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員:4A140013張瓊云 4A1I0039石宜芬 4A1I0909許峻綱 指導老師:王立杰老師 幼童專用車 組員:4A140013張瓊云 4A1I0039石宜芬 4A1I0909許峻綱 指導老師:王立杰老師
定義 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政府並明確規範幼童專用車車身各部規格規定(包括出入口、走道寬與內高、幼童座椅配置與尺度、安全門及其他設備),以維護所載運兒童對象乘坐之安全。 幼童專用車的安全門應設有「防止幼童誤開啟裝置」,啟動「防止幼童誤開啟裝置」時應有警音,警非駕駛及幼童管理人。
除上述項目外,幼童專用車不得裝設行李架,出入地板及階梯踏板應有防滑功能,踏板前緣應有明顯辨識界線、車窗玻璃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兩側車窗不得裝設橫桿或護網,駕駛座之後方應設置駕駛座欄桿。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顏色及標識標準圖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之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下列規定,並不得增加其他標識或廣告: 一、車身的配色如圖一,標準色如圖二。 二、標誌以深紅、深黃相間配色: (一)倒三角形(V)黃色部分,應使用合於規定之反光識別材料,規格如圖三。 (二)車子前後之標誌寬度佔車身寬度之二分之一。 (三)車身兩側之標誌寬度佔車身長度之六分之一。 三、名稱: (一)車身前後「園名」,均由左至右方向書寫,園名顯示主要名稱即可。 (二)車身兩側「園名」,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名稱完全相符。 四、駕駛座兩邊外側:標示幼兒園設立許可字號、車號、出廠年分及載運人數。 五、其他配置如圖:
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幼兒園載運幼兒之車輛,以自有之原廠幼童專用車車種為限。幼童專用車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規及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幼兒園購置幼童專用車,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幼童專用車牌照,並於領牌後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幼童專用車有過戶、車種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等異動情形,應依交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條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出廠年限逾十年者,應予汰換,並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之車齡逾出廠十年,未依前項規定汰換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核准,並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幼童專用車牌照。
第五條幼兒園之幼童專用車,其車型、規格、安全設備(含滅火器)及其他設施設備,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幼童專用車之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下列規定,並不得增加其他標識或廣告: 一、車身顏色及標識:應依教育部公告之幼童專用車顏色及標識標準圖辦理。 二、駕駛座兩邊外側:應標示幼兒園設立許可字號、幼童專用車車號、出廠年份及載運人數。
第六條幼童專用車除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並得投保汽車乘客責任險及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第七條幼童專用車載運人數不得逾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載運幼兒時,應令其乘坐於座椅不得站立,且前座不得乘坐幼兒。
第八條幼兒園應妥善規劃幼童專用車之行車路線,擇定安全地點供幼兒上下車,並將行車路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時,不得行駛高速公路,並應避免行駛快速道路;其有行駛快速道路必要者,應於前項行車路線中載明。
第九條幼童專用車除應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規定定期檢驗及實施保養外,至少每半年應至領有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公司行號之汽車保養廠、或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合法汽車修理業實施保養,並於行車執照及保養紀錄卡載明,其檢查保養紀錄應留存二年,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第十條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註)所定事項外,並應同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年齡六十五歲以下。 二、具職業駕駛執照。 三、最近二年內無違規記點及肇事紀錄。但肇事原因事實,非可歸責於駕駛人者,不在此限。
註: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第十一條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每年七月應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健康檢查,其檢查結果應留存幼兒園以備查考,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駕駛人有異動時,亦同。 駕駛人罹患足以影響行車及幼兒安全之疾病,幼兒園應令其暫停駕駛工作,病癒取得醫院健康檢查證明,始得繼續駕駛。
第十二條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於每次行車前,均應確實檢查車況、汽車專用滅火器、安全門及相關安全設備,並應於確認各項設施設備齊備及可用後,始得行駛。 前項檢查紀錄及檢修紀錄,至少留存一年,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第十三條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每二十人至少配置隨車人員一人,隨車照護幼兒,並協助幼兒上下車。 前項隨車人員之資格應符合本法之規定,且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情形。 幼兒園應造具乘坐幼童專用車幼兒之名冊,隨車人員於每次幼兒上下車時,應確實依乘坐幼兒名冊逐一清點,並留存紀錄以備查考。
第十四條幼童專用車發生行車事故時,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立即疏散幼兒,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幼兒園每半年應辦理幼童專用車安全演練,並應將演練紀錄留存幼兒園,以備查考。
逃生演練 平日的安全演習是非常重要的一環,透過模擬事故發生演練,讓師生熟悉事故發生時如何把握時效,以冷靜沉著的態度及有效合宜的方法,保障本身的安全或順利逃生,減少事故傷害。
逃生演練步驟 1.老師在旁扶持排隊幼童上下車,並有活動式階梯讓幼童順利上下車,提升安全性 2.在車上知道緊握扶手 3.教師做娃娃車逃生宣導 4.被困在車內如何自救呢?製造噪音 5.讓人發現-拍窗戶
6.孩子嘗試自己開窗戶 7.車上滅火器介紹與拉拉壓的口訣說明 8.車內設有急救箱 9.安全門逃生
影片
資料來源 http://140.128.227.3/gallery3/index.php/guidance/schoolbus?page=3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42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NTpB4pgB78 http://sts.tp.edu.tw/Information%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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