費用及所受損害後有剩餘者,機關應將該剩餘金額給付廠商;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亦同。如有不足者,廠商及其連帶保證人應將該項項差額賠償機關。 40 40
契約終止或解除(3/5) 2)廠商接獲通知後,應即將該部分工程停工,負責遣散工人,將有關之機具設備及到場合格器材等就地點交機關使用。 3)廠商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廠商不會同辦理時,機關得逕行辦理結算;必要時,得洽請公正、專業之鑑定機構協助辦理。 4)廠商應負責維護工程至機關接管為止,如有損壞或短缺概由廠商負責。機具設備器材機關得通知廠商限期拆除運離,如廠商逾限未照辦,機關得予以變賣並遷出工地,將變賣所得扣除一切必須費用及賠償金額後退還廠商,而不負責任何損害或損失。 41 41
契約終止或解除(4/5) 終止或解除契約後,未完成部分另行招標時,應考量下列事項: 1)機關辦理重行招標之招標文件,應訂明原契約保證、保險與保固責任之延續或更新、未完成工程項目之銜接及工期之起算等事項。編列發包施工預算時應考量已完成部分之瑕疵改善。 2)計算損害賠償金額,並就已可確定部份與原廠商未領款項先行抵消。 3)領有建築執照之工程,應注意維持建造執照在有效期限內,以利重新發包後,得即進場施工。 4) 終止契約後,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01-102條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購公報。 42 42
契約終止或解除(5/5) 損害賠償:廠商履約有債務不履行、瑕疵擔保責任或侵權行為時,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金額之估算:工程未能如期完成提供使用,機關(含接管機關)因此增加之支出及減少之收入,增加支出即所受損害部分得包括下列各項費用: 1)瑕疵修補費用。 2)緊急工程費用。 3)移交接管費用。 4)接續工程發包費用。 5)接續工程差價:再行招標之決標價與原契約總價扣 除中途結算總價之差額。 6)額外委託設計、監造案件,因此增加之服務費用。 43 43
處理作業流程 處理程序 主辦機關應注意辦理事項 確認續用之材料設備 召開逐離接管會議 限期將材料設備運離 終止契約 逐離接管 書面通知終止契約接管工地 評值(驗收) 債權確保 終止付款並催討保證款 接管工地 必要時得洽商警政機關協助 重新發包 確定接續工程工期、經費等條件 製作發包文件 接續工程施工 記錄應由原廠商負責之費用(瑕疵) 資料來源:石道清(2004),國道新建工程廠商違約處理程序 之研究,交大碩士論文
案例分享
大樓新建統包工程
基本資料 工程位置:高雄市 工程規模:3.58億元 工期:98年2月2日-100年8月14日 停工原因 解約機率 廠商問題(財務、機具採購、待料、分包) 28.72% 整體進度落後10%以上 100 3.16 統包商未經校方同意自行停工 7.3 終止契約 8.31 1.細部設計提送緩慢 2.工期展延認定落差 1.廠商問題停工 2.工期請款不符合預 期(暫停給付估驗款) 1.廠商未進場施作 2.廠商拒絕派員參加 協商會議
廠商遲延履約之處理 (一) (二) (三) (四) (五) 機關處理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案件,得視訂契約之規定及廠商履約情形,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3) 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一) 通知連帶保證廠商履約 (二) 以監督付款方式,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 (三) 終止或解除契約,重行招標。 (四) 其他經機關認定並訂明於契約之方式 (五)
監督付款之程序(1/2) 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案件,如施工進度已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機關得經評估後,同意廠商及分包廠商共同申請採監督付款方式,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 (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10) 廠商依前點規定申請採監督付款時,應先與分包廠商簽訂協議書,將協議書依公證法送經認證;其有連帶保證廠商者,並應先徵得連帶保證廠商同意。前項協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11) 49
監督付款之程序(2/2) 繼續施作工程之範圍。 廠商同意將繼續施作後之各期工程估驗款之全部或一部債權,讓與分包廠商。 廠商與分包廠商雙方同意,就分包廠商繼續施作部分,對機關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繼續施作部分工料款之支付估算、支付名冊、支付方式及工程款支付明細表。 廠商已施作尚未領取工程款之支付方式。 工程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物價指數調整費、估驗計價保留款、驗收後尾款、其他擔保等發還或支付方式。 工程保固責任歸屬及其保固金繳交、退還方式。 工程款請領發票由廠商或分包廠商開立。 協議之生效日期。 50
終止契約後期程規劃 項次 日期 說明 1 100.08.31 終止契約 2 100.09.01 乙方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工期及估驗款給付 3 100.09.07 委請律師 4 100.09.16 通知銀行撥付履約保證金及預付款保證金 5 100.09.23 銀行撥付履約保證金及預付款保證金 6 100.11.01 委請土木技師公會辦理工程結算作業 7 101.01.15 完成工程結算 8 101.02.20 辦理細部設計之技術服務招標 9 101.09.30 辦理工程發包 10 101.10.30 工程完工 終止契約 逐離接管 重新發包 接續工程施工 書面通知終止契約接管工地 召開逐離接管會議 評值(驗收) 債權確保 確認續用之材料設備 限期將材料設備運離 終止付款並催討保證款 確定接續工程工期、經費等條件 製作發包文件 紀錄應由原廠商負責之費用(瑕疵) 處理程序 主辦機關應注意辦理事項 接管工地 必要時得洽商警政機關協助 接管會議? 工地接管? 債權確保 廠商權益? 評值
醫療大樓重建工程
基本資料 工程位置:台北市 工程規模:2.76億元 協調會議 終止契約 契約終止後查驗點交會議 100 3.24 4.6 5.24 1.廠商未進場施作 2.主管機關介入協調 存證信函通知 1.監造單位初步評值 結果 2.廠商出席人員宣稱 無決定權
查驗點交會議 會議資料 契約終止結算數量明細表 契約終止結算明細表 契約應完成未完成工項及金額 缺失改善項目
查驗點交會議 會議過程 會議記錄 廠商代表表示不願意簽收會議資料 廠商拒絕參加工程查驗作業 廠商拒絕於會議記錄簽名 會議結論 ……因廠商代表出席者OOO未能配合,以致雙方於本次會議無共識,故無會議結論。但基於尊重廠商,將會議過程重要表述摘要記載於上揭「會議過程」,以茲紀錄出席之廠商代表人員於會議中確實有充分發言。 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廠商不會同辦理時,機關得逕行辦理結算。必要時,得洽請公正、專業之鑑定機構協助辦理。(延誤要點16)
預防策略(1/2) 事發前,提早預警並準備;事發時,可以控制傷害 瞭解高停工或解約風險範圍(中獎機率高) 提前排除可能因素 建築工程常見停工原因:變更設計、證照取得、天候問題、消防水電等行政申請、受其他標案影響 建築工程常見解約原因:廠商財務問題、用地問題、承商未履約、廠商停工、政策變更 關注高解約風險工程 博感情:關心廠商總承攬情形、員工異動情形、異常請款 調整合約條文:建造、用地未取得
預防策略(2/2) 應用統計資料輔導機關處理停工或解約案件 有限資源,有效管理 發生機率高的優先加強管理 好處理的趕快處理 57
管理策略 停工或解約發生時,參考平均處理時間 主管機關提供資源及支援 提供無經驗的主辦機關,作為復工處理時間及重新發包時間之參考值 平均處理時間可作為縮短處理時間的目標依據。 主管機關依據平均處理時間調整輔導對象 優先輔導平均處理時間短的案件 主管機關提供資源及支援 定期追蹤管考,並由歷史資料協助尋找解決方案 提供經驗交流管道 由有類似經驗同仁分享心路歷程 本會相關講習及公共工程電子報 58
停工解約之管理機制 工程會公佈之「強化停工解約之管理機制」 推動方式 於98年3月起實施 解約包含終止契約及解除契約 各部會署院及縣市政府 定期追蹤管考,適時協調解決困難問題 必要時邀請專家學者進行檢討、稽核或查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按季召開公共工程異常標案督導會議加強列管 針對各部會署院及各縣市政府執行遭遇之困難問題協調解決 59
工程會精進停工解約管理策略 數據 資訊 策略 將標案管理系統中的數據,藉由統計分析轉化為資訊,據以作為調整管理策略的依據。 案例整理,將前人曾經流過的汗水記錄下來,萃取轉化為知識庫,讓後面的人走得更輕鬆 持續宣導停工解約處理 建立應用履歷案例 各部會推動會報宣導 公共工程電子報 數據 資訊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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