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民國 99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Slides:



Advertisements
Similar presentations
1 證券交易法 證券商管理. 2 證券商從業人員之管理 ( 一 ) 從業人員之範圍 : 1. 負責人 : (l) 證券商為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八條規定 : 「本法所 稱公司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2) 在執行範圍內之負責人 : 依公司法第八條規定,公司之經 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察人.
Advertisements

證券商業務簡介 報告人 : 黃順成 /15 一、前言 證券商家數 : 總公司、分公司 ( 家數 ) 1997:221,663; 2007:135,1039 主管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局 ) 法規 : 證券交易法第 條 證券交易法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 測 驗 辦 理 說 明測 驗 辦 理 說 明 為強化金融證照之專業性與公信力,檢討並整合各種專業 測驗之考試科目,使測驗與工作職掌所需之專業技能相符, 並提昇金融從業人員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94 年 9 月 14 日第九次會議決議,新.
第二組【四財金三A】 組長: 4980S029 - 李姿瑩 組員: 4980S011 - 劉高銘 組員: 4980S047 - 黃仕弘 組員: 4980S053 - 張皓鈞 第二組【四財金三A】 組長: 4980S029 - 李姿瑩 組員: 4980S011 - 劉高銘 組員: 4980S047 -
會計主管異動及資格申報作業. 目錄 法源 法源 會計主管資格條件 會計主管資格條件 會計主管進修 會計主管進修 申報時點 申報時點.
1 美和技術學院 財政稅務系 財政稅務系. 2 財稅系課程可考 證照對照表 主辦機構證照名稱 開 課 年 級 一上一下二上二下三上三下四上四下 專業證照 ( 勞委會 ) 丙級會計 事務  會計學 實習  會計學 實習 專業證照 ( 勞委會 ) 乙級會計 事務  中級會 計學  中級會 計學.
主講人:許文昌 所長 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不動產估價師簡介不動產估價師簡介. 民國 89 年 10 月 4 日總統令公布「不動產估價 師法」。 民國 90 年起考選部辦理不動產估價師證照 考試,迄今舉辦六次高考、三次特考,共 錄取 377 人。 自民國 94 年 10 月 6 日起全面實施簽證制度。
CHAPTER 12 保險業業務之監理 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 12-2 保險商品行銷作業之監理 12-3 保險業核保作業之監理
保險法專題 4/29 保險法 §136~ § 146 5/ 6 保險法 §146~ § 150 5/13 保險法 §151~ § 167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民國 94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連續『三次』未依規定請假 未參與協議組織名單統計
結構型金融商品研討會 市場發展與風險管理 慶祝中大九十週年 主辦單位:國立中央大學財務金融系 台灣金融研訓院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課程分流模組 育才分流 學術型 實務型 基礎課程 民商法組 刑法組 公法組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
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管理規則修正重點及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
我國金融證照簡介 台灣金融研訓院 測驗中心 陳淑貞所長.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 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Bank 3.0 證券產業發展趨勢 與數位化應用 富邦證券 副總經理 郭永宜 (行銷暨商品督導)
建造執照申請流程 附件7 收件 查核協檢項目? 不收件 協審 行政審查 決行 起造人 建築師
檔案管理作業績效獎懲規定之說明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文書組 高瑾螢.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特別推薦 『唯一國營、台銀人壽』 『富貴人生增壽專案』
旅遊實務Ⅰ 授課教師:李健民 上課班級:320.
財法系學生主要考試種類與科目-普考類 一、法院書記官 (高中畢業即可報考)
金融證照.
保險經紀人裁罰案例分析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 法令說明會(台北場) 104年07月23日 楊恭尊 TEL:(02)
書面分析與電訪作業報告 報告人 精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劉衍暉.
6-1 保險契約之訂定程序 6-2 保險契約之文件 6-3 保險契約之解釋 6-4 保險契約之基本條款 6-5 保險契約之特約條款
執業執照有效期限計算方法(1/4) .執業執照自發照日起有效期間為六年(第3條第一項) 6年 起 止 新照:發照日or領證日
案例一 案情: 一對父子甲、乙一同出遊,父親甲君駕駛A車在前方帶路,兒子乙君駕駛B車跟在後方,B車因煞車不及,不慎從後方追撞A車。 討論:
要約、承諾、索賠.
論文編修等相關費用 核銷作業.
2012年十一月十三号 Do Now Write the following in pinyin: 1) 今天是七月十九号吗
人身保險.
GAAP設定與發佈團體 我國: (補充) 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政府有權)
更正申報作業及 保險更正含括聲明 (後台管理端功能新增)
保險法 (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  第 五 章 保險業.
Web Service 1.
與談人:高雄市國稅局簡任稽核兼 審查一科科長 陳偉晃
第十章 人壽保險商品 第一節 定期保險 第二節 終身保險 第三節 養老保險 第四節 還本終身保險 第五節 變額壽險 第六節 人壽保險契約
火災保險之理賠 一、火災保險理賠之基本概念 (一)火災保險之理賠之手續 (二)火災保險損失之估計 (三)火災保險損失之賠償
NO.004 職涯 報 徵才 實習 家教 國立嘉義大學 學生事務處學生職涯發展中心.
保險法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四 章 人身保險.
資訊傳播工程學系 蔡奇偉 副教授 專業英文導讀 課程說明 資訊傳播工程學系 蔡奇偉 副教授
農業金融講義 課程大綱.
第4章 保險契約 了解保險契約的訂義與保險契約的特性 了解保險契約的主體(當事人與關係人) 了解保險契約的生效要件
國立中正大學 服務學習提案時程說明會 通識教育中心 106/9/1.
宮輔辰 辦公室 B971 分機 : 年度第1學期 生物學與性別平等關係 講義下載網址 宮輔辰 辦公室 B971 分機 : 7971.
(二)業務執行規範(5/10)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
DRC with Calibre 課程名稱:VLSI 報告人:黃家洋 日期: 改版(蔡秉均) 1.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 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學校端:證書認證相關作業 一.實作認證維護:完成評鑑後之認證勾選 二.申請評鑑證書:申請證書之提交
新制身心障礙鑑定人員訓練 103年度7-9月份 一般培訓課程/補充課程 指導單位\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課程內容及名稱 時間 活動 活動流程
產險多元化繳費方式說明.
You are the next !.
風險評估作業操作說明 中山工商人事室.
報告人:黃 宜 純 校 長 日 期:106年4月20日.
106年度成果發表競賽辦法 組別 團體組 個人組 人數 2人以上,最多6人 同一實習公司,或同一產業得併組參賽 1人為限 格式
認識 「遊戲軟體分級」 管理辦法 王秀鶯 編製.
自殺防治網絡轉介自殺風險個案通報流程 社政、教育、勞政、警政、消防….等 自殺防治網絡人員發現自殺風險個案 (註1、註2) 自殺威脅者
會計室業務報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02年度 公文整合及線上簽核系統維護案 一般承辦人教育訓練 日期:102年12月26日
任意自用汽車保險 汽車保險共同條款分析 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條款分析 強制與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比較
中、英文成績單分流改版 依據 本校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決議通過
請對造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及佐證文件
第六章 保險業.
證券交易法第36條 1.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學 年 度 學 期 延 期 繳 納 學 雜 費 申 請 書
網站個案報告 參考架構 一,企業背景簡介 二,經營優勢與競爭分析 三,市場區隔與目標市場 四,行銷4P策略 五,未來發展與挑戰
營運模式.
國立臺南大學學務處 生輔組 出入境事宜介紹.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民國 99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業務員: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保險業 務員。 二、所屬公司: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 保險經紀人公司。 三、各有關公會: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第 3 條 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 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訂之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4 條業務員得招攬之保險種類,由其所屬公司定之。但應通過特別測驗始得招 攬之保險,由主管機關審酌保險業務發展情形另定之。

第二章 資格之取得及登錄 第 5 條 保險業務員資格之取得,應年滿二十歲,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第二章 資格之取得及登錄 第 5 條 保險業務員資格之取得,應年滿二十歲,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各有關公會舉辦之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 二、曾依本規則辦理登錄且未受第十九條撤銷登錄處 分者。 參加前項第一款資格測驗者,應依各有關公會所訂之業務員資格測驗要點規定報名。各有關公會得考量保險市場發展情形,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辦單一保險種類之業務員資格測驗。前二項業務員資格測驗要點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有關學歷限制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 6 條 具備前條第一項資格者,得填妥登錄申請書, 由所屬公司為其向各有關公會辦理登錄。 各有關公會應將審查合格之業務員通知其所屬公司, 以憑製發登錄證,所屬公司並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 上月製發登錄證情形報各有關公會彙總。 登錄申請書、登錄程序及登錄證之格式與應記載事 項,由各有關公會定之。已領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執業證書者,得向主管機關繳銷執業證書後,檢附繳銷執業證書證明,由其所屬公司為其辦理登錄。曾受第十九條撤銷業務員登錄處分者,應重新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資格測驗合格,始得辦理登錄。 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範 圍。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申請登錄之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 有關公會應不予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二、申請登錄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 三、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 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 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四、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 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 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第 7 條 五、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 法、票券金融管理法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 作社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受 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 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七、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三 年。 八、依第十九條規定在受停止招攬行為期限內或受撤 銷業務員登錄處分尚未逾三年。

第 7 條 九、已登錄為其他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 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未予註銷,而重複登錄。 十、已領得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執業證書,或充任保險 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之經理 人。但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充任 該公司經理人者或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之 經理人申請登錄為其所屬公司之業務員者,不在此限。 十一、最近三年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 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業務員。 前項第九款所稱經營同類保險業務,指所經營之業務同為財產 保險或同為人身保險。

第 三 章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書之取得 第 8 條 各有關公會及所屬公司應備置業務員登錄檔案,依序編號,並載明下列事項: 第 三 章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書之取得 第 8 條 各有關公會及所屬公司應備置業務員登錄檔案,依序編號,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業務員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 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臺灣地區居留證統一編 號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號碼或大陸地區配偶領有 長期居留證件統一證號、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 年度、登錄證有效期間。 二、所屬公司名稱、所在地及電話。 三、登錄年、月、日。

第 三 章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書之取得 第 8 條 四、有變更、停止招攬、註銷或撤銷登錄者,其事 由。 五、授權業務員招攬行為之範圍。 第 三 章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書之取得 第 8 條 四、有變更、停止招攬、註銷或撤銷登錄者,其事 由。 五、授權業務員招攬行為之範圍。 六、得招攬之保險種類。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予登錄之事項。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向各有關公會及所屬公司查詢業務員之登錄,各有關公會及所屬公司不得拒絕。

第 9 條 業務員登錄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應於期 滿前辦妥換發登錄證手續,未辦妥前不得為保 險之招攬。 業務員換證作業規範,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 管機關備查。

二、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者,為停止 招攬登錄。 三、業務員有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終止合 約、或其 第 10 條業務員有異動者,所屬公司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下列規定向各有關公會申報: 一、登錄事項有變更者,為變更登錄。 二、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者,為停止 招攬登錄。 三、業務員有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終止合 約、或其 他終止招攬行為之情 事者,為註銷登錄。 四、業務員有第七條、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撤銷之情 事者,為撤銷登錄。

第 10 條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業務員應向原所屬公司繳銷登錄證。前項第三款業務員之異動日,應以業務員辦妥異動手續日為準。 所屬公司在辦妥異動登錄前,對於該業務員之保險招攬行為仍視為所屬公司之行為。 所屬公司如有停業、解散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或執行業務者,應為其 業務員向各有關公會辦理註銷登錄;所屬公司未辦理者,業務員得委由其 所屬公司之商業同業公會向各有關公會辦理註銷登錄。 業務員與所屬公司之勞務契約終止後,所屬公司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註銷 登錄者,業務員得向其所屬公司之商業同業公會申請處理。 前項申請事由經查證屬實者,各有關公會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註銷登錄並 通知所屬公司。

業務員與所屬公司之勞務契約終止後,所屬公司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註銷 登錄者,業務員得向其所屬公司之商業同業公會申請處理。 前項申請事由經查證屬實者,各有關公會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註銷登錄並通知所屬公司。

第 11 條 第四條之特別測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各有關公會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保險相關機構舉辦之。 業務員從事第四條所定應通過特別測驗之保險招攬前,應經所屬公司向前項測驗機構報名,參加其舉辦之特別測驗,合格者由所屬公司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向各有關公會辦理變更登錄,始得招攬該種保險。 業務員受第十九條撤銷登錄處分者,應依前項規定重新參加測驗合格並辦理變更登錄,始得招攬該種保險。

第三章 教育訓練 第 12 條 業務員應自登錄後每年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 第三章 教育訓練 第 12 條 業務員應自登錄後每年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 各有關公會應訂定教育訓練要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通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前項教育訓練要點應依業務員招攬保險種類訂定相關課程。 第 13 條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亦同。

第四章 招攬行為 第 14 條 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 從事保險之招攬。 第四章 招攬行為 第 14 條 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 從事保險之招攬。 業務員經所屬公司同意,並取得相關資格後,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得登錄為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經紀人公司,同時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員。 前項所稱經營同類保險業務,適用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業務員轉任他公司時,應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登錄;異動後再任原所屬公司之業務員者,亦同。

第 15 條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 屬公司對其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業務員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員者,其分別登錄之所屬公司應依法負連帶責任。 前項授權,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於其登錄證上。

第 15 條第一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係指業務員從事下列之行為: 一、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 二、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 三、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 四、其他經所屬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 業務員應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6 條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用之文宣、廣告、簡 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標明所屬公司之名稱,所屬公司為代理人、經紀人者並應標明往來保險業名稱,並不得假借其他名義、方式為保險之招攬。 前項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之內容,應與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保險單條款、費率及要保書等文件相符,且經所屬公司核可同意使用,其內容並應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資訊揭露規範。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所屬業務員使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經其往來保險業提供或同意方可使用。

關事項之查詢,所屬公司或業務員應於主管機關所訂期間內,向主管機關說明或提出書面報告資料。 第 17 條 業務員如有涉嫌違反保險法令之情事或主管機關就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相 關事項之查詢,所屬公司或業務員應於主管機關所訂期間內,向主管機關說明或提出書面報告資料。

第五章 獎懲 第 18 條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訂定獎懲辦法,並報各所屬商業同業公會備查。 前項獎懲辦法之訂定或修正程序,所屬公司應納入業務員代表參與表達意見,秉持公正、公開及維護保戶權益之方式辦理,並於懲處業務員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機會或程序及事後救濟之機制。主管機關或各相關公會對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或就保險市場推展著有貢獻 之績優公司或優秀業務員得予以表揚或以其他方式獎勵之。

第 19 條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 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 告知;或明知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 告知而故意隱匿。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 保險費之方法為招 攬。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八、以威脅、利誘、隱匿、欺騙等不當之方法或不實之說明慫恿要保人終 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 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 十、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 十一、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十二、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或類似保 險業務。

十三、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 商品作不當之比較。 十四、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第 19 條 十三、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 商品作不當之比較。 十四、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五、挪用款項或代要保人保管保單及印鑑。 十六、於參加第五條之資格測驗,或參加第十一條之特別測驗時,發生重 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 十七、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項 或第十六條規定。 十八、其他有損保險形象。 登錄有效期間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應予撤銷其業務 員登錄處分。

第 19 -1條 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者,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原處分公司並應於申復書面資料到達一個月內將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業務 員。業務員對前項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復查結果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訴委員會之組織,其成員應包含業務員代表,並由各有關公會訂定 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20條各所屬公司對於第七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事 之業務員,應通知其本人及各有關公會建檔供會員公司及相關商業同業公 會查詢,並由各有關公會定期將有關之統計分析報表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21 條 本規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 六 章 附則 第 21 條 本規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