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安全衛生管理與承攬管理 主講人:勞委會南區勞動檢查所 張金鏘所長
曾文溪越域引水隧道爆炸2死災害 因入口處爆炸壓力過大,導致停放於隧道外之噴漿機翻覆。
感電3死災害
中毒2死災害
被夾受傷事故
歷年減災策略奏效,減災幅度已趨緩 -減災任務更形艱鉅! 統計時間:88年至97年11月9日止
重大職災業別-營造業仍為重點
災害類型仍以墜落居首位
民間工程為營造業減災重點
公共工程職災減災有成
91年~96台電各系統承攬商勞工職災死亡人數統計 年度 單位 91年 92年 93年 94年 95年 96年 合計 全公司 20 10 16 6 72 業務部門 8 5 4 2 3 26 輸工部門 1 14 供電部門 核火工程 營建部門 發電部門 核後端處
91年~96年台電各系統承攬商勞工職災死亡人數分析 計72人死亡
企業發生職業災害之代價 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 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 前項之罪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 千元以下之罰金。」之規定。
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刑14-1)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刑14-2)
雇主及各級主管人員之安全衛生責任 雇主 一、安全衛生責任: 負勞安法之所有應盡義務(例如做好標準安全衛生設施及時施安全管理等) 二、過失: 勞安法刑事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或刑法276條第2項過失致死罪
雇主及各級主管人員之安全衛生責任 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之安全衛生責任 一、安全衛生責任: 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例如執行承攬安全管理),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二、過失: 刑法276條第2項過失致死罪(從事業務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之罰金)
定作人之責任 民法第一八九條: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對象:定作人係指原事業單位或業主 定作人可能構成之定作過失: 1.未編列安全衛生費用或是未量化適當編列 2.合約未訂定施作時之安全衛生約定
馬總統政見-減災目標值(外部) 97年-勞保職災千人率較96年減少1% 98年-勞保職災千人率較96年減少3% 99年-勞保職災千人率較96年減少6% 100年-勞保職災千人率較96年減少10% 4年累計減少10% (96年基礎值為千分之4.439)
馬總統政見-減災目標值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100年 勞保職災死亡給付千人率 0.034 0.033 0.032 0.031 勞保職災殘廢給付千人率 0.356 0.352 0.345 0.335 0.320 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千人率 4.049 4.009 3.928 3.806 3.644 整體勞保職災給付千人率 4.439 4.395 4.306 4.173 3.995
Unsafe Work Conditions 職業災害發生的原因 (1)作業人員何以發生傷害?乃是災 害發生所造成。 (2)為何發生災害?是作業人員有不 安全的動作(Unsafe Acts)或接 觸、暴露、操作、使用了危害的 能量或有害的物質之不安全的作 業條件(Unsafe Work Conditions) 因素所形成。 (3)作業過程或工作場所何以會出現 不安全的動作或不安全的作業條 件?問題乃是錯在於人的缺失。 (4)然追根究底的結果,一切罪魁禍 首,則應由人之本性及政策失當 與管理監督上的誤失,肩負最主 要的責任。 災害發生的模式 加 害 物 加 害 物 災害 種類 不安全的 作業條件 起因物 起因物 現象 媒介物 致傷物 致傷物 Unsafe Work Conditions 安全管理 上之缺失 接觸 暴露 操作 使用 Unsafe Acts 不安全 的動作 知識 技能 態度 意識 勞工 基本原因 間接原因 直接原因
「不安全動作或行為」及「不安全狀態或環境」次數累積 可見/沒見的問題 意外或損失事故 可見的問題-意外冰山一角(意外或損失事故) 沒見的問題- 「不安全動作或行為」及「不安全狀態或環境」次數累積。 一件重大工安事故,是不安全行為或環境長期累積所造成。 實施自主安全衛生管理與承攬管理以減少員工或承攬商勞工產生不安全行為或環境,以控制職災之發生 「不安全動作或行為」及「不安全狀態或環境」次數累積 21 21
自主安全衛生管理
自主安全衛生管理是企業營運管理之責任 安全非一蹴可成,應有一套有系統,讓員工在安全常軌內規範運作,以保持續安全。 自主安全衛生管理應融入企業經營的系統化管理體系降低企業風險 自主安全衛生管理應遵循PDCA之管理模式提昇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因此,自主安全衛生管理可採用「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簡稱TOSHMS(Taiwa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指引
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可協助企業遵循PDCA之管理模式,將傳統重點式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制度邁向系統化與國際化發展,引導企業將安全衛生管理內化為企業營運管理之一環,逐步邁向系統化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發展,有效降低工作場所危害及風險 P D C A 規劃 P 執行 D 追蹤 C 改善 A 持續改善 P D C A 零 事 故 零 災 害 P D C A 持續改善 提昇 改善
大型高風險事業已法令規範強制推動TOSHMS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2) 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建立包括 1.政策 2.組織設計 3.規劃與實施 4.評估 5.改善措施 之職業安全衛管生理系統 並應保存紀錄三年
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雇主應依據組織的規模及性質,並諮詢員工及其代表意見,訂定書面的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以展現符合適用法令規章、預防與工作有關的傷病及持續改善之承諾。
安全衛生政策(參考例) 本公司為從事汽車製造之企業,結合品質、環境管理制度,提昇公司之全方位管理效能。為能夠掌握重大職業安全衛生風險、持續符合法規與政策要求、展現良好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及展現公司持續改善、永續經營、邁向國際化之優質企業之決心,持以: 預知危害風險要「快」 安全衛生要求要「狠」 工安設備改善要「準」 為公司之職業安全衛生宣言,在此我捫承諾: 1.提供必要資源,維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有效運作,持續推動改善活動,降低安全衛生損失風險。 2.加強對作業環境、活動、產品或服務過程之安全衛生風險控制,貫徹安全衛生各項法規規定。 3.建立全公司職業災害診斷、實施個人健康風險評估,提昇公司生產力並促進員工健康與福祉。 4.加強員工溝通、強化教育訓練,提昇全員職業安全衛生認知參與度,並提供相關諮詢機制,徹底落實安全衛生責任。
組織設計 組織設計非單單僅只依法規設立勞安管理單位、人員而已 組織設計應安衛化,例如: 1.雇主應負保護員工安全衛生的最終責任之情況下,管理階層皆應提供建立、實施及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所需的資源,並展現其對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持續改善的承諾。 2.雇主及高階管理階層應規定各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義務與權限,以確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建立、實施與執行績效,並達到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3.組織應具有足夠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能力,以辨識、消除或控制與作業相關的危害和風險,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4.訓練應是免費的,如可能,訓練應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5.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文件化 6.組織應訂定並維持對內、外部溝通的作法和程序,確保員工及利害相關者所關心的職業安全衛生課題、想法和建議被接收,並獲得考慮和答覆。
管理單位之設置依風險等級分類 顯著 中度 低度 風險 級數 事業類別 管理單位(勞工人數) 第一類事業(推動TOSHMS且經本會認可者得免專責) 事業單位 專責一級單位 (100人以上) 總機構 (500人以上) 中度 第二類事業 一級單位 (300人以上) 低度 第三類事業 - 管理單位 (3000人以上)
事業單位設置管理單位、人員一覽表 第3條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5條之1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之職責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對雇主擬訂之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並審議、協調、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三、未置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置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主管及督導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5條之1 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六、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七、一級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協助一級單位主管擬訂、規劃及推動所屬部門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訓練需求規範參考例
規劃與實施(PLAN&DO) 1.先期審查 (a) 確認適用的法令規章、國家指引、特制指引、簽署的自願性方案和其他要求。 (b) 辨識、預測和評估現在或預期的作業環境,及組織中存在的危害及風險。 (c) 確定現有的或欲採取的控制措施,可有效的消除危害或控制風險。 (d) 分析員工健康監控資料。 2.系統規劃、建立與實施 根據先期審查、管理審查的結果或其它可獲得的資料,訂定能夠滿足遵守國家法令規章,持續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
管理系統建置流程圖(參考例) 安衛系統文件展開與整合 準備階段 先期審查 法規鑑別查核 環安衛風險評估 政策,目標及方案 系統運作及紀錄 成立推動小組 召開啟始會議 進行教育訓練 先期審查 法規鑑別查核 環安衛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結果確認 政策,目標及方案 系統運作及紀錄 緊急應變演練 外稽及矯正措施 內稽及管理審查 申請驗證/驗證 準備期 系統架構建置期 文件期 系統運作及矯正期 37
規劃與實施(續) 3.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a)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政策、先期審查或管理審查的結果,及利害相關者關切的課題,訂定符合相關安全衛生法令規章,具體、可量測且能達成的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b)職業安全衛生目標著重持續改善員工的職業安全衛生保護措施,以達到最佳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
安全衛生目標可包含之承諾項目(參考例) 降低風險等級 在管理系統導入新加的管理功能 改進現有控制的功能 消除或降低某些特定事故發生的機率 相關目標應與受影響的員工溝通,並透過定訂相關管理方案展開實施。組織各部門的職業安全衛生目標應文件化,並可量測。
定訂相關管理方案展開實施以達成目標 管理方案與目標逐條互相對應 每一個目標,至少須有一方案或計畫與之對應 管理方案應切合實際,可以達成 當有新活動時,須特別注意包含性,否則應修定或另立方案 目標一 目標二 方案一 方案二 目標三 方案三
(參考例)
規劃與實施(續) 4.預防與控制措施 (a)應建立及維持適當的程序,以持續辨識和評估各種影響員工安全衛生的危害及風險,並依下列優先順序進行預防和控制: (i) 消除危害及風險。 (ii) 經由工程控制或管理控制從源頭控制危害及風險。 (iii) 設計安全的作業制度,包括行政管理措施將危害及風險的影響減到最低。 (iv) 當綜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控制殘餘的危害及風險時,雇主應免費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具,並採取措施確保防護具的使用和維護。 (b)應訂定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程序或方案,以消除或控制所鑑別出的危害及風險。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1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下列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三、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與測定。 五、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六、採購管理、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1 七、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八、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十一、健康檢查、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十二、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與運用。 十三、緊急應變措施。 十四、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與統計分析。 十五、安全衛生管理記錄與績效評估措施。 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於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另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執行;於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紀錄、計畫、規章,依規模及風險建立分級管理機制 30人以下事業 31-99人事業 100人以上事業 第一類事業300人以上 管理紀錄 管理計畫 管理規章 TOSHMS
規劃與實施(續) 5.變更管理 (a)組織在修改或引進新作業方法、材料、程序或設備之前,應進行作業場所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 (b)應確保在實施各項變更時,組織內所有相關人員都被告知及接受相關的訓練。
(強制規範第一類3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實施變更管理)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3 (強制規範第一類3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實施變更管理) 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應評估其職業災害之風險,並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 前項變更應使勞工充分知悉並接受教育訓練。 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變 更 管 理
變更案件啟用前檢查表 (參考例) 48
規劃與實施(續) 6.緊急應變措施 應訂定維持緊急應變措施的作法,並提供全體員工相關的資訊和訓練,包括緊急應變措施的定期演練。 49 49
(強制規範第一類3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實施緊急應變管理)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6 (強制規範第一類3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實施緊急應變管理) 緊 急 應 變 管 理 訂定緊急狀況預防、準備及應變之計畫,並定期實施演練。 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規劃與實施(續) 7.採購 應訂定維持程序,確保在採購貨物與接受服務前確認符合國家法令規章及組織本身職業安全衛生的要求,且在使用前可達成各項安全衛生要求。
(強制規範第一類3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實施採購管理)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4 (強制規範第一類3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實施採購管理) 雇主對於機械、器具、設備、物料、原料及個人防護具等之採購、租賃之契約內容應有符合法令及實際需要之勞工安全衛生具體規範,並於驗收、使用前確認其符合規定。 對營繕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等交付承攬或委託,其契約內容應有防止職業災害之具體規範,並列為履約要件。 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採 購 管 理
○○公司安全規範與國際標準的對照參考例 SEMI S2 本公司安全規範 國際標準 GB標準 3.安全原則 4.2 機台危害總表 4.3 機台生產流程圖與危險點說明 ---- 4.一般要求 4.4.1 廠商應附資料 4.4.2 自我診斷危害表 4.4.3 機颱風險評估結果 4.5 機台設計須符合本指導書 ISO 12100 ISO 14121 EN 1050 GB/T 15706-1 GB/T 15706-2 GB/T 16856 5.安全互鎖 4.6.1 安全連鎖裝置 EN 953 EN 1088 EN 954 (ISO 13849) GB/T 8196 GB 14048 GB/T 16855-1 6.化學物品 4.6.2 化學物質
○○公司安全規範與國際標準的對照參考例 SEMI S2 本公司安全規範 國際標準 GB標準 7.游離輻射 4.6.3 游離輻射與非游離輻射 IEC 61000 GB 7251-1 GB 8703 8.非游離輻射 9.噪音 4.6.4 噪音 CNS 7183 10.通風和排氣 4.6.5 通風和排氣 SEMI S4,S5,S6 4.6.16 空氣加熱保護/保溫材 4.6.18 Lamp溫度保溫及O3問題 4.6.19 局限空間預防
承攬契約中約定施作之安全衛生規定參考例 乙方(承攬商)應指派至少符合法定最低標準人數之工安管理人常駐施工場所,負責該承攬業務範圍內之安全衛生管理工作及執行自動檢查, 乙方(承攬商)必須訂定並執行各項災害防止計畫,對於各種可能發生之災害或意外事故,乙方(承攬商)應事先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提供所屬人員必要之防護設施及器材,並實施定期檢查及更新,以維護施工人員之安全。 乙方(承攬商)於施工進行中,如甲方(定作人)相關單位人員實施施工安全查核發現有不安全之情事,本公司人員有權予以要求廠商停止作業,乙方應依其指示實施。 甲方(定作人)針對本工程安全衛生經費已量化設項編列,隨工進驗收實作實算計價,乙方(承攬商)必須遵守確實施作安全衛生設施及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如違反應為安全衛生事項將予扣款,扣款辦法另訂。 :
量化編列安全費用參考例 安全衛生設施部分 項次 項 目 說明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備 註 1 安全護欄 GIP材質 M 200 492 項 目 說明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備 註 1 安全護欄 GIP材質 M 200 492 98400 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規定,詳標準圖說 2 移動式施工架﹙內梯式) 組 5000 10000 依實際需要設置計價,詳標準圖說 3 1/2”安全母索 4分尼龍繩抗拉強度約 3 噸 100 50 4 漏電斷路器 30mA,0.1sec 個 500 25000 5 用電設備絕緣防護網 2m以上鐵絲網及鋼管 M2 850 42500 7 安全網 應符合CNS 14252 Z2115 安全網之規定 400 250 100000 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2條規定 8 覆網 150 60000 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2條規定,覆網與安全網應同時使用 安全衛生管理部分 1 安全衛生管理及計劃 式 設立勞安人員、訂定自動檢查、危險評估及其他職災防止等計畫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演習 辦理教育訓練3場以上及實施2場緊急應變演練
護欄設置標準圖說 地面 900 單位:mm 200 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地19、20條
規劃與實施(續) 8.承攬 (a)應訂定維持程序,以確保組織的各項安全衛生要求適用於承攬商及其員工。 (b)應確保作業開始前,與承攬商在適當層級建立有效的溝通與協調機制,該機制包括危害溝通及其預防與控制措施 (c)其餘於後承攬管理說明
(強制規範第一類3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實施承攬管理)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5 (強制規範第一類3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實施承攬管理) 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或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共同作業時: 1.應依本法第17條或第18條規定辦理。 2.應就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職業災害通報、危險作業管制、教育訓練、緊急應變及安全衛生績效評估等事項,訂定承攬管理計畫。 3.促使承攬人及其勞工,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及原事業單位所定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承攬管理
評估(CHECK) 1.績效監督與量測 (1) 應建立定期審查監督、量測和記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的程序,並明確指派組織中不同層級人員在績效監督方面的責任、義務和權限。 (2) 應根據其規模和活動性質及職業安全衛生目標,選擇主動式監督及被動式監督的方式,並應考量定性和定量的量測方法。 (3) 應建立且維持適當的程序,以校正和維修監督與績效量測的設備。
績效量測之類型 被動式(Reactive)績效量測 主動式(Active)績效量測 用已發生過的職災事故次數及職業疾病案例數等負面產出作為量測安全衛生執行績效的方式。 包括把所發生的事故、事件、虛驚事故或職業疾病案例的數目與所設定的相對目標值做比較,並依據比較的結果作為後續安全衛生績效提昇推動努力方向之指引參考。 主動式(Active)績效量測 主動式績效量測是在意外事故、職業病或事件發生前,就所執行的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之推動執行進行量測(例如處分次數、違規次數)。 提供有關執行成效的重要回饋資料,檢查績效標準的符合度與特定目標的達成度。 主要用途在於量測達成度並透過獎勵表現而非懲罰失敗,以強化良性的表現
被動式績效量測項目(參考例) 不安全的行為; 不安全的狀況; 虛驚事故; 僅造成財物損失之事故; 應報告的危險事件; 工時損失事故-一位員工因受傷至少損失一次值班時間的事故; 重大傷害; 職業或非職業病所造成的病假; 附近居民或群眾抗議; 主管機關的糾正; 主管機關處分。
主動式績效量測項目(參考例) 員工對安全衛生改善建議次數 員工對風險和風險控制的態度 員工對風險和風險控制的了解程度 安全衛生稽核頻率 執行安全衛生稽核建議所需時間 安全衛生委員會議召開頻率及成效 安全衛生簡報頻率及成效;安全衛生專家報告 員工抱怨或建議執行所需時間 健檢資料 人員風險曝露抽樣報告 工作場所曝露程度(如噪音、粉塵、煙霧);個人防護具使用情況 計畫與目標達成程度 員工認為管理者對職業安全衛生承諾的程度 是否指派安全衛生負責人 是否指定安全衛生專家 安全衛生專家能影響之程度和範圍 安全政策是否公布 安全政策是否充份宣導 接受安全衛生訓練之人數 安全衛生訓練成效 完成風險評估之次數與規定次數之比較 風險控制符合之程度 法令要求符合程度 高級主管視查安全衛生業務的次數與成效;
安全衛生績效評估指標項目(參考例) 64
評估(續) 2.調查與工作有關的傷病、不健康和事故及其對安全衛生績效的影響 應建立且維持適當的程序,以調查與工作有關的傷病、不健康和事故的起因及潛在原因,並應辨識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失效之處,調查結果應予以文件化。
評估(續) 3.稽核 (1) 應建立定期稽核程序,以確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其要素的實施是否適當、充分及有效地保護員工的安全衛生,並預防各種事故發生。 (2) 稽核應包括對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各要素或部分要素的評估。 (3) 稽核應由組織內部或外部專業人員主導,且稽核人員應與被稽核部門的活動無利害關係。
安衛管理系統稽核之執行方式(參考例) 規劃階段(planing) 現場稽核階段(on-site activity) 規劃稽核計畫 規劃稽核頻率 稽核對象、範圍與時程安排 選擇稽核小組成員 準備稽核檢核表、問卷及輔助工具 召開稽核前會議 與受稽核單位溝通 現場稽核階段(on-site activity) 稽核前會議(opening meeting) 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制度評估 驗證(verify)制度是否落實於現場 現場稽核其他應注意事項 稽核後會議(close meeting) 稽核後階段(post-visit activity) 撰寫報告 提出及執行改善措施
評估(續) 4.管理階層審查 (1) 應根據自身的需求與條件,建立雇主或最高負責人進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定期審查的頻率、範圍及作法,以確認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適用性、適切性及有效性。 (2) 管理階層審查的結果應予以記錄,並正式傳達給相關人員。
改善措施(ACTION) 1.預防與矯正措施 (1) 應建立並維持適當的程序,以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監督與量測、事故調查、稽核和管理階層審查所提出的預防與矯正措施。 (2) 在評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或其它資料時,發現危害預防與控制措施不夠充分或可能不充分時,應及時合理地調整預防與控制措施的優先順序並予以實施,將作業過程文件化。
改善措施(續) 2.持續改善 應建立並維持適當的程序,以持續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其相關要素。
參考例 安衛管理不符合事項及矯正預防措施追蹤表
承攬安全管理
前言 : 營造業發展過程中,生產作業大多經由承攬行為所完成 歷年重大職業災害統計分析發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工作場所,大多具有承攬情況且層層轉包情形相當普遍 如何建立承攬間良好之安全管理體制,成為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之重要課題。
工程承攬特性 提供短期勞務人力。 提供專業技術服務。 多層轉包。 勞工流動性高。 安全衛生管理複雜不利管理,易疏忽。 故事業單位將工程交付承攬時應依法定義務實施承攬安全管理以防承攬人發生職災,及若不倖發生職災事業單位須負起應為之作為及責任
僱傭與承攬契約之差異 僱傭契約 承攬契約 要約表示 提供勞務 完成工作 勞務提供 專屬性 不受拘束何人 未完成工作 工資仍可支領無須再補服勞務之義務 定作人得請求減額給付 工作暇疵 勞務暇疵不減損報酬 1.瑕疵修補(品質保證) 2.定作人得請求解約或減額給付 允諾報酬 工資後付 訂約時交付訂金或部分報酬
承攬管理之法定義務責任 連帶補償責任(勞安法第16條、勞基法第62) 督促承攬、再承攬人等之勞動條件(含勞工安全衛生法令)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責任(勞基法第63條) 預告危害責任(勞安法第17條) 共同作業責任(勞安法第18條) 推派(指)負責人義務(勞安法第19條)
承攬管理之法定義務體系 第16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17條 第18條 第19條 (1)承攬人之法律應為作為 (2)職業災害補償連帶責任 告知義務 (1)共同作業之意義 (2)工作場所負責人之選任 (2)協議組織之成立 (3)協議組織之協調事項 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有之作為 第18條 共同承攬之災害之防止 第19條
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勞安法第16條
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勞基法第62條
補償責任架構圖 業主 原事業單位 承攬人 再承攬人 僱用勞工 勞務承攬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僱主責任。 原事業單位就職災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業主 原事業單位 連帶責任 雇主責任 承攬人 再承攬人 僱用勞工 勞務承攬
督促勞動條件(含勞安法令)符合規定責任 業主 原事業單位 承攬人 再承攬人 僱用勞工 勞務承攬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勞基法第63條 業主 原事業單位 督促責任 督促責任 承攬人 再承攬人 雇主責任 僱用勞工 勞務承攬
督促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於承攬契約中約定施作之安全衛生規定 編列安衛費用,分段辦理驗收計價。 實施安衛查核
承攬契約中約定施作之安全衛生規定參考例 乙方(承攬商)應指派至少符合法定最低標準人數之工安管理人常駐施工場所,負責該承攬業務範圍內之安全衛生管理工作及執行自動檢查, 乙方(承攬商)必須訂定並執行各項災害防止計畫,對於各種可能發生之災害或意外事故,乙方(承攬商)應事先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提供所屬人員必要之防護設施及器材,並實施定期檢查及更新,以維護施工人員之安全。 乙方(承攬商)於施工進行中,如甲方(定作人)相關單位人員實施施工安全查核發現有不安全之情事,甲方人員有權予以要求廠商停止作業,乙方應依其指示實施。 臨時設施施工架組裝應由甲方派員檢驗,另安全衛生設施設置完成後,填「工程檢驗表」、附照片送甲方檢驗,合格後始可憑以計價。 甲方(定作人)針對本工程安全衛生經費已量化設項編列,隨工進驗收實作實算計價,乙方(承攬商)必須遵守確實施作安全衛生設施及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如違反應為安全衛生事項將予扣款,扣款辦法另訂。 :
量化編列安全費用參考例 安全衛生設施部分 項次 項 目 說明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備 註 1 安全護欄 GIP材質 M 200 492 項 目 說明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備 註 1 安全護欄 GIP材質 M 200 492 98400 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規定,詳標準圖說 2 移動式施工架﹙內梯式) 組 5000 10000 依實際需要設置計價,詳標準圖說 3 1/2”安全母索 4分尼龍繩抗拉強度約 3 噸 100 50 4 漏電斷路器 30mA,0.1sec 個 500 25000 5 用電設備絕緣防護網 2m以上鐵絲網及鋼管 M2 850 42500 7 安全網 應符合CNS 14252 Z2115 安全網之規定 400 250 100000 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2條規定 8 覆網 150 60000 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2條規定,覆網與安全網應同時使用 安全衛生管理部分 1 安全衛生管理及計劃 式 設立勞安人員、訂定自動檢查、危險評估及其他職災防止等計畫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演習 辦理教育訓練3場以上及實施2場緊急應變演練
護欄設置標準圖說 地面 900 單位:mm 200 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地19、20條
移動式施工架﹙內梯式)標準圖說 高欄杆 護欄 開閉式附工作板橫架 板面應比照護蓋漆 警告顏色書以警告訊息 中欄杆 立柱 附工作板橫架 腳趾板 升降裝置﹙制式階梯架) ※施工架高度 h≦7.7a - 5 交叉拉桿 框架﹙立架) 翼支撐﹙補助斜撐) 可調撐座 資料來源: 日本建設業災害防止協會 腳輪﹙軸徑12.5㎜以上、具制動裝置) 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地59條
應於事前告知危害因素 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應於事前告知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交付再承攬亦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勞安法第17條。
危害告知之目的 係事業單位(如:造船業、鋼鐵業、化工業、製造業、營造業等事業單位)之工程施作、設備維護及修理、材料及製品的綑綁、運搬等作業常交付承攬,這些作業因常較危險、有害,故責由原事業單位,實施必要之指導及告知,使其承攬人不致違反相關規定及發生職業災害。
告知方式 應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未有書面告知或召開協商會議作成紀錄等佐證資料者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3條)
告知內容 應為原事業單位既存已知或預期可知,且可能造成之主要危害及預防事項 應為事業單位交付承攬範圍內,原事業單位作業活動與承攬人提供其勞務有相關之工作場所內之建築物、設備、器具、危險作業(如動火作業、高架作業、開挖作業、爆破作業、高壓電活線作業等)及有害作業環境(如局限空間作業、危害物質作業等)所可能引起之危害,暨與此等相關之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告知內容(續) 告知內容非鉅細靡遺事項之告知。 非可能造成主要危害之危害因素,而為一般安全衛生常識或承攬人之不安全行為造成之危害,不得認定原事業單位未盡告知危害因素,如通道應保持淨空、不得濕滑等或車輛行進中人員乘坐於車斗上之危害因素等。
施工作業危害告知單 參考例 分項工程:鋼筋作業 工 作 場 所 環 境 可 能 危 害 因 素 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 工 作 場 所 環 境 可 能 危 害 因 素 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 1.本工程位於台27線旁,施工時須注意來往之車輛及行人之安全,並應維持原有道路之交通順暢。 2.本工程需跨越荖濃溪,施工時應注意天候及水位變化。 3.本工程上方有台電高壓架空電線,施工時應嚴加注意,避免感電。 1.人員、車輛進出大門及於工區行走,勞工有被撞之危害。 2.暴雨過後嚴防河水暴漲,勞工有遭水患之危害。 1.被撞之防範: (1)營建車輛進出工區時,應遵循通行動線,並設置指揮人員。 (2)營建車輛於工區內應按規定時速行駛。 (3)勞工於工區行走時,應避免跑步,並注意行駛中之車輛。。 2.水患之防範: (1)本公司已設置救生衣及救生圈,於鄰近河川作業時,應要求勞工穿著救生衣並熟悉救生圈放置位置。 (2)於鄰近河川作業時,應隨時注意氣象,並設置監視人員及建立連絡系統,如有大雨,豪雨時應即時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地帶。
施工作業危害告知單 參考例(續) 工 作 場 所 環 境 可 能 危 害 因 素 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 工 作 場 所 環 境 可 能 危 害 因 素 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 1.本工程位於台27線旁,施工時須注意來往之車輛及行人之安全,並應維持原有道路之交通順暢。 2.本工程需跨越荖濃溪,施工時應注意天候及水位變化。 3.本工程上方有台電高壓架空電線,施工時應嚴加注意,避免感電。 3.於高壓線下方從事鋼筋材料起重吊運及鋼筋彎紮、焊接時,勞工有感電之危害。 3.感電之防範: (1)本公司已事先向台電公司申請將高壓線路以絕緣防護套管包覆,請於起重吊舉物件或搬運長物時,應派員監視並保持安全距離,避免碰觸高壓線路。 (2)使用之電氣設備裝置、電動手工具及電線等,應符合國家標準規格,使用前應實施檢點。電氣設備電路須經過漏電斷路器。 (3)本工地電源開關(包含分路開關)所設置之漏電斷路器,不得任意拆卸、破壞,其用電設備之電路,必須經過漏電斷路器。 (4)自行拉設之電線並加掛公司用電標示貼紙,禁止置於通路影響通行,若經潮溼地面應予架高保護。 (5)交流電焊機應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6)鋼筋彎紮機、電焊機外殼應確實接地並標示。 (7)電焊人員須穿戴絕緣手套、絕緣鞋、防護面罩等防護具,作業地點二公尺內應放置滅火器,無法淨空時應於易燃物品上舖設防火毯。
施工作業危害告知單 參考例(續) 分項工程:鋼筋作業 工 作 場 所 環 境 可 能 危 害 因 素 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 工 作 場 所 環 境 可 能 危 害 因 素 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 1.本工程位於台27線旁,施工時須注意來往之車輛及行人之安全,並應維持原有道路之交通順暢。 2.本工程需跨越荖濃溪,施工時應注意天候及水位變化。 3.本工程上方有台電高壓架空電線,施工時應嚴加注意,避免感電。 4.鋼筋材料吊運時,勞工有物體飛落之危害。 4.物體飛落之防範: (1)鋼筋材料吊運時,應有指揮人員引導協助動線之安全,作業範圍內禁止人員進入。 (2)勞工應戴上安全帽並將頤帶扣上。 (3)勞工於高處作業時,應先整頓工作環境,避免物件掉落,擊傷下方人員。 (4)勞工於高處作業有物體飛落之虞時,應設置擋板、斜籬或防護網。 (5)勞工於高處作業時,應嚴禁由上方往下方丟擲物件。 (6)勞工吊掛物料時,機具應裝設防過捲裝置,吊鉤應裝設防滑舌片,以防吊物脫落。
施工作業危害告知單 參考例(續) 分項工程:鋼筋作業 工 作 場 所 環 境 可 能 危 害 因 素 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 工 作 場 所 環 境 可 能 危 害 因 素 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 1.本工程位於台27線旁,施工時須注意來往之車輛及行人之安全,並應維持原有道路之交通順暢。 2.本工程需跨越荖濃溪,施工時應注意天候及水位變化。 3.本工程上方有台電高壓架空電線,施工時應嚴加注意,避免感電。 5.鋼筋組立時,勞工有墜落及滾落之危害。 5.墜落及滾落之防範: (1)鋼筋組立時,施工人員於高處作業應配掛安全帶,施工架走道應滿鋪,並保持施工通道通暢。 (2)勞工於二公尺以上地面或牆面開口部份作業時,應設置護欄或護蓋;構台、工作台四周應設置高度90公分護欄;樓梯、階梯側邊應設置扶手,並要求勞工不可將防護設備拆除。 (3)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承攬人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a.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 b.身體虛弱,經醫師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者。 c.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 d.勞工自覺不適從事該項工作者。 e.其它經主管人員認定者。
施工作業危害告知單 參考例(續) 分項工程:鋼筋作業 工 作 場 所 環 境 可 能 危 害 因 素 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 工 作 場 所 環 境 可 能 危 害 因 素 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 1.本工程位於台27線旁,施工時須注意來往之車輛及行人之安全,並應維持原有道路之交通順暢。 2.本工程需跨越荖濃溪,施工時應注意天候及水位變化。 3.本工程上方有台電高壓架空電線,施工時應嚴加注意,避免感電。 6.鋼筋組立時,勞工有倒塌、崩塌之危害。 6.倒塌、崩塌之防範: (1)鋼筋之接續、連接均應確實,鋼筋結構在組合過程中均應視其穩定情況以斜撐、拉索加以支撐。 (2)模版、施工架、鋼架上不可放置過重物品,以防崩塌。 (3)合梯、移動梯或施工架之基礎地面應整平,夯實緊密,必要時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沉陷。
共同作業時,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職業災害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 1.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2.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3.工作場所之巡視。 4.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5.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勞安法第18條
共同作業-原事業單位應為作為 ( 共同作業 ) 設置協議組織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工作 2.工作之聯繫與調整 3.工作場所之巡視 4.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5.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必要事項 ( 共同作業 )
共同作業安全管理作法 共同作業時承攬關係之協調與合作良好與否,影響工程進行與工作安全至巨,故承攬商之安全管理工作在整體管理上是相當重要的。 為提升承攬商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能力,改善勞工工作環境,減少工作安全事故與職業災害發生,必須做好下列各項管理工作: 1、審慎研訂合約安衛條款 合約安衛條款能妥善訂立,不但能給予投標廠商完整估算合理標價之機會,將來工程(或工作)開始進行時,雙方方可據以執行安全衛生應盡之權利與義務 2、成立協議組織並定期或不定期協議 如認定本身為事業單位而非業主時,應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成立協議組織,並定期或不定期協議
協議組織架構圖參考例 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 協議組織會議 生 產 課 品 管 課 規 劃 課 採 購 課 機 電 課 ..... 安全衛生室 (勞工人數100人或300人以上) 協議組織會議 生 產 課 品 管 課 規 劃 課 採 購 課 機 電 課 ..... 安全衛生室 承 攬 人 甲 承 攬 人 乙 承 攬 人 丙 承 攬 人 丁 工作場所負責人
協議組織及其應規範之事項(說明及格式參考例) 原事業單位名稱: 承攬作業名稱: 工作場所負責人: (應由原事業單位之工作場所之負責人擔任) 協議組織成員及簽名:(包括工作場所負責人、代理人、相關部門主管、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各承攬商及再承攬商負責人、代理人、相關人員、其他必要人員) 協議組織會議:(於承攬作業開始時、定期(每週或每月)、作業程序變更,及其他狀況有必要經由會議予以協調及規範時,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以上成員召開) 討論及協議事項:(應就以下所列項目予以討論,開會日期、會議內容、討論及協議事項、決議事項並應予以書面記錄及保存。) 首次會議時,原事業單位應將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防範措施之應告知事項,詳細向各成員說明並要求其遵行。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 對進入密閉空間、有害物質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電氣機具入廠管制。 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變更管理事項。 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事項。 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有關本作業安全衛生管理、承攬管理項目應施行及配合之事項。 共同作業之危害防止,各單位應配合、協調及應遵行事項(可依各細項作業分別討論)。 工作場所之巡視,及監督、指揮體系、自動檢查的權責分配。 原事業單位對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事項。 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協議組織及其應規範之事項(說明及格式參考例)
○○工程第三次協議組織會議紀錄 一、時間:民國90年3月5日上午9時 二、地點:工務所會議室 三、會議主席:林主任光輝 記錄:費OO 四、出席單位、人員 簽名 甲子模板工程公司 乙丑鋼筋材料行 ……… 陳副主任OO 王組長OO 五、列席單位、人員 ○○顧問OO ○○建築師事務所
六、報告事項:(略) 七、討論事項 (一)提案一:承攬單位於本工地使用之電氣機具,入廠管制應如何實 施,請討論。 決議:、、、 (二)提案二:承攬單位之作業人員於本工地之進場管制如何實施,請討論。 : …… 八、臨時動議:請變更陽台施工之順序。 說明:本工地陽台部分目前分二次施作,於第一次僅有底板,第二次圍牆(護欄) 之模板、鋼筋、RC部分係最上層頂板完成後再施作,致模板工進行拆模或 相關勞工作業時甚為危險,請將第二次打設提前辦理 。 決議:1.本案依照建築師事務所建議辦理,請模板、鋼筋、混凝土各配合,當 層陽台圍欄於上層樓板完成時同時完成。 2.請各分包商在陽台附近作業,尤其是拆模作業時應監視勞工使用安全 帶,俾免人員自陽台開放邊緣墜落。 九、散會: 12 時00 分
共同作業安全管理作法(續) 3、工作之聯繫與調整 為了原事業單位、承攬人及再承攬人間彼此的緊密連絡,以安排相關作業之調整,在每日的安全施工程序協調會中,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應經常進行施工程序的連繫及調整,下列高危險性作業的連繫與調整,特別要落實執行: (1)關於施工架,模板,起重機,打(拔)樁機之組合及拆卸等作業時間的調整及危害防止措施的連繫。 (2)關於物料吊升、卸貨作業時,周邊作業人員間作業時間的調整及危害防止措施的連繫。
共同作業安全管理作法(續) 4、工作場所之巡視 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必須每日巡視工作場所一次以上,以確認設施的安全、協議事項及連繫與調整事項的落實,並發掘相關問題。在巡視時如發現承攬人或其作業人員有違法情事應予以糾正。巡視之結果應每日就異常之有無及糾正結果加以記錄。
每日協議、巡視及處理紀錄表 參考例 主任: 副主任: 安衛組: 施工組: 作業項目 承包商 職種 參加協議人員簽名 作業內容 作業項目 承包商 職種 參加協議人員簽名 作業內容 一、協議事項:(應具體指明何處、何事、何人) 二、巡視結果: 聯合巡視人員簽名 ○○工程 三、處理情形:(說明停止作業、扣款、及要求改善情形) 主任: 副主任: 安衛組: 施工組: 主任: 副主任: 安衛組: 施工組:
共同作業安全管理作法(續) 5、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原事業單位基於對關係承攬人之安全衛生教育的指導及協助的立場,有必要進行教育設施的提供,教育資料的提供,講師的支援等,並督促承攬人、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工安全衛生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共同作業-原事業單位應為作為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勞安法第18第2項
共同承攬時之防災義務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勞安法第19條
承攬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一: 台電公司OO區營業處發生承攬人OO工程有限公司所僱勞工從事接戶線維護作業遭對地6.9KV電擊致死
承攬關係 原事業單位 台電公司甲區營業處 發生災害事業單位 乙工程有限公司 乙公司 台電公司(事業主) 雇主 甲區處經理 工作場所負責人 (實際經營負責人) 工作場所負責人 :課長 雇主 公司負責人 (實際經營負責人) 工作場所負責人 :公司負責人兼
承攬管理(台電公司甲區營業處之法定義務)違反情形 未告知危害因素 複雜桿作業等有關之危害因素 未設協議組織 未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指揮、協調 違反勞安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各款情形 未工作連繫與調整 未工作巡視 未採進場管制
刑事罰、行政罰 原事業單位 承攬事業單位 台電公司甲區營業處 乙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罰: 罰緩 違反勞安法第十七、十八條 刑事罰: 負責人兼工作廠所負責人因違反勞安法第五條第一項致發生死亡職災並有過失,依勞安法三十一條及涉嫌觸犯刑法276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二案一併移送司法機關參辦 違反勞安法第五條第一項
案例二: 甲OO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生承攬人乙OO工程有限公司所僱勞工從事鋼材製作加工發生墜落致死
承攬關係 原事業單位 甲營造股份公司 發生災害事業單位 乙工程有限公司 乙公司 甲營造公司(事業主) 雇主 公司負責人 工作場所負責人 (實際經營負責人) 工作場所負責人 :工地主任 雇主 公司負責人 (實際經營負責人) 工作場所負責人 :公司負責人兼
刑事罰、行政罰 原事業單位 甲營造股份公司 承攬事業單位 乙工程有限公司 違反勞安法第十七、十八條 違反勞安法第五條第一項暨營造標準19條 行政罰:罰緩 違反勞安法第十七、十八條 違反勞安法第五條第一項暨營造標準19條 刑事罰: 工地負責人以未盡勞安法第17、18條法定義務其涉嫌觸犯刑法276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移送司法機關參辦 刑事罰: 負責人因違反勞安法第五條第一項致發生死亡職災並有過失,依勞安法三十一條及涉嫌觸犯刑法276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二案一併移送司法機關參辦 違反勞安法第五條第一項暨營造標準19條
承攬關係 案例三: 從事鋼構組裝因獨立注傾斜引起鋼樑掉落發生承攬人所故勞工隨鋼樑墜落地面死亡 原事業單位 甲鋼鐵結構股份公司 承攬事業單位 乙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鋼骨組裝工程
刑事罰、行政罰 原事業單位 甲鋼鐵結構股份公司 承攬事業單位 乙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違反勞安法第五條第一項暨營造標準148條 刑事罰: 負責人因違反勞安法第五條第一項致發生死亡職災並有過失,依勞安法三十一條及涉嫌觸犯刑法276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二案一併移送司法機關參辦 違反勞安法第五條第一項暨營造標準148條 行政罰:罰緩 違反勞安法第十七、十八條 刑事罰: 工地主任以未盡勞安法第17、18條法定義務其涉嫌觸犯刑法276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移送司法機關參辦 上述二人業務過失致死罪成立,皆判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三年(新竹法院91.7.21一審判決) 上訴駁回(台灣高等法院刑事91.10.8判決)
結語 投資工安、勞動平安 雇主三無限:投資工安無上限、工安 管理無時限、降低風險無下限 俗語說:『千金難買早知道,萬般無 奈沒想到。』 諺語:『省悟總在悲劇發生後。』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