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涉税问题 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高新技术企业需满足的条件
关注点: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365天,正常纳税申报。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关注点: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365天,正常纳税申报。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 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 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 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关注点: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个税及社保缴纳证明,考勤记录,岗位分工。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关注点: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个税及社保缴纳证明,考勤记录,岗位分工。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关注点: 1. 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2. 账簿,凭证,研发费归集情况,委托研发合同。
关注点: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1. 账簿,凭证,评审表; 2. 总收入 =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收入确认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专项用途财政资金)。
专项用途财政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税[2008]151号)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 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注意事项
享受税收优惠: 1. 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优惠。 2.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3.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关于存在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国科发火〔2016〕195号)
关于填表口径: 2016年认定(复审)第 X 批高新技术企业信息调查表.xls
通知: 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湖北省国税系统将在8月8日正式上线金税三期。为了方便您了解金税三期的有关情况,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推广上线的时间安排 全省国税系统将在7月27日18:00至8月7日24:00进行新老征管系统切换,在7月27日至8月7日系统切换期间,您可正常办理如下业务: 1.发票认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采集; 3.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原升级版)开票及数据上传; 4.网络发票开具; 5.涉税咨询业务。 * 除此以外的其他涉税业务,全省国税系统将暂停办理,8月份的申报缴税期限调整为8月8日至8月26日。 。
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热线:12366 东湖国税税政科咨询电话 营改增政策:027-67880390 企业所得税政策:027-67880357 对外付汇等涉外国际税政策:027-6788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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