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審查法令 說明會 報告者:謝勝隆 10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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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審查法令 說明會 報告者:謝勝隆 100年12月1日

相關法令依據(審定辦法最新修正重點說明) 大綱 相關法令依據(審定辦法最新修正重點說明) 送審教師資格者應繳交之表件 本校辦理教師資格送審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其他送審教師資格者應注意事項

相關法令依據 一、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99年11月24日新修訂、手冊第12頁以下) 四、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99年3月3日、手冊第30頁以下) 五、教育部第二階段部分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時程、範圍及注意事項(96年6月20日、手冊第50頁以下) 六、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99年11月14日、手冊第58頁以下)

相關法令依據 (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重點說明) 99.11.24修正發布第 11、15、24、32、37 條(皆為教師送審重要條文) 衡酌教師升等著作年限之合理性,送審之代表著作維持五年內之規定,參考著作由五年內放寬為七年;另女性教師懷孕及生產應予保障,得延長前述著作年限二年。(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考量部分領域著名期刊之出刊期間有所限制,原送審著作申請展延,以該著作接受刊登之日起二年內修正為三年內。(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相關法令依據 (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重點說明) 基於專業審查及迴避原則,刪除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得送院、系、所外專家學者審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送審人之代表著作、學位論文、作品及技術報告修正限定為經審查通過者,始應公開典藏,並增列成就證明為應公開典藏者;另技術報告有保密之必要者,得不予公開。(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 考量公告各大專院校對於送審教師所造成之影響甚大,修正有關應副知各大專院校之情形,限於不受理期間為五年以上者;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不受理期間為一年至五年;另明定涉及抄襲或違反學術倫理等情事者,不得撤回其教師資格審查案。(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送審教師資格者應繳交之表件 壹、學位送審 一、學位證書或同等學歷證書影本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三、學位論文及(或)個人其他學術、專業成績證明 四、如以國外學位或文憑送審者,另須繳交: 1.國外學校歷年成績單影本 2.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 3.個人出入境紀錄(外國人或僑民免附) 4.其他相關證件(如學校行事曆及簡介等) 五、學位證書、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單應隨附正本,經人事室查驗無誤後,於影本上加蓋與正本核符章。

送審教師資格者應繳交之表件 貳、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 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一式五份,以藝術作品送 審者應繳交履歷表一式六份。 二、送審著作、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一式三份,藝術作品一式四份,並擇定代表作及參考作。 三、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應加送合著人證明一式三份;如以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應檢具該刊物出具之接受證明。 四、本次送審代表作與前次送審代表作內容相近者,應檢附前次送審代表作及本次著作異同對照。

送審教師資格者應繳交之表件 貳、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 五、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六條之一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其最高學歷未經審定時,仍應依前款學位送審規定繳交有關文件。 六、相關服務年資及成績證明文件。(原則上留校備查)

教師資格送審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作業(申請)流程(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11條及99年9月16日99學年度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決議) 期程一:教師申請審查 期程:二月或八月底前(二月提同年八月起算年資及八月提翌年二月起算年資):惟舊制專任講師,取得博士學位證明送審副教授資格者,得隨時提出升等申請。 辦理項目:送審人填具升等申請表、連同送審著作、學經歷證件影本(兼任教師檢附)及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送請第一級教評會審查

教師資格送審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期程二:第一級學術單位教評會審查 期程:四月或十月底前 辦理項目: 1.初審教師送審案:送審人年資、申請表、迴避名單、送審著作出版或接受定期出版等形式要件審查。 2.評核專任教師送審之教學及服務成績及兼任教師送審之教學評量成績。 3.推薦外審委員名單:專任教師著作送審推薦5位、學位送審推薦7位外審名單、兼任教師學位送審案推薦10位外審名單。

教師資格送審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期程三:第二級學術單位教評會審查 未來走向由院辦理著作實質審查 期程:五月或十一月底前 辦理項目: 1.複審教師送審案:送審人年資、申請表、迴避名單、送審著作出版或接受定期出版等形式要件審查。 2.評核專任教師送審之教學及服務成績 3.推薦外審委員名單:專任教師送審不分著作或學位一律推薦3位,兼任教師送審不推薦名單。 未來走向由院辦理著作實質審查

教師資格送審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期程四:人事室辦理著作校送校外實質審查 期程:六月至八月或十二月至翌年二月 辦理項目: 1.辦理著作實質審查:著作送審三位以二位為通過、學位送審五位以四位為通過。 (第二階段授權大學自審方案) 2.審查結果一律送校教評會審議:審查意見表於校教評會審議決議後影本密送送審人。

教師資格送審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期程五:校教評會審議 期程:九月底前或三月底前 辦理項目: 1.終審教師送審案:綜合審議審查意見表之審查意見、成績及優缺點等三項之一致性,並受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專業審查』原則之拘束。 2.審議通過:陳報教育部請頒教師證書或審查教師升等案。 3.審議不通過:審議決議以正式書函通知升等申請之教師並副知升等教師之學術單位。

教師資格送審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期程六:報送教育部審查或頒發助理教授以下證書校教評會審議 期程:十月十五日前或四月十五日前 辦理項目: 1.教師申請升等案經審議通過後,由人事室簽請校長核定。 2.依限報請教育部審查教師資格或請頒教師證書。 3.依教育部審查或頒發證書函文,另通知送審教師。

教師資格送審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學術主管送審及匿名審查原則 學術單位主管提個人升等案前,應先簽准由適當代理人代位行使其升等申請案有關之行政作業主管職權,至完成報部程序或升等案程序終止為止。 本校辦理教師聘任及升等時對評審過程及審查人之評審意見,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應予保密並嚴禁送審人請託、關說等情事。 本校於辦理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過程中,發現送審人有干擾審查人之情事,並經查明屬實者,應駁回其申請。並依審定辦法第三十七條查明事實及不受理升等申請一至五年。

教師資格送審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舊制講師得援用原升等規定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教師,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包括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得沿用原大學法之教師等級辦理升等。講師具備原副教授送審資格者,得申請升等副教授,但必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求水準,且審查程序仍應依現行規定法辦理。【任用條例第30條之1、審定辦法第6條】

教師資格送審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本校改制大學後依教育部第二階段授權自審作業 教育部於96年6月20日以台學審字第0960090625號函公布第二階段部分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時程、範圍及注意事項(手冊第50頁) ,自96學年度起授權各大學(含自96年8月1日起改名大學者,但不含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自行審查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各款規定送審講師資格及第16條之1各款規定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凡送審教師於96年8月1日起向各校最低一級教評會提出申請者,由學校自行辦理審查。易言之,專任講師以著作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由本校完全自審並於通過後報送教育部請頒助理教授證書。

教師資格送審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本校改制大學後依教育部第二階段授權自審作業 教育部上開函文並要求學校應對送審人之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技術報告、作品與成就證明)建立嚴謹之外審制度。如學校僅採一級(次)外審者,審查人人數不宜少於5位,且通過門檻不得低於4人。 本件經本校於99年10月21日召開99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決議,採一次外審並送5位外審專家學者以4位為通過。 本校自99年8月1日改制大學後已有2位講師依第二階段授權自審程序通過審查並請頒助理教授證書。

教師資格送審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學校辦理著作外審時,應如何遴選審查委員? 審查委員應本於專業、匿名及迴避原則由系及院教評會共同討論後推薦。 審查委員之產生為各級教評會權責,且禁止由送審人建議名單。 送審人可以提供迴避名單(須具體敘明迴避事由),迴避名單應於申請升等時一併與申請表提出。 (迴避名單人數有無限制?)

教師資格送審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學校辦理著作外審時,應如何遴選審查委員? 審查委員如有下列情形者,應予迴避: 學校審理單位成員、原審查人及校外學者專家,與送審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應予以迴避:(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6) (1)師生。 (宜限於論文指導教授) (2)三親等內之血親。 (3)配偶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4)學術合作關係。(同儕?如何查明?) (5)相關利害關係人。 (6)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

其他送審教師資格者應注意事項 學術倫理及相關問題 常見違反學術倫理的類型 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7條: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嚴重違反學術倫理,著作、作品或技術作告抄襲、剽竊、干擾審查人等,並處1至10年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若期間為五年以上者,應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 常見違反學術倫理的類型 一、研究數據造假或假造不實內容:屬最嚴重的犯規,誤導他人研究方向。 二、抄襲或引用他人著作卻未註明出處:剽竊他人研究成果。 三、指導學生論文/期刊發表作為升等著作。

其他送審教師資格者應注意事項 三、未適當引用或抄襲與研究結果無關之他人著作:研究瑕疵。 四、一稿多投:一魚多吃的違規行為。 五、未正確載明合著人,並經合著人同意發表或升等:將所有成果攬為己有及掛名行為,違反學術誠信原則。 六、未遵守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利害關係人未迴避、外審委員名單洩漏,影響審查公正性。 七、干擾審查人。 (落實審查人名單保密) 八、虛報、浮報計畫經費,詐領補助款:涉及刑法詐欺罪。(88年至99年國科會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彙整) 九、未遵循醫學倫理進行人體試驗:違反人倫之不正當學術研究或不當洩漏受試者名單、人身測驗隱私等資料。 第八、九項雖已逸脫送審著作真實性議提,惟仍為教育部 列為近年違反學術倫理之查核重點。

其他送審教師資格者應注意事項 共同著作權歸屬爭議 (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著作權保護範圍: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 共同著作之應有比例: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份,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之創作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著作權法第四十條)。 共同著作財產權之行使:須經全體著作財權產人同意始得為之(著作權法第四十條之一)

其他送審教師資格者應注意事項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年1月25日智著字第09516000230號函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碩、博士論文著作權歸屬爭議之問題說明 指導教授僅觀念指導,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 著作權屬於學生 指導教授為觀念指導,且參與內容表達與學生共同完成論文,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 學生與指導教授為共同著作人,共享著作權,其著作權行使應雙方同意。 建議:學生與指導教授事先就論文著作權歸屬及事後權利行使方式,包括論文公開發表、發表時著作人姓名標示、論文事後可作何種修改及未來如何授權他人利用,達成協議,或由學校訂定相關規範

其他送審教師資格者應注意事項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年1月25日智著字第09516000230號函 指導教授僅觀念指導,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著作權屬於學生 指導教授為觀念指導,且參與內容表達與學生共同完成論文,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學生與指導教授為共同著作人,共享著作權,其著作權行使應雙方同意。建議:學生與指導教授事先就論文著作權歸屬及事後權利行使方式,包括論文公開發表、發表時著作人姓名標示、論文事後可作何種修改及未來如何授權他人利用,達成協議,或由學校訂定相關規範。

其他送審教師資格者應注意事項 專門著作形式審核要件(審定辦法第11至17條) (實務上教育部形式查核重點) 原創性(非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或雖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送審。 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應以所授語文撰寫。 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提要。 代表著作、參考著作、系列著作。 參考資料:教學或研究成果(如委託研究計畫、專業調查報告、教材研製等)得列為參考資料,毋須送部。(教科書被認定為教材研製)

其他送審教師資格者應注意事項 專門著作形式審核要件(審定辦法第11至17條) 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且代表著作係送審前五年內及自取得前一等級(現任職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參考著作為送審前七年內及現任職級內,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份,並由合著者簽章證明。

其他送審教師資格者應注意事項 專門著作形式審核要件(審定辦法第11至17條) 其代表著作以接受函證明送審者,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申請展延,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經評審通過展延者,應於一年期限屆滿前,報送教育部備查。

其他送審教師資格者應注意事項 有下列情形比照專門著作審查 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碩士八個月、博士十六個月),需以其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後,報教育部複審者。 原以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或作品實質審查其教師資格未獲 通過,另提著作或作品送審者。

其他送審教師資格者應注意事項 有下列情形比照專門著作審查 經教育部學審會常會決議需以論文、專門著作或作品審查認定者。包括: (1)美國阿格西大學Argosy University(Sarasota)校區商學博士、橙縣校區(Orange County Campus)商學博士學位(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DBA)(第26屆第2次常會及第26屆第9次常會決議)。 (2)美國聖道大學(University of Incarnate Word)博士學位(第25屆第4次常會及第26屆第8次常會決議)。 (3)美國斯伯丁大學(Spalding University)教育博士學位(第26屆第8次常會)

其他送審教師資格者應注意事項 有下列情形比照專門著作審查 經教育部學審會常會決議需以論文、專門著作或作品審查認定者。包括: (4)菲律賓學位除國立菲律賓大學(University of the Philippines)、聖湯瑪士大學(University of Santo Tomas)、安得雷爾大學(Ateneo de Manila University)及德拉沙大學(Dela Salle University)等4所以外之學校。 (5)其他經教育部學審會常會決議需以論文、專門著作或作品審查認定者。

其他送審教師資格者應注意事項 專利或技術報告送審,審查範圍:(審定辦法第18條) 有關專利或創新之成果。 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 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 【應用科技類科教師,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

其他送審教師資格者應注意事項 專利或技術報告送審應附書面報告格式: 創作理念 學理基礎 主題內容 方法技巧 成果貢獻

其他送審教師資格者應注意事項 學位送審常見問題 以臨時畢業證書送審者:學位取得與起聘(資)年月(審定辦法第21條) 舊制講師同一學位論文送審副教授:(任用條例第30條之1、審定辦法第6條),歸納要件如下: (1)任教未中斷 (2)不得送審兩種等級 (3)修正分級後副教授水準 (4)實質審查

其他送審教師資格者應注意事項 著作送審常見問題 著作「出版公開發行」:由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印製發行,載有作者、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定價等相關資料( 89年5月6台(89)審字第89054607號) 研討會發表之論文: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之著作(審定辦法第11條) 專書(教科書?原創性?) 代表作「不包括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或其一部份」

其他送審教師資格者應注意事項 著作送審常見問題 同一或相似著作名稱,未獲通過再送規定: 代表作為學位論文之一部份:創新及延續性 (1)可受理:其內容已有相當改進且提出前次送審著作3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者。 (2)不受理:其內容僅調換章節次序或修改文字而再送審者、未提出前次送審著作3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 代表作為學位論文之一部份:創新及延續性 與任教科目相符(學審會近年審核重點) 技術教師年資非等同教師年資

簡報完畢 謝謝大家的聆聽,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