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水污染防治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题组 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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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水污染防治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题组 制作

第八章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水环境污染问题 第二节 防治水污染立法概述 第三节 我国防治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水环境污染问题 一、水污染的概念 污染防治法中的水环境污染简称水污染,是指陆地水污染,即由于人类在其生产和生活活动中将物质或能量排入陆地水体,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造成水质恶化,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水污染所指的水体,包括所有的江河、运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及水中的悬浮物、底泥和水生生物等。

第一节 水环境污染问题 水污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水污染影响的范围大,涉及地区广,接触污染的对象普遍; 第二,水污染的作用时间长,接触者长时间遭受水污染的危害; 第三,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经转化、代谢、降解和富集,改变其原来性质,产生不同的危害,而且污染往往危害潜伏期很长,有些对人体的危害不容易被发现;

第一节 水环境污染问题 二、水污染的类型 第四,水污染造成的其些疾病不易彻底治疗; 第五,水污染治理困难,一旦形成,即使停止排污,旧的污染也难以消除,有的已不可能恢复,且水污染治理费用大、费时长、代价高,治理费用往往要比预防费用高出许多。 二、水污染的类型 (一)病原体污染 (二)悬浮物及沉积物污染

第一节 水环境污染问题 (三)需氧物质污染 (四)植物营养物质污染 (五)石油污染 (六)酸、碱、盐污染 (七)有毒化学物质污染 (八)放射性污染 (九)热污染

第一节 水环境污染问题 三、水污染的危害 (一)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这种危害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病原体引起的传染病的蔓延,另一类是水体中有毒的物质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人体而引起人的中毒。 (二)对渔业的危害 (三)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

第一节 水环境污染问题 四、我国水污染现状 我国水资源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人均水资源少。 第二,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 第三,年际变化量大。 我国水污染日趋严重。水污染结构也在发生变化。

第二节 防治水污染立法概述 一、国外水污染防治立法历史发展概述 国外水污染防治立法,以欧美为代表,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二节 防治水污染立法概述 一、国外水污染防治立法历史发展概述 国外水污染防治立法,以欧美为代表,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19世纪末以前,是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开始阶段。 第二阶段,从20世纪开始到60年代末,是水污染防治立法逐步深入的时期。 第三阶段,由于水污染在一些工业发达国家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来,是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大发展时期。

第二节 防治水污染立法概述 20世纪70年代,震惊世界的日本水俣病事件、富山事件和米糠油事件等逐步查清,许多国家更加重视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纷纷制定严格的,完整的水污染防治特别法。日本于1970年召开了“公害国会”,修订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并制定了《水质污浊防治法》。 由于切实加强了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调整,一些原来水污染严重的国家,情况有了根本好转。

第二节 防治水污染立法概述 二、国外防治水污染法律制度概述 防治水污染法律制度较为有代表性的是下列一些国家: (一)美国 1.《清洁水法》。 第二节 防治水污染立法概述 二、国外防治水污染法律制度概述 防治水污染法律制度较为有代表性的是下列一些国家: (一)美国 1.《清洁水法》。 2.《安全饮用水法》。 3.《海洋倾倒法》。 (二)德国 联邦《水质管理法》经过1986年修改,适用

第二节 防治水污染立法概述 于所有的地上水、海岸水(落差为3海里的范围)和地下水,其目的在于:首先,是为了避免对作为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水域产生不良影响,以确保公共、个人对水的利用;其次,是在实施对水域可能产生影响的措施时,预防水污染以及其他有害变化,促进对水的有效利用。 (三)法国 法国关于水质污染的规则也制定有各种法律、政令,然而主要的还是关于水的1964年12月16日基本法。

第二节 防治水污染立法概述 (四)荷兰 荷兰控制水污染的法律,主要是1969年制定的《地表水污染防治法》与1981年制定的《地下水法》。 第二节 防治水污染立法概述 (四)荷兰 荷兰控制水污染的法律,主要是1969年制定的《地表水污染防治法》与1981年制定的《地下水法》。 (五)意大利 意大利最初对水污染实行规则的法律是1976年5月10日法律(第319号)。 (六)波兰 波兰防止水污染的法律是1874年制定的水资源法。

第三节 我国防治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在水环境保护中的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第三节 我国防治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水污染防治法》第4条对我国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作出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和渔政监督管理部门是对船舶污染防治和渔业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这一规定有利于发挥分管部门的积极性,共同做好监管理工作。

第三节 我国防治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三、关于水环境保护标准制度 1.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法》第6条规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统一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对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三节 我国防治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2.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据《水污染防治法》第7条规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可制定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的地方水污染物补充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节 我国防治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四、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原则 《水污染防治法》第9条至第11条规定了防治水污染的三项基本原则: 1.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相结合原则。 2.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原则。 3.水污染防治与企业布局、改造相结合原则。

第三节 我国防治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五、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制度 1.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 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 3.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对划定为一级保护区的保护措施有:

第三节 我国防治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1)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入污水; (2)禁止在一级保护区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等等。 4.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三节 我国防治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六、防止地表水污染 1.在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这些物质包括: (1)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2)含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 (3)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4)含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第三节 我国防治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3.其他污染物的排入必须符合标准。 《水污染防治法》第34条至第40条,对含低放射性物质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废水、污水灌溉、农药污染、船舶排污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4.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小企业。 《水污染防治法》第23条规定:“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第三节 我国防治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七、防止地下污染 (一)防止地面渗漏污染地下水。《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和第42条对防止地面渗漏污染地下水作了如下的规定: 1.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2.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

第三节 我国防治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二)防止开发、回灌活动污染地下水。《水污染防治法》第43条至第45条,对防止开采地下水、兴建地下工程、采矿和人工回灌活动污染地下水体作了如下的规定: 1.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层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和开采。

第三节 我国防治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2.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3.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对补给地下饮用水的性质,应当基本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并须经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批准。

案例介入:四川沱江重大水污染案 2004年2月下旬到3月初,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骤然降临在流经四川省中南部的沱江下游两岸,50万公斤鱼类被毒死,百万人断水,上千家企业、餐饮业等被迫停产关门,造成经济损失达3亿元。环保部门监测表明,这次污染事故的主要污染物为氨氮和亚硝酸盐,在上述江段形成了在实施技改调试过程中,相关设备出现异常故障,导致氨氮严重超标排放。

事件经过 2004年2月的一个早晨,在四川简阳市,周某披衣起床,循声来到沱江边,他吃惊地看见,江面上处处漂着水花,一群一群的鱼像喝醉了酒似地乱蹦乱跳,一些大鱼甚至还跳到了岸上。周长春是简阳市星光村的村民,他做梦都没有见过那么多鱼会自己跳上岸来。 接下来的几天,江水的颜色越来越浑浊,气味也越来越难闻,漂到江边的死鱼也越来越多。 3月1日,很多市民发现,水龙头流出来的水呈褐黑色,刺鼻的味道也比先前更为浓烈。这时,一些警觉的市民开始怀疑自来水出了问题。 3月2日下午3时,简阳市政府向市民发布了“暂时停止饮用自来水”的通告。 暂时停止饮用自来水后,简阳市民的饮用水开始告急。紧接着,沿沱江约62公里的污染带上的两座城市资中和内江也停止了在沱江取水和向市民供水。

水污染后居民取水状况 沱江是简阳、资中、内江市民饮用水的惟一水源,为此,3市百万市民遭遇了一场史无前例的饮用水危机。 污水就是从这里排出的 沱江沿岸3市居民用水告急

100万城镇居民一夜之间争相消防取水

事件调查:川化集团负主要责任 3月2日下午,简阳市、资中县、内江市政府紧急召开会议,迅速作出应急方案。由于不知道污染源究竟来自何处,简阳市环境监测站随即将沱江严重污染的情况紧急上报四川省环保局。经过四川省环保局初步认定,位于沱江上游的成都市青白江区境内的川化集团公司为这次污染的“真凶”。 川化集团曾是四川化工行业的“龙头老大”,现仍居全省前5名之列,化肥产品占全省10%的市场份额。 四川省环保局随即派出3个调查小组开始沿沱江进行调查。调查组在川化集团第二化肥厂排污口进行了抽样取水。经检测,氨氮含量严重超标,当即认定川化集团违规排污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四川省环保局采取果断措施关掉了川化集团第二化肥厂的相关设备,使得污染源被切断。 3月6日,四川省环保局事故调查组得出结论:川化集团第二化肥厂于2003年11月20日停车进行技改,2004年2月14日,该公司违背“三同时”制度,违反环保程序,擅自开车试运行。试运行中该化肥厂水解、解析装置的两台给料泵出现故障,致使尿素工艺冷凝液氨氮指标过高,不能进入锅炉回用,直接向毗河排放。

违法处理 出庭受审的是该公司原总经理李俭、副总经理吴贵鑫、环安处处长何立光 9月9日,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案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三名责任人出庭受审。 成都市青白江区的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川化公司)由于违规试生产、排污,在2004年2月至4月间造成沱江干流发生特大水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2.19亿元。 由于沱江水污染是近期全国范围内最大一起水污染事故,曾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该案的审理也备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的关注,能容纳近150人的审判庭今天座无虚席。 出庭受审的是该公司原总经理李俭、副总经理吴贵鑫、环安处处长何立光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指控,川化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规定,在未经省环保局试生产批复的情况下,擅自于2004年2月11日对日产1000吨合成氨及氨加工装置增产技术改造工程投料试生产。在试生产过程中,工艺冷凝液处理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使没有经过完全处理的含氨氮的工艺冷凝液直接排放。此外,该公司生产部门在日常生产中忽视环保安全,在同年2月至3月期间,一化尿素车间、三胺一车间、三胺二车间的环保设备未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导致高浓度氨氮废水直接外排。 四川省环保局经过调查认为,川化集团对此次污染事故未及时报告环保部门,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沱江中下游百万人饮水中断,出现大量死鱼,水生态功能遭受严重破坏,给社会生产、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川化集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因此,四川省环保局对川化集团做出了罚款100万元的顶格上限行政处罚。三名被告分别判处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

事故反思 100万元相对于1亿元的实际损失来说实在是杯水车薪。那么,如此巨大的损失究竟由谁来赔付呢? 违法成本低,处罚形同虚设 归根到底,是利益作祟。如今守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太低,经济处罚奈何不了这些企业,撤换了领导,新来的也会算账。低成本的处罚,确实纵容了不少污染企业。 环保机构监管不力 由于管理体制的制约,一些地区把环保部门当成了“私生子”,砍经费先砍环保局的,减编制也先减环保局的,不少县级政府连环保局也没有单设,而是“挂”在建设部门里,还有一些县级的环保局属于“事业编制”,根本就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政府责任的缺失 在沱江事故中,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和沱江水质的监管暴露的漏洞是显而易见的。强化地方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体制已势在必行且迫在眉睫。如果能建立起一个有效的监管机制,或许这两次水污染事故就不会发生,至少不会造成这么大的损失。

松花江是黑龙江最大的支流,中国第六大河流。 案例介入: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松花江是黑龙江最大的支流,中国第六大河流。 全长:1900公里 流域面积:54.56万平方公里 迳流总量:759亿立方米

事件发生前松花江水质概況 水污染物排放量逐年增加; 废水排放中汞、镉、砷、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增加; 固体废弃物增加,並长期漂浮在水面。

事件回顾 2005年11月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爆炸事故发生後,事故区域排出的污水主要通过吉化公司东10号线进入松花江,监测发现约有100吨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造成水质污染,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主要污染物 硝基苯 是无色至淡黄色油状液体,具苦杏仁气味,易燃,微溶于水。硝基苯一旦污染水源,就会引起水质严重恶化。硝基苯是剧毒性物质,通过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肤侵入人体,主要作用于血液、肝及中枢神经系统,可使血红蛋白变为高铁血红蛋白,失去运输氧的能力,引起缺氧和皮肤黏膜青紫。

污染后实况

污染过程 11月13日发生污染 11月26日到达沿河县 11月27日到达哈尔滨 11月28日到达巴彦县 11月29日到达通河县 11月30日到达木兰县 12月05日到达宜兰县 12月07日到达佳木斯 12月21日到达抚远 01月24日到达俄罗斯

污染后影响

松花江一跃成为整个中国北方甚至整个中国水质最差的河流 灾害损失 8人死亡 近7000万损失 灾害后果 松花江一跃成为整个中国北方甚至整个中国水质最差的河流 松花江污染事件

灾害治理 治理方法 活性炭吸附 全市停水

时年56岁的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卸任。

2015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省长张左已在哈尔滨,喝下了松花江恢复供水后的第一口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