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署加发【2011】270号、 【2012】285号的政策宣讲
内 容 提 要 一、区外加工贸易优惠措施 二、特殊区域内的便利措施 三、保税监管场所的优惠政策
区外加工贸易优惠措施 一、支持来料加工厂不停产转型 1、定义:指来料加工厂不停产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主要是广东地区 2、依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加工贸易企业搬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5号) 3、规定内容:a、剩余料件;b、不作价设备;c、企业管理类别;d、转型企业双号并存
区外加工贸易优惠措施 二、促进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 1、定义: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和资信良好、内销保税料件及其制成品数额较大的非联网监管企业(B类及以上企业),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选用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 2、具体操作手续,南京海关2011年第5号、第9号公告
区外加工贸易优惠措施 三、简化外发加工审批手续,促进产业链延伸与增值 1、优惠措施:a、减风险担保金; b、免风险担保金; 2、具体操作手续:南京海关2011年第6号公告
区外加工贸易优惠措施 四、积极探索建设“三方联网”加工贸易综合管理模式 这是研究利用电子口岸平台,实现商务、海关、企业之间加工贸易合同申请、审批、备案、核销的全程计算机联网。这里面涉及的内容较复杂,只有一海关进行部分功能的尝试,大部分仍处于探索阶段。
区外加工贸易优惠措施 五、支持开展服务外包试点,推动国际服务外包业发展 1、范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财税[2009]63号 2、优惠政策:进口货物纳入保税监管 3、具体规定:署加发[2010]267号
特殊区域内的便利措施 一、放宽综合保税区外发加工期限 对综合保税区和保税港区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开展加工的,其加工期限可由综保区主管海关参照合同期限予以核定。 1、外发加工范围:模具、原材料、半成品 2、原规定:《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署令191号)第二十九条:区内企业需要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的,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注意点:与出口加工区的区别在于外发加工范围不同,出加区的原材料是不可外发加工
特殊区域内的便利措 二、统一区内产品出区检测业务管理 对从区内进入国内检测的产品,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经主管海关批准,可由区内企业统一通过特殊区域辅助管理平台进行卡口登记出入区管理,并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署令第19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1、总的要求:a、出入区卡口登记、b、分送集报,具 体做法参照南京海关(2011)年第3号公告。 2、原规定:对出口加工区內产品出区检测,要求按照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区手续,而综保区是没有具体规定,现统一而且明确 3、背景:按照暂时进口货物办理出区,有些产品入区需3C认证,需时间办理,而有些企业的产品检测1~2小时即可回区,所以在时间上产生了问题。
特殊区域内的便利措 三、规范特殊区域旧设备出区管理 1、依据:署加发【2009】267号, 2、种类:境外入区免税设备、境内入区退税设备 3、规定:税收上是一致的,监管年限为5年,每年按20%的折旧率折旧征税,满5年无需征税; 证件管理上是不一致的:属于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境外入区免税设备,出区时需要提交与入境状态一致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件,而境内入区退税的设备,出区时无需提交许可证件。 其他出区的规定:a、转减免税,b、转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都一样,按照减免税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区手续,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4、注意点:对于境内入区退税设备出区时,原规定按出区时的报验状态征税。
特殊区域内的便利措 四、保税货物进行抵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规定,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经主管海关批准,特殊区域内企业可将其处于区内的保税货物进行抵押。 1、背景:区外加工贸易货物和减免税货物都有抵押贷款的规定,而特殊区域除加工区的特定减免税货物,根据政法传【2004】12号文规定可抵押外,其他无规定,而特殊区域政策应该优越于区外,故增加了此条款。 2、具体做法南京海关将统一制定。
特殊区域内的便利措 五、自主选用车辆承运流转的货物 改进特殊区域间和保税物流中心间保税货物流转管理。在实现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选用车辆承运流转的货物。 此条规定署加发【2011】270号,第六条措施,即优化海关拓展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引导加工贸易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提出需研究简化同一关区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及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货物的途中监管手续。 具体操作参照南京海关(2011)第8号公告
特殊区域内的便利措 六、开展内销产品召回维修业务 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内销产品召回维修业务, 现在特殊区域开展售后维修产品仅限于我国出口的机电产品,但目前此项业务在我们苏州地区需求量不大,尚未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保税监管场所的优惠政策 一、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检测维修业务,在我们苏州地区保税物流中心都整合完了,就两仓到目前尚未提出过此项业务的需求,如果有,我们会研究制定具体监管方案的
保税监管场所的优惠政策 二、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两仓整合,双向运作”模式,拓展料件分拨、成品配送、国际中转等业务的开展。 1、定义: 2、具体操作:南京海关公告第2011年4号 3、注意:保税仓库中仅有公共型保税仓库可纳入两仓功能整合范围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