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 dfsdfjds 海口海关稽查处 2014年10月
第一部分 《规定》总体介绍 第二部分 主要修订内容
第一部分 《规定》总体介绍
一、修订背景 是贯彻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 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要求的需要 是适应国家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 是建设服务型海关的需要 分析结构化 是适应国家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 分析结构化 是建设服务型海关的需要 突出重点
二、新《规定》的特点 体现公平公正 尊重市场规律 突出便民利民
三、新《规定》的主要影响 降低报关企业经营成本 扩大企业自主用人权利 增强企业管理责任 企业办事更加方便
四、《规定》总体框架 共5章46条 第一章 总则(第2至7条)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第8至22条)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第23至32条) 第四章 报关单位的管理(第33至38条) 第五章 附则(第39至46条)
第二部分 主要修订内容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署令221号 一、三令合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 (119)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 (146) 署令221号
1.取消了报关员的注册登记,改为以报关企业名义对其所属从业人员进行备案。 “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予以核发证明。”(第五条第五款) 2.取消了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不再对报关人员进行记分和考核管理,改为对报关单位报关差错进行记录。(第三十八条) “海关对报关单位办理海关业务中出现的报关差错予以记录,并且公布记录情况的查询方式。” “报关单位对报关差错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自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日内向记录海关以书面方式申请复核。” “海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对记录错误的予以更正。”
二、降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准入门槛 1.取消了原报关企业需要15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的要求; 2.取消了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的限制; 3.删除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4.将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5.取消了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的条件。
现行条件(第八条):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3.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4.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5.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简化报关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提交的材料 1.不再收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不再收取企业章程; 3.不再收取出资证明文件; 4.不再收取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 5.不再收取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6.不再收取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7.不再收取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8.不再收取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9.将《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两表合一,修改《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10.不再收取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现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提交的材料(第九条)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5.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6.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四、 简化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程序 1.减少审批层级,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由原来的只能直属海关审批调整为可授权隶属海关审批。 第十三条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且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四、 简化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程序 2.将报关企业行政许可与注册程序合二为一,取消了报关企业行政许可前置,将先许可,再注册登记改为一次性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五、修改了报关企业部分许可限制 第十五条 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在备案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备案海关为隶属海关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在备案海关所属直属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 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取消关区内分支机构强制设立的规定,修改为可由报关企业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立分支机构。 2.取消了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报关口岸的限制,将分支机构只能在备案口岸报关修改为分支机构可以在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报关。 3.进一步明确了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今后只有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概念,分为关区内和关区外。
六、取消了原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的许可,改为备案制 原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许可的条件 1.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2.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3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4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5.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减少收取的材料: 1.不再收取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不再收取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不再收取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不再收取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5.不再收取由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出具的《跨关区分支机构证明材料》。 现行收取的备案材料:
现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第十六条):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2.报关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5.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备案材料。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2年,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持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七、修改许可延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文件材料。依照海关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还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同时办理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手续。 报关企业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提出延续申请的,海关不再受理其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 1.不再收取报关业务分析、报关差错情况及原因; 2.将许可延续和换证手续归并,可以同时办理。 3.进一步明确了报关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延续申请的,海关不再受理其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的规定。
5.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6.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现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收取的材料: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 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5.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6.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八、减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材料 1.不再收取企业章程复印件; 2.不再收取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不再收取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4. 将《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出资者情况表》三表合一,统一合并为《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表格需填制的项目最多减少了近百项,并且增加了报关人员备案内容。
现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收取的材料(第二十四条):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九、取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三年换证的模式 1.取消原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三年换证的模式,修改为注册登记证书长期有效。(第二十六条) 2.为加强后续管理,明确企业每年6月30日前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第五条) 3. 在注册登记证书上明确提示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不再另行通知。逾期未提交的,证书效力自动中止。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证书统一版式
十、修改临时注册登记规定 1.临时注册登记单位由原规定的进出境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改为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拟进出境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八条) 2.临时注册登记期限由7日延长为1年。(第三十条)
十一、增加海关依法主动注销的规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依照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办理注销手续的,海关可以在办结有关手续后,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第三十二条)
十二、修改证书遗失补发规定 注册登记证书等单证遗失补发由30日缩短为20日,无需再登报声明作废。(第三十四条)
十三、修改报关专用章使用规定 1.取消报关专用章备案。 2.报关企业报关专用章无需再注明口岸,也不再限制数量。(第三十五条)
十四、增加海关对企业实地巡查的依据 海关依法对报关单位从事报关活动及其经营场所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 报关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十五、明确报关单位注册信息申报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报关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十六、修改罚则 1.罚款金额上限提高到1万元 2.增加“向海关提交的注册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第四十条)
十七、明确期限 所有的期限明确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第四十二条)
十八、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明确写入规章 第四十四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可以申请注册登记成为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海关按照报关企业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外仅具报关企业身份。 除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外,报关单位不得同时在海关注册登记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十九、关于变更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所属报关人员发生变更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Thanks!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