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我国船员培训管理的调整及过渡期应对 履约配套法规宣贯会(2012.3.30) 宣讲的法规文件: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0号,2012.2.29)
第一部分 船员培训管理的调整 船员培训项目的调整 ; 新增加了过渡期培训 ; 培训合格证书及其管理方面的调整 。
第一部分 船员培训管理的调整 一、船员培训项目的调整 第一部分 船员培训管理的调整 一、船员培训项目的调整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增加有助于船上有效的交流、有助于船上有效的人际关系、理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疲劳等培训内容,共4学时 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增加4个新培训项目(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和3项适任培训内容: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其中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原为特殊培训项目。 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原8个项目,保留了6个,取消了2个,并新增2个培训项目,总数不变。 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原14个项目,取消了1个,合并了6个为3个,名称变更了3个,保留了4个,总数减为10个。 按10号令规定的船员培训种类进行分别梳理。
第一部分 船员培训管理的调整 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项目调整情况 第一部分 船员培训管理的调整 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项目调整情况 “过渡规定”第二十条 同时通过《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合格证》考试与通过“11规则”要求的“雷达操作与应用”的评估相等同。 第二十一条 2012年1月1日前已在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之日前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海上服务资历,或者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并按保安计划履行过保安职责的,可在2014年1月1日前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对于不满足本条第一款上述条件的船员,应在完成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才能取得《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从2014年1月1日起,所有上船任职的船员应按要求取得《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船任职。 本条前三款规定仅适用于在国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对于在国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一部分 船员培训管理的调整 特殊培训项目调整情况 第一部分 船员培训管理的调整 特殊培训项目调整情况 原同时具有油船安全知识和化学品船安全知识培训资质的单位,具备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的资质;原同时具有油船安全知识、油船安全操作和原油洗舱培训资质的单位,具备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的资质;原具有滚装客船培训资质的单位,具备客船船员培训资质;原具有液化气船安全知识、液化气船安全操作培训资质的单位,具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的资质。 二、上述有关培训项目的现场核验工作由直属海事局组织实施。对于申请新增上述第(二)、(三)、(四)项规定中培训项目的单位还应申请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附加审核,附加审核和现场核验同时进行。已取得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培训资质的单位不需进行现场核验,培训规模按要求执行。原仅具有油船安全知识或化学品船安全知识培训资质的单位,申请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资质时,只需进行现场核验,不再附加审核。 三、经上述第(一)项规定核验合格的单位可以开展对现职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其中按第(一)项规定核验合格的航运公司、服务机构可以对本公司或机构的现职海船船员开展相应的过渡期适任培训。经上述第(二)、(三)、(四)项规定核验合格的单位方可开展相应项目的合格证过渡培训。
第一部分 船员培训管理的调整 二、新增过渡期培训 1、过渡期适任培训 第一部分 船员培训管理的调整 二、新增过渡期培训 1、过渡期适任培训 过渡期适任培训船长和驾驶员培训内容:ECDIS、BRM、航海仪器和法规,共64学时,在校生74学时; 过渡期适任培训轮机长和轮机员培训主要内容:机舱资源管理、法规、新技术,共52学时,在校生66学时; 电子电气员过渡期适任培训。216学时,180学时 2、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 基本安全过渡期培训:有助于船上有效的交流,有助于船上有效的人际关系,理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疲劳;4学时 船舶保安员过渡期培训:船舶防海盗及武装劫持,4学时 油船、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过渡期培训(油补化),油船、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过渡期培训(化补油),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过渡期培训纲要与学时(补差原油洗舱),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过渡期培训纲要与学时(补差滚装客船) 923号文及过渡规定
第一部分 船员培训管理的调整 三、培训合格证书及其管理方面的调整 1、将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统一称为“培训合格证书”; 第一部分 船员培训管理的调整 三、培训合格证书及其管理方面的调整 1、将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统一称为“培训合格证书”; 2、 变更了培训合格证的代码 (Z、T分别取代了原B、A); 3、增设并统一了培训合格证有效期限 ;(增设4个Z证有有效期限,高速船船员培训合格证有效期限由3); 4、进一步明确了培训合格证书与适任证书共同作为并列的两项持证要求,共同体现海船船员的履约持证符合情况; 5、重新制定了《培训合格证书》的基本内容及格式 ; 1、将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统一称为“培训合格证书”。亦未按照《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规定明确区分“基本安全培训”、“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的相应证书,而统称为“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合格证书”为泛指所有的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为特指某一项目的培训合格证书。 2、变更了培训合格证的代码。尽量沿用原有培训合格证的名称,新增或变更项目的证书名称尽量引用公约规定的名称。一则,精炼准确;二则,符合表述习惯。证书代码的确定。分别以“Z”代表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和以“T“代表特殊培训,并按项目顺序编排了各个培训合格证书代码。一则,符合使用习惯,便于理解和记忆;二则,增加发证工作的可操作性,方便船员识别证书类型。 3、增设并统一了培训合格证有效期限。 《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4个培训合格证增设了有效期限,并连同高速船船员培训有效期限统一规定为5年。 4、进一步明确了培训合格证书与适任证书共同作为并列的两项持证要求,共同体现海船船员的履约持证符合情况。除客船的“适用限制”直接在适任证书中体现外,其他特定类型船舶“适用限制”已不在适任证书中体现,而是通过同时持有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来反映海船船员在特种类型船舶上的履约持证符合情况。相关船员具体持证要求,在《办法》第七条中加以明确,并附表做出具体说明。油高、化高、液高的适用对象: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适用对象,扩展到全体船员。
培训合格证书样本 删除“出生地”,并添加“国籍”;增加“持证人签名;增加培训合格证对应的项目名称;实行整合制发培训合格证书,删除培训合格证书贴页的种类和编码、培训机构编码、适用限制;保留发证日期,将有效期变成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 设置“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主要考虑其中九种培训合格证书涉及5年再有效,其余10种培训合格证长期有效。如此设置,主要是方便证书签发,保持证书一致性和完整性;初次申请时,无法统一新申请和已有的培训项目的有效截止日期;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时,持证人可根据已有培训合格证有效期情况,集中完成相关项目的知识更新培训,保持培训合格证书各项培训合格证有效期的整体一致,从而方便申请人集中参加知识更新和再有效换证申请。 反面 反面 正面 正面
第一部分 船员培训管理的调整 三、培训合格证书及其管理方面的调整 第一部分 船员培训管理的调整 三、培训合格证书及其管理方面的调整 6、进一步明确了培训合格证书发证申请基本条件、年龄要求、前提培训要求、前提持证要求、海上服务资历、任职表现以及船上见习要求等内容; (第三章) 7、突出了证书签发管理的行政许可特色及要求,淡化了考试资格审核、组织实施等前提要求;(第四章) 8、进一步明确了培训合格证书的签发及其相关申请材料、审批程序等具体要求。并规定了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的范围、再有效的条件、再有效的申请与发证、以及损坏遗失补办的程序等内容;(第五章)个人信息变更向何海事机构提出申请的规定存在矛盾(170通知正文与办法正文) 6、进一步明确了培训合格证书发证申请基本条件、年龄要求、前提培训要求、前提持证要求、海上服务资历、任职表现以及船上见习要求等内容。(第三章)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7、突出了对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环节的控制把关,并将“经过培训”和“通过考试”作为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的申请条件之一加以规定,也就是将“培训”和“考试”环节作为“证书签发”的“子环节”加以规定。突出了证书签发管理的行政许可特色及要求,淡化了考试资格审核、组织实施等前提要求。(第四章) 考试成绩自通过培训合格证书考试之日起5年内有效 8、进一步明确了申办培训合格证书向海事机构递交申请的原则:(一)初次申请不需要海上服务资历的培训合格证书,可由船员培训所在的培训机构统一提出申请; (二)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可在申请适任证书时一并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签发培训合格证书申请; (三)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船员服务单位所在地海事机构提出申请。四、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污损、遗失补办者,应当向培训合格证书原签发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个人信息变更发证者,可按以下优先顺序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适任证书签发机关; (二)培训合格证书原签发机关; (三)船员注册地签发机关。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分为两种式样,一种是适用于整批申报,另外一种适用个人多项申报。删除“在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的最后12个月内申请再有效”的要求,以方便船员根据任职情况参加知识更新,并可通过同时申请的方式,保持多项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一致。 培训合格证有关项目的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后船员应当重新参加培训。培训合格证书失效后申请证书再有效者,应当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8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且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或重新参加培训。 培训合格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培训合格证书遗失公告,或者提交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登载培训合格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提出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证明; (四)培训合格证书所在船员个人信息变更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一部分 船员培训管理的调整 三、培训合格证书及其管理方面的调整 9、预留公约修正案可能新增培训项目的法规接口;(第六条第(二十)项) 第一部分 船员培训管理的调整 三、培训合格证书及其管理方面的调整 9、预留公约修正案可能新增培训项目的法规接口;(第六条第(二十)项) 10、新增外国培训合格证书的承认签证规定(第六章)。
积极筹备项目,认真开展培训,确保履约培训质量 第二部分 履约过渡期应对 船员培训机构: 积极筹备项目,认真开展培训,确保履约培训质量 1、加强学习研究,掌握公约、法规规定要求; 2、完善教学训练设施设备; 3、加强师资培养; 4、调整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5、调整课程设置和编写教材; 6、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7、积极申办培训项目资质(提出申请、现场核验、质量体系审核); 8、做好学员服务,把好培训学员资格关; 9、加强培训管理,确保履约培训质量。 山东为船员培训机构大省、船员大省,培训机构、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海事机构在履约过渡期该如何做,才能实现更好发展。高度重视,主动履约,加强研究,注重质量,提升素质,实现发展 过渡规定第八条 已取得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资质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需在2013年7月1日前满足《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的要求,未能满足要求的,其后不能进行航海类学员的招生。 2013年7月1日前尚未满足上述第(一)项要求的单位,将不再具备按新的考试发证规则开展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培训的资质。
第二部分 履约过渡期应对 船员用人单位、服务机构和船员: 主动履约,提升素质。 1、合理调配,统筹安排,确保履约培训和生产两不误; 第二部分 履约过渡期应对 船员用人单位、服务机构和船员: 主动履约,提升素质。 1、合理调配,统筹安排,确保履约培训和生产两不误; 2、综合评估,根据自身情况可积极提出筹备自行组织开展履约适任培训、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基本安全)申请,获认可后自行组织培训; 3、关注质量,注重提升素质; 4、加强组织,确保所有船员如期完成履约培训和证书换发。 过渡规定第二十三条 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或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可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普通船员开展规定(附录2中表一)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但不得收取费用,培训计划及培训证明报授权的海事机构备案。 923其中按第(一)项规定核验合格的航运公司、服务机构可以对本公司或机构的现职海船船员开展相应的过渡期适任培训.。
第二部分 履约过渡期应对 海事机构: 加强指导,做好服务,严格把关。 1、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筹备指导,必要时予以督促; 第二部分 履约过渡期应对 海事机构: 加强指导,做好服务,严格把关。 1、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筹备指导,必要时予以督促; 2、建立并进一步完善考试、评估题库; 3、加强新增培训项目的指导与培训的日常监督检查; 4、开展评估员知识更新,加强评估员培养; 5、加强体系审核针对性; 6、进一步完善授权; 7、做好考试、发证服务; 8、密切跟踪主管机关颁布的后续法规规定(培训纲要、实施办法等)、船员管理系统调整等 5、各直属海事局可授权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其管辖范围内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6、制定并公布考试计划,明确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成绩公布的时限 7、做好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谢 谢! 要有信心,迎接履约挑战,并抓住这一契机,实现船员培训质量、船员素质大提升,三方(培训机构、用人单位、服务机构、船员、海事机构)加强沟通,携手努力,早日圆满完成履约过渡期工作,为建设山东船员品牌而努力!并祝愿培训机构、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此过程中实现新的质的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