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基本概念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纳税(扣缴)申报时间 纳税地点 法律责任特别提示
基本概念 纳税人 ——取得所得 扣缴义务人 ——支付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基本概念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基本概念 纳税(扣缴)申报时间 ——完成交易与未完成交易 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与一般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区别 ——国税函[2009]285号
基本概念 合同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完成交易的 完成交易至变更股权登记之前,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合同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未完成交易的 未完成股权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国税函[2009]285号
基本概念 一般情况 ——国税发[2005]205号 股权转让纳税地点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纳税地点为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 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国税发[2005]205号 股权转让纳税地点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纳税地点为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的,纳税地点为开户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函[2009]285号、财税[2009]167号
基本概念 法律责任特别提示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流通股与限售股 政策 类别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股权如何定价 股权激励 工资薪金所得
主要政策组成 股权 财税[2009]167号 财税[2010]70号 财税[2005]35号 国税函[2006]902号 上市公司 股权 非上市 公司 股权 股权 激励 财税[2009]167号 财税[2010]70号 国税函[2005]319号(废止) 国税函[2009]285号 粤地税函[2009]940 国税函[2011]89号 税总公告2010年第27号 税总公告2013年第23号 财税[2005]35号 国税函[2006]902号 财税[2009]5号 财税[2009]40号 国税函[2009]461号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转让限售股 ——什么是限售股 ——限售股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的预扣预缴 转让非限售股 ——非限售股的免税规定 ——特别提示:原来仅对转让上证、深证上市公司股权免税 最新:通过沪股通转让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暂免税(2014年11月17-2017年11月16日) ——财税[2009]167号、财税[2010]70号、财税[2014]81号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限售股 一、股改限售股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复牌日之前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 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二、新股限售股 2006年股改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形成的限售股 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财税[2009]167号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限售股 一、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二、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四、吸收合并,原被合并方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五、分立,被分立方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财税[2010]70号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计算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1.证券机构预扣预缴 开户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按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收入的15%确定原值和合理税费,以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 2.次月1日起3个月内清算 (1)凭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办理清算申报 (2)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清算的,不再办理 ——财税[2009]167号、财税[2010]70号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计算 (一)其他形式转让 ——财税[2009]167号、财税[2010]70号 1.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1)认购的,收入以股份过户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 (2)申购的,收入以申购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 2.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收入以要约收购的价格计算 3.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收入以实际行权价格计算 ——财税[2009]167号、财税[2010]70号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计算 (一)其他形式转让 4.协议转让限售股 收入按实际转让收入计算,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 5.被司法扣划 收入按司法执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 6.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 7.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上述6和7的收入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财税[2009]167号、财税[2010]70号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案例一:老王是广州人,在佛山某证券公司开设了证券账户,持有某股票100万股限售股,原始成本200万元。该股股权分置改革后于2006年12月份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15元。2010年2月4日,老王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2010年2月25日,老王将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并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2万元。 思考:1、证券公司应预扣预缴多少个人所得税?2、纳税地点在广州还是佛山?3、如果没有完整的原始凭证,老王申请清算,应退多少税款? ——财税[2009]167号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核心问题:税务机关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征税时应如何定价?纳税人平价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存在税收风险。 国税函 [2009]285号 粤地税函[2009]940号 税总公告 2010第27号 税总公告 2013第23号 2009 2009 2010 2013 申报时间 纳税地点 核定转让价格的条件和方法(未细化) 细化核定转让价格的条件和方法 分期成本的计算 股权置换价确认 股权赠与的处理 正当理由的判定 细化核定转让价格的方法 受让股权转让的成本确认 交易价含全部盈余积累的税务处理 交易价未含全部盈余积累的税务处理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案例二:2009年9月,自然人王某以现金500万元投资创办一家企业。2011年2月,他以420万元的价格将80%的股权转让给刘某,截至转让前,被转让企业的净资产为7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200万元。 思考:1、王某的转让价格是否合理?2、正常市场价格应不低于多少? ——国税函[2009]285号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国税函[2009]285号 股权转让行为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国税函[2009]285号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案例三:王某持有甲公司50%股权,其原始投入成本为250万元,甲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 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5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0万元。2013年5月,王某将股权无偿赠送给了刘某。 思考:1、该赠予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是什么?2、如果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谁?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3、刘某若再次转让该股权,已知能扣除的成本为多少? ——粤地税函[2009]940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对扣缴义务人确有困难而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扣缴义务人在实际支付所得的24小时前报告相关情况,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合同)》、《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及其他相关材料 ——粤地税函[2009]940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一)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三)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四)转让价格低于个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五)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股东转让企业股权,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占资产比重超过30%的; (六)转让收入中包含难以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七)纳税人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通知仍拒不申报的; (八)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粤地税函[2009]940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核定征收方法 (一)近期同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价格明显偏低的除外); (二)资产评估净值份额; (三)转让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份额; (四)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粤地税函[2009]940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个人将股权赠与供养关系、赡养(抚养)关系、继承关系人的,赠与方与受赠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供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除上述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外,个人无偿受赠股权的,以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股权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粤地税函[2009]940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受赠人转让受赠股权的,以其转让受赠股权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股权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赠与合同标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无标明价格、受赠人转让受赠股权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均可依据该股权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 ——粤地税函[2009]940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案例四:王某持有某房地产公司甲60%的股份,2011年2月将股份转让给刘某,转让价款为6 000万元。转让前甲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8 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亿元,未分配利润为-2 000万元。甲公司账面上有预收房款2亿元。王某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所得为6 000 -6 000 =0。理由是对应的甲公司净资产份额为4 800万元,而转让价格为6 000万元,并不低于占有的甲公司账面净资产份额。 思考:1、王某计算正确吗?为什么?2、正确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该是多少? ——税总公告2010年第27号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税总公告2010年第27号 (一)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二)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三)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四)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税总公告2010年第27号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 ——税总公告2010年第27号 (一)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税总公告2010年第27号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案例五: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450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 思考:1、收购价是否合理?2、若具备正当理由,甲企业向新股东转增资本时应如何纳税? ——税总公告2013年第23号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 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 (一)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税总公告2013年第23号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在次月15日内,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税总公告2013年第23号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的含义 ——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股权激励关键词 ——授权日或授予日 ——行权日或购买日 ——施权价 ——财税[2005]35号
股权激励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35号
股权激励 案例六:A集团(上市公司)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2012年授予激励对象6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按照预先确定的授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600万股公司股票;每份股票期权授予后自授予日起3年内有效;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为1年,即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012年2月5日,激励对象王某获得公司10万份股票期权,授权价格为15元/股,当日该股收盘价格25元/股。假定1年后经考核王某符合行权条件,将于2013年2月5日行权,即按15元/股购买10万股股票,当日该股收盘价格21元/股。
股权激励 思考:1、王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何时? 2、王某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3、如何计算王某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财税[2005]35号
股权激励 优惠计税方法 (一)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 (二)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三)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四)以商数确认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财税[2005]35号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关键词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财产转让所得与股息、红利所得 ——一般股票期权和授权时可及时挂牌交易的股票期权 ——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
股权激励 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 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国税函[2009]461号
股权激励 员工行权后处置股权或因股权取得的所得不是工资薪金所得 (一)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35号
股权激励 案例七:B上市公司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以该上市公司为虚拟标的股票,在满足业绩考核标准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行权价格与兑付价格之间的差额。其中,第一批计划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占该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权总量的40%。2011年2月5日,激励对象王某获得10万份股票增值权,授予价格为15元/股。假定2013年2月5日业绩考核符合标准,并按计划兑现股票增值权总量40%的增值额,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4元/股。
股权激励 思考:1、王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何时? 2、王某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3、如何计算王某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财税[2009]5号、国税函[2009]461号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 ——高管纳税困难时如何处理? 注意:并非所有股权激励都可以适用上述优惠计算方法。 ——财税[2009]40号、国税函[2009]461号
——财税[2009]5号、国税函[2009]461号 股权激励 股票增值权 (一)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二)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三)兑现时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四)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财税[2009]5号、国税函[2009]461号
——财税[2009]5号、国税函[2009]461号 股权激励 限制性股票 (一)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二)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四)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财税[2009]5号、国税函[2009]461号
股权激励 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额计算 (一)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公式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5号、国税函[2009]461号
股权激励 年度内多次或一次取得多项股权激励所得 ——国税函[2006]902号 (一)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二)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注:规定月份数大于12的按12计算。 ——国税函[2006]902号
股权激励 ——财税[2009]40号、国税函[2009]461号 不适用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的情形 (一)除上市公司或符合控股比例规定的上市公司控股企业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二)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三)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 ——财税[2009]40号、国税函[2009]461号
股权激励 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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