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内容介绍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丛黎明 2004年6月2日
对270名医务人员进行问卷调查: 有75.93%的医务人员不知道法定传染病的分类及各类的种类; 有51.11%的医务人员不知道法定传染病的责任报告人是谁; 有46.30%医务人员不知道法定传染病的报告时限; 有9.63%的医务人员不知道甲类传染病的病种。 有相当多的医务人员在传染病诊断中没有认真按照国家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凭经验或印象进行诊断,造成误诊。急需加强对医务人员传染病报告知识及诊断的培训工作,做好传染病报告的源头,这是非常关键的。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及其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 (一)传染病的基本概念及其危害 传染病是指由病原微生物,如细菌、病毒、衣原体、真菌、立克次体、螺旋体、朊毒体、和寄生虫感染人体后产生的有传染性、在一定条件下可造成流行的疾病。 种类很多 通过不同方式和途径直接或间接地传播 可在人群中造成散在发生或暴发流行 它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安全
鼠疫 全球曾在公元六世纪、十四世纪和十九世纪末,暴发过三次大流行,死亡1亿4千万人,大大超过一、二次世界大战的死亡人数。 画家笔下的欧洲鼠疫图 17世纪伦敦人为躲避鼠疫纷纷出逃 这一疫病仍在继续威胁人类,1994年印度苏拉特市暴发鼠疫流行,800多人染病,死亡50多人,引起巨大的社会动荡,造成经济损失200多亿美元。
甲型病毒性肝炎 1988年我国的甲肝暴发流行,仅上海市就发病32万人,尽管对该病已具备有效的治疗手段,但直接原因死亡的仍有50多人,以至于相当一段时间,国际间的人员往来和商品进出几近中断,经济损失巨大。 霍乱 世界范围内的第八次大流行 从1961年开始一直延续至今,涉及到110多个国家,1988年在新疆暴发流行,发病人数3961人;
新发传染病 艾滋病 从1981年美国发现后迅速在138个国家蔓延,我国是1986年报道。2002年底全球4200万HIV/AIDS,其中15岁以下儿童320万;2002年死亡310万。 莱姆病 是一种全身性、慢性炎性蜱媒螺旋体病。
从1973年至今,全球范围内新发现了40多种新的致病生物因子及相应传染病,其中病毒20多种、细菌9种、寄生虫7种、螺旋体和立克次体各1种。 军团病 是嗜肺性军团菌引起的 呼吸系统疾病 SARS
新确认的20种病毒及其所致疾病 年代 病 毒 名 称 所 致 疾 病 1973 轮状病毒(Rotavius) 婴儿腹泻 年代 病 毒 名 称 所 致 疾 病 1973 轮状病毒(Rotavius) 婴儿腹泻 1975 甲肝病毒(HAV) 甲型肝炎 1975 细小病毒B19(Parvoirus) 慢性溶血性贫血,特发性再障 1977 埃博拉病毒(Ebola Virus) 埃博拉出血热 1977 汉坦病毒(Hantaan Virus) 肾综合征出血热 1978 丁肝病毒(HDV)δ因子(类病毒) 丁型肝炎 1980 人T细胞嗜淋巴病毒Ⅰ型(HTLV-Ⅰ) T细胞白血病 1982 人T细胞嗜淋巴病毒Ⅱ型(HTLV-Ⅱ) 毛细胞白血病 1983 人免疫缺陷病毒(HIV) 艾滋病 1986 人疱疹病毒-6(HHV-6) 猝发玫瑰疹 1988 戊肝病毒(HEV) 戊型肝炎
新确认的20种病毒及其所致疾病 年代 病 毒 名 称 所 致 疾 病 1989 丙肝病毒(HCV) 丙型肝炎 年代 病 毒 名 称 所 致 疾 病 1989 丙肝病毒(HCV) 丙型肝炎 1990 人疱疹病毒-7(HHV-7) 发热皮疹及中枢神经感染 1991 瓜纳里托病毒(Guanarito Virus) 委内瑞拉出血热 1993 辛农布雷病毒(SNV) 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 1994 马麻疹病毒(EMR) 无菌性脑膜炎,间质性肺炎 1994 萨比亚病毒(Sabia Virus) 巴西出血热 1995 人疱疹病毒-8(HHV-8) 与卡波济肉瘤有关 1995 庚肝病毒(HGV) 庚型肝炎 1996 变异型克雅氏病(nvCJD)的感染性蛋白 海绵状脑病
新确认的11种细菌等微生物及其所致疾病 年代 微 生 物 名 称 所 致 疾 病 年代 微 生 物 名 称 所 致 疾 病 1977 嗜肺军团菌(L.pneumophila) 军团菌病 1977 空肠弯曲杆菌(C.j’ejuni) 肠炎 1981 金葡球菌产毒素 中毒性休克综合征(TSS) 1982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株 出血性结肠炎 1982 布氏疏螺旋体(Borrelia burgdorferi) 莱姆病(Lyme) 1983 幽门螺杆菌(Helicobacter Pylori) 与胃溃疡病、癌有关 1992 O139霍乱弧菌 新型霍乱 1992 汉式巴尔通体(Bartonella Henslae) 猫抓病 1993 创伤弧菌(HHV-6) 食源性败血症 1993 大肠杆菌O12:K1:H7株 泌尿道感染,败血症, 1997 立克次体(R.mongolotimonae) 蝉传淋巴结病
新确认的7种寄生虫及其所致疾病 ————————————————————————————— 年代 寄 生 虫 名 称 所致疾病 年代 寄 生 虫 名 称 所致疾病 1976 微小隐孢子虫 急性和慢性腹泻 (Cryptosporidam Parvum) 1983 比氏肠细胞内原虫 顽固性腹泻 (Enterocytozoon Bieneusi) 1986 卡宴环孢子虫 持续性腹泻 (Cyclospora Cayatanensis) 1991 Hellen脑胞内原虫 结膜炎、弥漫性疾病 (Encephalitozoon Helleni) 1991 巴贝西虫新体 非典型巴贝西虫病 (Babesian.SP) 1993 家兔脑胞内原虫 弥漫性疾病 (Encephalitozoon Cuniculi)
中国SARS疫情概况 9月26日WHO网站公布 报告病例数 死亡数 病死率% 大陆 5327 349 6.55 香港 1755 299 17.03 台湾 346 37 10.69 澳门 1 合计 7748 685 8.84
中国大陆SARS流行概况 病例数:5327 例; 死亡数: 349 例; 另有19例死于其它疾病,其余病例均已在8月16日前治愈出院; 发病率:0.39/10万; 死亡率:0.023/10万; 病死率:6.6% 另有19例死于其它疾病,其余病例均已在8月16日前治愈出院; 大陆共有24个省区市、266个县(市、区)有临床诊断病例报告; 城市多于农村(城市地区占总病例81.1%); 南方早于北方; 广东及华北五省占总病例数96.73% 地区分布
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了《国际卫生条例》,规定国际检疫传染病,各国也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对传染病实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传染病对人类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损失。 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了《国际卫生条例》,规定国际检疫传染病,各国也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对传染病实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英国 《公共卫生法》 (1936年) 加拿大 《卫生保护与促进法》 (1983年) 美国 《公共卫生服务法》, 又称《美国检疫法》 (1994年)
美国CDC官员奧斯特羅夫博士在通报传染病情况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全国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 1989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年10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 1991年12月6日以卫生部17号令颁发
方针 (二)我国传染病防治及其法制建设的沿革 预防为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 我国的传染病防治及其法制建设大致经历了以下历程: ——新中国建立初期 为了粉碎敌人的细菌战,荡涤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党和政府领导人民群众开展大规模的爱国卫生运动,组建了各级卫生防疫站。 通过整治城乡环境,大力消灭四害,积极防治以鼠疫、霍乱、天花三大烈性传染病为重点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的疾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 方针 预防为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
《传染病管理办法》 ——1955年,卫生部颁发了《传染病管理办法》 首次对重大传染病实行了分类管理,要求各级卫生医疗单位应把传染病管理作为一项主要任务。 《传染病管理办法》的实施,不仅使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始形成法制管理雏形,而且强调了专业防治的重要性,对于有效预防控制急性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1955年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颁发 《传染病管理办法》
规章 《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 计划免疫工作条例 结核病工作条例 副霍乱防治方案 ——1978年,卫生部颁布了《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并相继出台了与之相配套的防治霍乱、鼠疫等一系列管理办法、规定、技术方案,使传染病防治工作逐步走向法制管理,急性传染病的发病率大大下降。 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颁发 《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 计划免疫工作条例 规章 结核病工作条例 副霍乱防治方案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于当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于1991年10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以卫生部17号令颁发。 传染病防治工作 全面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我国以及我省传染病防治工作,始终是伴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成熟、不断健全而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继全球和我国消灭了天花之后,2000年我国与我省都实现了无脊髓灰质炎状态;我省已消灭和控制了血吸虫病,麻风病、丝虫病、疟疾、白喉、百日咳,麻疹降到历史最低点。 从建国以来全国和我省的传染病总发病大幅度下降,也印证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成效。
1950-1995年中国居民死亡率与期望寿命
总而言之,通过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了传染病,全国的人均寿命已从建国初期的35岁提高到目前的72岁,我省人均期望寿命则达到73.98岁。 但是传染病防治的形势依然严峻,已控制的传染病重新抬头和新发传染病的不断出现,加上对外开放、人口大流动等对传染病的控制带来新的挑战。
二、《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传染病防治法》 共分七章 41条 应着重理解和把握11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共8条 《传染病防治法》 共分七章 41条 第一章 总 则 共8条 第二章 预 防 共12条 第三章 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共3条 第四章 控 制 共8条 第五章 监 督 共3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共5条 第七章 附 则 共2条 应着重理解和把握11个方面的内容
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预防 控制 消除 疾病发生前的预防措施 第一层次 第一层次 预防 疾病发生前的预防措施 第二层次 控制 控制是对已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通过努力实现消除的目标 第三层次 消除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防治的指导方针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第二条 上医治未病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不仅是我国卫生工作的历史经验的总结,而且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考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管理的主要原则 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防与治是相辅相成的 防治结合 体现了由过去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即由单纯的医疗服务扩展到医疗预防服务,从医院内服务扩展到社会服务。更何况不少传染病病人本身就是传染源,会将传染病传播给健康人群,尽快治好病人,既是病人恢复健康的需要,也是防止传染病扩散的需要。
分类管理 是对传染病划分为甲、乙、丙三类进行管理。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共35种, 其中: 甲类传染病2种,即鼠疫和霍乱 乙类传染病有24种 丙类传染病有9种
传染病 甲类 鼠疫 霍乱
乙类 炭疽 登革热 百日咳 白喉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猩红热 流行性出血热 狂犬病 钩端螺旋体病 布鲁氏菌病 炭疽 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 性病 乙类 百日咳 白喉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猩红热 流行性出血热 狂犬病 钩端螺旋体病 布鲁氏菌病 炭疽 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 流行性乙型脑炎 黑热病 疟疾 登革热 肺结核 新生儿破伤风 病毒性肝炎 细菌性痢疾 阿米巴性痢疾 伤寒和副伤寒 艾滋病 淋病 梅毒 脊髓灰质炎 麻疹 结核病 脊灰 炭疽
丙类 流感 血吸虫病 丝虫病 包虫病 麻风病 流行性感冒 流行性腮腺炎风疹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血吸血虫病
对三类传染病的发生,国家规定的报告时间、反应强度和所采取的措施各有不一。 SARS是参照乙类的艾滋病、炭疽管理。 2003年4月8日卫生部以卫疾控发文(2003)84号: “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隔离治疗,对其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观察,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控制措施;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有较强的传染性,其控制措施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一)款执行; 对三类传染病的发生,国家规定的报告时间、反应强度和所采取的措施各有不一。
卫生部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 法定传染病种类变动权限 该法授权国务院和卫生部可以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的变化,分别依照权限决定传染病种类的增加和减少,以适应情况的变化。甲类由国务院规定,乙、丙类由卫生部规定。 国务院可增减 第三条 乙类 24种 甲类 2种 传染病 分类 丙类 9种 卫生部可增减 卫生部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
各级政府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 传染病防治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努力,才能成效显著。 根据我国体制,各级政府在本辖区具有统一指挥权,对于公共卫生问题负有全面责任。 该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还规定了政府具体职责。
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订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政府的领导地位和职责 第四条 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订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实施办法》 第二条规定: 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各级政府应当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昆虫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的危害。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昆虫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的危害。 第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
该法规定“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专业机构的职责、任务 该法规定“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传染病的预防 根据该法的规定,概括为8个方面: 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卫生意识和防病能力; 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环境,消灭四害;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昆虫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的危害。
加强城乡基础卫生设施建设,搞好改水、改厕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被乙类、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应急处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市、市辖区、县设立传染病医院或者指定医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传染病病房。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实行预防接种制度,这也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为经济有效的手段;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对医疗卫生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传染病菌毒种严格管理,防止实验室感染和扩散; 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六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
加强部门间协作,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 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未经当地或者接收地的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禁止出售或者运输。 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畜牧兽医、卫生、公安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工负责。
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对在自然疫源地进行的开发和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卫生专业机构进行卫生调查和评估,消除疫病危害因素。 第十九条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
传染病的控制 根据该法的规定,主要应把握四个方面: 控制措施与分类管理的关系 如对甲类传染病的鼠疫、霍乱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尸体处理、疫点疫区中所采取的卫生处理和防护措施都带有强制性。
第四章:控制 第二十四条 医院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 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 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 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 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对除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 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 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三)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 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四)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 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 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预防措施。 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前款所列措施。
第二十八条 患鼠疫、霍乱和炭疽死亡的,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消毒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控制措施的统一指挥和分工负责 传染病疫情处理强调及早进行和就地严格管理原则。如发现鼠疫、霍乱、艾滋病、肺炭疽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或其他传染病重大疫情时,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挥;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调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工作。
承担责任范围内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专业机构 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承担责任范围内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一般传染病疫情由县级卫生专业机构负责,按规范进行调查处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侧重于流行病学调查和提出控制对策; 基层医疗保健组织和乡村医生负责常见传染病的一般访视、处理和疫点经常性卫生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 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 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 扩散的工作。 传染病的控制程度 传染病呈散在发生时,采取对病例隔离治疗、污染场所及物品消毒、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等措施; 传染病呈流行或暴发状态,有可能发生扩散蔓延危险时,经法定程序,可宣布疫区,实行卫生检疫,或对疫区实行封锁。 第十四条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 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 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 扩散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① ② 停工 停业 ④ ③ 停课 封闭 限制或者停止 第二十五条: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影剧院演出 集市 集会 聚会活动 ② 停工 停业 ④ ③ 停课 封闭 临时征用 交通工具 被污染的公共 饮用水源 房屋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报告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这是实施传染病控制的必要保证,该法有具体的规定。 疫情控制的人员调动和物资供应 这是实施传染病控制的必要保证,该法有具体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和器械。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生物制品。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应当有适量的储备。 第三十条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处理疫情的人员、防治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
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 为落实传染病防治任务,实现工作目标,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按目标要求和标准规范,对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其对象既涉及到医疗卫生系统,也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 共3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三十二条 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依照本法规定,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前款所列职权。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合格的卫生专业人员担任,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以及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设立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传染病监督管理任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合格的卫生专业人员担任,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设立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负责检查本单位及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并向有关卫生防疫机构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设立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负责检查本单位及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并向有关卫生防疫机构报告检查结果。 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证件。
通报和公布传染病疫情,是对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尊重,有利于动员社会各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参与防治工作,也有利于获得国际援助和学术交流。 传染病疫情的通报和公布 通报和公布传染病疫情,是对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尊重,有利于动员社会各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参与防治工作,也有利于获得国际援助和学术交流。 该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第二十三条 规定公布疫情的权限和要求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通报和公布 卫生部 疫情 授 权 本行政区域 省级卫生部门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章对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是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执行强制性措施的保证。 当然,关键还在于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有效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健康。
责令限期改进,罚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共5条 县级以上卫生局 第三十五条 有造成流行危险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共5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县级以上卫生局 第三十五条 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责令限期改进,罚款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 有造成流行危险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急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急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特征: 1、法律保证: 为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传染病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传染病防治是事关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业,首先各级政府应当承担起全面责任,尤其要在公共财政的投入上发挥主导作用,在人力、财力、物力上保证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2、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预防为主”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首要方针。 建国以来我们贯彻这一方针,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 实践证明,预防为主是防治传染病最为经济有效的手段。《传染病防治法》不仅专门设立了“预防”一章,即使在“总则”、“控制”、“监督”等章,也无不渗透了预防为主的观点。
然而,现实中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仍还不尽如人意,常常是发生了重大疫情之后,才舍得花费血本钱。经历了非典斗争,我们不应该再屡屡重蹈“花钱买教训”的复辙,必须要真正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加大预防性的投入,加强预防性的工作。
3、部门配合: 《传染病防治法》体现了群防群治思想,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传染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参与。 《传染病防治法》不但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能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任务,也对有关部门提出了要求,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方能使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方方面面不出现脱节和疏漏。
还规定了国家领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即接受专业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法行为; 需要人民群众的积极主动的配合。 还规定了国家领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即接受专业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法行为; 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和器械。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生物制品。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应当有适量的储备。 第三十条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处理疫情的人员、防治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 第三十一条 以控制传染病传播为目的的交通卫生检疫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适用范围、权利义务、民主保障
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三章 疫情的报告与公布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甲类、 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 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 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类传染病和 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的疫情报告, 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 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 隐瞒 谎报 疫情 医疗保健 不 得 从事传染病 卫生防疫 授意他人 隐瞒、谎报 监督管理人员
《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军队的传染病疫情,由中国人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军队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告疫情,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