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劳动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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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也叫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争议,是劳动关系不协调的表现。

二、劳动争议的种类 1.个别劳动争议 2. 集体劳动争议(职工一方10人以上)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或全体职工推举产生,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担任。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三节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一、着重调解原则 二、及时处理原则 三、依法处理原则 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着重调解原则 着重调解原则,是指处理劳动争议时,着重以调解方式解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认真履行。

二、及时处理原则 及时处理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依法定程序向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提出请求。

三、依法处理原则 依法处理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理。

四、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任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四节 劳动争议的调解 一、调解机构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调解的效力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三、特别规定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节 劳动争议的仲裁 一、仲裁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四节 劳动争议的仲裁 一、仲裁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二、仲裁参加人 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共同申诉人以及仲裁代理人。 三、仲裁时效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仲裁的期限 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天内结案,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天。

五、仲裁裁决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此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用人单位的救济权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节 劳动争议仲裁实训 实训项目一: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一、实训目的 第五节 劳动争议仲裁实训 实训项目一: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一、实训目的 全面掌握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劳动争议仲裁的具体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主要包括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组成人员、职责、仲裁程序、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仲裁管辖、仲裁中的调解、仲裁书的撰写以及执行,在执行环节中可以考虑与执法实验室的衔接。

二、向学生发布实训素材。 1、劳动争议案件两个。 2、有关法律法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三、将学生进行角色分组:如劳动者、用人单位、仲裁员,模拟仲裁庭的仲裁活动。 四、教师总结点评,学生写出实训报告或心得。

实训项目二:劳动争议仲裁相关法律文书的写作 一、实训目的 熟练掌握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所涉及法律文书的写作格式,并能在事实清楚的条件下,在合适的时间内写出一份结构合理、表达清晰、逻辑严谨、适用法律正确的法律文书。

二、向学生发布实训素材。(见素材部分) 1、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样本 2、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格式 3、劳动争议案例(见前一实训项目素材)

三、组织学生撰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或有选择性地撰写某几种。 四、学生互换撰写的法律文书,并相互点评。 五、教师总结点评,学生写出实训报告或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