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年度縣內縣外介聘申請說明會 南郭國小 教務主任張妙芬
超額教師輔導介聘 超額教師得再參加縣內介聘(縣內介聘要點14) 1、當縣內介聘選校成立時,須繳回超額教師輔導 介聘通知報到函。 2、超額教師原服務學校於縣內積分介聘出缺時,學 校又無申請遇缺不補,超額教師得依其意願於縣 內積分介聘當場優先選填回原服務學校,並繳回超 額教師輔導介聘通知報到單,如原校有多人申請時 仍應按積分排序辦理。
超額教師申請縣外介聘 縣內介聘要點17- 超額教師若能徵得經超額輔導介聘後之新學校(限有委託縣外介聘之學校)校長及教評會同意,得於104年5月15日前攜帶身分證件、同意書、私章,親自到介聘中心(南郭國小)辦理縣外介聘更換新服務學校,逾期不予受理。
填表說明 1.公費特教系畢業之教師,在該任教類別班級需服務滿規定期限,始得轉任原校普通班,但可以參加同類科別縣內外介聘。 2.92年8月1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實際服務滿四年),不得申請介聘。 大村國小(英語公費生黃o婷) 忠孝國小(美勞公費生林o若) 新港國小(英語公費生)
介聘類別 (一)國小 (二)幼兒園 普通班及特教班等二類 *介聘順序:幼兒園、特教、專任輔導教師、加註英語專長、普通班之順序公開作業 普通班、特教班(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專任輔導教師及加註英語專長教師等四類。 (二)幼兒園 普通班及特教班等二類 *介聘順序:幼兒園、特教、專任輔導教師、加註英語專長、普通班之順序公開作業
介聘類別 加註英語專長教師 1.須持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 2.須取得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含) ],介聘成功後不得再申請其他類別;以加註英語專長教師類別介聘至新服務學校,應擔任英語教師至少三年。 3.送審佐證資料:當年度英語授課功課表或服務證明上註記。 功課表請蓋教務處戳章或人事室簽章。 服務證明請註記授課時間及科目,例:101學年度曾實際授課英語教學時數達每周*節。)
填表說明 (二)服務條件 原則,惟於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二學期因 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 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採計至7/31) 1、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 原則,惟於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二學期因 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 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採計至7/31) -附在申請書校長簽章處 ※服務條件不採計兵役年資
填表說明 2、申請留職停薪(含延長病假、公傷假)之教師符合第一目規定,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前(8月1日)復職者。 ※審查時需備有本府同意復職備查公文
填表說明 申請表填表注意事項 *申請人 *人事主管 *校長 都要簽章
填表說明 受管制人員 ※本縣第13~15期國小薦送主任(管制3年),縣內介聘放棄受管制人員(林O瞬草港、賴O華大湖、 林O民育華、沈O慈陸豐),103學年度教甄錄取人員不得申請縣內介聘(普通班管制2年、特教班管制3年)。
填表說明 基本資格審查 1、身分證、教師證、退伍令&復職證明。 2、現職聘書(本學年度留職停薪者需檢附復職公文)及分發函。
填表說明 年資積分(最高40分) 1、繳驗證件:現職服務證明(收正本)、服務年資計算表(申請者自填)、聘書及分發通知函,兼職聘書或兼職通知書、縣府公文及服務(離職)證明(超額累計分數用);服務證明有效期限一個月內(104/4/6-104/5/5)。 2、同1年任多項職務,擇1採計,兼任行政職務未滿1年不予加分。 (1)兼任主任年資僅採計具主任儲訓合格證書後 之受聘年資。 (2)人事、主計兼職需檢附本府公文。
填表說明 3、代理(課)及新制實習年資不予採計。 4、編制內教師之服兵役年資給分(服務條件不採計兵役年資),留職停薪進修、侍親留職停薪等年資不計分。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有積分比照縣外介聘,予以採計。 5、縣內介聘限填目前所屬學校服務年資。
填表說明 考績積分(98至102學年度,最高10分) (一)繳驗證件:成績考核通知書。 (二)另予考核折半給分。 *因病假,致考列第四條三款者(附件切結書),每年給1分 獎懲積分(99/5/6~104/5/5,最高20分,同 一事由擇一採計)
填表說明 進修積分(99/5/6~104/5/5,最高10分,同一事由擇一採計) 1、1學分=18小時,35小時=1週,滿1週給0.5分,未滿一週不計 分。 2、除教師進修護照研習不需檢附學校同意書;進修、學分皆需 檢附學校同意書。經政府核可民間之研習結業證書,有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者且需檢附學校同意書。同意書格式 不限,但需有校長核章。 *學分採逐年採計,以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為認定標準。 *網路文官E學院、地方E學中心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需備 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依據公文)且需檢附學校 同意書。
填表說明 特殊加分 1、省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或90年度起獲本縣 特殊優良教師者核予3分,89年度前獲本縣特殊 優良教師核予1分。 1、省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或90年度起獲本縣 特殊優良教師者核予3分,89年度前獲本縣特殊 優良教師核予1分。 2、持有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初階證書者,核予0.25分 ,持有進階證書者,核予0.5分(兩項擇一採計) 3、持有主任儲訓證書者,參加縣內介聘得加9分, 以1次為限,一旦介聘成功,不再予以加分。 (需檢附切結書)
注意事項 *研習時數請上教師進修網列印,逐級核章後,經審查委員審查後,可以繳交正本。 *基本資格審查及積分之所有佐證資料,審正本收影本,不必加蓋與正本相符之戳章,但服務證明例外 (收正本) *研習時數請上教師進修網列印,逐級核章後,經審查委員審查後,可以繳交正本。
填表說明 100學年度以前以主任資格介聘他校者 1、可加採前服務學校近5年積分,但前服務學校年資合併現職服務學校年資採計,總計最多5年,超過5年(現職服務學校加前服務學校)之年資則不予採計。 2、若以公開介聘分發方式介聘他校者,則不再溯計其原服務學校積分。 3、本項要點所採計之積分仍受各項目最高積分上限之限制。
介聘完成 經介聘而不前往接受審查者、或選校後自行放棄介聘者,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且十年內不得申請縣內介聘,倘造成權益損失,後果自行負責。-介聘作業要點第十一
同時申請縣內、縣外介聘 教師得依實際需要申請縣內或外縣(市)介聘,兩者可同時申請,但應切結若參加縣內積分介聘成立時,自動撤銷縣外介聘申請資格,不得異議。-介聘作業要點第十三 切結書(附件)
縣外介聘
重要作業日程 104/4/24-5/7教師自行上網登錄資料 (http://tas.kh.edu.tw) 高雄市資訊教育中心 5/8(五)縣外介聘積分審查(南郭國小) (9:00-12:00、13:00-16:00) 5/29前調出教師至分發學校接受審查 (請主動與分發學校聯繫審查時間)
應聘科類表 國小教師 一、分普通班、特殊教育班(身心障礙類、資 賦優異類)、專任輔導教師及加註英語專 長教師。 二、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僅限於現任 教育部補助各縣市增置之專任輔導教師 對專任輔導教師之間進行介聘。
服務條件 服務條件 1.年資採計至7月31日止外,餘一律採計至5月7日。 2.檢附各項證明文件之影印本(審正本收影本,影本不必蓋與正本相符之戳章),服務證明書須檢附正本,一個月內有效。
申請介聘原因積分 如須檢附戶籍謄本時,應附104年4月8日起至104年5月7日止之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戶籍謄本。 新式戶口名簿適用,但有甲、乙、丙、丁式之,記事部分須符合原因積分 滿2學期申請介聘者,檢附學校同意書
服務條件 任教地區限制與可任教地區學校之對照表如下: 一般地區學校 特殊地區學校 偏遠地區學校 特偏地區學校 沒有地區註記 (一般地區) O 一般地區學校 特殊地區學校 偏遠地區學校 特偏地區學校 沒有地區註記 (一般地區) O 登記特殊地區 X 登記偏遠地區
申請介聘原因積分 一、申請至配偶服務之縣市,自結婚後一年以上給90分,未滿一年給60分 1.年資以結婚日起算 2.檢附配偶服務機關公(勞)保或自營事業登記證明及健保證明。 3.兼職或兼課或是以學生身份(博士班、碩士班等)不予採計。 4.服義務兵役之所在地不算工作地,志願役可採計服務地。 5.須連續一年以上,若服務不同單位且無中斷年資,則准 予併計。 6.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及健保證明。配偶為自 營商無法開具服務證明,亦無法以其他方式認定,不予採計 。以營利事業登記所在縣市為採計標準。 7.檢附結婚證明(可以戶籍謄本代替)。
申請介聘原因積分 二、申請至配偶設籍之縣市,設籍2年以上給90分,一年以上者給60分。 1.含未設籍登記,已取得永久居留證。 2.不論結婚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 二年以上者給90分,一年以上者給60分。 3.檢附結婚證明(可以戶籍謄本代替)。 4.若配偶為外籍配偶,需檢附其永久居留證影本。
申請介聘原因積分 三、單親教師需照顧父母、子女、原配偶之父母或教師需照顧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之父母、子女、配偶、 配偶之父母者,申請至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 設籍縣(市)或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申請至設籍 縣(市)者,給90分。 1.單親教師係指喪偶、離婚或未婚育有未成年子女,或其子女 已滿二十歲而仍在學或沒有謀生能力而須照顧者。 2.檢附戶籍謄本。 3.依法認可之養父母及養子女比照父母及子女採計。 4.持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資格者,需在有效期限內。
申請介聘原因積分 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年滿70歲(含)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父母親設籍縣(市)者,給90分。 四、父母或配偶父母親之ㄧ年滿七十歲 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年滿70歲(含)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父母親設籍縣(市)者,給90分。 1.須檢附結婚證明或戶籍謄本。 2.依法認可之養父母可比照父母採計。 3.母或父設籍不同縣市均可採計。例父設籍新北市,母設籍桃園縣,教師選填縣市甲為新北市,乙為桃園縣,皆可採計為90分,惟選填之縣市須為年滿70歲者所設籍之縣市。 4.檢附結婚證明(可以戶籍謄本替代)。
申請介聘原因積分 五、於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離婚之教師 (1)須檢附離婚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 (2)現服務學校離婚者始採計。 於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離婚之教師申請介聘至他縣(市)者,給60分。 (1)須檢附離婚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 (2)現服務學校離婚者始採計。
申請介聘原因積分 六、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6個月以上之縣(市)者,給60分,連續設籍2年以上之縣(市)者給75分。 (1)須檢附戶籍謄本。 (2)母或父設籍不同縣市均可採計。 例父設籍新北市,母設籍桃園縣,單身教師選填縣市甲為新北市,乙為桃園縣,皆可採計。
申請介聘原因積分 七、全家遷居(與家人同時遷居至所欲申請縣(市)之事實)者,給60分。 「全家遷居」指與家人同時有跨縣市遷居之事實。(未婚教師應與父母一起遷居;已婚教師無子女者應夫妻一起遷居,有子女者應夫妻子女一起遷居【父母或夫妻一方死亡者,以生存者一方為準】)。
申請介聘原因積分 八、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滿五年申請介聘者,給60分。 檢附服務證明 九、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30分。
年資積分(最高40分) 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務年資 1.各階段別不可以合併採計、同縣不同校可以採計年資。 2.兵役為義務役可以採計年資,志願役則不能採計年資。 3.私立學校(幼兒園)服務年資符合行政院服務獎章頒發之 服務認定標準年資者准併計。 *一般地區、偏遠、特殊偏遠檢附服務證明。 *主任、園長、組長、人事、主任、兼任導師等檢附兼職證明 *為避免申請人高分低報方式參加介聘,年資及考績,不得故意低報。
考績積分(最高10分) 檢附98-102學年度成績考核。 1.請檢附考核通知書。 2.考列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者,每年 給2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每年給1分;因 病假,致考列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者,每年給1分(考核通知書無註明者需檢附切結 書)。 3.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之分數。
獎懲積分(最高10分) 在本縣近5年獎懲之積分 大功,縣市級、省級、中央級核給之獎狀(牌)為 認定標準(如選舉准予採計) 。 1.由所屬機關或所屬上級機關核給之嘉獎、記功、記 大功,縣市級、省級、中央級核給之獎狀(牌)為 認定標準(如選舉准予採計) 。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牌),縣(市)級每 紙給0.5分,省級者每紙給1.5分,中央級者每紙給2 分,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3.採計99/5/8-104/5/7
進修、研習積分(最高10分) 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之進修、研習 1.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進 修的學位或學分都給分(惟需檢附進修同意簽),學分逐 年採計,以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為認定標準;另空中大學 之進修、研習學分則予採計。 2.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之進修、研習,始得採計, 未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者,不得採計。 3.教師參加數位學習時數,需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可,方 可採計。 4.受訓1週以上,每滿1周,給0.5分。 5.1學分以18小時計,1週以35小時累計,未滿1週者不計分
申請人需要簽名或蓋章 人事主任、校長都需簽章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各縣(市)應將名單送電腦小組作為日後管制),不得異議。
謝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